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节中,我们已初步涉及了两汉乡村中家产分割与继承的一些问题,已经论述了西汉时代,“生分”盛行,雨东汉时代,“生分”受到舆论与法律的制约,父亲死后的财产分割与继承开始增多。这两种财产分割与继承方式是两汉以至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基本的家产处置方式。从继承法的角度看,包括了三种继承方式,即家产的二次性继承(生分),家产的一次性分割多家产的整体性继承(均为父母身后的分割或继承)。这种家产继承制度对中国社会产生了不小的作用和影响。
—、家产继承方式
1.家产的二次性继承。即诸子在父母生前通过分家分财继承部分家产,父母身后又通过对遗产的分配取得一次继承机会。商鞅分异令下的家产继承即属此类。在两汉时代,无论达官贵人,还是一般百姓,大多采用此种方式。如汉文帝时的官僚陆贾即是如此,《汉书》载。
(贾)以好畤田地善,往家焉。有五男,乃出所使越囊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贾常乘安车驷马,从歌鼓瑟侍者十人,宝剑直百金,谓其子曰:“与女约:过女,女给人马酒食极欲,十日而更。所死家,得宝剑车骑侍从者。”①
这是十分典型的例子。这种继承形式所造就的必然多是以夫妻为中心的小家庭。因此,我们从西汉小型家庭的广泛存在上可以反证此种继承方式之普遍。检《居延汉简》甲乙编,比较完整的家庭材料计23则,其中夫妻小家庭即18则,约占78%。不过,这种家产继承方式,随着社会条件的发展而变化,特别是汉武帝以后独尊儒术的实行,遇到了愈来愈大的阻力。进入东汉,父母在世时与诸子别居异财的现象,遭到统治阶级的否定与社会舆论的诋责。到曹魏时代,法律明文规定:
除异子之料,使父子无异财也。②
从此,二次性家产继承方式结束了其法律地位,至唐朝则更严格地规定:
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者徒三年。③
宋代皇帝亦屡屡下令,
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得别财异居。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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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陆贾传》。
②《晋书•刑法志》引《魏律序略》。
③《唐律疏议》卷十二。
④《宋刑统》卷十二。
甚至规定:
察民有父母在而别籍异财者论死。①
不过这只是法律上对二次继承的否定,在实际生活中并非如此。由于二次性继承方式所造就的小型家庭既适应于当时的生产经营方式,又有利于调节家庭成员间的人际关系,因此,自东汉以来,它依然被实行着。史载东汉时“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②。孝廉尚且如此,其他人可想而知。刘宋时,“士大夫父母在而兄弟异居计家而七,庶人父子殊产八家而五”③。北魏裴植与诸弟,“各别资财,同居异爨,一门数灶,盖亦染江南之俗也”④。即使在唐宋时,也是“父祖高年,怠于营干者,多将财产,均给子孙”⑤。
复到明清,乃至近代中国,家产的二次性继承,依然十分普遍。
2.家产的一次性继承。即父母身后的家产继承。秦与西汉时代,由于“子壮则出分”的现象十分盛行,家产的一次性继承方式尚不够普遍。进入东汉后,随着儒家伦理道德的日益流濡,分家须俟父母亡后,这样,家产的一次性继承方式渐渐增多。检东汉一代史籍,此类例子俯拾皆是。
如东汉薛包父母亡,丧期过后,则要求分家。《后汉书•刘平传附薛包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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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刑统•卷十二》。
②《抱朴子•审势》。
③《宋书•孝武纪)》。
④《魏书•裴植传》。
⑤ 袁采《家范•处已》。
弟子求分财异居,包不能止,乃中分其财。奴婢引其老者……田庐取其荒顿者……器物取朽败者。
《鲍勇传》言其“遭母忧,去官,悉以财产与孤弟子”。《高士传》云姜岐,“其母死,丧礼毕,尽让平水田与兄岑”。
自首魏时规定“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始,几乎历代封建王朝都在法律上否定了父母在世时的分财别居,这实际上是对家产一次性继承方式的鼓励。因此,自汉朝至明清时代,这种继承方式一直持续存在与发展着。比如三国时曹纯,在丧父后,乃“与同产兄仁别居,承父业”①,西晋石苞,“临终,分财物与诸子”②。北宋司马光的《家范》中记一大夫:
家甚富,而尤吝啬,斗升之粟,尺寸之帛,必身出自纳。至其亡也,其子孙不哭,相与争匿其财,遂至斗讼,其处女也蒙首执牒,自讦于府庭,以争嫁资。
均是十分典型的例子。
3.家产的整体性继承。即父母死后,不再析分,诸子共同继承家产,同居共财。这样,经过数代演化,更形成了累世同居的大家庭。这是儒家极力提倡的孝悌思想影响愈来愈大的情况下形成的。自西汉末至东汉时代,数世同居共财也相当普遍。如樊重家“三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敬,常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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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国志•曹仁传》。
②《晋书•石苞传》。
家”①。工匠仇福,“累世同居,州里称其慈孝焉”②。魏霸“少丧亲,兄弟同居,州里慕其雍和”③。
魏晋以后,这种继承方式一直受历朝统治者的旌表鼓励,因此,延续不绝,如北魏卢度世,“父母亡后,同居共财,自祖至孙,家内百口”④。南齐陈玄子,“四世一百七十口同居”⑤。唐代刘审礼。“再从同居,合门二百余口”⑥。明清时,这种大家庭较多,直到近代社会才渐次衰亡。
二、家产继承制度的特点及影响
以上是中国古代家产继承的三种形式。这三种继承均属诸子继承制的范畴。在这一制度下,家产继承有一突出特点即诸子的平均继承。如上引陆贾五子分其父千金时“子二百金”。西汉成帝时兄弟三人分财,不但“田业生赀,平均如一”,就连堂前的紫荆树也要“破为三,人各一份”⑦。唐律则明文规定:
诸应分田宅及财物,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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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樊宏传》。
②《隶释•成阳灵台碑阴》。
③《后汉书•魏霸传》。
④《魏书•卢度世传》。
⑤《南齐书•封延伯传》。
⑥《旧唐书•刘审礼传》。
⑦《太平御览》卷四二一引《续齐谐记》。
与聘财。①
可谓均而又均。
中国古代女子也以一种特殊形式参与家产的继承。这主要体现在嫁奁上。女儿出嫁时可从父母处得到一笔财产,但在家有兄弟的情况下,一般不能继承家内的不动产,仅能分得资财、奴婢、器物等动产,且数额少于男子。如西汉卓文君夜亡奔司马相如时,其父“卓王孙大怒曰:‘女不材,我不忍杀,一钱不分也’。……昆弟诸公更谓王孙曰:‘有一男二女,所不足者非财也,……奈何相辱如此’”。卓王孙不得已,“分与文君僮百人,钱百万及嫁时衣被财物”。后司马相如为中郎将,建节出使,名声大振,卓王孙“自以得使女尚司马长卿晚,乃厚分其女财,与男等”②。
唐律则明文规定:
诸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③
一般地说,女子分割父母家财产数额虽远少于男子,但却肯定了女子的这种继承权利。如前引北宋司马光《家范》记一大夫死后子孙争财,其女亦“自讦于府庭,以争嫁资”,就是女子为实现其法定继承权的诉讼。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女子还可以直接继承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家产。如《风俗通》言:
沛郡有富家公,訾二千余万,小妇子年裁数岁,顷失其母,又无亲近,其女不贤,公病困思念,恐争其财,儿必不全,因呼族人为遗令书:翻悉以财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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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刑统》卷十二。
②《史记•司马相如列传》。
③《唐律疏议》卷十二。
女,但遗一剑与儿。”①
当然这只是个别现象。
在诸子平均继承的原则下,中国古代家产的继承以自然承为主,遗嘱继承为辅。既然是诸子平均继承,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另立遗嘱。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由“宗老”(本宗族的族长或长辈)主持,必需时还通过“抓阄”分配所分财产的质量或数量。如戴幼起原与兄弟共财,后“为宗老所分”②。《风俗通》记当时分家时常用的手法是“临时探筹”(略同于今之“抓阄”),宋时也是“置造阄书”。在不能平均继承的情况下,也有以遗嘱决定每人所得家产多少的。上引沛郡富家公事即属此例。又如西晋石苞临终立言除少子石崇外他子均分与财物,并言;“此儿虽小,后自能得。”③遗嘱继承在中国古代社会也是得到法律认可的。《唐律》规定:“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④即可按照遗嘱处理家产。
两汉乡村的家产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诸子继承腻,一直贯穿了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它虽然是由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诸条件决定的,但它一旦形成,便以其独特的方式影响两汉以至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结构与政治结构。
首先,诸子继承制直接巩固着中国古代社会的中小土地所有制,使古代中国一直未能出现西欧中世纪的世袭大地产。在西欧长子继承制下,土地全部传给长子,余子无继承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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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太平广记》卷二三九引《风俗通》。
②《全后汉文•葛龚传》。
③《晋书•石苞传》。
④《宋刑统》卷十二。
力,这样可以使大土地所有制一直持续下去,牢牢地巩固着庄园经济的发展。而在中国的诸子继承制下,土地一再在继承中被分割,虽然有土地兼并的一次次聚合,但还是未抵住诸子继承的化整为零。如北宋袁采所言“多兄弟者分后浸微”①。这就牢牢巩固了中国古代的小地产经营,使小农经济成为社会经济的主体。在农业社会中,由于生产力的低下,生产经营的简单化,这种小地产经营充分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热情,大大增强了社会的活力,使中国古代社会在农业、手工业及科学技术都长期走在世界的前列,形成了灿烂的东方文明。
其次,诸子继承制下家产的一次继承与二次继承,使家庭的代际层次较少,尤以夫妻核心家庭的比重为大,这就使中国古代社会的小型家庭结构居于主导地位。这种家庭结构与小农经济的结合是中央集权政治的基础,正是这种结合,才使得整个社会未形成西欧中世纪那样的分散的庄园政治和经济中心,也使得社会各阶层都必须依赖国家的力量进行正常的生活与生产。国家也才能直接统治着全国的千家万户。这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巩固与强化提供了条件。
再次,诸子继承制使中国社会的内部比较稳定,不像西欧中世纪那样存在着较大量的游离子生产之外的骑士或流氓无产者,这些人多为无继承权的“余子”,他们或为强盗,或四方流离,不断地给社会带来动荡与不安,十字军东征的主要力量就是这部分人。由诸子继承所带来的社会相对稳定,虽然在中国古代社会的上升时期曾起过促进作用,但在资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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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袁采《家范•处己》。
义萌芽的产生阶段则大大阻滞了社会的进步。比较广泛的人拥有生产资料,被固着于土地之上,使得人们不愿也无力进行新的生产与经营,因而,这种稳定便延缓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变革。
最后,中国古代虽然爵位一般传于长子,但官职多不世袭,在这种情况下,诸子对家产的平均继承及由此造成的小家庭,便为诸子跻身子政治提供了比较平等的经济与政治条件,使国家政权能够较广泛地选拔官吏,使中国社会较早地建立了官僚政治体制。另一方面,诸子继承制实际上是对宗法制的反动,它使宗族的聚合没有一个稳定的经济、政治基础,形不成以长子为中心的集合结构,这使得中国古代的政治虽然也受宗法的影响,但又不同于宗法政治,形成了官僚政治与宗法政治的结合体,而大势上则以官僚政治为重。这一政治特点对中国社会的进程影响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