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胄子”,大名冠小名,指帝王及贵族的嫡长子。“胄”,后代,《说文•肉部》训为“胤”(详见“后代”部分)。《书•舜典》:“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孔传:“胄,长也,谓元子以下至卿大夫子弟。”孔疏:“继父世者惟长子耳,故以胄为长也……国子以適为主,故言‘胄子’也。”
8.“国子(弟)”,指天子之子及诸侯、卿大夫、士之嫡长子。《礼记•王制》:“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国之俊选,皆造焉。”其中,“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皆为国子。《周礼•夏官•诸子》:“凡国之政事,国子存游醉。”贾公彦疏:“若王之子,得適庶俱在学。若群后畿内诸侯已下,则庶子贱,不得在学,故皆云適子也。”又《地官•师氏》:“(师氏)掌国中失之事,以教国子弟。”贾公彦疏:“国之子弟即王大子已下,言弟,即王庶子。以其诸侯已下皆以適子入国学,庶子不入,故知也。”贾氏对国子的理解与《书•舜典》的孔疏一致(详见“胄子”条),而《辞源》《大词典》《称谓大词典》皆释“国子”为“公卿大夫的子弟”,虽然后二书又引清刘书年《刘贵阳说经残稿•国子证误》“国子者,王太子、王子、诸侯卿大夫士之子弟,皆是,亦曰国子弟”①,但并未以此来修正上述释义。
9.“当室”,持家,动宾关系,因嫡长子承继父业主持家事,故代指持家之人——嫡长子。“当”,主持,执掌。《仪礼•丧服》:“童子,唯当室怨。”又《国语•越语上》:“当室者死,三年释其政;支子死,三月释其政。”又作“家督”,在家中料理,状谓关系,因嫡长子继承父亲料理家事,故代指嫡长子。“督”,《方言》卷六:“督、雉,理也。”《史记:越王勾践世家》:“长男曰:‘家有长子曰家督,今弟有罪,大人不遣,乃遣少弟,是吾不肖。’”亦作“正室”,本指若干房屋中的正屋,是嫡子的住所,代指公卿大夫的嫡子。与“侧室”相对。《礼记•文于世子》:“正室守大庙。”郑注:“正室,適子也。”孔疏:“谓公卿大夫之適子也。”亦作“门子”,守门之子,即当家之子。“门”,守门。《周礼•春官•小宗伯》:“其正室皆谓之门子,掌其政令。”郑注:“正室,適子也,将代父当门者也。”“正室”可简称为“正”。《谷梁传•隐公四年》:“《春秋》之义,诸侯与正而不与贤也。”范宁注:“雍曰:‘正谓嫡长也。’”因“嫡(適)”“正”同义,故可组成连文“嫡正(正適)”《史记•吕不韦列传》:“子楚,秦诸庶孽孙。”司马贞索隐引何休注《公羊传》:“孽,贱子也。以非嫡正,故曰孽。”《诗•大雅•大明》“天位殷適”毛传:“纣居天位,而殷之正適也。”又作“正体”,本是主谓关系的词组,“正”指嫡长子;“体”,承继,相承,义为嫡长子继承。《仪礼•丧服》:“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贾公彦疏:“以其父祖適適相承为上,已又是適承之于后,故云正体于上。”胡培犟正义引雷次宗云:“父子一体也,而长嫡独正,故曰体。”又引马融曰:“体者嫡嫡相承也。”后凝固成词,指承宗的嫡长子。《汉书•匡衡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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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氏的界定不确,“诸侯卿大夫士之子弟”指嫡长子。
尊適而卑庶也,適子冠乎阵,礼之用醴,众子不得与列,所以贵正体而明嫌疑也。”
10.“太子”,确定为继承君位的天子或诸侯的嫡长子。“太”,敬词。《墨子•鲁问》:“鲁君谓子墨子曰:‘我有二子,一人者好学,一人者好分人财,孰以为太子而可?’”《白虎通•京师》:“天子太子食采者,储君,嗣主也,当有土以尊之也。”汉代后,“太子”分化为“皇太子”“太子”。《白虎通•爵》:“汉制,天子称皇帝,其嫡嗣称皇太子,诸侯王之嫡称太子,后代咸因之。”
11.“世子”,天子诸侯之嫡长子。“世”,本义三十年,父子相继为一世,故引申为继承。《荀子•强国》“有天下者之世也”杨倞注:“世,谓继也。”故“世子”谓继世之子。《礼记•丧服小记》:“世子不降妻之父母。”郑注:“世子,天子诸侯之適子也。”《大字典》以为与“世子”构词相同的“世父”的“世”有嫡长义,其依据为:①《尔雅•释亲》:“父之晜弟,先生为世父。”郭璞注:“世有为嫡者,嗣世统故也。”②《释名•释亲属》:“父之兄曰世父,言为嫡统继世也。”其实,所引之例亦在说明“世”有继世义,而非嫡长义,故《大字典》此项释义本末倒置。也有人认为“世”通“大(太)”,如《庄子•大宗师》“厉乎其似世乎”郭庆藩集释:“大世二字,古音义同,得通用也。”《春秋•桓公九年》:“曹伯使其世子射姑来朝。”孔疏:“经作‘世’字,传皆为‘大’。然则古者‘世’之与‘大’字义通也。”
12.“树子”,被立为世子的嫡子。“树”,立。《谷梁传•僖公九年》:“毋易树子,毋以妾为妻,毋使妇人与国事。”范宁注:“树子,嫡子。”
13.“冢子”,嫡长子,上下通称。《尔雅•释诂上》:“家,大也。”郝懿行义疏:“盖家本封土为名,而凡大亦皆称冢。”《礼记•内则》:“家子则大牢。”郑注:“天子世子也。冢,大也。冢子,犹言长子。”
《仪礼•丧服》“父为长子”贾公彦疏:“非直长子得通上下,冢子亦通上下。”又作“冢適”,同义连文。《左传•昭公十三年》:“初,共王无冢適,有宠子五人,无適立焉。”也作“冢嗣”,同义连文。《国语•晋语三》:“君之冢嗣其替乎?其数告于民矣。”韦昭注:“冢嗣,太子也。”
14.“阴童”,夭亡的嫡长子,与“阳童”相对。《礼记•杂记上》;“称阳童某甫,不名神也。”孔疏:“《曾子问》:‘庶子之殇祭于室白,故曰阳童;宗子殇死祭于室奥,则曰阴童。’”“奥”,室的西南角,因背日,故曰“阴”,是“室之尊处”(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户部》)
表示庶子(包括嫡长子之外的诸子)的词汇有:
1.“庶”,本为“煮”的本字,假借为众多义(详见“百姓”部分),在宗法制度盛行的一妻多妾的时代,“嫡”“庶”不仅用来区别正妻和妾(详见“妻子”部分),而且用来区别其各自所生之子。《左传•文公十八年》:“天乎,仲为不道,杀適立庶。”有时用连文“支庶”指嫡长子之外的诸子(见下)。也作“庶子”,妾生之子,与“嫡(適)子”相对。《礼记•内则》:“適子、庶子见于外寝。”郑注:“庶子,妾子也。”“庶子”还包括嫡长子之外的嫡子。《仪礼•丧服》:“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贾公彦疏:“庶子,妾子之号,適妻所生第二者,是众子,今同名庶子,远别于长子,故与妾子同号也。”据此可知,“长子众子与適子庶子,名异实同”(胡培翠《仪礼正义》)。长子,一般指嫡长子,其同母弟不仅为众子,妾子亦为众子。相对于適子的妾子不独为庶子,其同母弟亦为庶子。经中凡是与庶对言的適,为適长一人,其余皆为庶。简而言之,在一般情况下,“庶子”指妾子;当其与表示嫡长子的词语同时出现时,必然包括嫡长子之外的嫡子。各工具书在解释“庶子”时,大都释为妾子;只有《大词典》并存两种意义。
2.“众子”,嫡长子之外的诸子。《仪礼•丧服》:“为众子。”郑注:“众子者,长子之弟及妾子。”
3.“王子”,一般特指天子或周王嫡长子之外的儿子。《礼记•王制》:“王大(太)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国之俊选,皆造焉。”郑注:“王子,王之庶子也。”与“大子”相对的“王子”当包括其他众嫡子,郑注有失偏狭。
4.“公子”,相对于世子或太子之外的儿子。“公”,诸侯。《尔雅•释诂上》:“公,君也。”《礼记•玉藻》:“世子自名,摈者曰‘寡君之適’,公子曰‘臣孽’。”又《大传》:“有小宗而无大宗者……公子是也。”郑注:“公子谓先君之子,今君之昆弟。”既是君王的昆弟,就应包括嫡长子之外的众嫡子。当世子继位后,其同母弟(嫡出)的“公子”名号改换为“公弟”,如《左传•宣公十七年》:“冬,公弟叔胜卒,公母弟也。凡大子之母弟,公在曰公子,不在曰弟。凡称弟,皆母弟也。”但沿用旧称的现象时有发生,如陈公子招,是成公之子,哀公之同母弟。成公死于鲁襄公四年,哀公继位,在此后三十多年里,《春秋》《左传》仍称之为“公子招”(五见)。鲁国的公子友,是桓公之子,庄公的同母弟,桓公死后,庄公继位,《春秋》《左传》仍称之为“公子友”(九见)、“公子季友”(一见)。而孙希旦集解注上文“公子曰‘臣孽’”曰:“公子,谓诸侯庶子也。”杨天宇在《礼记译注》中将上引“公子曰‘臣孽’”例译为“国君的庶子对国君自称‘臣孽’”(杨天宇《礼记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527页).《大词典》及《称谓大词典》也训为庶子,均未注明庶子包含有嫡长子以外的嫡子,只有《辞源》提供了一个较为恰切的释义:“诸侯王嫡子叫世子,其余的儿子叫公子。”
5.“孽”,嫡长子之外的儿子,从子,薛声。在宗法制社会里,嫡长子一脉为宗,其他嫡子及庶子则为孽,即所谓的“旁支”,故常与表示嫡长子的“宗、嫡正、正適”对举。在上古文献中共有十例。如《诗•小雅•白华序》:“以妾代妻,以孽代宗。”《史记•吕不韦列传》:“子楚,秦诸庶孽孙,”司马贞索隐引何休注《公羊传》:“孽,贱子也。以非嫡正,故曰孽。”《韩非子•难三》:“爱孽不使危正適,专听一臣而不敢隅君,此则可谓三难也。”“孽”“庶”可构成同义连文。《公羊传•襄公二十七年》:“夫负羁絷,执铁领,从君东西南北,则是臣仆庶孽之事也。”
6.“别子”,即“支子”(见下),诸侯嫡长子之外的儿子。“别”,本义剖分。《说文•冯部》:“削(别),分解也。”引申为分支。《书•禹贡》:“岷山导江,东别为沱。”《礼记•大传》:“别子为祖,继别为宗。”郑注:“别子谓公子若始来在此国者。”孔疏:“诸侯遍子继世为君,其適子之弟别于正適,是诸侯之子,故谓之别子也。”
7.“支(枝)”,本指树枝,比喻引申为嫡妻次子以下及妾子。《诗•大雅•文王》:“文王孙子,本支百世。”毛传:“本,本宗。支,支子。”孔疏:“適譬本干,庶譬其枝。”又作“支(枝)子”,相对于宗子而言。《仪礼•丧服》:“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贾公彦疏:“支子则第二已下,庶子也。不言庶子,云支子者,若言庶子,妾子之称,言谓妾子得后人,適妻第二已下子不得后人,是以变庶言支。支者,取支条之义,不限妾子而已。”《韩非子•说疑》:“内宠并后,外宠贰政,枝子配適,大臣拟主,乱之道也。”若与“弟”对举,则指妾子。《仪礼•士昏礼》:“支子,则称其宗。弟,称其兄。”郑注:“支子,庶昆弟也。称其宗子命使者。弟,宗子之母弟。”贾公彦疏:“知此弟是宗子同母弟者,以上支子谓庶昆弟,称其宗子命使者,故知此弟宗子同母弟也。”亦作同义连文“支庶”。《诗•小雅•白华序》“以孽代宗”郑笺:“孽,支庶也。宗,適子也。”也作“支庶子”,小名冠大名。《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序》:“及天子支庶子为王,王子支庶为侯,百有余焉。”
8.“余子”,卿大夫嫡长子之外的儿子。《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谓知徐吾、赵朝、韩固、魏戊,余子之不失职,能守业者也。”杜注:“卿之庶子为余子。”《称谓大词典》释“余子”为“嫡长子以外的庶子”,未加“卿大夫”以限定,范围界限不清。
9.“介子”。如果在世的宗子为士,身为大夫的庶子祭于家庙时,就自称“介子”。“介”,本有副贰义,“介子”则指位处副位之子,以示不敢僭越宗子。《礼记•曾子问》:“曾子问曰:‘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为介子某荐其常事。”’”郑注:“介,副也。不言庶,使若可以祭然。”孔疏:“介子谓庶子,为大夫者……今云‘介子某’者,庶子卑贱之称,介是副二之义,介副则可祭,故云‘使若可以祭然’,故称介子。”又“宗子死,称名不言孝。”孔疏:“若宗子在,得言介子某;今宗子既死,身又无爵,复称名,不得称介。”《辞源》《称谓大词典》释义简单,未揭示其本质。其注解为“庶子。古代宗法制度,长子为宗子,庶子为介子”(《称谓大词典》,第426页)。《大词典》得之。
10.“侧室”,本指若干房屋之中正室旁侧的房间。侧室不但为妾所居,而且是嫡长子之外的嫡子及庶子所居之处,故以地代指嫡长子之外的嫡子及庶子。与“正室”相对。《左传•文公十二年》:“赵有侧室曰穿。”孔疏:“正室是適子,知侧室是支子,言在適子之侧也。”清赵翼《陔馀丛考》卷三六《继室侧室之误》:“侧室乃嫡子外之众子,非必妾所生子也。即嫡母所生之第二子,亦侧室也。侧室之称系于子,不系乎母也。”“仄”通“侧”,如《汉书•五行志上》:“视近臣在国中处旁仄及贵而不正者”,颜师古注:“仄,古侧字。”故“侧室”也作“仄室”,但此词在上古文献中仅见一例。《汉书•贾谊传》:“天下殽乱,高皇帝与诸公并起,非有仄室之势以豫席之也。”此“仄室”指汉文帝,他是刘邦的妾子。
11.“卑子”,庶子。罕用。《墨子•非儒下》:“若以尊卑为岁月数,则是尊其妻子与父母同,而亲伯父宗兄而卑子也。”孙诒让间诂引俞樾《诸子平议•墨子二》:“‘卑子’即庶子,乃取卑小之义。”
12.“嬖子”,嬖妾所生之子。《左传•闵公二年》:“内宠并后,外宠二政,嬖子配適,大都耦国,乱之本也。”
13.“阳童”,夭亡的庶子,因死后停尸于屋室西北角向阳处,故名。与“阴童”相对(例见“阴童”条)。“室白”指室西北隅,向阳明亮之处。《礼记•曾子问》:“当室之白,尊于东房,是谓阳厌。”郑注,“当室之白,谓西北隅得户明者也。明者曰阳。”
(二)女儿
在重男轻女的社会里,不仅是通称“女”的字形充满着卑弱的信息,而且此类词汇远远少于表示儿子的词。
“女”,甲骨文作 (铁一六四•一),金文作 (孟鼎),像侧立俯首敛手屈膝形,表示女子温柔顺从之义,与“母”大体通用无别,指称母辈或先公、先王的配偶,但不用于亲属称谓(赵诚《甲骨文与商代文化》,第123—124页)。在此后的文献中,“女”除了泛指女性或女人、特指未婚青年女子外(详见“妇女”部分),还成为表示亲属称谓女儿的常用词,沿用至今。《左传•庄公二十七年》:“冬,杞伯姬来,归宁也。凡诸侯之女,归宁曰来,出曰来归。”又作“息女”,亲牛女儿,谦称自己的女儿,大名冠小名。“息”有繁衍、生养义,用于谦称自己的孩子(详见“儿子”部分)。《史记•高祖本纪》:“臣有息女,愿为季箕帚妾。”张守节正义:“息,生也。谓所生之女也。”《汉书•高帝纪上》“臣有息女”颜师古注:“息,生也。”三国时有“息男’一词,与“息女”相对。(详见“儿子”部分)又作“女子”,小名冠大名,与“男子”相对。《诗•小雅•斯干》:“乃生男子,载寝之床……乃生女子,载寝之地。”又作“女子子”。“女子”指女儿,为小名:“子”指孩子,是大名。故“女子子”是小名冠大名,即“女子+子”的结构形式,与“丈夫子”相对。《仪礼•丧服》:“女子子在室为父。”郑注:“女子子者,女子也,别于男子也。”贾公彦疏:“男子、女子,各单称子,是对父母生称。今于女子别加一字,故双言二子,以别于男一子者云。”
“子”,孩子,特指女儿。《诗•大雅•大明》:“缵女维莘,长子维行。”毛传:“长子,长女也。”亦作“子女”,大名冠小名,与“子男”相对。《史记•荆燕世家》:“至孙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郢人等告定国……诏下公卿,皆议日:‘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当诛。’”“乱人伦”之一即指“与子女三人奸”之事,“子女”必指女儿。各工具书均未设列此项。
“公主”,天子、诸侯之女。《史记•孙子吴起列传》:“田文既死,公叔为相,尚魏公主,而害吴起。”宋高承《事物纪原》卷一《帝王后妃•公主》:“《春秋公羊传》曰:天子嫁女于诸侯,至尊不自主婚,必使同姓者主之,谓之公主。盖周事也。《史记》曰:公叔相魏,尚魏公主。文侯时也,盖僭天子之女也。《春秋指掌碎玉》曰:天子嫁女,秦汉以来,使三公主之,故呼公主也。”可见,“公主”本指天子之女,因出嫁时由同姓诸侯或三公主婚,故称,为主谓关系。后诸侯僭越,其女亦称为“公主”,如“魏公主”即魏文侯之女。秦汉恢复其本义。《初学记》卷十《帝戚部•公主》:“秦代因之,亦曰公主。”《史记•高祖本纪》:“吕公女乃吕后也,生孝惠帝、鲁元公主。”“公主”又省称为“主”。《汉书•东方朔传》:“(陈)午死,(馆陶公)主寡居。”晋时,“公主”又成为对某些女神的尊称,如干宝《搜神记》卷一四:“汉礼,皇后亲采桑,祀蚕神,曰:‘菀窳妇人,寓氏公主。’公主者,女之尊称也:菀窳妇人,先蚕者也。故今世或谓蚕为女儿者,是古之遗言也。”汉制,诸侯之女称为“翁主”“王主”。《汉书•匈奴传上》:“文帝复遣宗人女翁主为单于阏氏。”颜师古注:“宗人女,亦诸侯王之女。”又《成帝纪》:“赐诸侯王、丞相、将军、列侯、王太后、公主、王主、吏二千石黄金。”颜师古注引张晏曰:“天子女日公主,秩比公也。王主,王之女也。”又《高帝纪下》“女子公主”颜师古注:“诸王即自主婚,故其女曰翁主。翁者,父也,言父主其婚也。亦曰王主,言王自主其婚也。”
“王姬”,周天子的女儿。《诗•召南•何彼禮矣》:“曷不肃雠?王姬之车。”朱熹集传:“周王之女姬姓,故曰王姬。”“王”示其所自,“姬”示其姓,因女子称姓,故当知与女子有关。后世因以为帝王之女。唐李商隐《寿安公主出降》诗:“昔忧迷帝力,今分送王姬。”
“公子”,常用于指嫡长子以外的儿子(详见“儿子”部分),有时特指诸侯之女。《左传•桓公三年》:“凡公女嫁于敌国,姊妹则上卿送之,以礼于先君;公子则下卿送之。”杜注:“公子,公女。”又作“女公子”,以凸显性别。“公子”受“女”修饰后,便作为一个语素,蜕化其所含的男性义素,成为泛指。《左传•庄公三十二年》:“雩,讲于梁氏,女公子观之。”杜注:“女公子,子般妹。”即鲁庄公之女。后泛指女性,(《大词典》及《称谓大词典》皆未列此项)如《艺文类聚》卷三四《哀伤》:“又京陵女公子王氏哀辞曰……”又用来尊称他人之女。《聊斋志异•橘树》:“道士云:‘此不足供大人清玩,聊祝女公子福寿耳。”
“適”,不仅指正妻所生的儿子(详见“儿子”部分),也可称正妻所生的女儿。《左传•昭公三年》:“齐侯使晏婴请继室于晋,曰:‘……则犹有先君之適及遗姑姊妹若而人。君若不弃敝邑,而辱使董振择之,以备嫔嫱,寡人之望也。’”杜注:“適,夫人之女。”为明确具体所指,用“嫡女”表示,与“嫡男”相对(详见“儿子”部分)
(三)与子女有关的亲属
此类称谓分为儿媳、女婿、亲家及孙、外孙四部分,共三代。“妇”是表示儿媳的唯一称谓,且源于妇女义,这是由于在夫为妻纲伦理观念的影响下,儿媳所处的次要地位所决定的。对姑舅来说,川媳无论妻妾皆为“妇”。女婿称谓源于三种;其一,产生于姑舅表婚制的“甥”;其二,源于对男子的美称的“壻(婿)、倩”:其三,以“增(婿)”为核心词构成的“女婿、子婿、赘婿”,其中“赘婿”一词反映了在男婚女嫁的世俗下所隐含的歧视性内容。“婚姻”是儿女双方父母的互称,今曰亲家。女之子以修饰词“外”限制“子”的方式区别于子之子“孙”,具有亲疏远近之别,子之子亦可用描述性的称谓“子姓”表示。“女孙”与“孙”有性别之分。
1.儿媳
上古儿媳之称只有“妇”。“妇”,本是妇女特别是已婚妇女的通称(见“妇女”部分),既能特指妻子(详见“妻子”部分),也能特指儿媳。《尔雅•释亲》:“子之妻为妇。”常与“姑”“舅姑”对称。《左传•襄公二年》:“礼无所逆,妇,养姑者也。亏姑以成妇,逆莫大焉。”《礼记•丧大礼》:“妇于舅姑奉之,舅姑于妇抚之。”
2.女婿
“甥”,古语词。《尔雅•释亲》“妻之父为外舅,妻之母为外姑”郭璞注:“谓我舅者,吾谓之甥。然则亦宜呼婿为甥。”《孟子•万章下》:“舜尚见帝,帝馆甥于贰室。”赵岐注:“礼谓妻父曰外舅。谓我舅者,吾谓之甥。尧以女妻舜,故谓舜甥。”以甥舅关系表示女婿和岳父的关系,是姑表婚制的反映。西周时期,各诸侯国之间或为兄弟叔伯关系,或为甥舅关系,所以当时为了加强各国的友好关系,除了强调同姓团结之外,还强调“好甥舅,修昏姻”(《左传•文公二年》)。
“壻(婿)”,泛指丈夫(详见“丈夫”部分),特指女儿之夫。《左传•文公八年》:“八年春,晋侯使解扬归匡、戚之田于卫,且复致公壻池之封,自申至于虎牢之竟。”杜注:“公壻池,晋君女婿。”陆德明释文:“壻……俗作婿。”《礼记•昏义》:“壻执雁入。”陆德明释文;“壻……女之夫也。”又作“女壻(婿)”,沿用至今。《史记•李斯列传》:“赵高教其女壻咸阳令阎乐劾不知何人贼杀人移上林。”①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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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女婿”,后也指丈夫。元石君宝《鲁大夫秋胡戏妻》第三折:“小娘子,你近前来,我与你做个女婿,怕做甚么?”
“子婿”。“子”应是男子的美称,为大名;“婿”是小名,故“子婿”为大名冠小名。《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冒顿在,固为子婿;死,则外孙为单于。”《大词典》及《称谓大词典》据《仪礼•士昏礼》“父醮子”的郑注“子,婿”,认为“子”有女婿义。考之于原文、疏及异文,“子”当指儿子。原文为:“父醮子,命之,辞曰:‘往迎尔相,承我宗事。’”贾公彦疏:“女父礼女用醴,又在庙。父醮子用酒,又在寝。不同者,父礼女者,以先祖遗体许人,以适他族,妇人外成,故重之而用醴,复在庙告先祖也。男子直取妇入室,无不反之,故轻之,而用酒在寝。”贾疏说明了女方嫁女郑重其事、而男方轻描淡写的原因。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父醮子”与“女父礼女”相对,是说新郎父在新郎娶妇前为其执行婚娶仪式①。《荀子•大略》对此解释得更加详细:“亲迎(yìng)之礼,父南乡而立,子北面而跪,醮而命之:‘往迎尔相,成我宗事,隆率以敬先妣之嗣,若则有常。’”验之于异文,“子”应指儿子。《礼记•昏义》:“父亲醮子,而命之迎,男先于女也。子承命以迎,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壻执雁入,揖让升堂。”这里描述了迎亲过程的开始部分。对己父而言为“子”;入女方家则为“壻”,故前言之“子”即后文之“壻”。而郑注之以“壻”,只不过是为了说明此“子”即下文“若不亲迎,则妇入三月,然后壻见”之“壻”,属随文释义罢了,而上述工具书不查,望文生义,生搬硬套。
“赘婿”,是对上门女婿的专称。因古代婚俗长期以来以女从夫居为主,一般只有贫困潦倒的男子才会从妻而居,故为人所轻视。对其中的“赘”有两解。一解是多余之物。《史记•滑稽列传》:“淳于髡者,齐之赘壻也。”司马贞索隐:“女之夫也,比于子,如人疣赘,是余剩之物也。”《汉书•贾谊传》:“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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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醮”是举行冠礼或婚礼时酌酒饮人的一种仪式。《说文•酉部》:“醮,冠娶礼祭。”
则出赘。”颜师古注引应劭曰:“出作赘壻也。”并云:“谓之赘壻者,言其不当出在妻家;亦犹人身体之有肬赘,非应所有也。”二解是抵押。上引《汉书•贾谊传》“出则赘”颜师古注:“一说,赘,质也,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也。”“赘”,《说文•贝部》训为“以物质钱”,段注:“若今人之抵押也。”人也可以作为抵押之“物”。《汉书•严助传》:“间者,数年岁比不登,民得卖爵赘子以接衣食。”颜师古注引如淳曰:“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并云:“赘,质也。一说,云赘子者,谓令子出就妇家为赘壻耳。”其实二解为因果关系。清钱大昕在《潜研堂文集》卷一二《答问九》中进行了深刻的分析:“秦人子壮出赘,谓其父子不相顾,惟利是嗜,捐弃骨肉,降为奴婢而不耻也。其赘而不赎,主家以女匹之,则谓之赘婿,故当时贱之。”因家贫无力养家娶妻,只能先作为抵押出卖劳力以糊口,继而成为主家之女婿。但是在习俗观念上,人们不把他们视为女方家庭的正式成员,而当作女家的赘疣,以示其卑贱的身份,如同奴仆。而且秦汉时的“七科谪”戍边制度规定,赘婿同罪犯一样要戍守边疆出战①。《三国志•魏书•高句丽》、明陈第《东番记》、宋李昉《黔记》卷三分别描述了高句丽、台湾土著、贵州花苗所盛行的赘婚。后世任乃强说凉山藏族“无子女者,得赘婿承嗣”,男子“入室即易姓名,事妻父母为父母,言行有不适意时,妻得随意殴詈之,妻父母更无论矣”(任乃强《西康札记》,民众书局1932年,第27页)。可见,只要有贫富差距,入赘可耻的观念就始终存在。因此,即使在当今提倡男女平等的社会中,赘婿仍然受到旧的传统观念的歧视,而且自身也有强烈的自卑心理。但是从民俗学的角度来看,入赘婚是一种古老的习俗,与家贫出赘无关。入赘婚的最早形态出现于母系氏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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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武帝纪》“发天下七科谪”颜师古注引张晏曰:“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壻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也。”
氏族外婚使通婚氏族的男子必须嫁于女方氏族的同辈女子,从妻而居。我国的藏族、东北地区的鄂温克族、西双版纳的傣族、广西桂西壮族都盛行入赘婚,入赘男子在家庭中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权力(陶立璠《民俗学概论》,第226—228页)。
“倩(qìng)”,从人,青声,方言词。《史记•扁鹊仓公列传》:“黄氏诸倩见(宋)建家京下方石,即弄之。”裴骃集解引徐广曰:“倩者,女婿也。”上古时与用作表字的男子美称“倩(qiàn)”语音相同,皆为清耕去。中古后才以音变的方式加以区别,在《广韵》中,“倩(qiàn)”为霰韵,“倩(qìng)”为劲韵。由此可见,从语音上来看,二者在上古时期尚为一体。不仅如此,它们在语义上也有一定的联系。段玉裁以据形求义的方式得出“倩”的本义是男子的美称(详见“尊称”部分),并认为“倩”的女婿义“盖亦以美称加之耳”。《说文•人部》云:“东齐壻谓之倩。”此类从男子的美称引申而来表示女婿的词汇还有“壻”(见上)及中古时的“郎”(详见“男子”部分),如杜甫《元日寄韦氏妹》“郎伯殊方镇”仇兆鳌详注:“妇人称其夫曰郎、曰伯。”另外,“良(人)”字虽非美称,但亦源于美义(详见“丈夫”部分)。可见,“倩”的女婿义是男子美称的引申义。而郭璞注《方言》卷三“东齐之间,壻谓之倩”云:“言可借倩也。”认为“倩”的女婿义来自于假借义,实难讲通。对此,钱绎义疏认为“壻、倩,声之转耳”,二者“皆有才智之称”。
3.亲家
自家儿子娶了媳妇,或自家女儿嫁了女婿,自己就与媳妇之家或女婿之家成了姻亲,双方父母互称“婚姻”,今称亲家。《尔雅•释亲》:“妇之父母、壻之父母相谓为婚姻。”《史记•项羽本纪》:“项伯即入见沛公。沛公奉卮酒为寿,约为婚姻。”“婚”“姻”本指妻之家人、婿之家人,又分为特指妻之父和婿之父。《尔雅•释亲》:“壻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详见“公公”“岳父”部分)故“婚姻”为并列关系。
4.孙和外孙
“孙”,繁体为“孫”,甲骨文作 (后下一四•七),金文作 (班簋),从字,从幺或系。“古代于先祖之祭坛上,必高悬若干绳结以纪其世系……盖父子相继为世,子之世系于父下,孙之世系于子下。此乃古代结绳遗俗之反映”,“古人即以结绳纪祖孙世系之先后。金文世作 ,从止结绳,止即足趾。《诗•螽斯》:‘宜尔子孙绳绳兮。’并即结绳以纪世系之实录。甲骨文作 (先)字,从止在人上, (後的甲骨文)从尉(倒止)系绳下,即表世系在后之意”(《甲骨金文字典》
第98、147页)。从“世、先、後(后)及孙”的造字理据来看,古人对世系继承是相当重视的。“孙”是用以称呼儿子之子女的通称,古今一致。《尔雅•释亲》:“子之子为孙。”郭璞注:“孙,犹后也。”《仪礼•丧服》:“孙适人者。”郑注:“孙者,子之子。女孙在室,亦大功也。”贾公彦疏:“以女孙在室,与男孙同大功,故出适,小功也。”后人以男孙、女孙或孙子、孙女加以区分。《汉书•张安世传》“其女孙敬为霍氏外属妇”颜师古注:“女孙,即今所谓孙女也。”
“子姓”,主谓关系。《仪礼•特牲馈食礼》:“子姓兄弟如主人之服,立于主人之南,西面北上。”郑注:“言子姓者,子之所生。”《记•曲礼上》:“为人子者,父母存,冠衣不纯素。”孔疏:“姓,生也,孙是子所生,故谓孙为子姓。”“子姓”又是附加式,指儿子。(详见“儿子”部分)
“外孙”,女儿子女的通称,古今一致。《尔雅•释亲》:“女子子之子为外孙。”《史记•游侠列传》:“郭解……善相人者许负外孙也。”“外”是母方、妻方和出嫁的姊妹、女儿家的亲属的标志。后以外孙子、外孙女分称。
孙之后还有“曾孙”“玄孙”等。《尔雅•释亲》:“子之子为孙,
孙之子为曾孙,曾孙之子为玄孙,玄孙之子为来孙,来孙之子为鼻孙,鼻孙之子为仍孙,仍孙之子为云孙。”郭璞对曾孙之后分别注为;“曾,犹重也”,“玄者,言亲属微昧也”①,“言有往来之亲”,“鼎,后也”,“仍,亦重也”,“言轻远如浮云”。
十二 后代
亲属称谓以祖先起始,以后代结束。从表示祖先和后代的词汇的丰富性上,我们可以看出古人不仅敬祖,而且关注后代子孙,这反映了先民对人类自身繁衍不息、世代相传的美好愿望。
“后”,繁体为“後”,甲骨文从幺、从攵(倒“止”)或从彳。幺像绳结之形,从攵系绳下,表世系在后之意。“文字肇兴以前,古人即以结绳纪祖孙世系之先后。”(《甲骨金文字典》,第147页)(详见“孙和外孙”部分)本指时间晚,《说文•彳部》训为“迟”,后泛指子孙后代,通称。《诗•大雅•瞻卬》:“无忝皇祖,式救尔后。”郑笺;“后谓子孙也。”可与其他同义词组成连文。如“后嗣”“后胤”“后裔”“后昆”(见下)。
“后”可用作本义,与其他相关词语组成偏正结构的双音词。如“后人”。《书•西伯勘黎》:“非先王不相我后人,惟王浮戏用,自绝。”孔传:“非先祖不助子孙。”亦作“后类”。“类”即族,指宗族,《左传•僖公十年》:“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孔疏:“族、类,一也。”故“后类”指后世宗族,引申指后代。《吕氏春秋•当染》:“此六君者所染不当,故国皆残亡,身或死辱,宗庙不血食,绝其后类。”亦作“后属”,义谓后世亲属,特指后代子孙。《史记•秦始皇本纪》:“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亦作“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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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玄”,义当为远。《庄子•天地》:“玄古之君天下,无为也,天德而已矣。”成玄英疏:“玄,远也。”
生”,附加式。“生”为助词,作词缀。《诗•商颂•殷武》:“寿考且宁,以保我后生。”朱熹集传:“我后生,谓后嗣子孙也。”马瑞辰传笺通释:“《南山有台》篇‘保艾尔后’,《雝》之篇‘克昌厥后’,《武》之篇“克开厥后’,皆止言后,独此篇言后生,盖变文以为韵。后生与《伐木》篇‘友生’同,皆以生为语助词,非如《论语》‘后生可畏’对‘先生’言也。”
“嗣”,本指继承君位,借代引申为继承人、儿子(详见“儿子”部分),亦可泛指继承前辈权位的子孙后代,常与其他同义词组成连文,如“后嗣”。《汉书•元帝纪赞》:“功光祖宗,业垂后嗣。”
“胤”,《说文•肉部》析其字形为“从肉,从八”,其实尚从幺。“幺”,像绳结之形,从子系绳下,表世系在后。“孙”“后(後)”皆以“幺”作为义符,以表示相关之义(详见“孙和外孙”部分、“后”条)。从“肉”,以强调血统。故《说文•肉部》训其本义为“子孙相承续”。《国语•周语下》:“胤也者,子孙蕃育之谓也。”汉王充《论衡•骨相》:“若夫短书俗记,竹帛胤文,非儒者所见,众多非一。”其中的“胤文”就是指记载血统世系的文书。所以,“胤”借代引申为子孙后代,重在强调血缘关系。凡是自己亲生的儿子,不论嫡庶,都可称作“胤子”(详见“儿子”部分)。“胤”与“嗣”虽然侧重不同,但混言则同,如《诗•大雅•既醉》:“君子万年,永锡祚胤。”毛传:“胤,嗣也。”二字合为连文“胤嗣”。《汉书•杜钦传》:“故后妃有贞淑之行,则胤嗣有贤圣之君。”亦作“后胤”,同义连文。《三国志•魏书•齐王传》“诏曰:‘……夫追加褒宠,所以表扬忠义;祚及后胤,所以奖劝将来。’”亦作“来胤”。汉蔡邕《太傅胡广碑》:“荣祚统业,垂乎来胤。”“来”,远。《尔雅•释亲》:“玄孙之子为来孙。”郝懿行义疏:“来之言离也,离亦远也。”喻指后世。《诗•大雅•下武》:“昭兹来许,绳其祖武。”朱熹集传:“来,后世也。”
“世”,继承,代指继承人,即后代子孙,一般指权位的继承者,如“世子”“世叔”。《汉书•张汤传》:“初,安世长子千秋与霍光子禹俱为中郎将……谒大将军光……(光)以禹为不材,叹曰:‘霍氏世衰,张氏兴矣!’”杨树达《汉书窥管》:“世谓后世,即今言后裔或子孙也。”(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485页)此“世”指从儿子这一代算起的后代。亦作同义连文“后世”。《史记•三代世表》:“蜀王,黄帝后世也。”亦作“末世”。“末”,远也(见下),修饰“世”,指远世后代。汉袁康《越绝书》卷七《外传记范伯传》:“(范蠡)谓大夫(文)种日:‘三王则三皇之苗裔也,五伯乃五帝之末世也。’”亦作“末叶”“末”,本指树梢,《说文•木部》训为“木上曰末”引申为偏远。《楚辞•刘向<九叹•离世〉》:“恐登阶之逢殆兮,故退伏于末庭。”王逸注:“末,远也。”“叶”,繁体字是“葉”,金文不从帅,《说文•木部》分析为从木世声,且二者语义俱相通,即三十年。《诗•商颂•长发》“昔在中叶,有震有业。”毛传:“叶,世也。”故“末叶”即“末世”。汉蔡邕《太尉杨秉碑》:“其先盖周武王之穆、晋唐叔之后也。末叶以支子食邑于杨,因氏焉。”
“继”,繁体为“繼”,金文不从系,《说文•系部》训为“续”,本义延续。引申为继承,代指继承王位或王侯权位的后代子孙。《战国策•赵策四》:“左师公曰:‘今三世以前,至于赵之为赵,赵主之子孙侯者,其继有在者乎?’”亦作同义连文“继嗣”“嗣继”。《汉书•文向传》:“时上无继嗣,政由王氏出,灾异浸甚。”汉扬雄《元后谏》“觐礼高谋,祈庙嗣继。”
“裔”,本指衣服的边缘。《说文•衣部》训为“衣裾”,喻指玄孙以后的后代,或远世后代。《楚辞•离骚》“帝高阳之苗裔兮”朱喜集注:“裔者,衣裾之末,衣之余也。故以为远末子孙之称也。”在上古汉语中,“裔”常与其他同义词组成连文后,作为语素以表此义。如“裔子”。《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昔有廳叔安,有裔子曰董父,实甚好龙,能求其耆欲以饮食之,龙多归之。”杜注:“裔,远也,玄孙之后为裔。”“子”,子孙后代。《荀子•正论》:“圣王之子也,有天下之后也,执籍之所在也,天下之宗室也。”杨倞注:“子,子孙也。”亦作“后裔”。《书•微子之命》:“抚民以宽,除其邪虐,功加于时,德垂后裔。”亦作“裔胄”“胄裔”“苗裔”“昆裔”等(见下)“裔”独用后表示后世子孙之例出现较晚,至晚在晋时,如左思《吴都赋》:“其居则有高门鼎贵,魁岸豪桀,虞魏之昆,顾陆之裔。”“裔”还可以受“来”“末”的修饰,构成偏正结构的“来裔”“末裔”,指远世后代。汉蔡邕《太尉李咸碑》:“铭勒显于钟鼎,清烈光于来裔。”汉史游《急就篇》卷一《许终古》:“许氏,许由之后也。太岳之胤有姜信者,封于许国,其后为楚所灭,末裔亦姓许。”“裔”与“孙”可组成偏义复词“裔孙”。汉应劭《风俗通》卷一《皇霸•六国》:“楚之先,出自帝颛顼,其裔孙曰陆终。”
“苗”,本指幼苗,因其茎叶是草根的延续,正如后代子孙承接前代的亲缘关系,故喻指远世后代。宋洪适《隶释》卷九《广汉属国侯李翊碑》:“君讳翊……其先出自其子之苗。”亦作“苗裔”“苗嗣""苗胤”“苗末”,同义连文。《楚辞•离骚》:“帝高阳之苗裔兮,朕皇考曰伯庸。”朱熹集注:“苗裔,远孙也。苗者,草之茎叶,根所生也。裔者,衣裾之末,衣之余也。故以为远末子孙之称也。”汉班固《高祖泗水亭碑铭》:“根生叶茂,旧邑是仍。于皇旧亭,苗嗣是承。”《吕氏春秋•遇合》“圣贤之后”高诱注:“陈,舜之苗胤也,故曰圣贤之后也。”汉赵晔《吴越春秋•越王无余外传》:“我是无余君之苗末。”
“胄”,从肉,由声,《说文•肉部》训为“胤”,《玉篇•肉部》训为“裔”,故可合成连文“胄裔”“裔胄”。《左传•昭公三十年》:“吴,周之胄裔也,而弃在海滨,不与姬通。”又《襄公十四年》:“逐我诸戎,惠公蠲其大德,谓我诸戎,是四岳之裔胄也。”亦作同义连文“苗胄”“末胄”。宋洪适《隶释》卷五《梁相孔眈神祠碑》:“初,鲁遭亡新之际,苗胄析离,始定兹者。”汉蔡邕《琅邪王傅蔡朗碑》:“君讳朗,字仲明,盖苍颉之精胤,姬稷之末胄也。”“胄”独用时一般指帝王或贵族的后代。《国语•周语上》:“昔尧临民以五,今其胄见。”韦昭注:“胄,后也。”又《周语下》:“晋仍无道而鲜胄,其将失之矣。”因此,有“帝胄”“贵胄”之词。
“昆”,假借为“𥊽(晜)”后,表示兄长(详见“兄长”部分),含有排行在前之义,由此反义为训成“后”,与“先”相对。《说文•日部》段注:“昆义或为先,如昆弟是也;或为后,如‘昆命元龟’、《释言》‘昆,后也’是也。”①“昆”常作同义连文的语素,如“昆后”“后昆”“昆苗”“昆裔”,指远世的子孙后代。《书•仲虺之诰》:“以义制事,以礼制心,垂裕后昆。”孔传:“垂优足之道示后世。”汉蔡邕《太傅胡广碑》:“扬景烈,垂不朽。仰邃古,耀昆后。”又《汝南周勰碑》:“名振华夏,光耀昆苗。”《国语•晋语二》:“天降祸于晋国,谗言繁兴,延及寡君之绍续昆裔,隐悼播越,托在草莽,未有所依。”韦昭注:“绍继也。续,嗣也。昆,后也。裔,末也。”但在上古文献中很少独用,至晚晋时出现了这种用法,如左思《吴都赋》:“虞(文秀)魏(周)之昆,顾(荣)陆(逊)之裔。”刘良注:“昆、裔,皆后世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