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嫡(適)”,是宗法制度下特有的指称妻的词。《释名•释亲属》训为“敌也,与匹相敌也”。这是从词源的角度来训释“嫡”得名于“敌”,因与其夫身份地位相匹敌。此为附会之辞。其实,“嫡”是“適”的俗字。段注:“俗以此为嫡庶字……盖嫡庶字古祇作適。”《字汇•女部》:“正室曰嫡。”《诗•召南•江有汜序》:“媵遇劳而无怨,嫡亦自悔也。”孔疏:“嫡,谓妻也。”“適”,金文作 (师酉簋),不从走,简化字为“适”。《说文•走部》训为“之”,去、往义。《楚辞•离骚》:“心犹豫而狐疑兮,欲自适而不可。”王逸注:“适,往也。”因女子出嫁要前往夫家,故《玉篇•定部》曰:“适,女子出嫁也。”《左传•昭公元年》:“女自房观之,曰:‘子皙信美矣,抑子南夫也,夫夫妇妇,所谓顺也。‘适子南氏。”正妻是要经过媒定、亲迎后才出嫁的,故称“適”。《汉书•杜钦传》:“其夜地震未央宫殿中,此必適妾将有争宠相害而为患者,唯陛下深戒之。”又作“守適”。《左传•昭公三年》:“今嬖宠之丧,不敢择位,而数于守適。”杜注:“不敢以其位卑而令礼数如守適夫人。”杨伯峻注:“守適为君之正夫人,为嫡妃,守内宫为长,故名为守適。”也作“本嫡”。《白虎通•嫁娶》:“不更聘大国者,不忘本嫡也……王者之娶,必先选于大国之女。”“嫡妻”,同义连文。《释名•释亲属》:“妾谓夫之嫡妻曰女君。”又作“正妻子”。“正”即 “嫡”,与“庶”相对。《广韵•锡韵》:“嫡,正也。”虽然“正”在上古汉语中不单独用来表示嫡妻之义,但常用作语素,如“正妃”“正后” “正夫人”等。“正妻”,对妾而言,同义连文。“子”,后缀。“正妻子”当为附加式。《韩非子•奸劫弑臣》:“楚庄王之弟春申君有爱妾曰余。春申君之正妻子曰甲。”又作“寡妻”。《诗•大雅•思齐》:“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毛传:“寡妻,適妻也。”郑笺:“寡妻,寡有之妻,言贤也。”梁章鉅《称谓录》是之,云:“此亦颂美之词。”据此,“寡妻”即“贤妻”。而孔疏认为:“寡非无夫之称,故以为少,適妻唯一,故言寡也。"孔说是。在宗法制社会中,盛行~夫多妻妾制,但 “適妻唯一”,故寡有。“寡妻”反映了当时的婚姻状况。而以“贤” 释“寡”则曲折牵强,难以尽义,不如训为“少”更直截了当。“初妻”,原配妻子。《左传•哀公十一年》:“初,(卫大叔)疾娶于宋子朝,其娣嬖。子朝出,孔文子使疾岀其妻而妻之,疾使侍人诱其初妻之娣,寘于犁。”此“初妻”指孔文子的原配。
“妇”本是已婚妇女的通称(详见“妇女”部分),特指妻子,与“夫”相对,通称。《礼记•曲礼下》“士曰妇人”孔疏:“妇之言服也, 服事其夫也。其妇号亦上下通名,故《春秋》‘逆妇姜于齐’,是诸侯 亦呼妇也。《谷梁传》云:‘言妇,有姑之辞。’言服事舅姑,知通名也。”如殷墟卜辞有“妇好”“妇鼠”等。与“家”同义,构成连文“家妇”。《史记•循吏列传》:“(公仪休)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家妇,燔其机。”前言“家”,后有“家妇”,同义。又作“妇人”,小名冠大名。“妇”为小名;“人”是大名。先秦时专指士的妻子。《礼记•曲礼下》:“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也作“夫妇”,本指夫妻,为联合关系的词组,沿用至今,但在《左传•襄公十二年》“天子求后于诸侯,诸侯对曰:‘夫妇所生若而人,妾妇之子若而人’”中,与其后的“妾妇”相对,故应指嫡妻,当为偏义复词,偏在“妇”,与偏在“夫”的“夫室”相对(详见“丈夫”部分)。又作“主妇”,原指女主人,如《仪礼•士昏礼》:“主妇阖扉,立于其内。”郑注:“主妇,主人之妇也。”对“妾”而言,女主人便是正妻。《战国策•魏策一》:“王亦闻老妾事其主妇者乎?”“新妇”,特指新娘子。《战国策•卫策》:“卫人迎新妇,妇上车。”亦泛指妇女(详见“妇女”部分)。
“中妇”,本指后妃。《大戴礼记•千乘》:“是以母弟官子咸有臣志,莫敢援于外,大夫中妇私谒不行,此所以使五官治执事政也。”《称谓大词典》引王聘珍解诂:“中妇,谓嬖妾。”而袁庭栋先生认为“中妇”之“‘中’如同‘内’指妻一样”(袁庭栋《古人称谓》,第160 页)。二说各有偏误。“中”当特指宫禁之内或朝廷,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赵高用事于中。”因此“中”与君王有关,“中妇”即君王之妻,正如孔广森《大戴礼记补注》所云:“《毛诗序》曰:后妃内有进贤之志,而无险坡私谒之心。”据此,《大词典》概括为“后妃”,是也。“中妇”在唐代以后地位下降,范围扩大,义为妻。李贺《恼公》诗:“月明中妇觉,应笑画堂空。”叶葱奇注:“中妇,指其妻。”
在表示妻妾义上,“妻”“妇”二词有别。1.“妻”一般指士、庶人之正妻。《释名•释亲属》:“士庶人曰妻。妻,齐也,夫贱不足以尊称,故齐等言也。”对“妾”而言,它强调了名分和身份。而“妇”本指妇女,外延较大,所以既可单指正妻,也可泛指妻妾。《礼记•丧服小记》“妇之丧”郑注:“妇谓凡適妇、庶妇也。”对“夫”而言,妻、妾皆为其妇。《礼记•内则》:“夫妇之礼,唯及七十,同藏无间。故妾虽老,年未满五十,必与五日之御……妻不在,妾御莫敢当夕。”此“妇”包括妻与妾。2.“妻”只和“夫”对称。《易•小畜》:“《象》曰:夫妻反目,不能正室也。”因“妇”可指“子之妻”①,故常与“姑”或“舅姑”对称(详见“儿媳”部分)。此“妇”不能换作“妻”。
“室”,本指房屋的内室。因父系氏族公社时期的个体婚制渐次取代族外群婚,娶妻男子由未婚者所住的大房子搬入与妻同居的“室”,故“有室”即有妻,“室”借代引申用于夫称妻(详见“丈夫”部分的“家”条)。《礼记•曲礼上》:“三十曰壮,有室。”郑注:“有室, 有妻也,妻称室。”孔疏:“壮有妻,妻居室中,故呼妻为室。”与表示丈夫义的“家”相对,如《孟子•滕文公下》:“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亦作“室人”。《列子•周穆王》载郑人毙鹿覆 蕉后,“既归,告其室人……室人曰:‘若将是梦见薪者之得鹿邪?诅有薪者邪?今真得鹿,是若之梦真邪?’夫曰:‘吾据得鹿,何用知彼梦我梦邪?’”“室人”与“夫”相对,故为妻的别称。因古代贵族一夫多妻妾,故“室人”可泛指妻妾。汉孔鲋《孔丛子》卷上《记义》:“公父文伯死,室人有从死者。”
“家”,本是住宅的总称。父系氏族公社时期,女子嫁人男方所在的氏族,实际上就是嫁于夫家,有“家”,“家”借代引申为妻对丈夫的称呼。后因社会变革所带来的生产方式及家庭关系的改变,“家”与“室”同为夫对妻之称(详见“丈夫”部分)。《晏子春秋•外篇》:“田无宇见晏子独立于闺内,有妇人出于室者,发斑白,衣缁布之衣而无里裘。田无宇讥之曰:‘出于室为何者也?'晏子曰:‘婴之家也。’”吴则虞案:“‘家’,犹‘室’也,今方言中有谓妻曰‘家里’者。”准此,“室”“家”可组成同义连文“室家”。汉蔡琰《胡笳十八拍》第二拍:“戎羯逼我兮为室家,将我行兮向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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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尔雅•释亲》:“子之妻为妇。”
“俪”,本指配偶,特指妻子(详见“配偶”部分。《大词典》无此项)。又作“伉俪”,本指配偶(详见“夫妻称谓”部分)。上古一般指妻子,不包括妾。《左传•昭公二年》:“晋少姜卒。公如晋,及河,晋侯使士文伯来辞曰:‘非伉俪也,请君无辱。’”孔疏:“言少姜是妾,非敌身对耦之人也。”又《成公十一年》:“妇人怒曰:‘己不能庇其伉俪而亡之,又不能字人之孤而杀之,将何以终?’遂誓施氏。”孔疏:“伉俪者,言是相敌之匹耦。”后合称夫妇(详见“夫妻称谓”部分)。
汉时称妻子为“结发”,它源于古代的一种婚俗。成婚之夕,夫妻以男左女右的方式共髻束发,即将二人的头发系在一起梳成一个顶髻,以示结合。《文选•苏武〈诗四首〉》之二有“结发为夫妻”之语。故原为动宾关系的“结发”引申为丈夫称妻。宋洪适《隶释》卷 六《国三老袁良碑》:“夫人结发。”
“令攸”,贤妻。《古诗纪》卷一四引东汉秦嘉《述昏诗》:“神启其吉,果获令攸。我之爱矣,荷天之休。”“令”有善义,如《诗•小雅•角弓》:“此令兄弟,绰绰有裕。不令兄弟,交相为愈。”郑笺:“令,善也。”“攸”本指女子所嫁之所,《诗•大雅•韩奕》:“为韩姑相攸,莫如韩乐。”郑笺:“相,视。攸,所也。蹶父甚武健,为王使于天下,国国皆至,为其女韩侯夫人姑氏视其所居,韩国最乐。”汉时代 指妻子,不单独使用,只在“令攸”中作为语素出现。亦作“令妻”。《诗•鲁颂•閟宫》:“令妻寿母。”朱熹集传:“令妻,令善之妻。”
“后”,甲骨文作 (粹四〇一),像妇女产子形,即“毓(育)”的古字。引申为天子或帝王,《说文•后部》训为“继体君”,段注:“后之言後也,开韧之君在先,继体之君在後也。析言之如是,浑言之则不别矣。”《诗•商颂•玄鸟》:“商之先后,受命不殆。”郑笺:“后,君也。”《文选•张衡〈东京赋〉》:“惟我后能殖之。”薛综注:“后,帝也。”因“妇人无爵,从夫之爵”(《礼记•特郊性》),故“后”可转指天 子或帝王之正妻,如《礼记•曲礼下》:“天子之妃曰后。”《白虎通• 嫁娶》:“天子之妃谓之后何?后者,君也。天子妃至尊,故谓后也。”又作“王后”,即王者之妻,以别于大名“后”。《左传•桓公八年》:“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礼也。”《白虎通•嫁娶》:“明配至尊,为海内小君,天下尊之,故系王言之,曰王后也。”自汉代建国立邦后,帝王由周天子的别称“王”变为秦始皇所规定的“皇”,故“王后”被“皇后”取代。《汉书•高帝纪下》:“汉王即皇帝位于氾水之阳,尊王后 曰皇后。”也作“正后”。“正”,指嫡妻,为大名;“后”专指帝主之妻,为小名,故“正后”为大名冠小名。《史记•外戚世家》:“汉兴,吕娥姁为高祖正后,男为太子。”亦作“后妻”。“后”,小名;“妻”为通称, 是大名。“后妻”为小名冠大名。《韩非子•亡征》:“后妻贱而婢妾贵,太子卑而庶子尊。”
“夫人”,周代时指诸侯之妻。《礼记•曲礼下》:“诸侯之妻曰夫人。”其得名之由,众说不一。有以为“夫”通“扶”,“夫人”即扶助君王之人或“扶进”媵妾之人。《礼记•曲礼下》“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郑注:“夫之言扶。”《释名•释亲属》:“诸侯之妃曰夫人。夫,扶也,扶助其君也。”《白虎通•嫁娶》:“国君之妻,称之曰夫人何?明当扶进八人,谓八妾也。国人尊之,故称君夫人也。”有以为“夫”指男子,“夫人”即因男子而成人之人。唐慧琳《一切经音义》卷二一“夫人采女”:“因夫以成人,故曰夫人也。”此说皆带有浓重的男尊女卑的封建色彩,且所依据的“夫”的音义不同。比较而言,上古训释均与此时的社会形态及婚姻制度有关,故“夫人”即扶助君王、扶进八妾之人,而中古训释则因注者忽视了婚姻制度的变化,曲解了构词理据。“夫人”自秦汉以来转指列侯之妻。《汉书•文帝纪》:“七年冬十月,令列侯太夫人、夫人、诸侯王子及吏二千石无得 擅征捕。”颜师古注引如淳曰:“列侯之妻称夫人。”唐以后,“夫人”成为高官之妻的封号,如文武官一品及国公之妻为国夫人,三品以上官员之妻为郡夫人,遂而又普及成一般官宦人家对妻子的称呼。唐张彦远《法书要录》卷二引梁袁昂《古今书评》云:“羊欣书如大家婢为夫人,虽处其位而举止羞涩,终不似真。”如今成为普通人对妻子的面称或他称。“夫人”又作“正夫人”。“正”,指嫡妻,为大名;“夫人”,仅指诸侯之嫡妻,为小名,故“正夫人”为大名冠小名。《史记• 卫康叔世家》:“太子伋母死,宣公正夫人与朔共谗恶太子伋。”后代转指普通者的嫡妻,如明凌蒙初《二刻拍案惊奇》卷一五:“昔年徽州商人娶去,以亲女相待。后来嫁于韩相公为次房。正夫人亡逝,相公正为继室,今已受过封诰。”又作“君夫人”。“君”指君王或诸侯,限制“夫人”。用于国人或异国之人称诸侯正妻。《论语•季氏》:“邦君之妻……邦人称之曰君夫人……异邦人称之亦曰君夫人。”
“君”,本用以称呼大夫以上据有土地的各级统治者,可兼指“君”之妻。《礼记•特郊牲》:“妇人,从人者也……夫也者,以知帅人者也……共牢而食,同尊卑也。故妇人无爵,从夫之爵,坐以夫之齿。”故“君”亦为诸侯之妻。《诗•鄘风•鹑之奔奔》:“人之无良,我以为君。”毛传:“君,国之小君。”孔疏:“夫人对君称小君,以夫妻一体言之,亦得曰君。”虽说“夫妻一体”,但在夫权社会中,夫妻实有差等,“小”,地位卑贱,故以“小君”称呼诸侯之妻以别之。《谷梁 传•庄公二十二年》:“癸丑,葬我小君文姜。小君,非君也。其曰君,何也?以其为公配,可以言小君也。”汉时指皇后,如《后汉书• 和熹邓皇后传》:“至冬,立为皇后,辞让者三,然后即位。手书表谢,深陈德薄,不足以充小君之选。”后成为对非亲族关系的长辈或所尊敬者之妻的尊称。《晋书•陶侃传》:“夔妻有疾,将迎医于数百里。时正寒雪,诸纲纪皆难之,侃独曰:’资于事父以事君。小君,犹母也,安有父母之疾而不尽心乎!’乃请行。”此“小君”是随着“君”转指受敬重者而产生此义的。与“小君”形式相似的还有“细君”。《汉书•东方朔传》:“朔再拜曰:‘……归遗细君,又何仁也!’上……复赐酒一石,肉百斤,归遗细君。”颜师古注:“细君,朔妻之名。一说,细,小也,朔自比于诸侯,谓其妻曰小君。”清梁章秬案:“朔不应自称妻名,当从后说,细君即小君也。权德舆诗:‘细君相望意何如。’苏轼《上元侍饮》诗:‘归来一点残灯在,犹有作柑遗细君。’”(梁章柜《称谓录》卷五)又《文选•扬雄〈解嘲〉》:“东方朔割炙于细君。”刘良注:“细君,妻也。”近代后,“细君”转指妾。清俞正燮《癸巳类稿》卷七《释小补楚语笄内则总角义》:“小妻,曰妾……曰细君。”也作“君妇”,小名冠大名,指君王的正妻。《诗•小雅•楚茨》:“君妇莫莫,为豆孔庶,为宾为客。”郑笺:“夢妇谓后也。凡適妻称君妇,事舅姑之称也。”又作“女君”,妾称诸侯正妻,与妾称夫的“君”“男君”相对(详见“丈夫”部分)。因“夫妻一体”,故“君”既可用于妾称夫又 可用于妾称诸侯之正妻,故以“女”加以限制。《仪礼•丧服》:“妾为 女君。”贾公彦疏:“妾,接也。接事適妻,故妾称適妻为女君也。”《释名•释亲属》:“妾谓夫之嫡妻曰女君。”
“妃”,在先秦多指男性的配偶——妻子,上下通称。《说文•女部》:“妃,匹也。”段注:“人之配耦亦曰匹。妃本上下通称,后人以为贵称耳。”《仪礼•少牢馈食礼》:“以某妃配某氏。”郑注:“某妃,某妻也。”《礼记•曲礼下》:“天子之妃曰后。”孔疏:“以特牲、少牢是大夫、士之礼,皆云某妃配某氏,尊卑通称也。”又如《诗•周南•关雎序》:“《关雎》,后妃之德也。”孔疏:“天子之妻唯称后耳,妃则上 下通名。”故“后妃”为小名冠大名结构。而汉注以为“妃”指妻妾或帝王妾。《周礼•天官•九嫔》:“九嫔掌妇学之法,以教九御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各帅其属而以时御叙于王所。”郑注:“凡群妃御见之法,月与后妃其象也。”郑注用“群妃”。《吕氏春秋•季春》“后妃斋戒,亲东乡躬桑”高诱注:“王者一后三夫人。妃即夫人。”这种注释不符合上古实际用例。《战国策•赵策》:“彼又将使其子女谗妾为诸侯妃姬,处梁之宫,梁王安得晏然而已乎?”“妃”与“姬”相对,前为妻,后指妾。《史记•五帝本纪》:“嫘祖为黄帝正妃。”“正”指嫡 妻,同“妃”,二者合为同义连文,专指帝王妻。《左传•隐公元年》:“惠公元妃孟子。”杜注:“言元妃,明始適夫人也。”此为诸侯妻①。汉代以后,“妃”指太子、王侯之正妻。《汉书•卫太子史良娣传》:“太子有妃,有良娣,有孺子,妻妾凡三等。”中古时,“妃”特指帝王的姬妾(详见“妾”部分)。可见,郑注与高注将“妃”“姬”相混②。后人因未明确“妃”古今所指范围的差异,故有误释。清梁章柜《称谓录》卷十《列宫》引马氏《通考》“帝皆四妃,亦称元妃、次妃,惟虞舜娶尧之二女,长娥皇,次女英;舜升天子,娥皇为后,女英为妃”,并认为“是太古皇后列宫并称曰妃,至舜而始有后称,乃以妃位次之耳”。梁氏以为舜以前有妻无妾,故称“四妃”,以后则有妻有妾。这与上古婚制不符。妻妾有别产生于商末(见上),梁氏以今律古,不当。
“内”,古时夫妻男主外、女主内,界线分明,所谓“男不言内,女不言外……外内不共井……内言不出,外言不入”(《礼记•内则》)。故以“内”泛指妻妾,如《左传•襄公二十八年》:“齐庆封好田而耆酒,与庆舍政,则以其内实迁于卢蒲嫳氏,易内而饮酒。”杜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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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元”,本义头,《说文•一部》训为“始”,实为引申义,修饰“妃”,即“始適夫人”。袁庭栋《古人称谓》以“首”训“元”,他说:“由于正妻是家中主妇,诸妇之首,故而又以‘元'相称。”(第169页)此说亦成立。
② 《称谓大词典》设有“帝王之妻”一项,而例证为《文选•曹植〈洛神赋〉》“从南湘之二妃”张铣注:“二妃,湘水神也,谓舜妻娥皇、女英。”其实此妃当是对女神的尊称。类似用法汉时已有,如汉刘向《列仙传-江妃二女》:“江妃二女者,不知何所人也。出游于江汉之湄,逢郑交甫。见而悦之,不知其神人也。”后代亦保留,如唐杨炯《少室山少姨庙碑》:“群仙毕集,众灵咸至,有西华之紫妃,有中黄之素女。”据此可知,张铳注“二妃,湘水神”无误,“妃”即“神”,是对女神的尊称,不必因“谓舜妻娥皇、女英”之语而误以为“妃”指帝王之妻。由此可见,《称谓大词典》应继承《大词典》的做法,将义项“帝王之妻”更换为“女神之尊称”。
实,宝物、妻妾也。”特指正妻。《左传•哀公十五年》:“卫孔圉取大子蒯聩之姊,生悝。孔氏之竖浑良夫,长而美。孔文子卒,通于内。”杜注:“通伯姬。”“伯姬”即蒯聩之姊、孔文子之妻。“内妇”,同义连文,特指卿大夫之嫡妻。汉刘向《列女传•晋赵衰妻》:“赵衰许诺,乃逆叔隗与盾来,姬以盾为贤,请立为嫡子,使三子下之。以叔隗为内妇,姬亲下之。”“内子”,小名冠大名,特指卿大夫之嫡妻。《释名•释亲属》:“卿之妃曰内子。子,女子也。”《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赵姬)以叔隗为内子,而己下之。”杜注:“卿之嫡妻为内子。”此为叙称。也可用于他称。《晏子春秋•杂下》:“公见其妻曰:‘此子之内子邪?’晏子对曰:‘然,是也。’”诸侯之妻称“内主”。《左传•昭公三年》:“若惠顾敝邑,抚有晋国,赐之内主,岂惟寡君,举群臣实受其祝。”杨伯峻注:“正夫人为内宫之主,故云内主。”内主替丈夫主内,所“主”的对象是家族中的仆役、家臣、婢妾、未成年子女和宗妇等人,在丈夫面前,仍处于卑下地位。后泛称妻子,如《太平广记》卷二四二《李睨》:“(逢年)谓益府户曹李睍曰:‘逢年家无内主, 漫落难堪。儿女长成,理须婚娶,弟既相狎,幸为逢年求一妻焉。’”先秦时,单言“主”,则表示对公卿大夫之妻的敬称。《国语•鲁语下》:“季康子问于公父文伯之母曰:……‘虽然,肥愿有闻于主。’”韦昭注:“大夫称主,妻亦如之。”“内舍”本指内室,妇女所居,故指代一般人的妻子。汉陈琳《饮马长城窟行》:“作书与内舍:便嫁莫留住。”
“孺人”,大夫之妻。《礼记•曲礼下》:“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孺”,本义小孩,《说文• 子部》训为“乳子”。因乳子为己身骨肉,故引申为亲近。《诗•小雅•常棣》:“兄弟既具,和乐且孺。”毛传:“孺,属也。”孔疏:“和而甚忻乐,且复骨肉相亲属也。”“亲属”即亲近。“孺人”即亲近之人, 特指犬夫妻。后成为丈夫对妻子的通称。《文选•江淹〈恨赋〉》:“左对孺人,顾弄稚子。”《称谓大词典》释为“有功名者对妻子的通称”。如果结合实例,就可以看出此解片面。明洪楩《清平山堂话本•简贴和尚》:“我今在长安试过了倒夜了归来。急去传语孺人:不到夜,我不归来!”又“宇文绶赶上来叫:‘孺人,我归了!’浑家不睬。”可见,“孺人”即“浑家”,后者是唐以来民间对妻子的称呼。清钱大昕《恒言录》卷三《亲属称谓类》:“称妻曰浑家,见郑文宝《南唐 近事》。”《水浒传》通称妻为“浑家”。由此可见,“孺人”应为妻之通 称。唐时,“孺人”又指王妾,如《资治通鉴•唐玄宗天宝十一载》: “棣王琰有二孺人,争宠。”胡三省注:“唐制,县王有孺人二人,视正 五品。”宋至明清,成为官宦之母或妻的封号。明陆容《菽园杂记》卷 一三:“孺人在古,夫称其妇之辞,今既以为命妇封号,则不可僭。”亦 通用为妇人的尊称。明凌蒙初《拍案惊奇》卷二九:“杨老妈道:'孺 人怎如此说?宅上虽然清淡些,到底是官宦人家。’”此“孺人”是对 幼谦之母张妈妈的尊称。“孺人”作命妇封号及尊称义当与其本是 贵称(即大夫之妻)有关。
诸侯妻的谦称是“寡小君”,既用于诸侯国臣民对他国谦称本国 •国君之正妻,也用于国君正妻对他国诸侯的自称。《论语•季氏》:“邦君之妻,君称之曰夫人,夫人自称曰小童,邦人称之曰君夫人,称诸异邦曰寡小君。”《礼记•曲礼下》:“夫人自称于天子曰老妇,自称于诸侯曰寡小君。”孔疏:“君之妻曰小君,而云寡者,亦从君为谦也。”“寡君”即寡德之君,“寡小君”即寡德之小君,用作谦词。又作“小童”,诸侯妻面对诸侯的自谦。汉班固《白虎通•嫁娶》:“自称小童者,谦也。言己智能寡少,如童蒙也。”《礼记•曲礼下》:“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夫人……自称于其君曰小童。”孔疏:“其与夫言自谦称为小童,若未成人,言无知也。”作谦称的词还有“婢子”。“婢”本指女奴,“子”,词缀。“婢子”,附加式结构,因“妾”较嫡妻地位低贱,故可指妾(详见“妾”部分)。可用于自谦。《礼记• 曲礼下》:“自世妇以下,自称曰婢子。”此为天子妃妾的自谦。《左传 •僖公十五年》:“穆姬闻晋侯将至……曰:’上天降灾,使我两君匪以玉帛相见,而以兴戎。若晋君朝以入,则婢子夕以死;夕以入,则朝以死。唯君裁之。’”此为诸侯夫人的自称;又《僖公二十二年》怀嬴谓晋太子圉曰:“寡君之使婢子侍执巾栉,以固子也。”此为太子正妻的自称。“箕帚妾”也用作谦称。《史记•高祖本纪》:“臣有息女,愿为季箕帚妾。”此为谦称自己将为人妻的女儿。
“嫔”,本为妇女的美称,特指亡妻。《广韵•真韵》:“嫔,妻死曰嫔。”《礼记•曲礼下》:“生曰父,曰母,曰妻;死曰考,曰妣,曰嫔。”
(四)妾
在一夫多妻妾制下,“妾”得名多与卑贱的身份、众多、副属等义素有关。1.源于女奴。“妾”本指女奴,因其为妾的主要来源,故引申为妾。2.源于婚俗媵制,如“媵”“娣”。3.源于美女及宠幸,如“姬”“嬖”。4.源于单音词进入复音词后义素的蜕变过程。“妻”“妃”原指正妻,当受“小、下、庶、外”或“次、二、下”等词的修饰时, 原义素因受干扰而脱落了正嫡义素,成为妾的同义词。5.源于众多和附属义。与妻相比,妾数不定,故以表示众多义的“庶”代指;“簉、 属妇、傍妻、辅妻”皆含附属义,可代指身处其位的妾。6.源于卑称。“孺子”本指幼孩,因其无识,故成为汉时诸妾的一种称谓。7.源于宫中女官名。如“嫱”“嫔”“御人(妻)”。8.源于美称。“良人”可作为妻妾对丈夫的美称,亦可成为汉时诸妾的一种称号。9.源于居处。因“侧室”为姬妾所居,故以地代人。
“妾”,是表示非正妻的常用称谓,上古至近代,一直使用,常用于总称。《易•鼎》:“得妾以其子,无咎。”孔疏:“妾者,侧媵,非正室也。”甲骨文作孑 (前四•二五•七),金文作 (克鼎),目前对此字形的分析结果尚不一致。《甲骨金文字典》认为形同小篆,《说文》分析为从辛从女,训为“有罪女子给事之得接于君者”。郭沫若认为“女”字上有表示镂刻工具剖刚的象形符号,“古人于异族之俘虏或同族中之有罪而不至于死者,每歸其额而奴使之”,所以“转为愆罪之意”,“余谓此即蘇形之会意也。有罪之意无法表示,故借黯刑以表现之;縣刑亦无法表现于简单之字形中,故借施黯之刑具剖剧以表现之”(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释支干》,《郭沫若全集•考古编》卷一,第184—186页)。虽然析字不同,但释义相同,即“妾”源于女俘、女奴。因“妾”在卜辞中指商王配偶,如《合集》二三八六“示癸妾妣甲”等,故赵诚先生认为“妾”字“从▽从女,表示出嫁的女子做了头饰,由大姑娘变成了媳妇,所以引申用来表示配偶之义,是非常自 然的现象”(赵诚《甲骨文与商代文化》,辽宁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 128页)。此说有以今律古之嫌,因为女子出嫁变换发形的习俗在殷商时是否存在过不得而知。其实,“妾”在殷商卜辞中既指商王配偶,也指女奴,二者并不矛盾。从“妻”的造字理据看,与掠夺婚有关(觅上)。既然是通过野蛮手段被逼为人妻,可见其原有的身份也不一定高贵。同理,“妾”虽然既是出卖体力的奴隶,也可能成为主人 泄欲的性奴隶,但只要受主人宠爱,也可成为配偶。在甲骨文中,“妾”与“爽、母、妻”同,无贵贱、尊卑之别,这与商代中后期的多妻制有关。如“示癸妾妣甲”(《合集》二三八六)又作“示癸爽妣甲”(《合集》二三三。八),“妾”与“爽”同义。再如“御方于河妻”(《合集》六八六)又作“辛丑卜,于河妾”(《合集》六五八),“河妾”即“河妻”,是 高祖河的配偶。又如“侑于王亥母”(《合集》六七二七)又作“…… 于王亥妾”(《合集》六六。), “王亥妾”即“王亥母”,为高祖王亥的配偶。据考证,从中丁到武丁,共有七王,其中六王的配偶不只一位,可见此时已进入多妻制时代。胡厚宣认为“殷王乃行一夫一妻兼一夫多妻”,“殷代之婚姻制度,在上甲以后大戊以前为一夫一妻;自中丁之后以迄帝辛为一夫多妻”(胡厚宣《殷代婚姻家族宗法生育制度考》,《民国丛书》第1编第82册,上海书店1989年,第3、28页)具体情况见下表。
甲骨文所见有配偶的先公先王及先妣名称一览表
先公先王 卜辞 示壬 大乙 大丁 大甲 卜丙 大庚 大戊 中丁 且乙 且辛 羌甲 且丁 小乙 武丁 且甲 康丁 武乙 文丁 伊尹
史记 主壬 主癸 成汤 太丁 太甲 外丙 太戊 仲丁 祖乙 祖辛 沃甲 祖丁 小乙 武丁 祖甲 庚丁 武乙 文丁 伊尹
先妣名称 甲骨卜辞金文 妣庚 妣甲 妣丙 妣戊 妣辛 妣甲 妣壬 妣己 妣己 妣甲 妣庚 妣甲 妣庚 妣戊 妣戊 妣辛 妣戊 妣癸 伊母
妣癸 妣庚 妣庚 妣己 妣己 妣辛 * 黄贞
妣壬 妣庚 妣癸 伊贞
(摘自朱彦民《殷卜辞所见先公配偶考》,《历史研究》2003年第6期,第12页)
这些配偶全都在祭祀卜辞中出现,且基本上均由商王来祭祀:
己卯卜,贞,王宾中丁爽妣己,翻,亡尤。(《合集》三六二三二)
癸酉卜,尹贞,王宾中丁爽妣癸,翌,亡尤。(《合集》二三三三○)
已未卜,贞,王宾祖乙爽妣已,乡日,亡尤。(《合集》三六二三九)
庚申卜,贞,王宾祖乙爽妣庚,乡日,亡尤。(《合集》三六二四五)
由此可见,这些配偶的地位是相等的,它体现了商代早期多妻制的特点,与西周以来王室所实行的一妻多妾制不同。在商代葬俗中亦反映出多妻的平等地位。1985年1月在山西灵石县旌介商代墓地挖掘的一号墓中,有一椁三棺整齐排列,尺寸略同。中间一棺为男性墓主,仰身直肢;两侧两棺各为女性,都侧身面向男性墓主。三人头部或腰部都放有玉器(山西考古研究所、灵石县文化局《山西灵石旌介村商墓》,《文物》1986年第11期,第1—18页)。这显然是一夫双妻的贵族合葬墓。从双妻的随葬品数量相当来看,其生前的身份无主次之别。故商代多妻制“是父权获得统治之后而母权尚未完全衰落时期的多妻制,也可以说是有着一定母权影响的多妻制”(赵诚《甲骨文与商代文化》,第132—133页)。
商末,这种现象有所变化。《史记•殷本纪》:“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帝乙崩,子辛立,是为帝辛,天下谓之纣”,启母贱,应为非正妻;辛母正后,当是正妻。因此,《说文》对妾的解说反映的应该是商末以后的事。“汉朝时候的人有‘殷道亲亲’的说法,认为殷商时期还没有嫡庶的区别,所以王位继承时可以‘兄终弟及’……商王多妻。在众多的妻子中,还没有后世那样的嫡妻、庶妾的区别,也就无所谓嫡长子才能继承王位的问题。殷商末年,随着王权的强化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在婚俗上才有了嫡庶区别的萌芽。”(晁福林《先秦民俗史》,第142页)
周代后,宗法制强化了一夫多妻妾制①,使妻妾成为有高下尊卑之别的两个等级。“妾”的来源除了以上所提到的女俘、女奴外,还包括罪犯之妻汝:及贫家出卖的妻女,不幸的遭遇和卑贱的社会地位使她们不仅没有姓氏,还被任意买卖或赠送,不得受聘。《左传•昭公元年》:“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左传•僖公十七年》:“惠公之在梁也,梁伯妻之。梁嬴孕过期,卜招父与其子卜之。其子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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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过去人们拘泥于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多妻制是富人和显贵人物的特权”(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8页),将社会学的一夫多妻制概念与一夫多妻妾制混为一谈。一夫多妻制源于原始社会,表现为妻子与丈夫的婚姻关系不稳定,众妻的地位相当,无尊卑之别;一夫多妻妾制则表现为妻贵妾贱,等级分明。自商末,统治阶级的婚姻状况应是一夫多妻妾。参见彭卫《汉代婚姻形态》(第213页)。袁庭栋《古人称谓》也认为“一夫多妻制”是不严格的习惯说法(第134—135页)。
生一男一女。'招曰:‘然。男为人臣,女为人妾。’故名男曰圉,女曰妾。及子圉西质,妾为宦女焉。”杜注:“不聘曰妾。”晋惠公之女就是以罪人之女的身份入秦为妾的。《左传•成公十一年》:“声伯之母不聘。穆姜曰:‘吾不以妾为姒。’生声伯而出之。”妾因非聘娶,故可随时被逐出。《白虎通•嫁娶》认为:“所以不聘妾何?人有子孙,欲尊之,义不可求人为贱也。”甚至断言:“妾虽贤,不得为適。”由此可知妻妾之间的鸿沟是难以逾越的。
“妾”与其他语素组成的同义词有:1.“妾妇”,小名冠大名。《左传•襄公十二年》:“天子求后于诸侯,诸侯对曰:‘夫妇所生若而人, 妾妇之子若而人。’”杜注:“言非適也。”2.“婢妾”。《辞源》释为“小妻,使女”,而《大词典》《称谓大词典》都以妾和使女作注。例证为:
① 后妻贱而婢妾贵,太子卑而庶子尊。(《韩非子•亡征》)
② 马不食粟,婢妾不衣帛,此告不足之至也。(《墨子•七患》)
③ 而君之后宫以百数,婢妾被绮穀,馀粱肉,而民褐衣不完,糟糠不厌。(《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
④ 妇女被罗纨,婢妾曳缔纹。(汉桓宽《盐铁论•刺权》)'
⑤ 而霖性粗暴,闺门之内,婢妾之间,多所残害。(《三国志•魏书•王霖传》)
若细加分析,可以将以上五例分为二类:第一类,①②表示妾义。例①中的太子与庶子对文,说明嫡庶颠倒的社会现象;与此相应,“后妻”与“婢妾”对举,则表明与指君王之正妻的“后妻”相对的“婢妾”应指妾。例②说的是在“凶饥存乎国……人君彻鼎食五分之五”的情况下,本应“衣帛”之婢妾不能如前了。因为使女是否能享受锦衣玉食的生活待遇并不能成为“不足”的标志,所以此婢妾当指妾。考之于文献,可以发现当“婢”与相关词语组成合成词时,“婢”有妾义,但一般不单独使用。《礼记•檀弓下》:“如我死,则必大为我棺,使吾二婢子夹我。”郑注:“婢子,妾也。”《列女传•周主忠妻》:“周主忠妾者,周大夫妻之媵妾也。大夫号主父,自卫仕于周,二年且归。其妻淫于邻人,恐主父觉……使媵婢取酒而进之。媵婢心知其毒酒也……既已,妻恐媵婢言之,因以他过笞欲杀之,媵知将死,终不言。”“媵妾”“媵婢”同指一人,故“媵”“婢”同“妾”。这种用法可以 通过后代文献资料得以证实。《尔雅•释鱼》“蹶”郭璞注:“小鱼也……俗呼为鱼婢,江东呼为妾鱼。”唐白居易《禽虫十二章》诗之三“江鱼群从称妻妾”自注:“江沱间有鱼,每游辄三,如媵随妻,一先二 后,土人号为婢妾鱼。”《尔雅翼•释鱼二》:“绷歸……今人谓之旁 皮鲫,又谓之婢妾鱼,盖其行以三为率。一头在前,两头从之,若媵 妾之状,故以为名。”“鱼婢”“妾鱼” “婢妾鱼”具体形象,其中“婢 妾鱼”中的“婢”与“妾”同义。从字的本义来看,“妾”地位高于婢 (婢女),但二者出身皆源于“女之卑者”(《说文•女部》),而且, 当“婢(婢女)”受到主人青睐时,也可以升为妾,故“婢”有时可以 混同于妾。第二类,③④⑤表示使女义。例③上言平原君后宫妻 妾众多,下言“婢妾被绮穀”。首先从逻辑上看,此“婢妾”当指使 女。其次,连微贱的使女都享受着荣华富贵,可见平原君奢靡无 度。例④揭示了富商家中奢侈的生活,“妇女”与“婢妾”对举,前 者当指富商之妻妾,身着质地贵重的罗纨(丝织物);后者当指使 女,身着较略次于罗纨的缔纹(细麻)。例⑤“闺门”本指妇人住 所,此处代指妇人,指王霖的妻妾;与此相对的婢妾当指使女,此时 的“婢妾”也为同义连文。总之,“婢妾”当两训:妾;使女。《辞源》 注释较为合理。3.“女妾”,大名冠小名。《汉书•五行志》:“内为 后宫女妾之害,外为诸夏叛逆之祸。”4.“媵妾(妾媵)” “姬妾”“娣 妾”,分别见下“媵”“娣” “姬”诸条。
“媵”,本有陪送出嫁义。《尔雅•释言》:“媵,送也。”《左传• 僖公五年》“以媵秦穆姬”杜注:“送女曰媵。”引申为陪嫁者,泛指。《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昔秦伯嫁其女于晋公子,令晋为之饰装,从衣文之媵七十人。”可特指随嫁己身的侄女、妹妹,同姓国的女子及其侄女、妹妹,相当于“妾”。《诗•召南•江有汜序》:“《江有汜》,美媵也,勤而无怨,嫡能悔过也。”孔疏:“媵谓妾也。谓之媵者,以其从嫡以送为名。”而《称谓大词典》云:“古时贵族嫁女,以姪娣从嫁称媵。”将从嫁的同姓诸侯国之女排除在外,释义偏颇;《大字典》 则为泛指“古代随嫁的女子和男子”,未标出“媵”的特指义。《仪礼• 士昏礼》:“媵御係。”郑注:“古者嫁女必娣姪从,谓之媵。姪,兄之子。娣,女弟也。”“媵”是周代宗法制下一夫多妻妾制的变相产物。媵制起源较早,它是原始社会的族外群婚向对偶婚演变中的一种过渡形式。在父系氏族公社时期,同一氏族的成年女子嫁给另一个有婚姻关系的氏族中的成年男子,以后所嫁男方由若干个固定为一人,这样就形成了群婚单方面保存于男子的事实。其中有姊妹同嫁一夫的现象,即与长姊结婚的男性有权把她的达到一定年龄的姊妹也娶为妻。《尸子》卷下就记载了帝尧嫁二女于舜之事,“妻之以皇,媵之以英”。《易•归妹》:“归妹以娣,跛能履。”孔疏:“妹而继姊为娣,虽非正配,不失常道。”这实际上就是媵制的体现。周代时,媵制发展成熟,由姊妹同嫁一夫扩展到姑姪及同姓国的姊妹和姑姪同嫁一夫,即女方不仅以侄女和妹妹随嫁,而且还需要两个与女方同姓之国送女儿及其侄娣相从,一共九人,其中八位随嫁者均为“媵”,从属于嫡。这种婚制盛行于周代诸侯的婚配中。《公羊传•庄公十九年》:“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姪娣从。姪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诸侯不再娶。”①《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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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人对汉儒“一聘九女”说提出质疑,甚至对媵制予以否认,认为此说是汉儒嫁接想象而成。参见陈筱芳《春秋婚姻礼俗与社会伦理》,巴蜀书社2000年,第23—34页。
记•晋世家》:“重耳母,翟之狐氏女也。夷吾母,重耳母女弟也。”此为姊妹同嫁晋献公。关于卿大夫的婚配是否也遵循媵制,学术界看法不一。《白虎通•嫁娶》持反面意见,“卿大夫一妻二妾者何?尊贤重继嗣也。不备姪娣何?北面之臣贱,势不足尽人骨肉之亲。”但有例证实他们同封建诸侯一样可娶妻之妹和侄女作妾。《左传•文公七年》:“(鲁国大夫)穆伯娶于莒,曰戴己,生文伯;其娣声己,生惠叔。”此为姊妹同嫁一夫。又《襄公二十三年》:“初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姪。”此为姑侄同嫁一夫。可见,媵制是存在于上层贵族之间的一种婚姻制度,它是嫡长子继承制的保障,旨在确保有众多的子嗣继承爵位,是血缘宗法制的补充。同时,这种选本族亲属为媵的做法,也可以防范妻妾之间产生妒忌。正如《白虎通• 嫁娶》所总结的那样,“天子诸侯一娶九女者何?重国广继嗣也…… 备姪娣从者,为其必不相嫉妒也……娶三国女何?广异类也。恐一国血脉相似,俱无子也”①。有鉴于此,媵“承事嫡”(《释名•释亲》),与“妾”混言为一,如《国语•齐语》“陈妾数百”韦昭注:“姪娣之属皆移妾。”《诗•召南•江有汜序》:“《江有汜》,美媵也。”孔疏: “媵谓妾也。”但因其出身贵族,经过聘娶,地位明显高于妾。《礼记 •丧大纪》“(大夫)抚姪娣”是说随嫁的姪娣死后,其夫尚要为其行抚尸礼,这充分表明“媵”较妾显贵。战国时期,社会制度急剧变革使属于原始婚俗的媵制逐渐退出婚姻制度的历史舞台,因为它“不仅限制了可提供妇女的数量,而且实际违反了封建时期辈分原则思想”(冯汉骥《中国亲属称谓指南》,第47页),所以“从西汉初年起,就没有再发现这方面的记载,无论是皇室中的媵婚还是贵族中的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