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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两汉乡村中的宗族

作者:马新 当前章节:15381 字 更新时间:2026-6-18 10:44

宗族问题,既是汉代乡村中的社会问题,又是牵扯到两汉王朝政治体系的政治问题。在以往的研究中,对于东汉的宗族与宗法,大家给予了应有的注意,但对于西汉宗族问题,却基本无人间津,这样,就很难从宏观上把握宗族制度变迁的轨迹,以进而探求亲族与乡里政治的种种关系,在本节中,我们试图弥补这一缺憾。

一、两汉宗族的基本面貌

宗族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一种宗法共同体。《白虎通》卷八《宗族》曰:

宗者,何谓也?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礼》曰:“宗人将有事,族人皆侍。”古者所以必有宗,何也?所以长和睦也。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

族者,何也?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上凑高祖,下至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亲。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

当然,在两汉时代,由于社会经济、政治结构的巨大变动,以及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乡里组织的不断进展,使得宗族的范围与影响也不同于西周、春秋时代。一般而言,两汉人的宗族以九族为限,超出九族,即不再视为同一宗族。这在两汉史料中可以找到很多例证,如《汉书•鲍宣传》云:

郇越、相,同族昆弟也,并举州郡孝廉茂材,数病,去官。越散其先人赀千余万,以分施九族州里,志节尤高。

《朱邑传》亦称其:

身为列卿,居处俭节,禄赐以共九族乡党,家亡余财。

进入东汉后,此类材料比比皆是。《后汉书•刘般传》称其:“收恤九族,行义尤著。”《宗弘传》称其:“所得租俸分赡九族。”《四民月令》也多处规定要“存问九族”。

但九族究竟涉及多大范围,历来说法不一,最具代表性的有二说:一说认为九族为异性亲族,即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左传•桓公六年》“亲其九族。杜氏注云:

九族,谓外祖父、外族母、从母子、及妻父、妻母、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并已亡之同族,皆外亲有服而异族者也。

一说则认为,九族是指同姓亲族,即从自己算起,上至高祖,下至玄孙。如《诗经•小雅•常棣》“兄弟既具,和乐且孺”毛笺云:

九族,从己上至高祖,下及玄孙之亲也,属者以昭穆相次序。

《白虎通•宗族》所言九族也是“上凑高祖,下至玄孙”。上述两家解释差别甚大,这儿,我们不必过于介入。就两汉宗族的情况而言,关于九族的解释,似应取后说为妥,理由如下:

其一,在两汉人的观念中,九族是与宗族、宗亲等同的概念。如《后汉书•郭伋传》称:

伋以老病上书乞骸骨,二十二年,征为太中大夫,赐宅一区,及帷帐钱谷,以充其家,伋辄散与宗亲九族,无所遗余。

翻检一下《后汉书》,不难发现,赈恤“九族”与赈恤“宗族”的记载具有同样的意义。而宗族在汉代又是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连结的。前引《白虎通》对宗与族的解释已清楚地说明了这一问题,所以,九族与宗族一样,都是上自高祖、下迄玄孙的范围。

其二,在汉代,“九族”又往往与“乡里”、“乡党”并称,如前引郇越“分施九族乡里”,朱邑“禄赐以共九族乡党”之例,又《后汉书•循吏•童恢传》言其父“遭世凶荒,倾家赈恤,九族乡里赖全者以百数”。这表明九族也具有与乡里共同的地域特征,也就是说,九族不仅仅是一种血缘共同体,而且也同时是一种地缘共同体,而这种共同体只能是指父系体系的宗亲聚合,母系亲属往往不具备地域共同性的特征。《四民月令》要求庄园主在二月要“顺阳布德,振赡匱乏,务先九族,自亲者始”,九月要“存问九族”,也都是指在同一地域,亦即庄园中的宗亲集团。

其三,在汉代人的观念中,宗族与姻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同姓血亲为宗或族,称宗人、族人、宗亲;而异姓血亲则称姻亲、姻戚,二者不能混用。如《后汉书•邓皇后纪》云,

今车骑将军骘等虽怀敬顺之志,而宗门广大,姻戚不少,宾客奸猾,多干禁宪。

“宗门”与“姻戚”相对应,知其界限分明。同上书《廖扶传》言其:

逆知岁荒,乃聚谷数千斛,悉用给宗族姻亲。

这里,“宗族”与“姻亲”也是并列关系。既然如此,九族便不应有姻亲的内容在内,而应单指父系九族。

正因为宗族是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宗法共同体,所以,宗族首先是一个祭祖单位,全宗族祭奉一个共同的祖先,祭祖是最重要的宗族事务。

西汉时代,即出现了专门的祭把场所——祠堂。《汉书•张安世传》称安世死后:

谥曰敬侯,赐茔杜东,将作穿复土,起冢祠堂。

《盐铁论•散不足篇》亦云:

古者不封不树,反虞祭于寝,无坛宇之居,庙堂之位。及其后,则封之,庶人之坟半仞,其高可隐。今富者积土成山,列树成林,台榭连阁,集观增楼。中者祠堂屏閤,垣阏罘罳。

看来,祠堂之设已较普遍,而且是在冢墓之旁。至东汉时代,依然如此。王符《潜夫论•浮侈》所言那些“郡县豪室”也是“造起大冢,广种松柏,庐舍祠堂,崇侈上僭”。

由于祠堂与冢墓是祖先所在,所以,宗族中人尤其看重,使其成为一种本宗族的象征。《东观汉记•邓晨传》云:

邓晨,南阳人。与上起兵,新野吏乃烧晨先祖祠堂,污池室宅,焚其冢墓。宗族皆怒,曰:“家自富足,何故随妇家入汤镬中。”

这也可见宗族中人对冢墓祠堂的感情。

依《四民月令》的记载,宗族中正式的祭祖活动一年要进行六次,分别在正月、二月、六月、八月、十一月、十二月举行。其祭祀方法是:

正月之旦,是谓正日。躬牟妻孥,洁祀祖祢。前期三日,家长及执事,皆致斋焉。及祀日,进酒降神毕。乃家室尊卑,无小无大,以次列坐先租之前,子、妇、孙、曾,各上椒酒于其家长,称觞举寿,欣欣如也。

二月,祠太社之日,荐韭、卵于祖祢。前期斋、馔、扫涤,如正祀焉。其夕又案冢薄馔祠具,厥明于冢上荐之;其非冢祀良日,若有君命他急,筮择冢祀日。

六月,初伏,荐麦瓜于祖称。斋、馔、扫涤,如荐麦鱼。

八月,荐黍豚于祖祢。厥明祀冢,如荐麦鱼。

十一月,冬至之日,荐黍羔,先荐玄冥于井,以及祖祢。斋、馔、扫涤,如荐黍豚。

十二月,腊日。荐稻雁。前期五日杀猪,三日杀羊。前除二日,斋、馔、扫涤,遂腊先祖、五祀。

第二,两汉的宗族是一个社会活动单位,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各宗族内部都有自己的族人会议,宗族与个人的大事往往在这种场合议定;另一方面,各宗族尤其是一些弥年大族,往往都有自己的族规、族训,在宗族内部,它实际上凌驾于国法之上,再一方面,遇有动荡、战乱等特殊情况,宗族又往往成为一种避难或军事单位,或聚族而保,或举族而迁。

从现有史料看,汉代的族人会议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祭祖后的例会,如《四民月令》所言:

及祀日,进酒降神毕,乃家室尊卑,无小无大,以次列坐先祖之前,子、妇、孙、曾,各上椒酒于其家长,称觞举寿,欣欣如也.

又言:

(祭祀)事毕,乃请召宗族、婚姻、宾旅,讲好和礼,以笃恩纪。

第二种形式是临时性集会,宗族或宗族中人,尤其是一宗之长遇有重大问题时,一般要召集宗族会议,议定有关事务。如《汉书•游侠•楼护传)记道:

(楼护)为谏大夫,使郡国。护假贷,多持币帛,过齐,上书求上先人冢,因会宗族故人,各以亲疏与束帛,一日散百金之费。

东汉廖扶在临终之前,也“召集宾客九族饮食辞诀”①。东汉末年,袁绍与曹操将生官渡之战,沮授自知衰氏必败,乃“会其宗族,散资财”②。程昱想归军权于曹操,也是在宗族会上提出。《三国志•魏志•程昱传)记道:

宗人奉牛酒大会,昱曰,“知足不辱,吾可以退矣!”乃自表归兵,阖门不出.

值得注意的是,在特殊情况下,宗族会议也可以代宗族族长做出一些重大决定。西汉韦贤一例十分典刑。《汉书•韦贤传》记道:

及贤病笃……室家问贤当为后者,贤恚恨不肯言。于是贤门下生博士义倩等与宗家计议,共矫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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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方术•廖扶传》。

②《三国志•魏书•袁绍传》注引《献帝传》。

令,使家丞上书言大行,以大河都尉玄成为后。

宗族会议的作用,在这儿发挥得淋漓尽致。

关于两汉时代的族规、族训,史料阙载,从一些相关史料看,族规与族训显然存在,如《后汉书•邓禹传》称,

自祖父禹教训子孙,皆遵法度,深戒窦氏,检敕宗族,阖门静居。

所谓“敕勒宗族”自然是以族规相检敕。

遇有外患,聚族而保或举族而动的情况十分多见,如《后汉书•樊宏传》云:

王莽末,义兵起……与宗家亲属作营堑自守,老弱归之者千余家。

《周泽传》云:

王莽末,兵革并起,宗族老弱在营保问,堪常力战陷敌,无所回避,数被创刃,宗族赖之,郡中咸服其义勇。

以上是聚族而保者。又如《后汉书•耿纯传》云:

世祖自蓟东南驰,纯与从昆弟讶、宿、植共率宗族宾客二千余人,老病者皆载木自随,奉迎于育。……纯虽举族归命,老弱在行,犹恐宗人宾客半有不同心者,故燔烧屋室,绝其反顾之望。……世祖曰。“……军营进退无常,卿宗族不可悉居军中。”乃以纯族人耿伋为蒲吾长,悉令将亲属居焉。

这是典型的举族而动的事例。

第三,两汉宗族是一种经济互助单位。这种同宗族内的经济互助,首先表现在富室宦门对贫弱宗人的救恤。这类记载十分常见,如东汉韦彪“清俭好施,禄赐分与宗族,家无余财”①。宣秉“所得禄俸,辄以收养亲族,其孤弱者,分与田地,自无担石之储”②。东汉末的毛玠“居显位,常为布衣蔬食,抚育孤兄子甚笃,赏赐以赈贫族,家无所余”③。但这只是一个方面。除了这种单向式的救恤、施舍外,两汉时代的宗族中还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经济行为,残留着原始宗族财产公有的痕迹。如《汉书•疏广传》裁疏广致仕后,日日与宗族宴饮,自称:

“此金者,圣主所以惠养老臣,故乐与乡党宗族共享其赐,以尽吾余日,不亦可乎?”于是族人说服。

《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刘秀起兵后:

分财物不均,众恚恨,欲反攻诸刘,光武敛宗人所得物,悉以与之,众乃悦。

从这两个事例中,我们似乎能捕捉到宗族财产中的微弱的一线公有遗存。对于这种遗存,《四民月令》中的一段规定倒是更清楚一些,其十月记道;

同宗有贫窭久丧不堪葬者,则纠合宗人,共兴举之。以亲疏贫富为差,正心平敛,毋或逾越,务先自竭,以率不随。

这儿,“务先自竭”,显然是不可能的,但是“正心平敛”,我们倒可以清楚地看到财产公有的一些痕迹。两汉之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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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韦彪传》。

②《后汉书•宣秉传》。

③《三国志•魏志•毛玠传》。

将军邓禹西征关中,军粮乏,丹率宗族上麦二千斛”①。这二千斛小麦,恐怕是敛之于全体宗人,应当也属“正心平敛”的范畴。

当然,这种财产共有的痕迹已十分微弱,在宗族内部,各家庭都是独立的经济单位,宗族本身已丧失了其作为经济共同体的功能。《三国志•蜀志•先主传》所记刘备早年事例可说明这一问题,传曰:

年十五,母使行学,与同宗刘德然、辽西公孙琦俱事故九江太守同郡卢植,德然父元起常资给先主,与德然等。元起妻曰,“各自一家,何能常尔邪?”起曰:“吾宗中有此儿,非常人也。”

“各自一家”,道出了宗族之内部经济结构。

二、两汉宗族的演进及其与乡里的关系

前已述及,两汉时期的宗族既有其血缘特性,又有其地域特性。换言之,进入西汉以采,尽管中央集权在不断加强,自中央王朝到郡县乡里的统治日益严密,但其实质,不是地域组织取代燎的血缘宗法组织,而是血缘宗法组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具备了地域组织的外壳。这也是中国古代乡里政治的特色所在。当然,两汉时代的宗族组织已大不同于西周春秋时代,宗族组织只是以九族为限,而且宗族内部也是一家一户的“五口之家”式的小家庭,但作为宗族,仍是基本的乡村社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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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王丹传》。

两汉时代,举宗聚居普遍存在,如西汉前期的万石君石奋便是举宗居于一里,《汉书•石奋传》载:

居陵里,内史庆醉归,入外门不下车,万石君闻之,不食。庆恐,肉袒谢请罪,不许。举宗及兄建肉袒,万石君让曰:“内史贵人,入闾里,里中长老皆走匿,而内史坐车中自如,固当!”乃谢罢庆。庆及诸子入里门,趋至家。

披种举宗聚居一地的材料俯拾即是。如《四民月令》所屡屡要求的“赈赡匮乏,务先九族,自亲者始”,“存问九族孤寡老病不能自存者”等等,其前提就是举宗聚居。正因为此,宗族又往往与乡里并称,也被人视为相似的地域概念。如《汉书•朱邑传》所云“禄赐以共九族乡党“,《后汉书•第五伦传》所云“宗族闾里争往附之”,《后汉书•循吏•童恢传》所云“九族乡里赖全者以百数”,《后汉书•独行•刘诩传》所云“乡族贫者,死亡则为具殡葬”等等。都反映了这一观念。

值得注意的是,到东汉后期,不仅举宗而聚普遍存在,而且在更大范围内,同姓聚居也开始出现,这儿的同姓,是指由同一宗族分化出的不同宗族,他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血缘宗法关系,而且均为累世聚居一地。东汉以后普遍出现的郡望族姓,实际上就是在这一基础上形成的,如汝南袁氏,清河赵氏,琅邪王氏、太原王氏等,已超出了一个宗族概念,而成为更大范围的宗姓。《三国志•蜀志•周群传》记刘备之言:

昔吾居涿县,特多毛姓,东西南北皆诸毛也,涿令称曰:“诸毛绕涿居乎?”

涿县的毛姓,就是这样一种在宗族基础上膨胀而来的宗姓,以至在一县之中占据了重要比例。

族举族聚居,使两汉乡罩政治且各了浓重的宗法色彩,在乡里社会,强宗大姓成为乡里政治的支配力量,这种支配力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乡官里胥多被强宗大姓所把持。如张敞本为河东大姓,祖父孺为上谷太守,徙茂陵,张敞则“本以乡有秩补太守卒吏,察廉为甘泉仓长”①。乡有秩,即有秩嗇夫,为一乡之长。又如,黄霸,为淮阳阳夏人,以豪杰使徒云陵,显系强宗大姓之列,其少时也曾为阳夏游徼②,游徼为乡啬夫下的首要官佐;再如,朱邑,庐江舒人,“少为舒桐乡啬夫”③。西汉末期的樊重,是当时著名的强宗大姓,“赀巨万,而赈赡宗族,恩加乡闾。……县中称美,推为三老”④。东汉时代,依然如此。《后汉书•第五伦传》记道:

(第五伦)少介然有义行,王莽末,盗贼起,宗族闾里争往附之。……伦后为乡啬夫,平徭赋,理怨结,得人欢心。

第五伦为乡啬夫的背景也是其宗族。又如《臧宫传》记:

(臧宫)字君翁,颍川郏人也,少为县亭长、游徼,后率宾客入下江军中为校尉。

其身份也是强宗大姓。

第二,在郡县掾吏中,强宗大姓也占有重要地位。西汉前期,对地方长吏的选用,尚无籍贯限制,武帝中叶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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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张敞传》。

②《汉书•循吏•黄霸传》。

③《汉书•朱邑传》。

④《后汉书•樊宏传》。

方长官多回避本籍,东汉更成为定制。但对于郡县掾属则一直未有限制,习惯上均选用本籍人氏,用外郡人即为破例。郡县掾吏的辟除权在守、令之手。如《汉书•朱博传》云:

(朱博)迁琅邪太守。齐郡舒缓养名,博新视事,右曹椽史皆移病卧。博问其故,对言:“惶恐!故事,二千石新到,辄遣吏存问致意,乃敢起就职。”博奋髯抵几曰:“观齐儿欲以此为俗邪!”乃召见诸曹史书佐及县大吏,选视其可用者,出教置之。皆斥罢诸病吏,白巾走出府门。

这儿的“观齐儿欲以此为俗邪”说明掾吏人员的地方色彩,“选视其可用者”,斥罢病吏,又说明长吏对掾属的辟除权。

本籍人士中,可以被辟除为掾吏的很少有一般平民百姓,而是那些在地方上有一定势力或影响的、有一定经济力量或通经明法之人,这样,强宗大姓中人便大量地充斥到郡县衙署中,成为长吏左右的掾属人员。如东汉第五伦迁蜀郡太守时,“掾吏家赀多至千万,皆鲜车怒马,以财货自达”①。“家赀千万”,道出掾吏的出身背景。翻检一下两《汉书》,出身于强宗大姓的掾吏的确占有较大比重。如尹翁归,河东平阳人,徙杜陵,先后为狱小吏、市吏,后被田延年辟为郡卒吏。②韩延寿,燕人,徒杜陵,“少为郡文学”③。郑崇,本高密大族,祖父时,“以赀徒平陵,父宾明法令,为御史,事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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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第五伦传》。

②《汉书•尹翁归传》。

③《汉书•韩延寿传》。

公,名公直。崇少为郡文学史,至丞相大车属”①。到东汉时代,强宗大姓子弟出任掾吏似乎已成惯例。《三国志•魏志•公孙瓒传》注引《英雄记》曰:

瓒统内外,衣冠子弟有材秀者,必抑使因在穷苦之地,问或其故,答曰:“今取衣冠家子弟及善士富贵之,皆自以为职当得之,不谢人善也。”

“皆自以为职当得之”,道出了掾吏出自衣冠大姓的习惯。

三,两汉时代的乡举里选亦多为强宗大姓所把持。强宗大姓们把持了乡里权力,影响着郡县政治,自然要控制两汉重要的选官途径——察举。他们所举选者往往是本宗族中足以代表其利益者。一些寒门孤族,自然得不到仕进机会,如王充在《论衡•自纪》中所说:

充,细族孤门。或啁之曰:“宗祖无淑懿之基,文墨无篇籍之遗,虽著鸿丽之论,无所禀阶,终不为高。”

《潜夫论•论荣》也说:

故曰仁重而势轻,位蔑而义荣。今之论者,多此之反,而又以九族、或以所来,则亦远于获真贤矣。

这种情况下,由乡官里胥而郡县掾属,而察举,而为地方长吏,成为宗强大姓们仕进的一条重要通途。如前面提到的张敞,先为乡有秩,又补太守卒吏,又察孝廉为甘泉仓长,黄霸。先为阳夏游徼,又为郡卒吏,后举孝廉为河南太守丞,朱邑也是少为桐乡啬夫,后迁补太守卒吏,又举贤良为大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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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郑祟传》。

农丞,迁北河太守。

这些强宗大姓上下相通,左右相连,构筑了一张庞大的势力网络,使两汉乡里政治带上了浓重的宗族色彩。

强宗大姓们在政治上表现为乡里社会的支配力量,这种支配力量是通过乡官里胥、郡县掾属与把持选举而体现的,但作为其基点的还是强大的经济势力,尤其是西汉中叶以来,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大土地的发展,强宗大姓与大土地占有发生着密切的关系。如《汉书•灌夫传》云:

(灌)夫不好文学,喜任侠,已然诺,诸所与交通,无非豪杰大猾,家累数千万,食客日数十百人,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颍川。

灌氏在颍川是典型的强宗大姓,其“陂池田园”之盛,当亦为当地之首,这是其作为强宗大姓的重要基础。当然,灌氏是朝中显宦,还不是典型意义上的乡村强宗大姓。作为乡村宗族大姓的典型代表樊氏,可以说也是依托大土地的封建庄园而存在。如《后汉书•樊宏传》载,

(樊重)字君云,世善农稼,好货殖……兵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其所起庐舍,皆有重堂高阁,陂渠灌注,又池鱼牧畜,有求必给。……赞至巨万,而赈瞻宗族,恩加乡闾。……

这座庄园的宗法色彩也十分浓重,实际上是强宗豪族统率下的宗族性封建庄园,所以,到新莽末战乱时,樊宏才可能“与宗家亲属作营堑以自守,老弱归之者千余家”。

东汉时代,强宗大姓与庄园的联系更为密切,对此,《四民月令》中已讲得十分清楚,我们不再赘述。

强宗大姓不仅拥有政治与经济的实力,在两汉时期,咒其是西汉后期以来,还越来越多地拥有了地方武装色彩。西汉中期,强宗大姓们还只是利用其经济与政治基础,豢养宾客,招徕游侠少年。至多是“宗族横恣,宾客犯为盗贼”①,并没有公开的武装力量。但到西汉末的战乱中,宗族武装已较为引人注目。如《后汉书•郭伋传》云:

更始新立,三辅连被兵寇,百姓震骇,强宗右姓,各拥众保营,莫肯先附。

《虞延传》云,

王莽末,天下大乱,延常婴甲胄,拥卫亲族,扞御钞盗,赖其全者甚众。

虞延能“拥卫亲族,扞御钞盗”,所凭借的当也是一支力量较强的宗族武装。进入东汉时代后,随着宗族与田庄结合的更为密切,宗族武装也成为公开、稳定的存在。据《四民月令》:田庄中的部曲,二月,要“顺阳习射,以备不虞”,三月,要“葺治墙屋……缮修门户,警设守备,以御春饥草窃之寇”;九月,要“缮五兵,习战射,以备寒冻穷厄之寇”。这是一支半常备性的武装力量。到东汉末年的战乱中,宗族武装更成为一支不容忽视的军事力量,大大小小的割剧军阀多藉此而称雄一方。

如上所述,强宗大姓既有其经济实力,又有其军事实力,又可以左右乡里政治,这样,他们在乡里社会中,也就成了势倾一方、不容忽视的社会力量。地方长吏下车伊始,首先要搞清当地的豪族大姓,如《后汉书•酷吏•周䊸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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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赵广汉传》。

(周䊸)征拜洛阳令,下车,先问大姓主名,吏数闾里豪强以对。

对于强宗大姓在郡县的代言人掾史属吏们,长吏也应当礼遇有加,如前引。《汉书•朱博传》云:

博新视事,右曹掾史皆移病卧,博问其故,对言:“惶恐!故事,二千石新到,辄遣吏存问致意。”

一些卓有政声的地方官,也十分注重利用宗族力量在地方的影响,治理地方。《汉书•韩延寿传》记道:

颖川多豪强,难治……(太守韩延寿)乃历召郡中长老为乡里所信向者数十人,设酒具食,亲与相对,接以礼意,人人问以谣俗,民所疾苦,为陈和睦亲爱销除怨咎之路,长老皆以为便,可施行。

这儿,郡中长老应当就是郡中大姓中之辈高望重者。韩延寿之治颍川,也确实得到了他们的合作。黄霸代其位后,遂“因其迹而大治”。后韩延寿为左冯翊太守,仍有效地利用宗力量,治化地方,史载其行县至高陵:

民有昆弟相与讼田自言,廷寿大伤之,曰,“幸得各位,为郡表率,不能宣明教化,至令民有骨肉争讼,既伤风化,重使贤长吏、啬夫、三老、孝弟受其耻,咎在冯翊,当先退。”……于是讼者宗族传相贵让,此两昆弟深自悔,皆自髡肉袒谢,愿以田相移,终死不敢复争。

必须看到,在两汉社会的变迁中,随着宗族势力的扩展,他们与政府的合作,只是乡村社会中的一个方面,而乡村社会中的另一方面,则是强宗大姓们的鱼肉地方,威福有加,甚至成为与中央集权相抗衡的一方势力。

在汉武帝时期,颍川灌氏已横行乡里,“宗族宾客,为权利,横颍川”。以至有民谣怨咒云:“颍水清.灌氏宁;颍水浊,灌氏族。”①除了像灌氏这种亦官宦亦豪强的双重身份的宗强外,民间的豪右大姓照样也称霸一方,常常是二千石能奈其何,比之灌氏,有过之而无不及。如颍川,除灌氏外,还有“郡大姓原、褚,宗族横恣,宾客犯为盗贼……二千石莫能禽制”。这些“豪杰大姓相与为婚姻,吏俗朋党”。大姓之间、大姓与掾史之间,结成了一张互相依托的势力网络,一手遮天,致使“二千石莫能禽制”。这种现象,当然不仅仅限于颍川,而是一种普遍现象。如《汉书•尹翁归传》言:

东海大豪郑许仲孙,为奸猾,乱吏治,郡中苦之,二千石欲捕者,辄以力势变诈自解,终莫能制。

涿郡也有大姓西高氏、东高氏,使地方无奈,如《汉书•酷吏•严延年传》所言:

大姓西高氏、东高氏,自郡吏以下皆畏避之,莫敢与捂,咸曰:“宁负二石,无负豪大家。”宾客放为盗贼,发,辄入高氏,吏不敢追。浸浸日多,道路张弓拔刃,然后敢行,其乱如此。

进入东汉后,这一状况更为加剧。在东汉时代,宗族大姓势力,轻者貌视朝廷,不予合作,重者则拥兵自重,不服约束,甚至驱逐长吏,控制郡县,演为一方割据势力。《后汉书•酷吏•董宣传》记道:

(宣)累迁北海相,到官,以大姓公孙丹为五官掾。丹新造居宅,而卜工以为当有死者,丹乃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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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灌夫传》。

子杀道行人,置尸舍内,以塞其咎。宣知,即收丹父子杀之。丹宗族亲党三十余人,操兵诣府,称冤叫号。

董宣到任后,不但不想开罪公孙丹这样的郡中大姓,而且还辟为掾属,极力笼络,但他们仍然无视法度,滥杀无辜。董宣斩公孙丹父子后.其宗族乡党仍敢“操兵诣将,称冤叫号”,足见他们对朝廷的蔑视与不合作。

东汉初年,一些地方的强宗大姓即不肯服鹰于郡县长吏,三章为阳乎令时,“赵、魏豪右往往屯聚,清河大姓赵纲遂于县界起坞壁,缮甲兵,为在所害。章到,乃设飨会,而延谒纲。纲带文剑,被羽衣,从士百余人来到”。敢如此面对地方长吏,其气焰之嚣张,可见一斑。这还不是最严重者。在当时,有些大姓还公开拥兵反叛,如李章迁千乘太守后,“北海安丘大姓夏长思等反,遂囚太守处兴。而据营陵城”①。

东汉中期始,尽管中央王朝已建立了稳固的统治,但强宗大姓们依然可以依仗其势力,驱除长吏。质帝时,曾在诏书中讲道:

顷者,州郡轻慢宪防,竟退残暴,造设科条,陷入无罪,或以喜怒驱逐长吏。②

到东汉后期,此风更甚,以至桓帝要下诏要求“州郡不得迫胁驱逐长吏”③。至此,强宗大姓的尾大不掉之势已经形成,一旦条件具备,他们更会成为一个又一个的地方割据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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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酷吏•李章传》。

②《后汉书•质帝纪》。

③《后汉书•桓帝纪》。

三、两汉政府的宗族政策

宗族与宗族政策,是两汉社会中的一个棘手问题,也可以说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从政体的角度看,皇权实质上是一种带有浓重宗法血缘色彩的家族统治的产物,为了印证其合理性,为了保障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上下尊卑秩序,统治者需要彰扬宗法血缘关系的合理性,需要利用宗族力量加强其统治。事实上,由于历史的原因,再加上适宜的社会环境,自西汉政权建立后,宗法血缘关系就一直处在不断的强化之中,宗族势力日渐上升,一些强宗右姓武断乡曲,渐以坐大,这样,便又与中央集权政体发生了较大的矛盾与冲突,迫使中央王朝采取宗族镇压政策。因而,两汉政府的宗族政策一直处在这样一种两难选择之中。

西汉王朝建立后,对于宗族以及宗法血缘关系采取了怀柔政策,与秦商鞅以采的政策有较大不同。

早在西汉前期,孝惠帝与吕后就曾先后下诏,褒扬“孝弟力田”者。《汉书•惠

帝纪》云:

(孝惠四年)春正月,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

《高后纪》也记道:

(吕后元年,春正月)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

文帝时的著名政论家贾谊也曾向文帝建议,建立一种与秦入之俗不同的社会价值体系,他认为:“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建议汉王朝要“立君臣,等上下,使父子有礼,六亲有纪”,“上下有差,父子六亲各得其宜,奸人亡所几幸,而群臣众信,上不疑惑!此业壹定,世世常安,而后有所持循矣”①。

自汉武帝独尊儒术后,汉王朝更是着力倡导那种君臣上、父子六亲各得其宜的脉脉面纱,这种倡导,一直贯穿于以后的整个两汉社会。东汉白虎观会议后成书的《白虎通义》,对这一理论进行了系统的阐释与发展,它一方面强调宗法关系的合理性,认为:

古者所以必有宗,何也?所以长和睦也,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无,所以纪理族人也。宗其为始祖,后者为大宗,此百世之所宗也。宗其为高祖,后者五世而迁者也,故曰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宗为曾祖父,后者为曾祖宗;宗其为祖后者为祖宗,宗其为父后者为父宗,父宗以上至高祖宗,皆为小宗,以其转迁别于大宗也。别子者自为其子孙祖,继别者各自为宗,所谓小宗有四,大宗有一,凡有五宗,人之亲所以备矣。②

另一方面,又强调以三纲六纪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圭臬,它认为:

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六纪者,谓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也。故《含文嘉》曰: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又曰:敬诸父兄,六纪道行,诸舅有义,族人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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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贾谊传》。

②《白虎通•宗族》。

弟有亲,师长有尊,朋友有旧。①

如果仅着眼于《白虎通义》的文字,汉代社会可以说是一个十分典型的宗法社会了,但历史毕竟在发展着,春秋战国以来巨大的社会变革,已冲开了宗法制的藩篱,为了君统,皇统,统治者要彰扬、倡导宗法血缘关系,但为了中央集权,勾了有效地实施对全体国民的管理,他们又不可能逆历史潮流而动,再去按血缘关系而不是按地域关系去编制他们的臣民。为了解决这种矛盾,他们在政治实践中便进行了诸多的努力。

在正式的地方行政编制中,两汉王朝是以地域关系为单位划分其臣民,看不到宗法血缘关系的痕迹,但在正式的行政序列之外,对于宗族中的长者、尊者,有德有贤者也给予了一定的社会地位,尊之为三老、里父老、里师等。

刘邦建汉之初,就着手恢复三老之制。《汉书•高帝纪》有诏云,

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摇戍。

三老在汉代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可以直接上书皇帝,可以与县令丞尉分庭抗礼。但若地方治理不好,三老也要负一定责任,如武帝时司马相如以檄书晓谕巴蜀,“让三老孝悌以不教诲之过”②,韩延寿任左冯翊时,有昆弟争田,延寿因自责而移病不视事,“令丞、啬夫、三老皆自系待罪”,最后,“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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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白虎通•三纲六纪》。

②《汉书•司马相如传》。

者宗族转相责让”,两兄弟终于互相谦让了事。①

县乡有三老之设,里中也有里父老、里师一类人物。如《史记•陈丞相世家》所记:

里中社,平为宰,分肉食甚均。父老曰:“善!陈孺子之为宰。”

这儿的父老,显然是里中之尊贵者、长者,可以对里中事务指手划脚者。这些父老在汉代的乡里秩序中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如黄霸之治颍川,即“为条教,置父老、师帅、伍长,班行之于民间”②。里中父老,实际上应多是里中不同宗族之长者、尊者,所以,一里之中,往往有父老若干人,父老对本宗族内事务有较大的发言权和决定权。以东汉末为例,《三国志•魏志•田畴传》记田畴携宗族入徐无山后:

百姓归之,数年间至五千余家。畴谓其父老曰:“诸君不以畴不肖,远来相就。众成都邑,而莫相统一,恐非久安之道,愿推择其贤长者,以为之主。

这儿的父老,显然是前来归附的各宗族之尊长者。《后汉书•荀彧传》也记道:

董卓之乱,(彧)弃官归乡里,同郡韩融时将宗亲千余家,避乱密西山中。彧谓父老曰:“颍川,四战之地也。天下有变,常为兵冲。……宜亟避之。”

这儿的父老也是宗族之长。

里师之设,《白虎通》卷二下《辟雍》记载得很清楚:

古之教民者,里皆有师,里中之老有道德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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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韩延寿传》。

② 《汉书•循吏•黄霸传》。

里右师,其次为左师,教里中之子弟以道义孝悌仁义。

来,里师之设是古来传统。汉代,里师依然存在,如江苏仪征胥浦101号汉墓竹简有:

元始五年九月壬辰朔辛丑,乃高都里朱凌,凌壹居新安里,甚疾,其死,故请县乡三老、都乡有秩佐、里师田谭等,为先令券书。①

其实,前引《汉书•黄霸传》中的“为条教,置父老、师帅、伍长,班行之于民间”中的“师帅”也是里师,应为里师的别称。里师既然是“里中之老有道德者”,同时也应该是宗族中的长者、尊者。

应当看到,这种对宗法血缘关系的倡导与扶持,是两汉王朝的一贯的思想武器,他们自始至终都未放弃,因为放弃了这一点,也就意味着对皇权和皇统的否定。

但现实社会的发展又是错综复杂的,宗族势力与宗法血关系的加强,又不可避免的造就起一批又一批的尾大不掉的强宗右姓。他们横行乡里,鱼肉弱民,甚至控制了乡里社会,干扰着郡县政治,严重威胁着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糊。对此,曹操看得十分清楚,他曾分析袁氏之亡,认为:

袁氏之治也,使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衔鬻家财,不足应命,审配宗族,至乃藏匿罪人,为逋逃主。欲望百姓亲附,甲兵强盏,岂可得邪!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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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载《文物》 1987年第1期.

②《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

对于两汉强宗右姓的强悍,我们前已述及,此不赘述。而汉王朝的统治者们,也同曹操一样,早巳认识到强宗右姓对其统治的负面影响,他们并没有只陶醉于自己所编织的宗法血缘关系的脉脉面纱中,尤其是西汉时代的一些有所作为的统治者往往是一手挥动着宗法血缘关系的橄榄枝,另一只手则举起了指向强宗右姓的利刃。对于尾大不掉或可能成为地方强宗者,迁徙之,对于作恶地方、称霸一方者,则坚决镇压之。这一点,西汉武帝做得最为坚决。

又武帝以前,西汉王朝的迁徙豪族和秦王朝时期的做法一样,都是针对六国旧贵族。当刘邦甫解平城之围,娄敬即建议道:

愿陛下徒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后及豪杰名家,且实关中。无事,可以备胡,诸侯有变,亦足率以东伐。此强本弱末之术也。①

刘邦采纳了这一建议,徙关东十余万口实关中。后来,又一次“徒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此与利田宅”②。至武帝时代,六国旧贵族已湮没无闻,而那些新兴的豪族大姓具有了越来越强的影响力,他们或恃其政治权势。或凭借经济力量,或因其社会影响力,直接妨碍了汉王朝的地方统治。为了强化中央集权,加强大一统的统治秩序,汉武帝多次迁豪族入关中。如《汉书•武帝纪》云:

建元三年,赐徙茂陵者户二十万、田二顷。

元朔二年,徒郡国豪杰及訾三百万以上于茂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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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娄敬传》。

②《汉书•高帝纪》。

武帝迁豪族之目的,主要是为了“强干弱枝”,说到底,是对地方豪族右姓势力膨胀的一种忌惮。这一点,主父偃说得很清楚,他上书武帝,提出:

天下豪杰兼并之家,乱众民,皆可徒茂陵,内实京师,外销奸猾,此所谓不诛而害除。①

班固也指出:

徙吏二千石、高赀富人及豪杰并兼之家于诸陵,盖亦以强干弱枝,非独为奉山园也。②

对于地方不法豪族大姓的严厉镇压,始自西汉景帝,前文曾引述过的济南瞷氏,就是在景帝时被诛杀的。《汉书•酷吏•郅都传》记道:

济南瞷氏宗人三百余家,豪猾,二千石莫能制,于是景帝拜都为济南守。至则诛瞷氏首恶,余皆股栗。

武帝时,为强化中央集权,对于为非不法的地方豪族更是大开杀戒。武帝所设十三部刺史,以“六条问事”,六条之外,不加过问。六条之中,就有两条是直接涉及或间接涉及强宗豪右的。第一条所问,即“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第六条为“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挣。为了有效地执行抑制强宗豪右的政镣,他任用了一大批酷吏人物。如《汉书•酷吏传》所记:

(周阳由)居二千石中最为暴酷骄恣。所爱者,挠法活之;所憎者,曲法灭之。所居郡,必夷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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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主父偃传》。

②《汉书•地理志》。

(义纵)迁为河内都尉,至则族灭其豪穰氏之属,河内道不拾遗。

(王温舒)素居广平时,皆知河内豪奸之家,及往……捕郡中豪猾,相连坐千余家。上书请,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尽没入偿减。奏行不过二日,得可,事论报,至流血十余里。

武帝之后的昭、宣两朝,仍继续实行迁豪政策,对不法右的诛锄亦是不遗余力。如《汉书•尹翁归传》所记尹氏之治东海:

县县收取黠吏豪氏,案致其罪,高至于死。……东海大豪郯许仲孙,为奸猾,乱吏治,郡中苦之。二千石欲捕者,辄以力势变诈自解,终莫能制。翁归至,论弃仲孙市。

《汉书•赵广汉传》记赵氏之治颍川,亦是如此,传称,

郡大姓原、褚宗族横恣,宾客犯为盗贼,前二千石莫能禽制。广汉既至数月,诛原、褚首恶,郡中震栗。

《汉书•酷吏传》所记严延年对涿郡大姓西高氏、东高氏的惩治也十分典型。两高氏势焰嚣张,“自郡吏以下皆畏避之”,延年至郡,“遣掾蠡吾赵绣桉高氏,得其死罪,……即收送狱。夜入,晨将至市论杀之,先所桉者死,吏皆股弁。更遣吏分考两高,穷竟其奸,诛杀各数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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