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的确定,也就意味着家庭的组成。家庭,作为社会的一个最基本细胞,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即使在相同的社会状况之下,干家万户之间也呈现着无数的差异,家庭结构、规模及诸种状况也都各不相同。在两汉乡村社会,主要有三种家庭类型,亦即直系家庭、核心家庭、联合家庭。
直系家庭由父母和一位已婚儿子(多为长子)组成(包括鳏寡和一成年儿子的同居)。在父母与成年儿子的分家中可以形成两种家庭结构。其一就是直系家庭,即父母与一子(多为长子)同财共居,其二则是核心家庭(详见后),亦即次子以下各自独立谋生,另立门户,或父母和全部壮年儿子分家,各自组成独立的夫妻家庭。直系家庭的情况,如《睡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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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宣帝纪》。
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人奴妾盗其主父母为盗主,且不为?同居者为盗主,不同居者不为盗主。”意为私家奴婢窃盗主人父母的东西,是否作为盗主罪,要看其主人同父母是否同居,若同居就作为盗主,不同居就不作为盗主罪。又有“可(何)为家罪?父子同居……”条。汉代直系家庭的记载就更多了。《盐铁论•徭役篇》中的“长子不还,父母忧愁,妻子咏叹”,就是很典型的一例。《居延汉简甲乙编》第二九•二简记橐佗吞胡燧长张彭祖夫妻与长子辅及辅妻一起同居生活,第二〇三•一二简记第六燧卒宁盖邑夫妇与父母同居等等,都是直系家庭。
核心家庭是指以夫妻为主体组成的家庭(包括夫妻与未婚子女的同居家庭、儿女出分后的夫妻家庭,以及鳏寡与未婚儿女组成的家庭)。商鞅的“分异令”①所造就的主要就是这种家庭。汉代的文献材料及汉简中关于核心家庭的记载俯拾皆是。朱买臣夫妇就是典型的核心家庭。居延汉简中的城北燧卒腾勋(乙编一二七号)、第廿三燧卒王音(乙编一四三号)等亦都是这种家庭。
联合家庭又可称为同居家庭。它是指直系家庭与核心家庭之外的同居共财家庭,主要包括这样几种情况:
(1)夫妻与二个以上的已婚儿、孙或曾孙的同居。《潜夫论•考绩》云:
设如家人有五子十孙,父母不察精懦,则勤力者懈弛,而惰慢者遂非也,耗业破家之道也。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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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商君列传》云,“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患者为禁.”
兄弟,一门之计,犹若如此。……
它描写的就是一个三世同居的大家庭。
(2)兄弟壮年或婚后的同居共财之家。如前汉的张释之、陈平,后汉的崔瑗等都与其兄或弟同居生活。居延汉简中的徐宗一家中除了自己的妻与子外,还有“男同产二人,妇同产二人”。
(3)其他的与非直系亲属的同财共居。如西汉人王尊“少孤归诸父,使牧羊泽中”①,东汉的马棱“少孤,依从兄毅共居业,思犹同产”②。
以上三种类型的小农家庭,在两汉的不同时期,分别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占有着不同的比重,也反映着不同的社会存在与乡村社会环境。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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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王尊传》。
②《后汉书•马援附马棱传》。
③ 对于汉代的家庭结构,日本学术界争论不休。主要有三种观点,(1)小家庭说。以牧野巽为代表,认为汉时父母在世,兄弟们往往分居分财,各自组成小家庭。(见《中国家族研究》(上)《汉代家族的规模》、《汉代的家族形态》,御茶水房1979年版)。(2)三族制说,以宇都清吉为代表,认为汉代家程都是由父母、妻子、兄弟三代构成。(见《关于汉代的家和豪族》,载《史林》第24卷第2号,1940年4月)。(3)小宗制说。以越智重明为代表,认为汉代的户籍制基本上是兄弟终生同籍,因而家庭是由小宗制的有血缘关系的人构成的,但这样的家并不妨碍别承分财。(见《汉代的户和家》,载《史学杂志》第78卷8号,1969年8月)在不同的学说争论中,各自抉剔有关史料,阐述证明自己的观点。但由于分类方法不甚严格,更由于缺乏用发展变化的眼光去对待不同时期占主要地位的家庭结构问题,而是把二百多年的汉朝置于静态下分析,所以他们的争论陷于胶着状态。如果把汉代社会作为一个发展过程来看,就可以看到不同家庭类型在不同时期内有着不同的比重。这个问题也就比较好解决了。
一、两汉乡村家庭结构的基本状况
从总体上看,西汉时代核心家庭与直系家庭占绝对优势的地位。至东汉时代,同居家庭则颧渐地发展起来,且开始在诸种家庭结构中占有了一个比较重要的席位。西汉时代,又以武帝时期为界线划分为前后二个时期,前期基本上是核心家庭与直系家庭的一统天下,尤其是核心家庭。武帝以后,同居家庭出现了发展的苗头,到西汉末期尤为如此。与之相应,直系家庭的比重也在上升。
西汉时代小型家庭的优势在居延汉筒的材料中可以得到最好的印证。检《居延汉简》甲、乙两编,比较完整的家庭材料23则,其中核心家庭18则,约占78%,直系家庭4则,约占17%,同居家庭1则,约占5%。前二者共占总数的95%o-
关于直系家庭尤其是核心家庭的记载也屡见于史籍,特别是西汉前期,史籍所见基本上都是这二种家庭类型,同居家庭十分少见。贾谊在描述秦人“家富于壮则出分,家贫于壮则出赘”及由此带来父子感情淡薄的情况后,接着说道,“曩之为秦者,今转而为汉矣,然其遗风余俗,犹尚未改。”晁错为当时小农之家设计的“一堂二内”的家庭布局,也充分反映了这种情况。《史记•陆贾列传》记载道:
(陆贾)病免家居,以好畸田地善,可以家焉。有五男,乃出所使越得囊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陆生常安车驷马,从歌舞鼓琴瑟侍者十人,宝剑直百金,谓其子曰:“与汝约:过汝,汝给吾人马酒食,极欲,十日而更。所死家,得宝剑车骑侍从者。”
由陆贾的分家我们可以推测,当时社会上父子分居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另外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凡养育幼弟及孤兄子弟者,俟其成年,必与之分家,很少见有继续与之同居者。譬如卜式,其“亲死,式有少弟,弟壮,式脱身出分,独取畜羊百余,田宅财物尽予弟”①;袁盎与其兄子分家②,也可印证当时兄弟婚后不同居的普遍现象。这两种分家都造就着大量的核心家庭。当时直系家庭也普遍存在,《淮南子•主术训》记曰:
一人蹠来而耕,不过十亩,中田之获,卒岁之收不过亩四石,妻子老弱,仰而食之。
由“妻子老弱”可知它描写的是直系家庭的一般状况。又如前已举出的《盐铁论•徭役篇》所记载的其长子应役,历期二年不得还家,使其父母妻子忧愁感叹的事例,同样反映了父子同居的直系家庭为西汉时的普遍现象。不过,直系家庭的数量还远远不如核心家庭。我们从汉武帝建元元年诏令也可看到这点。诏曰:
今天下孝子顺孙愿自竭尽以承其亲,外迫公事,内乏资财,是以孝心阀焉。朕甚哀之。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予若孙,令得身帅妻妄,遂其供养之事。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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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平准书》。
②《论衡•定贤》、《风俗通义•过誉》。
③《汉书•武帝纪》。
这个诏令是说:夫妇为单位的家庭,如果奉养和自己已分家的年迈的父母(或根父母),可以免除徭役。假如父母(或祖父母)与已成家的子(或孙)同财共居,皇帝就不会特地下此类诏书了。这反证当时夫妇为一经济单位的核心家庭占多数,以致皇帝亲自诏书规劝,以免除徭役鼓励其奉养双亲。这种现象与贾谊所说的正相吻合。核心家庭之所以多,一是因为当时存在着许多父母与所有的儿子分家,都各自立门的情况;二则为即使每一户父母在分家时都与其中一子组成家庭,其数量也远不如其子女们的核心家庭多。这是由于愈是生产力低下,社会的年龄结构愈年轻,年轻夫妻的总数要大大超过老年夫妻。
从以上分析可知,西汉前期核心家庭与直系家庭所占的优势地位。到武帝以后这种优势地位依然保持着。《汉书•杨恽传》所言“身率妻子,戮力耕桑,灌园治产,以给公上”的情况还是十分普遍的。上引居延汉简诸例就是力证。不过,西汉后期出现了二种倾向:一种倾向是直系家庭的记载较前期增多了。《居延汉简甲乙编》二九•二简的张彭祖就是典型的直系家庭的代表。文献中也越来越多地把“父子”、“父子夫妻”作为同一单位来记载了。如《汉书•贡禹传》云:
农夫父子,暴露中野,不避寒暑,捽草杷土,手足胼胝,已奉谷租,又出稿税。
《鲍宣传》云:
今贫民菜食不厌,衣又穿空,父子夫妇不能相保,诚可为酸鼻。
《路温舒传》:
方今天下赖陛下恩厚,亡金革之危,饥寒之患,父子夫妻戮力安家,然太平未洽者,狱乱之也。
《盐铁论•水旱篇》云:
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务为善器。
另一种倾向,也是最重要的一种倾向,就是同居家庭增多。西汉前期,关于同居家庭的记载,实属凤毛麟角,像张释之、陈平与兄同产之事并不多见。武帝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居延汉简中就有了徐宗这样的比较突出的同居家庭。《续齐谐记》也载成帝时:
田真兄弟三人家巨富,而殊不睦,忽共议分财,金银珍物各以斛量。田业生资,平均如一。唯堂前一紫荆树,花叶美茂,共议欲破为三,人各一分。待明就截之。是夕树即枯死……兄弟相感,更合财产,遂成纯孝之门。①
《后汉书•樊宏传》亦云:
(樊宏之父重)世善农稼,好货殖。重性温厚,有法度,三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敬,常若公家。
“三世共财”这一词语始出现于此。上两例虽然皆为富家,但由此亦可以看到当时社会上已存在着这种兄弟同居、三世同居的风气,同居家庭渐渐增多。
进入东汉后,同居家庭继续呈上升趋势。据光武中元二年的户口统计,平均每户人数是4. 91口,已略高于西汉时的数字,以后的十次统计,除永嘉元年是每户4. 98人外,其它九次统计的每户人口数都高于五口。②再者,我们从每郡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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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太平御览》卷四二一引。
② 据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赋统计》。
户入口来看,同居大家庭在东汉不断增加,尤其是泰山郡、敦煌郡、琅邪郡、玄菟郡、陈国为甚,每户平均人口达十几口乃至几十口人。平均每户八口、七口和六口的郡国也较西汉增多。由此可以看出东汉家庭增大的趋势。至于文献中关予东汉同居家庭的记载也比比皆是。举其要者:
《后汉书•蔡邕传》载:
(蔡邕)与叔父、从兄同居三世不分散,乡党高其义。
《隶释•成阳灵台碑阴》(建宁五年造)云:
(工匠仇福)累世同居,州里称其孝慈焉。
《潜夫论•考绩篇》云:
设如家人有五子十孙,父母不察精懦,则勤力者懈弛,而隋慢者遂非也。……父子兄弟一门之计……。
以上为累世同居者。还有许多父母与诸子、众兄弟间同居之例。如《后汉书•独行•李充传》:
李充,字大逊,陈留人也。家贫,兄弟六人同食递衣。妻窃谓充曰:“今贫居如此,难以久安,妾有私财,愿思分异。”充伪酬之曰;“如欲别居,当酝酒具会,请呼乡里内外,共议其事”。妇从充置酒宴客。充于坐中前跪白母曰:“此妇无状,而教充离间母兄,罪合适斥。”便呵叱其妇,逐令出门。妇衔涕而去,坐中惊肃,因遂罢散。
《缪肜传》曰:
缪肜,字豫公,汝南召陵人也。少孤,兄弟四人,皆同财业。及各娶妻,诸妇遂求分异,又数有斗争之言。肜深怀愤叹, 乃掩户自挝……弟及诸妇闻之,悉叩头谢罪,遂更为敦睦之行。
《崔骃传附子瑗传》载:
(崔瑗)家贫,兄弟同居数十年,乡邑化之。
《魏霸传》云:
霸少丧亲,兄弟同居,州里慕其雍和。
《全后汉文•葛龚传》载:
(戴昱)与兄弟同居二十余年,及为宗老所分,昱将妻子逃旧业,入虞泽,结茅为屋。
《应邵传》载:
(颍川韩元长)兄弟同居,至于没齿。
《三国志•魏志•阎温传》注引《魏略》记云:
兴平中,三辅乱,(鲍)出与老母兄弟五人家居本县,以饥饿,留其母守舍,相将行采蓬实,舍得数升,使其二兄弟初、雅及其弟成持归,为母作食,独与小弟在后采蓬……。
另外,在东汉时代还有一点与西汉不同的地方,这就是对分居分财的贬斥,对同居同财者的赞誉,以至有许多分居后的子孙又纷纷还养其亲,这就形成了更多的直系与同居家庭。
对东汉同居家庭的发展,还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点,东汉同居家庭正处在发展之中,其后的魏晋南北朝时代继续发展了这个趋势。如《魏书•杨播传》云:“一家之内,男女百口,缌服同爨。”《节义传》亦云李几:“七世共居同财,家有二十二房,一百九十八口。”《南齐书•孝义•封延伯传》载义兴陈玄子四世一百七十口同居。这已是比较严密的家族组织。第二点,同居家庭的发展,首先表现在豪族大家身上,农民家庭的扩大并不那么普遍。虽然这种家庭结构是当时家庭变化的主导方面,是为社会许可的潮流,但就农民家庭来说,此时核心家庭与直系家庭依然占据重要地位。
二、两汉乡村家庭结构变迁的历史条件
以上我们总结了两汉乡村社会的不同类型家庭的消长变化,下面再继续去认识这种消长变化背后的因素,亦即认识它所产生的政治的、经济的与思想的诸条件。
让我们首先把视线放在西汉时代的前期。在这一时期,小型家庭占据着优势地位,起主导作用。那么,它们存在与发展的社会条件是什么呢?
首先,这种小型家庭作为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是与当时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及生产力水乎相适应的,它对家庭经济和农业生产都有利处。
我们在第一章第三节中曾讲到,虽然春秋战国时期,牛耕、犁耕都已出现,并得到一定程度的推广,但在西汉的文献里,我们看到农民大量使用的农具是:耒耜、钁、锸、锄、锛、鉏、铲、耰等手工工具。如贾谊所云:
借父耰鉏,虑有德色。①
《淮南子•主术训》云:
一人蹠耒而耕,不过十亩。
《盐铁论•未通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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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贾谊传》。
民蹠耒而耕,负担而行。
《国疾篇》云:
抱耒秉臿。
这些手工工具限制了农民的生产经营规模,相应地也要求有细小的家庭结构与之结合,以使家庭能更好地维持生活与生产;另一方面,这些手工工具多为铁制,比青铜、木、石工具锋利,增强了小农的独立生产的能力,使其也不需要过去那种多劳力的联合经营了。
其次,当时的土地所有制直接促进与保障着农民小型家庭的发展,正如恩格斯所说:“家庭制度完全受所有制的支配。”①
西汉时代,尤其是西汉前期,小农家庭比较普遍地占有着自己的一份土地,具有自己独立的小农经济。
秦统一以后,“令黔首自实田”。小农的土地占有没有遇到太大的危机。秦汉之交,由于战乱,“死者过半”,“户翻可得而数”,荒地很多。刘邦登位,一方面对于跟随他征战的士兵“以功劳行田宅”;另一方面,对于因战乱离开家圃者,亦“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②,并对于战争中农民乘机占有的土地给予承认。这样就使相当一批农民占有了一份土地。从高祖到武帝都采取了重农抑商、扶植小农的政策,数次迁徒豪强至诸陵,屡屡移贫民至宽乡或边地,如景帝朝令:
民欲徙宽大地者,听之。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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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②《汉书•高帝纪》。
③《汉书•景帝纪》。
武帝元狩二年:
乃徒贫民于关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余万口。衣食皆仰给县官。数岁,假予产业。①
这是有利于维护小农的土地占有的。虽然这一时期也存在着土地兼并,但此风远不如西汉后期为甚。这样,到武帝时期,小农经济呈现出相当繁荣的局面,“非遇水旱之灾则家给人足”②。这种广泛的小农土地占有与殷实的小农经济,一方面为核心家庭、直系家庭这种小型家庭结构提供了经济条件,另一方面,又为小农家庭正常而不断的分异提供了基本的物质保证。
最后,当时统治阶级采取了发展与保护这种小氆家庭的政策。商鞅的“分异令”,以强有力的政治手段造就了一大批小型家庭结构。由于这个分异政策适应当时的政治经济条件,因此它所造就的这种小农家庭结构,入汉以后方兴末艾。“汉承秦制”,继续推行了商鞅以来的基本国策一重农抑商,发展扶植小农家庭,以保证国家的财源、兵源。虽然未见此时期重申“分异令”,但也未看到对分异的不满或制止。相反,还可以看到对族居的不满,对小农户的鼓励。如高祖时刘敬进言:
今陛下虽都关中,实少人,北近胡寇,东有六国强族,一日有变,陛下亦未得安枕而卧也。③
这可以看出当时对强宗大族的畏惧与不满。武帝时则严申: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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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平准书》。
②《史记•平准书》。
③《汉书•娄敬传》。
宗大姓不得族居。《后汉书•郑弘传》注引谢承《后汉书》云:
(郑弘之曾祖父)本齐国临淄人,官至蜀郡国都尉。武帝时徙强宗大姓,不得族居。将二子移居山阴。因遂家焉。
与此同时,对小农家庭则予以保护和发展。晁错上文帝书中有一段话,明确地论述了这点。《汉书•晁错传》云:
上(文帝)从其言,募民徙塞下。错复言:“陛下幸募民相徙以实塞下,使屯戍之事益省,输将之费益寡,甚大惠也。下吏诚能称厚惠,奉明法,存恤所徒之老弱,善遇其壮士,和辑其心而勿侵刻,使先至者安乐而不思故乡,则贫民相募而劝往矣。……相其阴阳之和,尝其水泉之味,审其土地之宜,观其草木之饶,然后营邑立城,制里割宅,通田作之道,正阡陌之界,先为筑室,家有一堂二内,门户之闭,置器物焉。民至有所居,作有所用,此民所以轻去故乡而劝之新邑也。为置医巫,以救疾病,以修祭祀,男女有昏,生死相恤,坟墓相从,种树畜长,室屋完安,此所以使民乐其处,而有长居之心。”
这段话生动地描写了汉政府怎样照顾个体小农家庭。另外,政府对户主男子赐爵,女子赐牛酒等,每以户为单位,户主在当时有一定政治地位,加上当时的儒家学说还未成为国家的统治思想,因而社会上分异之风盛行。西汉时期的记载中,除了贾谊的那一段不合时宜、带有浓厚的对秦代法家的指责意昧的言辞外,很少见对这种风气的指责。当时的上层人物所为,如陆贾与诸子的分异,袁盎与兄子的分家,卜式与其弟分财等,就可印证这点。这种为社会所认可的分异之风,也直接促进着小型家庭的发展。
自西汉后期始,随着社会政治、经济诸条件的变化,小农家庭结构也相应地发生了许多变化。直系家庭比重开始上升,同居家庭也初露头角,再现出较强的活力。这两种现象有一共同的特征,即它是在宗法血缘关系回升基础上的家庭膨胀。这种家庭膨胀趋势,自西汉后期至东汉末,一直在发展中。在东汉时代,它的最突出的表现是同居家庭的继续增多与发展。我们认为这种直系家庭的增多与同居家庭的发展,在这一时期是受着相同的社会条件制约的。我们可以从西汉后期以来社会条件的变化中,去寻找这两种现象产生的社会背景。
首先,我们的着眼点还是放在物质生产这一根本的经济因素上。。众所周知,武帝末年,农业生产技术上有了一个较大的变化,这就是赵过对牛耕、犁耕的改进与代田法的推广。此后直到东汉时代,政府都不遗余力地对牛耕、犁耕加以推广,并常贷牛、犁、种、食,以赈济贫民。如:
《汉书•昭帝纪》元凤三年诏:
边郡受牛者勿受责。
《循吏•龚遂传》:
民有带刀持剑者,使卖剑买牛,卖刀买犊。
《平帝纪》元始二年:
募徙贫民,县次给食,假与犁、牛、种、食。
《王莽传》:
假贷牛、犁、种、食,阔其租赋。
《后汉书•第五伦传》:
建武时第五伦为会稽太守,有窃屠牛者辄行罚。
《和帝纪》永元十六年:
遣三府掾分行四州,贫民无以耕者,为雇犁牛直。
崔实《政论》中犹谓赵过之代田法,“至今三辅犹赖其刺”。经过大力提倡推广,牛、犁耕在乡村社会渐渐推广。
采用这种先进的耕作方法,要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人力。代田法这种农作经营方式无疑需要投入较暖田法多得多的劳动量。“耦耕二牛三人抑这种耕作方法,一次至少需出动三个劳动力,并且在缺乏耕牛、以人力挽犁的情况下,所锚劳力更多。即使在出土的比较先进的“二牛抬杠”画像砖或壁画中,也往往是四至六人配合劳动。另一个条件是物力,这就是牛与犁的购置问题。当时史籍中所见“假与犁牛”,就足以说明当时有大批农民家庭无力购置它们。不过,可以推见,在这种耕作方法的推广、应用过程中,会有一批农民家庭为了联合人力、物力,而进行或正在进行其家庭的膨胀。这一点是当时乡村家庭规模出现扩大化趋势的重要原因之一。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这个时期的土地占有情况。武帝以前,土地兼并已在进行之中,但到武帝时特别是宣帝以后,土地兼并的浪头越来越高。董仲舒所说的“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若用来概括武帝及武帝以后的土地问题还是十分恰当的。进入东汉后,这个趋势仍在发展着。东汉之初,南阳就“田宅逾制,不可为准”。度田失败后,兼并之风更是不可阻挡。
这种兼并首先使相当一批农民失去了土地,他们或为流民,或为奴婢,或为依附农民。对于这部分家庭来说,分异益处不大,而父子相保,对维持其基本的生存条件还是比较有利的途径。那些还保持有一定土地的小农,除了土地兼并的侵蚀外,其自身的不断的分异也在减少着他们的土地,使其占地愈来愈少。如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东汉残碑所列资产簿中,小农的土地多为30亩~80亩,最少的竟只有八亩,像这般状况的小农家庭“何财之让”,“何财之割”①?已到了不能再分的地步。他们不得不借助于聚合的力量,增强生存能力。比如东汉的李充、崔瑗等皆因家贫而与兄弟同居。
其次,土地兼并在促使着无数农民家庭破产的同时,也造就了一批大土地所有者。西汉末年以后,大地产经济结构开始在这种大土地占有的基础上形成。这种大地产经济,为西汉末年到东汉的宗族与血缘关系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一方面,由于土地买卖的盛行,当时的土地占有不稳定,为了保证这种占有,也为了经营上的方便,当时拥有大地产的豪强累世同居者甚多,另一方面,这些豪强在经营田产时,需要大批的劳动力,而受土地兼并冲击失去土地的贫苦小农也就自然地要依附于他们了。史书所谓“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子,为之服役”②及豪入的“徒附万计”③都是这种依附农民。在这里,血缘宗族关系成了极好的纽带,上引樊氏资至巨万,也要“赈赡宗族”,是要通过这种纽带维系不平等的依附关系。
这种大地产经济为宗法血缘关系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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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论衡•定贤》
②《崔实•政论》。
③《后汉书•仲长统传》。
济条件。西汉后期到东汉时代宗法血缘关系渐渐强化,宗族的力量开始膨胀,强宗大姓的势力日益发展起来。在这一历史时期,每个宗族内部都是由许多贫富不等的家庭构成的,其中显贵及富裕者为其首领(族长、宗长),即史籍所称的大姓、豪强、强宗等,如樊宏之类。这些大姓凭借自己的权势和财富控制宗族,利用同宗的血缘亲戚关系及其伦理纲常维系宗族成员(族人、宗人、亲族、宗家、亲属、亲戚)。其成员除少数为大姓的近亲及同宗的中小地产者外,大部分是同宗同姓的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他们同宗长有一定的依附关系。其中一部分是破产后投靠大姓的依附农民,一部分是少地的贫苦自耕农。这样,在社会舆论上便是对同居大家庭的大力赞扬和对分异的贬斥,而贵族豪强出于自己的需要,首先兴起了同居共财之风,宗族血缘关系不断发展。农民家庭处在这种宗族血缘关系的层层包围之中。受着它的影响和糊约。这种状况,直接促进着农民家庭的扩大化。而另一方面,即使那些未同居共财的小型家庭,也不同于西汉前期,它们或多或少地都涂上了一层宗法血缘关系的色彩。
再者,国家统治思想的变化,对乡村家庭的发展也有重要的意义。
商君时代为拆散农村公社的集体劳动形式,打破旧的血缘氏族关系,强令分家,并提倡反对孝悌、仁义等伦理道德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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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商君书•靳令篇》云:“六虱,曰礼乐,曰孝悌……曰贞廉……”,“无六虱,必强;国富而不战,偷生于内,有六虱,必弱。”《汉书•贾谊传》云,“秦重进取,少恩义……秦灭四维(按,礼义廉耻)两不张,故君臣乖乱,六亲殃戮。奸人并起,万民离叛。”
这在当时促进个体小农家庭及个体劳动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到武帝时,相应的儒家极力提倡的孝悌、三纲五常思想影响越来越大,并且对现实的约束力不断加强。武帝以后,统治者对孝悌力田大力进行褒赞培植,具有免役赐帛等特殊物质待遇,以期使农民在父权家长指导下互相协助,提高生产。《汉书•宣帝纪》地节四年(前66)甚至允许孙匿祖、子匿父、妻匿夫。禁止族居的事再也没有出现过。与之相应,则是社会风气上对同居的称许,对分异的斥责。东汉统治者继续了西汉以来的这种做法,旌彰孝悌节义,并进而举孝廉、立贞妇,比西汉又有过之。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意识是统治阶级的思想。统治阶级的思想与行动直接影响着小农的思想与行为。因此,这种儒家礼教的独尊以及统治阶级与社会风气对孝悌的赞许和随之日益提高的宗族聚居意识,直接地影响了当时乡村家庭的扩大。
三、两汉农民家庭与宗族的关系
如前所述,自西汉末到东汉,乡村家庭的扩大化是与宗族的发展同步的。关于两汉乡村社会中的宗族,我们在上一节已经论及,这儿,我们主要想探讨一下一般的农民家庭与乡村宗族的关系。
即使在西汉来到东汉时期,家庭结构处于扩大化的趋势中,同居共财的大家庭仍是乡村家庭中的少数,多数的乡村家庭,尤其是农民,仍以直系和核心家庭结构为主,亦即仍是小型家庭。在西汉时代,这种家庭多具有比较独立的经济与政治地位,是国家的隶属民。但随着农民的贫困化与不断的破产,随着大地产经济的发展与宗法血缘关系的加强,相当一部分农民由对国家的隶属转为对豪强大姓的依附。而几乎所有的农民家庭同时被笼罩在宗法血缘关系的大网中,与宗族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首先,农民家庭在祭祖活动上依赖于宗族。两汉时代,祭祖是非常重要的仪典,一般是全宗族人共同进行。这是维系同宗同姓的精神纽带和精神感召。《四民月令》中多处记有在宗长率领下全宗人进行的祭祖活动,如:
正月之旦,是谓正日。躬率妻孥,洁杞祖称,前期三日,家长及执事,皆致斋焉。及祀日,进酒降神毕,乃家室尊卑,无小无大,以次坐列于先祖之前,子、妇、孙、曾,各上椒酒于其家长,称觞举寿,欣欣如也。谒贺君、师、故将、宗人、父兄、父友、友亲、乡党者老。
汉画像石中常可见到汉人祭祀图像,如山东沂南出土的汉墓中的石刻有一幅生动细致的祭祀图①。
其次,农民家庭在经济上对宗族有一定的依赖性。宗族成员间具有经济上互相赈济帮助的义务。如《四民月令》中三月、九月、十月条都有此类记述。十月条曰:
同宗有贫窭久丧不堪葬者,则纠合宗人,共兴举之,以亲疏贫富为差,正心平敛。
当时文献中有很多富户大姓赈济同宗穷人的记载。例如:《后汉书•宋弘传》、《力子都传》都记载他们把所得俸租分与九族。其他传中也有不少同类记载,今略举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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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沂南古画像石墓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56年版。
《朱晖传》记道:
建初中,南阳大饥,米石千余,晖尽散其家资,以分宗里故旧之贫赢者,乡族皆归焉。
《方术•廖扶传》记其:
扶逆知岁荒,乃聚谷数十斛,悉用给宗族姻亲,又敛葬遭疫死亡不能自收者。
《种暠传》言其:
父为定陶令,有财三千万,父卒,篙悉以赈恤宗族及邑里之贫者。
《宣秉传》云:
(宣秉)所得禄奉,辄以收养亲族。其孤弱者,分与田地。
《廉范传》记,
范世在边,广田地,积财粟,悉以赈宗族朋友。
《循吏•童恢传》载:
倾家赈恤,九族乡里赖以全者以百数。
《独行•刘翊传》:
多族贫者,死亡则为具殡葬,嫠独则助营妻娶。
这种赈济很富有欺骗性,也很有吸引力,许多贫困破产的小农家庭,就这样被控制在了宗长的手下。
最后,农民家庭钳要依靠宗族的联合力量应付动乱。自西汉末年直到东汉初年,社会混乱,战争频仍,动荡不安,小农家庭无力自保,而豪强大姓则假借宗族血缘关系为号召,聚结数百、数千家宗族亲属建立武装。平时还经常从事警备和军训。如《四民月令》记载:
(二月)顺阳习射,以务不虞。(三月)葺治墙垦,以待雨,缮修门户,警设守备,以御春饥草窃之寇。(九月)治场圃,涂未仓,修簞窑,缮五兵,习战射。以备寒冻穷厄之寇。
前面已列举过两汉之际豪强大姓率宗族建营堑、筑坞壁以应动乱之例,此不复言,到东汉末三国之际的战乱中更是如此。举其要者,如《后汉书•荀彧传》载韩融在董卓之乱时曰:
韩融时将宗亲千余家避乱密(县)西山中。
《三国志•魏志•许褚传》记许褚:
汉末,聚少年及宗族数千家,共坚避以御寇。时汝南葛陂贼万余人史褚壁,褚众少不敌,力战疲极。
《任峻传》载,
(任峻)别收宗族及宾客,家兵数百人,愿从太祖。
《田畴传》曰:
(田畴在汉末)率举宗族他附从数百人……遂入徐无山中,营深险平敞地而居。
《吴志•孙静传》云:
(孙)坚始举事,静纠合乡曲及宗室五六百人以为保障,以成附焉。
《魏志•王修传》云:
修守胶东令,胶东人公沙卢宗强,自为营堑,不肯应发调。
《吴志•薛综传》曰,
薛综字敬文,沛郡竹邑人也。少依宗人避地交州,从刘熙学。
这样,由于农民家庭对大土地所有者及宗族依附性的形成,其社会地位明显降低,许多人甚至直接成为大宗、豪姓的部曲、佃客。强宗豪右还牢牢地把持着乡里政治,操纵着乡里社会中的芸芸众生,这一点,我们在上一章中已经论及,就不再赘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