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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孩”独用时,可活用为意动用法。《老子》第四九章:“圣人皆孩之。”.7

下,第82页)是也。《论语•卫灵公》:“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亦作小名冠大名的“工民(人)、工师”。《谷梁传•成公元年》:“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工民”,范宁注为“巧心劳手以成器物者”。《荀子•性恶》:“故陶人埏埴而为器,然则器生于工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性也。”杨倞注:“陶人,瓦工也……或曰:‘工人’当为‘陶人’。”“师”,古官名,特指专掌一职之官。“工师”当指百工之长,专管营建工程和管教百工等事。《礼记•月令》;“是月也,命工师效功,陈祭器,按度程,毋或作为浮巧以荡上心,必功致为上。”郑注:“工师,工官之长也。”后泛指工匠。汉王充《论衡•量知》:“铜锡未采,在众石之间,工师凿掘,炉橐铸铄,乃成器。”《称谓大词典》举例不当,误将本义当作引申义,如《孟子•梁惠王下》:“为巨室,则必使工师求大木。工师得大木,则王喜,以为能胜其任也。匠人而小之,则王怒,以为不胜其任矣。”赵岐注:“工师,主工匠之吏。匠人,工匠之人也。”“工师”与“匠人”对言,可见二者之别。

“匠”,《说文•已部》训为“木工也”,段注:“百工皆称工,称匠独举木工者,其字从斤也。”《孟子•尽心上》:“大匠不为拙工改废绳墨。”“木匠”则明确“匠”的具体所指。汉王充《论衡•量知》:“能斫削柱梁,谓之木匠。”“匠”可泛指工匠。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厂部》:“以木工之称,引申为凡工之称也。”《史记•孝文本纪》:“尝欲作露台,召匠计之,直百金。”可与“工”构成同义连文的“工匠”或“匠工”。《荀子•荣辱》:“可以为工匠,可以为农贾。”《尉缭子•原官》:“程工人,备器用,匠工之功也。”亦作小名冠大名的“匠人”。《墨子•天志上》:“譬若轮人之有规,匠人之有矩。”亦作附加式的“匠氏”,指世代为业的工匠。《左传•哀公十七年》:“公使匠久……辛巳,石圃因匠氏攻公,公阖门而请,弗许。”“匠氏”即上句之“匠”“氏”,古代世业职官的称号。《周礼•天官•叙官》“宫正,上士二人”贾公彦疏:“郑注《冬官》‘族有世业,以氏名官’。若冯相氏、保章氏、师氏、保氏之类。郑注引《春秋》‘官有世功,则有官族’是也。”

“技”,本义技能,技巧,代指工匠,强调技艺。《荀子•富国》.“故百技所成,所以养一人也。”杨倞注:“技,工也。一人,君上也,言百工所成之众物以养一人。”可与“工”组成同义连文“工技”。《管子•七臣七主》:“夫男不田,女不缁,工技力于无用,而欲土地之毛,仓库满实,不可得也。”

(4)车夫

长久以来,马车一直作为人们主要利用的代步工具,相应地产生了车夫这种职业。“驺”是本义造字,专指王公贵族的车夫:“车子、驵工”分别以与车夫有关的“车”和“马”作为修饰语,表示职业特点,其中“车子”为贱称,“驵工”特指平庸的车夫;“御、仆”皆为引申义,前者由动词借代引申,是中性词,后者包含被使役的义素。

“车子”,车夫的贱称。“子”,人。《左传•哀公十四年》:“十四年春,西狩于大野,叔孙氏之车子鉏商获麟。”杜注:“车子,微者。”孔疏:“杜以车子连文为将车之子,故为微者。”“微”,卑贱。

“御”,甲骨文作 (前二一八六),“象人执马鞭行于道中之形”(《甲骨金文字典》,第150页),本义驾驭车马。《说文•个部》:“御,使马也。”《论语•子罕》:“吾何执?执御乎?执射乎?吾执御矣。”“御者、御夫(见下)”即指车夫。《谷梁传•昭公八年》:“御者不失其驰,然后射者能中。”“御”可代指车夫。《诗•小雅•车攻》.“徒御不惊,大庖不盈。”孔疏;“徒行挽辇者与车上御马者岂不警戒乎?”

“仆”,本义奴隶,供役使者(详见“奴仆”部分)。特指车夫。《礼记•曲礼上》:“君车将驾,则仆执策立于马前。”孔疏:“仆即御车者也。”故有同义连文“仆御”。《晏子春秋•杂上》:“今子长八尺,乃为人仆御;然子之意,自以为足,妾是以求去也。”“仆夫”为小名冠大名结构。《诗•小雅•出车》:“召彼仆夫,谓之载矣。”毛传:“仆夫,御夫也。”

“驺”,为王公贵族养马驾车的人。《说文•马部》:“驺,厩御也。”《左传•成公十八年》:“程郑为乘马御,六驺属焉,使训群驺知礼。”孔疏:“驺是主驾之官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下》:“使驺尽粟以食,虽无肥,不可得也。”可见,“驺”身兼二职。“驺子”为附加式。《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景公曰:‘趋驾烦且之乘,使驺子韩枢御之。’行数百步,以驺为不疾,夺辔代之;御可数百步,以马为不进,尽释车而走。以烦且之良,而驺子韩枢之巧,而以为不如下走也。”①

“驵工”,一般的车夫。汉王充《论衡•率性》:“王良、造父称为善御,能使不良为良也。如徒能御良,其不良者不能驯服,此则驵工庸师服驯技能,何奇而世称之?”“驵工”与“庸师”连言,同义。“驵”,《说文》训“牡马”。《楚辞•刘向〈九歌•忧苦〉》:“同驽骡与椉驵兮,杂斑駮与阘茸。”王逸注:“驵,骏马也。”“工”,手艺人(详见“工匠”部分)。

(5)船夫

这一组词汇有“船人、舟(州)人、舟子、航人、舫人、榜(滂)人、津人、黄头郎”。其构词简单,特点是用与舟船、渡口或船夫头饰有关的词语作为修饰语,以表示职业或职责的“人”、表示性别的“郎”为中心语。

“船人、舟(州)人、舟子、航人、舫人、榜(滂)人”,内部语义关系相同。《吕氏春秋•必己》:“孟贲过于河,先其五,船人怒,而以楫虓其头,顾不知其孟贲也。”“子”同“人”。《诗•小雅•大东》:“舟人之子,熊罴是裘。”毛传:“舟人,舟楫之人。”《荀子•君道》:“夫文王非无贵戚也,非无子弟也,非无便壁也,倜然乃举太公于州人而用之,岂私之也哉!”王先谦集解引俞樾曰:“按‘州人’,当从《韩诗外传》作‘舟人’。太公身为渔父而钓于渭滨,故言‘舟人’也。‘舟’‘州’古字通。”《诗•邶风•匏有苦叶》:“招招舟子,人涉卬否。”毛传:“舟子,舟人,主济渡者。”汉扬雄《法言•寡见》:“航人无楫,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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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烦且”即“繁驵”。《晏子春秋•外篇》作“公乘侈舆服繁驵驱之”孙星衍音义:“则‘繁驵’马名,‘烦’‘繁’,‘且’‘驵’,声相近。《说文》:‘驵,牡马也。’”刘师培校注:“‘公乘侈舆’当从孙诒让改‘公侈乘舆’。‘侈’即‘趍’误(唐人书“趋”恒作“趍”),‘趍’,即促也,‘繁驵’即《韩非子•外储说》之‘烦且’。”(吴则虞编著《晏子春秋集释》,中华书局1962年,第517—518页)。

何?”“航”,船的方言词。《方言》卷九:“舟,自关而东……或谓之航。”《说文•舟部》引《明堂月令》曰:“舫人,习水者。”“舫”,相并连的两船。《尔雅•释言》:“舫,舟也。”郭璞注:“并两船。”《汉书•司马相如传》引《子虚赋》:“榜人歌,声流喝。”颜师古注引张揖曰:“榜,船也……榜人,船长也。”《淮南子•时则训》:“令滂人,入材苇。”“榜(bàng)”,本义船桨。《楚辞•九章•涉江》:“乘般船余上沅兮,齐吴榜以击汰。”王逸注:“吴榜,船棹也。”借代指船。《广雅•释水》:“榜,船也。”“滂”,滂母阳部;“榜”,帮母阳部,二者音近义通。清俞樾《诸子平议》卷二九《淮南内篇一》:“滂人当作榜人。”

“津人”,负责摆渡的船夫。《左传•昭公二十四年》:“冬十月,癸酉,王子朝用成周之宝珪沈于河。甲戌,津人得诸河上。”“津”,渡口。《论语•微子》:“使子路问津焉。”何晏集解引郑注:“津,济渡处。”

“黄头郎”,汉时因船夫著黄帽,故称。《史记•佞幸列传》:“邓通,蜀郡南安人也,以濯船为黄头郎。”裴骃集解引徐广曰:“著黄帽也。”

(6)保母

保育工作是一项非常古老的职业,由女性充任。“保”是通称以之为语素的词皆为替宫廷或贵族家庭抚养子女的女性。“母”及以之为语素的词侧重指乳母;“慈母”侧重指没有子女的女妾,她们负责抚育亡妾子女。

“保(葆)”,甲骨文作 (《乙》七七八二),金文作 (父丁簋),“象人负子有所护持之形”(《甲骨金文字典》,第574页),本义背幼儿。唐兰《殷虚文字记•释保》:“负子于背谓之保。”(中华书局1981年,第59页)《书•召诰》:“夫知保抱携持厥妇子,以哀吁天。”引申为养育。《说文•人部》:“保,养也。”《书•康诰》:“若保赤子,惟民其康乂。”孔传:“爱养人如安孩儿赤子,不失其欲。”借代引申指替贵族抚育子女的保姆。《礼记•内则》:“保受乃负之。”郑注:“保,

保母。”《管子•入国》:“五幼又予之葆,受二人之食,能事而后止。。尹知章注:“葆,今之教母。”“葆”通“保”。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孕部》:“葆,又为保。”

“母”,本指母亲(详见“母亲”部分),可指乳母。《国语•越语上》:“生三人,公与之母。”韦昭注:“母,乳母也。”“乳母、食母”是明确表义的词,偏正关系。《史记•滑稽列传》:“武帝少时,东武侯母常养帝,帝壮时,号之曰‘大乳母’。”《礼记•内则》:“大夫之子有食母。”郑注:“选于傅御之中,《丧服》所谓乳母也。”“阿母、保阿、保母”是同义连文。据考,“阿”有“保”义(详见“父亲”部分的“阿爹”条)。《史记•扁鹊仓公列传》:“故济北王阿母自言足热而懑。”司马贞索隐:“案:是王之奶母也。”张守节正义引服虔云:“乳母也。”《汉书•李寻传》:“诸保阿乳母甘言悲辞之托,断而勿听。”汉枚乘《十发》:“今夫贵人之子,必宫居而闺处,内有保母,外有傅父,欲交无所。”据《史记》中“阿母”与“乳母”出现频率悬殊,以及郑玄、服虔皆以“乳母”分别注“食母”“阿母”的情况,可知后者为别称,前者为通称(王卯根《“阿母”最早见于〈史记〉》,《中国语文》1991年第5期,第387页)。

3.商人

商人与农工一起构成社会成员的主体。此类称谓多与估算、贩运、买卖有关。“商”是通称,特指行商,多与表示出行的词组成双音词:“贾”侧重指大商人,囤积坐卖,出入宫廷:“贩”指小商贩。“市、市井”以地代人,指商、贾、贩。

“商”,本义是估量。甲骨文作 (甲七二七),会意字。《说文•向部》训为“从外知内也”,王筠句读:“谓由外以测其内也。”《广雅•释诂一》:“商,度也。”《书•费誓》:“我商赉尔。”孔传:“我则商度汝功,赐与汝。”引申为做生意,经商。《白虎通•商贾》:“商之为言商也,商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故谓之商也。”多与“旅”“客”合成偏正关系的双音词,表示从事往来贩运的人(见下).可代指商人,如《史记•货殖列传》:“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若与表示囤积赢利者的“贾”对言时,有异。《周礼•天官•大宰》:“六曰商贾,阜通货贿。”郑注:“行曰商,处曰贾。”散言则同。《周礼•地官•司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贾公彦疏:“行曰商,居曰贾,即贾家于市。今并言者,其商虽行通物,亦容于市也。”以“商”为语素组成的双音词有;

①“商人、商民”,经商之人,或贩卖货物之人。古今通用。《左传•僖公三十三年》:“郑商人弦高将市于周。”《谷梁传•成公元年》:“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商民”,范宁注为“通四方之货者”。

②“商客、客商、商旅”,突出商人的流动性。前二者虽然同义,语素也相同,但因为词序不同,故二字在不同的组合中具有不同的语法关系。“商”既是动词经商,也是名词商人,因其资货出行在外,故为客的一类。“客”,是客居在外和旅行于途之人(详见“旅客”部分).故“商客”为小名冠大名,“客商”则为大名冠小名。汉焦赣《易林•归妹之蛊》:“商客善贾,大国富有。”《韩非子•难二》:“利商市关梁之行,能以所有致所无,客商归之。”“商旅”,小名冠大名。“旅”.同客(详见“旅客”部分),然而有人认为“旅”即“商”,如《左传•襄公十四年》:“商旅于市。”孔疏:“旅亦是商。”杨伯峻注:“商旅同义词连用。”但是上古文献中未见单用“旅”表示“商”的。何九盈先生视“商旅”为偏正关系,指“贩卖之客”。其依据是《易•复》,“雷在地中,复,先王以至日闭关,商旅不行。”郑注:“资货而行曰商;旅,客也。”《周礼•冬官•叙官》:“通四方之珍异以资之,谓之商旅。”郑注:“商旅,贩卖之客也。”(何九盈《词义商榷》,《中国语文》1987年第2期,第141—143页)若此,与“商旅”构词、所指皆同的“商客”也应如是理解,而同义的“客商”又该怎样解释呢?是否要随文释义呢?可见,训释词语要追求体系的合谐性,所得结论要具有普遍性和规律性。

③“商李”,并列关系。汉焦赣《易林•屯之震》:“龟鳖列市,河海饶有。长财善贾,商李悦喜。”①“李”,“行李”的省文,《玉篇•木部》以“行李”解释,指使者。《左传•僖公三十年》:“若舍郑以为东道主,行李之往来,共其乏困,君亦无所害。”杜注:“行李,使人。”其实,“李”是“理”的通假字,“行李”即“行理”。清郝懿行《证俗文》卷六:“古者行人谓之‘行李’,本当作‘行理’。理,治也。作‘李’者,古字假借通用。”引申为动词出行。汉蔡琰《胡笳十八拍》第六拍,“追思往日兮行李难,六拍悲来兮欲罢弹。”故“李”有出行义。与表示经商之义的“商”联合成词,代指往来贸易的人。

“贾”,《尔雅•释言》训为“市”,经商,形声字。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贝部》:“贾者,凡买卖之称也。”《韩非子•五蠹》:“鄙谚曰:‘长袖善舞,多钱善贾。’”也可表示储货坐卖。《说文•贝部》:“一曰坐卖售也。”《汉书•胡建传》:“穿北军垒垣以为贾区。”颜师古注:“坐卖曰贾。”“贾人”,一般指大商人。因其能估价,故能出入宫廷,参加贵族进行的聘礼,职责是看管聘问时的礼品。《仪礼•聘礼》:“贾人西面坐,启椟,取圭,垂缫,不起而授宰。”郑注:“贾人,在官知物贾者。”有时泛指商人。《荀子•儒效》:“通财货,相美恶,辩贵贱,君子不如贾人。”“贾竖”是对商人的蔑称。《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今人毁君,君亦毁人,譬如贾竖女子争言,何其无大体也!”汉杨恽《报孙会宗书》:“恽幸有余禄,方杂贱贩贵,逐什一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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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引用此例的《称谓大词典》将篇名误作“丰之蛊”,将“长财善贾,”误作“长钱善贾”,见第767页;《大词典》将篇名误作“屯之革”,将“长财善贾"误作"长钱善价”,见第896页。

此贾竖之事,污辱之处,恽亲行之。”吕延济注:“贾,贾卖也。竖,小人也。”可代指囤积赢利者。《周礼•地官•司市》:“以商贾阜货而行布。”郑注:“通物曰商,居卖物曰贾。”也泛指商人。《汉书•王嘉传》:“使者护视,发取市物,百贾震动。”颜师古注:“贾谓贩卖之人也。”故“商贾”为同义连文。《韩非子•亡征》:“群臣为学,门子好辩,商贾外积,小民右仗者,可亡也。”

“贩”,本义贩卖,即买进贱物,然后加价卖出以获利。借代引申为经商赢利者,多指小商人。《说文•贝部》训为“买贱卖贵者”。常与“商”组成连文“商贩”,与大商人“贾人”相对。《汉书•食货志下》:“工匠医巫卜祝及它方技商贩贾人坐肆列里区谒舍……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同义连文“贾贩”本用于动词,经商,如《汉书•匈奴传》:“匈奴以故事遣使者责乌桓税,匈奴人民妇女欲贾贩者皆随往焉。”可代指商人。《后汉书•朱晖传》:“今均输之法与贾贩无异。”需要说明的是“负贩”的用法。“负贩”本是由两个动词组成的词组,即《辞源》与《大词典》所释的“担货贩卖”,如《礼记•曲礼上》:“夫礼者,自卑而尊人,虽负贩者,必有尊也,而况富贵平?”郑注:“负贩者尤轻姚志利,宜若无礼然。”汉桓宽《盐铁论•讼贤》:“太公之穷困,负贩于朝歌也。”而《称谓大词典》误将《礼记•曲礼上》“虽负贩者”中的“负贩”当作名词,释为“小商贩”,忽略了辅助性代词“者”名词化的功能。其实,“负贩”指称小商贩的用法在中古以后才出现,如南朝梁刘勰《文心雕龙•书记》:“上古纯质,结绳执契;今羌胡征数,负贩记缗,其遗风欤!”

“市”,《说文•口部》训为“买卖所之也”,是集中进行交易的场所,即集市。也称为“市井”。《管子•小匡》:“处商必就市井。”尹知章注:“立市必四方,若造井之制,故曰市井。”《史记•刺客列传》,“政乃市井之人。”张守节正义:“古者相聚汲水,有物便卖,因成市,故云‘市井’。”以上对“井”的解释不一致,但所指皆与“市”相关,因此,“市井”为并列关系,可代指商人。《史记•平准书》:“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在词典中,只有《称谓大词典》设立此项。“市”可直接代指商人。《国语•齐语》:“臣立三宰,工立三族,市立三乡。”韦昭注:“市,商也。商处市井,故曰市也。”“市贾”为同义连文。《左传•昭公十三年》:“宣子曰:‘同恶相求,如市贾焉,何难?’”

(三)隐士

“隐士”,古今通用,最早见于《淮南子•泰族训》:“圣主在上……无隐士,无轶民,无劳役,无冤刑,四海之内莫不仰上之德。”“隐”,《说文•自部》训为“蔽”,徐灏笺:“隐之本义盖谓隔自不相见,引申为凡隐蔽之称。”依此说,“隐”之本义当与山有关,在山中隐藏。“士”,学道艺者,知识分子的通称。故“隐十”即隐居的有道艺者。他们属于古代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一般出身于文人、士大夫,文人、士大夫本是协调和平衡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关系的中间力量。他们自身素质较高,虽有相对独立的社会地位、独立意识,但也不得不容忍和接受统治阶级所设置的政治制度及相应出现的社会现实:可一旦这种独立性增强到无法起到协调平衡作用,以至干难以容忍和接受现存制度及社会现实的时候,他们就必须寻觅一种间接而消极的解脱方式,以保证自身既实现了相对独立性又不破坏社会协调性的作用。因此,他们的共同特征是才学宏博,品性高洁,隐身于乡野,多与青山结缘,与绿水为伴,不出仕不求功名。《庄子•缮性》:“古之所谓隐士者,非伏其身而弗见也,非闭其言而不出也,非藏其知而不发也,时命大谬也。”道出了隐士产生的主要原因。“隐士”亦作“隐夫”。汉刘向《九叹•愍命》:“从林之下无怨十兮,江河之畔无隐夫。”王逸注:“令江河之界无隐佚之夫。”其美称为“隐君子”。《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老子,隐君子也。”“君子”,品德高尚的人,与“小人”相对。

“逸民”,隐遁者。《论语•尧曰》:“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天下之民归心焉。”“逸”,本义逃跑,引申为隐逸。《正字通•定部》:“逸,隐遁也。”隐士不出仕不求功名,其身份与百姓相似,故称“民”。

“幽人”,退隐之人。《易•履》:“履道坦坦,幽人贞吉。”孔疏,“幽人贞吉者,既无险难,故在幽隐之人守正得吉。”“幽”,甲骨文作(后下九•五),金文作8(召伯簋)。罗振玉《增订殷虚书契考释》:“古金文幽字皆从火从丝……隐不可见者,得为而显。”(转引自《大字典》,第1094页)“丝”,《字汇•幺部》训“隐”。《荀子•正论》:“上幽险则下渐诈矣。”杨倞注:“幽,隐也。”同义连文“弊幽、幽隐”,代指隐士。《战国策•秦策五》:“管仲,其鄙人之贾人也,南阳之弊幽,鲁之免囚,桓公用之而伯。”姚宏注:“弊,隐也。”《汉书•李寻传》:“宜急博求幽隐,拔擢天士,任以大职。”

“处士、处人(子)”,偏正关系。《汉书•异姓诸侯王表》:“秦既称帝,患周之败,以为起于处士横议。”颜师古注:“处士谓不官于朝而居家者也。”《淮南子•主术训》:“是故处人以誉尊,而游者以辩显。”高诱注:“处人,隐居也。”汉王符《潜夫论•交际》:“使处子虽苞颜、闵之贤,苟被褐而造门,人犹以为辱而恐其复来,况其实有损者乎?”“处”,繁体为“處”,金文作 (臣谏簋),像人头戴皮冠坐在几上之形(《甲骨金文字典》,第1102页),《说文•几部》训为“止”,休息。《孙子•军争》:“是故卷甲而趋,日夜不处。”曹操注:“不得休息,罢也。”人居止于家休息,便为“处”,可引申为居家未仕,与“仕”相对。《诗•鄜风•干旄序》“卫文公臣子多好善贤者”郑笺:“贤者,时处士也。”孔疏:“言处者,处家未仕为官。”“处子”亦有处女义(详见“女子”部分)。

“居士”,构词理据与“处士”相同。《礼记•玉藻》:“居士锦带。”郑注:“居士,道艺处士也。”《玉篇•尸部》:“居,处也。”东汉后,随着佛教传入,“居士”也指在家奉佛之人。隋慧远《维摩义记》卷二:“在家修道,居家道士,名为居士。”以后“居士”词义范围进一步扩大,可指道士,或是出家人对世俗之人的泛称,或用于文人雅士的自号。

“名士、高士”,因隐士多为才学、志趣、节操高尚而美名远扬之人,故称。《礼记•月令》:“是月也……勉诸侯,聘名士,礼贤者。”郑注:“名士,不仕者。”①《史记•鲁仲连邹阳列传》:“吾闻鲁仲连先生,齐国之高士也。”

(四)奴仆

古代,尤其是奴隶社会的奴隶有三种:1.家内奴隶。他们一方面专为奴隶主料理日常生活,直接侍奉主人。另一方面供奴隶主及封建统治者娱乐享受。2.手工业奴隶。3.农业奴隶。奴隶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1.作战取胜所获俘虏。2.罪犯及其家属没入官府者。3.谋求衣食者。战国以后,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农奴或农民逐渐取代了奴隶,但奴隶制度的残余,即奴婢制度,仍在封建社会中长期存在。皇帝、地主、富商都占有不同数量的奴婢。奴婢分为官奴婢和私奴婢两种。前者主要为各级官府劳作,后者则相当于奴隶社会的家内奴隶,是为主子料理家务和供他们满足各种奢侈享乐需要的奴婢。封建社会中,奴婢的主要来源是籍没罪犯家属和买卖(贫者自卖和富者倚势掠卖)。奴婢的社会地位最为卑贱,历代封建刑律都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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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名士”亦泛指因才学闻名于世之人。《吕氏春秋•尊师》:“由此为天下名士显人,以终其寿,王公大人从而礼之,此得之于学也。”后亦泛称知名人士。唐刘肃《大唐新语•谀佞》:“天下名士,视再思为粪土也。”亦指有文才而放荡不羁的书生,如南朝刘义庆《世说新语•任诞》:“王孝伯言:‘名士不必须奇才,但使常得无事痛饮酒,熟读《离骚》,便可称名士。’”后又指世家子弟。宋王说《唐语林•补遗》:“行吊于名士之家,睹其弟为兄杖,门人知旧来,无有言其乖礼者,实虑日久寖以为是。”

奴隶的极不平等的规定。他们动辄得咎,小罪重判,常会惨遭绞、斩、凌迟等极刑(黄金贵《古代文化词义集类辨考》,第112—113.页)。

奴仆是为统治者提供物质和精神享受的受奴役者,可分为“力仆”和“艺仆”两大类。

(1)力仆

物质是人类生活最基本的需要。自从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为统治者提供物质享受的各类奴仆就大量产生了。反映力仆的系列词汇有通称与特指的区别;有尊卑长幼的区别;有男女性别的区别;有通语与方言的区别。由于奴仆始终为统治者提供着各种各样的服务,因此从事不同劳作的奴仆几乎都有具体的称谓。由此可见,中国的奴隶制发展得相当成熟,他们是被奴役、被损害的主要对象。

“奴(孥)”,因罪没入官府或被掠卖的奴仆,是奴隶的总称。《说文•女部》:“奴、婢,皆古之辜人也。”段注:“男女皆在焉,故从女。又,所以持事也,会意。”《周礼•秋官•司厉》:“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春禀。”郑注:“今之为奴婢,古之罪人也……奴,从坐而没入县官者,男女同名。”《史记•季布栾布列传》:“而(栾)布为人所略卖,为奴于燕。”“孥”,通“奴”。《史记•商君列传》:“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司马贞索隐:“以言解怠不事事之人而贫者,即纠举而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

“奴”有时特指男奴,与表示女奴的“婢”相对(详见“奴婢”条)。在方言中,其贱称为“臧”。“臧”,甲骨文作牙(菁八•一),“象以戈击臣之形,当为臧获之本字,臧应为战败屈服之人”(《甲骨金文字典》,第244页),故成为男奴的贱称。《方言》卷三:“荆淮海岱杂齐之间,骂奴曰臧,骂婢曰获。”黄金贵师认为“‘臧’指与女奴发生性关系的男奴”(黄金贵《古代文化词义集类辨考》,第114页),不宜。《方言》卷三:“燕之北鄙,凡民男而婿婢谓之臧,女而妇奴谓之获。”其中,“婿婢”与“妇奴”相对,其中的“婿”“妇”皆活用为动词,意为作婢女的丈夫,作男奴的妻子,而二者原有的身份是“民男”“(民)女”。又《古文苑》卷六引张超《诮青衣赋》“臧获之类"章樵注:“言凡民男而聚婢谓臧,女而妇奴谓之获。”《汉书•何并传》:“先是林卿杀婢壻埋冢舍。”颜师古注:“婢壻,外人与其婢奸者也。”因此,“婢婿”即自家婢女的丈夫,不是自家男奴,其身份是平民百姓,故颜注称为“外人”,而黄金贵师所云“所谓外人,一般也是奴”,可谓失察因此,《大字典》训“臧”为“③以婢为妻”。另外,黄金贵师认为奴婢所生之子亦为“臧”。其实,古注将奴婢之子分为两种情况,或称“臧”,或称“获”:①民男与婢女所生之子为“臧”;反之为“获”。《庄子•骈拇》:“臧与谷二人相与牧羊而俱亡其羊。”陆德明释文引张揖曰:“婢之子谓之臧,妇奴之子谓之获。”②民男与婢女所生之子为“获”;反之为“臧”。《文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臧获婢妾”李善注引韦昭曰:“羌人以婢为妻生子曰获,奴以善人为妻生子曰臧。”两注相较,互相矛盾。不过,无论依从哪一种注释,也可以看出“臧’的父母是一方而不是双方必为奴仆。逃亡的男奴亦贱称为“臧”《方言》卷三:“燕之北鄙……亡奴谓之臧,亡婢谓之获。皆异方骂奴婢之丑称也。”

“隶”,繁体为“隷”,字义理据不详。《说文•隶部》认为字形为从隶,柰声,训“附着”,黄金贵师以为“当是‘附着者’,即附着于朝廷、主人之人,也即奴隶”(黄金贵《古代文化词义集类辨考》,第116页)。然在《高奴权》《睡虎地简》《石门颂》《韩仁铭》中,“隶”字右边皆从又从米,不从隶。唐玄应《一切经音义》卷三:“古者人择米以供祭祀,故从米也。”仅备一说。不过,以“附着者”来训释“隶”义,有一定道理。在文献中,“隶”多指有罪之人所充当的官隶。《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初,裴豹,隶也,著于丹书。”杜注:“盖犯罪没为官奴,以丹书其罪。”亦作小名冠大名的“隶人”。《仪礼•既夕礼》;“甸人筑坅坎,隶人涅厕。”郑注:“隶人,罪人也,今之徒役作者也。”“隶”有时特指男奴。《周礼•秋官•禁暴氏》:“凡奚隶聚而出入者,则司牧之,戮其犯禁者。”郑注:“奚隶,女奴男奴也。”贾公彦疏:“《天官•酒人》《浆人》之等,皆名女奴为奚,五隶又是男奴,故云‘奚隶,女奴男奴’。”

“仆”,繁体作“僕”,甲骨文作墓(后下二〇一〇)。后人对其字形分析不完全一致。商承祚《<说文〉中之古文考》认为“象人冠首而两手奉箕”(转引自《大字典》,第218页),《甲骨金文字典》认为“象身附尾饰,手捧粪箕以执贱役之人”(第204页)。二者分析的理据是一致的:此字以象形的方式表示奴仆正在从事卑贱的劳动。而《说文•类部》以小篆为据,认为字“从人,从类,类亦声”,但字义“给事者”是对的。其本义是随从、侍候主人的奴仆。《广韵•屋韵》:“仆,侍从人也。”《公羊传•襄公二十七年》:“执鈇领从君东西南北,则是臣仆庶孽之事也。”何休注:“仆,从者。”可与“奴、隶”分别构成同义连文“奴仆、隶仆、仆隶”。汉赵晔《吴越春秋•勾践入臣外传》:“而子及主俱为奴仆,来归于吴,岂不鄙乎!”《商君书•境内》:“其狱法:高爵訾下爵级。高爵能,无给有爵人隶仆。”《列子•仲尼》:“固不可事国君,交亲友,御妻子,制仆隶。”“仆”亦特指地位较低的一种奴隶。《左传•昭公七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卑,阜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亦作同义连文“仆使”。汉焦赣《易林•需之小畜》:“阴阳失忘,为人仆使。”“使”,役使,可代指奴仆,仆役。《广雅•释诂一》“厮、徒、牧、圉、侍、御、仆、从、扈、养……使也。”虽然此解晚出,但是它在“仆使、僮使(见下)”中有所体现。

“臣”,本指战俘,甲骨文、金文作 (前四三一三,毛公鼎),像一竖目之形,“人首俯则目竖,所以‘象屈服之形’者,殆以此也”(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释臣宰》,《郭沫若全集•考古编》卷一,第70页),“以示伏服之意”(《甲骨金文字典》,第243页)。《礼记•少仪》:“臣则左之。”郑注:“臣谓囚俘。”孔疏:“(臣)谓征伐所获民虏者也。”杨树达《臣牵解》:“臣之所以受义于牵者,盖臣本俘虏之称。”(杨树达《积微居小学金石论丛》增订本,第77页)有人对此说提出异议,认为“‘臣’可能是从‘众’中征集而来的”,“‘众人’平时种田,战时当兵,被征集为‘臣’以后,则脱离农业生产,专为王室、贵族服役,从事狩猎、征伐或其他家内劳动”(孙森《夏商史稿》,文物出版社

1987年,第504页)。其依据是金文常见“臣十家”“臣五家”之载录,然后由此推断出“臣”是来自于农村的自由劳动者,即“众、众人”。然此说理由并不充分。“臣十家”“臣五家”只能说明“臣”是有家属的奴隶,如《令鼎》:“余其舍汝臣十家。”关于这一点,于省吾说得明白,“西周金文以田若干田和臣若于家作为赏赐品者习见,则臣已为有家属的奴隶。”(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卷下《释臣》,中华书局1979年,第312页)再者,文首已指出在奴隶社会中,奴隶的主要来源是战俘、罪犯及其家属。即使以土地为生的农业劳动者也是紧紧地隶属于领主,实属于农奴(详见“农民”部分)。西周末年以后,农奴随着佃耕制的实行而逐渐拥有了相对自由的身份。所以,只有到了战国以后的封建社会时期,原本自由的农民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奴隶或奴仆。在文献中,“臣”指家内的男性奴隶。《书•费誓》:“马牛其风,臣妾逋逃。”孔传:“役人贱者,男曰臣,女曰妾。”亦作同义连文“臣仆、隶臣”。《诗•小雅•正月》:“民之无辜,并其臣仆。”毛传:“古者有罪不入于刑,则役之圜土,以为臣仆。”孔疏:“当役之时,为臣仆之事,故号之为臣仆,以表其罪名,非谓恒名臣仆也。”此言明“臣仆”源于罪人。《国语•晋语二》:“晋国其谁非君之群隶臣也。”不过,“受到奴隶主赏识的臣,可提拔为管理奴隶的小头子或下级官吏”(孙森《夏商史稿》,第504页),即臣僚。于省吾先生亦云:“甲骨文言小臣或小臣某者习见,均指臣僚言之 …臣僚屈服于最高统治者,是从奴隶屈服于奴隶主之义引伸而来的。”(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卷下《释臣》,第312—313页)

“虏”,繁体为“虞”,本义俘获。《说文•毌部》:“虏,获也。从毌,从力,虍声。”盖俘虏必以绳索系缚,故从毌①。代指俘虏。《诗•大雅•常武》:“铺敦淮演,仍执丑虏。”孔疏:“虏者,囚系之名。”奴隶社会中,生产奴隶的主要来源为战俘,故“虏”多指生产奴隶。《韩非子•说难》:“伊尹为宰,百里奚为虏,皆所以干其上也。”有时泛指奴仆。《史记•李斯列传》:“故韩子曰‘慈母有败子而严家无格虏’者,何也?”司马贞索隐:“虏,奴隶也。言严整之家本无格悍奴仆也。”亦作同义连文“仆虏、臣虏”。《列子•周穆王》:“役夫曰:‘人生百年,昼夜各分,吾昼为仆虏,苦则苦矣;夜为人君,其乐无比。何所怨哉?’”《韩非子•五蠹》:“以是言之,夫古之让天子者,是去监门之养而离臣虏之劳也。”

“役”,《说文•殳部》训“戍边也”,段注:“殳,所以守也,故其字从殳……彳取巡行之意。”《国语•晋语一》:“弃政而役,非其任也。”韦昭注:“役,服戎役也。”抽象引申为使役。《玉篇•个部》:“役,使役也。”故“役使”为同义连文,代指奴仆。《汉书•李寻传》:“日中,为大臣欺诬;日且入,为妻妾役使所营。”“服役”,从事劳役,动宾关系,代指仆役。汉刘向《列女传•鲁季敬姜》:“今以子年之少而位之卑,所与游者,皆为服役。”“服”,《尔雅•释诂上》训“事”。《论语•为政》:“有事,弟子服其劳。”“役”可代指仆役。《战国策•燕策一》:“帝者与师处,王者与友处,霸者与臣处,亡国与役处。”鲍彪注“役,仆役。”“役人”,小名冠大名。《周礼•春官•丧祝》:“及辟,令启。”郑注:“令启,谓丧祝主命役人开之也。”孙诒让正义:“役人谓胥徒。”“奴役、虏役”为同义连文。汉王充《论衡•变虚》:“此必死之征也。虽然,可移于五邻,若移于奴役。”汉刘向《列女传•邹孟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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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毌,贯的初文。

母》:“女则废其所食,男则堕于修德。不为窃盗,则为虏役矣。”

“厮”,繁体为“廝”,从广,从斯,斯亦声。“广”指依山崖而建的房屋。《说文•广部》:“广,因广为屋,象对刺高屋之形。”徐灏笺:“犹言傍岩架屋。”《说文•斤部》:“斯,析也。”劈开义。故“厮”指除草砍柴的仆役。《公羊传•宣公十二年》:“厮、役、扈、养,死者数百人。”何休注:“艾(芟)草为防者曰厮。”《战国策•齐策五》:“士大夫之所匿,厮养士之所窃,十年之田而不偿也。”鲍彪注:“厮,析薪养马者。”其中“养马”当为衍文(详见“扈”条)。“养”,伙夫,贱称(详见“厨师”部分)。故“厮(斯)养”为并列关系,代指服杂役的男性奴仆,贱称。汉桓宽《盐铁论•殊路》:“故人事加则为宗庙器,否则斯养之豐才。”王利器校注:“‘斯’‘厮’古通。”“厮役、厮徒”为同义连文。《史记•张耳陈馀列传》:“张耳、陈餘,世传所称贤者;其宾客魔役,莫非天下俊桀,所居国无不取卿相者。”《战国策•魏策一》:“今窃闻大王之卒,武力二十余万,苍头二千万,奋击二十万,厮徒十万,车六百乘,骑五千疋。”“徒”,跟随者(详见“同类人”部分),引申为奴仆。《广韵•模韵》:“徒,隶也。”一般不单独使用,常与“厮”组成同义连文。

“扈”,本是古国名,在今陕西省户县。假借指养马的仆役。《公羊传•宣公十二年》:“诸大夫死者数人;厮、役、扈、养,死者数百人。”何休注:“养马者曰扈。”

“台”,本指用土筑成的四方形高平的建筑物,因奴仆在台下听命供职,故以地代人,指传唤主人命令的贱役,奴仆。上引《左传•昭公七年》“仆臣台”孔疏:“台,给台下,微名也。”《孟子•万章下》:“今而后知君之犬马畜假,盖自是台无馈也。”赵岐注:“台,贱官,主使令者。”

“童”,今字为“僮”,本义为因罪而成的男奴。含贬义。《说文•产部》:“童,男有罪曰奴,奴曰童……从辛,重省声。”《墙盘》:“长伐夷童。”也泛指奴仆,不分男女。《汉书•货殖传》:“牛千足,羊彘千双,童手指千。”颜师古注引孟康曰:“童,奴婢也。”此例在《史记•货殖列传》中作“僮手指千”,裴骃集解引《汉书音义》曰:“僮,奴婢也。”因“童(僮)”亦有孩童义(详见“孩童”部分),故可指未成年的奴仆。汉史游《急就篇》卷三:“妻妇聘嫁赍媵僮。”颜师古注:“僮谓仆使之未冠笄者也。言妇人初嫁,其父母以仆妾财物将送之也。”“童”,后专指未成年的奴仆。晋李密《陈情表》:“内无应门五尺之童,茕茕孑立,形影相吊。”“童(僮)仆、僮奴、僮使”为同义连文。《易•旅》:“六二。旅即次,怀其资,得童仆,贞。”高亨注:“童仆,男奴隶。”《史记•货殖列传》:“(白圭)能薄饮食,忍嗜欲,节衣服,与用事僮仆同苦乐。”《汉书•王莽传上》:“僮奴衣布,马不秣谷。”又“莽妻迎之,衣不曳地,布蔽膝。见之者以为僮使,问知其夫人,皆惊。”“僮客”为小名冠大名。《汉书•司马相如列传》:“临邛多富人,卓王孙僮客八百人。”颜师古注:“僮谓奴。”“客”本意为寄住(详见“宾客”部分),可引申为寄食于贵族豪门并为之服务的人,如门客,食客,而奴仆亦在其中,故“客”为大名;“僮”为小名。

“竖”,本义竖立,因未成年僮仆常立于主人之侧,故指国君的贴身童仆。《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初,晋侯之竖头须,守藏者也。”杨伯峻注:“竖,未成人而给事者之称,其年当在十五以上十九以下。”泛指童仆。《楚辞•天问》:“有扈牧竖,云何而逢?”洪兴祖补注:“竖,童仆之未冠者。”“竖子”,本是同义连文,指小孩(详见“孩童”部分),特指童仆。《庄子•山木》:“故人喜,命竖子杀雁而烹之,竖子请曰:‘其一能鸣,其一不能鸣,请奚杀?’”成玄英疏:“竖子,童仆也。”

“皂”,同“皁”,本是“皁斗”的省称,指栎实、柞实等,用其壳斗煮汁可作黑色的染料。《说文•帅部》:“草,草斗,栎实也。”徐铉等注:“今俗以此为艸木之艸,别作皁字为黑色之皁。案:栎实可以染帛为黑色……今俗书皁。或从白从十,或从白从七。”《周礼•地官•大司徒》:“其植物宜皁物。”郑注引郑司农云:“皁物,柞栗之属,今世间谓柞实为皁斗。”引电为黑色。《玉篇•白部》训“色黑也”《汉书•贾谊传》:“且帝之身自衣皁绨,而富民墙屋被文绣。”因先秦时百姓及下等人皆以黑布包头(详见“百姓”部分的“黔首”条),故“皂(皁)”借指服杂役的奴仆。《集韵•皓韵》:“皁,贱人。”如上引《左传•昭公七年》:“士臣皁,皁臣舆……”“皂(皁)隶”为同义连文。周代称服杂役的奴仆。《左传•隐公五年》:“若夫山林川泽之实,器用之资,皁隶之事,官司之守,非君所及也。”后专指旧衙门里的差役。南朝梁刘孝标《辩命论》:“此则宰衡之与皂隶,容彭之与殇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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