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孩”独用时,可活用为意动用法。《老子》第四九章:“圣人皆孩之。”
“儿”,《说文•儿部》“孺子也。从儿,像小儿头囟未合”①,上古时,多作语素,如“婴儿(子)”“儿子”(见下)。“子”,后缀。“婴儿子”当为附加式。亦作“小儿”。《史记•淮阴侯列传》:“王素慢无礼,今拜大将如呼小儿耳,此乃信所以去也。”亦作“婴人”,小名冠大名。汉王符《潜夫论•卜列》:“孟贲狎猛虎而不惶,婴人畏蝼蚁而发闻。”汪继培笺:“‘婴人’犹‘婴儿’。”
“子”,幼儿,甲骨文“象幼儿在襁褓中两臂舞动,上象其头形,因象幼儿在襁褓中,故其下不见其两胫形”(《甲骨金文字典》,第1166页)。《仪礼•丧服》:“故子生三月,则父名之,死则哭之。”郑注:“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以“子”为语素的同义双音词有:
①“小子”,泛指孩童。《诗•大雅•板》:“老夫灌灌,小子骄环。”孔疏:“小子是幼弱无知之称,以其不可教诲,故谓之小子。”可特指男孩(详见“男子”部分)。
②“孩子”,泛指幼儿,同义连文。《墨子•明鬼下》:“播弃黎老,贼诛孩子。”孙诒让间诂:“此谓纣诛杀小儿也。”
③“儿子”,同义连文。《庄子•庚桑楚》:“能儿子乎?儿子终日嗥而嗌不嗄,和之至也。”成玄英疏:“同于赤子也。”“赤子”指初生的婴儿(见下)。言一般人不能像初生小儿那样一天到晚哭嚎而嗓子不沙哑。黄金贵师以《吕氏春秋•异宝》“今以百金与抟黍以示儿子,儿子必取抟黍矣”为证,以为“‘儿子’中之‘儿’,即男孩”(黄金贵《古代文化词义集类辨考》,第592页),有失牵强,大概是受到《玉篇•女部》引《苍颉篇》“男曰儿,女曰婴”的影响。既然已在释“婴”时否认了此说,为何不能保持一致呢?汉时,“儿子”可特指男孩子(详见“儿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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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凤阳以为“象小儿乳牙初生之形”,以此得名(王凤阳《古辞辨》,第333页)。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释》认为“象总角之形”。转引自《大字典》。
④“赤子”,初生的婴儿。《书•康诰》:“若保赤子,惟民其康又。”孔疏:“子生赤色,故言赤子。”现代日语中,表示婴儿的词尚保留“赤”字。然何九盈认为“赤”通“尺”,“赤子……就是一尺之子”(何九盈《词义商榷》,《中国语文》1987年第2期,第141—143页)。在此仅备一说。
⑤“保子”,襁褓中的孩童,即婴儿。《大戴礼记•主言》:“上之亲下也如腹心,则下之亲上也如保子之见慈母也。”“保”,即“褓”。《礼记•月令》“措之于参保介之御间”孔疏:“保即襁保,保谓小被,所以衣覆小儿。”
⑥“孺子”,同义连文,始学走路的孩童。《说文•子部》:“孺,乳子也。”《释名•释长幼》:“儿始能行曰孺子。”《左传•哀公六年》:“女忘君之为孺子牛而折其齿乎?而背之也!”孺子指齐景公的庶子,又名安孺子。在他幼时,景公尝衔绳扮牛,使荼牵之,茶走路不稳,倒地折齿。《孟子•公孙丑上》:“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此“孺子”指刚会蹒跚走路的孩童。《礼记•内则》“孺子蚤寝晏起,唯所欲,食无时。”郑注:“未成人者。孺子,小子也。”此“孺子”指生活规律混乱的婴幼儿。由此可见,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子部》“凡幼者曰孺子”,徐锴系传“犹言小童也”,表义模糊。其实应指两三岁左右的孩童。王凤阳认为“把童子的前段,即从两三岁到十来岁的阶段称‘孺子’”(王凤阳《古辞辨》,第345页),似乎放得过宽。
⑦“鞠子”,《书•康诰》:“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孔传:“为人兄亦不念稚子之可哀。”《尔雅•释言》:“鞠,稚也。”“稚”,幼小。“鞠子”,即幼儿。在《书》中也用作谦称(详见“谦称”部分)。
⑧“竖子”,孩童,同义连文。《左传•成公十年》:“公疾病,求医于秦。秦伯使医缓为之。未至,公梦疾为二竖子,曰:‘彼,良医也惧伤我,焉逃之?’”杨伯峻注:“竖子,儿童。”“竖”,本义竖立,因未成年僮仆常立于主人之侧,故代指孩童,与“子”同义。《周礼•天官•内竖》:“内竖掌内外之通令。”郑注:“使童竖通王内外之命,给小事者。”贾公彦疏:“童子无事,则立于主人之南,北面。”
⑨“弱子”,同义连文。《管子•地势》:“弱子下瓦,慈母操第。”“弱”,作为称谓词,可特指二十岁男子(详见“男子”部分),亦可泛指年少者,与“老”对举,如《孟子•滕文公下》:“汤使亳众往为之耕,老弱馈食。葛伯率其民,要其有酒食黍稻者,夺之,不授者杀之。有童子以黍肉饷,杀而夺之。”赵岐注:“童子,未成人。”“弱”即“童子”,指因年幼尚无劳动能力的孩童。可见,黄金贵师认为“弱”除了作为称谓词特指二十岁男孩以外,“仅用为年幼义”(黄金贵《古代文化词义集类辨考》,第594页),未免片面。亦作“弱小”。“弱”,年少者:“小”,年幼者。“弱小”为同义连文。汉应劭《风俗通》卷七《穷通•司徒中山祝恬》:“家上有尊老,下有弱小,愿相随俱入解傅。”
⑩“桐子”,即“童子”(详见“童”条),同义连文。“桐”通“僮”,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丰部》:“桐,又为僮。”一说“桐”通“洞”,取空洞无知之义。若此,“桐子”当为偏正结构。汉扬雄《法言•学行》:“学则正,否则邪,师哉!师哉!桐子之命也。”李轨注:“桐子,洞然未有所知之时,制命于师也。”
⑪“妖子”,婴儿。“妖”通“夭”,幼小。《史记•周本纪》:“逃于道,而见乡者后宫童妾所弃妖子出于路者。”裴骃集解引徐广曰,“妖,一作‘夭’。夭,幼少也。”
⑫“鬻(jū)子”。《诗•豳风•鸱鸮》:“恩斯勤斯,鬻子之闵斯。”毛传:“鬻,稚……稚子,成王也。”
⑬“吾(yá)子”,同义连文。“吾”通“牙”,“牙”,小儿。《管子•海王》:“终月大男食盐五升少半,大女食盐三升少半,吾子食盐二升少半。”颜昌晓校释引尹知章曰:“吾子;谓小男小女也。”又引俞樾曰:“吾当为牙……吾、牙,古同声。”牙从牙床中钻出,就像草木发芽,故引申为发芽。因幼儿如发芽草木身体柔弱,故喻指幼儿,后作方言词“低”,可用通假字“雅”表示。汉王充《论衡•自纪》:“以圣典而示小雅,以雅言而说丘野,不得所晓。”刘盼遂集解:“‘小雅’之‘雅’,古只作‘牙’,小儿之称也。”
“生齿”,本是动宾关系的词组,代指初生乳牙的儿童。《周礼•秋官•小司寇》:“及大比,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郑注,“人生齿而体备,男八月而生齿,女七月而生齿。”
“龆龀”,同义连文,代指七八岁的孩童。《集韵•萧韵》:“龆,毁齿也。”汉蔡邕《议郎胡公夫人哀赞》:“严考殒没,我在龆年。母氏鞠育,载矜载怜。”《大字典》认为此“龆”是“幼童”,不当。“龀(觑)”,本指脱落乳牙更换恒齿。《说文•齿部》:“龀,毁齿也。男八月生齿,八岁而龀;女七月生齿,七岁而龀。”字从匕(化),从齿,会意。俗作“齓”。《周礼•秋官•司厉》:“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齓者,皆不为奴。”孙诒让正义:“齓,正字当作龁,俗省作齓。”《国语•郑语》“府之童妾未既齓而遭之,既笄而孕,当宣王时而生。”韦昭注:“女七岁而毁齿。”可见,“龆、龀(齓)”为同义词,合成连文“龆龀”后,代指换齿之童。汉蔡邕《与何进书荐边让》:“龆龀夙孤,不坠家训。及就学庐,便就大典。”
“幼”,《说文•幺部》训为“少”,从幺,从力。“幺”,《说文》训为“小”。故“幼”以力小会意。《尔雅•释言》训“幼”为“稚”,借代后成为未成年孩童的通称,与“老、长、艾”相对。《孟子•梁惠王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幼”所指范围较广,句括儿童和少年。《周礼•秋官•司刺》:“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郑注:“幼弱、老旄,若今律令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礼记•曲补上》:“人生十年曰幼。”《仪礼•丧服》“子幼”郑注:“子幼谓年十五以下。”《墨子•明鬼下》:“鲍幼弱,在荷襁之中。”此“幼弱”指婴儿时期。《仪礼•士冠礼》:“令月吉日,始加元服,弃尔幼志。”“元服”,指冠,这是举行冠礼时称以前为“幼”,当指十九岁以前。亦作同义连文的“幼弱”。“弱”与“幼”在孩童义上相同,故“幼弱”泛指未成年孩童。《战国策•楚策四》:“夫人主年少而矜材,无法术以知奸,则大臣主断国私以禁诛于己也,故弑贤长而立幼弱,废正適而立不义。”亦特指未满八岁尚未更换乳牙的儿童,如上引《周礼•秋官•司刺》:“壹赦曰幼弱。”亦作“幼少”。“幼”“少”在幼小义上同义,合成连文后,代指孩童。《汉书•地理志下》:“长老不自安,与幼少相让。”
“稚”,《说文•禾部》作“稺”,“幼禾也”,段注:“引伸为凡幼之称。今字作稚。”可修饰“子”,作“稚子”。《书•康诰》:“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孔传:“为人兄亦不念稚子之可哀。”“稚”可借代引申为未成年的孩童。《孟子•滕文公上》:“为民父母,使民盼盼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赵岐注:“至使老少转尸沟壑。”因与“幼”同义,可组成连文“幼稚”。汉刘向《列女传•鲁之母师》:“然吾父母家多幼稚,岁时礼不理。”
“童”,今字为“僮”,本义男性奴仆(详见“奴仆”部分)。转指儿童,《说文•人部》作“僮”,“未冠也”。《左传•哀公十一年》:“公为与其壁僮汪锜乘,皆死,皆殡。”陆德明释文:“僮本亦作童。”经传多写作童。盖得名于光秃义。《释名•释长幼》:“牛羊之无角者曰童,山无草木亦曰童,言未巾冠似之也。”如《诗•大雅•抑》“彼童而角”毛传:“童,羊之无角者也。”《荀子•王制》:“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杨倞注:“山无草木曰童。”对未成年人来说,男子未束发加冠,女子头上未插笄,如光秃一般,故凡是未成年人,即男子二十及冠之前、女子十五(或二十)及笄之前皆可称为童,是未成年男女的通称。《诗•卫风•芄兰》:“芄兰之支,童子佩 。”孔疏:“童者,未成人之称。年十九以下皆是也。”这是对男子而言的。《释名•释长幼》:“女子之未笄者亦称之也。”这是对女子而言的。然《释名》又云“十五曰童”,则绝对了。如上引《国语•郑语》韦昭注“女七岁而毁齿”之“童”就未满十五岁。《谷梁传•昭公十九年》:“羁贯成童,不就师傅,父之罪也。”范宁注:“成童,八岁以上。”这是指八岁以上的男子。
“童”可与其他同义词组成连文。如“孩童”“童幼”“童孺”“童儿”“童子”。《国语•吴语》:“今王播弃黎老,而孩童焉比谋。”韦昭注:“孩,幼也。”汉蔡邕《童幼胡根碑》:“嗟童孺之夭逝兮,伤慈母之肝情。”《汉书•东方朔传赞》:“朔之诙谐,逢占射覆,其事浮浅,行于众庶,童儿牧竖莫不炫耀。”《礼记•玉藻》:“童子之节也。”郑注,“童子,未冠之称也。”
“童”可与其他语素组成偏正关系的词。如“小童”。《庄子•徐无鬼》:“适遇牧马童子,问途焉……黄帝曰:‘异哉小童!非徒知具茨之山,又知大隗之所存。’”亦作“成童”,八岁或十五岁以上的孩童(同上)。《谷梁传•昭公十九年》例,范宁注:“羁贯,谓交午翦发以为饰。成童,八岁以上。”“羁贯”是男女成童的发式,女曰羁(见下),男曰贯。“贯”通“州”,儿童束发如两角之貌。合指童年,包括男女。《礼记•内则》:“成童,舞象,学射御。”郑注:“成童,十五以上。”“成”,大。《左传•昭公五年》:“韩赋七邑,皆成县也。”杨伯峻注.“韩氏收七邑之赋,此七邑皆大县。”故“成童”即年龄稍大的孩童。又作“结僮(童)。”“结”,束发。汉哀康《越绝书》卷六《外传记策考》:“(范蠡)其为结僮之时,一痴一醒,时人尽以为狂。”
“童”由孩童义引申为愚昧无知,如《国语•晋语四》:“童昏不可使谋。”韦昭注:“童,无智。”可与同义词“蒙”组成连文“童蒙”。《白虎通•嫁娶》:“(君夫人)自称小童者,谦也。言已智能寡少,如童蒙也。”“蒙”有幼小无知义。《易•序卦》“物生必蒙……蒙者,蒙也物之稚也。”又《蒙》“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孔疏:“蒙者,微昧闇弱之名。”
“羁角”,本是古代成童的两种发式,并列关系。女称羁,指在囟上将纵横交叉的两排头发扎成的犄角。男称角,指把头囟两侧的所余头发结束成两个犄角。《礼记•内则》:“三月之末,择日,剪发为髻,男角女羁,否则男左女右。”郑注:“鬌,所遗发也。夹囟曰角,午达曰羁也。”剪发所余之发结束起来,称鬌。结束的发型有两种,又据性别各分两类。所谓“男左女右”,即只扎一个犄角,男孩偏在头的左侧,女孩则偏在右侧。“午”是纵横交错之义,“午达”即一纵一横,相交贯达。女孩剪后所余之发呈纵横交错形,与头囟十字形缝相重合,以此“总角”,扎成一个犄角。有人误以为是一前一后两个犄角,如清黄生《字诂义府合按•男角女羁》:“女则两髻一前一后,如马首,故曰羁。”“男角女羁”的发式有保护儿童头囟的作用。从文化心理的角度来看,有角的动物给人以威武之感,因为它那坚硬、刚挺的犄角就是最主要的进攻与防御的武器,故“男孩聚发而成的双角靠在头囟两侧,是作为头囟的护卫者看待的。而有些物品成十字交叉形,在古人观念中又具有镇邪作用。《周礼•秋官•壶涿氏》载,在驱除水虫时,就是把枯榆木和象牙交叉为十字形,沉入水中。女孩十字交叉形的‘总角’之发,人们自然认为也能充当头囟的卫士”(李炳海《先秦时期的兽角象征》,文史知识编辑部编《古代礼制风俗漫谈》第四集,中华书局1992年,第105—106页)。并列成词后借代引申为男女成童。汉扬雄《法言•五百》:“或问‘礼难以强世’。曰:‘难故强世。如夷俟倨肆,羁角之哺果而啖之,奚其强?’”司马光注“羁角”为“幼子”。
“倪”,从人,从兒,兒亦声,指幼儿。大凡以“兒”为声的字,皆有小义。《广雅•释亲》:“妃,子也。”王念孙疏证:“凡物之小者谓之倪。婴儿谓之婗,鹿子谓之麑,小蝉谓之蜺,老人齿落更生细齿谓之𧢟齿,义并同也。”《孟子•梁惠王下》:“王速出令,反其旄倪,止其重器,谋于燕众,置君而后去之,则犹可及止也。”赵岐注:“倪,弱小繁倪者也。孟子劝王急出令,先还其老小。”
“黄口”,鸟雀幼时口黄,因以为喻幼儿。《淮南子•汜论训》:“古之伐国,不杀黄口,不获二毛。”高诱注:“黄口,幼也。”
(二)青壮年
“人”,泛指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进行劳动,并能利用语言进行思维的社会性的高等动物,可特指成年以后的青壮年人。《荀子•儒效》:“成王冠,成人,周公归周反籍焉,明不灭主之义也。”“成人”之“成”指成为:“人”指成年人,是动宾关系的词组,凝固成词后,指二十岁以上的男子、十五以上已许嫁的女子。《诗•大雅•思齐》:“肆成人有德。”朱熹集传:“冠以上为成人。”《仪礼•丧服》:“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胡培翚正义引马融云:“成人谓十五以上,许嫁未行者也。”
“丁”,甲骨文和金文所像之形不明,后代文献里常用以表示强壮义。《说文•丁部》:“夏时万物皆丁实。”《史记•律书》:“丁者言万物之丁壮也,故曰丁。”由此引申为成年。汉李陵《答苏武书》:“丁年奉使,皓首而归。”李善注:“丁年,谓丁壮之年也。”工壮期一般指二十至五十岁,包括人的成长发育阶段及成熟阶段。《礼记•曲礼上》:“三十曰壮,有室。”封建政府为了尽可能榨取民众的力役,竟然从尚处于生长发育期的民众开始规定劳役时间或征收赋税,这种承担者就是“丁”,即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与力役、赋税有关。各朝代对“丁”的年龄段划分不一。《文献通考》卷十《历代户口丁中赋役》:“汉法:民年十五而算,出口赋,至五十六而除;二十而傅,给徭役,亦五十六而除。是且税之,且役之也。”隋代以后,“丁”一般指十八岁以上能服劳役的成年人。《隋书•食货志》:“男女……十八已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旧唐书•职官志二》:“凡男女……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因此有“丁男”“丁女”之称(详见 “男子”“女子”部分)。
在表示成年意义上,“丁”“壮”同义,可组成连文“丁壮”,代指服徭役的青壮年人。《史记•项羽本纪》:“楚汉久相持未决,丁壮苦军旅,老弱罢转漕。”但二字有别。“丁”是从劳动能力着眼的,由政府律令加以规定限制;“壮”是从生理角度或者说是从人的生长发育阶段来命名的,是社会的习惯划分。
(三)老人
“老”,本指五十至七十岁。《论语•季氏》:“及其老也,血气既衰,戒之在得。”邢曷疏:“老,谓五十以上。”《宋史•食货志》:“六十为老。”《说文•老部》:“七十曰老。”标准不一。从生理特点来说,人到五十左右,身体逐渐衰退。说六十为“老”,是因为封建社会一般规定六十岁以后免除劳役,在实行授田制时,规定六十岁时收回所授之田,如《汉书•食货志》:“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说七十为“老”,是因为先秦时大夫在七十岁时要告老退休,如《礼记•曲礼上》:“大夫七十而致事,若不得谢,则必赐之几杖。”“老”限制“人”为“老人”,通用至今。《左传•宣公十五年》:“及辅氏之役,颗见老人结草以亢杜回。”“老”可用以尊称老人(详见“尊称”部分)。
“长”,甲骨文像人发长,《说文•长部》训为“久远”,引申为年长,破读为zhǎng。特指年老,年高。《广雅•释诂一》:“长,老也。”《庄子•大宗师》:“子之年长矣,而色若孺子,何也?”代指老年人汉蔡邕《陈定碑》:“于乡党……仁而爱人,使夫少长咸安怀之。”亦作“长者”,至今通用。《礼记•曲礼上》:“谋于长者,必操几杖以从之。”常用作尊称(详见“尊称”部分)。亦作“长年”,偏正关系,代指老人。“年”,年纪、岁数。《韩非子•外储说左上》:“鲁人有自喜者,见长年饮酒不能釂则唾之,亦效唾之。”
“老”与“长”所指范围有大小之别。前者仅指老年人,后者还包括年纪相对较大的人。《左传•隐公三年》:“且夫贱防贵,少陵长,远间亲,新间旧,小加大,淫破义,所谓六逆也。”散文相同,可构成同义连文“长老”或“老长”。《礼记•祭义》:“士庶人有善,本诸父母存诸长老。”《史记•宋微子世家》:“乃毋畏畏,不用老长。”
“艾”,本指艾蒿。《尔雅•释草》:“艾,冰台。”郭璞注:“今艾蒿。”因其色如老人白发,故引申为半百以上的老人。《礼记•曲礼上》:“五十曰艾,服官政。”孔疏:“年至五十,气力已衰,发苍白,色如艾也。”“艾”在方言中是对老年男子的尊称(详见“尊称”部分)。“艾”“老”散文则同,皆有年老义,组成连文“艾老”“老艾”后,代指五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汉桓宽《盐铁论•未通》:“五十以上曰艾老;杖于家,不从力役,所以扶不足而息高年也。”“今陛下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所以辅耆壮而息老艾也。”又作“艾壮”,并列关系,称五十岁以上的健壮的老年人。《盐铁论•未通》:“五十以上,血脉溢刚,曰艾壮。”
“耆(黎、犂、犁)老、老耆”,同义连文,有礼敬色彩,多用于泛称。“耆”,本指六十岁。《释名•释长幼》:“六十曰耆。耆,指也,不从力役指事使人也。”《说文•老部》:“耆,老也。”《礼记•王制》:“养耆老以致孝,恤孤独以逮不足。”“黎”通“耆”。王引之《经义述闻》卷四一《通说上•黎老》:“黎老者,耆老也。古字黎与耆通。”“黎”又与“犂、犁”相通。《史记•齐太公世家》:“太公闻之,夜衣而行,犂明至国。”《广雅•释地》“犁”王念孙疏证:“犁………或作犂。”《国语•吴语》:“今王播弃黎老,而孩童焉比谋。”韦昭注:“鲐背之者称黎老。”《书•泰誓中》:“今商王受,力行无度,播弃犁老,昵比罪人。”孔传:“鲐背之耇称犂老。”亦作“老耆”。《汉书•景帝纪》:“老耆以寿终,幼孤得遂长。”亦作同义连文“耆艾”。《汉书•龚胜传》:“光禄大夫、太中大夫耆艾二人以老病罢。”《尔雅•释诂下》:“耆、艾、正、伯,长也。”①亦作同义连文“耆寿”。《书•文侯之命》:“即我御事,图或耆寿,俊在厥服,予则罔克。”“寿”有老义。《尔雅•释诂上》:“老,寿也。”亦作“耆壮”,即老壮,并列关系,借指健壮的老年人。《盐铁论•未通》:“今陛下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所以辅耆壮而息老艾也。”
“耇”,《尔雅•释诂上》训为“寿”,邢易疏引孙炎曰:“耇,面如冻梨,色似浮垢,老人寿征也。”《汉书•韦贤传》载汉韦孟《谏诗》“岁月其徂,年其逮者。”颜师古注:“耇者,老人面色如垢也。”此谓岁月飞逝,将近者老之年。代指年老有德之人,即“老成人”“耇成人”,很少用于专称,有礼敬色彩。《书•酒诰》:“尔大克羞耇惟君。”孔传:“汝大能进老成人之道,则为君矣。”又《康诰》:“汝不远惟商者成人。”孔传:“汝当大远求商家耇老成人之道。”“成人”,德才兼备之人,如《论语•宪问》:“子曰:‘若臧武仲之知,公绰之不欲,卞庄子之勇,冉求之艺,文之以礼乐,亦可以为成人矣。’”故“老成人”“耇成人”为偏正关系。因“耇”同“老、寿、长”,如《尔雅•释诂上》“鲐背、耇、老,寿也”,故“耇老”“寿耇”“耇长”为同义连文,代指老人,有礼敬色彩。《国语•周语上》:“肃恭明神而敬事者老。”又《书•石诰》:“今冲子嗣,则无遗耇者。”又《微子》:“昲其耇长旧有位人。”孙星衍今古文注疏:“(史迁)‘昲其耇长’为‘不用老长’。”
“老耄(旄)、耄老、耆耄”,同义连文,指老人,特指八十岁老人:“耄”.指七十至九十岁不等。《说文•老部》:“年九十曰耄。”《书•大禹谟》:“朕宅帝位三十有三载,耄期倦于勤。”孔传:“八十、九十曰耄。”《释名•释长幼》:“七十曰耄,头发白耄耄然也。”“旄(mà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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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若“耆”“艾”对言,二者有别。《荀子•致仕》:“尊严而惮,可以为师;耆艾而信,可以为师。”杨你注:“五十曰艾,六十曰耆。”故二字可分说,如《诗•鲁颂•閟宫》:“俾尔昌以大,俾尔耆而艾。”若散文,二字同义,皆抽象为老义。
通“耄”。《礼记•曲礼七》“八十、九十曰旄”陆德明释文:“旄本又作耄。”抽象引申为老。《诗•大雅•抑》:“借曰未知,亦聿既耄。”毛传:“耄,老也。”同义连文例有《周礼•秋官•司刺》:“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郑注:“幼弱、老旄,若今律令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汉王褒《四子讲德论》:“闵耄老之逢辜,怜缞绖之服事,恻隐身死之腐人,凄怆子弟之缧匿。”又泛指老人。《孟子•梁惠王下》:“王速出令,反其旄倪,止其重器,谋于燕众,置君而后去之,则犹可及止也。”朱熹集注:“旄,老人也。”汉桓宽《盐铁论•未通》;“五十以上曰艾老,杖于家,不从力役,所以扶不足而息高年也;乡饮酒之礼,耆老异馔,所以优耆耄而明养老也。”为避重复,前言“耆老”,后作“耆耄”。
“耋”,六十至八十岁不等。《左传•僖公九年》“以伯舅耋老”杜注:“七十曰耋。”孔疏引舍人曰:“年六十称也。”《说文•老部》.“年八十曰耋。”抽象引电为年老。《礼记•射义》“耆耋好礼”郑注:“耆、耋,皆老也。”故与“老”组成同义连文“耋老”,代指六七十岁的老人。《公羊传•宣公十二年》:“君如矜此丧人,锡之不毛之地,使帅一二耋老而绥焉。”何休注:“愿得主帅一二老夫以自安。”“大耋”,对老人的尊称。《易•离》:“九三;日昃之离,不鼓缶而歌,则大耋之嗟,凶。”王弼注:“则至于耄老有嗟,凶矣。”“大”,敬词,修饰“耋”。
“胡耇、胡考、胡老”,同义连文,代指老人。“胡”,《说文•肉部》训为“牛颐垂也”,本指兽颔下的垂肉。《诗•豳风•狼跋》:“狼跋其胡,载蹇其尾。”孔疏:“毛以为狼之老者,则颔下垂胡。”“胡”因“老”而生,故可抽象引申为年老义。以“胡”为语素的同义连文例有:《左传•僖公二十二年》:“且今之就者,皆吾敌也。虽及胡耇,获则取之,何有于二毛?”杜注:“胡耇,元老之称。”孔疏:“胡是老之称也。”《诗•大雅•载苓》:“有椒其馨,胡考之宁。”“考”,老。汉蔡邕《释诲》:“有务世公子诲于华颠胡老曰……”
“尊”,甲骨文和金文皆从酉,从十,像双手捧尊之形,《说文•酋部》训为“酒器”,礼器之一。引申为对老人的敬称,如“尊老”。汉应劭《风俗通》卷七《穷通•司徒中山祝恬》:“家上有尊老,下有弱小,愿相随俱入解傅。”
古人以为人老发白,白久转黄,黄发是长寿之征。《尔雅•释诂上》:“黄发,寿也。”郭璞注:“黄发,发落更生黄者……皆寿考之通称。”邢昌疏引舍人曰:“黄发,老人发白复黄也。”二者解释不完全一致。从生理上看,白发转黄较宜,若白发先落,再生黄发则有违实际。但笔者曾在陕西镇安县见一80多岁的老妇,其部分头发便是先白后黄。人进入老年后,根据头发的颜色来确定三个阶段:“辩(斑、颁、班)白”“二毛”,白黑混杂的头发,即花白头,是五六十岁老人的特征,故借代指刚步入老年的人(见下)。“白头”“白发”描述了头发由花白变为全白的情况,标志人年事渐高,盖为六七十岁的特征。《战国策•韩策三》:“中国白头游敖之士,皆积智欲离秦、韩之交。”《汉书•五行志下之上》:“白发,衰年之象,体尊性弱,难理易乱。”俗话说“人生七十古来稀”,故《孟子•梁惠王上》云:“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因此,古人七十以上的耄耋之年就是长寿,此时发色由白泛,黄,“黄发”借指耄耋老人。《礼记•曲礼上》:“故君子式黄发。”孔疏:“黄发,太老人也。人初老则发白,太老则发黄。发黄弥老,宜敬之,故人君见而式敬也。”晚出的“黄发期”亦可证明"黄发"指长寿者。三国魏曹植《赠白马王彪》:“王其爱玉体,俱享黄发期。”张铣注:“黄发期谓寿考也。”“寿考”是同义连文。《汉书•郊祀志上》“胡考之休”颜师古注:“考,寿也。”“黄发”压缩为“黄”后,修饰“者”“耄”,分别构成“黄耇”“黄耄”,借指耄耋老人。《诗•大雅•行苇序》“外尊事黄耇”孔疏:“外则尊事其黄发之耇,以礼恭敬养此老人。”汉刘向《列女传•鲁季敬姜》:“所与游处者,皆黄耋倪齿也。”
有人对比了陶渊明《桃花源记》的“黄发垂髫”和《桃花源诗》的“童孺纵行歌,斑白欢游诣”,列举了汉张衡《南都赋》的“皤皤然被黄发者”,来说明“黄”即“白”,并认为“黄发”即“白发”(周建成、冯汝汉《“黄发垂髫”的“黄”是黄色的吗》,《古汉语研究》2004年第1期,第29页。本文引文舛误较多)。其实,“斑白”代指五六十岁的老人,与指七十以上的老人的“黄发”有距离;“皤”本指“老人白”(《说文•白部》),与“黄”色不一致。但它们都是老年特征,可泛指老者,因此后例用“黄发”代替“白发”,以避免“白”“皤”二字语音和语义上的重复。《后汉书•郑均传》前言“黄发不怠”,后《赞》语“大仪鹄发”李贤注:“鹄发,白发。”“鹄”,“通称天鹅……羽毛洁白。亦有黄、红者”(《大词典》,第7585页)。因此又有“黄鹄”之称。据此可知,“鹄发”训黄发、白发皆可,就如老人头发的三种样态。可见,此“黄发”之“黄”已淡褪了本色,只显老征罢了。
“辬(斑、颁、班)白”,代指花白头发的老人。“斑”是“辬”的俗字。《说文•文部》:“辬,驳文也。从文,辬声。”段注:“谓驳杂之文日辬也。马色不纯曰驳,引伸为凡不纯之称……斑者,辬之俗。”本指头发花白。《晏子春秋•外篇》:“有妇人出于室者,发斑白,衣缁布之衣。”从生理发展过程来看,五六十岁正是黑发逐渐转白之始,故可以此特征借代引申为五六十岁的老人。《淮南子•泰族训》.“孔子为鲁司寇,道不拾遗,市买不豫贾,田渔皆让长,而辬白不戴负,非法之所能致也。”高诱注:“辬白,头有白发。”《史记•循吏列传》:“(子产)为相一年,竖子不戏狎,斑白不提挈,僮子不犁畔。”“斑白”亦作“斑白者”。《礼记•祭义》:“见老者则车徒辟,斑白者不以其任行乎道路,而弟达乎道路矣。”“颁”,《说文•页部》训为“大头也,从页,分声”,通“辬(斑)”,有头发花白义。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文部》:“辬,头黑白半曰颁,亦辬之假借字。”《孟子•梁惠王上》:“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赵岐注:“颁者,班也,头半白斑斑者也。”“班”,通“辬(斑)”。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文部》:“斑者,辬之俗……又或假班为之。”《汉书•食货志》:“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挈。”颜师古注:“班白者,谓发杂色也。”有人认为“辬(斑、颁、班)白”系列中的bān,本字当为“”,因为《说文•须部》云“颡,须发半白也”,段注为“此《孟子》‘颁白’之正字也”(杜丽荣《“bān白”本字考》,《古汉语研究》
2004年第2期,第55—56页)。然文献中无此字的用例,且不能与“辬(斑、颁、班)”字相提并论,因为后者中的本字“辬”是杂色,修饰“白”,而“顿”包含了“辬(斑、颁、班)白”,盖为专词。“二毛”,本指头发黑白二色相杂,是年老之征,借指老人。《左传•僖公二十二年》:“君子不重伤,不禽二毛。”杜注:“二毛,头白有二色。”
“儿(齯、倪)齿”,小名冠大名,代指耄耋老人。《诗•鲁颂•闷宫》:“既多受祉,黄发儿齿。”郑笺:“儿齿亦寿征。”陆德明释文:“儿……字书作觑。”《说文•齿部》:“觑,老人齿。”《释名•释长幼》“觑”,“大齿落尽更生细者,如小儿齿也”。《尔雅•释诂上》:“觑齿,寿也。”“倪齿”例见上。
“高年”,偏正结构,意为年迈的岁数。“高”,岁数大,年老。《楚辞•九辩》:“春秋遑遑而日高兮,然惆怅而自悲。”王逸注:“年齿已老,将晚暮也。”借代引申为老人。《汉书•武帝纪》:“然则于乡里先耆艾,奉高年,古之道也。”
“旧故”,同义连文,古老陈旧或古老陈旧之事。《诗•阏风•东山》“其旧如之何”陈奂传疏:“旧,故也。”《论语•为政》“温故而知新”朱熹集注:“故者,旧所闻。”可代指老人。《白虎通•三纲六纪》:“舅者,旧也。姑者,故也。旧故,老人称也。”也可称老朋友(详见“朋友”部分).
四 交际称谓
交际称谓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所使用的一种称谓。现代人常以“同志、师傅、先生、女士、太太、小姐”作为交际称谓,同时辅之以血亲称谓(如大哥、大姐等)。然而在上古时期,姓、氏、名、字、号、排行、尊称和谦称成为主要的交际称谓。
(一)姓氏
在内容复杂丰富的社会称谓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称谓就是姓名。“姓名是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用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的识别符号”(袁庭栋《古人称谓》,第1页)。在现代汉语中,姓与名合为“识别符号”,“姓”和“氏”不分,“名”与“字”不分;但在古代汉语中,“识别符号”较为复杂;战国以前的“姓”与“氏”不同:“名”与“字”“号”有别。下面首先介绍“姓”“氏”。
“姓”,《说文•女部》训为“人所生也……从女,从生,生亦声。”徐灏笺:“姓之本义谓生,故古通作生,其后因生以赐姓,遂为姓氏字耳。”“姓”产生于原始社会后期的母系氏族阶段。在群婚制下,“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吕氏春秋•恃君》),作为以母系血统头纽带的氏族都有一个区别于其他氏族的标识,这个标识就是姓,从属于某个氏族的个体就以此作为自己的姓。因此,“姓”从女,从生,一方面表示女子所生子女,如:《左传•昭公四年》载:叔孙豹往见“所宿庚宗之妇人……问其姓,对曰:‘余子长矣。能奉雉而从我矣。’”陆德明释文:“女生曰姓。姓谓子也。”另一方面反映了母系社会人们对女性的崇拜。《诗•大雅•生民》记载后稷之母姜嫄因“履帝武敏”而生后稷,故曰:“厥初生民,时维姜嫄。”《说文•女部》“姓”字下亦云:“古之神圣母,感天而生子。”据文献考证,最早的姓有伏羲氏风姓,炎帝姜姓,黄帝姬姓,少嗥赢姓,皋陶偃姓。春秋时期,天子分封立有功德者作诸侯时,便据其出生情况而赐姓,如《左传•隐公八年》所载:“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杜注:“因其所由生而赐姓。”《国语•周语下》亦云:“唯有嘉功,以命姓受祀,迄于天下。”说明姓的获得要经过赐命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所以,战国以前,只有那些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有姓,而身份低下的隶圉平民没有姓,这正如《左传•昭公元年》所云:“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如果贵族一旦沦为隶圉,便会“亡其氏姓,踣毙不振”(《国语•周语下》)。从此,“姓”成为标志社会结构中血缘关系及高贵身份的符号。清顾炎武《日知录》卷二三《姓》根据《春秋》考得秦汉以前有二十二个姓,如妫、姒、子、姬、风、嬴、己、任、姞、祁、芈、曹、董、姜、偃、归、曼、熊、隗、漆、妘、允。其中黄帝二十五子分化出十二姓,祝融之后分化出八姓,但曼、归等姓不知所由。具体来说,周王室与鲁、晋、郑、卫、燕、虞、院、吴、随、巴皆为姬姓,齐、申、吕、许等国是姜姓,秦、徐等国是嬴姓,楚国是芈姓,殷人后裔的宋国是子姓,夏人后裔的越国是姒姓,虞舜后裔的陈国是妫姓,等等。
“姓”有“别婚姻”的作用。在氏族社会中,同姓不婚,实际上就是同一氏族内部的人不能通婚。恩格斯说:“氏族的任何成员都不得在氏族内部通婚。这是氏族的根本规则,维系氏族的纽带;这是极其肯定的血缘亲属关系的否定表现,赖有这种血缘亲属关系,它所联合起来的个人才成为一个氏族。摩尔根由于发现了这个简单的事实,就第一次阐明了氏族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卷四,第82页)对聚族而居的先民来说,不同的姓出自不同的氏族,因此,作为氏族称号的姓就成了是否通婚的前提。这种以“同姓不婚”为特征的族外婚制沿续下来。在宗周礼乐文明时期,作为周代严格的宗法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姓,不仅是高贵身份的象征,而且对于贵族妇女而言,姓显得比名更为重要,始终伴随一生,不因婚姻而变,这是由于以“姓”为标记,可知“祖考之所自出”(明方以智《通雅•姓名》)。具体表现在:待嫁女子一般以在姓前加排行“孟(伯)、仲、叔、季”的形式作为称谓,如孟姜、仲子、伯姬,这有利于贵族男子在择偶时避免同姓通婚。出嫁后,在姓上冠以所自出的国名或氏,如齐姜、晋姬、秦嬴。若嫁别国的国君,则在姓上冠以配偶受封的国名,如秦姬、息妫。若嫁别国的卿大夫,则在姓上冠以配偶的氏或邑名,如棠姜(棠公妻)、孔姬(孔圉妻)。死后则在姓上冠以配偶或本人的谥号,如武姜(郑武公妻)、文赢(鲁桓公妻)。如果不需要区别,就在姓后缀“氏”字,此为姓氏混用的结果(见下)。如武姜又被称为姜氏,骊姬又被称为姬氏,这种称呼在封建时期一直被沿用。同姓不婚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男子择偶的标准。宋郑樵《通志•氏族略•氏族序》:“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若有违背,则受指斥。《左传•哀公十二年》:“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于吴,故不书姓。”杜注:“讳娶同姓,故谓之孟子。”吴、鲁两国后姓姬,不书吴女之姓以寓褒贬,可谓微言大义。
对于同姓不婚的起因,后人多受汉儒的影响。汉儒们夸大周代礼制,宣扬“同姓不婚,恶不殖也”(《国语•晋语四》),“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礼记•大传》)。据此人们普遍以为古人早已建立了优生学的观念,认识到“近血缘关系对后代遗传不利,因此同姓不婚的规定一直为我国历代所遵守”(郭锡良主编《古代汉语》(修订本),第509页)。此言绝对了。清赵翼在《陔馀从考》卷三一《同姓为婚》中指出:“同姓为婚,莫如春秋时最多。”如晋献公娶贾戎和骊戎之女,同姓姬(《左传•庄公二十八年》);齐崔杼娶棠姜,同姓姜(《襄公二十七年》);庆舍以女妻卢蒲癸,而庆氏、卢蒲氏皆姜姓,有人问:“男女辨姓,子不辟宗,何也?”癸曰:“宗不余辟,余独焉辟之?”(《襄公二十八年》)故赵翼曰:“此皆春秋时乱俗也。汉以后此事渐少。”(同上)由此可见,汉儒们的主张其实是对周代礼制的美化。从上古开始,婚姻本来就是一种牵涉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的手段。恩格斯说:“氏族的名称一开始就同氏族的权利密切联系在一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卷四,第83页)不同的氏族联姻,可以加强同盟关系,强化共同的权利。《国语•晋语四》:“是故取妻避其同姓,畏乱灾也。故异德合姓,同德合义。义以道利,利以阜姓。”韦昭注:“合姓,合二姓为婚姻。合义,以德义相亲。有义则利随之。”这才是同姓不婚的根本原因。当然,为了政治权利或物质利益,同姓不婚的禁律可以被超越。其二,同姓不婚与近亲不婚不能相提并论,因此也就谈不上古人已有优生学的意识。以“舅”“姑”分别既是母亲的兄弟、父亲的姐妹,又是公婆的称谓来看,姑表婚这个纯属于近亲的婚姻关系从未被加以限制。在这种婚制畅行无阻的情况下,即使结为姑表亲的夫妇双方不同姓,但因近亲结婚也难免会出现“其生不蕃”的结果。尤其是到了战国以后,随着社会的动荡和人类的不断繁衍,某一家族是否属于真正嫡传的姓,已难以追溯,无法考求其“祖考之所自出”。至今一些同姓的人虽有千丝万缕的血缘关系,但已经非常遥远,有时根本就不存在什么血缘关系。因此,以优生观念来理解古人所谓“同姓不婚”的做法缺乏科学和历史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