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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两汉乡村家内人际关系

作者:马新 当前章节:15420 字 更新时间:2026-6-18 10:44

乡村家庭关系,一方面受着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思想诸条件及其家庭结构的制约,另一方面,它又有自己一定的独立性与连续性,受着传统的、习惯的、伦理道德等诸因素的影响。就整体来说,两汉时代的乡村家庭关系,基本笼罩在父家长统治的不平等阴影中。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家庭关系是有许多发展变化的。西汉时代,尤其是西汉前期,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因素占有一定的比重,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这种因素日渐减少,家庭成员闻的不平等关系日益强化。下面就夫妻、父子、兄弟之三组关系分而述之。

—、夫妻关系

在夫妻关系中,首先应当提到的是夫妻各自的社会地位,尤其是妇女的社会地位,它对夫妻关系的其他方面有较大的制约作用。

商鞅变法,顺应社会发展趋势,打破了旧的宗法血缘关系,培植了新的、独立的、分散的、以夫妻为中心的小家庭结构。此后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夫妻的社会地位较为平等。从秦律看,律文中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较能维护男女双方的利益。如秦律中规定了女子的人身权利,丈夫不得随意殴打妻子,打伤要治罪。《法律答问》云,

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肢指、肤体,问夫何论?当耐。

允许妻子告发丈夫,同违法的丈夫作斗争。《法律答问》云:

“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

并且给予妻子惩治丈夫不法行为的权力,甚至在某种情况下允许妻子杀死丈夫。《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会稽刻石云:

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索隐》曰:豭,牡猪也,言夫淫他室若寄豭之猪也。

秦律还规定无论妻子还是丈夫都不得随意破坏婚姻、拆散家庭.如果妻子逃离丈夫,要依法论处。如:

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①

逃离丈夫又和他人成婚者,法律宣布无效,并予法律惩治。如,

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情,居二岁,生子,乃告情,乙即弗弃,而得,论何也?当黥城旦舂。②

同样,秦律也禁止男子随意休弃妻子。《法律答问》有:

弃妻不书,赀二甲。

以上讲的虽然为秦代,但西汉初建,叔孙通制礼作乐,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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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何作九章律等,大抵皆因袭秦制。尤其是西汉前期提倡无为而治,自由民主遗风更加浓厚。所以反映到家庭内的夫妻关系上,各自的社会地位也较为平等。这在当时妇女广泛参加社会活动中可见一斑。如高祖十二年还乡沛县,史载:

置酒沛宫……沛父老、诸母、故人日乐饮极欢,道旧故为欢乐。①

《汉书•地理志》曰,

郑国……土狭而险,山居谷汲,男女亟聚会。……赵、中山地薄人众……丈夫相聚游戏,悲歌慷慨……女子弹弦玷屣,游媚富贵,遍诸侯之后宫。

妇女可以自由出入市场、经商。如《史记•日者列传》褚先生说卜筮之贤大夫:

妇来卜,对之颜色严振,未尝见齿而笑也。

班固《西都赋》云。

都人士女,殊异乎五方,游士拟于公侯,列肆侈于姬、姜。

张衡《西京赋》亦云:

尔乃商贩百族,禆贩夫妇,鬻良杂苦,蚩眩边鄙,何必昏于作劳,邪赢优而足恃,彼肆人之男女,丽美奢乎许、史。

汉代的妇女不但从事田间农作、采桑,如吕后、朱买臣之妻,而且有时也从事临时的徭役、运输、守备,甚至追捕盗贼等。如《史记•主父偃传》载严安上书曰:

(秦时)丁男被甲,丁妇运输,苦不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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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高帝纪》。

《汉书•惠帝纪》记载于惠帝三年、五年曾两次征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修建长安,每次历达三十日之久。又如《后汉书•何敞传》云:

凉州缘边,家被凶害,男子疲于战阵,妻女劳于转运。

《汉书•贾捐之传》裁其上书云:

父战死于前,子斗伤于后,女子乘亭鄣。……

《汉书•鲍宣传》云:

部落鼓鸣,男女遮列。

我们从江陵凤凰山十号墓出土的算赋、徭役简册里也可看到这点。

上述男女各自具有的平等社会地位,决定着男女在婚姻关系上也比较平等、自由。一方面,婚姻的结合较为自由,尚注重男女双方之意,不像后世那样完全取决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汉书•张耳传》云:

外黄富人女甚美,庸奴其夫,亡抵父客,父客谓曰:“必欲求贤夫,从张耳。”女听,为请决,嫁之。

《司马相如传》载卓文君悦于司马相如,不从父命,自己决定改嫁司马相如。《风俗通义》中记一流传之事:

俗说齐人有女,二人求之,东家子丑而富,西家子好而贫。父母疑不能决,问其女定所欲适,“难指斥言者,偏袒,令我知之。”女便两袒,怪问其故,云:“欲东家食,西家宿。”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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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树平《风俗通义校释•佚文十九》,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后汉书•逸民•梁鸿传》载,

同县孟氏有女,状肥丑而黑,力举石臼,择对不嫁,至年三十。父母问其故,女曰:“欲得贤如梁伯鸾者。”鸿闻而娉之。

另一方面,婚姻关系的解除也比较自由平等。离婚改嫁、夫死再嫁已成风气。

汉时,男子固然可以休弃妻子,但女子离弃丈夫、再他人的事也屡见不鲜。《汉书•朱买臣传》云:

(买臣)家贫,好读书,不治产业,常艾薪樵,卖以给食。担束薪,行且诵书,其妻亦负戴相随。数止买臣毋歌讴道中,买臣愈益疾歌,妻羞之,求去。买臣笑曰:“我年五十当富贵,今已四十余矣。女苦日久,待我富贵报女功。”妻志怒曰“如公等,终饿.死沟中耳,何能富贵?静买臣不能留,即听去。兵后买臣独行歌道中,负薪墓间。故妻与夫家俱上冢,见买臣饥寒,呼饭饮之。……(后买臣为会稽太守)入其故妻、妻夫治道,买臣驻车,呼令后车载其夫妻,到太守舍,置园中,给食之。

从这一事例即可反映当时即使女方也可以随意离婚,买臣达官后仍能照顾他们夫妇,也是不以再嫁为非。此类事情又见《张耳传》。张耳妻就是弃前夫改嫁于他的。汉代再嫁的事例很多、如《汉书•外戚传》曰:臧儿长女为金王孙妻,已生一女,臧儿又使之离弃金氏,纳于文帝。《元后传》记元后母适妻魏郡李氏,后以妒去,更嫁为河内苟宾妻。更有甚者则是高祖公主已嫁给赵王敖,而娄敬竟说服高祖把公主和亲匈奴,后来由于高后的阻拦,才未成事实。从此事也可看出当时再嫁的风气。这种离婚改嫁之事,到东汉仍有,此举几例;

(汝南周霸女)嫁为卖饼子妇,后适西平李文思。①

《后汉书•应奉传》注引《汝南纪》曰:

应奉祖父华仲妻本是汝南张元仪前妻也。因遣归家,更嫁为华仲妻。

《列女•蔡文姬传》记她先适河东卫仲道,后侍于南匈奴左贤王,最后嫁于董祀为妻。其改嫁之事,非但没遭到时人非议,反而传为佳话,载入列女传。

对于寡妇再嫁,法律明文许可为。《九朝律考》卷四引董仲舒《春秋决狱》:

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

毋先说民间如何,就是在帝王将相方面也充分显示出这一点。荀悦《汉纪》载文帝诏:

遣归慎夫人以下至少使得令嫁。

《汉书•景帝纪》后元三年春诏曰:

出宫人归其家,复终身。

平帝崩,太后诏:

其出媵妾,皆归家得嫁,如孝文时故事。②

即便当时皇帝亦未见让其妃妾奉陵,不让再嫁人(武帝例外)。尤为甚者,王莽在平帝崩后,竟劝皇后改嫁他人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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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风俗通义校释•佚文十八》。

②《汉书•平帝纪》。

③《汉书•外戚传》。

三公大臣的薛宜也娶寡妇敬武长公主为妻①;东汉光武帝之姊新寡,光武帝便积极帮她再嫁②。上层统治阶层尚且如此,民间更是自由,如陈平妻则是“五嫁夫辄死”的寡妇③。《汉书•外戚传》记载;孝景皇后之母臧儿,初嫁为槐里王仲妻,生一男二女,仲死后又更嫁为长陵田氏为妻;宣帝外祖母王媪,曾为同乡人王更妻,更死,又嫁为广望王乃始妇,孝元傅昭仪之父早卒,其母更嫁为魏郡郑翁妻。所以,汉代人认为夫死改嫁是理所当然之事,妻丧夫后,其亲人及社会上的人往往劝其改嫁。如《汉书•于定国传》云:

东海有孝妇,少寡,亡子,养姑甚谨,姑欲嫁之,终不肯。

《华阳国志》卷十《蜀郡士女》记:

(公乘会妻)夫早亡,无子,姑及兄弟欲改嫁之。

男女婚姻关系及社会地位的平等又与财产关系的平等密切相关,互相制约。

战国以来尤其在商鞅变法后,在农民家庭中夫妻各有一份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严。

夫的财产是指从父亲那里继承而来的一份财产(详见后)。这部分财产除一般器物、钱财、奴婢外,主要为不动产,即田地宅园,用以建立维护家庭生活。在当时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土地是人们生存必不可少的生活、生产资料。所以这部分财产的拥有,决定了在总的方面上丈夫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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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薛宣传》。

②《后汉书•宋弘传》。

③《汉书•陈平传》。

动优势地位。

妻之财产主要指从生父那儿得来的一份财产。主要表现在出嫁时的陪送。女子和男儿们一样,儿子壮年则出分,从父亲那儿得到一笔财产,而女儿们到成年出嫁时也从父亲那儿得一笔财产。但必须指出:女子在家有兄弟的情况下,一般不能承袭家中的不动产——田宅,而仅能得到资财、奴婢、器物等。秦简《法律答问》云:

“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

《急就篇》有“妻妇聘嫁赍僮”,颜师古注曰,

赍者,将持而遣之也。言妇人初嫁,其父母以仆妾财物将送之也。所赍,即指僮妾财物而言。

女子分得财物的情况,我们可以透过卓文君之事看出其大概。《汉书•司马相如传》云:

文君夜亡奔相如……卓王孙大怒曰:“女不材,我不忍杀,一钱不分也打人或谓王孙,王孙终不听……昆弟诸公更谓王孙曰:“有一男二女,所不足者非财也……奈何相辱如此!”卓王孙不得已,分与文君僮百人,钱百万,及其嫁时衣被财物。

后司马相如为中郎将,建节出使,名声大振,卓王孙“自以得使女尚司马长卿晚,乃厚分与其女财,与男等”。从此例中,我们可以看出:

(1)女儿和男儿一样参加分财,继承家产,但分得的多是衣物、僮仆、钱财等不动产之外的财。

(2)女儿分得的财产一般少于兄弟。从卓王孙因为相如光耀其门第,一高兴“乃厚分与其女财,与男等”,可见一般情况下应是少于兄弟。从卓王孙分予女儿的财产额的三次变动;“一钱不分”——“分与文君”——“厚分”、“与男等”来看,分配多少掌握在父亲手中。到唐代则明文规定,

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①

即女子从父亲的财产中仅得男儿的一半。

(3)初嫁时所陪送财物,解除婚姻后仍归妇方所有。卓王孙分财时即把文君初嫁时衣物又归回文君所有。这点在汉律中也可看到。《礼记•杂记》郑玄注引汉律曰“弃归畀所赍”,可见妻子对陪嫁之财的私有性。

既然夫妻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那么他们对这种财产的支配是怎样进行的呢?一般采说,夫妻财产合并,实行共产制,共同经营家业。如《司马相如传》云卓文君得到父亲分予的财产后,“乃与相如归成都,买田宅,为富人”。张耳、陈余也都用妻子的财产来扩大自己的交往,家庭富裕起来。一般农家家资微薄,送女分男的财产一般很少,所以在小农家庭中夫妻一般共财,竭力经营,勉强自给而已。

但也有作为私财自己保管、使用、支配的。从《汉书•杨恽传》中可见一斑,传曰:

初恽受父财五百万,及身封侯,皆以分宗族,后母无子,财亦数万,死皆予恽。

从恽以所受父财皆分予宗族,可见当时的家庭中男子可以支配自己的财产。《后汉书•郭丹传附范迁传》也反映了这种情况,文载:

(范迁)有宅数亩,田不过一顷,复推与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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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刑统•唐户令•应分条》。

其妻尝谓曰:“君有四子而无立锥之地。可余奉禄以为后世业。”迁曰:“吾备位大臣,而蓄财求利,何以示后世。”在位四年薨,家无担石焉。

又,从上述杨恽后母有财亦数万,“死皆予恽”,也可见女子亦可以保管、支配自己的私财。《李充传》云李充家贫,兄弟六人同居,其妻窃谓充曰:“妾有私财,愿思分异”,说明其妻的财产一直掌握在自己手里,未加入家内的财产中,现在要拿出来供分家后立业用。

杨恽后母的数万财产中,有一部分应当是继承的亡夫之产。当时如果夫死不改嫁,那么丈夫的全部财产由妻继承、管理、支配。如秦时巴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得其利数世,清为寡妇也,能守其业”①。但子壮后,往往要再分予其子。如《汉书•郭丹传》云:

(丹)七岁而孤,小心孝顺,后母哀怜之,为鬻衣装,买产业。

自武帝始,随着“独尊儒术”局面的出现,“夫为妻纲”这一伦埋观念的提倡,夫妻关系日益向不平等方向移动,它突出表现在贞节观由宽到严的变化上。秦始皇时虽也十分强调贞节,如会稽刻石云:

……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洁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

泰山刻石亦云:

贵贱分明,男女礼顺,慎遵职事,昭隔内外,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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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货殖列传》。

不清净,施于后嗣。

但这些都是对男女双方而言的。到宣帝神爵四年,则进行了有史以来的第一次诏赐贞妇顺女帛之活动。①这是单方面要求女子的贞节,是建立在压迫妇女基础上的。贞节开始成为妇女的一副精神枷锁。西汉末,社会上则更出现了刘向的《列女传》。其书分《母仪》、《贤明》、《仁智》、《贞顺》、《节义》、《辩通》、《孽嬖》七传。在这七传中列有他选择的妇女的楷模。在刘向看来,母仪的标准是“行为仪表,言则中义,胎养子孙,以渐教化。既成以德,致其功业”。贤明须要“廉正有方,动作有节,言成文章。咸晓事理,知世纪纲。循法兴居,终日无殃”。要达到仁智,必须“危险必避,专专小心”。贞顾的标准是“修道正进,避嫌远别,为必可信,终不更二,天下之俊。勤正洁行,精专谨慎”。节义则要“好善慕节,终不背义”。要做到辩通,更要“文辞可从,连类引譬,以投祸凶。推摧一切,后不重复”。由刘向的《列女传》我们可以看出,到西汉末时,社会观念已对妇女的行为提出了种种的限制与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妇女地位的下降。

进入东汉后,随着政府对儒家礼教的提倡、宗族血缘关系的发展及家庭扩大化趋势,夫妻关系的不平等渐渐加强。妇女地位日渐降落,这种降落首先是在家庭中实现的。

《白虎通•嫁娶》曰:

夫者,扶也,扶以人道也。妇者,顺也,服也,事人者也。

要求“妇事夫有四礼焉。鸡初鸣,咸盥漱,栉縱纵笄总而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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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宣帝纪》。

君臣之道也。侧隐之恩,父子之道也。会计有无,兄弟之道鼍。闺闾之内,衽席之上,朋友之道焉”。书中强调“夫为妻纲”,肯定了丈夫对妇女的统治地位。

班昭的《女诫》①则更系统、更严格地规定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与职能。它首先把妇女规定为弱者。指出:

古者生女三日,卧之床下,弄之瓦砖,而斋告焉。卧之床下,明其卑弱,主下人也。……(《卑弱》)

男以强为贵,女以弱为美……故曰敬顺之道,妇人之大礼也。(《敬慎》)

然后又强调妇女对丈夫只能处于被统治地位。认为:“夫不御妇,则威仪废缺,妇不事夫,则义理堕阙。”(《专心》)妇女必须要“正色端操,以事夫主,清静自守,无好喜笑”(《卑弱》)。在详尽地规定了妇女在家中的地位与义务后,班昭又进而对她们的社会活动加以限制,要求她们“无群聚之会,无看视门户”(《专心》),以把妇女完全拴在家庭的圈子内。规定妇女的职能就是“晚寝早作,勿惮夙夜,执务私事,不辞居易,所作必成”(《卑弱》)、“专心纺绩,不发戏笑,洁斋酒食,以奉宾客”(《妇功》)。而对家庭其他成员要一味屈从。对公婆更要言听计从,不由分辩,即“姑云不尔”(李贤注曰:“不尔犹不然也”),而是:“固宜从令;姑云而非,犹宜顺命,勿得违戾是非,争分曲直。”(《曲从》)对叔姑要“臧否誉毁,一由叔妹,叔妹之心,复不可失也”(《和叔妹》),否则便矢意予丈夫,失爱于公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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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列女•曹世叔妻传》。

妇女一旦被这样牢牢地束缚在家庭之中,“成为主要的家庭女仆”①,其社会地位台然要随之而降低,成为丈夫的附属物。《后汉书•赵咨传》中的一段记载可以突出地反映出妇女地位的低下,其传记道:赵咨遇盗,他对来劫之贼曰:

老母八十,疾病须养,居贫,朝夕无储,乞少量衣粮,妻子物余,一无所请。

他把妻子置于同物的地位,任贼劫抢。

东汉时代夫妻关系不平等的强化还突出表现在当时不平的婚姻关系上。

东汉时代,婚姻关系解除的主动权掌握在丈夫手中。《女诫》中就宣称:

夫有再嫁之义,女无二适之文。

妻子离弃丈夫则要有严格限制。《白虎通•嫁娶》曰:

夫有恶行,妻得去者。

而只有他有恶而终身不改,妻子才能去夫。又指出:

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纪,乱之大也,义绝,乃得去。

然而丈夫则有“七去三不去”为由弃妻。所谓“七去三不去”,《大戴礼记•本命篇》曰: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妻子具有“七去”一个条件的,丈夫便可休弃妻子。其实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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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0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想休妻,动辄便可找到借口。比如《后汉书•独行•李充传》载李充兄弟六人共财,其妻提出分家,他便以“教充离间母兄,罪合遣斥”为由,把妻“强令出门”,休遣回家。《后汉书•列女•姜诗妻传》载:

(姜诗妻)奉顺尤笃,母好饮江水,水去舍六七里,妻常溯流而汲,后值风,不时得还,母渴,诗责而遣之。

其妻如此孝敬婆母,竟遭丈夫遣逐。更有甚者,《鲍永传》云鲍永妻因在婆婆面前叱呵狗。便被休弃。《孔雀东南飞》的女主人公刘兰芝是一位勤劳善良的妇女,但因不合婆意,也被遣归回家。乐府《上山采蘼芜》中有弃妇的追述:

新人从门入,故人从阁去。

当时新妇从正门被迎进来,弃妇从旁门含泪而去。此时期虽然女子离夫改嫁、丧失改嫁的事仍有不少,但是书籍记载更多的是夫死殉节、守节不嫁及事夫顺贞、不思迁异之事。在《后汉书•列女传》及《华阳国志》中有关东汉的各郡士女赞中,此类记载俯拾即是。如《列女传》中所列许升妻吕荣,因许升“少为博徒,不理操行”,荣父“积忿疾升”,乃劝荣离升改嫁,荣叹臼:“命之所遣,义无离贰”,终不肯归。刘长卿妻,“生一男五岁而长卿卒。妻防远嫌疑,不肯归宁。儿年十五,晚又夭殁。妻虑不免,乃豫刑其耳以自誓”。宗妇劝其改嫁,她曰:“男以忠孝显,女以贞顺称。”又如荀采,19岁时丧夫,其父劝她改嫁他人,荀采乃为夫殉节。《华阳国志》中的《广汉士女》纪配、彭非、王和、李进娥、国度等,《蜀郡士女》贡罗、公乘会妻等,夫死后,誓死不改嫁,甚至毁形以守义终身。又《蜀郡士女》助陈、元常、玹何,《广汉士女》正流、相乌、袁福,《犍为士女》曹敬姬、贞瑛、韩姜,《梓潼郡士女》杜慈等等,在夫死后别人劝其改嫁情况下,皆以殉死表贞节。我们从杜预《女记》所载贞妇徐淑给兄弟书中的一段可看出一部分当时女子的思想状态,其云:

徐淑丧夫守寡,兄弟将嫁之,为书曰:“盖闻君子道人以德,矫俗以礼,是以烈士有不移之志,贞女有无回贰之行。淑虽妇人,窃慕杀身成义,死而后已。……①

同时,统治阶级大力宣扬所谓贞女顺妇。如《后汉书•安帝纪》元初六年二月,诏赐贞妇有节义谷十斛,甄表闾里,旌显厥行。以后的顺、桓几帝也都曾诏令赐贞妇帛。地方官把表举贞妇作为其治政内容之一。《后汉书•百官志》云:

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惠,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

《隶释•溧阳长潘乾官碑》把“表贞节”列入了他的政绩之中。《后汉书•列女传》记乐羊子妻举刀自刎以全其婆母,太守闻之,“赐妻缣帛,以礼葬之,号曰:‘贞义’”。对前述的夫死守节的刘长卿妻,王吉“上奏高行,显其门闾,号曰:‘行义桓厘’,县邑有祀必膰焉”。《华阳国志》载:为夫殉死的玹河,郡县为立石表;正流为夫殉节,太守为之图像。这实际上是在社会舆论方面给再嫁之妇以压力,大大限制了妇女改嫁的权力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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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太平御览》卷四四引。

二、父子关系

父子关系是两汉家内入际关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父家长的地位决定着父亲在家内人际关系中的主导性,也决定着子对父的依附性与不平等性。就父子关系的内涵而言,可以分为父与未成年之子的关系、父与成年之子的关系两种情况,我们在此涉及的主要是父亲与成年儿子的关系。在儿子未成年与未分家时,父亲在家中是绝对的家长统治,他掌握着家庭的财权及管理权。俟儿子成年分家另立门户后,父子关系则有了一些变化,儿子的独立性有所加强。西汉到东汉父予关系的变化,也可以看作是由相对的独立到逐渐强化的依附,由相对的平等到逐渐的不平等的过程。但由于血缘的、传统的、现实生活的诸方面的影响,父子关系的状况与夫妻关系有较大的不同。对于它的变化,毋宁说是子对父依附性与不平等性的逐渐强化过程更贴切一些。

我们就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这一时期的父子关系。

首先,我们从父子的财产继承关系入手。一方面在未分财之前,父亲手中握有支配家内财产的全权,在分财过程中,父亲的意志也起着决定性作用,但另一方面,儿孙们又有继承父祖财产的权力。在他们完成这种继承之后,各自又组成比较独立的经济单位。前者决定着父亲在家中的统治地位,后者又使其成年的子孙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在这里,财产的分配或继承方式起着决定性作用。

西汉时代,“生分”①盛行。“生分,谓父母在而昆弟不同财产”②,也就是家产的二次性继承。商鞅的“分异令”:“家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以法律手段推广“生分”。进入西汉后,秦的“遗风余俗,犹尚未改”,“生分”继续广泛流行。如陆贾与其子的分异就是典型的“生分”。又,《汉书•地理志》所记:

河内……故俗刚强,多豪桀侵夺,薄恩礼,好生分。

颍川好争讼分异。

《汉书•贾谊传》载贾谊所言,

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曩之为秦者,今转而为汉矣,然其遗风余俗,犹尚未改。

比较客观地反映了这一现象。另外在西汉时代很少见到同居家庭,这一点也反证出“生分”的普遍存在。“生分”的结果之一是产生直系家庭,父亲仍与一子同居共财,保持着较密切的经济关系,但“生分”更多的是产生核心家庭,核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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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对于汉代的财产继承或分配方式,日本学者牧骑巽认为汉代普遍实行的是“生分”形式,即“生分”盛行说。(见《中国家族研究》(上),《汉代的家族形态》)而其他一些学者如守屋美都雄、清水盛光认为“生分”在汉代只是个剔地区的风俗习惯,不是广泛存在而是例外的事情。即“生分”例外说。(见守屋氏《试论汉代家族的型体》,载《史学杂志》第52卷6号,1942年6月,清水氏《支那家族的构造》)这二说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不尽妥当。关键是没有从发展的角度分析社会.实际上,汉代社会本身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家庭关系亦然。两种分家方式,两汉时代都存在,但比重不同,西汉“生分”盛行,东汉则父母死后的分家比较多见。

②《汉书•地理志》“好生分”条师古注。

庭在西汉时期占据着优势地位。父亲与建立这种家庭的儿子的关系应当是当时父子关系的主导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儿子对父亲当然有赡养的义务。如陆贾与诸予之约可为此风气之明证。但由于这种小家庭是自己独立的经营,与父亲没有直接的经济关系,而政治上他们又各自独立地作为一个家长直接接受地方政府的管理,因而父子关系相对比较疏薄,儿子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如上引《汉书•地理志》就把“薄恩礼”与“好生分”并提,贾谊所说的父子分异后,家庭关系是:

借父耰鉏,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予,与公并倨。妇姑不相悦,则反唇而相稽。其慈子嗜利……

这种情况应当是不无原由的。另一方面小家庭经济力量十分单薄,如晁错所言其“百亩之收不过百石”,不独“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①。这还是小农之家中较殷实者,那些仅有数十亩地或无地的小农情况就更糟了。这样,他们对父母的赡养往往力不从心。所以,武帝特为诏令:

今天下孝子顺孙,愿自竭尽以承其亲,外迫公事,内乏资财,是以孝心阙焉。朕甚哀之。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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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食货志》。

这反映出当时老年问题严重与父子关系淡薄的普遍性。

西汉后期,同居家庭渐渐增多,至东汉则进一步发展,宗族血缘关系也渐渐加强。与之并行,父子财产继承的“生分”方式渐渐被社会否定。《隶释•北海相景君碑》载:

惟汉安二年仲秋,……鹗枭不鸣,分子还养。

又,《后汉书•循吏•许荆传》注引谢承《后汉书》曰:

郴人谢弘等不养父母,兄弟分析,(由于许荆的教化)因此皆还供养者千有余人。

《何敞传》云:

(敞为汝南太守)立春日,常召督邮还府,分遣儒术大吏案行县属,显孝悌有义行者。……百姓化其恩礼。其出居者,皆归养其父母,追行丧服,推财相让者二百许人。(李贤注曰:“出居,谓与父母别居。”)

又《列女•程文矩妻李穆姜》载:

(其)有二男,而前妻四子。……四子以母非所生,憎毁日积,而穆姜慈爱温仁,抚字益隆,衣食资供皆兼倍所生。或谓母曰:“四子不孝甚矣,何不别居以远之?”对曰:“吾方以义相导,使其自迁善也。”

《抱朴子•审举》也愤愤曰:

汉桓之世,更相滥举,时人为之语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

从以上记载,我们一方面可以看出当时“生分”现象仍有许多;但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一方面,则是当时的社会舆论与风气对“生分”进行了否定。文字记载上所言的“生分”现象基本上都是这些“分子还养”的类型,这一点可以在东汉同居家庭的发展中得到印证。这种对“生分”的否定与同居家庭的。发展一样,自西汉末以来一直在持续发展中,到魏时,法律明文规定:

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①

不过,东汉时代虽然“生分”不为社会所赞许,但父母死后的兄弟分家还是比较普遍的。如:

汝南戴幼起,三年服竟,让财与兄,将妻子出客舍中住,官池田以耕种。②

对生分的否定,势必造就和维护着相当数量的同居家庭。在同居家庭中,子辈没有独立的经济,亦没有作为小家庭家长的社会地位。子对于父亲的依附性大大加强,父亲日渐具有绝对的权威。父子的不平等关系大为强化。这一点再加上儒教的流濡、宗法血缘关系的发展,又影响、制约了其他家庭类型下的父子关系,使整个社会中出现了这种父子不平等关系日益强化的趋势。

还有一点我们不可忽视,这就是:在两汉时代的父子关系中,父亲的权威与神圣性、父子关系的不平等性一直存在并不断强化着。这种趋势集中反映在“孝”道之愈演愈烈上。

《说文》解“父”字道:

父,矩也。家长率教者,以义举杖。

这充分反映了当时父亲的统治地位与父子关系的不平等。我们从秦律与汉律的一些条文中可看出这点。秦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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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晋书•刑法志》引《魏律序略》。

②《风俗通义•过誉》。

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①

汉律的规定更加严格,如“杀母以大逆论”@,杀父当然更要如此了。毋说殴打父母,即使在打人时误伤父母,也当枭首@,秦律、汉律对于子女的不孝行为均设罪惩处。《法律答问》中有:

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

汉律中也有“不孝罪”,《孝经》云:

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过于不孝。

《春秋公羊传》文公十六年何休注云:

无尊上非圣人,不孝者,斩首枭之。

所谓“孝”,如果放在私有制社会条件下分析,就是指家长统治和子女的片面服从,是以子孙缺乏独立人格和对家长的人身依附为前提的。汉代统治阶级所极力强化的“孝道”是在上述父子关系不平等条件下的“孝”,所以,它的逐渐强化既反映着父子关系的不平等化,又进一步促使着父子关系的益不平等化。

西汉之初,惠帝四年即“举民孝悌力田者复其身”④,高后元年“初置孝悌力田二千石各一人。”⑤,文帝十二年诏曰:

孝悌,天下之大顺也……遣谒者劳赐三老、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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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②《通典》卷一一六引。

③《通典》卷一一六引。

④《汉书•惠帝纪》。

⑤《汉书•高后纪》。

者帛,人五匹。①

到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以“父为子纲”为中心的孝道更被大力发扬。对孝的倡导史不绝书。比如《汉书•宣帝经》地节四年诏曰:

导民以孝,则天下顺。

进入东汉后,当时的统治阶级与社会舆论对“孝”道的提倡渐渐达到了两汉时代的顶点,这与当时宗法血缘关系及同居家庭的发展是一体的。明帝一登位,便要人们养三老五更②,章帝在闻江革的孝行后诏曰:

夫孝,百行之冠,众善之始也。③

又下诏:

三老,尊年也,孝悌,淑行也,力田,勤劳也,国家甚休之。④

《后汉书•礼仪志上》补注引谯周《五经然否》曰:

养三老所以教事父之道也。

要求子女严格服从父母的意志。除了当时代表统治阶级思想的《白虎通义》反复强调三纲五常,肯定“父为子纲”的地位外,当时许多思想家也都普遍提倡孝道。如桓谭《新论•求辅》曰:

贤有五品,谨敕于家事,顺悌于伦党,乡里之事也。居家循理,乡里和顺,出入恭敬,言语谨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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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文帝纪》。

②《后汉书•儒林传序》。

③《后汉书•江革传》。

④《后汉书•章帝纪》。

王符也认为:

列士者,以孝悌为本,以交游为末。孝悌者,以致养为本,以华观为末。①

孝悌之家,修身慎行,不犯上禁,从生至死,无铢两罪。②

而居家不孝悌,出入不恭敬者,“乃为民之贼”,为“性恶”之人。任笃把孝行视为天地间最美之行:“夫孝之经也,地之义也。人之行也。”③仲长统更要求子女们,“唯父母之所言,唯父母之所欲”④。

《孝经》一书此时也被大力推崇。《后汉书•荀爽传》曰:

汉制,使天下诵《孝经》、选吏举孝廉。

明帝时要求自期门羽林介冑之士都要通《孝经》⑤。《四民月令》有:

十一月……砚,冰冻,命幼童读《孝经》、《论语》。

宋枭为凉州刺史,“欲多写《孝经》,令家家习之”⑥。可见《孝经》在东汉已为人人皆读之书。

此外,东汉政府还不遗余力地表彰孝悌之士。除了对民间的孝悌力田更加频繁地大加褒扬外,在选举官吏时特别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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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潜夫论•务本》。

②《潜夫论•述赦》。

③《后汉书•任笃传》。

④《全后汉文》卷三九《昌言下)。

⑤《后汉书•儒林传序》、《樊准传》。

⑥《后汉书•盖勋传》。

孝廉之科与至孝之科。郡国察孝廉,始于汉武帝元光元年,徒有其名,到东汉才真正盛行起来。这是进入仕途的重要途径之一。刘秀曾诏曰:

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一人。

选官必择有“孝悌公廉之行”①,当时地方官吏把教化民众、举孝子、顺孙、悌弟、慈兄作为主要政绩之一。如前引《许荆传》、《何敞传》所云。又,《隶释•溧阳长潘乾校官碑》上刻其政绩之一就是:“……矜孤颐老,表孝贞节,重义轻利。”《山阳太守祝睦碑》记祝睦“导济以礼,三载之后,而民知有让有耻……”《后汉书•循吏•延笃传》:

(任延)每时行县,辄使慰免孝子,就餐饭之。

《仇览传》注引谢承《后汉书》曰:

览为县阳遂亭长,好行教化。人羊元凶恶不孝,其母诣览言元。览呼元,诮责元以予道,与一卷《孝经》,使诵读之。元深改悔……于是元进修孝道,后成佳士也。

当时乡邑为之谚,“父母何在在我庭,我鸤枭哺所生。”②《后汉书•虞诩传》,

(虞诩)早孤,孝养祖母,县举顺孙。

《赵咨传》:

有孝行,州郡召举孝廉。

东汉文献中,记载子女如何孝敬父母的事例比比皆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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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百官一》注引应劭《汉官仪》。

②《后汉书•虞诩传》。

现了许多以孝行闻名的人物,如江革、蔡顺、孔奋、孙期、周磐、毛义、刘平、刘茂、伏恭等,还以碑刻、画像石等形式进行孝的宣传教育,如武梁祠画像中有许多孝行故事人物画①。孝子死后,以“孝子”题名立碑。如《都乡都里孝子严举碑》②即是。

通过以上各种渠道,使“孝”道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孝”的大力提倡与兴盛,使本来就存在的父家长制与父权大大强化,父子关系更加不平等。要特别指出的是,孝的很重要一项内容是对母的孝敬。东汉时母亲地位十分尊贵,这是因为父母对于女来说具有一体性,应同被子女尊重,尤其是父亲死后,母亲则代表其人格。

以上我们分析了‘孝“的不断发展及由此而反映的父子关系的日益不平等,但这只是孝的一个内容。最后我们有必要补充说明一下孝的另一部分意义。“孝”是随着家庭的出现而出现的,它的自然意义就表现在对父母的尊敬与供养上,这一方面是由血缘关系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当时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对于统治者来说,皇帝实际上就是一个大家长。家长制是它进行统治的模式与基础,在这个意义上他要提倡孝的那种不平等的父子关系的内容,核心是子对父的绝对服从。只有“父为子纲”,才可实现“君为臣纲”;同时,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与正常的发展,他们一般也尽量提倡孝的另一个内容,即它的尊长与供养的内容。正因为如此,两汉时代对孝的提倡一直在进行,而且随着社会其他条件的变化,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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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全后汉文》卷九九《武梁祠堂画像》。

②《隶续》卷十一。

演愈烈,也正因为如此,商鞅变法中的不计父子界限与关系的“告奸”,亦就未被后世所采纳。

三、兄弟关系

两汉间兄弟关系的变化脉络基本上与夫妻、父子等关系呈同步状态。西汉时期兄弟关系的特点是比较平等与独立,我们可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这点。

首先,兄弟间大致有均等的继承权。从财产继承看,当时财产分配的一个最重要特点就是诸予均分制。自商鞅变法,“令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以来,父亲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儿子,或者与其中一子(多为长子)共财,而与其他儿子分家,或者与全部成年儿子分家,即如《汉书•贾谊传》所说:

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

从此以后,法律肯定了多子继承制,并逐渐成为一种习惯,这一点,我们稍后还要论及。在这种制度下,诸子拥有平等的家产继承权,即从一般原则讲,每个儿子均能从父亲那儿得到一份等量的财产。

对于爵位的继承,汉律规定贵族家长的爵位乃至官职,一律属于嫡长子,而对小农家庭则规定“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①,基本没有什么限制,而且爵位的继承远不如财产重要,尤其是到东汉,爵位贬值,对爵位的继承更失去了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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