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时代,是中国古代上婚姻初步转化为中古婚姻的时代。一方面,在这一时期的婚姻形态中,开始以“礼”为基础,摈弃了上古时期的一些比较原始落后的婚姻习俗,奠定了中古婚姻以至近世婚姻的基础,另一方面,由于两汉特定的历史条件,又使得这一时期的婚姻形态具有自己的时代特色,而乡村社会中的婚姻与当时的城市与官僚贵族的婚姻也有一些不同之处,这是我们要重点研究的。
—、两汉乡村婚姻的基本功能
两汉乡村婚姻应当是两汉婚姻的主要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由于对于乡村婚姻记载的缺乏,又由于旧史家更多地注重于上层社会与礼仪婚姻,所以论述汉代婚姻者,对乡村社会关注较少,而多着眼于官宦、贵族与皇室婚姻,这实际上是以偏盖全。这儿,我们拟从民俗的角度,从乡村婚姻的功能出发,探求汉代乡村婚姻的基本面貌。
众所周知,婚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家庭具有多重功能,诸如经济功能。T,社会政治功能、生产功能、爱情功能等等。就两汉社会的情况而言,无论是哪一个阶层,爱情功能都应是居于其次。就婚姻而言,上层社会的婚姻的社会政治功能与生产功能居于主导地位,而就乡村社会的一般民众的婚姻状况来看,其经济功能与生产功能则处于较为显著的位置。
我们这儿所说酌经济功能,主要是指因婚姻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因婚姻而直接发生的经济利益,如女方得到的聘金及其他经济赋予,男方可能得到的经济赠予,如卓王孙之予司马相如等等;二是劳动力的增加,就两汉情况而言,无论是女方嫁至男方,还是男方入赘女方,都意味着劳动力的增加。社会政治功能主要是指因婚姻而产生的对家庭社会政治地位的影响。两汉时代,乡村家庭既是生活单位、生产单位,又是社会单位,是社会的基本组织细胞,地位不同或地位相同间家庭的联姻,可以改变或保持其原有的社会政治地位。就两汉乡村社会的情况而言,婚姻的大致趋向是门户相当。富家大户,往往“相与为婚姻”①,“富贵之男娶得富贵之妻,女亦得富贵之男”②。贫家小户也是如此。他们或婚与同侪,或攀附富有,极少有与奴婢婚娶者。因为婚与同侪,至少可以增加一个互助家庭;攀附富有,可以改变自身的地位,如陈平之娶张负女,司马相如之娶卓文君,与奴婢为婚则其后代又要为奴,这是人们所不愿去做的。
生产功能在这儿可以特指生育功能或繁衍子孙功能,爱情功能则是指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情爱。
我们之所以认为在两汉社会上层社会婚姻的主要目的是其政治功能与生产功能,是因为达官贵族、富商豪族们在考虑婚嫁时,首先是自身社会政治地位的销求。如西汉初年,吕氏几位女子分别嫁给赵幽王刘友、赵共王刘恢、朱虚侯刘章和营陵侯刘泽。西汉末年董贤一家看到朝臣王谭之子王去疾颇得哀帝倚信,便要与之建立姻亲关系,“慕之,欲与结婚”③。
到东汉末、三国初年,曹操更把婚姻的这一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他在与袁绍相争时,为争取支持面,把侄女嫁给孙策之孙匡,为儿子娶孙策的侄女为妻,又为另一子曹均娶称雄于当时的张绣之女为妻,解除了自己的后顾之忧。两汉代的一些地方大姓为了保障与扩大自己的地位,也充分地利用这一手段,如颍川大姓,即“相与为婚姻”,高密大族郑氏也是世与另一大姓“王家相嫁娶”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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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赵广汉传》。
②《论街•骨相》。
③《汉书•佞幸传》。
④《汉书•郑崇传》。
上层社会婚姻的生产功能主要是指繁衍子孙、保障继嗣的目的。这一点与乡村平民并不完全一致,我们就不展开论述了。
就一般乡村民众而言,婚姻之所以首先表现为经济功能与生产功能,主要是由于两汉乡村经济与农民家庭自身的特决定的。中国古代的乡村经济一直是简单的再生产过程,尤其是两汉时代,人口与土地的矛盾还不是那么尖锐,农业生产扩大的方式主要是借助于劳动力的投入,因而劳动力本身以及劳动力的增长便成为自封建王朝到乡里民间的头等大事。我们在第三章中已经讲到,两汉王朝对“民数”的高度重视,对“民数”的重视,实际上也就是对劳动力的重视。在对地方官吏的考核中,户口滋长与垦田多少一直是两个基本指标,而这两者又密不可分。就农民家庭情况而言,两汉乡村农民家庭以小型家庭为主体。五口之家是基本的规模,许多农家不可能拥有耕牛与大型农具,他们的生产主要依靠自身劳动力的投入,而五口之家的家庭中,劳动力又比较紧张,以西汉江陵郑里的农民家庭为例,有的家庭是“能田一人,口三人”,有的“能田一人,口四人”,还有的是“能田一人,口八人”、“能田二人,口六人”。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简牍中,见于简牍的郑里民户共24户,每户平均4.7人,平均劳动力为2.7人,亦即夫妇二人为主,或者子女幼小无其他劳动力,或者有成年或半成年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农作时往往要全家一齐在田中劳作,如《史记•高祖本纪》所记“吕后与两子居田中耨”即为比较突出的一例,又如,徐州睢宁双沟出土的汉画像石农耕图中有男女老少四人:大人三,儿童一,三个大人有短衣小帽,有长衣束腰,其中一人扶犁耕地,儿童播种,这是一户农民合家而出的劳动景象。
在这种情况下,一户人家所拥有劳动力的多寡,对于一般农夫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婚姻双方的男家来说,娶进妻子。既意味着家庭劳动力的增加,又意味着生儿育女所带来的潜在的劳动力的增加,面对于女方来说,嫁出女儿,自然是家庭劳动力与家庭经济的重大损失,因为自己家庭花费物力、精力哺育成人的女儿,始能劳作,便成为他人家中的一员,反差自不待言。这样,两汉乡村的婚姻便突出着三个比较鲜明的标志。
其一,聘金之重。
两汉社会,对于婚嫁中的聘金格外重视,如《汉书•地理志》言秦地“嫁娶尤崇侈靡”,《三辅黄图》卷四记长安中“闾里嫁娶,尤尚财货月。至东汉时代,“贵戚近亲,奢纵无度,嫁娶送终,尤为僭侈”①。民间社会也是如此。两汉聘金数盈之大,使得一些财力不支的民户无法以时婚娶。东汉初年,九真一带就有相当一部分人因无力筹措聘金而不能婚娶,任延为九真太守后,“移书属县,各使男年二十至五十,女年十五至四十,皆以年齿相配。其贫无礼聘。令长吏以下各省俸禄以赈助之。同时相娶者二千余人”②。
当时甚至一些下级官吏也因聘金不充足而无法完婚。东汉议曹史展允因笃学贫困,到了50岁时,仍然“匹配未定”,李固出面请同僚相助,才凑齐“二三万钱”的聘金。③马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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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章帝纪》。
②《后汉书•循吏•任延传》。
③《全后汉文,卷四十八李固《助晨允婚教》。
后马子硕,曾为天水兰干尉,失宦后,“家贫无妻,遂娶羌女”①。从展允的二三万钱聘金到马文硕因家贫而娶羌女,我们可以大略推得两汉乡村社会中聘妻的聘金当在一二万钱左右,与奴隶的价格应当是相差不多,这是我们不愿如此提及却又是实际存在的现实。
由于聘金之重,汉代还出现了女家纯粹以嫁女牟利的现象,比如,以“一女许数家”。对这一现象,王符曾提出,
诸一女许数家,虽生十子,更百赦,勿令得蒙一还私家,则此奸绝矣。不则髡其夫妻,徒千里外剧县,乃可以毒其心而绝其后,奸乱绝则太平兴矣。②
还有的人家逼迫寡妇再嫁以利其聘财,王符也曾讲到,这些女子有些并不想改嫁,但是假如“遭值不仁世叔、无义兄弟,或利其聘币,或贪其财贿,或私其儿子,则强中欺嫁,处迫胁遣送”③,或者“多设人客,威力胁载,守将抢执,连日乃缓,与强掠人为妻无异”④。
女家如此,而男家又如何呢?除了前面我们讲到的无力婚娶外,一些家庭甚至“不举子”,宣帝时,王吉即指出:
聘妻送女亡节,则贫人不及,故不举子。⑤
这儿,关键是聘妻无节,一般民间的嫁妆,可多可少。东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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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国志•蜀志•马超传》注引《典略》。
②《潜夫论•断讼》。
③《潜夫论•断讼》。
④《潜夫论•断讼》。
⑤《汉书•王吉传》。
戴良家的情况是:
五女并贤,每有求姻,辄便许嫁,疏裳布被,竹笥木履以道之。①
因此,嫁女之资肯定比聘妻要少得多。
其二,婚姻的首要目的是养儿育女。
对于乡村社会中的农民而言,娶进新妇,固然是增加了家内劳动力,但更重要的是婚姻所带来的子女的繁育,而生儿育女所带来的既是劳动力的增殖,又是血统的继承与老有所养。前者是与整个社会的状况相一致的,如前所述,当时社会生产的扩大与财富的增殖,最重要的手段便是劳动力的增加,所以,两汉王朝对整个社会的婚育格外重视。西汉甫建,高祖即下诏:“民产子复勿事二岁。”②东汉时,章帝又颁诏:
《令》云:“人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今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著以为令。③
这些“著之为令”的规定,对于婚育家庭来说,还是比较优厚的。政府如此,乡村农民家庭内部对生儿育女同样格外重视,因为子女的增加可以直接带采劳动力的增加,带来生产的扩大与财富的增加。与此同时。予嗣又是一个家庭、一个家族血统延绵的前提,又是家庭双亲的赡养者,这对于任何一个家庭采讲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不孝有三,无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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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逸民•戴良传》。
②《汉书•高帝纪》。
③《后汉书•章帝纪》。
大”、“长保二亲子孙力”、“保子宜孙”等观念深入人心。从汉代铭文中,我们可以找到许多类似的祈福,如“长保二亲乐富昌”,“长保二亲子孙力”①,“长保二亲受大福”,“保二亲,宜生子”,“大乐富贵得子孙”,“买人大富长子孙”,“长宜子孙”,“宜子孙乐无忧”,“八子九孙居中央”,“子孙昌益,长乐未央”②等等。与此密切相关的,则是妇方对子女的责任,
在两汉社会,以无子而被弃者大有人在,扬雄在《答刘歆书》中写道:
妇,蜀郡掌氏子,无子而去。③
东汉许敬也是婚后无子,遂去妻更娶④。这些都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两汉乡村婚姻的目的所在。
其三,婚龄低小.
先秦儒家的理想婚龄是男子30岁,女子20岁。《礼记•曲礼》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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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全后汉文》卷九十七。
② 分别见《陕西省出土铜镜》,文物出版社1959年;《陕西省淳化县出土汉代铜镜》,载《考古》1983第9期;《湖南省出土铜镜目录》,文物出版社1960年。
③分别见罗摄玉《古铜镜录》上一;《湖南资兴东汉墓》,载《考古学报》1984年第1期;《江苏盱眙东汉墓》,载《考古》1979年第5期;《江西南昌东吴墓》,载《考古》1978年第3期;《陶斋藏石记》卷二。
④《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何休注。
⑤《艺文类聚》卷八十五。
⑥《东观汉记》卷十九。
男子二十而冠,……三十而有室始得理男事,……女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
《尚书大传》亦言:
男三十而娶,妇二十而嫁,通于妊织纺绩之事,翻黻文章之美。不若是,则上无以孝子舅姑,而下无以事夫养子。
汉儒依然持此说,班固在《白虎通•嫁娶》中即言:
男三十而筋骨坚强,任为人父,女二十而肌肤克盛,任为人母。
但在现实社会中,实际婚龄要小得多。越王勾践即曾下令:男20岁、女17岁不嫁娶者,治其父母罪,西汉惠帝亦下令:“女子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①都是为了通过早婚、早育,增加人口。政府如此,民间家庭也是如此。既然婚姻的重要目的是增加劳动力,延嗣血统,奉养双亲,那么早婚早育便是有效的途径,所以,在两汉社会早婚风行。如宣帝时王吉所言:
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②
汉代乡村社会婚娶的实际年龄一般是女子15岁左右,男子略长二三岁或年龄相当。以居延汉简中的家庭为例,橐佗吞胡燧长张彭祖之辅妻南来,年15岁,第四燧卒伍尊,妻大女足年十四,某士卒“妻大女□新年二十七,子小男大□年十一”。则其妻应是15岁或15岁以前嫁至。第四燧卒虞护,妻大女胥年15岁,某士卒妻年17岁,子年二岁,其婚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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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惠帝纪》。
②《汉书•王吉传》。
在15岁以前。①看来汉惠帝所规定的“女子十五至三十”这一婚嫁年龄,还是被民间社会实际接受、并成为汉代婚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两汉乡村婚姻的基本程式
关于两汉的婚姻程式,古来论之颇多。汉儒所倡行的六礼之说,是否为民间社会所接受,近来争论较大。多数学者认为,汉代民间婚姻仍是按六礼的程式进行,而且,六礼之式一直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婚俗,如杨树达《汉代婚姻礼俗考》、陈顾远《中国婚姻史》等,也有的学者认为,六礼只是少数人有目的的进行理论加工过的礼仪规范,与实际生活远非处处契合,因此不能以六礼论汉代婚姻程式②。但从汉代乡村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看,两家之说均有不妥之处。其原因是两家均未把婚俗与礼衬作为一个历史过程进行动态的考察。
作为儒家规范化、理想化的婚姻的六礼,形成予先秦时代,按《仪礼•士昏礼》的表述,包括纳采、同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它实际上是对当时婚俗的归纳与规范。形成规范后,主要行之于贵族士大夫之中,而庶人阶层则不受这些约束,因为“礼不下庶人”。至两汉社会,编户齐民成为社会的主体,汉儒们一方面积极倡导六札,如班固则在《白虎通》中把六礼放到了一个很高的位置,大加衍伸与附会,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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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分别见《居延汉简甲乙编》简二九•二,五五•二〇,一〇三•二四,一九四•二〇;二〇三•一三。
② 如彭卫先生即持此说。详见《汉代婚姻形态》,三秦出版社1994年版。
一方面,他们的倡导是面向全社会的,是要求民间社会,不论士庶都要依六札而行。因此,两汉社会,六礼又走向民间,开始融入到两汉民间婚俗之中。至唐代,婚姻中的礼、法、俗则走向一致。
就两汉民间婚俗而言,一方面,在先秦婚俗的基础上继续行进,另一方面,对于儒家所倡导的、原来只行于贵族社会的六礼也逐渐地接受,因此,这一时期的乡村婚俗,可以说有礼。但又不尽如礼。其基本框架仍是六礼之仪,但在实际习俗中,各有出入。下面我们就以此为线索,去返观一下两汉乡村社会的基本婚姻程式。
1.纳采与问名
纳采,实际上是通媒的过程,包括下达与纳采两个环节。《仪礼•士昏礼》“下达纳采”郑注云:
达,通也,将欲与彼合婚姻,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氏许之,乃后使人纳其采。
也就是说,媒人传言是第一步,若对方不允,则罢,若允诺,则收下媒人所带礼物,称“纳采”。
通媒,在先秦时就比较流行。《礼记•曲礼》云;“男女非有行媒不相问名。”《坊记》云:“男女无媒不交。”在民间社会,也是如此。《诗经•豳风•伐柯》:
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
即使一些自由相爱的青年男女也往往要通过媒妁之言来联姻。如《诗经•卫风•氓》:
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送子涉淇,至于顿丘。匪我愆期,子无良媒。
进入汉代社会后,媒人的作用更显得重要。“妇人因媒而嫁”①现象十分普遍。因此,通过媒人提亲的“纳采”之礼也同样普遍流行于汉代的乡村社会。其具体方式,古诗《孔雀东南飞》中就有十分生动的描述。在刘兰芝被焦仲卿母逼遣回家后,屡有求媒者,诗中写道:
还家十余日,县令遣媒来。云有第三郎,窈窕世无双。年始十八九,便言多令才。阿母谓阿女,汝可去应之。阿女衔泪答:兰芝初还时,府吏见丁宁,结誓不别离。今日违情义,恐此事非奇。自可断来信,徐徐更谓之。阿母白媒人:贫贱有此女,始适还家门,不堪吏人妇,岂合令郎君?幸可广问讯,不得便相许.媒人去数日,寻遣丞请还……云有第五郎,娇逸未有婚。遣丞为媒人,主簿通语言。直说太守家,有此令郎君,既欲结大义,故遣来贵门。阿母谢媒人:女子先有誓,老姥岂敢言?阿兄得闻之,帐然心中烦……兰芝仰头答。理实如兄言,谢家事夫婿。中道还兄门,处分适兄意,哪得自任专?虽与府吏要,渠会永无缘。登即相许和,便可作婚姻。媒人下床去,诺诺复尔尔。还部白府君:下官奉使命,言谈大有缘。
从这段生动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到一媒人前往女家通媒的具体做法,他们自然要尽力为男方美言有加,像“窃窕世无双”、扯娇逸未有婚“等等,并表达求婚之意。这应当是郑注所谓“下达力。第一次求亲,女方未允,自然无“纳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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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新序•杂事》。
说;到第二次求婚,方完成了“纳采”的全过程,回复使命,“言谈大有缘静。从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在两汉时代,媒人未必专门化。县令所遣,可能是一位经常性的媒人,但府君派去刘家求亲的,则是县丞。在汉代法律中也未看到对媒人的专门规定与要求。到了唐代,则把行媒视为一种法律行为,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唐律•户婚》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还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媒人各减首罪二等。”从县令、太守求婚到刘兰芝拒婚。我们也可以看到,汉代社会中,对于离婚再嫁的社会许可,可以看到女子在婚姻行为中尚有一定的自主权,兰芝母两次按兰芝意愿拒绝提亲,是十分典型的说明。
纳采之后,紧接着便是问名。《仪礼•士昏礼》云,“宾执雁,请问名。”郑注:“同名者,将归卜其吉凶。”贾疏云:
此之一使,兼行纳采、问名,二事相因,又使还须卜,故因即问名乃还卜之,故共一使也。
看来,媒人前去女家求亲,若聚应允,即行“问名”,故贾公彦云:“此之一使,兼行纳采、问名。”
所谓问名,贾疏云:
一者是名字之名,三月之名是也。一者是名号之名。
实际上包括女方姓氏、名字、生辰等等,带回男家,“卜其吉凶”,请相士卜算是否与男方相合。
2.纳吉与纳征
《仪礼•士昏礼》注。“纳吉用雁,如纳采礼。”
郑注云:
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于是定。
贾疏云:
纳采在前,问名在后,今此不云问名,而云如纳采者,问名宾不出大门,故此纳吉如其纳采也。……来卜时,恐有不吉,婚姻不定,故纳吉乃定也。
紧接纳吉的便是纳征。《仪礼•士昏札》云:
纳征……如纳吉礼。
郑注云:
征,成也,使使者纳币以成昏礼。
《礼记•昏义》疏,
纳征,纳聘财也。
亦即向女方纳付聘财。这是两汉婚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如陈平家贫,无力聘妻,女方之家,“为平贫,乃假贷币以聘,予酒肉之资以内妇”①。《孔雀东南飞》中也记下了府君向刘家纳征的场面;
交语速装束,络绎如浮云。青雀白鹅妨,四角龙子幡,婀娜随风转。金车玉作轮,踯躅青骢马,流苏金缕鞍。赍钱三百万,皆用青丝穿。杂彩三百匹,交广市鲑珍。从人四五百,郁郁登邪门。
3.请期
即男方择定婚日后,遭媒通知女方家。《仪礼•士昏礼》云:
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
郑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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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陈丞相世家》。
主人辞者,阳倡阴和,期日宜由夫家来也。夫家必先卜之。
贾疏谓:
婿之父使使纳征讫,乃下卜婚月得吉日,又使使往女家告日,是期由男家来。今以男家执谦,故遣使者请女家,若云期由女氏,故云请期。
由此看来,请期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是男方家中择定婚娶吉日,一是男方遭媒向女方家请期。吉日的选择,在汉代十分风行。时人认为:
起功、移徙、祭祀、丧葬、行作、入官、嫁娶,不择吉日,不避岁月,触鬼逢神,忌时相害。故发病生祸,絓法入罪。至于死亡,殚家灭门,皆不重慎,犯触忌讳之所致也。①
因而,出现了下述现象:
世俗既信岁时,而又信日,举事若病死灾患,大者则谓之犯触岁月,小则谓之不避日禁。岁月之传既用,日禁之书亦行。②
关于婚娶的日禁之书,《隋书•经籍志》曾著录有《六合婚嫁历》、《嫁娶经》、《阴阳嫁娶图》、《嫁娶迎书》、《九天嫁娶图》等12种。有一些当自汉代所流传。《汉书•艺文志》中也著录有相关的一批书目,如《阴阳五行时令》十九卷,《钟律丛辰日苑》二十三卷,沈钦韩《汉书疏证》亦云:
今有《玄女三子经》,论婚娶日,《隋志•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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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论衡•辩崇》。
②《论衡•讥日》。
嫁娶图》盖是也。
又有《六合随典》二十五卷,顾实《汉书讲疏》云:
六合者,子与丑合,寅与女合,卯与戍合,展与酉合,巳与申合,午与未合。
人们在择日时,或者请日者进行,或者自己按书择日。《孔雀东南飞》中,男家是自己择取吉日,然后,将择日情况由媒人通知女家。诗写道:
府君得闻之,心中大欢喜。视历复开书:便刺此月内,六合正相应。良吉三十日,今已二十七,卿可去成婚。
4.亲迎
亲迎是六礼中最后一个程序,是夫婿亲自到女家登门迎亲。根据《礼记•昏义》的记载,亲迎的程序是:
父亲醮子而命之迎,男先子女也。子承命以迎,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婿执雁入,揖让升堂,再拜奠雁,盖亲受之于父母也。降出,御妇车,而婿授绥,御轮三周。先俟于门外,妇至,婿揖妇以入,共牢而食,合卺而酉育,所以合体同尊卑以亲之也。
至此,整个婚娶告一段落。三个月之后,新婚夫妇再到祖庙行庙见之礼,新妇成为夫家的正式成员。如《礼记•曾子问》所言:
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择日而祭于祢,成妇之义也。
以上是儒家仪礼的规定。其实,在民间实际生活中,与迎亲相关的还有二项重要内容.一是女子的待嫁,一是新婚庆典。
《礼记•昏义》云:
古者妇人先嫁三月,祖庙未毁,教于公官。祖庙既毁,教于宗室。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教成祭之。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未必完全如此,但嫁前一段时间,静心家居,由宗族女性长者或母亲教授妇德、女功等,则一直存在于秦汉及其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在教授女功时,待嫁女子要自己动手,制作嫁衣。如《孔雀东南飞》所云:
阿母谓阿女:适得府君书,明日来迎汝,何不做衣裳?莫令事不举。阿女默无声,手巾掩口啼,泪落便如泻。移我琉璃榻,出置前窗下,左手持刀尺,右手执绫罗。朝成绣夹裙,晚成单罗衫。
按儒家之礼,新婚之际,不受贺,不奏乐。依《礼记•效特牲》的说法,这是因为嫁女之家,“思相离”,娶妇之家“思嗣亲”,不乐不贺,“人之序也”。所以,婚娶六礼,至“亲迎”便告一段落,就汉代社会而言,也曾有过类似的规定。比如,西汉初年,曾“禁塞嫁娶饮酒食肉”①,宣帝时,一些地方长吏也曾“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贺召”。但在民间社会,新婚之际的庆典,一直兴盛不衰,常常是“群祥既集,二族交欢”②,“嘉宾僚党,祈祈云聚”③。对此,封建帝王加以认可。宣帝就曾下诏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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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晋书•礼中》。
② 秦嘉《述婚诗》。
③ 蔡邕《协和婚赋》。
夫婚姻之礼,人伦之大者也。酒食之会,所以行礼乐也。今郡国二千石或擅为苛禁,禁氏嫁娶不得具酒食相召贺。由是废乡党之礼,令民亡所乐,非所以导民也。①
看来,宣帝之后,婚礼庆典应当是愈益侈华,甚至出现了一些喧闹无度的场面。如《群书治要》引仲长统《昌言》云:
今嫁娶之会,捶令以督之戏谑,酒醴以趋之猜欲,宣淫泆于广众之中,显阴私于族亲之间,污风诡俗生淫长奸,莫此之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