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方地区
北方地区主要行销解盐、河东盐和东北盐(即京东、河北的海盐)。开宝年间,各地盐价均被朝廷命令降价,原来每斤卖60文者降至50文,40文者降至30文:“先是,令诸州卖盐,斤六十钱者减为五十,四十者为三十。”至开宝九年(976年),颗盐再次减至每斤40文。[3]宋太宗至道年间,朝廷统一规定:“凡颗盐、末盐皆以五斤为斗。颗盐卖价,每斤自四十四至三十四钱,有三等。末盐卖价,每斤自四十七至八钱,有三十一等。”[4]解盐卖价每斤自44至34文凡3等,海盐卖价每斤自47文至8文凡31等。可见解盐质量差别不大,海盐质量则有很大的差距。
咸平年间,在陕西路的鄜、延、环、庆、仪、渭等州,产于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青盐(也即石盐)每斤不过15文:“未禁青盐之时,每一斤不过十五钱,百姓皆食。”[5]景德元年(1004年),由于入中制度的需要,“定陕西州军入中钱文则例”:沿边的环、庆、延、渭、原州、镇戎、保安军7地,每斤12文足;次边的仪、鄜州2地,每斤14文足;再次边的邠、宁、泾州3地,每斤16文足;内地的秦、坊、丹、乾、陇、凤、阶、成州、凤翔府9地,每斤18文足;东部的同、华、耀、虢、解州、河中府、永兴军府、陕府8地,每斤26文足。[6]意思是:向这些地方输送钱供应军需,按离边防距离远近,可以到解池批发不同数量的盐,如向环州等地输送10文钱、向同州等地输送26文钱,得到的都是1斤盐。严格来说,这并不是盐价,顶多算是鼓励商人向沿边地区输送钱物的批发优惠价。同时,为了保证居民不食用私盐,又诏令解盐通商的永兴军、同、华、耀州等地,“仍以户口市盐钱数分配部民,随夏税输纳,每钱四十四支盐一斤”。[7]强行配卖于民间的盐价为每斤44文,是前此朝廷规定的解盐的最高价。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据陕西转运副使张象中报告:安邑、解县两池“见贮盐三千二百七十六掩,计三亿八千八百八十二万八千九百二十八斤,计直二千一百七十六万一千八百缗”。[8]合计每斤55文,超出了原来规定的解盐最高价每斤44文。
天圣六年(1027年),有诏令云:“秦州据每年合要酒米、曲麦,并许客旅入中,依自来本州入中军粮白米、小麦例纽筭,每交入纳石斗钱数贯百,支与川界嘉、邛等州军请见钱铁钱。如或客旅愿要筭请解盐,即依近敕每斤作十八文足支还。”[9]批发给商人的解盐价格是每斤18文足。庆历八年(1048年)度支员外郎范祥任制置解盐事时,开始在陕西实行钞盐法,“令商人就边郡入钱四贯八百售一钞,至解池请盐二百斤”。则是解盐的批发价是24文1斤;而当时京师的食盐价,每斤一般在30文至40文之间。[10]40多年后的元祐六年(1091年),澶、怀、滑州、阳武县等处所卖盐,“许客人于河阳都盐场务入中,其价钱每席定八贯二百”。[11]按每席116.5斤计,解盐的批发价约是70文1斤。
大观四年(1110年),朝廷要求开封的铺户到都盐院批发官盐,“每斛官收价钱四十五文足”,[12]每斤45文足。韩淲记载:“西安州定戎寨盐池,本州月收七百余斤,计为钱一百四十万”。[13]按其字面意思,北宋后期,西安州每月收700余斤盐,价值1400贯,则每斤近2贯(铁钱)。
西和州“盐多地狭”,消费量有限,地方官为了多收盐利,所以官卖盐价格就定的高,每斤400文,“民甚苦之”。绍兴二十九年(1159年),有诏“减西和州官卖盐直之半”,即每斤200文。[14]宋理宗时,西和、成、凤州等地的解盐价格,仍是每斤200文:“每斤犹为钱二百云。”[15]
《重修政和经史证类备用本草》(宋代唐慎微撰)卷四中的晒盐解盐图。
河东路除了晋、绛、慈、隰州居民食用解池盐外,其余州军皆食用本地并州和汾州的东、西永利监所产盐,由于质量较差,其价格低于解盐。北宋中期,“其入官,斤为八钱或六钱,出为钱三十六”。[16]永利监向铛户收买的盐价是每斤6至8文,面向民户的卖出价却是36文,转手赚取了五六倍利润。
辽国境内的燕京,原来“每贯四百文得盐一百二十斤”,即1贯400文买盐120斤,合计每斤仅11文多,与宋朝相比便宜的多。宣和年间宋人收复燕京后,利令智昏地提高了价格:“提举官都不念新附之民,贪功生事,每斤至二百五十文足或二百八十文足。”[17]猛然增长到每斤250至280文足,实在是因小失大的荒唐作法。
2.东南地区
宋代的东南地区通常指淮南、江东、江西、湖北、两浙、福建6路。太平兴国二年(977年),为适应统一的需要,朝廷调整东南盐法,官卖盐价按地区而不同,每斤为40文到50文足:“淮南诸旧禁法卖盐处,斤为钱四十;内庐、舒、蕲、黄、和州、汉阳军去建安军水路稍远,斤为钱五十。襄州等十四处,旧颗盐通商,今并禁止,每斤钱五十足陌,令襄州都大于建安军般请……昇、润、常、宣、池州、平南、江阴、宁远军去建安军稍近,依江北诸军例,斤为钱四十。江、洪、筠、鄂、抚、饶、袁、台(去?)建安军稍远,斤为钱五十。歙、信、建、剑接近两浙界,斤为钱五十,就两浙般请。虔、汀二州接近广南界,斤为钱五十。”[18]调整的范围涉及淮南、江东、江西、湖北、两浙、福建诸路或部分州郡,每斤50文的最高价,已超过了原来的47文。太平兴国八年,湖北路转运使李惟清报告说:湖北官卖盐每斤64文足:“官卖盐斤为钱六十四,民以三数斗稻价,方可买一斤。”朝廷于是下诏每斤减10文,即54文足1斤。[19]减价以后的价格,仍然高于3年前朝廷制定的各地盐价中的最高价。
煕宁三年(1070年),权提点江西刑狱张颉指出:“虔州地接岭南,官盐卤湿杂恶,轻不及斤,而价至四十七钱。岭南盗贩入虔,以斤半当一斤,纯白不杂,而卖钱二十,以故虔人尽食岭南盐。”[20]官卖盐质量差,分量不足,价格却高达每斤47文;而私盐质量高,分量加饶50%,价格却仅卖20文。私盐的泛滥因此有着广阔的基础和群众市场。元丰年间,福建、广南沿海地区盐每升5文:“盐升五钱,比浙贱数倍。”[21]按朝廷统一规定的“五斤为斗”计算,约合每斤10文。说明地区间价格差别越来越大,福建、广南沿海地区的盐价远低于两浙盐价。元祐七年(1092年),扬州江都县盐6两卖15文5分足,每斤28文足:“元价买盐每斤二十八文足”。[22]比以前其他地区盐价便宜。北宋后期,越州萧山县的钱清盐场,官府购买亭户的盐价格极低,每斤不过四五文,致使无利可图的亭户“多窜亡,至追捕拘系之,乃肯就役”。[23]一方面极力压低统购价,一方面不断提高统销价,是官府盘剥渔利的惯用手段。
崇宁四年(1105年),蔡京等人在改变盐法的基础上,“又以算请盐价轻重不等,载定六路盐价,旧价二十钱以上皆递增以十钱,四十五者如旧;算请东南末盐,愿折以金银、物帛者听其便”。[24]前此东南六路统一的批发盐价,大概是每斤最低20文,最高45文,按前文所载,海盐共分31等。这次价格调整,中心意思是提价,除了最高等次和最低等次的盐价格维持原价外,其余中间等次均涨价10文。政和元年(1111年),左司员外郎张察上奏道:
奉圣旨均定东西六路盐价,已均定奏闻。契勘自祖宗以来,东南六路卖盐,惟绍圣之间最为增羡,臣今来所定,比绍圣价上每斤增钱二文,至九文足,以酌中纽筭,每岁以增及一百八十余万贯。若候转运司会到,止是一路利害,互为异见,与臣将诸路地理远近照应相接、州县通行均定利害不同。伏乞以臣所定价例先次颁行,如或逐路更有增废去处,只乞下逐路转运司比附相近场务立价闻奏。
朝廷听从了他的建议,但又感到不满足,进而诏令:“东南六路盐于张察所定价上,每斤各添钱一文。”[25]按这条资料的记载,宋哲宗绍圣年间已经大幅度增长了东南盐价,政和元年张察建议每斤再增加2至9文足,朝廷起初批准了他的方案,随即又嫌还不够,再提高1文,即每斤增加3到10文。除了不知道其具体数字外,我们也不知道绍圣年间的价格。
政和三年(1114年),“时法既屡变,蔡京更欲巧笼商贾之利,乃议措置十六条,裁定买官盐价,囊以三百斤,价以十千,其鬻者听增损随时,旧加饶脚耗并罢”。[26]官方批发价平均为每斤33文余。宣和四年(1122年),榷货务报告说:“古有斗米斤盐之说,熙、丰以前,每硕米价不过六七百,是时盐价每斤六七十,今(来)[米]价每硕二贯五至三贯,而盐价依旧六十,实所未谕。况崇宁年曾定盐价,买钞折算,每斤酌中者四十足,今每斤二十七文足,所亏官钞稍多。”[27]如此,熙、丰以前东南地区的盐价一般为每斤60至70文,至宣和年间仍然不变。这与前文所载严重不符。所言价格仍是钞盐制度下批发给盐商的价格,而不是市场价格。
北宋末,严州“每一丁官支给盐一斗,计五斤,每一斤计钱三十一文二分省。”[28]每斤31.2文省,这是官定的丁口盐价,也即官府按人丁强制摊派的盐价。
南宋时期东南地区的盐价更混乱,起伏差别很大。绍兴元年(1131年)十二月,“江湖盐价每斤七八百钱”。[29]“江湖”地区当是指江南东、西和荆湖南、北等路,盐价每斤为700文至800文,大大高于北宋时。这是因为金兵占据、扰乱淮南,盐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加以道路阻断,原为东南盐区(即淮盐)的江湖地区失去了主要供应渠道,造成紧缺,所以盐价昂贵。绍兴末的两浙江阴军,私盐1斤50文,“而官盐百余钱一斤,终无一金之入”。[30]官盐1斤100余文,但有价无市,卖不出去。淳熙元年(1174年),浙西路各盐场收购亭户额内盐(必须低价卖给官方的盐)的价格是每斤16文,额外盐是每斤19文。[31]淳熙三年,湖北靖州官方所卖盐,“每斤要钱二百五十文足。盐价既高,又亏斤两,多杂沙泥,无人愿买”。[32]卖盐价是每斤250文足,而且质量很差。景定二年(1261年),浙东地区“官盐买价每斤不过二百文旧会,实则不过十一文见钱”。[33]仅卖到铜钱11文1斤,当与地处沿海、盐业资源丰富有关。
福建的情况特殊而且资料较多,可以单独论述。
太平兴国八年(983年),朝廷对福建盐政作了改革:“除福建诸州盐禁,官卖之,斤为钱二十五。”[34]官卖盐的定价是每斤25文,远低于东南其他地区。元丰年间,福建沿海地区盐每升5文,“比浙贱数倍”。[35]约合每斤10文的价格,远远低于两浙。
绍兴初,杨时指出:“闽中旧官卖盐,每斤二十七文。今民间每斤至百二三十文,细民均被其害,而盗贩所以公行也。”[36]大概是指北宋中后期福建大部分地区官卖盐的价格是每斤27文,比宋太宗时仅增长了2文。但到绍兴初猛然上涨到每斤120至130文,也是战乱的缘故,不会持久。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福建转运司盐本钱即官方买入价为每斤为25文:“漕臣盐本钱每斤为二十五钱。”[37]绍兴三十一年,邵武军签判赵不已言:“本路每岁遂抱纳钞盐钱一十万缗,节次增至三十万缗为额。钞钱每增,盐价遂长。顷年每斤不过三五十文,今甚者至百有余钱矣……且如本路岁卖盐一千一百三十万斤,以钱百二十为率,计收钱百三十五万六千缗。”[38]可见在绍兴中,福建官卖盐价每斤不过30至50文,彻底改变了绍兴初的非常价格;但至绍兴末又有提高,最高达到120文。
乾道初,福建从事盐业生产的埕户,“售盐一斤,实得四五文”,[39]卖给官方的价钱是每斤4至5文。淳熙十三年(1186年),福建转运副使赵彦操等上奏道:汀州长汀、上杭、莲城、武平等县,官方强制性的科买盐价是每斤162文,清流县144文,宁化县149文,“价既高,人不乐买,是以至于科敷。”[40]只好使用官府的惯用伎俩——强制配买。绍熙四年(1193年)朱熹言:建宁府政和县“有小路数条,通罗源、宁德海乡,步行不过两三程可到,故私盐每斤不过四十五文。而官盐则必泝流运纲,或半岁而后达,脚费不赀,故官盐立价不得不高,每斤之直遂至不下九十文。所以从来民间只吃私盐,而官盐自非科抑,虽铢两无售者”。[41]官盐由于运输成本高,销售价格每斤在90文以上;私盐由于来源便捷,价格每斤不过四五十文。
嘉定九年(1216年)前,建宁府建安官卖盐每斤88文足(另饶盐1两2钱);嘉定九年后,每斤1包的盐卖70文足,每两1包者,两包即2两卖9文足,不再饶盐。[42]嘉定年间的建宁府各县每斤盐价是:建安88文足,建阳县99文足,崇安县108文足,蒲城县114文足,政和县106文足,松溪县117文足。[43]同时,漳州官方强卖给百姓的盐,价钱是每斤17文足,虽然单价相当低廉,但每户至少要买9至12斤:“每季客户勒买九斤,斤十七文,该钱一百五十三足……主户勒加三斤,为十二斤,该钱二百单四足。”[44]吃不了也必须购买。绍定五年(1232年)前,不产盐的汀州食用的是沿海福州所产盐,“其纲凡一经度岭,两次易舟,方至本州界,再雇夫脚,始到城下。盐场脚乘縻费稍重,所认纳上供钞盐钱及诸司增盐等钱并原借助纲官钱,自来立定盐价,每斤一百八十文足,方可及数”。[45]成本费用高,必须定价每斤180文足才能完成任务。这已是所知宋代福建盐价的最高数字了。
3.广南地区
开宝四年(971年)四月,朝廷下诏新收复的广南地区实行盐禁,官方制定的盐价因地而异:“其岭北近荆湖、桂管州府,即依荆湖诸州例,每斤六十足。近广南诸州即依广州新定例,每斤四十足”。[46]南部每斤40文足,北部与邻近的荆湖地区一样,每斤60文足。所体现的基本规律是:在南部沿海地区,由于产盐而价格低廉;北部远离产盐区而价格增长了66%。其后,沿海地区的盐价呈现下降趋势。如景祐元年(1034年),右班殿直龙惟亮言:“广州濒海煎盐,户输官盐,每斤给钱六文。广、恵、端三州官鬻盐,斤为钱十五文,故民间多私贩者,请减为十文。”朝廷予以采纳。[47]官方收购盐户的价格是每斤6文,但转手再卖给百姓时,就变成了每斤15文。在龙惟亮的要求下,销售价降到了每斤10文。元丰年间,广南沿海地区的盐价为每升5文,即仍然保持每斤10文的价格,“比浙贱数倍”,[48]远低于两浙。
南宋初,广东官方收买制盐专业户——亭户的盐价,原来是每斤7文。绍兴三年(1133年)尚书省言:“昨缘柴米高贵,恐亭户盘费不足,节次增添,见今每斤一十二文,增钱几倍,而所买未广。契勘两浙买盐本钱,见今额外每斤一十七文足,正额每斤一十四文足,缘价直适中,亭户煎到盐货愿中入官。(令)[今?]广盐与浙盐价皆是应副客算,若价直一体,公私为便。”朝廷随即批准,诏令:“广南东路亭户中官盐货,正额与额外之数,并依两浙正额盐价一十四文足收买”。[49]由于费用上涨、生产成本上升的因素,广东官方收购亭户的盐价升为14文足1斤,比过去翻了一翻。而两浙则分正额(按规定应交纳的数量)与额外两种价格,正额每斤14文,额外每斤17文。绍兴十二年广东改变盐法,取消官方直接卖盐,交由客商卖钞贩盐,价格也大异。如沿海产盐的钦州:“已前官卖盐每斤四十七文足,今来客贩盐每斤一百二十文足”。商人卖盐的价格不仅没有下降,反而上涨了255.3%。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奇怪情况呢?“盖缘本州滨海,系产盐地分,虽多方招诱,客旅终是稀少,难以趁办如官卖之数。”[50]原因在于本地产盐,商人担心在这里买不出盐而来者稀少,不料价格因少而贵。但以理度之,这一价格不会持久,只是暂时的特殊现象。
隆兴二年(1164年),广西雷、化、高、廉4个产盐州郡,“见今收买亭户盐货,每斤十八文足,官卖盐每斤五十文省”。[51]官方收购亭户的盐是每斤18文足,再卖给百姓是每斤50文省即38.5文足。淳熙初,邕州官卖盐每斤100文,不久就增为160文:“邕州官卖盐每斤百钱……增其六十。”[52]淳熙三年(1176年),“诏广西转运司岁收官盐息钱三分拨诸州,七分充漕计,从经略张栻请也。栻去而漕臣赵公澣增盐直斤百钱为百六十,钦州岁卖盐千斛而五增之。六年,侍御史江溥以为言,上黜公澣,诏闽、广卖盐自有旧额定直,自今毋得擅增。”[53]转运司一度将广西的盐价统一由每斤100文增长为160文,但不久即被朝廷制止。周去非曾记载广西平均盐价为每斤140文足:“权以广西盐价,每一斤以一百四十文足为率”。[54]所言时间也是淳熙初期。淳熙十年,广西静江府由盐商贩到的雷州蚕村盐,每斤60文足。[55]淳熙末,广西一些州郡实行官般官卖盐,因而规定按户等必须买不同数量的盐,价格因地不同:
廉州每斤22文
雷州每斤32文
化州吴川县每斤30文
石城县每斤35文
石龙县每斤38文
高州茂名县每斤32文
电白县每斤45文
信宜县每斤45文
钦州每斤45文。[56]
最低的是22文,最高的是45文。
嘉定五年(1212年),广东提举司向朝廷报告:潮州原来官卖盐价是每斤73文,根据居民产钱按7等定额摊派盐量,如潮阳县第七等户每年是4斤半,“每年纳钱不过三百二十八文足,每日食盐不及一文,未为重困”。后来增为每斤110文足,“是以小民难于送纳”。遂恢复到原来的价格。[57]这里所谓的盐价,根本不是市场价。
4.四川地区
川蜀四路主要行销本地出产的井盐。乾德三年(965年)正月,适应统一后的优抚需要,朝廷有诏:“西川城内民户食盐,伪蜀估定每斤百六十足陌,自今减六十文,诸州取逐处价减三分之一。”[58]后蜀时,西川城市居民所食官方盐价为每斤160文足,入宋后的乾德三年,政府减去60文,为100文足。单看其绝对数字,价格远高于同时的其他地区,有学者因而曾言:“至于蜀盐,其价殊昂……是则蜀中井盐官卖价直,远较颗末盐为高。”[59]其实不然。对待四川所有物价、钱数,必须牢记那里是铁钱区,所行用的铁钱不能与铜钱等价看待,只能按当时10比1的比价来确认其真实价格,即每斤约合铜钱10文,与其他地区相比,可谓相当便宜。
太平兴国二年(977年),右拾遗郭泌向朝廷提出建议:“剑南诸州盐每斤钱七十,豪民黠吏,相与交通,贱市于官,贵粜于民,至每斤钱数百。望稍增旧价,为百五十,则豪猾无以规利,而民食贱盐。”朝廷听从了他的建议。[60]四川盐官定价是每斤70文,低于乾德三年的定价。但豪民狡吏狼狈为奸,操纵市场,低价从官方买进,高价卖给百姓,以至于每斤高达数百文。官方于是提高定价为每斤150文,使其无利可图。如此又高于乾德三年定价,接近后蜀时的价格了。
庆历六年(1046年),梓州路盐的市场价是每斤140文:“鬻于市,斤为钱百四十”,[61]比以前有所下降。各地价格有较大的差别,如侍御史周尹言:“伏见成都府路州县户口蕃息,所产之盐食常不足。梓、夔等路产盐虽多,人常有余,自来取便贩易,官私两利,别无奸弊。”西川的成都路州县户口众多,所产盐供不应求;而东川的梓、夔等路产盐多,人口少,因而盐价出现明显的地区差别:如熙宁九年(1076年),“近成都府路盐价涌贵,每斤二百五十文足。更值丰岁,以二斗米只换一斤盐,贫下之家,尤为不易。东川路盐每斤却只七十”。[62]成都府路每斤250文足,是北宋时期四川的最高盐价,当时正值丰收年景,粮价低贱,2斗米才能换得1斤盐;而东川地区1斤盐只卖70文。元丰七年(1084年),四川井盐批发价是:“约百斤之价,为四千”,[63]即每斤40文。元祐元年(1086年),苏辙上言:“见今西川数州,卖邛州蒲江井官盐,每斤一百二十文。为近年咸泉减耗,多夹杂沙土,而梓、夔路客盐及民间小井白盐,贩入逐州,其价止七八十。”[64]西川地区所卖的蒲江井官盐每斤120文,而梓州路、夔州路商人贩来的盐和民间小井所产白盐,价钱只有每斤70至80文。
南宋时期,四川官卖盐价大幅度上涨,一般每斤都在200文以上,高达300余文。南宋初,四川官盐的价格是每斤300文,绍兴十七年(1147年)减去50文,绍兴二十二年又减去20文,[65]降到了230文。以当时铁钱、铜钱比价大约为2:1计,约为115文铜钱。乾道年间,邛州蒲江的井盐,每担60斤,价值14贯,[66]约233文1斤。绍熙六年即庆元元年(1195年),知黎州王闻诗言:“本州……岁计元系转运司科拨邛州蒲江井盐一千七百九十六担有奇变卖。自今每斤计钱三百二十文,比年内郡盐价比日前愈更低小,而本州岁额之盐尤发卖不行,科俵于民,虽贫乏下户,计口纳直,各有定额,负盐直而流徙者,不可胜数。内则省计愈亏,外则边民告病。顷者言之制帅……所科拨盐,每斤只以钱引三分出卖,每分计铁钱七十足。”[67]黎州盐价由原来的每斤320文,降到了每斤210文足(以上均为铁钱)。
注释
[1]《宋史》卷181《食货志》下3,第13册第4413页。
[2]漆侠先生《宋代经济史》下册第860-863页,载有关于盐价的3个表格,一为国家收购价格的变动表,二为官盐价格表,三为对商人的批发价表。本节予以参考。
[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开宝九年七月乙酉,第1册第374页。
[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97,天禧五年十二月戊子,第4册第2261页。《宋史》卷181《食货志》下3(第13册第4427页)作:“末盐之直,斤至自四十七至八钱,有二十一等。”
[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4,咸平六年三月辛亥,第2册第1185页。
[6](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36之7至8。
[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7,景德元年八月己亥,第3册第1258页。
[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6,大中祥符九年四月丁亥,第4册第1982页;(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23之30所载价钱略有出入,作“二千一百七十六万一千八十贯”。
[9](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36之26。
[10]沈括《梦溪笔谈》卷11《人事》2,第88-89页。
[1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67,元祐六年十月戊午,第18册第11145页。
[12]黄以周等辑注《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29,大观四年八月己巳,第987页。
[13]韩淲《涧泉日记》卷上,第2983册第7页。
[14]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3,绍兴二十九年十二月甲戌,第3067页。参见(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26之43。
[15]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4《解盐》,第301页。
[16]《宋史》卷183《食货志》下5,第13册第4469页。
[17]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24,宣和七年十二月十日,第176页。
[18](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23之20至21。
[19]《宋史》卷267《李惟清传》,第26册第9216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太平兴国八年十二月末纪事,第1册第567页。
[2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3,煕宁三年七月辛丑,第9册第5178页;《宋史》卷182《食货志》下4,第13册第4443页。
[21]方勺《泊宅编》卷3,第14页。
[22]苏轼《苏轼文集》卷34《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诏四事一处行下状》,第962页。
[23]杨时《龟山集》卷1《上渊圣皇帝》,第1125册第108页。
[24]《宋史》卷182《食货志》下4,第13册第4445页。
[25](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25之5。
[26]《宋史》卷182《食货志》下4,第13册第4450页。
[27](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25之17;参见《宋史》卷182《食货志》下4,第13册第4451页。
[28]吕祖谦《东莱集》卷3《为张严州作乞免丁钱奏状》,第1150册第24页。
[29]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50,绍兴元年十二月辛巳,第888页。
[30]孙觌《鸿庆居士集》卷12《(与)沈相书》2,第1135册第132页。
[31](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28之3。
[32](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蕃夷》5之98。
[33]黄震《黄氏日抄》卷71《申陈提举到任求利便札状》,第708册第708页。
[3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太平兴国八年三月甲申,第1册第541页;《宋大诏令集》卷183《许漳泉福建汀剑兴化邵武军盐通商建州铸大铁钱诏》,第664页。
[35]方勺《泊宅编》卷3,第14页。
[36]杨时《龟山集》卷20《答胡康侯》8,第1125册第305页。
[37]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8,绍兴二十七年十一月癸亥注,第2941页。
[38]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8,绍兴三十一年二月庚戌,第3148页。
[39]朱熹《朱熹集》卷24《答陈漕论盐法书》,第1016页。
[40](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28之26。
[41]朱熹《朱熹集》卷29《与漕司札子》,第1230页。
[42](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22之30。
[43](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22之34。
[44]陈淳《北溪大全集》卷44《上庄大卿论鬻盐》,第1168册第856页。
[45](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26之33。
[46](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23之19。
[4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4,景祐元年三月丙寅,第5册第2671页;(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23之37。
[48]方勺《泊宅编》卷3,第14页。
[49](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26之11。
[50](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26之28至29。
[51](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27之14。
[52]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4《广盐》,第297页。
[53]《宋史》卷183《食货志》下5,第13册第4468页。
[54]周去非著,杨武泉校注《岭外代答校注》卷5《广西盐法》,第184页。
[55](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28之18。
[56]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6《广西盐法》,第785页。
[57](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28之53。
[58](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23之18。
[59]戴裔煊《宋代钞盐制度研究》,第64页。
[60](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23之2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太平兴国二年四月辛卯,第1册第402页。
[6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58,庆历六年五月戊子,第7册第3827页。
[62](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24之1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79,煕宁九年十一月己卯,第11册第6826页。
[6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47,元丰七年七月辛丑,第14册第8321页。
[6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9,元祐元年闰二月丙午,第15册第8906页;《宋史》卷183《食货志》下5,第13册第4474页。
[65]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4《蜀中官盐》,第300-301页。
[66]魏了翁《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78《朝奉大夫太府卿四川总领财赋累赠通议大夫李公墓志铭》,第9页。
[67](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28之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