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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于周代天子的妻妾数,说法不一。《公羊传•成公十年》何休注:“惟天子娶十二女。”《礼记•昏义》:“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 八十一御妻。”
婚都没有”(同上)。不过,媵制在后代有余续,如妻死,妻妹续弦的婚俗。但“媵”已不再实指,而泛指为妾,一般不单独使用,常与“妾”“婢”构成同义连文。《汉书•平帝纪》:“其出媵妾,皆归家得嫁,如孝文时故事。”《大词典》及《称谓大词典》据颜师古注“媵妾,谓从皇后俱来者也”,以“陪嫁的女子”训释“媵妾”。这有悖于媵制的发展史。西汉末年,媵制早已衰亡,文献中未见王莽女是在有媵相随的情况下嫁于汉平帝的材料,更何况在大一统的局面下,与女方同姓的另外两国的姪娣到何处去寻求呢?所以汉代以后,“媵”指妾。《列女传•周主忠妻》:“周主忠妾者,周大夫妻之媵妾也……主父至,其妻 ……使媵婢取酒而进之。”“媵妾”也作“妾媵”“媵婢”。《列子•杨朱》:“(卫端木叔)行年六十,气干将衰,弃其家事,都散其库藏、珍宝、车服、妾媵。”《列女传•周主忠妻》:“妻恐媵婢言之,因以他过笞,欲杀之。”然而,“媵”“婢”指妾时,一般不单用。
“娣”,本指媵婚制下陪嫁己身之妹,属媵,相当于妾。《国语•晋语一》:“(献公)获骊姬以归,立以为夫人,生奚齐。其娣生卓子。”韦昭注:“女子同生,谓后生为娣。”也可全称媵为“姪娣”。《礼记• 曲礼下》:“国君不名卿老世妇,大夫不名世臣姪娣。”孔疏:“姪是妻之兄女,娣是妻之妹,从妻来为妾也。”在媵中,因“娣”的辈分较姪高,故可泛指陪嫁女子,与正妻相对,与妾相当。《诗•大雅•韩奕》:“韩侯取妻,……诸娣从之,祁祁如云。”毛传:“诸娣,众妾也。”随着媵制的衰落,姊妹同嫁一夫的婚俗为异姓女子同嫁一夫的婚俗所替代,“娣”沦为妾,二者可合为同义连文。《汉书•元后传》:“岁余,会皇太子所爱幸司马良娣病,且死,谓太子曰:‘妾死非天命,乃诸娣妾良人更祝诅杀我。'太子怜之,且以为然。及司马良娣死,太子悲恚发病,忽忽不乐,因以过怒诸娣妾,莫得进见者。”后泛指妹妹(详见“妹”部分)。
“姬”,原有美女义(详见“美女”部分),易被天子、权贵及富贾纳为妾,故《集韵•之韵》训为“妾称”。汉董仲舒《春秋繁露•爵国》:“故天子立一后,一世夫人,中左右夫人,四姬,三良人。”此为天子诸妾中的一个等级。汉韩婴《韩诗外传》卷二:“楚庄王听朝罢晏,樊姬下堂而迎之。”此为诸侯妾。《史记•吕不韦列传》:“秦昭王……以其次子安国君为太子……安国君有所甚爱姬,立以为正夫人,号曰华阳夫人。”此为太子妾。又《秦始皇本纪》:“庄襄王为秦质子 于赵,见吕不韦姬,悦而取之,生始皇。”此为富贾之妾。“姬”与“妾”可合成同义连文“姬妾”。汉刘珍等《东观汉记•下邳惠王衍传》:“下邳王被病沈滞之疾,昏乱不明,家用不宁。姬妾嫡庶,诸子分争。”然而“姬”所指范围小于妾,一般指豪门大户内有色艺或得宠的妾,如汉荀悦《申鉴》卷四《杂言上》:“妾媵盈宫,非无爱幸也……卫姬色妾,非爱也,任之也。”后代有“伎妾”一词与此同义,如《晋书• 国宝传》:“后房伎妾以百数,天下珍玩充满其室。”
“庶”,煮的古字,假借为众多(详见“百姓”部分),在宗法制度下的一夫多妻妾时代,正妻只有一位,而妾很多,故引申为妾,与“嫡 (適)”相对。《列子•力命》:“齐公族多宠,嫡庶并行。”
“嬖”本为宠爱义,《说文•女部》训为“便嬖,爱也”。代指宠妾,即以媚色事人得幸者。《广韵•霁韵》:“嬖,爱也,卑也,妾也。”《逸周书•时训解》:“蚯蚓不出,嬖夺后。”《辞源》《大词典》《称谓大词典》均未设列此项,只有泛指义“被宠爱的人” 。
“妃”,一般通称妻子,后为贵称(详见”妻子”部分)。中古以后,转指帝王之妾。《字汇•女部》:“妃,嫔御之贵次于后者。”上古时,“妃”在“二妃”“次妃”“下妃”“少妃”中,表示君王所娶的女子的义素在构词中脱落。《左传•昭公八年》:“陈哀公元妃郑姬生悼大子偃师,二妃生公子留,下妃生公子胜。”又《昭公二十八年》:“吾闻之,甚美必有甚恶,是郑穆少妃姚子之子,子貉之妹也。”《史记•殷本纪》:“殷契,母曰简狄……为帝喾次妃。”“二”即贰,同“次”。
《仪礼•特牲馈食礼》“亚献尸”郑注:“亚,次也。次,犹贰。”“次”, 降一等。“下”有贱义。《左传•襄公二十三年》:“下妾不得与郊吊。”杜注:“下,犹贱也。”“少”,相对于正妃而年少。
“侧室”,本指若干房屋之中正室旁侧的房间,为妾所居,故汉时代指妾。《汉书•南粤传》:“朕,高皇帝侧室之子。”颜师古注:“言非正嫡所生也。”《称谓大词典》以《宋书》和《资治通鉴》为例,晚矣。亦作“后宫”,本是嫔妃所居住的宫殿,如《文选•宋玉〈登徒子好色赋〉》:“玉为人体貌闲丽,口多微辞,又性好色,愿王勿与出入后宫。”借指嫔妃。《晏子春秋•外篇》:“景公赏赐及后宫,文绣被台榭,菽粟食凫腸。”又作“宫妇”。《韩非子•外储说右上》:“宫妇不御者出嫁之。”
“属妇”即“属于人”之“妇”,言妾。《书•梓材》:“无胥戕,无胥虐,至于敬寡,至于属妇。”孔传:“至于存恤妾妇。”陆德明释文:“属妇……妾之事妻也。”孔疏:“经言’属妇’,传言’妾妇’者,以妾属于人,故名属妇。”
汉代后,产生了一些表示妾义的词。1.“傍妻”,妾的别称。“傍”,本义靠近,《说文•人部》训为“近”,引申为辅佐。汉贾谊《新书•胎教》:“成王生,仁者养之,孝者襁之,四贤傍之。”“傍妻”辅助正妻,动宾关系。借称妾。《汉书•元后传》:“(后父)禁有大志,不修廉隅,好酒色,多取傍妻。”清赵翼《陔馀丛考》卷三六《如夫人、小妻、傍妻、下妻、少妻、庶妻》:“小妻、傍妻、下妻、少妻、庶妻,皆妾之称也。”2.“辅妻”,指在居延边塞屯戍地区的屯田官吏在正妻之外所 纳的妾。构词同“傍妻”。《居延汉简甲乙编》简二九•二:“吞胡隧长张彭祖符……辅妻南来年十五岁。”3.“小妻”“小妇”,通行于两汉四百年中。“小”,地位卑贱。“妻”入“小妻”之词后产生蜕变义,泛指男子所娶的女子(详见第三章第三节“偏正式合成词”部分)。“妇”,泛指妻妾。《汉书•佞幸传》:“(张彭祖)为其小妻所毒薨。”又《元后传》:“(王)凤知其小妇弟张美人已尝适人。”颜师古注:“小妇,妾也。弟谓女弟,即妹也。”4.“下妻”之“下”,卑贱。大约岀现于西汉后期。《汉书•王莽传》:“汉氏刘子舆,成帝下妻子也。”颜师古注:“下妻犹言小妻。”5.“庶妻”,始见于东汉。《三国志•蜀书•马超传》:“超女配安平王理。”裴松之注引《典略》曰:“初超之入蜀,其庶妻董及子秋,留依张鲁。”“庶”指妾,“妻”本指正妻,在此无实义,故“庶妻”为偏义复词。6.“外妇”“外妻”。“外”,本义疏远(详见“亲属总称”部分),引申为非正式的。’《史记•齐悼惠王世家》:“齐悼惠王刘肥者,高祖长庶男也。其母外妇也,曰曹氏。”汉刘向《列女传•宋鲍女宗》:“女宗者,宋鲍苏之妻也,养姑甚谨。鲍苏仕卫三年 而娶外妻。”
“篷”,本有副属义,《周礼•夏官•戎仆》:“戎仆掌驭戎车,掌王悴车之政。”郑注:“悴,副也。”代指处于副属地位的妾。《左传•昭公十一年》:“僖子使助薳氏之簉。”杜注;“簉,副倅也。薳氏之女为僖子副妾。”孔疏:“礼有副车、悴车,皆谓副贰之车也。簉亦副悴之意。妻为正適,妾为副贰,薳氏之女先为副贰,别居在外。”
下面是一组表示身为宫中女官的妾的词。“嫡”,《说文新附•女部》训为“妇官”。“嫔”“御”,亦为宫中女官,地位渐次。《左传•哀公元年》:“今闻夫差,次有台榭陂池焉,宿有妃嫱嫔御焉。”孔疏:“《曲礼》云:‘天子之妃曰后’……嫱在妃下,次于妃也。《周礼》有九嫔、女御。以有四名,分为三等,故言妃嫱贵者,嫔御贱者,皆妇官之名。《周礼》无嫱,盖后世为之名。”“嫔”本是妇人美称。《周礼• 天官•大宰》:“七曰嫔妇。”郑注:“嫔,妇人之美称也。”特指天子妾中的一类。《释名•释亲属》:“天子妾有嫔。嫔,宾也,诸妾之中见宾敬也。”“御”,有侍寝义。《周礼•天官•叙官》“女御”郑注:“御犹进也,侍也。”借代引申为天子众妾中最低一等的女官名。亦作 “御人”“御女”。《汉书•王莽传下》:“美人二十七,视大夫;御人八十一,视元士。”《淮南子•时则训》:“东宫御女青色,衣青采,鼓琴瑟。”三者皆为帝王姬妾。“妻”,本指正妻,有时特指周代宫中女官,相当于“御”,故可合成连文“御妻”。《礼记•曲礼下》:“天子有后, 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郑注:“妻,八十一御妻。”“良人”,本指贤良正派之人,可用于妻妾称夫(详见“丈夫”部分),西汉时成为嫔妃的称号。《汉书•外戚传序》:“汉兴,因秦之称号,帝母称皇太后,祖母称太皇太后,適称皇后,妾皆称夫人。又有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少使之号焉。”又《孝昭上官皇后传》:“(上官)安醉则裸行内,与后母及父诸良人、侍御皆乱。”颜师古注:“良人谓妾也。”《称谓大词典》未设此项。又作“良娣”,汉代太子诸妾中的一等。《汉书•卫太子史良娣传》:“太子有妃,有良娣,有孺子,妻妾凡三等。”亦作“孺子”,本指幼儿,从男尊女卑的封建观念来看,女子如幼儿无识,故以之表示对女性的轻视①。《战国策•齐策三》:“齐王夫人死,有七孺子皆近。”《艺文志》收有《诏赐中山靖王子哙及孺子妾冰未央材人歌诗四篇》,颜师古注:“孺子,王妾之有品号者也。”“孺子”与一字之差的“孺人”不同,后者指大夫之妻(详见“妻子”部分)。
关于《诗•邶风•柏舟》“忧心悄悄,愠于群小”中“小”是否指妾,古今注释皆不同。《柏舟序》:“言仁而不遇也。卫顷公之时,仁人不遇,小人在侧”,毛传“君近小人,则贤者见侵害”,郑笺“群小,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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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此类表达还有:《史记•高祖本纪》“此非儿女子所知也”的“儿女子”,是对吕媪的蔑称;又《淮阴侯列传》“吾悔不用蒯通之计,乃为儿女子所诈”的“儿女子”,是对吕后的蔑称;《文选•曹植〈赠白马王彪〉》诗“忧思成疾殊,无乃儿女仁”的“儿女”,是对妇女的蔑称;《史记•陈丞相世家》“儿妇人口不可用”的“儿妇人”,是吕后对其妹吕媭的蔑称。总之,“儿女子、儿女、儿妇人”皆表示幼稚无识的女子。
小人在君侧者”,孔疏“言仁人忧心悄悄然,而怨此群小人在于君侧者也”,皆以为"小”指小人,《大字典》《大词典》采用此说。朱熹《诗集传》以为此诗为妇人之诗,他说:“妇人不得于其夫,故以柏舟自比……《列女传》以此为妇人之诗。今考其辞气,卑顺柔弱,且居变风之首,而与下篇相类,岂亦庄姜之诗也欤?”故“群小,众妾也”。《辞源》《称谓大词典》及袁庭栋先生均采用此说(袁庭栋《古人称谓》, 第167页)。但朱氏仅以孤证为据难以令人信服。“小”常用作妾是中古以后的事。
七 与丈夫有关的亲属
(一)公婆
公婆称谓大多源于姑舅表婚制下本指母之兄弟或父之姊妹的“舅”“姑”。
1.合称
对丈夫的父母,一般合称为“舅姑”。《仪礼• 士昏礼》:“质明,辇见妇于舅姑。”亦作“姑公(妐)”。《释名•释首饰》:“故里语曰:‘不瘠不聋,不成姑公。’”《吕氏春秋•遇合》:“姑妐知之,曰:‘为我妇而有外心,不可畜。’因出之。”亦作“姑嫜”。汉陈琳《饮马长城窑行》:“作书与内舍:‘便嫁莫留住。善事新姑嫜,时时念我故夫子。’亦作“尊章”。《汉书•广川惠王刘越传》:“背尊章,嫖以忽。”颜师古注:“尊章犹言舅姑也。”据颜注,原文“尊章”后当有“姑”字,其实 这是一种同意域相关项的偏举现象。这种现象“是指能为特定语句的实际语意范畴所容纳的信息单位,如果几个相关的信息项本来都应该在语句中出现,而由于协调章节或简便省事等原因只出现一个或部分信息项的话,那就是偏举”(李运富《论意域项的赘举、偏举与复举》,《中国语文》1998年第2期,第126—132页)。本例属于为协调音节而省略了“姑”。“尊”为修饰词。
2.公公
“舅”,本指舅父,古今相同。在氏族公社时期,由于盛行族外婚制,严禁氏族内部通婚,因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常常互相通婚,形成定族对偶婚制。据考,我国历史上的周部落就是由姬、姜两氏族 世代通婚而形成的。在母系氏族公社向父系氏族过渡的阶段,姑舅表婚制在这种婚姻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详见“侄2”部分)。从人类学和社会学来看,世界上许多民族都经历了交错表从婚(即姑舅表从婚)的阶段,甚至现代一些地区仍在盛行(罗常培《语言与文化》第七章《从亲属称谓看婚姻制度》,北京出版社2004年,第97—102 页)。在这种婚姻制度下,兄和妹或姊和弟的子女属于异性同胞(siblings of the unlike sex)的子女构成交错从表(cross cousins)的关系,这些表兄弟姐妹拥有最先婚配的权利。如果姑姑的女儿嫁了舅父家的儿子,舅父就成了公公。从周代起同姓通婚虽然遭到反对甚至禁止,但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姑舅表婚制始终存在着,因此“舅”既指舅父又指公公的用法被保留下来,成为一个多义词,与“姑”相对。《释名•释亲属》认为“舅”命名之由与“久”相关:“夫之父曰舅。舅,久也。久,老称也。”“舅”是公公的通称。《尔雅•释亲》:“妇称夫之父曰舅。”《礼记•檀弓下》:“昔者吾舅死于虎,吾夫又死焉,今吾子又死焉。”郑注:“夫之父曰舅。”也作“君舅”,公公的尊称,与“君姑”相配。《尔雅•释亲》:“姑舅在,则曰君舅、君姑;没,则曰先舅、先姑。”对已故的公公则称“先舅”(同上)“皇舅”。《仪礼• 士昏礼》:“若舅姑既没,则妇入三月,乃奠菜……祝告称妇之姓曰‘某氏来妇,敢奠嘉菜于皇舅某子。’”亦作“先子”,本是对已故祖先的称呼 (详见“祖先”部分),可特指亡父(详见“父亲”部分),又特指亡故的公公。《国语•鲁语下》:“文伯之母闻之,怒曰:‘吾闻之先子曰 ……’”韦昭注:“先子,先舅季悼子也。”
“公”,因是尊称,故引申为祖父(详见“祖父”部分)、父亲(详见“父亲“部分),亦可特指夫之父。《淮南子•氾论训》:“宋人有嫁子者,告其子曰:‘嫁未必成也。有如出,不可不私藏……’其子听父之计,窃而藏之。若公知其盗也,逐而去之。”亦作“伀(妐)”,公公的俗称。“保”,《说文•人部》训为“志及众”,但文献中未见此用,当是 “公”的后起字。王筠句读:“您者,公之分别文也。”段注:“与公同义。”《释名•释亲属》:“伀是己所敬见之……俗或谓舅曰章,又曰 伀。”“妐”,《说文》未收,盖为“公”的后起字,是“姑公”连称后偏旁类化的结果。《吕氏春秋•遇合》:“姑妐知之,曰:‘为我妇而有外心,不可畜。’因出之。”
“章(嫜)”,与“伀(妐)”语音相近,前者是章阳平,后者是章东平,属双声旁转关系,皆为公公的俗称。《释名•释亲属》:“俗或谓舅曰章,又曰伀。”上引《汉书•广川惠王刘越传》“背尊章”颜师古注:“尊章犹言舅姑也。”由于“姑嫖”连称,“章”偏旁同化为“嫜”,或者说是“姑”类化的结果,例见上(殷寄明《“姑舅、姑嫜、公婆”浅释》,《中国语文》1996年第1期,第63—64页)。
“姻”,本指婚姻双方的男家。《说文•女部》:“婿家也。女之所因,故曰姻。从女,从因,因亦声。”汉班固《白虎通•嫁娶》:“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详见“亲属”部分)特指夫之父,相对于婚姻女家而言。《尔雅•释亲》:“婿之父为姻。”《左传•定公十三年》:“荀寅,范吉射之姻也。”杜注:“婿父为姻。荀寅子娶吉射女。”《史记• 楚世家》“故为婚姻”张守节正义:“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散言时,“姻”亦指妻之父(详见“岳父”部分)。
3.婆婆
“姑”,本指父之姊妹,古今通用。从母系氏族到父系氏族公社过渡时期开始,盛行姑舅表婚制(详见“侄2 ”及“公公”部分)。如果舅父之女嫁给姑姑之子,姑姑也就成了婆婆。在上古汉语中,“姑”是表示“婆婆”的常用词。《尔雅•释亲》:“妇称夫之父曰舅,称夫之母曰姑。”《礼记•檀弓下》:“妇人不饰,不敢见舅姑。”
“威姑”,同义连文。“威”,《说文•女部》:“姑也。从女,从戌。”徐错系传曰:“土盛于戌。土,阴之主也,故从戌。”“威”字之所以从“戌”,王夫之说:“戌,阴之老也。”“所谓‘阴之老’,是把一天分 为阴阳两大部分,子时是阴之极而阳之始,午时是阳之极而阴之始,戌距午时已远,而距子时已近,故曰阴之老。女性为阴,做婆婆是中年以后的事,以一生的时间来比附一天的时间”(方平权《论礼俗与汉语词义形成和发展的关系》,《语言研究》2003年第6期,第32— 33页)。虽然据形求义的结果是“威”与女性有关,并与“姑”同义, 但实际语料中并没有单用“威”作“姑”的语例,只有“威姑”,如《说文•女部》“威”字下引《汉律》:“妇告威姑。”
“君姑”,是由“姑”派生的合成词占“君舅”相配。《大词典》 收此词。《广雅•释亲》“姑谓之威”王念孙疏证:“威姑,即《尔雅》所谓君姑也。君与威古声相近。《说文》‘莙从艸,君声,读若威’,是其例也。”这种通假之说很盛行,清梁章柜《称谓录》卷七《夫之母》《大字典》“莙”字下皆引用此说。如果“君”通假“威”是“威姑,即《尔雅》所谓君姑”的前提,那么“君”遂产生了“威”之“姑”义,“君 姑”就是同义连文。若此,与“君姑”相配的“君舅”该如何分析?其实,“君”是尊称,因婆婆是丈夫之母,故尊称为“君姑”。
“皇姑”,是对已故婆婆的尊称。“皇”是称先代或亡亲的美号。《仪礼• 士昏礼》:“若舅姑既没,则妇入三月,乃奠菜……祝曰:‘某氏来妇,敢告于皇姑某氏。’”又作“先姑”,与“先舅”相配。《尔雅• 释亲》:“舅姑在,则曰君舅、君姑;没,则曰先舅、先姑。”《国语•鲁语下》:“吾闻之先姑曰:‘君子能劳,后世有继。韦昭注:“夫之母曰姑,殁曰先姑。”
“姥”,从女,从老,汉时指夫之母。《乐府诗集•焦仲卿妻》:“便可白公姥,及时相遣归。”后泛指母亲。明方以智在《通雅》卷一九《称谓》中指出“姥”等“皆母之转也”。又泛指老年妇女。唐玄应 《一切经音义》卷一三:“今以女老者为姥也。”
(二)丈夫的兄弟
表示丈夫之兄的称谓词源于尊称;夫之弟的称谓“叔”源于排行。
1.夫之兄
表示夫之兄的词,皆与尊称或公公称谓相关,表明在宗法制下其地位很高。
“公”,假借后用作爵位名,引申为尊称(详见“尊称”部分)。常用于尊称老年男子(详见“男子”部分),可特指丈夫的兄长,是尊称。《释名•释亲属》:“夫之兄曰公。公,君也。君,尊称也。”
“兄公(伀、章)”,同义连文。《尔雅•释亲》:“夫之兄为兄公。”“伀”,是“公”的别体(详见“公公”部分)。《释名•释亲属》:“夫之兄曰公……又曰兄伀。”并以为“兄伀”得名之由“是己所敬见之。怔忡,自肃齐也”。此解未免牵强。“章”,与“伀”音近(详见“公公”部分),可通假。《释名•释亲属》:“夫之兄曰公……俗间曰兄章。”并认为“章”得名之由是“俗间曰兄章。章,灼也。章灼,敬奉之也”。未从语音上加以分析,释义曲折牵强。《大词典》未收“兄伀”“兄章”。
2.夫之弟
表示夫之弟的词仅为“叔”。“叔”,假借后表示排行第三(详见”排行”部分)。当其限制以表示对男性长辈通称的“父”时,称 “叔父”,泛指父之弟(详见“叔父与叔母”部分)。母从子以“叔”相称,以别于“叔父”,俗称小叔子。《尔雅•释亲》:“夫之弟为叔。”《战国策•秦策一》:“妻不以我为夫,嫂不以我为叔,父母不以我为子,是皆秦之罪也。”
(三)丈夫的姊妹
此类称谓分为从夫称与从子称或混称。如“妹”是从夫称;“小姑”是从子称;“叔妹”是从夫、从子混称的结果。而“女公(妐)”“女叔”是以“女”限制原本表示夫之兄弟的结果。可见,在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影响下,表示女性辈分的称谓无关紧要,人们不必制造专词。
1. 夫之姊
“女公(妐)”,丈夫之姊,俗称大姑子,与“女叔”即小姑子相对。《尔雅•释亲》:“夫之姊为女公。”《礼记•昏义》:“和于室人”郑注:“室人,谓女妐、女叔诸妇也。”孔疏:“女妐谓婿之姊也。”然而“女公(妐)”在文献正文中从无一见。其中的“公(妐)”源于尊称丈夫的兄长,指男性,因受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没有为夫之姊义另造新字,而是利用现成的“公(妐)”,表示与之同辈的年长者,其性别属性已脱落(详见第三章第三节“偏正式合成词”部分),使之受“女”的限制,表示夫之姊,以别于他义。钱大昕在《十驾斋养新录》卷三《女叔》中引臧在东云:“夫之兄为公,故其姊为女公;夫之弟为叔,故其女弟为女叔。”此类构词法并不鲜见,如“女叔”(见下)“女兄”(详见“姊”部分)“女弟”(详见“妹”部分)。
2. 夫之妹
“小姑”,即今之俗称小姑子。《乐府诗集•焦仲卿妻》:“却与小姑别,泪落连珠子。新妇初来时,小姑始扶床。”“姑”本指父亲的姊妹,因随儿称,故亦指丈夫的姊妹。“小姑”即丈夫之妹。
“妹”在先秦时期,用于男子称呼自己的妹妹。《尔雅•释亲》:“男子先生为兄,后生为弟,谓女子……后生为妹。”亦可指夫之妹,当为从夫称的结果。《说文•女部》“妹,女弟也”王筠句读:“妹谓夫之妹。”《汉书•薛宣传》记载汉宣帝之女敬武公主对元后怒曰:“刘氏孤弱,王氏擅朝,排挤宗室,且嫂何与取妹披抉其闺门而杀之?”颜师古注:“敬武公主,宣帝女也,故谓元后为嫂。”在嫂面前自称为 “妹”。
“叔妹”,偏义复词。“叔”,夫之弟(见上),与表示夫之妹语义有关。汉班昭《女诫•和叔妹》:“夫嫂妹者,体敌而尊,恩疏而义亲。”
“女叔”之“叔”受“女”限制后,男性义素蜕化,表示与之同辈的年幼者。《礼记•昏义》“和于室人”孔疏:“女叔谓婿之妹。”
八 与妻子有关的亲属
(一)岳父与岳母
姑舅表婚制使本指母之兄弟的“舅”与父之姊妹的“姑”兼指公婆或岳父岳母。随着这种婚姻形式的式微,以男子为中心而别亲疏的宗法观念使区别夫之父母与妻之父母成为可能,这体现在以“外”作为核心词“舅”“姑”的修饰词。“妻父”是一般的描述性称谓,“婚”“姻”反映了劫夺婚和女性对男性的依附关系。
1.岳父
“舅”,本指舅父。在姑舅表婚制下,当姑姑的儿子娶了舅父家的女儿,舅父就成了岳父。从周代起同姓通婚虽然遭到反对甚至禁止,但具有血缘关系的姑舅表婚制始终存在着,因此“舅”既指舅父 又是岳父的用法保留下来。这与“舅”又指“公公”的道理相同。《礼记•坊记》:“昏礼,婿亲迎,见于舅姑。舅姑承子以授婿。”郑注:“舅姑,妻之父母也。”“舅”一词多指,为了从形式上加以分别,便用“外舅”称岳父。“外”是母方、妻方和出嫁的姊妹、女儿家的亲属的标志。《说文•男部》:“母之兄弟为舅。妻之父为外舅。”《孟子•万章下》:“舜尚见帝,帝馆甥于贰室。”赵岐注:“礼谓妻父曰外舅。”清梁章钜《称谓录》卷七《妻之父》云:“案:汪氏尧峰曰:‘男子谓妻父曰外舅……盖彼以我父为舅,我亦从而舅之,惧其同于母党也,故别曰外舅。’”此说以为称妻之父为舅是由称夫之父为舅转指而成,忽视 了本质因素——姑舅表婚制。《释名•释亲属》望“外舅”之文而生义,云:“妻之父曰外舅,母曰外姑。言妻从外来,谓至己家为妇,故反以此义称之。”
“婚”,古字为“昬”或“昏”①。“昏”,指日暮时分,因掠夺婚是在此时进行的,故引申为结婚。《礼记•昏义》孔疏:“谓之昏者,案郑 《昏礼目录》云:’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名焉。’”《左传•僖公二十 七年》:“楚始得曹,而新昬于卫,若伐曹卫,楚必救之,则齐宋免矣。”后造“婚”字,它以“昏”为声符兼义符,加“女”旁以示娶女为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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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一般以为唐人因避李世民讳而改“民”作“氏”,遂而“昬”为“昏”。其实,“昬”“昏”为异体字撚对此说解不同。有以为“昬”是“昏”的讹字。甲骨文作 (粹七一五),《说文•日部》:“日冥也。从日,氐省。氐者,下也。一曰民声。”郭沫若《殷契粹编考释》云:“殷人昏字实不从民。”(《郭沫若全集•考古编》卷三,第545页)“盖隶书淆乱,乃有从民作昬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日部》),有以为二者构成部分虽然不同,但造字理据相同。“昏”从人从日,“人”与“民”义同,故“昏”“昬”实同。如虞万里、杨蓉蓉说:“甲文昏字上象人形。古人以为日沉而比人低,渐入人所踏之地下,是为昏,因从人下日,于理亦通……民本义为敌囚或奴隶,但亦与人同义。《左传•成公十三年》:‘民受天地之中以生。’孔疏:‘民,人也。’若甲文昏上确从人,后世易以民,是以人民同义。又《春秋繁露•深察名号》:‘民者,冥也。’昏本训冥,以日落而错冥也,则易人为民,亦具有兼声及义之作用。《繁露》之训释,代表了秦汉间人的看法。与秦汉间从民之昬字印证,即使不否认当时有从氐省之昏,至少可证明从民之昬并非无稽之形。”(虞万里、杨蓉蓉《唐五代字韵书所反映之唐代避讳与字形》,《古汉语研究》1993年第3期,第26页)清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云:“民者,冥也,与日冥之训相协。”据此“民”“日”亦可表示黄昏。二说相较,前者可信。隶书窜改字形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昏”极有可能被误写为“昬”。至于后者以为“昏(昬)”字从人,尚属一家之见,并未得到社会的认可,以此作为立讼的依据是没有说服力的。
一个后起的形声兼会意字。《国语•晋语四》:“同姓不婚,恶不殖也。”因“婚”是“娶妻之礼”,故可代指妻之家人,《说文•女部》训为“妇家”。特指妻之父。《尔雅•释亲》:“妇之父为婚。”《荀子•富国》:“婚姻聘内送逆无礼。”杨倞注:“妇之父为婚。”
“姻”是否有岳父义,目前结论不一。《大字典》和《简明古汉语字典》未设此项;《辞源》《大词典》《称谓大词典》皆以《左传•昭公九年》“王有姻丧”孔疏引服虔云“妇之父曰姻”为证,列出岳父之义项,但未引孔疏“不知外亲丧是谁死”。的确,在《左传》中,“姻”还指诸侯夫人的兄弟。《襄公二十二年》:“公有姻丧。”杜注:“夫人有杞丧。”孔疏:“杞孝公卒,夫人有兄弟之服,是有杞丧也。”“姻”所指的不确定性与其来源有关。在“公公”部分中,已知“姻”可泛指夫党或特指公公,然而姑表婚使本为同一母族的外甥女与具有公公、舅父双重身份的人同称为“姻”,即而又泛指由婚姻而结成的女方的家庭成员,与“婚”相通。因此,“姻”与“婚”虽对文有异,但在实际语言运用中,散则可以通,构成同义词。《诗•小雅•我行其野》“不思旧姻”马瑞辰传笺通释:“婚与姻散文则通。”如上引《左传•襄公二十二年》“公有姻丧”孔疏:“姻是外亲之总名。”既然如此,“姻”有可能用于特指岳父,服虔的解释是成立的。然而判断“姻”的具体所指,需结合语境。
“妻父”,描述性称谓。汉刘珍等《东观汉记•第五伦传》:“(伦)尝见上。曰:‘闻卿为吏,挝妻父,不过从兄饭,宁有之耶?’”
2.岳母
“姑”,本指父之姊妹,在姑舅表婚制下,当舅舅之子娶了姑姑之女,“姑”遂成为岳母。《大词典》《称谓大词典》皆漏收此项。《辞源》《大字典》皆以《礼记•坊记》“舅姑”郑注“妻之母为外姑”为据,在“姑”字下设列了“妻子的母亲称外姑”一项,并未直接认可“姑”亦表此义。只有《简明古汉语字典》明确列出“③妻的母亲;岳母”。清梁章钜《称谓录》卷七《妻之父》云:“案:汪氏尧峰曰:‘男子谓妻父曰外舅,母曰外姑……彼以我母为姑,我亦从而姑之,惧其同于父党也,故别于外姑。”此说以为称妻之母为姑是由称夫之母为姑转指 而成,忽视了本质因素——姑舅表婚制。
(二)妻子的兄弟
此类称谓除了描述性的“妻兄”以外,其来源有二:“舅”是从母之兄弟转移而来;“甥”是族外婚的投影,是众多所指之一。无专词表示妻之兄弟,反映了男权社会对称谓的影响。上古材料中未见表示妻子兄弟配偶的称谓,妻子兄弟子女的称谓是从妻称的结果,在此并提。
妻之兄弟统称“舅”,不分长幼,这种用法与宗法制社会重夫党、轻妻党有关。今俗称大(小)舅子。《战国策•楚策四》:“李园不治国,王之舅也。”率园乃楚考烈王王后之兄。“舅”本指母之兄弟,转指妻之兄弟,是丈夫从子称的结果。清钱大昕《恒言录》卷三《亲属 称谓类》:“乃后世妻之兄弟独得舅名,盖从其子女之称,遂相沿不觉耳。”若指妻之兄,则称“妻兄”。《史记•孔子世家》:“孔子遂适卫,主于子路妻兄颜浊邹家。”
“甥”是一个不见于文献的古老称谓之一。《尔雅•释亲》:“妻之晜弟为甥。”《释名•释亲属》:“妻之昆弟曰外甥。”此义虽早已不再,然而它是研究原始氏族婚姻关系的宝贵材料。在定族族外婚时,“妻之昆弟”是与本氏族通婚的另一氏族的男子,即异姓男子,是兼义造字的结果。(详见“姊妹之子”部分)。
妻兄弟的子女,称为“侄(姪)”。“侄”本是女子称兄弟之子女(详见“侄2”部分),因夫从妻称,故亦指妻之兄弟的子女。《礼记• 曲礼下》:“大夫不名世臣侄娣。”孔疏:“侄是妻之兄女。”
(三) 妻子的姊妹
媵婚使妻子姊妹的称谓显得较为重要,出现了由女子称其妹而转指同嫁妹的“娣”及专词“姨”。随着媵制的消亡,“娣”成为妾的等义迥;“姨”虽被保留下来,但与出嫁或同嫁一夫无关。
“姨”,妻之姊妹的通称,今俗称大(小)姨子。《诗•卫风•硕人》:“东宫之妹,邢侯之姨。”毛传:“妻之姊妹曰姨。”但其他汉注据文献记载认为妻之姊妹出嫁后才称姨,如《尔雅•释亲》:“妻之姊妹同出为姨。”郭璞注:“同出谓俱已嫁。”《说文•女部》:“姨,妻之女弟同出为姨。”有以为姊妹同嫁一夫后,妻妹为姨。如《尔雅•释亲》:“女子同出,谓先生为姒,后生为娣。”郭璞注:“同出谓俱嫁事一 夫。”又《左传•成公十一年》孔疏引孙炎曰:“同出谓俱嫁事一夫也。”此二说不免拘泥。如果子从父称,“姨”亦指母之姊妹(详见“母亲的姐妹”部分)。
“娣”,本指女子的妹妹(详见“妹妹”部分),因媵制要求妻之妹同嫁,故特指妻之陪嫁妹妹。《诗•大雅•韩奕》:“诸娣从之。”陆德明释文:“妻之女弟为娣。”先秦以后,随着媵制的逐渐没落,此用亦消亡。
妻之姊妹之夫曰“亚”,今俗称连襟。“亚”,甲骨文作 (前七•三九•二),金文同,“象古代聚族而居之大型建筑平面图形……盖亚形建筑既便于合族共处,又使各户皆得独立,故同代兄弟并列同倦而复可叙以位次……古代族外婚,两婿乃外族之同倚,故亦互称曰亚”(《甲骨金文字典》,第1143页)。《释名•释亲属》:“两壻相谓曰亚,言一人取姊,一人取妹,相亚次也;又并来至女氏门,姊夫在前,妹夫在后,亦相亚也。”《诗•小雅•节南山》:“琐琐姻亚,则无膴仕。”毛传:“两婿相谓曰亚。”秦汉以后,称为“友婿”。《汉书•严助传》:“家贫,为友婿富人所辱。”颜师古注:“友婿,同门之婿。”清钱大昕《恒言录》卷三《亲属称谓类》:“友婿曰连襟。”“友”,本义为互相合作的人(详见“朋友”部分),引申为兄弟间亲近友爱。《尔雅•释训》:“善兄弟为友。”因连襟如兄弟,应相亲爱,故称“友婿”。
九 兄弟及与兄弟有关的亲属
(一)兄弟总称
“‘兄弟”是古今通用的最常见的合称形式。《诗•卫风•氓》:“兄弟不知,窿其笑矣。”在一夫多妻妾的婚姻制度下,兄弟中会出现同父同母的兄弟和同父异母的兄弟之别。若别之,则同母兄弟曰“同产”,即同母所生,主谓关系,本指同母的兄弟姐妹。《墨子•号令》:“若欲以城为外谋者,父母、妻子、同产皆断。”亦特指同母兄弟。《汉书•两龚传》:“今大夫年至矣,朕愍以官职之事烦大夫,其上子 若孙若同产、同产子一人。”颜师古注:“同产,兄弟也。同产子,即兄弟子也。”亦特指姊妹(详见“姊妹总称”部分)。
(二)兄长及其配偶
此类称谓多与年长及次弟相及有关,其中含有尊敬义。除了单音词“兄(嫂)”、复音词“伯子”是专造之字或词以外,其余皆为用字或词义引申的结果。
1. 兄长
“兄”,《说文•兄部》训为“长也。从儿,从口”,段注:“口之言无尽也。故以儿口为滋长之意。”《释名•释亲属》音训“兄”得名之由:“兄,荒也。荒,大也。故青徐人谓兄为荒也。”本末倒置,大当为兄的引申义,与荒音同义通,荒又由此文引申出兄长义。“兄”指兄长,古今通用,与“弟”相对。《尔雅•释亲》:“男子先生为兄,后生为弟。”中古后泛指亲戚中年长于己身的同辈男子。《文选•傅咸〈赠何劭王济〉》诗:“吾兄既凤翔,王子亦龙飞。”何劭是傅咸的表兄。又成为同辈男子间的尊称。《三国志•吴书•吕蒙传》:“遂拜蒙母,结友而别。”裴松之注引晋虞溥《江表传》:“兄今代公瑾,既难为继,且与关羽为邻。”吕蒙称鲁肃为兄。“兄”可作状语,表比喻。《史记•项羽本纪》:“沛公曰:‘君为我呼入,吾得兄事之。’”“兄”相对于“弟”而言,是泛指,不一定在兄弟中年龄最大。甲骨文“贞御于四兄”(合二三五二六)、“三兄”(合二七六三六)、“多兄”(合二九二三)是对众兄的合称;“小兄”(粹七五六)是对排行在后之兄长的称呼。金文“皇兄尹叔”(蔡姑簋)中的“尹叔”为亡兄的字,其中的“叔”应指排行,而祭祀者仍称之为兄,可见“尹叔”相对于祭祀者年长,故被称为兄。
“长”(读cháng),本义久远,引申为年氏,年老,破读为zhǎng(详见“排行”部分),因在兄弟中年纪最长,故引申为长兄。《礼记• 祭义》:“立爱自亲始,教民睦也;立教自长始,教民顺也。”郑注:“亲长,父兄也。”“长”还用作状语,表比喻。《国语•晋语四》:“父事狐偃,师事赵衰,而长事贾佗。”韦昭注:“长,兄事之。”“长”一般不能与 “兄”组成偏正关系的合成词,与“伯”不同。
“伯”,“白”的今字(详见“排行”部分)。《尔雅•释诂下》:“伯,长也。”郝懿行义疏:“古人官之长者称伯,年之长者亦称伯。”由“年之长者”引申为特指兄长,其含义为兄弟中年龄最长者,即大哥,与泛指的“兄”有异。《左传•定公四年》:“文、武、成、康之伯犹多,而不获是分也,唯不尚年也。”孔疏:“伯是兄弟之长,故举伯以为言。”中古后,“伯”的所指范围缩小,专指父亲的兄长,即伯父(详见“伯父与伯母”部分),或引申为对德才兼备者的尊称。三国吴韦昭《吴 书》:“自仆在河北,与天下隔,此间率少于文章,易为雄伯。”亦作“伯兄”,即长兄,大哥。“伯”指兄弟排行伯仲叔季之伯,泛指年龄最大的,限制“兄”,与“伯姊”相对。《孟子•告子上》:“乡人长于伯兄一岁,则谁敬?”朱熹集注:“伯,长也。”
“伯氏”,是表字+词缀“氏”的附加式结构。《诗•小雅•何人斯》:“伯氏吹埙,仲氏吹箎。”郑笺:“伯仲,喻兄弟也。”孔疏:“故言有伯氏之兄吹埙,又仲氏之弟吹箎以和之。”在上古汉语中,“氏”位于表示兄弟排行的“伯、仲、叔、季”后,标明其前面的字已作为表字。《仪礼• 士冠礼》:“曰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当。”贾公彦疏:“二十冠时与之作字……则以伯、仲、叔、季当拟之。”《礼记•檀弓下》:“季子皋葬其妻,犯人之禾。”孔疏:“云‘季’者……以身处季少,故以字为氏而称季也,犹若子游称叔氏,仲由称季路,皆其例也。”故“伯 氏”“叔氏”等成为成年男子的称谓①。“伯氏”借指兄弟中的大哥。《国语•晋语一》:“伯氏不出,奚齐在庙,子盍图乎! ”韦昭注:“伯氏,犹言长子也。”此“伯氏”不同于周天子对异姓诸侯及其异氏卿大夫所称呼的“伯氏”(详见“姓氏”部分)。也有人认为“伯”“仲”为男子 五十以后所起的表字,“伯氏、仲氏”是对年长男子的敬称。《礼记• 檀弓上》:“冠,字。五十以伯仲。”《白虎通•姓名》解释为“所以五十乃称伯仲者,五十知天命,思虑定也。能顺四时长幼之序,故以伯仲号之”。
“伯子”,用于弟为兄长卜葬时对其长兄的称呼。“子”,尊称,“傅子”为附加式结构。《礼记•杂记下》:“祝称卜葬虞,子孙曰哀,夫曰乃,兄弟曰某,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后泛指伯父。明凌蒙初《二刻拍案惊奇》卷二六:“没有侄儿叫个伯子来家看鹅之理。”今“伯子”成为妻对夫之兄的俗称,“子”,读轻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