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是方言词“𥊽”的通假字。《仪礼•丧服》“昆弟”胡培晕 正义:“字以作𥊽为正。《玉篇》省作罤,《尔雅》又作罤,今作昆者,假字也。”《说文•弟部》:“𥊽,周人谓兄曰𥊽。从弟,从衆。”②段注:“昆弟字当作此,昆行而𥊽废矣。”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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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礼记•檀弓上》:“(申生)使人辞于狐突曰:‘申生有罪,不念伯氏之言也,以至于死。申生不敢爱其死。’”孔疏:“伯仲者是兄弟之字。字伯者,谓之伯氏;字仲者,谓之仲氏。”又“司士贲告于子游曰:‘请袭于床。'子游曰:‘诺。’县子闻之,曰:‘汰哉,叔氏!专以礼许人。'”郑注:“叔氏,子游字。”
② 《说文•目部》:“眔,目相及也。”
“经传多以昆为之。”由此可见,“𥊽”的造字理据是与弟相及,会意, 后被“昆”通假。《诗•王风•葛薦》:“终远兄弟,谓他人昆。”
2.兄之妻
“嫂”,《说文•女部》训“兄妻”,古今通用。《尔雅•释亲》认为 “女子谓兄之妻为嫂”,未言男子称兄之妻亦为嫂。《战国策•秦策一》:“妻不以我为夫,嫂不以我为叔。”《礼记•杂记下》:“嫂不抚叔,叔不抚嫂。”故此训释虽然表面看有失偏颇,但实际上是“以偏赅全”。这种注释方法在《尔雅•释亲》中并非偶然。它在训释弟之妻时,云:“女子谓……弟之妻为妇。”实际包括了男子。又如训释姊妹为“男子……谓女子先生为姊,后生为妹”,郝懿行义疏:“女子亦谓女子先生为姊,《尔雅》略举一边耳。”(详见“姊”部分)关于“嫂”的造字理据或得名之由,说解不一。《说文》以为“从女,叜声”,形声字。而后人均继承了郑注。《仪礼•丧服》:“是嫂亦可谓之母乎。”郑注:“嫂者,尊严之称……嫂犹叟也。叟,老人称也。”贾公彦疏:“叟是老人之善名,是以名为嫂。嫂,妇人之老称,故云老人之称。”段注:“古者重男女之别。故于兄之妻尊严之。”故“嫂”字形声中有会意。由此可知,一个“嫂”字竟包含着多少敬意,这与表示弟妻的“妇”字存在着尊卑之别(详见“弟之妻”部分)。
(三)弟及其配偶
宗法制尊卑长幼观念使此类称谓较兄长及其配偶的称谓大为逊色,这不仅表现在数量少,而且表现在无专词相称,无论是单音词还是复音词皆为引申的结果,而“弟妻”仅为描述性的称谓。
1.弟
“弟”,甲骨文作 (乙八八一八),金文作 (沈子簋),“象矰缴缠绕于藁之形”(《甲骨金文字典》,第416页),朱芳圃《殷周文字释丛》认为“象绳索束弋之形”(转引自《大字典》,第244页)。无论所像之物具体为何,其共性相同,即“展转围绕,势如螺旋”,“而次弟之 义生焉”(同上)。因之,“弟”本为象形字,次弟义。《说文•弟部》 训为“韦束之次弟”。因兄弟“相次弟而生”(《释名•释亲属》),故“引伸之……为兄弟之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弟部》)。《仪记•丧服》:“昆弟为众子。”贾公彦疏:“弟,弟也,以其小,故以次弟为名。”又作“男弟”。先秦时称妹为女弟,如《战国策•楚策四》:“赵人李园,持其女弟,欲进之楚王。”汉代以后冠“男”以别之。大名冠小名。《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媪长女卫孺,次女少儿,次女 即子夫。后子夫男弟步广皆冒卫氏。”
“叔”,本是动词拾取之义,假借为兄弟排行“伯、仲、叔、季”之一(详见“排行”部分)。因其在后,故代指弟弟,与“伯”对举。《诗•郑风•痒兮》:“叔兮伯兮,倡予和女。”郑笺:“叔、伯,兄弟之新^。”后无此用。又作“叔季”,皆属于少长之次,排序在后,故同义连文,指称弟弟。汉焦赣《易林》卷一《屯之随》:“太乙驾骋,从天上来,征君叔季,封为鲁侯。”
“仲氏”,附加式(详见“兄长”部分)。
2. 弟之妻
“妇”,由泛指妻子(详见“妻子”部分)引申为特指弟之妻。《尔雅•释亲》:“女子谓兄之妻为嫂,弟之妻为妇。”《仪礼•丧服》:“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郑注:“谓弟之妻为妇者,卑远之,故谓之妇。”
“弟妻”,汉时出现。《史记•荆燕世家》:“至孙定国……夺弟妻为姬。”
(四)妯娌
兄弟的配偶之间互称“姒”“娣”等,今俗称妯娌。后代以“姒娣”或“娣姒”这种合称形式指妯娌。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卷上《兄弟》:“娣姒之比兄弟,则疏薄矣。”兄弟之子因呼者性别不同而有异:“子”“从子”用于男子呼其兄弟之子(女);“侄”用于女子呼其兄弟之(子)女。后归并为“侄”。
“姒”,本指姐姐,在媵制下,因姊妹同嫁一夫,故成为同嫁妹妹“娣”对其姊的称呼。后因媵制的没落,异姓女子同嫁一夫盛行,幼者称长者为姒(详见“姊”部分)。与此同时,兄弟之妻中幼者称长者亦为“姒”,亦相谓为“姒”。《左传•成公十一年》:“声伯之母不聘。穆姜曰:‘吾不以妾为姒。’”杜注:“声伯之母,叔肸之妻……昆弟之妻相谓为姒。穆姜,宣公夫人。宣公、叔肸,同母昆弟。”孔疏:
世人多疑娣姒之名,皆以为兄妻呼弟妻为娣,弟妻呼兄妻为姒,因即惑于传文,不知何以为说。今谓母妇之号,随夫尊卑;娣姒之名,从身长幼,以其俱来夫族,其夫班秩既同,尊卑无以相加,遂从身之少长。《丧服•小功》章曰:“娣姒妇报。”传曰:“娣姒妇者,弟长也。”以“弟长”解“娣姒”,言娣是弟,姒是长也。《公羊传》亦云:“娣者何?弟也。”是其以弟解娣,自然以长解姒。长谓身之年长,非夫之年长也。《释亲》云:“长妇谓稚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止言妇之长稚,不言夫之大小。今穆姜谓声伯之母为姒,昭二十八年传叔向之嫂谓叔向之妻为姒,二者皆呼夫弟之妻为姒,岂计夫之长幼乎?《释亲》又云:“女子同出,谓先生为姒,后生为娣。”孙炎云:“‘同出'谓俱嫁事一夫也。事一夫者,以己生先后为娣姒。”则知娣姒以己之年,非夫之年也。故贾逵、郑玄及此注皆云“兄弟之妻相谓为姒”,言两人相谓,谓长者为姒。知娣姒之名,不计夫之长幼也。
虽然孔疏作了详尽的解释,但是工具书除了《辞源》未收此字外,其余皆误释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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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大字典》:“②弟妻称兄妻为姒。兄弟之妻亦互称为姒。”《大词典》:“②古代妯娌间,以兄妻为姒,弟妻为娣;相谓亦曰姒。”《称谓大词典》:“②古时妯娌间,兄妻为姒,弟妻为娣;相谓亦曰姒。”
“姒妇”,小名冠大名。《尔雅•释亲》:“长妇谓稚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郭璞注:“今相呼先后,或云妯娌。”《仪礼•丧 服》:“娣姒妇者,弟长也,何以小功也?”郑注:“娣姒妇者,兄弟之妻相名也。”贾公彦疏:“谓年小者为娣,故云娣,弟是其年幼也;年大者为姒,故云姒……是据二妇年大小为娣姒,不据夫年为小大之事也。”
“娣”,本是女子对同嫁妹妹的称呼(详见“妹”部分)。因媵制的没落,异姓女子同嫁一夫盛行,长者称幼者为娣。《尔雅•释亲》:“女子同出,谓先生为姒,后生为娣。”郭璞注:“同出谓俱嫁事一夫。” 兄弟之妻中长者称幼者亦为“娣”,或称“娣妇”,小名冠大名(例见上)。
综上所述,“姒”“娣”得名之由应与本人长幼有关,而《释名•释亲属》以为是依据其嫁入夫家的时间先后,"少妇谓长妇曰姒,言其先来,己所当法似也。长妇谓少妇曰娣,娣,弟也,以后来也”,不妥。
“先后”,兄弟之妻互称。《史记•孝武本纪》:“神君者,长陵女子,以子死悲哀,故,见神于先后宛若。宛若祀之其室。”①裴骊集解引孟康曰:“兄弟妻相谓‘先后’又引韦昭云:“先谓姒,后谓娣也。”司马贞索隐:“先后……即今妯娌也。”颜师古注《汉书•郊祀志上》“见神于先后宛若”云:“古谓之娣姒,今关中俗呼为先后,吴楚俗呼之为妯娌。”由时间的早晚引申为出生的早晚,于是分别有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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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华书局本《史记》及各种语文工具书都将此例断句为“以子死悲哀,故见神于先后宛若”,不辞。裴骃集解引孟康曰:“产乳而死。”由此可知,“故”为亡故义,因之才能显“见(现)”出神灵,妯娌宛若才受感应而祭祀长陵女子。 《汉书•郊祀志上》亦有“神君者,长陵女子,以乳死,见神于先后宛若”,以此可证。若此,“故”已可单独表示亡故义,而工具书皆以《汉书•苏武传》“前以降及物故,凡随武还者九人”中的“物故”为例,单用例最早为《徐霞客游记•黔游日记一》“时沙土官初故”,晚矣。
幼之义,指代妯娌,并列关系。《广雅•释亲》:“妯娌娣姒,先后也。”王念孙疏证:“先后,亦长幼也。”而《释名•释亲属》以为“先后”得名之由是“以来先后弟之也”,这正如对“姒娣”的解释,皆不合实际。
“筑媲”,方言词。《方言》卷一二:“筑娌,匹也。”郭璞注:“《广雅》作如。今关西兄弟妇相呼为筑娌。”“筑娌”当为非双声叠韵的记音词,至晚在晋时作“妯娌”(例见上)。
男子称兄弟之子女为“子”“从子”(详见“侄1”部分);女子称兄弟之子女为“姪”(详见“侄2 ”部分)。后统称为“侄”(详见“侄1”部 分)。若细分,则男为“侄子”,女为“侄女”。
十 姊妹及与姊妹有关的亲属
(一)姊妹总称
在男尊女卑的奴隶社会和封建时代,“姊妹”之称有时淹没于“兄弟”中。《孟子•万章上》:“弥子之妻与子路之妻,兄弟也。”此云弥子瑕的妻子和子路的妻子是姊妹。以“兄弟”代替“姊妹”,这种用法并不普遍,但可以追溯到甲骨文时期。赵诚先生认为:“甲骨文只见用作称谓的兄,不见用作称谓的弟”,“未见以姊妹用作称谓者,甚至甲骨文未见姊字。甲骨文有妹字,但多用做昧爽之昧,以表示时间”(赵诚《甲骨文与商代文化》,第116—117页)。此语后一句是对的,而前一句与实际不符。甲骨文中有用于称谓的“弟”,如《库》一五〇六:“壶弟曰𢼄。”可能由于赵先生没有全面接触语言材料,因此 对其认识有失偏颇,相应地得出了半对半错的结论,即“兄不仅可指弟兄,亦可指姊妹”(同上,第117页)。若加以匡正,则为“兄弟可指姐妹”。而在金文中,不但有用作称谓的“兄” “弟”,而且出现了“姊”“妹”。《殳季良父壶》:“用享考于兄弟婚媾诸老。”《季宫父簋》:“中姊女臽姬。”《西𠵂簋》:“西𠵂(咻)乍(作)其妹喜斤阝尊钴(簋)。”“姊妹”从“兄弟”中独立出来。准此,上引《孟子•万章上》以“兄弟”称“姊妹”可能是承古用法。汉时,“昆弟”不仅指兄弟,而且也包括未嫁姊妹。《仪礼•丧服》“从父昆弟”郑注:“世父、叔父之子也,其姊妹在室亦如之。”“同产”表示同母姊妹。《汉书•广川惠王刘越传》:“(广川惠王越)子缪王齐……有幸臣乘距,已而有罪,欲诛距。距亡,齐因禽其宗族。距怨王,乃上书告齐与同产奸。”颜师古注:“谓其姊妹也。”
(二)姊
在姊妹中,因姊年长有识,故可征询,据此特造“姊”,“姒”是其音转词,二者区别在于后者主要用于同嫁妹对姊之称。“女兄”是为了明确“兄弟”兼指姊妹时加“女”以限制构成的。“媭”属于形声字的造字,用于方言。
“姊”,是古汉语中指称姐姐的通称,至今少单用,多在“姊妹”一词中作为语素而存在,与“妹”相对。《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齐棠公之妻,东郭偃之姊也。”对于“姊”的用法,《尔雅•释亲》认为:“男子谓女子先生为姊。”此释语易生误解:似乎只有男子才能称姐为姊,而女子则不可。其实男女可通用。《诗•邶风•泉水》:“问我诸姑,遂及伯姊。”这是许穆夫人在称呼自己的大姐。因此,郝懿行《尔雅义疏》补释道:“女子亦谓女子先生为姊,《尔雅》略举一边耳。”此 类“略举一边”的注释方法在《尔雅•释亲》训释“嫂”及弟之妻“妇”时亦被使用(详见“嫂”部分)。“姊”的命名之由源于“咨”。《白虎通•三纲六纪》:“姊者,咨也。”《尔雅•释亲》“谓女子先生为姊”邢曷疏:“姊,咨也。以其先生,言可咨问。”
“姒”,本指姐。汉刘向《列女传•鲁公乘姒》:“鲁公乘姒者,鲁公乘子皮之姒也。其族人死,姒哭之甚悲。子皮止姒曰:‘安之,吾今嫁姊矣。’”郝懿行《尔雅义疏•释亲》云:“姒者,姊也……姊、姒声近义同也。”一般常用于同嫁一夫的妹称姊或妯娌相称(详见“妯娌”部分)。
“女兄”,《说文•女部》释为“姊”。“兄”,指兄弟中的年长者,受“女”限制后,表示与之同辈的年长者,即姊妹中的年长者,以别于“兄”,与“女弟”相对。
“媭”是楚方言。《说文•女部》:“贾侍中说:楚人谓姊为媭。”《楚辞•离骚》:“女媭之婵媛兮,申申其詈予。”王逸注:“女媭,屈原姊也。”一说为古时女子用字。《说文•女部》:“媭,女字也。”《辞源》《大字典》《大词典》皆并存两说。“媭”字冷僻,尚未发现直接的例证来否定“女字”说,然而几则旁证可略以说明。首先,虽然上古存有“女子许嫁,笄而字”(《礼记•曲礼上》)的风俗,但未见兄弟姊妹之间称姊妹以字或“女+字”的形式,只有直接使用相应的亲属称 谓,如上引《诗•邶风•泉水》“问我诸姑,遂及伯姊”,这是许穆夫人在称呼自己的大姐。“伯”表示兄弟姊妹排行中最长者。其次,“女妹”在先秦及以后的文献中频繁使用(详见“妹”部分),其构词为大名冠小名,由此可反推“女媭”的构词形式亦为大名冠小名,即“女”是大名,“媭”是小名,义为姊。在表义上正好与“女妹”相对。因此,“媭”或“女媭”与“妹”或“女妹”相对。第三,以“媭”为女字之用应出现于汉代。《史记•吕太后本纪》:“太后女弟吕媭有女为营陵侯刘泽妻。”
(三)妹
此类称谓可分为四种:1.据呼者性别不同而分“妹”“娣”。2.同源词“娣”及音转词“媦”成为来源之一。3.以表示“兄弟”之“弟”兼表妹。郭沫若《殷契粹编考释》认为这是受男尊女卑观念影响的结果,“卜辞中屡见子之祀典,但女所未见。又兄弟姊妹间,兄有而弟无,姊妹亦未见。殷时似已有重男轻女之习”①。4.以大名冠小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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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郭沫若全集•考古编》卷三,第478页。郭云卜辞无“弟”,与实际不符(详 见“姊妹总称”部分)。
“女妹”及使“弟”所指明确的“女弟”表示。
“妹”,与“姊”相对。《说文•女部》:“妹,女弟也。”从声训的角度来看,“妹”得名于“昧”或“末”。《释名•释亲属》:“妹,昧也,犹日始入,历时少,尚昧也。”甲骨文中的“妹”大多用作“昧”。汉班固《白虎通•三纲六纪》:“妹者,末也。”陈立疏证:“女弟末小于己,故称妹。”不过,“妹”在先秦时期,专用于男子称呼自己的妹妹。《尔雅•释亲》:“男子……谓女子先生为姊,后生为妹。”虽然前句“略举一边”,以偏概全(详见“姊”部分),但后句的概括则符合先秦时期的语言事实。《诗•卫风•硕人》:“齐侯之子,卫侯之妻,东宫之妹,邢侯之姨。”毛传:“东宫,齐太子也。”《左传•昭公元年》:“郑徐吾犯之妹美,公孙楚聘之矣,公孙黑又强委禽焉。”《国语•晋语一》:“(晋献公)获骊姬以归,立以为夫人,生奚齐。其娣生卓子。”韦昭注:“女子同生,谓后生为娣,于男则言妹也。”《仪礼• 士丧礼》:“夫之姑姊妹之长疡,夫之诸祖父母,报。”①以上诸例都是称男子的妹妹为 “妹”,先秦典籍中未见指女子的妹妹。而各工具书未采用此说,只标明泛指义。袁庭栋先生则在《古人称谓》中断言道:“在先秦时期,女子可称姊妹为姒娣,但也称姊妹。”这只说对了一半。女子称姐姐为姊是对的,称妹妹则是“娣”,不用妹。由于媵制的没落,姊妹同嫁一夫的现象不再盛行,“娣”就转移成为非亲生姊妹的妻妾之间或如妯娌间的称呼,原指男子妹妹的“妹”就代替了本指女子妹妹的“娣”。因此,汉代文献就反映出“妹”成为男女通用的称呼这一用法,如《释 •释亲属》“妻之姊妹曰姨”“母之姊妹曰姨”“舅谓姊妹之子曰甥”。又作“女妹”,大名冠小名。汉王符《潜夫论•本政》:“今世得位之徒,依女妹之宠以骄士。”
“弟”可独用,指妹。汉刘向《新序•善谋下》:“鲁元公主,太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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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姑姊妹”是父亲的姊妹。
之女,大王之弟也。”石光瑛校释:“弟,女弟也。”上古时期,兄弟可指姊妹,“昆弟”也包括未嫁姊妹,如《仪礼•丧服》“从父昆弟”郑注:“世父、叔父之子也,其姊妹在室亦如之。”故“弟”相应指妹妹。为了明确“弟”的性别,又作“女弟”。“弟”蜕化了表示男性特征的义素。《说文•女部》:“妹,女弟也。”《战国策•楚策四》:“赵人李园,持其女弟,欲进之楚王。”
“娣”,应为“弟”的同源词。原用于女子称其妹,在媵制下,又指同嫁一夫的从嫁之妹。《说文•女部》:“娣,女弟也。”段注:“同夫之女弟也。”《左传•文公七年》:“穆伯娶于莒,曰戴己,生文伯;其娣声己,生惠叔。”
“媦”,方言词。《说文•女部》:“楚人谓女弟曰媦。”《公羊传•桓公二年》:“若楚王之妻媦,无时焉可也。”何休注:“媦,妹也。”《广雅•释亲》:“媦,妹也。”王念孙疏证:“媦、妹声相近。”
(四)姊妹的配偶
与兄弟配偶的称谓相比,汉代以前表示姊妹配偶的称谓因呼者性别不同而分为“甥”“私”,但不因长幼而加以分别,这与重男轻女有关。男子需强调长幼尊卑,故其配偶亦随之;女子在宗法制下仅处于附属地位,故其配偶无须强调长幼尊卑。即使汉时出现了区分姊妹配偶长幼之词“姊夫”“妹夫”,也不过是描述性称谓而已。虽然如此,因其所指明确,故保留至今。
“甥”,男子称姊妹的丈夫。《尔雅•释亲》:“姊妹之夫为甥。”从造字理据来看,“甥”本指非本族的异姓男子。在族外婚时期,由于两个婚姻集团世代通婚,甲、乙两个氏族的男子分别“嫁”到乙、甲氏族,同辈之间结为夫妻。在这种婚姻形式下,“姑之子”“舅之子”“妻之晜弟”“姊妹之夫”等四类男子正是来自与本氏族世代通婚的 异姓氏族(详见“姊妹的子女”部分)。其中,如果甲氏族的兄弟嫁给乙氏族的姐妹,或乙氏族的兄弟嫁给甲氏族的姐妹,那么夫妻的结合实际就是双向地与姊妹互换婚姻的结果,这是一种表兄妹通婚的习俗,因此自己姐妹的丈夫同时也是妻子的兄弟,而妻子的兄弟恰恰是姑之子或舅之子。正如《尔雅•释亲》所云:“姑之子为甥,舅之子为 甥”,对男子而言,就应该称“姊妹之夫为甥”。
“私”,本作“厶”,在战国印玺中写作队区、厶刘伯鉴先生据郭沫若《释祖妣》一文对“ 士、且、土”三字的考释证明“私(厶)……就是男性的生殖器官”,“厶”字形是甲骨文的“且若士字之变……音与士字相近,也应属于这一类,是牡器之象形”(刘伯鉴《关于古汉语中 期亲属称谓“私”的研究》,《西北大学学报》1983年第3期,第44 页)。在群婚的高级阶段即普那路亚婚制时期,姊妹共夫、女子与姊妹之夫存在着合法的性关系(王琪《亲属称谓“公”“私”考》,《唐都学刊》2006年第3期,第120页)。据此可知《尔雅•释亲》“女子谓姊妹之夫为私”的道理。《诗•卫风•硕人》:“谭公维私。”毛传:“姊妹之夫曰私。”而一般古训惑于此,解释不得要领,如《释名•释亲属》:“姊妹互相谓夫曰私,言于其夫兄弟之中,此人与己姊妹有恩私也。”
汉时,姊妹之夫可直呼为“姊夫”“妹夫” 。“夫”,丈夫(详见“丈夫”部分)。《释名•释亲属》:“姊夫在前,妹夫在后。”《汉书•霍光 传》:“延见姊夫昌邑关内侯。”
(五)姊妹的子女
此类称谓仅有“甥”“出”二词,数量虽少,却反映了古代婚姻制度。其中“甥”由指男到兼指女的变化也正是婚姻制度变化的投影。“甥”“出”混言则同,析言有异:前者兼指男女;后者仅指男子,即外甥。
“甥”,今称外甥,本指男子与舅父的关系,如《左传•文公二 年》:“好甥舅,修昏姻。”又《庄公六年》:“楚文王伐申。过邓。邓祁侯曰:‘吾甥也。’”杜注:“姊妹之子曰甥。”杨伯峻注:“楚文王盖武王夫人邓曼之子,邓曼与邓祁侯或为兄妹,或为姊弟。”“甥”的所指很复杂,《尔雅•释亲》记载有四种,即“姑之子为甥,舅之子为甥,妻之晜弟为甥,姊妹之夫为甥”,而后人只能接受“姑之子为甥”(即外甥)这一说法。其实,据现代学者对原始社会史的研究结果,证明 《尔雅》的记载正是母系氏族社会婚姻关系的折射,是氏族社会婚姻观念在古老称谓中的遗存。在两个异姓氏族世代通婚的环境下,甲、 乙两个氏族的男子分别“嫁”到乙、甲氏族,同辈之间结为夫妻,而“姑之子”“舅之子”“妻之晜弟”“姊妹之夫”等四类男子正是来自与本氏族世代通婚的异姓氏族。“甥”的造字理据正体现了这种现象。其字从生从男,“生”不仅作声符,而且表义:生与姓通,强调异姓男 子。汉魏时的“外生”或如今的“外甥”,虽然只表示“姑之子为甥”, 但“外”字正体现了异姓的特征。清王先谦《释名疏证补》在“舅谓姊妹之子曰甥”下引王启原云:“因甥亦生,故汉魏或谓甥为外生。《吴志•陆逊传》:‘逊外生顾谭、顾承、姚信并以亲附太子,枉见流徙。’《御览》引诸葛亮《诫外生》。”可见,郭璞注“甥犹生也”,已近其本义,而《释名•释亲属》解释为:“甥,亦生也,出配他男而生,故其制字,男傍作生也”,这是从父系氏族社会婚姻关系的角度来认识“姑之子为甥”的内涵,既片面又与实际情况不符。相对而言,母亲姊妹之子因属本氏族,故不称“甥”,《尔雅•释亲》称之为“从母晜弟”。
当母系向父系氏族公社过渡时,族外群婚演变成从夫而居的交表婚(详见“侄2 ”部分)。由于姑舅表婚制的盛行,姊妹之女出嫁于兄弟之子为常式,对于舅父而言,姊妹之女也是来自于外姓氏族,故可称其为“甥”。从此,“甥”可指外甥女。《诗•大雅•韩奕》:“韩侯取妻,汾王之甥。”高亨今注:“韩侯的妻是厉王的外甥女。”
“出”,借指舅父称姊妹的儿子。《尔雅•释亲》:“男子谓姊妹之子为出。”《公羊传•襄公五年》:“叔孙豹则曷为率而与之俱?盖舅出也。”何休注:“巫者,鄫前夫人、襄公母姊妹之子也,俱莒外孙,故曰‘舅岀。'”徐彦疏:“谓巫是襄公舅氏之所出,姊妹之子谓之出也。……言襄公与巫皆是一舅姊妹之子也。”这里说得很明白:襄公称其姊妹之子巫世子为“出”。对“出”命名之由,众说纷纭。古训以为因姊妹出嫁,故称其子为“出”。《左传•庄公二十二年》:“陈厉公,蔡出也。”孔疏:“言姊妹出嫁而生子也。”此解是从父系氏族公社时期女子从夫而居的婚姻形式的角度来说明的,未作追本溯源式的探究。郭沫若在其主编的《中国史稿》第一册中(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 44—5页)纠正了这一错误倾向,他说“出”是“母系氏族婚姻关系 的遗迹”,“在两个氏族同级男女(即所谓婚姻组)之间通婚”的情况下,“因姊妹之子必须从本氏族出嫁妻对方氏族中去,所以称为‘出'”。(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44T5页)此说与上古文献的记 录相符,然而有人对此质疑,认为它存在片面性。其理由:“出”如“侄(姪)”是兼指男女的。既然如此,那么若男子称姊妹之子为“出”是因为姊妹之子出嫁于女方氏族,那么留在本氏族的姊妹之女又应称什么呢?可见郭氏仅是静态地分析了命名之由,忽视了婚姻制度的变化对亲属称谓的影响。当母系向父系氏族公社过渡时,女子从夫而居便成为一种新的婚姻形式。在这种婚姻形式下,与舅父原属一族的姊妹之子出嫁到男方所在的氏族,因之也被称为“出”。故上引先秦典籍中所云“姊妹之子”的“子”应兼男女(马良民《由先秦礼俗和亲属称谓看母系向父系氏族的转变》,《文史哲》1987年第 5期,第16—21页)。这种怀疑和推论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在人类社会经历了母系向父系氏族公社转变的过程中,反映业已变化的婚姻制度下的亲属称谓也要相应地渐变,从“侄”“甥”的词义范围由小到大、由专指男性到兼指男女可以看到二者之间的密切关系。也许是受此见的影响,《称谓大词典》释“出”为“男子称姊妹的子女”。可是,文献中未见“岀”表示男子称姊妹之女的用例,清顾炎武也在《日知录》卷三二《出》中罗列了大量语例,皆无此用。可见,所谓“出”兼男女当为臆说。工具书注为姊妹的儿子,其外延小于“甥”。
“出”与“甥”的命名均与母系氏族公社时期的族外群婚有关,只不过“出”强调本氏族男子离开母族嫁往具有婚姻关系的对方氏族;而“甥”强调具有婚姻关系的对方氏族的男子嫁入本氏族,表达机制相反,然实质相同。不过,随着父系氏族公社逐渐代替母系氏族公社,婚姻制度开始变化:一方面,男子不再离开本族出嫁女方所在的氏族,“出”“甥”的命名理据遂而失效,然而由于反映婚姻家庭形式的亲属称谓制度总是滞后于婚姻家庭的实际发展进程,也就是说婚姻形态和家族形态“这两种形态都可能进展到更高的一个阶段而其亲属制度仍保持不变”(摩尔根《古代社会》,第390页),因此二称仍在使用;另一方面,女子替代男子出嫁男方所在的氏族,从而获得二词所包含的理据,因此,“甥”扩大了所指范围,兼指外甥女,而受到文字使用的经济原则的控制,“甥”的同义词“出”则僵化起来,所指不变。
十一 子女及与其有关的亲属
(一)儿子
在亲属称谓中,表示儿子的词相当丰富,这种现象与宗法制社会注重子嗣、嫡庶的观念不无关系。
“子”,本义当为幼儿,兼男女(详见“孩童”部分),可称儿女。《礼记•曲礼下》:“子于父母则自名也。”郑注:“言子者,通男女。” 特指儿子,通称。《列子•汤问》:“虽我之死,有子存焉,子又生孙,孙又生子。”秦汉以后,“子”的所指逐渐固定为儿子,故《玉篇•子部》云:“子,儿也。”可特指太子,即君位的继承人。《吕氏春秋•慎行》:“王说,使太子居于城父……王曰:‘已为我子矣,又尚奚求? 高诱注:“子,太子也。”因“子”与父同姓,故称“子姓”,而非“子氏”,这是由于“氏”缀于亲属称谓“母、舅”后具有区别姓氏的作用(详见“亲属称谓的构成原则”部分)。然而,“子姓”与“母氏”“舅氏”的构词形式相同,皆为词干+词缀的附加式。《淮南子•道应训》:“秦穆 公谓伯乐曰:’子之年长矣。子姓有可使求马者乎?’”高诱注:“子姓,伯乐子。”需要注意的是在上古汉语中,因“姓”通“生”,故“子姓”还指孙子(详见“孙和外孙”部分)亦作“胤子”。“胤”,“子孙相承续也”(《说文•肉部》),“子孙蕃育之谓也”(《国语•周语下》),重在说血统,修饰“子”,表示亲生儿子,不分嫡庶。汉李陵《答苏武书》:“足下胤子无恙,勿以为念。”李周翰注:“胤子,武之子也。武在匈奴中,胡妇产一子。”与重在继承的“嗣子”有所不同(见下)。
“儿”,同“子”,本指幼儿,兼男女,特指儿子。《汉书•项籍传》:“外黄令舍人儿年十三,往说羽。”颜师古注引臣瓒曰:“称儿者, 以其幼弱,故系其父。”可形成连文“儿子”,沿用至今。《汉书•齐悼惠王刘肥传》:“齐王自以儿子,年少,不习兵革之事。”《大词典》《辞源》未列此项。
“儿”与“子”虽同称儿子,然二者各有侧重。1.“子”不限年龄,是泛称;“儿”一般指年幼之子。上引《列子•汤问》之“子”可长可幼,《战国策•赵策四》之“子”尚年幼,故“少子”相当于“儿”。而上引《汉书•项籍传》中的“儿”尚处于少儿时期。汉刘向《说苑•修文》:“故古者儿生三日,桑弧蓬矢六,射天地四方。天地四方者,男子之所有事也。”此“儿”指出生三日的儿子。2.“子”,泛指人之子;“儿”,自称其子。汉应劭《风俗通》卷一《皇霸•六国》:“吾见儿在帝侧,属我翟犬曰:‘及汝子之壮也,以赐之。’”帝称简子之子为“子”,简子则称己子为“儿”。《三国志•蜀书•先主传》“会表卒” 裴松之注引《魏书》曰:“表病笃,托国于备,顾谓曰:‘我儿不才…… 我死之后,卿便摄荆州。’备曰:‘诸子自贤,君其忧病。’”刘表自称其子为“儿”;刘备称表之子则为“子”。
“男”,本泛指男性,特指儿子。《汉书•天文志》:“巨鹿都尉谢君男诈为神人,论死,父免官。”颜师古注引孟康曰:“男者,儿也。”又作“子男”,大名冠小名,与“子女”相对。《史记•荆燕世家》:“至孙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
“男”虽与“子”“儿”同义,但一般用于他称;因其更能突出男性内涵,所以在使用时常与“女”对举。《史记•五帝本纪》:“于是尧乃以二女妻舜以观其内,使九男与处以观其外。”它构词能力不强,常独用,与“子”不同。“子”构词能力最强,如“儿子、子姓(见上)、嫡(適)子、世子、树子、门子、王子、太子、宗子、冢子、嗣子、嫡长子(见下)”。但由于它可兼男女,因此要与其他相关词语组成合成词来显现其儿子义(例见上),或与“男”并用。《吕太后本纪》:“是时高祖八子:长男肥,孝惠兄也。”
“息”,《说文•心部》训为“喘也。从心,从自,自亦声”,本义气息,引申为繁衍,生养。《荀子•大略》:“有国之君不息牛羊。”杨倞注:“息,繁育也。”引申为幼孩。《吕氏春秋•先识》:“爰近姑与息。”陈奇猷校释引毕沅新校《尸子》注:“息,小儿也。”由于“息”常用于牲畜的繁殖,故可谦称己子,特指自己的儿子。《战国策•赵策四》:“老臣贱息舒祺,最少,不肖。而臣衰,窃爱怜之。”这是触龙自称其子为“息”。《正字通•心部》:“息,子息。子,吾所生者,故曰息。”清梁章钜在《称谓录》卷六《父称子》中提到了“子息”,并以《东观汉记》“此我子息”为例。今查《东观汉记》并无此语。现代日语保留了这种用法,称自己的儿子为“息子”。汉以后,“息”及以“息”为语素的合成词所指范围扩大,也可用于称呼他人之子。南朝宋刘敬叔《异苑》卷四:“晋简文既废世子道生,次子郁又早卒,而未有息。”《三国志•蜀书•张裔传》:“(张裔)事恭母如母。恭之子息长大,为之娶妇,买田宅产业,使立门户。”“子息”为同义连文。三国时出现“息男”一词,与谦称己女的“息女”相对(详见“女儿”部分)。如魏曹植《封二子为乡公谢恩章》:“诏书封臣息男苗为高阳乡公,志为穆乡公。”这是曹植自称其子苗。
“丈夫”,本泛指男子(详见“男子”部分),特指儿子,与“女子”相对。《国语•越语上》:“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又作小名冠大名的“丈夫子”,与“女子子”相对。《战国策•燕策二》:“人主之爱子也,不如布衣之甚也。非徒不爱子也,又不爱丈夫子独甚。”“子”指子女。《仪礼•丧服》:“女子子在室为父。”郑注:“女子子者,女子也,别于男子也。”贾公彦疏:“男子、女子各单称子,是对父母生称。”
“末胄”,本泛指后代(详见“后代”部分),特指儿子。汉刘向 《九叹•逢纷》:“伊伯庸之末胄兮,谅皇直之屈原。”据《楚辞•离骚》“朕皇考曰伯庸”,可知“末胄”当指儿子屈原。
“遗体”,古人以为自己的身体是父母遗留下来的,如《礼记•祭义》:“身也者,父母之遗体也。行父母之遗体,敢不敬乎?”故借代引申为儿子。《汉书•霍光传》:“父中孺……趋入拜谒,将军迎拜,因跪曰:‘去病不早自知为大人遗体也。’”自从妻妾分别后,其子女的地位也随之有了差等,即使是同母兄弟,嫡长子与其众弟也有高低贵贱之别,即嫡子与庶子的区分。这样就产生了一大批相应词汇。表示嫡长子的有:
1.“嫡”,本指正妻(详见“妻子”部分),引申为泛指正妻所生之子女,多指嫡长子。《左传•文公十七年》:“归生佐寡君之嫡夷,以请陈侯于楚而朝诸君。”杜注:“夷,大子名。”亦可直呼为“嫡长子”。汉贾谊《新书•立后义》:“疾死致后复以嫡长子,如此则亲戚相爱也,兄弟不争,此天下之至义也。”也可省作“適长”。《白虎通•姓名》:“適长称伯,伯禽是也。庶长称孟,鲁大夫孟氏是也。”又作“嫡(適)子”,义为正妻所生之子,多指嫡长子。《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赵姬请逆盾与其母……以盾为才,固请于公以为嫡子,而使其三子下之,以叔隗为内子,而己下之。”又作“嫡男”,与“嫡女”相对。
《国语•吴语》:“勾践请盟:一介嫡女,执箕箒以晐姓于王宫;一介嫡男,奉盘匜以随诸御。”
2.“嗣”本指继承君位,《说文•册部》训作“诸侯嗣国也。从册,从口,司声”,徐锴系传:“册必于庙,史读其册,故从口。”《书•舜典》:“帝曰:‘格汝舜……汝陟帝位。’舜让于德,弗嗣。”代指继承人,即儿子。《书•大禹谟》:“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孔传:“嗣亦世,俱谓子延及也。父子罪不相及。”特指嫡长子,各工具书均无此义项。《国语•周语上》:“夫晋侯非嗣也,而得其位。”韦昭注:“嗣,嫡嗣也。”“嫡嗣”指应继承君位的嫡长子,同义连文。汉刘向《说苑•建本》:“晋襄公薨,嗣君少……穆嬴抱太子以呼于庭曰:‘先君奚罪?其嗣亦奚罪?舍嫡嗣不立,而外求君乎?’”亦作"嗣子"。先秦时用于诸侯在丧时,承位之子的自称。《左传•哀公二十年》:“赵孟曰:‘黄池之役,先主与吴王有质,曰:“好恶同之。”今越围吴,嗣子不废日业而敌之。’”杜注:“嗣子,襄子自谓。”赵孟即赵襄子,时有父赵简子之丧。秦汉时,继承皇位的嫡长子或继承列侯之位的嫡长子亦称“嗣子”。也作“上嗣”,指诸侯的嫡长子。《礼记•文王世子》:“其登饺献受爵,则以上嗣。”郑注:“上嗣,君之適长子。”“上”,喻指君王。《吕氏春秋•圜道》“所以立上下”高诱注:“上,君;下,臣。”后又指皇太子。《晋书•潘尼传》:“笃生上嗣,继期挺秀。”指晋惠帝的皇太子。泛称嫡长子的“承嗣”,本是同义连文,继承,如《左传•昭公二十年》:“承嗣大夫,强易其贿。”代指嫡长子。《大戴礼记•曾子立事》:“使子犹使臣也,使弟犹使承嗣也。”卢辩注:“承嗣,谓冢子也。”也作“后子”,指身为后嗣之子,即嫡长子。《墨子•节葬下》:“妻与后子死者。”孙诒让间诂引孔广森云:“后子者,为父后之子,即长子也。”
3.“宗”,本指宗庙,建立、奉祀历代宗庙的特权被大宗的嫡长子所垄断,故引申为大宗的嫡长子。《诗•小雅•白华序》:“以妾代妻,以孽代宗。”郑笺:“宗,適子也。”也作“宗子”,义为奉祀宗庙之子。《仪礼•士昏礼》:“宗子无父,母命之。”郑注:“宗子者,適长子也。”《礼记•内则》“祗事宗子、宗妇”郑注:“宗,大宗。”梁章钜在《称谓录》卷六《长子》曰:“宗子为大宗,长嫡非通言小宗也。与寻常之长嫡不同。”也作“宗后”。《礼记•曲礼下》:“若兄弟宗族犹存,则反告于宗后。”郑注:“宗后,宗子也。”孔疏:“宗后,大宗之后也。”大宗和小宗是两个相对的概念。为了把正统和分支加以区别,将宗子所世守的祖庙称作“大宗”;将宗子的同母或异母兄弟即“别子、支子、庶子”所建的分支庙称作“小宗”。支子虽然没有奉祀祖先的权利,如“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礼记•曲礼下》),但是被分封后,作为一个家族的分支,当“五世而迁”(《礼记•丧服小记》),即指其五代之后的嫡长子可以别立宗庙,奉祀支子的庙为祖庙,也就是所谓的“别子为祖”(《礼记•大传》)。支子以上,只能建立支子父亲的庙,即宗庙,不能建立支子祖父的庙,因支子祖父的庙即支子的祖庙,应由支子的嫡长子世代来奉祀。这样,支子的嫡长子孙相对于其他支子的子孙来说又是“大宗”,即所谓的“继别为宗”(同上)其他支子的子孙五代之后分立出来另建宗庙,相对地又称作“小宗”。可见,凡是有召集族人在宗庙里祭祀祖先特权的嫡长子才是“宗、宗子、宗后”。具体而言,在宗法制社会,天子或诸侯的嫡长子世袭其位,诸侯的支子则为卿大夫,其五代之后的子孙分立新宗,卿大夫的嫡长子承袭其位,百世不迁,永为新宗族的大宗;而其支子则为士,其五代之后的子孙分立新宗,土又由其嫡长子继承,为其同父兄弟所宗,是为大宗。
4.“伯”,原指兄弟排行第一,借代引申为长子或嫡长子。《白虎通•姓名》:“適长称伯。”
5.“元子”,原指天子或周王叔父的嫡长子。“元”,本义首,引申为始,第一。再引申为年长。《汉书•高帝纪上》“生孝惠帝、鲁元公主”颜师古注引服虔曰:“元,长也。”并注曰:“以其最长,故号曰元。”在上古文献中,“元子”共出现16例,其中,有12例指天子的嫡长子,4例指周王叔父之嫡长子;未见指诸侯之嫡长子,而《辞源》《大词典》《称谓大词典》皆以为亦指诸侯之子,这与实际不符。《书•微子之命》:“殷王元子,惟稽古,崇德象贤。”《诗•鲁颂•悶宫》:“王曰叔父,建尔元子,俾侯于鲁。”郑笺:“成王告周公曰;叔父,我立女首子使为君于鲁。”汉代后亦泛指长子。《金石萃编》卷一四《豫州从事孔褒碑》:“泰山都尉之元子。”《大词典》《称谓大词典》分别选用唐、宋时期的语例,晚矣。
6.“王子”,天子或周王的儿子,特指嫡长子。《书•微子》:“父师若曰:‘王子,天毒降灾荒殷邦。’”孔传:“微子,帝乙元子,故曰王子。”常指天子或周王嫡长子以外的嫡子及庶子(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