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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唐代的住宅

作者:马兆锋 当前章节:1874 字 更新时间:2026-6-14 00:30

由于经济的发展,唐代出现了一大批大中城市,城市居民的构成要比广大农村复杂得多。一般说来,城市居民包括了官吏、地主、军人、学者、贫民、浮客、艺人、妓女及工商业者。住宅是人类生活的物质基础,随着历史的演进,它不是简单的土木排列组合,逐渐形成了深邃的文化内涵,即通过住宅可以了解当时的社会状况、人们的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等。唐代的住宅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甲第森严。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阶段,各种等级制度依然严格,对于人们安身之处的住宅亦有严格的规定。“凡宫室之制,自天子至于士庶,各有等差。”“天子之宫殿,皆施重拱藻井。王公诸臣三品以上九架,五品以上七架,并厅厦两头,六品以下九架。其门舍三品以下五架二间,五品以上三间两屋,六品以下及庶人一间两厦,五品以上得制乌头门。”“诸营造舍宅。车服器具及坟苗、石兽之属,于令有违者,杖一百。虽会赦,皆令改之,坟则不改。”

律令的限制并非一纸空文,唐代皇帝不遗余力地维护等级制度,决不允许任何人亵渎。唐玄宗时,大将军程伯献因“宅第与马厩拟过纵而被治罪”。对逾制者除治罪外,其宅还需要被毁或没收。因而,不少达官视营造高宅大第为畏途。高宗时宰相李义瑛“宅无正寝”,其弟为他购买并送来建造正堂的材料,然而他却慨然回答:“既有贵仕,又广其宇,若令无德,必受其殃,吾非不欲,惧获罪也。”唐玄宗时,宰相张嘉贞虽贵但不立田园,有劝之者,答曰:“吾尝相国倚,未死,且有饥寒忧?若以遣去,虽富有田产,犹不能有呀。”从他们的话中流露出一些无奈,虽然想享受丽宅甲第,又担心在宦海中因此沉船。当时也有不少大官,虽位居权位,却终生安居于陋宅,如卢怀慎“贵为卿相,所居不隐蔽风雨”,作为城市居民最上层的诸侯官吏都会受到限制,何况处于中下层的城市居民。

当时的城市居民没有个人行动自由,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城市内的所有坊门必须定时启闭,早晨五更随鼓声开启,日落后又随鼓声而关闭。坊门关闭后禁止出入。“犯夜”的庶人或是官吏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若坊中居民因公或家有吉凶疾病等急事,需夜出坊门者,必须持有府县或本坊的“文牍”,经查验后才能开坊门放行。各坊设有坊正,坊正是里坊的直接管理者。他们虽无官品,但责任十分重大,若有非时开闭坊门等任何失责行为,均会受到处罚。

可是到了唐代中叶,旧的坊制在逐渐崩化。德宗于贞元四年(公元788年)下令用两税钱雇工匠修筑已被破坏的坊墙,贞元十二年(公元796年)、大中三年(公元861年)又两次下令。可是坊门虽存,却很难准时启闭,“或鼓未动即先开,或夜已深而未闭”。从这句话和政府的颁布令表明,已经出现了突破坊墙、侵街造屋的情况,朝廷才会如此三令五申加以禁止。兴元三年(公元784年),扬州由于工商业者活动集中,人口增加,侨居市民及工商业者多侵街造屋,竟使道路拥塞不通。唐文宗曾于太和四年(公元831年)下令封闭向街的门,想用强制手段维持旧秩序,实际成果甚微。

二是唐代城市居民的住宅文化与宗法、佛道相关联。宗法在封建社会中主要表现为孝悌,反映在住宅上则是崇尚父子兄弟同居及不允许卖掉祖上所传家宅。

如何同居则很有讲究,上层是用回廊连接而成的四合院。这些具有明显中轴线及左右对称的平面,布局较为普遍。一般长者尊者居住在位于中轴线上的主体建筑内,晚辈则住在两侧较小的屋内。

佛教自汉代传入中国后,到了唐代已出现鼎盛时期。李唐皇室又尊老子为其祖,对道教大加提倡,佛道二教必然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就住宅而言,主要是佛道二教对住宅社会性的影响,即人们在笃信佛道的前提下舍宅置寺观。如王缙佞佛,在其妻死后,“舍道政里第为寺,为之追福”。高力士“舍杏宁坊宅置华封观”,“舍易善坊宅为保寿寺”。

三是唐代城市居民住于各坊里之中,里坊的区划和排列也十分规则。长安城居民分布在廊城的108坊内,诸侯坊除靠朱雀大街两侧的四列坊,每坊只开东西两门,只设东西向的横街外,其余各坊内都设十字街,即东、西、南、北向的街道各一条,街宽15米左右,两端开坊门,共四门。此十字街分称东西南北街。横街或十字街通到坊处和城外大街相户连接,里坊大小不一,大坊成倍于小坊,坊四周夯土墙,墙基宽25米左右。除十字街外,坊内还有巷,天宝以后称为曲。洛阳城的居民区里坊的设计与长安差不多,只是洛阳的坊多是正方形,长安则为长方形。据资料表明,唐代州城大多是根据坊内十字街和方正的坊里形制来布置的,如南方的宣州、扬州、常州,北方的宋州、幽州等大小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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