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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前言.2

作者:顾诚 当前章节:4078 字 更新时间:2026-6-14 00:30

实际上,洪武年间掀起的胡党、蓝党两案,朱元璋正是看准了左丞相胡惟庸、大将军蓝玉因职务所在,工作上联系的人多,趋炎附势者亦复不少,借此滥入人罪,诛杀潜在的异己势力。在这种预谋下,一是稍涉牵连即予逮捕;二是鼓励告讦,落网之后,严刑逼供。不仅被抓者屈打成招,而且辗转牵连,动辄万人。《逆臣录》中许多人就是在党案兴起时,唯恐被捕者招供涉及自己的名字,暗中托人向承审人员行贿“抹去名字”,不料事与愿违,反而成了参与谋反的“铁证”。

朱元璋在洪武二十六年五月初一日颁布《逆臣录》,当时挂名“蓝党”者人数已近千,而这还只是开始,莫礼等人尚不在其中。到同年九月初十日,朱元璋发布《赦蓝党胡党诏》,称:“迩者朝臣其无忠义者李善长等,阴与构祸,事觉,人各伏诛。今年蓝贼为乱,谋泄擒拏(拿),族诛已万五千人矣。余未尽者,已榜赦之。犹虑奸顽无知,尚生疑惑,日不自宁。今特大诰天下,除已犯已拏(拿)在官者不赦外,其已犯未拏(拿)及未犯者,亦不分蓝党、胡党,一概赦宥之。” [54] 从四月到九月,卷入蓝党“族诛”者就由一千人急剧增加到一万五千人,牵连之广,可见一斑。我们无从知道在这项赦免诏书颁布之后,朱元璋是否真正停止了搜捕,因为诏书中明说蓝党一案族诛者已达一万五千人,接着又声称“除已犯已拏(拿)在官者不赦”,直到洪武三十一年二月仍在处决“胡蓝党”。乾隆《吴江县志》记载:“尝见当时抄白原行云:锦衣卫镇抚司镇抚臣刘珪等谨奏党逆事:今将三山案胡蓝党犯人沈德全等取招在官,洪武三十一年二月十八日早将一干人犯引到奉天门下奏,奉圣旨:‘正党与户下户丁多着折了臂膊,未出动的小厮不打,且牢着他。供出的田口家财断没了。’钦此。本月二十日早本司卫镇抚臣朱鉴于奉天门下奏,奉圣旨:‘正党与户下户丁都凌迟了,十岁已上的小厮都发南丹卫充军,十岁以下的送牧马所寄养,母随住;一岁至三岁的随母送浣衣局,待七岁送出来。’钦此。”

[55] 值得注意的是,朱元璋就是在这年闰五月去世的,二月间病体缠身之时仍力疾做出“凌迟”在押成丁“胡蓝党人”和断没田口家财的决定,可谓至死方休。从洪武二十六年春到三十一年春,整整经过了五年,其间刑追逼供隐匿田产丁口的工作必定做得非常彻底,最后实在没有油水了,沈万三的曾孙沈德全等人也就被处以凌迟极刑。即便在朱元璋死后,洪武朝为数极多的冤案长期处于禁忌之列,曾经名驰四方的江南首富沈氏家族的真实故事逐渐被淡忘。除了个别史籍记载了建文帝即位以后赦免党人,到成化、弘治年间沈万三的六世孙沈洪以书法著称当时以外,广泛流传的只是一些神话色彩颇浓的沈万三传奇。

三、余论

(一)沈万三家致富的原因

以沈万三为代表的沈氏家族是靠什么发家致富的?除了聚宝盆、点化术之类不经之谈,有“力田”说和“通番”说两种,按传统说法就是“务本”或是“逐末”。从前引各种第一手材料来看,自沈万三(富)的父亲沈祐从湖州南浔镇迁居到长洲县东蔡村(或作东垞村)以后,充分利用了当地大片抛荒的肥沃田土,在迁居之初,父子可能亲自参与力作。由于经营得法,占田日广,沈家转为招集佃户出租田地、雇用长短工和发放高利贷的大地主,到沈万三兄弟主持家业时就已经拥有地跨数县的良田。传至沈达卿一辈时,沈家“产益广、赀益饶” [56] ,有史籍称其田产多达数千顷。沈家以占有大批田产起家在沈玠提供的沈汉杰行状中叙述得最详细,《沈伯熙墓志铭》所记虽稍简略,内容却是一致的。弘治《吴江志》说:“万三,长洲人,富甲江南,名闻天下,田宅跨于各邑。” [57] 隆庆《长洲县志》记:“初,吴中首称沈氏曰万三公、万四公昆季,以力农致富埒古素封者。” [58] 据上引杜琼作《王止仲传》,王行称沈达卿为“多田翁”。洪武年间实行粮长制度,选田多纳赋额大者为粮长,沈万三的子孙和姻亲派充粮长的就有好几个。明中期苏州人黄省曾《吴风录》记:“自沈万三秀好广辟田宅,富累金玉,沿至于今竟以求富为务。”这类记载还有许多,足以证明沈万三家族是通过占有大片田地,坐享高额地租而致富的。至于“通番”说,只见于个别史籍的一句传说之词,并没有任何具体事实。

弘治《吴江志》卷六《风俗》记:“四民之中,惟农为最劳,而吴民又劳中之劳也。无产小民投顾富家力田者谓之长工;先借米谷食用,至力田时撮忙一两月者谓之短工;租佃富家田产以耕者谓之租户。此三农者所谓劳中之劳也。……而一饱之欢曾无旬日,谷之主家之廪,利归质贷之人,则室又垂罄矣。自此惟采茅为薪,捕鱼易米,敝衣故絮,藜羹粝饭曾不得以卒岁,岂不可怜也哉!”

“每田一亩起租一石至一石八斗,每岁仲冬租户以干圆好米纳还田主,田主亦备酒食以劳之,谓之租米。其小民乏用之际,借富家米一石,至秋则还二石,谓之生米;其铜钱或银则五分起息,谓之生钱。或七八月间稻将熟矣而急于缺食,不免举债,亦还对合,故吴人有‘出门加一’之谚。所以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矣。吴农有言曰‘汁出赖赖,强如做债’,赖赖盖谚语,犹言淋漓也。稻半熟而有汁出淋漓者,刈而食之,胜如举债也。”元末明初长谷真逸在《农田余话》卷上记述苏州时事说:“予尝见富室巨家不以富有之际结人之心,行方便,种德阴子孙,往往剥人之肉以取丰己。人逋数斗,隔年倍息,转辗几年,以一取百。小民之家田庐准折一空,彼方以为得计,储积赢余,富过封君,贻于子孙,岂非良策哉!不再世化为乌有者,吾见多矣。”

沈万三家族通过雇用长短工,把田出租给佃户,征收租米,发放高利贷,年复一年,兼并的土地越来越多。《周庄镇志》记当地“八景”之一是“东庄积雪”,“东庄地在桃花庵外,本名东仓,相传为沈万三积粟处” [59] 。沈家田产遍布附近各县,粮仓和房屋自然不止周庄一处。

与此同时沈家也可能还要经商,如出卖粮食或收购其他货物,以牟取更多的财富。《逆臣录》中就曾提到沈文矩收买白蜡2000斤托人运往山东德州买卖 [60] ;蓝玉曾让包括沈家在内的富户收购苏杭缎匹,这些富户满口答应,可见对商业也并不陌生。不过,就总体而言,沈万三家族基本上是以传统方式剥削农民的大地主。

(二)有待于继续探讨的问题

上面已经论证沈万三生于元朝,卒于元朝,并没有入明,但他的确切生卒年代还没有查清。沈氏家族其他成员的情况也若明若暗。像沈万三的弟弟沈万四(沈贵)的情况,我们就知道得很少。清康熙时人高士奇在《天禄识余》中说:“沈富,字仲荣,行三,人因以万三秀呼之。元末,富甲江南。其弟贵,以诗讽云:‘锦衣玉食非为福,檀板金尊可罢休。何事子孙长久计,瓦盆盛酒木棉衣。’万三不听。贵遂隐于终南,不知所终。”依据万四孙沈玠提供的其父沈汉杰行状,高士奇的记载显然只是一种不可靠的传闻。又如,弘治《吴江志》提到卷入蓝党的沈氏家族人员有“沈旺、沈德全、沈昌年、沈文规、沈文矩、沈文衡、沈文学、沈文载、沈海凡九人,皆万三子孙”。《逆臣录》中提及沈德全、沈海、沈昌年、沈德嘉、沈文进、沈伯圭。我们已经知道,沈旺是沈万三的儿子,沈德全是沈旺的孙子;沈文矩即沈程,是沈达卿的孙子;沈海是沈玠之子,沈万四(沈贵)的曾孙。“四沈”当中可以确切证明的有三家;至于沈昌年、沈文规、沈文衡、沈文学、沈文载、沈文进、沈德嘉、沈伯圭诸人的家族关系就难以确定,估计其中有一部分是上引沈家墓志铭及王行等人文章中已出现过的人的名或字。若能剖析这个家族的具体情况,对于了解元明之际世家大族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加深对这一时期社会史的认识,无疑有重要意义。

在婚姻关系上,沈氏家族也提供了一些值得探讨的情况。可以举出两点:一是在两姓结姻时往往不考虑辈分的高低,如莫旦述及其家族与沈家结亲时说:“万三曾孙女归先伯祖轮,而先侍郎(莫礼——莫轮之父辈)之女又归其六世孙寔。”两家结姻有两辈之差。又如《逆臣录》中顾安保(即顾学礼,学文之弟)供词中称沈德全为“表兄”,顾学文是沈万三的赘婿,而沈德全则是沈万三的曾孙,可见两家之间另有相差三辈的婚姻关系。洪武十七年(1384)二月初九日翰林院待诏朱善上言中提及“按律尊属卑幼相与为婚者有禁” [61] 。由此推知,这种不问辈分互结婚姻是元朝风俗,入明以后朱元璋曾以法律形式严加禁止。另外一个婚姻问题是赘婿。自秦、汉以来赘婿即为官方和民间所轻视,直至近代歧视入赘的现象仍然相当严重,究其原因无非是重男轻女,男子只有在家境十分贫寒的情况下才会入赘女家。可是,在元代却存在一种例外情形,富家男子入赘女方的现象比较常见。如顾学文是沈万三的赘婿,据《逆臣录》,其父顾常为吴江县二十九都粮长,肯定也是个大地主。又如《至正直记》的作者孔克齐入赘溧阳吴家时,其父孔文升家境也相当富裕。由此推测,在元朝统治时期,受蒙古族影响,男子入赘女家并不是什么不光彩的事,很可能妻方爱女心切,不忍其离开膝下,相约缔姻时即以入赘为条件。

最后,顺便谈一下《金瓶梅》中引用的“南京沈万三,北京枯柳树,人的名儿,树的影儿”这句民间谚语。在明代,“南京”和“北京”都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狭义指两京的城郊。广义上的南京指南直隶,北京指北直隶。正如“南京沈万三”是指南直隶所属的苏州府长洲县沈万三家族一样,“北京枯柳树”也不在北京城内或城郊,而是在北直隶管辖的交河县境。 [62] 在民谣中与沈万三共享盛名的大柳树直到道光二年(1822)才被砍去。《交河县志》收该县王化昭撰《巨柳说》一文云:“吾家有巨柳一株,高数仞,闱可十余,本甚直,干垂而枝密。每至春时含烟如笑,带雨如泣,随风善舞,如拒如迎,备极濯濯风流之态,以故骚人逸客见辄盘桓不忍去;而工人则尤爱之,以为可胜栋梁选也。壬午,予筑室无栋用,伐之。斤锯既加,突有群蜂飞出,毒螫人,中枯朽已透顶,不可用,工师婉惜者久之,遂弃焉。” [63] 这真是大煞风景,但为《金瓶梅》增添一个小注脚大概也就够了。

(原载于《历史研究》1999年第1期,第66—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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