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亲属总称(包括亲戚)
上文论述了古代亲属概念的外延大于现代汉语中亲属的概念。下面我们通过穷尽式的分析上古汉语中所有表示亲属的词来加以证明。
“亲”,繁体为“親”,从见,亲声,本义感情深厚,关系密切,《说文•见部》训为“至”,段注:“《至部》曰:‘到者,至也。'到其地曰至情意恳到曰至。”《荀子•不苟》:“交亲而不比,言辩而不辞。”杨倞注:“亲,谓仁恩。”表程度的副词“至”修饰“亲”,指最亲近的亲属,即亲人。《仪礼•丧服》:“为妻何以期也?妻,至亲也。”“亲”可借代引申为关系密切之人,如父母或单指父、母(详见“父亲”“母亲”部分)。现代日语以“親”或“而親”指父母,继承了“亲”在上古汉语中的用法。除此之外,“亲”亦指其他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及亲戚。总之,“亲”泛指有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及其家庭成员,相当于今天的亲属和亲戚。这与世界其他的古老文化观念相似,如“拉丁语之gens,希腊语之yev。s,梵语之ganas,本义均指亲属而言。它们分别含有本语言中的gign。,yryu。uαr和ganamai等词的相同成分,这三个词的意义为生殖”(摩尔根《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77年,第62页)。“生殖”一词,从纵横两个方面来看,包含着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它可以指人,也可以指有关的家庭成员。日语亦然,“親類”既指亲属也指亲戚。
古训皆以九族来解释“亲”①,如《左传•昭公十四年》“禄勋合亲”杜注:“亲,九族。”但人们对其具体所指有不同的理解,这是由于注家对“亲”所规定的亲属范围认识不同。综合起来,有以下三种说法:1.《左传•桓公六年》“亲其九族”杜注:“九族,谓外祖父、外祖母、从母子及妻父、妻母、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非已之同族,皆外亲,有服而异族者也。”杜预以为亲即外亲(包括妻亲)。2.古文书家认为,以自己为本位,上推至四世之高祖,下推至四世之玄孙为九族,单指血亲。《书•尧典》:“克明俊德,以亲九族。”孔传:“以睦高祖、玄孙之亲。”《周礼•秋官•掌戮》:“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郑注:“亲,细服以内也。”“织服”指细麻丧服,表示服丧本人与死者是上同四代之祖,血亲较远。如《礼记•大传》“四世而缌,服之穷也”,是说“与死者上同四代之祖,就为死者服缌麻之丧,丧服等级到此也就尽了”(杨天宇《礼记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581页)。3.今文书家认为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为九族,含血亲和姻亲。汉班固《白虎通•宗族》:“九族……谓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四者,谓父之姓为一族也,父女昆弟适人有子为二族也,身女昆弟适人有子为三族也,身女子适人有子为四族也。母族三者,母之父母为一族也,母之昆弟为二族也,母之女昆弟为三族也母昆弟者男女皆在外亲,故合言之也。妻族二者,妻之父为一族,妻之母为二族。”
由于古人对“亲”的理解有分歧,加之其本身所包含的亲属和亲戚义古今范围有所变化,因此,现代主要工具书对“亲”的解释也不统一。1.亲属。《大字典》:“③泛指有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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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九族”一词最早出现在《书•尧典》“以亲九族”。
清徐灏《说文注笺•见部》:‘亲,亲爱者莫如父子、兄弟、夫妇,故谓之六亲。’《左传•昭公十四年》:‘禄勋合亲。'杜注:‘亲,九族。’”此指直系和旁系亲属。《大词典》:“⑨亲人,亲戚。《周礼•秋官•掌戮》:‘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郑注:‘亲,鳃服以内也。’《左传•襄公四年》:‘咨亲为询。'杜注:‘问亲戚之义。'”所举之例不包括亲戚。同时它对“亲人”的解释是“④指直系亲属或配偶”,对“亲戚”的解释是“①与自己有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人”。将旁系亲属与亲戚混同起来。《汉语称谓大词典》(以下简称《称谓大词典》)②的释语同《大词典》。《简明古汉语词典》“③亲族;亲属”,实际是
直系或旁系亲属。2.旁系亲属。《辞源》二:“亲族。《周礼•秋官•小司寇》:‘一曰议亲之辟。'疏:‘亲谓五属之内及外亲有服者。’”例证虽然对了,但义项“亲族”不确。《孔子家语》卷一《问礼》:“非礼则无以别男女、父子、兄弟、婚姻、亲族、疏数之交焉。”在本例中,“亲族”与父子、兄弟、婚姻相提并论,可见应指同宗族的人,所指范围很小。这些注释,或例证与义项不符,或义项所指范围模糊不清,或义项的概括义偏狭,有鉴于此,对上古汉语中的“亲”义应规范为“亲属,亲戚”。
“亲家”,与自已亲近的家族,指外亲,亲戚。汉王符《潜夫论•思贤》:“自春秋之后,战国之制,将相权臣,必以亲家。”汪继培笺:“汉时则以‘亲家'为‘亲戚'通称。”彭铎校正:“此‘亲家’谓族外亲戚,与古以父母兄弟为亲戚者义别。”亦作“外亲”,即外姓亲戚,如母族、妻族及其他因婚姻关系而构成的亲戚。《仪礼•丧服》:“何以小功也?以名加也。外亲之服皆细也。”贾公彦疏:“注云外亲,异姓者,从母与姊妹子,舅与外祖父母,皆异姓,故总言外亲也。”可特指帝王的母族、妻族。《汉书•淳于长传》:“(淳于长)少以太后姊子为黄门郎……始长以外亲亲近,其爱幸不及富平侯张放。”
“戚”,本是一种兵器,假借为亲近义。《吕氏春秋•求人》:“戚爱习故。”高诱注:“戚,亲也。”《书•金縢》:“未可以戚我先王。”孔传:“戚,近也。”《列子•力命》:“管夷吾、鲍叔牙二人相友甚戚。”“至戚”指最亲近的亲戚。《汉书•谷永传》:“时上诸舅皆修经书,任政事。平阿侯谭年次当继大将军凤辅政……(王)凤薨……而平阿侯谭位特进,领城门兵。(谷)永闻之,与谭书曰:‘……属闻以特进领城门兵,是则车骑将军秉政雍容于内,而至戚贤舅执管钥于外也。'“此“至戚”即“贤舅”,皆指汉成帝诸舅之一的平阿侯王谭。“戚”可由亲近义借代引申为亲属,亲戚。《广韵•锡韵》:“戚,亲戚。”《吕氏春秋•论人》:“论人者,又必以六戚四隐。何谓六戚?父母兄弟妻子。”高诱注:“六戚,六亲也。”此指亲属。《礼记•大传》“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昏姻可以通乎?”孔疏:“戚,亲也。”此右意为:庶姓各不同祖而后世子孙的亲戚关系就尽了。此指父系宗亲。
因“戚、亲、近”为同义词,故同为联合关系的“戚爱”“亲爱”“近爱”亦为同义词,本指亲近喜爱,借指亲近喜爱之人。然而各工具书面对同样的例证所作出的解释不完全一致。《称谓大词典》训“戚爱”“亲爱”为“亲属”,训“近爱”为“称亲近君王且受到宠爱的人”:《辞源》及《大词典》释“戚爱”为“亲属和亲爱者”、“亲属和亲爱的人”:《大词典》训“亲爱”为“亲近喜爱的人”,训“近爱”为“指帝王亲近宠爱”。例证为:
①故贤主之于贤者也,物莫之妨;戚爱习故,不以害之;故贤者聚焉(《吕氏春秋•求人》)。
②魏文侯弟曰季成,友曰翟璜……且师友也者,公可也;戚爱也者,私安也(《吕氏春秋•举难》。
③郑子产……闻妇人之哭……遣吏执而问之,则手绞其夫者也……子产曰:“……凡人于其亲爱也,始病而忧,临死而惧,已死而哀。今哭已死不哀而惧,是以知其有奸也。”(《韩非子•难三》)
④夫以疏远与近爱信争,其数不胜也(《韩非子•孤愤》)。
⑤是故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韩非子•主道》)。
例①指亲近喜爱之人,例②中的“戚爱”即魏文侯之弟,特指亲属;例③前言“其夫”,后言“亲爱”,故特指亲属;例④、⑤中的“近爱”与“疏贱、疏远”对举,指亲近喜爱之人。可见,上述工具书的释义均有随文释义之嫌。应将“戚爱、亲爱、近爱”按字面义理解,泛指亲近喜爱者。其中,“戚爱、亲爱”可特指亲属。不可用特指亲属义代替泛指;也不可将“戚”理解为亲属,“爱”理解为亲爱者。
“贵戚”则指君王的亲属,亲戚。“贵”表示身份和地位高贵。《孟子•万章下》:“有贵戚之卿,有异姓之卿。”此指君王的宗亲及亲戚。《礼记•月令》:“省妇事,毋得淫。虽有贵戚近习,毋有不禁。”郑注:“贵戚,谓姑姊妹之属。”此指天子父亲的姊妹。《史记•秦本纪》:“太子犯禁。鞅曰:‘法之不行,自于贵戚。'”此指太子。又《廉颇蔺相如列传》:“(赵奢说平原君曰)以君之贵,奉公如法则上下平,上下平则国强,国强则赵固,而君为贵戚,岂轻于天下邪?”此指赵惠文王之弟平原君。因“戚”“亲”同义,故可组成连文“亲戚”,然与今义不同(详见上)。《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孔疏:“言封此以下文、武、周公之子孙为二十六国也。”此指父系亲属。《墨子•非命上》:“是以入则孝慈于‘亲戚’,出则弟长于乡里,坐处有度,出入有节,男女有辨。”孙诒让间诂:“‘亲戚'即父母也。”汉班固《白虎通•诛伐》:“诛不避亲戚何?所以尊君卑臣,强干弱枝,明善善恶恶之义也。《春秋传》曰:‘季子煞其母兄,何善尔?诛不避母兄,君臣之义也。’《书》曰‘肆朕诞以尔东征’,诛弟也。”“母兄”为亲戚;“弟”为亲属,是血亲。“亲”“戚”对言则异。相对而言,“戚”所指的关系较“亲”疏远,如《墨子•非儒下》:“其《礼》曰:‘丧父母三年,妻、后子三年,伯父叔父弟兄庶子其,戚族人五月。若以亲疏为岁月之数,则亲者多而疏者少矣。”“戚族人”是指关系较父母、兄弟、伯叔较远的族人。“亲”常指宗亲,“戚”常指外亲。《礼记•曲礼上》:“夫为人子者,三赐不及车马,故州闾乡党称其孝也,兄弟亲戚称其慈也。”孔疏:“亲指族内,戚言族外。”汉代还以“戚”特指帝王的母族、妻族。《史记•万石君列传》:“万石君……徙其家长安中戚里,以姊为美人故也。”司马贞索隐:“小颜云:‘于上有姻戚者皆居之,故名其里为戚里。'”亦作“外戚”,同“外亲”,即族外亲戚。《史记•外戚世家》:“自古受命帝王及继体守文之君,非独内德茂也,盖亦有外戚之助焉。”司马贞索隐:“谓非独君德于内茂盛,而亦有贤后妃外戚之亲以助教化。”亦作“桂戚”。因汉时后妃居于未央宫中的桂宫,故以“桂”代指后妃。“桂戚”即后妃的亲戚。汉蔡管《太尉乔玄碑阴》:“时有椒房桂戚之托,周公累息,公不为之动。”
“属(zhǔ)”,本义为连接,连续。《说文•尾部》训“连”,从尾蜀声。徐灏笺:“属之言续也。《系传》曰:属,相连续,若尾之在体,故从尾是也。”《释名•释亲属》:“属,续也,恩相连续也。”因亲属、亲戚之间关系相连,故借代引申为亲属,亲戚。《孟子•离娄下》:“夫章子岂不欲有夫妻子母之属哉!”亦作同义连文“亲属”“戚属”,泛指宗亲、外亲有服制者;特指父系亲属。汉贾谊《新书•六术》:“人之戚属以六为法。人有六亲,六亲始曰父;父有二子,二子为昆弟;昆弟又有子,子从父而昆弟,故为从父昆弟;从父昆弟又有子,子从祖而昆弟,故为从祖昆弟;从祖昆弟又有子,子从曾祖而昆弟,故为从曾祖昆弟;曾祖昆弟又有子,子为族兄弟,备于六,此之谓六亲。亲之始于一人;世世别离,分为六亲。亲戚非六则失本末之度,是故六为制而止矣。”而“外属”同“外戚”,即外姓亲属,指后妃的母家亲属。《汉书•王莽传》:“于是莽上书曰:‘臣以外属,越次备位,未能奉称。’”王莽之女为汉平帝的皇后,故王莽以外属自称。因“属”得名于连接,故远亲之类如帝王祖母家的亲属亦称为“属”。《汉书•史丹传》:“上以丹旧臣,皇考外属,亲信之,诏丹护太子家。”史丹祖父之妹(即史丹的祖姑母)是汉宣帝之父(皇考)“悼”的母亲,即祖母。“族属”则指同族的亲属,即宗亲。《礼记•大传》:“同姓从宗,合族属。”“族”,血亲合称,即同一家族的人。
“党”,因通假“䣊”而成为古代地方户籍编制单位(见“同类人”部分)。因宗法制的建立及安土重迁的观念,同一宗族往往聚居于一处,有共同的祠堂和族田,所以对某地的户籍编制产生过一定的影响,由此引申为亲属,亲戚。《礼记•杂记下》:“其党也食之,非其党弗食也。”郑注:“党,犹亲也。”陈澔注:“党,谓族人与亲戚也。”亦作同义连文“党亲”。《汉书•霍光传》:“自昭帝时,光子禹及兄孙云皆中郎将,云弟山奉车都尉侍中,邻胡越兵。光两女增为东西宫卫尉,昆弟诸增外孙皆奉朝请,为诸曹大夫、骑都尉,给事中。党亲连体,根据于朝廷。”
“姻”,《说文•女部》训“增家”,是因为“妇人因夫而成”(《白虎通•嫁娶》)。这反映了男权社会中妇女的地位,如汉班昭《女诫•专心》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受这种事夫如事天的传统观念的束缚,“姻”以字形结构体现出妇人所依凭的对象——夫系亲属:舅(公)、姑(婆)、夫(婿)、伯(夫之兄)、姒妇(嫂)、叔(夫之弟)、娣妇(夫之弟之妻)、姑(夫之姊妹)、姑夫(夫之姊妹之夫)等。姻亦特指夫之父(详见“公公”部分)。在母系氏族公社向父系氏族公社过渡的阶段,曾出现过交表婚的婚姻形式,以姑之女嫁舅之子为常,此习俗一直沿续到后代。在这种婚姻形式下,新妇与夫之父为甥舅关系,本属同一家人,故“姻”可指儿媳家人。《左传•昭公九年》:“王有姻丧。”杜注:“外亲之丧。”孔疏引服虔曰:“妇之父曰姻。王之后丧父。”又《襄公二十三年》:“公有姻丧。”杜注:“夫人有杞丧。”孔疏:“杞孝公卒,夫人有兄弟之服,是有杞丧也。”此指君王夫人之兄弟。由上可知,“姻”的词义范围扩大后,可指具有婚姻关系的双方家庭成员。然而在男权社会中,亲属关系是以男性为本位来确定的,因此,姻亲便成为针对于男方而言的专指女方的血亲,即外亲。《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公有姻丧”孔疏:“姻,是外亲之总名。”而黄金贵师否认了汉代以前有关“姻”的训释,忽略了“姻”词义发展变化的过程,认为“‘姻'绝不会指婿或婿家”,“‘姻’之‘女'当指女方,会其意当是:凭倚丈夫之女方,即指外亲,女系血统之亲属”,并据此判断《左传•定公十三年》:“荀寅,范吉射之姻也。”杜注“增父曰姻”是“随文释义”(黄金贵《古代文化词义集类辨考》,第575页)。为了突出“姻”与宗亲的区别,增添修饰词“外”作“外姻”,即外姓的姻亲。如《左传•隐公元年》:“士踰月,外姻至。”杜注“姻,犹亲也。”“外姻”即外亲。亦作“亲姻”或“姻亲”,表示由婚姻关系结成的亲属,即外亲。“亲”,亲属、亲戚,为大名;“姻”,指具有婚姻关系的亲戚,为小名。故前者为大名冠小名的结构;后者为小名冠大名的结构。《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此谁非王之亲姻,其俘之也!”又《襄公二十五年》:“今陈忘周之大德,蔑我大惠,弃我姻亲,介恃楚众。”
“血”,由血液借代引申为有血缘关系的近亲。汉扬雄《太玄经•玄错》:“亲附疏,割犯血。”范望注:“重宗细也;不隐亲也。”清俞樾《诸子平议》卷三三《扬子〈太玄>》:“血与疏对文,则血是亲近之意,犹言骨肉也。”
二 祖先
(一)总称
“祖先”是祖辈、祖先的总称,最早见于《三国志•魏书•毛瑜传》:“今真奴婢祖先有罪,虽历百世,犹有黥面供官。”在以父系为主线的宗亲范围内,上下共有九族,其中高祖王父(母)、曾祖王父 (母)、王父(母)为祖辈。高祖以上也可称为“高祖”“鼻祖”等。
“祖”,甲骨文和金文皆作“且”,后加示旁,是古今表示祖先义的常用词。从字形上观察,“且”是“牡器之象形”(郭沫若《释祖妣》,载《郭沫若全集•考古编》卷一,科学出版社1982年,第38页),古人将祭祀先人用的神主做成此形,表现了先民对生殖器的崇拜,因为“汉族人民认为‘且'是人类繁衍的根,因而‘且'就是‘祖’,祭‘祖’就是祭‘且’”(凯善、牛元英《“且”和“祖”的渊源暨“且”在古汉语中的用法》,《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第103—125页)。《尚书•甘誓》:“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孔传:“天子亲征必载迁庙之祖主,行有功则赏祖主前,示不专。”此“祖”正反映了其本字“且”的神主义。清王筠《说文句读•示部》:“《檀弓》:祖者,且也。钟鼎文凡祖字皆作且。”可见,“汉字的构形是有理据的,即根据该字所记录的语词的意义或读音来创制或选择构建,使每个构建都具有一定的功能”(李运富《论汉字职能的分化》,《古汉语研究》2001年第4期,第49—55页)。通过借代引申的方式,“神主”孳乳出“祖先”义,籀文时期(周宣王时,前827—前782年)才增“示”旁,作今之“祖”。《诗•大雅•生民序》“尊祖也”孔疏:“祖之定名,父之父耳。但祖者始也,已所从始也,自父之父以上皆得称焉。”此“祖”是泛指,包括高祖、曾祖、先祖、始祖、远祖等,卜辞对先祖皆称为“祖”。“祖”由“神主”义还可以借代引申为设置神主的处所——祖庙。《说文•示部》:“祖,始庙也。”而目前权威的大型工具书并未理清来龙去脉,出现了义项的漏收或排列混乱的情况。如《大词典》及《辞源》在“祖”字条目下,所列的有关义项顺序大同小异:《大词典》为①宗庙;②自祖父以上各辈尊长。《辞源》列为①祖庙;②祖先,祖父。《大字典》所列的有关义项顺序为:①祖庙;奉祀祖先的宗庙。②祖先的神主。③父亲的上一辈。④祖先。据以上分析,这些纷纭的义项应总结归纳为;①祖先的神主。②祖庙;自祖父以上的各辈尊长 (祖先,祖父)。
“祖”的祖先义是泛指,可特指祖父,如《尔雅•释亲》:“祖,王父也。”可特指始祖,是对开创基业有功的君主的尊称。《谷梁传•僖公十五年》:“始封必为祖。”范宁注:“若契为殷祖,弃为周祖。”《史记•孝文本纪》:“盖闻古者祖有功而宗有德,制礼乐各有由。”裴骃集解引应劭曰:“始取天下者为祖,高帝称高祖是也。”表始祖义也作“鼻祖”。“鼻”,开端。《方言》卷一三:“鼻,始也。兽之初生谓之鼻,人之初生谓之首。梁、益之间谓鼻为初。”《汉书•扬雄传》:“有周氏之蝉嫣兮,或鼻祖于汾隅,灵宗初谍伯侨兮,流于末之扬侯。”颜师古引刘德曰:“鼻,始也。”其后注曰:“雄自言系出周氏而食采于扬,故云始祖于汾隅也。”也作“太祖”,指家族中始封爵位的祖先。《礼记•王制》:“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郑注:“太祖,别子始爵者。”“太”用于尊称。《史记•吴太伯世家》“吴太伯”司马贞索隐引范宁解《论语》曰:“太者,善大之称。”因之,“太祖”是对祖先的尊称。也作“世祖”。“世”通“太”(见“儿子”部分的“世子”条)。汉王充《论衡•自纪》:“因家焉,以农桑为业。世祖勇任气,卒咸不揆于人。”《大词典》及《称谓大词典》皆注“世祖”为“祖先”,认为是泛指,与注“太子”之语相抵触。
“高祖”的“高”表示宗亲辈分最上,是修饰词。在古典文献中,“高祖”有时指祖父以上的任何祖先。清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四《高祖》:“汉儒以曾祖之父为高祖。考之于传,高祖者,远祖之名尔。《左传•昭公十七年》:‘郯子来朝,曰:“我高祖少睥挚之立也。”'则以始祖为高祖。《尚书•盘庚》:‘肆上帝将复我高祖之德,乱越我家。’《康王之诰》:‘张皇六师,无坏我高祖寡命。'则以受命之君为高祖(按:文王、武王至康王,仅四世)。《左传•昭公十五年》:‘王谓籍谈曰:“昔而高祖孙伯展,司晋之典籍。”则谓其九世为高祖。”汉时,“高”成为表示宗亲第四代上辈的修饰词,因之,“高祖”指九族中的始祖(详见下)。亦作“大高”。“大”,太也。“太”有尊大、善大之义,表示辈分更高,是对祖辈的尊称。“大、高”皆表辈分高,故“大高”为同义连文。《淮南子•汜论训》:“世俗言曰:‘飨大高者而彘为上牲。'”高诱注:“大高,祖。”后世“大高”作“太高”。《骈雅•释名称》:“太高,祖先也。”清梁章钜《称谓录》卷—《远祖》:“太高为祖以上之通称,非专指王父而言也。”《大词典》《称谓大词典》及《辞源》皆以“大高”之“大”为dà,不妥,应标注为tài。“大高”亦作“太尊”“尊”,同“高”,由尊贵引申为“高”。《广韵•魂韵》:“尊,高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虞庆为屋,谓匠人曰:‘屋太尊。'”陈奇猷校释引卢文召曰:“嫌其太崇也。”也可以表示辈分最高。据此可知,“太尊”是对始祖或远祖的敬称,同义连文后引申的结果。《文选•扬雄〈长杨赋〉》:“亦所以奉太尊之烈,遵文武之度。”李善注:“太尊,高祖也。”清梁章钜《称谓录》卷一《远祖》:“据善注引刘歆《七略》及班固《汉书•成纪》,知子云《长杨赋》为成帝时作。考高祖为成帝九世祖而称之曰太尊,此亦远祖之称。”因“尊”表示辈分最高,所以后世独立成词,通称辈分高的人。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卷上《风操》:“凡宗亲世数,有从父,有从祖,有族祖。江南风俗,自兹已往,高秩者通呼为‘尊’。”
“灵祖”,是对祖先的美称。汉扬雄《元后谏》:“皇皇灵祖,惟若孔臧,降兹珪璧,命服有常。”“灵”,本指巫师,《说文•玉部》训为“灵巫”。因其通神,故有神义,如《书•泰誓上》“惟人万物之灵”孔传:“灵,神也。”因神灵可福佑众生,故可引申为福、善之义。“灵祖”之“灵”正用此义。《诗•大雅•灵台序》:“文王受命,而民乐其有灵德。”马瑞辰传笺通释:“训灵为善。”《大词典》援引《文选•张衡〈东京赋>》“灵祖皇考,来顾来飨”薛综注“灵、皇,神名,谓先帝也。言先帝之神顾愍子孙,享其食也”,与其所立义项“对祖先的敬称”相矛盾。也作“烈祖”。《诗•小雅•宾之初筵》:“烝行烈祖,以洽百礼。”孔疏:“可以进乐其先有功烈之祖,以合其酒食百众之礼。”
“祖考”,泛指祖先。《书•君牙》:“今命尔予翼,作股肱心旅,缵乃旧服,无忝祖考。”孔传:“继汝先祖,故所服忠勤无辱累祖考之道。”“考”,指父亲(见“父亲”部分)。但有人以为“考”指父祖,如《诗•周颂•雠》“假哉皇考”孔疏:“考者,成德之名,可以通其父祖故也。《祭法》云:‘父曰考,祖父曰王考,曾祖曰皇考。’此与《闵予小子》非曾祖,亦云皇考者,以其散文取尊君之义,故父祖皆得称之。”其实,“王、皇”分别是表示祖与曾祖的修饰词,比“父”高一或二个辈分。故“祖考”为偏义复词。《称谓大词典》释为:“①始祖。亦泛称祖先。”“始祖”应删。
“宗”,从宀,从示。“示”像神主,“宗”当是屋中立神主之形(《甲骨金文字典》,第551页)。《说文•广部》训为“尊,祖庙也”,段注:“宗尊双声。按,当云:尊也,祖庙也。”其实,宗庙与祖庙有别。“笼统地说,祭祀历代先人的建筑都可以称为‘宗';分别开说,始祖庙称为‘祖',始祖之后的历代先人的庙称为‘宗’。”(王凤阳《古辞辨》,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第320页)故“宗”的确切义当为“太宗之庙”(同上)。据此可知,本义为“祖庙”的“祖”可引申为始祖:本指“始祖之后的历代先人的庙”的“宗”可借代引申为始祖之后的历代祖先。一般来说,创基开业的皆为祖,含有后人对先世功业的纪念意义;后继者称宗,表示后世对前世的继承关系。《礼记•祭法》,“祖契而宗汤……祖文王而宗武王。”《汉书•郊祀志下》:“宣帝即位,由武帝正统兴,故立三年,尊孝武庙为世宗。”若散言,“宗”与“祖”同义,二者可构成连文“宗祖”,泛指祖先。汉蔡瓮《太傅胡广碑》:“赞事上帝,祗祠宗祖。”也作“灵宗”,对始祖之后历代祖先的美称。“灵”有福、善义,修饰“宗”。《汉书•扬雄传》:“有周氏之蝉嫣兮,或鼻祖于汾隅,灵宗初谍伯侨兮,流于末之扬侯。”此例中,“鼻祖”与“灵宗”对文,可见二者所指有异。亦作“宗公”“宗神”。《诗•大雅•思齐》:“惠于宗公。”毛传:“宗公,宗神也。”孔疏:“宗公,是宗庙先公。”据此,“宗”指宗庙;“公”指先公;“神”指鬼神或神灵。“宗神”即宗庙神灵,代指受祭的祖先。
“先人”,已故之人,用以指祖先。汉王充《论衡•四讳》:“死亡谓之先。”《诗•小雅•小宛》:“我心忧伤,念昔先人。”毛传:“先人文武也。”亦作“先者”。“者”,辅助性代词。《汉书•礼乐志》:“丧祭之礼废,则骨肉之恩薄,而背死忘先者众。”颜师古注:“先者,先人,谓祖考。”亦作“先子”。《左传•昭公四年》:“宣伯曰:‘鲁以先子之故,将存吾宗。必召女。召女,何如?'”杜注:“先子,宣伯先人。”“子”同“人”。《荀子•王霸》:“何法之道,谁子之与也?”杨倞注:“谁子,犹谁人也。”亦作“先君”。汉孔安国《尚书序》:“先君孔子,生于周末。”“君”,本指大夫以上有土地的各级统治者,引申为尊称(详见“尊称”部分)。受“先”修饰,尊称祖先。“先公”是对天子、诸侯祖先的尊称。《诗•大雅•卷阿》:“岂弟君子,俾尔弥尔性,似先公酋矣。”孔疏:“成王之所继嗣者,先王也,而云先公,公是君之别名,故云。”因祖先义的“先+名词”结构现象普遍,故可省作“先”《楚辞•招魂》:“酎饮尽欢,乐先故些。”王逸注:“诚欲乐我先祖及与故旧人也。”《文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行莫丑于辱先。”李善注:“先谓祖也。”“先”“祖”可组成同义连文“先祖”。《诗•大雅•韩奕》:“以先祖受命,因时百蛮。”毛传:“韩侯之先祖,武王之子也。”
“古”,从十口,本义往昔,代指祖先。《礼记•祭义》:“教民反古复始。”孔疏:“古谓先祖。”又作“先古”或“古先”,同义连文。《礼记•祭义》:“是故昔者天子……躬秉来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郑注:“先古,先祖。”《汉书•王莽传下》:“江中刘信,执敌抱怨,复续古先,四年当发军。”
“故”,甲骨文借“古”表义,有故旧义。《孟子•梁惠王下》“所谓故国者”赵岐注:“故者,旧也。”旧者即往昔,若借指人,则为祖先,《谷梁传•襄公九年》:“春,宋灾。外灾不志,此其志,何也?故宋也。”范宁注:“故犹先也。孔子之先宋人。”可与“先”组成同义连文“先故”。《管子•四称》:“管子对曰:‘……昔者有道之君,敬其山川、宗庙、社稷,及至先故之大臣。'”尹知章注:“先故之臣,谓祖考时旧臣也。”
“前烈”,对祖先的美称。“前”同“先”,如《周礼•天官•大宰》“前期十日”孙诒让正义:“前、先义同。”“烈”,功烈,代指有功烈之人。故“前烈”即前代有功烈之人,指祖先。《文选•班固〈幽通赋〉》:“懿前烈之纯淑兮,穷与达其必济。”李善注:“前烈,先祖也。”
“上世”,本指前世。《吕氏春秋•长见》“使文王为善于上世也”高诱注:“上,犹前也。”清王引之《经义述闻》卷五《毛诗上•两服上襄》:“古者上与前同义。《易》言上古,谓前古也。《孟子》言上世,谓前世也。”“上世”由指时间借代引申为前代的人,泛指祖先。《史记•太史公自序》“太史公执迁手而泣曰:‘余先周室之太史也。自上世尝显功名于虞夏,典天官事。’”
“妣”,甲骨文为 (甲三五五),表示指先祖配偶。“匕”,一种取食器具,长柄浅斗,形若汤勺。《说文•匕部》:“亦所以用比取饭,一名相。”段注:“匕即今之饭匙也。”郭沫若认为:“匕乃匕杷字之引伸,盖以牝器似匕,故以匕为妣若牡也。”(郭沫若《释祖妣》,《郭沫若全集•考古编》卷一,第38页)若此,“匕”则属兼义造字。金文加“女”旁,作 (石仲作生妣鬲)或 (陈侯午侯谆),指祖母辈以上的女性祖先,与“祖”相对。《诗•小雅•斯干》:“似续妣祖,筑室百堵。”郑笺:“妣,先妣姜嫄也。祖,先祖也。”特指母亲或已故之母(见“母亲”部分)。亦作“先妣”。《周礼•春官•大司乐》:“乃奏夷则,歌小吕,舞大渡,以享先妣。”郑注:“先妣,姜嫄也……生后稷,是周之先母也。”
“鬼”,本指鬼神,古人以为人死化为鬼神,特指祖先。《论语•为政》:“非其鬼而祭之,谄也。”刘宝楠正义:“祖考为其鬼,则非其鬼为非祖考。”
关于“祪”“祧”是否有祖先义,需加以探讨。
《大字典》《称谓大词典》认为“祪”是祖先或“已毁庙之远祖”,因文献中未见“祪”的实际用例,故得此结论盖受古训的影响。如《尔雅•释诂下》:“祔、祪,祖也。”邢曷疏:“谓先祖也。”《玉篇•示部》:“祪,毁庙之祖也。”如果将《尔雅》中的“祖”理解为祖先义,那么《尔雅》为何不将“祔、祪”置于“释亲”类中呢?可见古训并未确切说明“祔、祪”的本义及其与“祖”的关系。《尔雅•释诂下》郭璞注:“祔,付也。付新死者于祖庙。祪,毁庙主。”《释名•释丧制》:“又祭曰祔。祭于祖庙,以后死孙祔于祖也。”可见,“祔”为祭名,指将后死者的神位附于先祖旁而祭祀。《左传•僖公三十三年》:“凡君薨,卒哭而衬。”杜注:“以新死者之神祔之于祖。”“祪”亦为祭名。《辞源》:“迁旧祖神主于太庙的祭礼。”“祖”亦为祭名,指出行时祭祀路神。《诗•大雅•烝民》:“仲山甫出祖。”郑笺:“祖者,将行犯较之祭也。”《左传•昭公七年》:“公将往,梦襄公祖。”杜注:“祖,祭道神。”又指为死者送行的奠祭之礼。《周礼•春官•丧祝》:“及祖,饰棺。”郑注引郑司农曰:“祖谓将葬,祖于庭,象生时,出则祖也。”《仪礼•既夕礼》:“有司请祖期。”郑注:“将行而饮酒曰祖。祖,始也。”贾公彦疏:“此死者将行亦曰祖。为始行,故曰祖也。”由此可见,《尔雅•释诂下》“祔、祪,祖也”,三字皆为祭名,散言则同。而段玉裁在《说文•示部》“祪”下注:“衬谓新庙,祪谓毁庙,皆祖也。”又在“祖,始庙也”下注曰:“始兼两义。新庙为始,远庙亦为始。故祔祪皆曰祖也。”曲解了“祔、祪”的本义,用祖庙义沟通“祔、祪”与“祖”的联系。综上所述,“祪”无祖先义。
《称谓大词典》认为“祧”可指远祖,其依据是《汉书•王莽传中》“予前在摄时,建郊宫,定祧庙”颜师古注:“远祖曰祧”。在此补充一例:《汉书•韦贤传》“祖祢则日祭,曾高则月祀,二祧则时享”颜师古注:“祧是远祖也。”实际上,“祧”仅用于指帝王远祖、始祖之庙。《礼记•祭法》:“远庙为祧。”孙希旦集解:“盖谓高祖之父、高祖之祖之庙也。谓其远庙者,言其世数远而将迁也。”在补充例中的“祖”“祢”分别指祖庙及父庙①。“曾高”则是曾祖父庙和高祖父庙,故与此相连的“祧”当指远祖庙。虽然如此,文献未有“祧”借指远祖之例。据此,原例中的“祧庙”当视为小名冠大名的结构,颜注或误解,或为省略。颜注的省略现象在其他注释中也有,如《霍光传》:“明旦,光闻之,止画室中不入。”如淳曰:“近臣所止计画之室也,或曰雕画之室。”而颜师古省称“雕画之室”为“雕画”,曰:“雕画是也。”有鉴于此,“远祖曰祧”和“祧是远祖”的完整的表达应分别为“远祖之庙曰祧”“祧是远祖之庙”。
(二)高祖与高祖母
在文献中,“高祖”有时指祖父以上的任何祖先(见“祖先”部分),后特指自己的上四代祖辈。清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四《高祖》:“汉儒以曾祖之父为高祖。”《礼记•丧服小记》:“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郑注:“小宗有四:或继高祖,或继曾祖,或继祖,或继祢,皆至五世则迁。”“高祖”省称为“高”。《文选•班固〈西都赋>》:“士食旧德之名氏,农服先畴之畎亩,商修族世之所鬻,工用高曾之规矩。”
“高祖王父”,与“高祖王母”相配。《尔雅•释亲》:“曾祖王父之考为高祖王父,曾祖王父之妣为高祖王母。”郭璞注:“高者,言最在上。”“王父”“王母”本指祖父、祖母(见“祖父”“祖母”部分)。“王父”与“祖”是同位语,共同受“高”的修饰(见下“曾祖辈”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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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周礼•春官•甸祝》:“舍奠于祖庙,祢亦如之。”郑注引郑司农云:“祢,父庙。”
“曾祖王父”条)。
“显考”,祭祀已故高祖时所用的敬称。《礼记•祭法》:“是故王立七庙:一坛一墠,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曰显考庙,曰祖考庙。”孔疏:“曰显考庙者,高祖也。显明高祖,居四庙最上。”“显”,光明。《礼记•中庸》“于乎不显”孔疏:“显谓光明。”《尔雅•释诂下》:“显,光也。”引申为颂扬先祖、先父的美称。“考”,“通其父祖”,故“显考”不但是对亡父的美称(见“父亲”部分的“显考”条),而且是对已故高祖的敬称,需结合语境加以判断。可见,上古文献并未严格遵守,因此,《祭法》的次序排列也许是战国文人笔下整齐划一的结果。
(三)曾祖父与曾祖母
曾祖父(母)是己身上三代的祖先,“曾”指中间隔两代的亲属,是对第三代上辈和下辈的修饰性标志。
“曾祖”,《释名•释亲属》:“从下推上,祖位转增益也。”可省称为“曾”。《文选•班固〈西都赋>》:“士食旧德之名氏,农服先畴之畎亩,商修族世之所鬻,工用高曾之规矩。”
“曾祖王父”,是对“曾祖”一词扩展的结果,与“曾祖王母”相配。《尔雅•释亲》:“王父之考为曾祖王父,王父之妣为曾祖王母。”“祖”与“王父”异名同实(见“祖父”部分),故“曾祖”即“曾王父”,虽然后者在实际语用中并未使用,但《尔雅•释亲》“母之王考为外曾王父”中的“外曾王父”可证此说成立。基于此,“祖”与“王父”是同位语,共同受“曾”的修饰。“曾祖王母”之“母”与“曾祖王父”之“父”相对应,构词相同。“王母”,祖母(见“祖母”部分)。
“曾大父”即曾王父,《史记•夏本纪》:“禹之曾大父昌意及父鲧皆不得在帝位,为人臣。”“大父”,祖父(见“祖父”部分)。
“皇考”,祭祀曾祖时的敬称。古训以为“皇”有赞美义。《诗•大雅•文王》“思皇多士”朱熹集传:“皇,美。”《白虎通•号》“皇,君也,美也,大也。天人之总,美大之称也。”以表示“美大”之义的“皇”引申为先代或亡亲的美号,修饰“考”,不但可以指称亡父及已故祖父(见“祖父”“父亲”部分),而且可以指称已故曾祖父。与“显考”命名之由相同。《礼记•祭法》“曰皇考庙”孔疏:“曾祖也。皇,大也,君也。曾祖转尊,又加大君之称也。”然而“太”亦为尊称,是“美大”“善大”之词(详见“父亲”部分的“太公”条),为何不用作亡亲祭名美号的修饰词呢?“皇”的“美大”之义如何产生?重新考察“皇”的本义有助于解答这些问题。金文的“皇”写作笔(召卤)或皇(秦公簋),下部为“土”或“王”。因许慎未见,故据小篆皇求其本义:“皇,大也。从自;自,始也。始皇者,三皇大君也。”此将“日”字误作“自”。后人虽见,但认识不同。吴大激《古籀补》:“皇,大也。日出土则光大,日为君象,故三皇称皇。”(转引自《大字典》,第2645页)认为“皇”下部为“土”。此说纠正了《说文》的字形误释,然所得结论完全相同。《大字典》据《甲骨金文字典》加按语:“皇象王著冠冕形。”若此,“皇”之本义当为君王,然与用为祭祀先代或亡亲时的美号的关系难以言明,故此说未免牵强。如果从考古发现和文献的角度重新对“皇”据形求义,就可以找到一个较为合理的解释。河姆渡文化有双鸟负日的象牙鸟形器(李修松《上古时期中国东南地区的太阳崇拜》,《历史研究》2002年第2期,第20页),属于大汶口文化的山东莒县陵阳河遗址出土的陶器上有一个岛字,上为日,中为鸟形,下为火。此字反映了先民对太阳的认识;太阳就是由飞行的神鸟载着一团熊熊燃烧的火焰(蔡英杰《“皇”字本义考》,《辞书研究》2001年第5期,第136—138页)。这与十日及“三足乌”的神话传说一致。在神话中,羲和生下十个太阳,它们住在东方海外名为“汤谷”的地方。“汤谷上有扶桑……居水中有大木,九日居下枝,一日居上枝”(《山海经•海外东经》),“一日方至,一日方出,皆载于乌”(《山海经•大荒东经》)。汉代画像石上有两只形若乌鸦的飞禽相向而飞。它们有头、翅膀和尾巴,还有一个又大又圆的肚子,这就是太阳。汉王充《论衡•说日》:“儒者曰:‘日中有三足乌,月中有兔、蟾蜍。'夫日者,天之火也。”汉代画像石上也有太阳中站立着一只三足乌的图像(吴曾德《汉代画像石》,文物出版社1984年,第45—49页)。先民将太阳作为日神来祭祀,《楚辞•九歌•东皇太一》就描绘了祭祀日神的场面。作者“吉日兮辰良,穆将愉兮上皇”,王逸注:“上皇谓东皇太一也。言已将修祭祀,必择吉良之日斋戒,恭敬以宴乐天神也。”“东皇太一”即日神,因其从东方升起,故得此名。可见“皇”的本义应为日神。由于古代东部部族多盛行日神崇拜,日神就成为他们心目中的天神,与指地神的“后”相对。《楚辞•九章•橘颂》:“后皇嘉树,橘徕服兮。”王逸注:“后,后土也。皇,皇天也。”这种自然崇拜转变为图腾崇拜,进而成为祖先崇拜,因为古人以为祖先及父母死后即化为天神,以致天人相通,天人合一。因此,“皇祖考、皇祖妣、皇考、皇妣”都是在这种意识下构成的词。据此,金文中的“皇”字是 字的变体,它删除了具有神话内容的飞禽及火焰之形,而在所保留的“日”字下加声符“王”(“皇”“王”皆为匣母阳韵)。因字形有太阳光芒四射状 (召卣)及皇(秦公簋)二字体现了这一现象,在“日”上描绘着光芒形,故引申为辉煌,朱芳圃《殷周文字释丛》“皇即煌之本字。”(转引自《大字典》,第2645页)《诗•小雅•采芑》:“服其命服,朱芾斯皇。”毛传:“皇,犹煌煌也。”再引申为美,大。《诗•大雅•文王》:“思皇多士,生此王国。”朱熹集传:“皇,美。”《书•洪范》:“建用皇极。”孔传:“皇,大。”缘此,“皇”就成为祭祀先代或亡亲所用的美号,而不用“大(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