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孩”独用时,可活用为意动用法。《老子》第四九章:“圣人皆孩之。”.8
“走”,本义奔跑,因奴仆为主人奔走前后,故代指奴仆。《玉篇•走部》:“走,仆也。”《左传•襄公三十年》:“吏走问诸朝。”陆德明释文:“吏走,一本作使走……一曰走使之人也。”
《文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太史公牛马走司马迁再拜言。”李善注:“走犹仆也。言己为太史公掌牛马之仆,自谦之辞也。”对此解释,后人看法不一。有人认为“牛马走”是“先马走”,“走”为动词。宋吴仁杰《两汉勘误补遗》卷七:“牛当作先,字之误也。《淮库书》曰:‘越王勾践亲执戈为吴王先马走。’”《淮南子•道应训》:“亲执戈为吴兵先马走。”高诱注:“先马走,先马前而走也。”钱鍾书《管锥编•史记会注考证•太史公自序》亦肯定“先马走”为司马迁之谦称,认为李善注“曲解”。而清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四《洗马》考证“先马”与“前马、洗马、马洗”实为一事。又清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一九《下走》认为“走”已成自谦辞:“司马迁《与任安书》,称‘太史公牛马走’。‘牛马走’即‘下走’也。上称官名,下则自谦之辞。”(游庆学《走狗?牛马走?先马走?》,《汉字文化》2003年第3期,第39—40页)权衡各说,顾氏与钱氏之说可互补,“走”当为自谦辞。因此,《大字典》《辞源》《大词典》《称谓大词典》皆以为“牛马走”之“走”是“走”成为自谦辞①的出处。其实,金文中的“走”已有此用,如《伯中父簋》:“伯中(仲)父夙夜事走考。”“走”表示自谦与“仆”的本义有关。《字汇•走部》:“走,又仆也。今人自谦曰走,犹言仆隶驰走之人。”
“走卒”,随身仆役。同义连文。《汉书•胡建传》:“建从走卒趋至堂皇下拜谒,因上堂皇,走卒皆上。”“卒”,本指奴仆所穿的一种标有记号以区别于常人的衣服。甲骨文作爸(前五一一二),从衣。《说文•衣部》:“卒,隶人给事者衣为卒。卒,衣有题识者。”王筠《说文句读》:“然则卒衣题识,乃异其章服,以别其为罪人也。”借代引申为服劳役的奴隶。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履部》:“本训当为衣名因即命箸此衣之人为卒也。”《史记•河渠书》:“悉发卒数万人穿漕渠,三岁而通。”与“走”义相同。
“宰”,《说文•宀部》:“宰,罪人在屋下执事者。从一,从辛,辛,罪也。”指因罪而沦落的奴仆。《韩非子•说难》:“伊尹为宰,百里奚为虏。”因其在宫廷或贵族家中负责某项事务,故引申为主管某一专职的官。如《礼记•月令》有宰祝,在宫中掌祭礼,《论语•公冶长》:“求也,千室之邑,百家之乘,可使为之宰也”,这里的“宰”指家臣。可见,“宰”较其他奴仆的地位高。
“婢”,本义女奴,通称,《说文•女部》训为“女之卑者也。从女,从卑,卑亦声”。《大字典》“婢”下误设“①古代罪人的眷属没入官府称婢”。虽有引证,但这只表明“婢”的来源之一,因为古代的奴婢主要来源于俘虏和罪人。故实无必要专门设列此项,《辞源》《大词典》及《称谓大词典》便如此处理。
“娠”是方言词。《说文•女部》:“一曰,宫婢、女隶谓之娠。”
————————
①《小尔雅•广言》:“走,我也。”
《方言》卷三:“燕齐之间,养马者谓之娠,官婢女厮谓之娠。”郭璞注“女厮,妇人给使者。”“婢”的贱称为“获、侮”,逃亡的婢女亦贱称为“获”。《方言》卷三:“荆淮海岱杂齐之间,骂奴曰臧,骂婢曰获。燕之北鄙……亡奴谓之臧,亡婢谓之获。皆异方骂奴婢之丑称也。”又“秦晋之间,骂奴婢曰侮。”“获”,本义猎获,引申为俘获,代指女奴,因为女奴的来源之一便是俘虏。“侮”,《说文•人部》训“伤”,《广雅•释诂三》训“轻”,有欺侮、轻视义。《诗•大雅•烝民》:“不侮矜寡,不畏强御。”孔疏:“不欺侮于鳏寡孤独之人。”代指被欺侮、轻慢的人,即女奴。
“奴婢”,并列关系,男奴和女奴。《史记•平准书》:“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在方言中的贱称为“臧获”。《荀子•王霸》:“如是,则虽臧获不肯与天子易轨业。”杨倞注:“臧获,奴婢也。”“妾”,甲金文似女字头上有刑具之形(详见“妾”部分),本义女奴。“与一般女奴不同,是女奴中选出供奴隶主贵族享乐的工具,有的学者称为‘床上奴隶。’”(黄金贵《古代文化词义集类辨考》,第116页)《说文•辛部》:“妾,有罪女子给事之得接于君者。从产,从女。”如“童妾”,大名冠小名。“童”,泛指奴仆,为大名。《史记•居本纪》:“(夫妇)逃于道,而见乡者后宫童妾所弃妖子出于路者,闻其夜啼,哀而收之。”
“臣妾”,并列关系,男女奴仆。《易•遁》:“有疾厉,畜臣妾吉。”后成为妇女在君王面前的谦称。元马致远《江州司马青衫泪》第四折:“愿陛下海量纳,听臣妾说一套儿伤心话。”
“奚”,甲骨文作多(甲七八三),金文作 (逋簋),像手牵罪隶发辫之形,是官奴中为主人酿制饮料的女奴。《周礼•春官•叙官》:“奚四人。”郑注:“奚,女奴也。”亦作并列关系的“奚隶”,合指奴仆。《周礼•秋官•禁暴氏》:“凡奚隶聚而出入者,则司牧之,戮其犯禁者。”郑注:“奚隶,女奴男奴也。”贾公彦疏:“《天官•酒人》《浆人》之等,皆名女奴为奚,五隶又是男奴,故云‘奚隶,女奴男奴’。”以上的“奚”皆出现于酒人、浆①人的队列中,故“奚”当指为主人酿制饮料的女奴。“奚”有时专指稍有才智的奴仆,地位较一般奴仆高。《周礼•天官•叙官》“女酒三十人,奚三百人”郑注:“女酒,女奴晓酒者。古者从坐男女,没入县官为奴,其少才知以为奚,今之侍史官婢。”后代语料亦能说明这一点。南朝宋乔道元《与天公笺》:“小婢从成,南方之奚。”唐李贺《贵主征行乐》诗:“奚骑黄铜连锁甲,罗旗香干金画叶。”两例中女奴或被主人专门提名介绍或随从主人出游,可见其身份地位高于一般奴仆。
“御”,主人的贴身仆役。《国语•吴语》:“一介嫡男,奉盘也以随诸御。”韦昭注:“御,近臣宦竖之属。”“御”,本义驾驭车马(详见“车夫”部分),引申为侍奉。《书•五子之歌》:“厥弟五人,御其母以从。”孔传:“御,侍也。”故“御人”指侍奉主人之人,专指女仆。《左传•庄公二十八年》:“御人以告子元。”杜注:“御人,夫人之侍人。”
“侍儿”,对陪侍主人的女仆的蔑称。《史记•袁盎晁错列传》;“袁盎自其为吴相时,(尝)有从史尝盗爱盎侍儿,盎知之,弗泄,遇之如故。人有告从史,言‘君知尔与侍者通’,乃亡归。袁盎驱自追之,遂以侍者赐之,复为从史。”裴骃集解引文颖曰:“侍儿”,“婢也”。“侍”,侍奉。“儿”,本义小孩,可用于对人的蔑称(详见“妇女”部分的“儿女子”条)。“侍者”,本是陪侍主人左右的仆人的泛称,如《左传•昭公十三年》:“侍者曰:‘甚焉,小人老而无子。’”可特指随侍主人的女仆。如上引《史记•袁盎晁错列传》中的“侍者”即“侍儿”
————————
①浆是酸味饮料。《周礼•天官•酒正》:“辨四饮之物,一曰清,二曰医,三曰浆,四曰融。”郑注:“浆,今之胾浆也。”孙诒让正义:“哉浆同物,累言之则曰截浆,盖亦酿糟为之,但味微酢耳。”
“侍从”,同义连文,随侍主人。“侍”,随从,同“从”。《广韵•志韵》:“侍,近也,从也。”《汉书•史丹传》:“自元帝为太子时,丹以父高任为中庶子,侍从十余年。”代指随侍主人的奴仆。汉赵晔《吴越春秋•勾践阴谋外传》:“关为守御,检去止也。锜为侍从,听人主也。”
“家人”,可指家庭成员,如《诗•周南•桃夭》:“之子于归,宜其家人。”可指百姓(详见“百姓”部分),可指雇工(详见“雇工”部分),也可指奴仆,如《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卫)青为侯家人,少时归其父,其父使牧羊。”卫青是自由人郑季与平阳侯家的女仆所生故亦为奴。《汉书•辕固传》:“窦太后好《老子》书,召问固。固曰;‘此家人言耳。’”颜师古注:“家人言僮隶之属。”亦作“家众、家僮”《左传•昭公五年》:“昭子即位,朝其家众。”《史记•吕不韦列传》:“嫪毐家僮数千人。”
“家人”之所以表义丰富,与“家”的具体意义及社会结构有关。“家”,甲骨文作 (京津二一五二),从宀,从表示公猪的豭的古字 (粹九四八)或从豕(前七四二)、从犬(粹一九七),金文作 (毛公鼎)或 (幾父壶),从豭的古字 (颂鼎)或犬。豕、豭、犬只不过是家畜的象征性符号。其造字理据反映了先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先民定居后,学会家养牲畜,从古墓陪葬品来看,这些家畜以猪为主。由于人们与野兽为邻,又无法单独为家畜另造畜舍,为了避免家畜被野兽捕食,便把它们关在屋内,与人共处一室。即使在原始社会后期,人们仍旧处于生产能力低下、物质财富匮乏的境遇中,房屋、家畜和简单的工具是每个家庭仅有的财产,因此房屋和以猪为代表的家畜就成了家的象征(李伟实《“家”字解析与溯源》.《社会科学战线》2001年第5期,第271—272页)。“家的涵义是指居住在公共房屋里,有公共财产的一个血族团体。这就是家族——一个打破氏族公有制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社会机体。”(罗琨《释家》,见于省吾主编《甲骨文字释朴》第三册,中华书局1979年,第2001页)随着私有制的发展,财产继承成为群婚制过渡为偶婚制的动力。因为只有在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妾制下所建立起来的家庭,亲生子女才能得以确认,从而使财产有了明确的继承人。可见,“家”的出现与财产密不可分。在父权统治下,财产不仅是物质层面的,而且还包括人,即“家人”。恩格斯说:“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生孩子的工具了……这样确立的男子独裁制的第一个结果,表现在这时发生的家长制家庭这一中间形式上。这一形式的主要特点不是多妻制,而是‘若干数目的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在家长的父权之下组成一个家庭。’”(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卷四,第54页)因此,在父权家长制的家庭中,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及雇工、奴仆都称为家人。而指百姓的“家人”,则属于语用问题,其中的“家”表示居家之义。
“苍(仓)头”,汉以来用以称呼官府中的奴仆。“苍”,颜色词,《说文•艸部》训“艸色”,段注:“引伸为凡青黑色之称。”“仓”通“苍”。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壮部》:“仓,段借为苍。”汉时奴仆头上戴着青黑色的头巾,故以“苍(仓)头”代指奴仆。《汉书•鲍宣传》:“苍头庐儿皆用致富!”颜师古注引孟康曰:“汉名奴为苍头,非纯黑,以别于良人也。”又《萧望之传》:“仲翁出入从仓头庐儿。”颜师古注:“皆官府之给贱役者也。”
“庐儿”,汉代用以贱称供事殿中的奴仆。“庐”,本指农时寄居田野的棚舍。《诗•小雅•信南山》:“中田有庐,疆場有瓜,是剥是范。”郑笺:“农人作庐焉,以便其田事。”引申为简陋的房屋。《集韵•鱼部》:“庐,粗屋总名。”汉时,庐是在殿中供侍奉的奴仆的居所。“儿”,对人的贱称。上引《汉书•鲍宣传》:“苍头庐儿!”颜师古引孟康曰:“诸给殿中者所居为庐,苍头侍从因呼为庐儿。”
“私属”,本是私人的家臣、亲党或奴仆的总称,如《左传•宣公十七年》:“邵子至,请伐齐,晋侯弗许,请以其私属,又弗许。”杜注;“私属,家众也。”“属”,类,徒众(详见“同类人”部分)。新莽时用以称奴婢。《汉书•王莽传中》:“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
(2)艺仆
女乐倡优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专业表演艺术家。现在所保留的各种传统艺术形式,如器乐、歌曲、舞蹈、戏曲、曲艺相声、杂技等,大都源于他们的艺术活动。早在原始社会后期,就出现了以“歌舞事神”为专门职业的“巫”,其活动虽然带有表演性质,但是“巫”的主要职责是娱神而非娱人。因此,真正的表演艺术应该是出现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在奴隶制下,由于社会分工逐渐细化,以表演歌舞技艺供奴隶主消遣娱乐的歌舞艺人便产生了,他们其实仍属于奴隶。《吕氏春秋•侈乐》:“夏桀、殷纣作为侈乐,大鼓钟磬管箫之音,以巨为美,以众为观。”由此可见夏商奴隶社会中乐舞奴隶的存在。这些乐舞奴隶就是艺仆,由于他们始终无法摆脱官奴或家内奴隶的地位和命运,因此没有人身自由,受到占有他们的奴隶主或封建统治者的控制,甚至可以被任意买卖、转让、蹂躏以至于杀殉。
女乐倡优分为官乐和散乐。所谓官乐,即宫廷女乐:“散乐”即民间女乐,包括私家蓄养的女乐。
表示官乐的称谓较为丰富。“乐人”,先秦时指掌管音乐的官。《礼记•投壶》:“乐人及使者、童子皆属主党。”郑注:“乐人,国子能为乐者。”后泛指能歌善奏的艺人。《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不乐,使博士为《仙真人诗》,及行所游天下,传令乐人歌弦之。”“乐家”专指演奏艺人。《汉书•礼乐志》:“汉兴,乐家有制氏,以雅乐声律世世在大乐官。”“女乐”能歌善舞,是歌舞伎的古称,因其以女性组成,故称。《楚辞•招魂》:“肴羞未通,女乐罗些。随钟按鼓,造新歌些。《涉江》《采菱》,发《扬荷》些……二八齐容,起郑舞些。”“女乐”大概始于夏桀时。《管子•轻重甲》:“昔者桀之时,女乐三万人。”春秋战国时,“女乐”不但作为礼物赠送于人,如《论语•微子》“齐人归女乐,季桓子受之”,而且以“女乐”殉葬的陋习依然存在,如《墨子•节葬下》“今王公大人之为葬埋……舆马女乐皆具”。1967年在河南安阳武官村发掘出土的商代大墓中,清理出杀祭人牲一千二百多具。墓中随葬品有乐磬、舞具小铜戈等,附近有年轻女性尸骨24具,可能就是殉葬的女乐。湖北随县战国曾侯乙墓,殉葬品除了一套(64件)编钟和其他精美乐器之外,还有21位殉葬者,全部都是年轻的女性可见其中必有女乐。
民间的乐工称“散乐”。《周礼•春官•旄人》:“旄人掌教舞散乐,舞夷乐。”郑注:“散乐,野人为乐之善者,若今黄门倡矣。”贾公彦疏:“以其不在官之员内,谓之为散,故以为‘野人为乐善者’也。云‘若今黄门倡矣’者,汉倡优之人亦非官乐之内,故举以为说也。”
“伎”,《说文•人部》训为“与”,段注以党与作为伎之本义,然无实例。后汉时指称女乐,多为私家蓄养,与宫廷女乐有别。因乐舞伎以女性为主,故后写作“妓”。《广韵•纸韵》:“妓,女乐。”而《说文•女部》释之为“妇人小物”,与女乐并无直接的关系,可见西汉尚无乐伎之称。在《后汉书》《三国志》中,出现了大量的“伎女、妓女、声伎、技人、倡技、倡伎”之词,且《乐府诗集•张华〈轻薄篇〉》有“新声逾《激楚》,妙妓绝《阳阿》”之语,想见后汉以后蓄养家伎之风大为盛行。在这种社会氛围下,“伎(妓)”之称出现了。《后汉书•仲长统传》引《昌言•理乱》:“倡讴(伎)乐,列乎深堂。”“伎”与“乐”连文,可见二者所指相同。亦作小名冠大名的“伎人”。汉曹操《遗令》:“吾婢妾与伎人皆勤苦,使著铜雀台,善待之。”现代日语仍使用“歌舞伎”一词来表示以歌舞表演为主的传统文艺形式。因家伎献艺又献身,故其地位在婢与妾之间,如《北史•高聪传》:“(高聪)唯以声色自娱……聪有妓十余人,有子无子皆注籍为妾,以悦其情。及病,欲不适他人,并令烧指吞炭,出家为尼。”如果家伎能够讨主人欢心的话,可升格为“妾”,然无论其才艺多高,也不过是王公贵族、巨商富人的私有财产,可以随意被蹂躏、抛弃。近代以后,专用“妓”俗称卖淫女子。
“倡”,以歌唱为主的男女艺人。《说文•人部》训为“乐”,段注“俳”曰:“以其戏言之,谓之俳;以其乐言之,谓之倡,亦谓之优,其实一物也。”此注混淆了“倡”“俳”“优”。三者当各有侧重(详见下)。《说文》以“乐”注之,说明“倡”侧重于音乐,其本字当为“唱”。“唱”,领唱,领奏,《说文•口部》训“导”。《荀子•乐论》:“唱和有应,善恶相象,故君子慎其所去就也。”古多以倡表示。《礼记•乐记》:“壹倡而三叹。”郑注:“倡,发歌句也。”“倡家”即歌唱艺人。《古诗十九首•青青河畔草》:“昔为倡家女,今为荡子妇。”“倡”可代指以歌唱为主的艺人。《史记•佞幸列传》:“李延年,中山人也,父母及身兄弟及女,皆故倡也。”①
“倡”与“乐”皆通晓音乐,可组成同义连文“乐倡”,特指演奏者。《吕氏春秋•古乐》:“帝颛顼好其音,乃令飞龙作效八风之音,命之曰承云,以祭上帝。乃令鳝先为乐倡,鳝乃偃寝,以其尾鼓其腹,其音英英。帝喾命咸黑作为声歌——九招、六列、六英。”高诱注,“倡,始也。”高注以本义释“倡”,不宜。对照原例,飞龙奋起仿效天籁,鳝如乐师一样以尾鼓腹奏乐,咸黑引吭高歌,因此,“倡”既无领唱义也无领奏义,故无“始”义,当视“乐倡”为词。陈奇猷校释引毕沅曰:“乐倡,乐人也,似不当训为始。”是也。因后世“倡”以女子为主,并从事色情服务,成为娼妓的发端,故有妓女义,又作“娼”。《艺
————————
①世家为倡,或前辈为倡,称“故倡”。
文类聚》卷三二《闺情》引梁元帝《荡妇秋思赋》:“况乃倡楼荡妇,对此伤情。”
“妙音”,本是偏正关系的词组,借代誉称以歌唱为业的艺人。《战国策•楚策一》:“大王诚能听臣之愚计,则韩、魏、齐、燕、赵、卫之妙音美人,必充后宫矣。”
“讴”,本义齐声歌唱,《说文•言部》训为“齐歌也。从言,区声”。《孟子•告子下》:“昔者王豹处于淇,而河西善讴。”故“讴者”即专以歌唱为业的艺人。《汉书•孝武卫皇后传》:“子夫为平阳主讴者。”“讴”可借代为歌者。《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宋王与齐仇也,筑武宫。讴癸倡,行者止观,筑者不倦。”因“讴”与“倡”皆指歌唱者,故可连文为“倡讴”(例见上)。
“歌儿”,《辞源》及《大词典》注为“歌童”,《称谓大词典》释为“古代专门从事歌舞的少年”。三者大同小异,同在皆以“歌”为歌唱义,“儿”为未成年人。实际不然。“歌”与音乐伴奏形影相随,可引申为奏乐。《礼记•檀弓下》:“歌于斯,哭于斯。”孔疏:“歌,谓祭祀时奏乐也。”“儿”是对人的贱称,如“侍儿、庐儿”(详见“奴仆”部分)。故“歌儿”指以演奏为业的人。《史记•孝武本纪》:“益召歌儿,作二十五弦及箜篌瑟自此起。”司马贞索隐引应劭云:“武帝始令乐人侯调作,声均均然,命曰箜篌。”又《高祖本纪》:“高祖所教歌儿百二十人,皆令为吹乐。”《汉书•礼乐志》:“至孝惠时,以沛宫为原庙,皆令歌儿习吹以相和,常以百二十人为员。”可见,上述三部工具书皆望文生义。中古以后,“歌儿”转指歌女。《辞源》“歌儿”②设列此项。北周庾信《庾子山集•北园新斋成应赵王教》诗:“文弦入舞曲,月扇掩歌儿。”
“翟”,本义长尾野鸡,《说文•羽部》训为“山雉尾长者”。古人以其尾羽作乐舞所执的雉羽。《诗•掷风•简兮》:“左手执箭,右手秉翟。”毛传:“翟,翟羽也。”故可代指教习乐舞的舞蹈艺人。《礼记•祭统》:“夫祭有畀:辉、胞、翟、阍者。”郑注:“翟,谓教羽舞者也。”
“工”,本指从事各种技艺的劳动者(详见“工匠”部分),特指宫廷内以歌唱讽诵为业的乐人,一般为盲人。《书•益稷》:“工以纳言,时而肠之。”孔传:“工,乐官,当诵诗以纳谏。”孔疏;“《礼》通谓乐官为工,知工是乐官,则《周礼》大师、瞽矇之类也。”孔传与孔疏皆为“浑言”,混淆了“工”与“师”。《国语•楚语上》:“宴居有师工之诵。”韦昭注:“师,乐师也。工,瞽矇也。”此注有意区别“师”与“工”,但未中的(见下)。
“诏工”,负责宫廷音乐事务的总管,培训宫廷乐师的专家,相当于音乐大师。动宾关系。汉贾谊《新书•傅职》:“干戚戈羽之舞,管篇琴瑟之会,号呼歌谣声音不中律,燕乐雅颂逆乐序,凡此其属,诏工之任也。”《周礼•春官•大师》:“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孙诒让正义:“贾子《新书•傅职篇》云:‘号呼歌谣……凡此其属诏工之任也。’诏工盖即大师,以其教瞽矇,故谓之诏工矣。”“诏”,本义告诉。《说文•言部》训“告”。引申为教导。《庄子•盗跖》:“夫为人父者,必能诏其子;为人兄者,必能教其弟。”陆德明释文:“诏……教也。”“工”,乐人,被教导的对象。《大词典》训为“乐官之长”;《称谓大词典》训为“乐工”,皆不得要领。
“师”,本义众人,引申为官长(详见“老师”部分)。特指乐人之长,一般为盲人。《礼记•乐记》:“子赣见师乙而问焉,曰:‘赐闻声歌各有宜也,如赐者宜何歌也?’”郑注:“师,乐官也。”亦作“大师”,“大”是敬词。《仪礼•燕礼》:“大师告于乐正曰:‘正歌备。’”郑注,“大师,上工也。掌合阴阳之声,教六诗,以六律为之音者也。”贾公彦疏:“师乙,鲁之大师,以掌乐事,故子贡问焉。”《礼记•乐记》:“子赣见师乙而问焉……师乙曰:‘乙,贱工也,何足以问所官?请诵其所闻,而吾子自执焉。’”郑注:“师,乐官也。乙,名……乐人称工。”师乙虽是“上工”,然谦称自己为普通的乐人。由此可见“师”与“工”之别。由于“师”出身于“工”的,故有时用于泛指,与“工”混而无别。《论语•卫灵公》:“师冕见。”何晏集解引孔安国曰:“师,乐人,盲者,名冕。”此注以“乐人”注“师”。相反,有的以“乐官”注“工”(详见“工”条)。因之,“师”与“工”可连文为“师工”,指乐人或乐师。《辞源》训为“乐师”,片面;而《大词典》《称谓大词典》皆以为是乐师及讽谏盲人的合称,实无必要①。它们所依据的上古文献材料皆为《国语•楚语上》:“临事有瞽史之导,宴居有师工之诵”,韦昭注:“瞽,乐太师,掌诏吉凶。史,太史也,掌诏礼事。师,乐师也。工,瞽矇也。诵,谓箴谏时世也。”韦昭析言“师”与“工”,只是说明在一般情况下二者之异,然而在本例中,既是“师工之诵”,那么当求大同,“师”与“工”的作用一样,都是以歌唱的形式“箴谏时世”的;而且为了句式工整,以“师工”对“瞽史”;另外,“瞽”与“工、师”可组成同义连文(见下)。因此,“师工”即乐师或乐人。
古代常以盲人为乐师,故用表示目盲的词来代指。因盲因不同而产生的此类词有“瞽、矇、腹”。瞽,《说文》训为“目但有联也”,本义为“有目而闭合”(黄金贵《古代文化词义集类辨考》,第608页)。“矇”,《说文》训为“童矇”,本义为“眼瞳蒙障翳而失明”(同上)。“度”,《说文》训为“无目”,即无眸。但三者浑言同。《广雅•释诂三》:“矇、腰、瞽,盲也。”皆可代指宫廷乐官。《书•胤征》:“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孔传:“瞽,乐官。”与“工、师”对文时,“瞽”指乐人太师,地位高于“工、师”。如上引《国语•楚语上》的韦昭注,但一般用于泛称,指乐人。《礼记•礼运》:“卜筮瞽侑,皆在左右。”郑注:“瞽,乐人也。”可与“工、师”组成同义连文“工瞽、瞽工、瞽
————————
①《大词典》:“①乐师与讽诵箴言之盲人。古代宫廷所设。”第1746页。《称谓大词典》:“①古代宫廷中乐师与瞽蒙讽诵者的合称。”第805页。
师”。《管子•四称》:“进其谀优,繁其钟鼓,流于博塞,戏其工瞽。”《韩非子•八说》:“上下清浊,不以耳断而决于乐正,则瞽工轻君而重于乐正矣。”《吕氏春秋•节丧》:“譬之若瞽师之避柱也,避柱而疾触代也。”亦作“御瞽”。《礼记•玉藻》:“御瞽几声之上下。”孔疏;“御者,侍也。以瞽人侍侧,故云‘御瞽’。”
盲人乐师并非只为娱人而设,其职能带有政治性,他们通过音乐和文学相结合的艺术方式诵美讥过,规劝君主。如《国语•周语上》:“瞽献曲,史献书,师箴,聘赋,矇诵。”又《吕氏春秋•达郁》.“是故天子听政,使公卿列土正谏,好学博闻献诗,矇箴师诵。”这里所释的“瞽、师、腰、矇”的职责有矛盾之处,但发挥着共同的作用。同义连文“瞽矇、矇腰”,泛指掌音乐的讽诵乐人。《周礼•春官•瞽矇》:“瞽矇掌播叢、机、敌、埙、箫、管、弦、歌;讽诵诗,世奠系,鼓琴瑟;掌九德六诗之歌,以役大师。”《诗•大雅•灵台》:“鼍鼓逢逢,矇明奏公。”
“伶”,或作“泠”,相传黄帝时有世为乐官的伶伦氏,如《吕氏春秋•古乐》:“昔黄帝令伶伦作为律。”后世因以之专称乐官。《国语•周语下》:“王弗听,问之伶州鸠。”韦昭注:“伶,司乐官。”“伶(泠)人”,小名冠大名。《国语•周语下》:“二十四年,钟成,伶人告和。”韦昭注:“伶人,乐人也。”《左传•成公九年》:“问其族,对曰,‘泠人也’……使与之琴,操南音。”杜注:“泠人,乐官。”“伶”,中古以后亦指杂戏艺人。宋郑文宝《江表志》卷二:“伶人戏作绿衣大面。”近现代又指戏曲演员。
“但(妲)”,论者颇歧。古训认为“但”本为无名之吹奏者。《淮南子•说林训》:“使但吹竿,使氐厌窍,虽中节而不可听。”高诱注:“但,古不知吹人。但,读燕言组同也。”①借指吹奏乐人。汉桓宽《盐铁论•散不足》:“唐锑追人,奇虫胡妲。”王利器校注引陈遵默曰:“《说文》无‘妲’字,征之他书当作‘但’,《贾子•匈奴》篇:‘上使乐府幸假之但乐。’《淮南•说林训》:‘使但吹竽。’‘但’盖优俳之类,‘胡但’,胡人之为但者,其作女边旦,乃俗人妄改,犹‘倡’之为‘娼’,‘伎’之为‘妓’也。”《大词典》采用此说。《大字典》释义为“古指吹竽的人”。《称谓大词典》释义为“倡优”。为此,我们有必要追根溯源,以断事非。上引《盐铁论•散不足》“奇虫胡妲”王利器校注引陈遵默曰:“唯‘但’之本义不为俳优,疑借‘诞’字为之,啁弄欺谩,正优俳所有事也。”然上引之例中的“但(妲)”皆与吹奏乐器有关,与俳优无直接关系,故此说不妥。另有人认为“但(妲)”出自西域少数民族的音乐术语“五旦(即五音)”。周笃文引《燕乐考原》:“又有五旦之名,旦作七调。以华言译之,旦者则谓韵也。其声亦应黄钟、太蔟、林钟、南吕、姑洗。”(周笃文《说“旦”》,文史知识编辑部编《古代礼制风俗漫谈》第1集,中华书局1983年,第183—184页)“但(妲)”与“旦”字形虽异,任半塘却认为“用一汉字足以表示女性者,以录胡语之音”(任半塘《唐戏弄》第四章《脚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791页)。也就是说,“由于音译,原不必严限一字。所以又写作‘胆’(见于唐人敦煌写本)、‘笪’(见于宋人《乐府混成集》)和‘旦’”(周笃文《说“旦”》)。据此可知,“但(妲)”应属音译词,其本义与音乐有关,二字分别以部首“人、女”来表示引申义与人或女性有关。另外,上引上古之例及《新书•匈奴》“上使乐府幸假
————————
①王念孙认为“但”当是“伹”之误,指笨拙者(刘文典《淮南鸿烈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第563页)。
之但乐”①的“但乐”连用,都可以证明二字当指吹奏乐人,而周笃文认为是“表演歌舞的女性的代称”(周笃文《说“旦”》)。实际上,此用后代出现,也是古戏曲中以唱工为主的女性角色名。《盐铁论•散不足》“奇虫胡妲”王利器校注:“王佩静引吴梅《奢摩他室日记》未刻稿曰:‘妲即唐、五代以后戏曲中之日字……’”(王利器《盐铁论校注》,中华书局1982年,第360页)宋周密《武林旧事》卷二《舞队》载:南宋都城傀儡戏角色有“粗妲”“细妲”等名目。正因为“但(妲)”字来源复杂,故《说文》未见“妲”字,且工具书对其解释不足,如《大字典》误用颜注释“但”音;《辞源》未列“但”的此项字义;《大词典》未设“但乐”词目。
“音官”,乐官。《国语•周语上》:“是日也.瞽帅、音官以风土。”韦昭注:“音官,乐官。”
“娱人”,本是动宾关系的词组,义为使人欢乐。《楚辞•九歌东君》:“羌声色兮娱人,观者憺兮忘归。”王逸注:“四方之人观见之,莫不娱乐,憺然意安而忘归也。”凝固后,代指歌舞艺人及乐人。《楚辞•大招》:“叩钟调磬,娱人乱只。”王逸注:“言美女起舞,叩钟击磬得其节度,则诸乐人各得其理,有条序也。”
“优”,古训或以为“倡”,如《说文》,或以为同“俳”,或二者兼有(见上)。《国语•晋语一》:“公之优曰施,通于骊姬。”韦昭注:“优,俳也。”据此,《辞源》认为是杂戏艺人;《大字典》《大词典》《称谓大词典》认为指表演乐舞、杂戏的艺人。任半塘认为:“优以调戏为主,其兼为乐者,乃上古情形。至汉,倡与优人,已各自成专业,当不至仍混充乐工。”(任半塘《唐戏弄》第二章《辨体》,第236页)黄金贵师
————————
①汉以倡乐晏请胡人是当时之礼。孙诒让认为“但”为“倡”之误:“但,当作倡,形近而误。”(阎振益、钟夏《新书校注》,中华书局2000年,第145页注[六五]。然不知“但”本有倡义,并非形误。
进一步通过多方考证,认为“‘优’一般是矮小、丑陋的男子,以口、面、体的戏谑活动博取主子欢心,其中也有以戏谑谏君的正直艺人”,他们“能唱会舞,但以戏谑为手段与目的”(黄金贵《古代文化词义集类辨考》,第103、107—109页)。现增补几个论据。《正字通•人部》:“优,戏也。”《左传•襄公六年》:“宋华弱与乐辔少相狎,长相优,又相谤也。”杜注:“优,调戏也。”《后汉书•蔡邕列传》:“东方要幸于谈优。”李贤注引上杜注。《汉书•灌夫传》:“所爱倡优巧匠之属。”颜师古注:“优,谐戏者也。”“优”为戏谑义时,可与其他词组成偏正关系的“优人”及同义连文的“弄优”及动补关系的“优笑”。《汉书•张禹传》:“禹将崇入后堂饮食,妇女相对,优人笼弦铿锵极乐,昏夜乃罢。”汉桓宽《盐铁论•取下》:“耳听五音、目视弄优者,不知蒙流矢、距敌方外者之死也。”《韩非子•诡使》:“今死士之孤饥饿乞于道,而优笑酒徒之属乘车衣丝。”“弄”,从开持玉,像两手持玉形,《说文》训“玩”,引申为戏弄。《左传•僖公九年》:“臣闻亡人无党,有党必有雠。夷吾弱不好弄,能斗不过,长亦不改,不识其他。”杜注:“弄,戏也。”故在取乐义上,“弄”与“优”同义,代指优人。“优笑”即戏谑得使人发笑,代指优人。古代的表演艺术还没有明确分工,虽然各有所侧重,但一般都是通家,如“优”不但通晓戏谑之道,而且能歌会舞。据《史记•滑稽列传》所载“优旃者,秦倡侏儒也善为笑言”可知,优旃既为倡,又是优。所以,言“优”时可连类而及“倡”,如上引段注“以其乐言之,谓之倡,或谓之优”。二者组成同义连文“倡优、优倡”。《管子•小匡》:“倡优侏儒在前,而贤大夫在后。”《史记•孔子世家》:“优倡侏儒为戏而前。”
“俳”,以表演杂戏、诙谐娱人为业的艺人,与“优”相近,“是优人中尤善戏谑者”(黄金贵《古代文化词义集类辨考》,第103、109—110页)。《说文》训为“戏也”。《汉书•广川惠王刘越传》:“令倡俳裸戏坐中以为乐。”颜师古注:“俳,杂戏者也。”汉史游《急就篇》卷三:“倡优俳笑观倚庭。”颜师古注:“倡,乐人也。优,戏人也。俳谓优之亵狎者也。”虽然颜注已区别了“倡、优、俳”,但是由于“俳(排)”属“优”,故不单用,常与“优、倡”组成同义连文“俳优、倡俳(排)、俳倡(例见上)”。《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帷帐之私俳优侏儒之笑不乏于前。”汉王符《潜夫论•浮侈》:“或作泥车、瓦狗、马骑、倡排,诸戏弄小儿之具以巧诈。”汪继培笺:“‘排’,何本作‘俳’……按俳、排古亦通用。”
“侏儒”,叠韵联绵词,本指身材异常矮小的人,古今通用。《礼记•王制》:“瘖聋、跛躃、断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郑注,“侏儒,短人也。”因优大多为侏儒,故代指优。《礼记•乐记》:“今夫新乐,进俯退俯,奸声以滥,溺而不止,及优侏儒,獶杂子女,不知父子。”
“戚施”,联绵词,本义蟾蜍。明李时珍《本草纲目》卷四二《虫四•蟾蜍》:“(释名)《韩诗》注云:戚施,蟾蜍也。”因蟾蜍四足踞地形貌丑陋,故喻指驼背丑陋之人。《诗•邶风•新台》:“燕婉之求得此戚施。”毛传:“戚施,不能仰者。”朱喜集传:“求燕婉而反得丑疾之人。”因优大多是矮小、丑陋之人,故以“戚施”借指优。《国语•郑语》:“侏儒戚施,实御在侧,近顽童也。”韦昭注:“侏儒、戚施,皆优笑之人。”
“象人”,汉代宫廷中模仿各种形象或戴假面具装扮的艺人,偏正关系。《汉书• 礼乐志》:“楚鼓员六人,常从倡三十人,常从象人四人。”颜师古注引孟康曰:“象人,若今戏虾鱼师子者也。”又引韦昭曰:“著假面者也。”“象”,效法。《广雅•释诂三》:“象,效也。”《墨子•辞过》:“人君为饮食如此,故左右象之。”清周寿昌《汉书注校补》:“象人,即孟子所云‘为其象人而用之也’,但彼以木俑,此以人象耳,如楚优孟著令尹衣冠为孙叔敖之类。”此“象人”当为动宾词组,与名词“象人”相混。据孟康、韦昭所言,无论是直接以口、面、体模仿,还是戴面具模仿,“象”的对象不一定是人,所以“象人”不应为动宾关系,而是偏正关系。
(五)盗贼
在百姓中,盗贼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是伴随着贫富现象而产生的,因此,只要社会存在贫富差距,盗贼就有滋生的土壤。据偷盗对象,可分为偷财物之“盗”及偷物之“窃”;据危害程度,可分为盗取财物的“盗、窃”及抢劫杀人的“贼”。“偷”产生较晚,是引申义;“寇”为群盗;“暴客”指携带武器的强盗;“轻民”相当于“偷、盗、窃”。
“盗”,繁体为“盗”,《说文•次部》训为“私利物也”。此字会意,以垂次其皿的造字理据表示偷。《左传•文公十八年》:“窃贿为盗。”孔疏:“窃人财贿谓之为盗。”杜注:“贿,财也。”实际上,盗的对象也可以是物。故“盗人”即偷窃或抢劫财物的人。《墨子•大取》,“遇盗人,而断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盗人,害也。”“盗”可代指偷窃者。《正字通•皿部》:“凡阴私自利者皆谓之盗。”“阴私自利”即暗地里侵占别人财物。《论语•阳货》:“色厉而内荏,譬诸小人,其犹穿窬之盗也与!”这是私入他人住宅行窃的人。后来“盗”的词义由轻变重,专指强盗。蘧园《负曝闲谈》第三回:“你越说越不是了!我们当老爷的都做了贼,那些平头百姓,不一个个都该做强盗么?”
“贼”,本义毁坏,《说文•戈部》训“败”,从戈则声。段玉裁认为从“贝、戈、刀”:“《贝部》(按:贝应作支)又云:‘败贼皆从贝会意。’据从贝会意之云,是贼字为用戈若刀毁贝会意,而非形声也。”《左传•文公十八年》:“毁则为贼。”杜注:“毁则,坏法也。”借代引申为抢劫财物的人。《墨子•非乐上》“寇乱盗贼并兴”,又《兼爱上》“盗爱其室,不爱其异室,故窃异室以利其室;贼爱其身,不爱人,故贼人以利其身”,表明“盗”侧重指偷窃财物的人;“贼”则情节严重,指劫杀他人的强盗。虽然二者析言有异,但是浑言则同。《荀子•正论》:“而圣王之生民也,皆使当厚优犹不知足,而不得以有余过度。故盗不窃,贼不刺。”杨倞注:“盗贼,通名。分而言之,则私窃谓之盗,劫杀谓之贼。”因为通名,故《玉篇•戈部》“贼,盗也”,二者构成同义连文。《礼记•月令》:“行冬令,则国多盗贼,边境不宁,土地分裂。”“奸贼”,同义连文。《淮南子•主术训》:“人主深居隐处以避澡湿,闺门重袭以避奸贼。”“奸”,繁体为“薮”,本义私通。《说文•女部》训“私”。因偷情而引申为偷物,与“盗”微殊。《左传•文公十八年》:“窃贿为盗,盗器为奸。”杜注:“贿,财也。”孔疏:“窃人财贿谓之盗;盗人器用谓之为奸。”但通言则同,合指强盗。近代后,“贼”转指小偷,词义由重变轻。如上引《负曝闲谈》“贼”与“强盗”相对,情节较轻。此用保留至今。
“窃”,繁体为“竊”,本义偷盗,《说文•米部》训为“盗自中出曰窃”,从穴、从米,其他为声符。“窃”一般含有诡秘性质,如《尚书•微子》:“今殷民乃攘窃神祇之牺轻牲。”《淮南子•览冥训》:“羿请不死之药于西王母,姮娥窃以奔月。”祭品与不死药均非寻常之物,必须通过非常之手段方可占为己有。所以,“窃”应代指行动诡秘的小偷。《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此特群盗鼠窃狗盗耳,何足置之齿牙间。”“鼠”是一种极端狡猾的动物,用其修饰“窃”,可见“窃”具有相同的特征。“窃”一般泛指盗贼,如《庄子•天道》:“边竟有人焉,其名为窃。”成玄英疏:“窃,贼也。边蕃境域,忽有一人,不惮宪章,但行窃盗。”
“偷”,本义苟且,怠惰。《礼记•表记》:“安肆曰偷。”郑注;“偷,苟且也。”引申为偷窃。《玉篇•人部》:“偷,盗也。”借代为窃贼,小偷。《淮南子•道应训》:“楚有善为偷者往见曰:‘闻君求技道之士。臣,偷也,愿以技赍一卒。’”又“偷则夜解齐将军之憐帐而献之。”此“偷”分别偷得了齐国将军的情帐、枕头和簪子,可见偷只不过是以小偷小摸的手段获取他人之物的人,故称“小偷”。《汉书•张敞传》:“(张)敞皆召见责问,因贳其罪,把其宿负,令致诸偷以自赎……置酒,小偷悉来贺。”
“寇”,本义聚众劫掠。《说文•支部》训“暴”,从人从支在宀下,会意。《广雅•释言》:“寇,钞也。”又“钞,掠也。”《尚书•舜典》:“蛮夷猾夏,寇贼奸宄。”孔安国传:“群行攻劫曰寇。”孔颖达疏;“寇者,众聚为之。”代指盗匪,结伙抢劫的人。《易•睽》:“匪寇,婚媾。”此语反映了古代抢婚的习俗。男方结伙而来,女方始误认为群盗。《管子•七主七臣》:“驰车充国者,追寇之马也。”既然车马充斥整个国家,那么追赶的对象“寇”当为众人。因“寇”“盗”均为抢劫者,故常组成同义连文“寇盗”或“盗寇”。《左传•襄公三十一年》:“敝邑以政刑之不修,寇盗充斥。”汉董仲舒《春秋繁露•五行变救》;“金有变,毕昴为回,三覆有武,多兵,多盗寇。此弃义贪财,轻民命,重货赂,百姓趣利,多奸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