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分居的兄弟间各自有比较独立的家庭经济,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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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百官五》“关内条”注引刘昭《爵制》。
独立地向政府承担经济上、政治上的义务。西汉时代,尤其是西汉前期,很少见到兄弟同居同财的记载。(从严格意义上讲,同居当指已婚兄弟之间同居者。西汉的张释之,史载与兄同居,但当时是否成婚则史焉不详,陈平之与兄同居,较明确者是在其婚前,其婚后是否仍旧与兄嫂同居,则不清楚。此二人似乎都不太适合作为同居的明确记载。)占主导地位的还是兄弟分居的个体家庭,西汉时期,虽然有了田真兄弟分而又合的传说,但兄弟同居还是很少见到。居延汉简无一例兄弟同居者,到西汉末这种情况才开始发生了变化。
再次,受以上两者的制约,西汉的兄弟关系表现了各自独立的与不太融洽的一面。为了各自所得与维护自己小家庭的经济利益,兄弟间存在着较多的经济上的利益冲突,这突出表现在兄弟争财上。如《淮南子•泰族训》言:
分别争财,亲戚兄弟构怨,骨肉相贼。
《汉书•地理志》记“颍川好争讼、分异”。又如《汉书•韩延寿传》言;
(延寿)行县至高陵,民有昆弟相与讼田自言。延寿大伤之,曰:“幸得备位,为郡表率,不能宣明明伤风化,重使贤长吏、啬夫、三老、孝弟受其耻。咎在冯翊,当先退。”是日移病不听事。……于是讼者宗族传相责让,此两昆弟深自悔,皆自髡肉袒谢,愿以田相移,终死不敢复争。
值得注意的是,深深自悔的这二兄弟也仅仅是做到不复争,这还是教化成功的典型事件。自西汉末到东汉,由于分居分财现象依然比较多见,因此争财之风仍有。如《东观汉记•樊重传》言:
外孙何氏兄弟争财,重耻之,以田二顷解其忿讼。县中称美,推为三老。
《后汉书•循吏•许荆传》载:
荆为桂阳太守,尝行春到来阳县,人有蒋均者,兄弟争财,互相言讼,荆对之叹曰:“吾荷国重任,而教化不行,咎在太守。”乃顾使吏上书陈状,乞诣朝廷。均兄弟感悔,各求受罪。
刘向《列女传》云:
(汝敦)兄弟早孤,而嫂贪慢,敦以所受田宅奴婢三百余万悉让与兄。裁留园地数十亩,起舍耕作。土中得金一器,敦以示妻,妻曰:“本言让先祖所有也,此独非其有耶。”敦曰:“固吾意也。”乃俱担金与兄嫂。嫂初谓:“叔穷乏,来,欲借贷。”有不悦之色,见金而喜。①
亦可反映出当时兄弟关系冷漠。
不过,在这种各自独立与不融洽的背后,我们还应当看到,血缘关系对它的制约与影响,是兄弟关系中的一股较强的聚合力。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对父母应尽的奉养义务,加强着兄弟向的这种血缘关系,另一方面,在父母亡后,长子就比较自然地成为父亲的人格化的象征,此时的兄弟关系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父子关系的延伸。如富人张负嫁其女孙与陈平时诫之曰:
毋以贫故,事人不谨。事兄伯如事父,事嫂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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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太平御览》卷五一六引。此事又载《华阳国志•广汉士女》。
母。①
东方朔也是“少失父母,长养兄嫂”②。
两汉时代还有一普遍现象,即兄弟间扶育孤弟、孤兄子、寡嫂者比比皆是。如卜式养其孤弟,刘秀兄弟少孤,养于叔父良,王尊“少孤,归诸父,使牧羊泽中”,尹翁归“少孤,与季父居”,后汉的郑弘,“养寡嫂孤儿,恩礼敦至”③。养孤弟可以说是代行父职,养孤兄(弟)子则是代行兄(弟)职。待其成年后,往往与之分财析产,另立门户。西汉时代尤是。如卜式待其弟壮,乃出分;郑弘之兄子“已冠娶,出令别居并门”④。
自西汉末到东汉时代,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血缘关系的发展,同居家庭占据了重要地位。与之并行,兄弟关系的主要方面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首先是兄弟同居同财的现象增多,且受到社会的褒扬,分居分财往往受到社会舆论的非难。如史载许荆之祖父许武与诸兄弟分居分财,为乡里所鄙⑤,樊重外孙何氏争财,“耻之”,李充兄弟六人同居,其妻提出分财,李充竟以其离间兄弟关系为罪过休弃妻子,缪彤兄弟四人皆同财业,及各娶妻,诸妇遂求分异,彤内闭门自挝,深怀愤叹,诸弟及妇闻之悉谢罪,遂又合居相睦等。故应劭《风俗通》说当时风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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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陈丞相世家》。
②《汉书•东方朔传》。
③ 均见《汉书》本传。
④《东观汉记•郑弘传》。
⑤《后汉书•循史•许荆传》。
凡同居,上也:通有无,次也;让,其下耳。①
在同财同居的情况下,宗法血缘关系更强地影响着人们的种种关系,兄弟们又没有各自独立的政治、经济地位,这样,兄弟间的互相信赖增强,联系增加,而长子、长孙的地位亦往往要高于其他诸弟,他们往往是同居家庭领导权的继承着。
不过,在东汉兄弟的分居分财,特别是父亲死后兄弟的分居分财还是比较普遍。如前举汝南戴幼起例即是。又如戴昱:
兄弟同居二十余年,及为宗老所分,昱持妻子逃旧业,入虞泽。②
但是,即使在那些仍分居分财的兄弟关系中,也必然受到宗法血缘关系的种种影响,受到社会上同居同财风气的熏染,也出现了“融洽”的局面。这主要可从让财之风的盛行中看到。如《隶释》卷九《堂邑令费风碑》云:
(凤)内发祖业良田,亩直一金,推子弟息。
《会稽典录•丁览》云,
(览)八岁而孤,家又单微。清身立行,用意不苟,推财从兄,以义让称。
《高士传》云:
姜岐……,少失父,独与母居……。其死,丧礼毕,尽让平水田与兄岑,遂隐居以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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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风俗通义•过誉》。
②《全后汉文•葛龚传》。
伯叔侄之间、从兄弟之间的让财实际上也是兄弟让财的延伸。《后汉书•范迁传》云:
(迁)有宅数亩,田不过一顷,复推与兄子。
《逸民•高风传》记高风推其财产悉与孤兄子。这种让财虽然可以看作是兄弟关系“融洽”的标志之一,但它的实质是亲法血缘关系发展的产物,并且它本身就包含着一种不平等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