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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尚书•盘庚上》:“施实德于民,至于婚友。”孔传:“至于婚姻僚友。”
族的兄弟之子婚配的形式,是交表婚的一种主要形式。土家族曾实行过姑妈之女必须嫁与舅舅之子的“优先婚”,以此作为当年姑妈出嫁的补偿,谚语说:“姑妈女,顺手娶”,“舅舅要,隔河叫”;湘西和贵州的苗族有“还姑娘”习俗。在这种习俗下”即使舅家无子,外甥女若出嫁,也必须先征求舅家的同意,并送一笔“外甥钱”(陶立皤•《民俗学概论》,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7年,第23页)。女子嫁入夫家,是由外而至;而此前,女子之姑也以交表婚的形式嫁入同一夫家 在所的氏族,所以,姑可称此女为“姪(侄)”。由于在从夫居的交表婚中,双方女子可以互嫁到对方的氏族,因此,舅舅之女也可以同其母族的姑姑的儿子婚配。景颇族盛行此种婚配形式,但绝不容许娶姑家女儿为妻,即所谓“血不倒流”(陶立垮《民俗学概论》,第228 页。俞顶贤主编《中国各民族婚俗》,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1988年,第440页)。在这种情况下,姑姑把从自己娘家嫁来的儿媳妇称作“姪(侄)”,意谓从娘家氏族新到来者,故从“至”从“女”以表姓别 所谓“姪(侄)”兼男女,就是在以上两种婚姻制度之下而产生的,“姪(侄)”指男,因其从妻而居;指女,因其从外族回到自己的母族。
然而《说文》和《释名》为什么只认为“姪(侄)”指女呢?盖与周代盛行的媵婚制有关。人类社会进入个体婚制以后,出现了一群姊妹共嫁一夫的现象,这就是媵婚。在先秦典籍中,有诸多媵婚形式的记录,如《左传•襄公十九年》:“齐侯娶于鲁,曰颜懿姬,无子,其姪鬷声姬生光,以为大子。”侄女从姑同嫁一夫,是媵婚的一种形式(详见“妾”部分)。因与侄子无关,故“姪”常指女子。随着一夫一妻制代替了群婚制(包括交表婚制)、媵婚制,相对固定的婚姻集团不复存在, 婆媳关系也不再仅仅是姑侄关系了,侄女也无须从姑而嫁了,因之,反映旧的婚姻习俗的“姪”的造字理据便失去了基础,“侄”代替“姪”就成为必然,呼者不分性别称其兄弟之子女(侄1、侄2 )均为侄。
五 与母亲有关的亲属
因母系血亲均属外亲,故凡是母亲的祖辈、父辈,皆以“外”作为 相应称谓的修饰语。“外”是母方、妻方和出嫁的姊妹、女儿家的亲 属的标志。母亲的兄弟姐妹也有专门的称谓来表示,其中“舅氏”和 “从母”反映了父权下母系亲属作为外姓的宗法观念以及媵婚制度。
(一) 外曾祖父与外曾祖母
“外曾王父”,与“外曾王母”相配。《尔雅•释亲》:“母之王考 为外曾王父,母之王妣为外曾王母。”郭璞注:“异姓故言外。” “曾王 父”即“曾祖”或“曾祖父”(详见“曾祖父”部分的“曾祖王父”条),受 表示异姓亲属关系的“外”限制,与“曾祖父(母)”有亲疏远近之别。
(二) 外祖父与外祖母
外祖父与外祖母合称为“外袒父母”。《仪礼•丧服》:“出妻之 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
“外祖父”,与“外祖母”相配,相沿至今。《汉书•孝宣许皇后 传》:“孝宣许皇后,元帝母也。父广汉……后五年,立皇太子,乃封 太子外祖父昌成君广汉为平恩侯,位特进。”简称“外祖”。《汉书• 杨悻传》:“•库母,司马迁女也。,库始读外祖《太史公记》,颇为春秋。” 亦作“外王父”,与“外王母”相配。《尔雅•释亲》:“母之考为外王 父,母之妣为外王母。”《汉书•史皇孙王夫人传》:“地节三年,求得 外祖母王媪,媪男无故,无故弟武皆随使者诣阙。”
(三)母亲的兄弟
母之兄弟统称“舅”,不分长幼,这种用法与宗法制社会重父党、轻母党有关。“舅”,古今通用。《尔雅•释亲》:“母之晜弟为舅。”从男,臼声。《诗•大雅•松高》:“不显申伯,王之元舅,文武是宪。”孔疏:“此王之长舅。”
“舅氏”为附加式,“氏”是区别异姓的词缀(详见“亲属称谓的构成原则”)。《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公子曰:‘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这是晋公子重耳称其舅父咎犯。后世仍有此用,如清李渔《怜香伴•婚始》:“只因母家范姓,世居维扬。舅氏无子,小生以亲甥入继,故此改姓从范。”
先秦典籍中未见“舅父”之称,因为“父”是对同姓的男子长辈的尊称(详见“男子”部分)。在原始群婚制度下,子女只知其母,不知其父,于是将与母亲有婚姻关系的另一氏族的所有与母亲同辈的男子均称为父,指叔伯的“诸父” “从父”就是此种婚姻制谨在亲属称谓制度上打下的烙印。因母舅为血亲,在禁止血婚的族外群婚制下,不存在婚姻关系,故不能称为“父”。秦汉以隆,由于去古久远,婚姻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父”便成为男性长辈的尊称,“舅”才得以与 “父”组合为偏正关系的称谓词。《史记•文帝纪》:“封淮南王舅父赵兼为周阳侯,齐王舅父驷钧为清郭侯。”
“母弟”是描述性的称呼。《史记•季布栾布列传》:“季布母弟丁公,为楚将。”司马贞索隐:“谓布之舅也。”
上古典籍中未见“舅”之妻的专用称谓,仅以描述性的“舅之妻”表示。《礼记•檀弓上》:“从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为服。”盖因宗法制社会重父系,轻母族。南北朝时始以“舅母”相称。南朝刘义庆《世说新语•言语》“魏明帝为外祖母筑馆于甄氏……宜以‘渭阳’为名。”刘孝标注:“按《魏书》,帝于后园为象母起观,名其里曰‘渭阳’。然则象母即帝之舅母,非外祖母也。”
(四)母亲的姊妹
母亲的姐妹常以“姨”表示,是子随父称,古今通用。“从母”则反映了媵婚制的特征。可见,重父族、轻母族的宗法制观念使此类称谓不仅显得非常单调,而且竟然没有专词。
“姨”,本指妻之姊妹,因子随父称,故“姨”又指母之姊妹。《释名•释亲属》:“母之姊妹曰姨。”古今通用。《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初,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姪,穆姜之姨子也。”孔疏:“然则据父言之,谓之姨;据子言之,当谓之从母,但子效父语,亦呼为姨。”“姨”亦可指妾(详见“妾”部分)。后称“姨母”。“母”,本指母亲,引申为称家族或亲戚中的长辈女性,位于相关的亲 属称谓词语之后,形成偏正关系。《汉书•霍光传》“光诸女遇太后无礼”颜师古注引服虔曰:“光诸女自以(为)(于)上官太后为姨母,遇之无礼。”
“从母”:源于周代以前的媵婚制,本指随从母亲来出嫁,动宾关系。《释名•释亲属》:“母之姊妹曰姨……礼谓之从母,为娣而来,则从母列也。”《仪礼•丧服》:“君母之父母从母。”郑注:“从母,君母之姊妹。”
将父之兄弟与母之姊妹称为“某父”“某母”,应源于普那路亚族外群婚时期,一群兄弟与另一氏族的一群姊妹婚配,“诸父”一词典型地反映了这种婚姻制度的特点(详见“伯父与伯母”部分)。据摩尔根调查,夏威夷人称己身之母和毋之姊妹皆为- kd - awa - hee' -na,塞内卡一易洛魁人同称为no- yeh'(摩尔根《古代社会》,第414T50页)。我国先民可能也曾把母与母之姊妹同称为“母”, 虽然文献未见直接的记载,但是在《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载有叔向曰:“吾母多而庶鲜”,杜注:“言父多妾媵而庶子鲜少。”将庶母称作母可能是把母与母之姊妹同称为“母”的遗存。“从父、伯父、叔父”和“从母”应是族外群婚向个体婚转化时期产生的。由于对偶婚的盛行,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妾制使生父与其他诸父之间的主、从关系得以区分,因此在称谓上有了“父”与“从父”之别。“从”本义跟随, 弓冲为附从,相对于己父而言为次副。“伯、叔”本为兄弟排行,相对 于己父示其兄弟。“从母”则是一夫多妻制下姊妹共夫的媵婚形式的产物,与己母在名分上有了区别。
上古时期没有专门用于称呼姨母丈夫的词语,仅以描述性的“从母之夫”表示。《礼记•檀弓上》:“从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为服。”这与宗法制社会忽视母族有关。“姨父”一词出现很晚,如 《魏书•元叉传》:“叉遂与太师高阳王雍等辅政,常直禁中,肃宗呼为姨父。”
六 夫妻及妾
进入父系社会以后,虽然群婚已转化为个体婚,但是在一夫一妻制下的一夫多妻妾的现象非常普遍,这就使有关夫妻(妾)的称谓较今复杂。
(一)夫妻总称
夫妻关系也是配偶关系,“配偶”一词是双指的,既可指夫,也可称妻。在上古汉语中有大量同义的词汇,相当于现今使用的“爱人”。
“偶”,本指俑,泥塑或木雕的人像。《说文•人部》:“偶,桐人也。”《字汇•人部》:“偶,又俑也,像也。木像曰木偶,土像曰土偶。”含有与人相对义,因配偶是一一相对,故引申为成双成对的配偶。汉班固《白虎通•爵》:“庶人称匹夫者,匹,偶也。与其妻为偶,阴阳相成之义也,一夫一妇成一室。明君人者,不当使男女有过时无匹偶也。”陈立疏证引《孟子•梁惠王》注:“匹夫一夫者,以其与妻相对,则训为偶。”其中的“偶”与同义连文“匹偶”皆指配偶,称妻或夫。而《大字典》《辞源》《大词典》《称谓大词典》皆以《魏书•刘晒传》“(郭)璃有女始笄,妙选良偶,有心于晒”为初始例,不妥。“偶”“仪”上古音皆为疑母,可通假。《诗•邶风•柏舟》:“髡彼两髦,实维我仪。”毛传:“仪,匹也。”马瑞辰传笺通释:“仪与偶双声,同在疑 母,盖以仪为偶字之假借。”
“耦”,原指耦耕,即二人一组,使用一牛一犁的耕作方法①。从“耦”之二人一组的特点比喻引申为配偶。《左传•桓公六年》:“齐侯欲以文姜妻郑大子忽。大子忽辞。人问其故,大子曰:‘人各有耦;齐大,非吾耦也。’”“耦”通“偶”。《尔雅•释诂上》:“偶,合也。”郝懿行义疏:“经典耦、偶互通。”
“配”,甲骨文作 (存二•二四四),金文作 (毛公鼎),像人蹲于酒樽前之形,本指用不同的酒配制而成的颜色。《说文•酉部》:“配,酒色也。”清江藩《配䣧二字解》:“是当时酒有青色者,有黑色者,合二酒之色则谓之配。”比喻引申为男女婚配、成婚。《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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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一般人所理解的二人一组,分为两种:1.两头牛各拉一张犁,由两人分别把扶。《周礼•冬官•匠人》:“耦广五寸,二耦为耦。”贾公彦疏:“云二耦为耦者,二人各执一耦,若长沮、桀溺耦而耕,此两人耕为耦。”《大字典》《辞源》《大词典》均采用此说。2.两人共享一耜,对面而耕,一个将耦插在土里,对面的人用绳牵耦发土(见王凤阳《古辞辨》,第329页)。但在耦耕的初创阶段,由于尚未发明可以活动的能够控制犁地深浅的犁箭,所以有必要安排两人牵引两头牛。然据 “长沮、桀溺耦而耕”的情况,如果是各执一耜,那么还需二人牵牛,但与原文的叙述不符。可见,第一种说法不能自圆其说。但第二种说法又不合情理。如果是两人对面耕地,那么必有一人倒行,这不利于劳作。其实,若参照汉代画像石中的牛耕图,这些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牛耕图描绘的大都是二牛抬扛式。具体而言,一根绳的两端系住两头牛的牛鼻环,一根犁衡(即两头牛抬扛中抬的那根横木杠)架在两头牛的肩上,由一人扶犁。由于采用了犁箭,因此无需另外二人牵牛。故所谓“耦”,是指合为一犋的两头牛。这种“二牛一人一犁”的石刻画反映了汉代农具改进的情况。然而此种耕作方式与长沮、桀溺二人共耕的记录不符。但是在山东滕县宏道院出的汉代牛耕石刻画中,还有再现一牛挽一犁,一农夫扶犁执鞭在后,一孩童在前牵牛的场景(见吴曾德《汉代画 像右》,第21-25页)。因此,比较合理的解释是长沮和桀溺二人正是采取后一种方法进行耕作的。当然,如果从农业发展的过程来看,二人一牛一犁的是比较原始的耕作方法,主要适用于先秦时期。
传•隐公八年》:“陈针子送女,先配而后祖。”孔疏:“贾逵以配为成夫妇也。”再借代指配偶,多指女性。《诗•大雅•皇矣》:“天立厥配,受命既固。”郑笺:“天既顾文王,又为之生贤妃。”亦作同义连文“妃(Pèi)耦”。《诗•卫风•有狐序》:“卫之男女失时,丧其妃耦焉。”“‘妃”同“配”,音义皆同,指配偶。清席世昌《读说文记》:“古妃、配本同声也,重读如今之配;轻读即如今之妃,无二音也。又按:古书多以妃作配,后代妃字既专为后妃之妃,常人妃合字不便通用, 转借配字当之。”据此可知,“配”后多指普通人之妻。需要说明的是,“配偶”一词产生于中古以后,如《荀子•富国》:“如是,则人有失合之忧”,杨倞注:“失合,谓丧其配偶也。”而《大词典》以汉刘珍等 《东观汉记•邓训传》“其无妻者,为适配偶”为书证,认为在汉时就 有此用。若分析此例,便可发现此说之谬。原例是说邓训为人治病,并为鳏夫娶妻,“为适配偶”即替鳏夫们恰当地婚配。其中的“配偶”当是动词,婚配义。《辞源》如是注,是也。又如《汉书•孝昭上官皇后传》:“长主内周阳氏女,令配耦帝。”因“耦”“偶”相通,故“配耦”同“配偶”,都是婚配义,取义于成双。若视为名词,则不辞。
“妃(fēi)”在先秦时多指配偶,侧重女性,本无尊卑上下之分。《左传•昭公八年》:“陈哀公元妃郑姬生悼大子偃师,二妃生公子留,下妃生公子胜。”杜注:“元妃,嫡夫人也。”其中的“元妃”的“妃” 指配偶,是嫡妻;而“二妃”“下妃”中的“妃”则在构成双音词时产生了蜕变义,使表义渐为模糊,淡化了嫡妻义素。
“匹”,本是布帛的长度单位,四丈为匹,因一匹布帛从两头卷起,共有两端,一端为二丈。《左传•昭公二十六年》“以币锦二两”杜注:“二丈为一端,二端为一两,所谓匹也。”故“匹”一中有二,抽象引申为单独或成双义,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履部》:“匹者,先分而后合,故双曰匹,只亦曰匹。”“匹”表示一、单独之例有:1.《公羊传•僖公三十三年》:“匹马只轮无反者。”何休注:“匹马,一马也。”2.《论语•宪问》:“岂若匹夫匹妇之为谅也,自经于沟渎而莫之知也?”“匹”表示双、成对之例有:1.《楚辞•九章•怀沙》:“怀情抱质兮,独无匹兮。”王逸注:“匹,双也。”2.《广雅•释诂四》:“匹,二也。”单独、一与成对、二实为二位一体,多用于男女结合,借代引申为配偶。《说文•女部》:“妃,匹也。”段注:“人之配耦亦曰匹;”常 与同义词“耦(偶)”连用。《吕氏春秋•壹行》:“盗贼大奸也,而犹所得匹偶,又况于欲成大功乎?”此“匹偶”指女性。亦作“妃(Pèi)匹”,同义连文。《管子•君臣下》:“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此“妃匹”指夫妻双方。“匹敌”之“匹”,由配偶引申为相配、相当。《诗•大雅•文王有声》:“筑城伊淢,作丰伊匹。”毛传:“匹,配也。”郑笺:“筑丰邑之城,大小适与成偶。”“敌”,势力相当,同“匹”。《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秦晋匹也,何以卑我。”杜注:“匹,敌也。”二者合成同义连文,如《左传•成公二年》:“萧同叔子非他,寡君之母也;若以匹敌,则亦晋君之母也。”“匹敌”代指配偶。《汉书•晁错传》:“郡县之民得买其爵,以自増至卿。其亡夫若妻者,县官买予之。人情非有匹敌,不能久安其处。”
“逑”,本义聚合,《诗•大雅•民劳》:“惠此中国,以为民逑。”毛传:“逑,合也。”郑笺:“合,聚也。”因配偶是男女二人相聚合,故“逑”可引申为配偶。《诗•周南•关雎》:“窈窕淑女,君子好逑。”毛传:“逑,匹也。”亦作“仇”。陆德明释文:“逑,音求。毛云‘匹也’。本亦作仇。”《尔雅•释诂上》:“仇,匹也。”邢离疏引孙炎云:“相求之匹。”《礼记•缁衣》引《诗•周南•关雎》“君子好逑”作“君子好仇”,郑注为“仇,匹也”。
“俪”,配偶的美称,多指妻子。《左传•成公十一年》:“郄犨来聘,求妇于声伯,声伯夺施氏妇以与之。妇人曰:‘鸟兽犹不失俪,子将若何?’”杜注:“俪,耦也。”汉无名氏《汉杂事秘辛》:“朕闻河州窈窕,明辟思服;择贤作俪,隆代所先。”“俪”可与同义词“伉”组成连文“伉俪”。“伉”,对其本义的看法不一。《大字典》《辞源》将“配偶”作为首项,证据是《广韵•宕韵》的释语“伉俪”,《集韵•宕韵》的释语“匹”;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壮部》:“此字本训当为匹耦之谊。”而《大词典》却将“匹敌;相当”列为首项,而未单列配偶之义项, 书证为《战国策•赵策三》:“今君不能与文信侯相伉以权,而责文信侯少礼,臣窃君不取也”,《谷梁传•桓公九年》:“使世子伉诸侯之礼而来朝,曹伯失正矣。”从“伉”在上古文献独用的情况来看,未见表示配偶的语例。故其本义盖为匹敌,相当,与“俪”合成为偏正结构 的双音词。《左传•成公十一年》:“妇人怒曰:‘己不能庇其伉俪而亡之,又不能字人之孤而杀之,将何以终?’遂誓施氏。”杜注:“伉,敌也。”孔疏:“伉者,相当之言,故为敌也。伉俪者,言是相敌之匹耦。”又《昭公二年》:“晋少姜卒。公如晋,及河,晋侯使士文伯来辞曰:‘非伉俪也,请君无辱。’”孔疏:“言少姜是妾,非敌身对耦之人也。”《国语•周语中》:“今陈侯不念胤续之常,弃其伉俪妃嫔,而帅其卿佐以淫于夏氐不亦渎姓矣乎?”韦昭注:“伉,对也。俪,偶也。”由此可见,“伉”无配偶义。后汉时,“伉俪”指夫妇。《文选•祢衡〈鹦鹉赋〉》:“痛母子之永隔,哀伉俪之生离。”李周翰注:“伉俪,夫妇也。”此义保留至今。
“特”,本指公牛。《说文•牛部》:“特,朴特,牛父也。”《史记• 秦本纪》:“(秦文公)二十七年,伐南山大梓,丰大特。”裴骃集解引徐广曰:“今武都故道有怒特祠,图大牛,上生树本,有牛从木中出,后见于丰水之中。”泛指一牲。《国语•晋语二》:“子为我具特羊之飨。”韦昭注:“牲,一也,凡牲一为特,二为牢。”然后再抽象指单独,一。《尔雅•释水》:“大夫方舟,士特舟。”郭璞注:“单船。”《方言》 卷六:“物无耦曰特,兽无耦曰介。”《广雅•释诂三》:“特,独也。”《左传•昭公十四年》:“长孤幼,养老疾,收介特。”杜注:“介特,单身 民也。”“特”由单独、一反训为偶,代指配偶,兼指夫妻。《诗• 风•柏舟》:“髡彼两髦,实维我特。”毛传:“特,匹也。”马瑞辰传笺通释:“特训独又训匹者,犹介为特又为副,乘为一又为二、为四,匹为 一又为双、为偶,皆以相反为义也。”此“特”指夫。《柏舟序》曰:“《柏舟》,共姜自誓也。卫世子共伯蚤死,其妻守义,父母欲夺而嫁之,誓而弗许,故作是诗以绝之。”在原诗“髡彼两髦,实维我仪”后, 郑笺:“两髦之人,谓共伯也,实是我之匹,故我不嫁也。”
“合”,甲金文“像器盖相合之形”(《甲骨金文字典》,第391 页),本义为合拢,闭合。引申为结合,特指两性交配。《老子》第五十五章:“未知牝牡之合而口作,精之至。”借指配偶。《尔雅•释诂上》:“仇、偶、妃、匹、会,合也。”郭璞注:“皆谓对合也。”《荀子•富国》:“如是,则人有失合之忧,而有争色之祸矣。”杨倞注:“失合,谓丧其配偶也。”
“会”,金文作 (会㛣鼎),与甲骨文形同,本义盖子。《仪礼•士丧礼》:“敦启会,却诸其南,醴酒位如初。”郑注:“会,盖也。”因盖子与器皿“上下相合”①,抽象引申为会合、聚合。《尔雅•释诂上》:“会,合也。”男女聚合可成配偶,故引申为配偶,在“娉会”一词中特指已聘定而未成婚之妻。宋洪适《隶释》卷一二《相府小史夏堪碑》:“娉会谢氏,并灵合柩。”清梁章柜《称谓录》卷五《未婚妻》:“案:娉会即娉妻也。娉与聘通。碑叙夏堪夭殁,而娉妻谢氏并灵合柩之事。今世俗有未婚守志而同穴者,亦有聘妻早陨,归柩于夫氏。虽事非典礼,要所由来已自汉始也。”《称谓大词典》采用此说。杨树达却认为“会”可独用表妻义。《积微居小学金石论丛•〈汉相府小史夏堪碑〉跋》(增订本,中华书局1983年,第303页):“《意林》及《太平御览》八百四十六引《风俗通》云:‘汝南张妙会杜士,士家娶妇,酒后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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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说文• 亼部》:“《礼经》:器之盖曰会,为其上下相合也。”
张妙缚杜士,捶二十下。’亦以会为妻义,与碑文正同。”杨氏所引之例出自《意林》卷四,此例下文是“又悬足指,士遂致死”。从语法上看,“张妙会杜士”为主谓宾结构,“会”是拜会之义;从“士家娶妇”及张妙对杜士的举动来分析,杜士当为男性,故此“会”不宜作妻解。此例反映了成婚之夜闹新房的风俗。张妙酒后戏耍新郎杜士,致其死亡。
(二)丈夫
丈夫称谓的得名之由较为复杂。1.源于泛称。“夫”本指成年男子,特指丈夫。2.源于美称。“壻(婿)、良人、皇辟”均与美好有识相关。3.源于婚俗。“家”得名于个体婚取代族外群婚之时,女子嫁于男方所在的氏族,即为有家,因之,“家”指丈夫。4.得名于尊称。因“夫为妻纲”,“君子、伯、先生”皆为妻对夫的尊称。
“夫”,本是对成年男子的通称(详见“男子”部分)。亦特指已婚男子,用于叙称,与“妻”“妇”相对,沿用至今。《易•小畜》:“夫 妻反目。”又《家人》:“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亦可单用“夫”,如《管子•入国》:“丈夫无妻曰鳏,妇人无夫曰寡。”亦作“夫室”。“室”有妻义(详见“妻子”部分),与“夫”语义相 关,二者组合为偏义复词,偏在“夫”。汉刘向《列女传•宋鲍女宗》:“妇人一醮不改,夫死不嫁,执麻臬,治丝茧,织纴组紃供衣服,以事夫室。”又作“夫子”,本为偏正关系,是对大夫以上的第三者的尊称,后广泛用于尊称男子(详见“尊称”部分),由此引申为女子或女方家人对丈夫的称呼。《列女传•楚于陵妻》:“于陵子终……谓其妻曰:‘楚王欲以我为相……’妻曰:‘夫子织屡以为食,非与物无治也……乱世多害,妾恐先生之不保命也。’”《孟子•滕文公下》:“女子之嫁也,母命之,往送之门,戒之曰:‘往之女家,必敬必戒,无违夫子。’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亦作“民夫”,指宫女入宫前所嫁的丈夫。“民”,民间的。《汉书•丙吉传》:“是时,掖庭宫婢则令民夫上书,自陈尝有阿保之功。”颜师古注:“谓未为宫婢时,有旧夫见在俗间者。”后指民工,保留至今。
“壻”,俗字为“婿”。《说文• 士部》:“壻,夫也。从士,胥声。《诗》曰:‘女也不爽,士贰其行。’士者,夫也……婿,壻或从女。”段注:“夫者,丈夫也。”然“胥”亦表意。《尔雅•释亲》“女子子之夫为壻”邢曷疏:“闻一知十为士,胥者有才知之称,故谓女之夫为壻。”郝懿行义疏引徐错云:“壻者,胥也。胥,有才智之称也。”故段注概括为“壻为男子之美称,因以为女夫之称”。《仪礼• 士婚礼》:“壻乘其车先,俟于门外。”郑注:“男率女,女从男,夫妇刚柔之义自此始也。”汉时出现“婿”,如韩婴《韩诗外传》卷八:“太公望少为人婿,老而见去,屠牛朝歌。”又指女儿的丈夫,即“女婿”(详见“女婿”部分)。
“良人”本指贤良正派之人,引申为妻妾称夫。《诗•秦风•黄鸟序》:“黄鸟,哀三良人也。”马瑞辰传笺通释:“良人,即善人也。古者妇称夫为良人,而不得以良人专为妇称夫之辞。”《孟子•离娄下》:“齐人有一妻一妾而处室者,其良人出,则必厌酒肉而后反。”赵岐注:“良人,夫也。”又“其妻归告其妾曰:‘良人者,所仰望而终身也。’”皆为妻妾称夫。省称为“良”。《仪礼•士昏礼》:“御衽于奥, 媵衽良席在东,皆有枕北止。”郑注:“妇人称夫曰良。”
对《诗•唐风•绸缪》“今夕何夕,见此良人”中的“良人”,看法有二:1.美人或美室。《大词典》认同陈奂传疏“良人犹美人”,《称谓大词典》则据毛传“良人,美室也”,认为指“美貌的妻子”;《辞源》据孔疏:“《绸缪》传曰‘良人,美室’者,以其文对’粲者’。粲是三女, 故良人为美室也”,认为是夫称妻①。2.妻室称夫。朱熹《诗集传》:“良人,夫称也。”杨向奎、陈子展采用此说(杨向奎《宗周社会与礼乐文明》,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269—270页。陈子展《诗经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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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诗•召南•鹊巢》“子之于归,百两御之”孔疏。
解》,第352—353页)。如此相左的解释与各自对原诗本义的理解差异有关。
《诗•唐风•绸缪序》曰:“《绸缪》,刺晋乱也。国乱则婚姻不得其时焉。”孔疏:“今晋国之乱,婚姻皆后于仲春之月,贤者见其失时,指天候以责娶者。”本诗是男主人公为自己无法如期娶妻而悲怨感慨,故“良人”应指妻室。不过,若结合《诗》及其他上古文献,“良人”皆指男性或是妻室对丈夫的称呼。《诗•秦风•小戎》:“言念君子,载寝载兴。厌厌良人,秩秩德音。”郑笺:“此既闵其君子寝起之劳,又思其性与德。”孔疏:“又言妇人闵其君子云:我念我之君子,则有寝则有兴之劳。我此君子,体性厌厌然安静之善人,秩秩然有哲知,其德音远闻。如此善人,今乃又供军役,故闵念之。”又《召南•鹊巢》:“之子于归,百两御之。”郑笺:“是如鳲鸠之子,其往嫁也,家人送之,良人迎之。”孔疏:“良人,谓夫也。《昏礼》曰:‘衽良席在东。’注云:‘妇人称夫曰良人。《孟子》曰:‘吾将瞰良人所之。’《小戎》曰:‘厌厌良人。’皆妇人之称夫也。”可见,孔疏仅以“良人”与 “粲者”相对而确定是妻室义,未免缺乏说服力。
针对于此,朱熹、陈子展则以忠实于原诗的精神重新认识其内容,分析其结构。全诗共三章,是丈夫与妻室的“二重唱”。第一章:“绸缪束薪,三星在天。今夕何夕,见此良人?子兮子兮,如此良人何?”朱熹认为此章意为:“国乱民贫,男女有失其时,而后得遂其婚姻之礼者。诗人叙其妇语夫之辞,曰:‘方绸缪以束薪也,而仰见三星之在天,今夕不知其何夕也,而忽见良人之在此。'既又自谓曰:‘子兮子兮,其将奈此良人何哉?’喜之甚而自庆之辞也。”陈子展认为,“此诗设为旁观见人嫁娶之辞。见此良人见其夫也。”是“新妇喜见新郎之词”(陈子展《诗经直解》,第352页)。第二章:“绸缪束刍,三星在隅。今夕何夕,见此邂逅?子兮子兮,如此邂逅何?”朱熹集传:“隅,东南隅也。昏见之星至此,则夜久矣。邂逅;相遇之意。”“此为夫妇相语之辞也”。陈子展认为此章的内容为:“戏新夫妇初见,彼此喜悦之词。”(同上,第353页)这是夫妇双方的齐唱。第三章:“绸缪束楚,三星在户。今夕何夕,见此粲者?子兮子兮,如此粲者何?”朱熹集传:“昏见之星至此,则夜分矣。粲,美也……或曰女三为粲,一妻二妾也。”“此为夫语妇之辞也。”陈子展云:“戏新郎喜见新妇之词。”(同上)如此分析,方显出此诗之生动性与戏剧性;而且只有如此理解本诗的结构和内容,才能使“良人”是妻室对丈夫之称这一结论合理化,并使之与上古文献的用法保持一 致。
“良人”的得名之由大概源于上古男子在举行冠礼及婚礼之前, 必须经过必要的考验。这是由于原始社会时期生产力低下,为了满足与大自然斗争的需要,就形成了以严酷的考验和锻炼为内容的成年仪式。如在国内,瑶族成年男子的“度戒”仪式;在国外,澳大利亚阿兰达成年男子多次经受火的考验,南美火地岛的锡克兰人“拟死再生”仪式,曼旦一印第安人的“钩悬”仪式等等(陶立環《民俗学概论》,第60,208-210页)。“在母系氏族时代,举行成年仪式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这是为了向社会提供合格成员而进行的一系列训练仪式。原始的成年仪式是由氏族长老对少年进行生产技能和战斗技能的训练;同时由同性亲长传授婚姻生活的知识。为了锻炼少年们的体魄和意志,往往进行烟熏、火烤、残体等等考验,最后以改变服 饰和发饰的方式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明显地区别开来。一旦进入成年人的行列,就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职责:一方面参与主要的生产活动,以供养氏族老幼;另方面则开始过婚姻生活,以繁衍新的一代。”(严汝娴《藏族的着桑婚姻》,《社会科学战线》1985年第3期,第 240-247页)在婚前,男子要以各种方式向女子展现勇敢和技艺。如东非的加拉和东北非的达纳基尔两个部落的男子在婚前要接受新娘亲属的一顿鞭笞,以证明其无愧于丈夫的资格,加拉人还要把自己的猎物赠送给新娘,以作为勇猛的凭证;居住在太平洋地区的托雷斯海峡群岛上的男子可以凭借超凡出众的舞技或俘获的敌人头颅求得姑娘的欢心(约瑟夫•布雷多克《婚床》,三联书店1986年,第18—19页)。中国贵州西部部分仫佬族“新郎挨打不还手”、冀中一带“盐打新郎”的习俗也是对新郎资格的检验(俞顶贤主编《中国各民族婚俗》,第115—116、146页)。所以只有经历了这场考验,男子才具有了坚强的毅志和美好的品格,如此方可由少年进入成年人的行列,才能迈入婚姻的殿堂。故《诗•唐风•绸缪》“见此良人”孔疏:“良训为善,故称美也。”有鉴于此,自古以来,“良人”与女性无关。它从侧面证明了《诗•唐风•绸缪》中的“良人”也是妻妾对丈夫的称呼。
“家”,本是住宅的总称。从造字理据上看,与“室”相同,皆指可居人贮物的房屋。“家”,从宀,从嘏或豕或犬以象征财产(详见“奴仆”部分的“家人”条)。《说文•宀部》训为“居”。“室”,从宀,从至,至亦声,与“实”同源。《礼记•曲礼上》:“三十曰壮,有室。”孔疏:“因其贮物充实则曰室,室之言实也。”《释名•释宫室》:“室,实也,人物实满其中也。”故《说文》以“实”训释“室”。然而在实际运用中,二者有别。从所指建筑的范围来看,“家”侧重于整体;“室”侧重于部分。《左传•桓公十八年》:“女有家,男有室。”孔疏:“家者,内外之大名,户内曰室。”《诗•大雅•绵》“未有家室”孔疏引李巡曰:“家谓门以内也。”故“家”是住宅的全称,而“室”则是“家”的一部分。在指人群上,“家”指聚族而居的大家庭,“室”是“家”的一个分支,指以夫妇为中心的小家庭。二者的区别与当时历史的发展及生活状态有关。在族外群婚向个体婚转换的父系氏族公社时期,同一氏族之人聚族而居,在居址中心建有一所或几所大房子,周围环绕一群小房子(图名为《基诺族的父系大家庭长屋》,宋兆麟《中国风俗 通史•原始社会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第250页)。大房子是未婚者与丧偶者聚居之处,小房子则是已婚者的居所。整个父系氏族称“家”,散居的小房子称“室”。《白虎通•爵》:“一夫一妇成一室。”妇女外嫁,前往男方所在的氏族,成为其中一员,此为“有家”,从而与有丈夫联系起来,“家”即丈夫。《诗•周南•桃夭》“宜其家人”孔疏:“桓十八年《左传》曰:‘女有家,男有室。’室家谓夫妇也。”《国语•齐语》:“罢士无伍,罢女无家。”韦昭注:“夫称家也。”后人因不明其中原委,解释似是而非,如上引《左传•桓公十八年》“女有家,男有室”孔疏:“但男子一家之主,职主内外,故曰家;妇人主闺内之事,故为室也。”男子娶妻后,便离开与族人同居的大房,转入“室”生活,故把“娶妻”称作“有室”,“室”即妻①。随着社会的发展,“家”所指范围不断变化,由氏族转指家族。“在西周初年,宗法制首先在周王和诸侯间实施,以后,随着贵族等级的形成,宗法制也扩及于中、小贵族以至于士、庶民之间”(晁福林《先秦民俗史》,上海 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17页),由于秦法制渗透了社会各个阶层, 家族不断繁衍分化,女子所嫁之“家”当指丈夫所在的家族。春秋末期至战国时代,一家一户成为生产生活单位的情况渐次普遍起来, “家”便转指以夫妇为中心的小家庭,有时与“室”成了同义词,如《墨子•号令》:“有能捕告之者,封之以千家之邑。”《荀子•大略》:“故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勿夺其时,所以富之也。”准此,“家”不但指夫,而且可指妻,如《左传•僖公十五年》:“六年其逋,逃归其国,而弃其家。”杜注:“‘家’谓子圉妇怀嬴。”孔疏:“夫谓妻为家。”杨伯峻注:“桓十八年《传》云:‘女有家,男有室。’然室家亦通言,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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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何九盈认为“字”从表示公猪的“豭”中分化而来,与原始社会男子走婚制有关。“女子称夜晚来宿访的男子为‘豭',因为男子所充当的就是类似‘豭’的角色。‘室'从宀从至,是男子来到女子家,既指住处,也指住处的女子。”(何 九盈《汉字文化学》,辽宁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71—172页)
弃其家犹言弃其妻。”《文选•屈原〈离骚〉》:“浞又贪夫厥家。”刘良注:“家,妻也。”中古以后保留了这种用法。《敦煌变文集•孔子项托相问书》:“妇死更娶,必得贤家。”蒋礼鸿通释:“‘贤家’就是贤妻。”(蒋礼鸿《敦煌变文字义通释》[增补定本],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7年,第32页)再如《红楼梦》的林之孝家的、周瑞家的等。
“伯”,本为兄弟排行,可用作表字(详见“排行”部分)。称人以字表尊敬,故借代引申为妻称夫,且指为官之夫。《诗•卫风•伯 兮》:“伯兮朅兮,邦之桀兮。”郑笺:“伯,君子字也。”孔疏:“伯、仲、叔、季,长幼之字,而妇人所称云伯也,宜呼其字,不当言其官也。此在前驱而执兵,则有勇力,为车右,当亦有官。”栄熹集传:“伯,妇人目其夫之字也。”此种用法在《诗》中仅五见,皆出于本篇。
“君子”,本是对统治者和贵族男子的通称,二字均为尊称(详见“尊称”部分),同义连文。引申为妻称夫,上下通称,《诗》共有27 例。《诗•周南•关雎序》“以配君子”孔疏:“妇人谓夫为君子,上下之通名。”妾尊称夫为“君”或“男君”,与“女君”相对。《仪礼•丧服》:“妾为君。”郑注:“妾谓夫为君者,•不得体之,加尊之也。”贾公彦疏:“既名为妾,故不得名婿为夫,故加其尊名,名之为君也。”《释名•释亲属》:“妾谓夫之嫡妻曰女君,夫为男君。”
“先生”,本指年长有学问之人(详见“尊称”部分),引申为妻称夫。一般指有修养的人。汉刘向《列女传•楚於陵妻》:“於陵子终 ……谓其妻曰:‘楚王欲以我为相……’妻曰:‘夫子织屡以为食,非与物无治也……乱世多害,妾恐先生之不保命也。’”
“皇辟”,已故丈夫的祭名,是祭祀时妻对亡夫的称呼。“皇”,对先代或亡亲的美号,修饰词。“辟”,《说文•辟部》训为“法也。从卩,从辛,节制其辠也;从口,用法者也”。金文与《说文》所依之篆文同。由于男尊女卑,夫为妻纲,因此“辟”由法度义引申为丈夫。《礼记•曲礼下》:“祭王父曰皇祖考,王母曰皇祖妣,父曰皇考,母曰皇妣,夫曰皇辟。”郑注:“更设称号尊神,异于人也……辟,法也,妻所取法也。”孔疏:“夫是妻所取法。”
(三)妻子
有关妻子的称谓在整个称谓系统中比重很大,其命名之由源于诸多因素。1.源于婚俗。“妻”,源于掠夺婚,既是总称,又是专称, 指平民之妻;“適(嫡)”源于聘娶婚,故以此为语素的称谓皆指正妻;“室”“家”源于个体婚取代族外婚,夫妻由大家庭迁入小家之俗;“结发”亦源于一种婚俗形式。2.源于美称。“俪”源于配偶的美称,转为特指妻子;“令攸”“令妻”是对妻之美称;“‘嫔”本为对妇人的美称,特指亡妻。3.源于帝王或大夫。“后”“君”是从身为帝王或君王之夫而称,指帝王或诸侯之正妻;“夫人”因扶持丈夫而得名,指诸侯或列侯之正妻。4.源于泛指。“妃”本上下通称,后特指太子、王侯之正妻。5.源于男女分工。“内”因女主内之由而代指正妻。6.源于亲近义。“孺人”指大夫之妻,其中“孺”有亲近义。7.源于谦称。 如“寡小君”“婢子”“箕帚妾”“小童” 。
“妻”,“甲骨文从又(手)或从収(双手),从妇女长发形。上古有掳掠妇女以为配偶之俗,是为掠夺婚姻。甲骨文妻字即此掠夺婚姻之反映”(《甲骨金文字典》,第920页)。卜辞“妻”指先王的配偶,它是古今一直使用的主要称谓,是妻子的通称,与“夫”相对,特指平民之妻。《礼记•曲礼下》“庶人曰妻”孔疏:“妻之言齐也。庶人贱,无别称,判合齐体而已。尊卑如此,若通而言之,则贵贱悉曰妻,故《诗》曰‘刑于寡妻。’是天子曰妻也。周家大夫妻曰内子,赵姬以叔隗为内子是也。”“妻”指正式的配偶或嫡妻,需要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及正式婚娶,与“妾”有名分上的差异。《孟子•离娄 下》:“齐人有一妻一妾而处室者。”《公羊传•僖公三年》:“无以妾为妻。”
《辞源》《大词典》《称谓大词典》都认为“妻子”在上古汉语中即指妻,引例同为《诗•小雅•常棣》“妻子好合,如鼓瑟琴”。然而结合原诗《序》及注疏,可以看到“妻子”是词组,即妻+子,指妻子与孩子。此诗描述了周王与兄弟及其家人欢宴的场景,感怀兄弟情意。郑笺描述了欢宴场面:“王与族人燕,则宗妇、内宗之属亦从后于房中。”孔疏:“宗子与族人燕饮于堂。内宾宗妇之庶羞,主妇以燕饮于房也……宗妇者,谓同宗卿大夫之妻也。内宗者,同宗之内,女嫁于卿大夫者。”对于“妻子”这一结构,孔颖达解释道:“此后燕及妻而连言子者,此说族人室家和好,其子长从王在堂,孩稚或从母亦在,兼言焉。”即“子”(同宗幼子)随“妻”(后、宗妇、内宗)欢宴于后房。故“妻子”是联合关系的词组,即下文的“宜尔室家,乐尔妻帑”中的“妻 帑”。孔颖达正义说得很明白:“上云‘妻子好合',子即此帑也。《左传》曰‘秦伯归其帑’,《书》曰’予则帑戮女皆是子也。”检索上古文献,“妻子”一般作为词组出现,唯有《韩非子•外储说左上》“郑县人卜子,使其妻为袴。其妻问曰:‘今袴如何?’夫曰:‘象吾故袴。’妻子因毁新令如故袴”用为“妻”义,当为偏义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