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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金属及矿产等自然资源

作者:程民生 当前章节:15388 字 更新时间:2026-6-17 01:27

一、金属

1.金

贵金属黄金属于朝廷严格控制的禁榷物品,其价格一般都是官价。日本学者加藤繁对此有过研究,其名作《唐宋时代之金银研究》中的《金价表》,列有宋代价格11条。[1]汪圣铎先生在《两宋货币史》中,也有专节研究黄金与铜钱的比价。[2]在前人的基础上,本书所收集的史料稍多些,对前人使用过的资料,取舍理解也不尽相同。

太平兴国二年(977年),江西转运使上奏道:“本路蚕桑数少,而金价颇低。今折征,绢估少而伤民,金估多而伤官,金上等旧估两十千,今请估八千。”该请示得到了朝廷的批准。[3]其时江西上等金的官方价格由每两10贯降至8贯。但这不是正常的金价,而是官方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种措施,只可作为参考价。就正常价格而言,整体上呈上升趋势。王栐曾分析了金价上涨的原因,认为主要是统治集团奢侈所致:“祖宗立国之初,崇尚俭素,金银为服用者鲜,士大夫罕以侈靡相胜,故公卿以清节为高,而金银之价甚贱。至东封西祀,天书降,天神现,而侈费寖广,公卿士大夫是则是效,而金银之价亦从而增。”明确指出其界限始自宋真宗的崇道、封禅等活动。在此之前的咸平年间,金每两5贯,而至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便急剧上涨,[4]据宋真宗言“今则增踊逾倍”,[5]即金每两10贯多。

天圣四年(1026年),京东登州蓬莱县金矿制订的官方购买矿工的金沙价是:“凡上等,每两支钱五千,次等四千五百,俱于在城商税务内置场收买,差职官勾当。”[6]登州蓬莱县所产沙金,官方购买价是上等者每两5贯,次等者4贯500文。天圣六年,朝廷为提高矿工生产积极性以提高产量,增添了官府买金的价格:“买金逐等第每两各添钱一贯,自是金数多。”[7]如此,上等金增至每两6贯,次等金增至5贯500文。天圣六年,广东恩州所产金,官方“自天圣五年十月至今年二月,共买四百八十余两,支价钱四千二百八十余贯”,[8]每两约合8贯900余文。这些都是官方垄断价格,自然是尽可能地压低。到了北宋后期,据孔平仲说:“今金两有直万者。”[9]即每两黄金价值10贯,想来应是市场价,与大中祥符末年的高价相同。宋徽宗初,苏轼自岭南返回,有士人带自己的文章去拜见。苏轼看过后大加赞赏:“子之文,正如上等紫磨黄金,须还子十七贯五百。”[10]所谓“紫磨黄金”就是上等黄金,其价格大约即1两17贯500文。

《重修政和经史证类备用本草》(宋代唐慎微撰),卷四中的信州生金图。信州即今天的江西上饶,宋代的生金产区。

宋仁宗时,广西的广源州被当地土著、侬智高的父亲占据,此地“地产金,一两直一缣,智高父由是富强。”[11]在天高皇帝远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官府无力掌控禁榷,黄金价格是市场价,而且相当便宜,每两仅值1匹绢。

靖康元年(1126年)十二月,占领开封的金人狮子大开口,向宋政府索要金1000万铤,银2000万铤。朝廷下令群臣捐献,又置局面向社会购买金银,金价至每两50贯,银至每两3贯500文。[12]靖康二年正月,由于未能完成金人索要的金银数额,宋政府只好张榜说:“如民户别无金银表段,亦许量力抄上钱,径赴本壁根括送纳,金每两三十五千,银每两二千五百省,表缎每匹五千,官为收买。”二月二十一日,金兵“督责金银尤峻,后妃帝姬首饰之类及宫人钗钏之属,金使自入内中,亲手尽皆抽去。官司犹惧其未能多集,乃于四壁置场数十处,堆垛官钱以收买,金每两三十二千,银每两二千五百,多有赴场卖者。”[13]每两金32贯省,每两银2贯500文省。虽然背景特殊,但仍属于市场价。

岳珂记载,绍兴四年(1134年),岳飞军“今于行在榷货务支……金五千两,每两三十贯文”。[14]临安府的官价金是每两30贯。隆兴二年(1146年),有官员“取到所管众军口食钱三千五百贯文,买金一百两”,[15]合每两35贯。嘉定初,四川收兑90界钱引,“金每两直六十缗”即60贯。而当时的钱引每贯价值不足400文:“每缗止直钱四百以下。”[16]则是每两金子实际合24贯铁钱。嘉定二年(1209年),官卖金每两40贯(11、12、13界会子)。[17]端平二年(1235年),魏了翁奉命开督府,朝廷拨给督府的钱财中有“金二千两,约计官会十六万”。[18]每两合官会80贯。

《清明上河图》(明代仇英绘)里的金店。

2.银

白银在宋代已具有货币功能,有关价格也有学者作过研究,本书再作进一步探索,并予以概括、补充和纠正。[19]

太平兴国二年(977年),“剑南诸州……自今本犯窃盗、强盗及他赃,并望以铜钱一千为银一两定其罪”;[20]太平兴国九年,朝廷也规定:“进马者依骐骥院估到价(银)[钱],每一千赐银一两。”[21]可知宋太宗时期的银价大约为每两1贯。

此后到宋真宗时,有所下降:咸平中,银每两800文。[22]景德二年(1005年),朝廷在巩县皇陵区建造永昌僧院,工程预算为8000余贯,但并不支拨现钱,而是“遣中使取诸陵寝宫白金什器八千余两充费”。[23]这里所说的白金即白银,意味着银每两值钱1贯。景德四年,河东路银的市场价格是每两1贯:“诏河东路所赐戍兵白金,每两之直以一千为限。先是,岁一遣使赐银鞋,使回,言本州无银,每两给钱七百五十,其实市价千钱,乃计司不预为备。故有是诏。”[24]通过这两例可知,景德年间,开封等地的银价均为每两1贯。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灵州的厮铎督贡马3匹,潘失吉贡马3匹,“所进马每匹赐银五十两,失吉马共赐百五十贯”。[25]可见其银子也是按每两1贯折算的。大中祥符八年,宋真宗说:“咸平中,银两八百,金五千,今则增踊逾倍。”[26]若然,则是银价每两超过了1贯600文。康定元年(1040年),淮南提点刑狱郭维建议:“请听入银京师榷货务或陕西并边州军,给券受盐于川峡,或以折盐酒岁课,愿入钱,二千当银一两。”有诏予以实行。[27]此时全国的银价,大约是每两2贯。

后来,价格有所下降。韩元吉回顾道:熙宁二年(1069年),福建路银价每两不过1贯,“祖宗以来,福建有岁额钱二十万贯,熙宁二年始令买银,时价低小,一贯止得一两,故为银二十万两”。[28]熙宁中,监察御史里行彭汝砺上奏道:“江东今年夏旱,米斗三百,银每两不至千。”[29]灾荒年间,以粮食为贵,银价自然要下降的,正常情况下当在1贯以上。元符年间,广东连州盛产白银,专业工匠上千人:“地不爱宝,元鱼、同官之烹炉以技计者千数”,银价“每两止六百”,[30]每两仅600文,是所见北宋一朝最低的银价。大观年间,广东的韶、连、惠、英、南雄州银矿得到大开发,大量银子进入市场,因而“银价低少,每两只六百或七百文”。后来银矿停废,“又累经盗贼残扰,”供需关系改变,北宋末至南宋初,“价增数倍,每两至三贯陌”。[31]银价从每两600文增长到3贯。在此期间的政和六年(1117年),福建路银价由于购买量不断增多,官方配买于民间,每两增至1贯400文足,“所买银搬运至都下,官中每两已费二千,及颁给赏赉,得者货卖,每两不过一千六七百市陌”。[32]则是开封银子的市价,为每两1贯600-700文市陌。按孟元老所说:“都市钱陌……金银七十四。”[33]开封金银买卖的市陌是以740文为1贯,那么以每两1贯650文计,合1贯221文足。宣和六年(1124年),银价踊贵,潭州湘潭县每两至3贯。[34]总的来看,北宋一朝的银价由每两1贯增长到3贯,增长率为300%。[35]

《重修政和经史证类备用本草》(宋代唐慎微撰)卷四中的饶州银屑图、饶州生银图。饶州即今天的江西鄱阳县,宋代银产地。

南宋初,银价先有所下降,然后又增长。绍兴三年(1133年),户部支拨钱物作籴本,“余不足钱三千贯,并以银折支,每两作二贯二百。”[36]每两2贯200文,估计应当是按当时的银价折算的,因为要面向的是粮食市场。绍兴四年,有臣僚报告:“广东上供白金,近岁每一两率为钱三千有畸。比至输于太府,准价以给官吏军旅,则为钱二千有畸。”[37]每两白银在广东约为3贯余,与前述当地价格一致,在两浙等地则为2贯余。具体有岳珂的记载:绍兴四年,岳飞军“今于行在榷货务支银一十万两,每两二贯五百文”。[38]临安府的官价银是每两2贯500文。绍兴二十三年,江西南城有人得到一块白银重10两,在市铺换钱22贯:“将银卖与市铺,其重十两,得钱二十二千。”[39]银价是每两2贯200文。绍兴二十九年,中书舍人洪遵等言:“欲依旧料次,银三千两计一万二百贯。”[40]每两合3贯400文。所言为朝廷行为,当是在临安的官价。绍兴三十年,广西诸州官方买银,“用本路诸州上供钱买银,每两三贯或四贯以上,”[41]价格是每两3至4贯或更多,比以前有所增长。

宋孝宗时,官、民银价在较长时期内维持在3贯左右,官价高,多为3贯200文以上;民价低,多为3贯甚至不到3贯。隆兴二年(1164年),镇江府等地的银子,“每两官价三贯三百文入中,其市直只三贯文入中”。[42]官价是每两3贯300文,民价即市场价是3贯。隆兴三年,朝廷诏令支给(宝)[内]藏南库银8000两修筑六合城,“先是淮东总领所当办修城工费二万七千缗免之”。[43]看来是等价支付,则1两银子等于3贯375文。乾道五年(1169年),有人报告说:“递年民户输银于官者,每两折直三千二百,而输之左藏库,却折三千三百,每两暗赢人户百钱。”[44]可知当时杭州的官价是每两3贯300文。同年的徽州,“银则每两为价三千三百”,[45]官价也是每两3贯300文。宋孝宗时还有银子的会子价,如乾道八年(1172年),户部尚书曾怀等报告:“本部已申朝廷,乞将取到纲运并诸色发到会子,除经常支用外,约一百八十万余贯可以收买银五十万余两,贴凑支遣。”[46]每两约3贯600文会子。湖南官定银价原来是每两3贯699文9分足,淳熙二年(1175年),朝廷予以调整下降,“指挥行下本路,于每两价银上减钱三百三十六文七分足。今每两折钱二贯三百六十三文二分足,至与市估低平相等”。[47]这就是说,降价后的银子与市场价一致,为每两2贯363文2分足。淳熙十年,广东官方银价是每两3贯50文(98陌):“广东路奉行钞法,自绍兴间客铺赴广州卖钞库入纳,皆是用银,每两价钱三贯五十文九十八陌筭钞,以示优润。”[48]合2贯989文足,与当地绍兴初的价格大致相等。可能是撰于宋孝宗时的《三阳志》载:潮州“新旧减下吏人食钱一百四十七贯七百文省,买银四十两六钱一分八厘”;“锡本钱一千八百贯省,买银四百九十五两起发赴韶州通判厅交纳。”[49]可知潮州银价是每两3贯636文省,合2贯800文足。

绍熙元年(1190年),朱熹知漳州时上奏:“本州上供钱物,一岁之数,通及四万余贯。除一万七千余贯买银五千两解发,又有大礼年分银一千两,该钱三千五百余贯,不在常年解发数内。”[50]每两价钱约3贯500文。嘉泰初,李心传载:“今诸道上供银两,皆置场买发。蜀中银每法秤一两,用本钱引六,而行在左藏库折银,才直三千三百云。然民间之直,又不满三千。”[51]临安的朝廷购买价,仍是原定的每两3贯300文,而民间的市场价却是不到3贯。与前引隆兴二年(1164年)镇江府等地的官、民银价基本相同。嘉定十六年(1223年),汀州“大礼年分进奉本色银二千两及支犒诸军八千余贯,两项共为一万五千缗。”[52]15000贯减去8000余贯,剩下的将近7000贯就是2000两银子的价格,也即每两约3贯400余文。宋宁宗开禧时,湖州银市价每两4贯200文官会:“共支银一千七十三两,市价每两四贯二百文官会。”[53]在宋宁宗时的临安,商人言锣儿“响得噪杂可人爱,价直不下一两银”。举例言高丽铜铸造的锣儿,“唐声有韵者,不下直千(钱?)三千”,1两银大约就是3贯,[54]是为市场价。宋宁宗时,京西路房州科买银,“科之吏民,每两犹四千八百,遇其亟窘,或五千余不暇计也……而责之必办,买之于京西,非五六百千不可”。[55]在科买逼迫下,房州银价增至每两4贯800文至5贯乃至6贯。

宋理宗宝庆年间,庆元府有提刑司上供“圣节抛降银二百五十两,计八百二十五贯文”。另上供“银一千两,每两折钱三贯三百文省”。[56]当地官价还是每两3贯300省,合2贯541文足。绍定元年(1228年),朝廷规定:“江、浙诸州军折输上供物帛钱数……路不通水,愿以银折输者听,两不过三贯三百文。”[57]既然是自愿折输,当属于民众能够接受的官价,每两3贯300文(参考前文,应为省陌)。绍定五年,知泉州真德秀请求朝廷拨款供应在当地的宗子时说:“就拨合解上供银八千三百八十两,计价钱二万九千余贯。”[58]泉州的银价,每两约合3贯460文。端平二年(1235年),魏了翁奉命开督府,朝廷拨给督府钱财中有“银十五万两,约计官会一百五万贯”,[59]每两合官会7贯。嘉熙二年(1238年),吕午上奏说道:徽州“土不产银,官勒输纳,旧止三贯一两,州人办纳已艰。中间朝廷知之,且以银品低次,免纳本色,以会代输……比乃行下复勒纳银,银价骤高,五倍于昔,追纳既急,其价愈增”。[60]徽州此前的银价只是每两3贯,相当低平,而随着官府要求居民赋税输纳银子,竟导致价格上涨到15贯(17界会子)!但这并不是正常的市场,只是短期的特殊价格。淳祐末年,包恢向朝廷报告说:东南沿海百姓“每伺番舶之来,如泉、广等处,则所带者多银,乃竟赍现钱买银,凡一两止一贯文以上,得之可出息两贯文”。[61]可见当时市场价每两为3贯余。广州不是产银之地,宝祐年间,广东运使吴泳奏道:“照买银省价租(祖?)例,每两支钱三贯五十文陌。数十年前银价,每两只是两贯六七百左右,比之省价,每两尚争二三百钱,故前手漕计见谓从容。比年以来,银价日穷,今已增至三贯五百陌而未止……今来市价三贯五百文陌。”[62]广东官方买银的惯例是每两3贯50文(官价),数十年前的市价为每两2贯六七百文,宝祐年间的市价已涨至每两3贯500文。与北宋末、南宋初相比,增幅并不大。宝祐四年(1256年),李曾伯指出:四川“银一两虽曰七千五百引,实计银交七(千)[十]五贯,亦如东南银一两十七界七十五贯无大相远也”。[63]由此可知,当时东南地区银价每两75贯(17界会)。当时的会子价大约为每贯60余文铜钱,则75贯大约等于铜钱4贯500余文。数年后,他又称:“其银每两八十贯文,共计十七界官会六十万贯……见存十七界会一十七万五千一百五十贯文,准银二千一百八十九两……计十七界会四十六万贯文,约买银五千七百五十两,通见存官会约银二千一百八十九两,总计二万两。”[64]以17界会子计的银价又增为每两80贯。宝祐六年李曾伯又说道,广西每两银直17界会子80贯:“银二万两,每两作十七界会八十贯”。按他的记载:“钱四十二万八千八百三十九贯二百八十七文省,缩计钱三十三万二百六贯二百五十一文足,纽准十八界官会一百三十七万五千八百五十九贯三百八十文。”[65]1贯会子等于铜钱239.9文,那么,每两银子实际等于19贯192文。

四川银价要单独述说,一是其为铁钱区,二是“川峡素不产银”,[66]需要外地输入。

后蜀广政二十五年即宋建隆三年(962年),四川“始铸铁钱,每铁钱一千兼以铜钱四百。凡银一两直钱千七百”。[67]四川每银1两,直铁、铜钱1贯700文。太平兴国二年(977年),法寺言:“剑南诸州……自今本犯窃盗、强盗及他赃,并望以铜钱一千为银一两定其罪,亦犹内郡国以绢论。”朝廷予以批准。[68]可以说明四川的银价每两按铜钱的价格为1贯,比以前上涨了。天圣五年(1027年),益州白银的市场价,是每两值小铁钱20贯足:“今缘益州街市银,每两见卖小铁钱二十千足”。[69]说明小铁钱严重贬值了。康定元年(1040年),淮南提点刑狱郭维提出:“请听入银京师榷货务或陜西并边州军,给券受盐于川峡,或以折盐酒岁课,愿入钱,二千当银一两。”诏令实行。[70]则是1两银子值四川大铁钱2贯,和天圣五年的价格基本相同。庆历六年(1046年),梓州路转运司向朝廷请求增添银、 、绢之直,三司以为:“银、 、绢直视旧虽增至三千以上,然盐直亦非旧比,鬻于市,斤为钱百四十。”[71]梓州路的银价为每两3贯余(大铁钱),比以前增长不少。熙宁八年(1075年),蜀州银每两官折2贯300足,而市价为1贯600文;熙宁九年银每两官折2贯200文足,市价1贯400文(均为大铁钱)。[72]熙宁十年,据吕陶报告:“臣伏见二年以来,川中见钱绝少,物价减半,银每两、绢每匹各只直一贯四五百文。”[73]前此为每两3贯,此时价格大跌,每两1贯400~500文。崇宁三年(1104年),黎州购买少数民族马匹,价钱中有“银六两,每两止折一贯二百五十文……约本处价例,仅是半价支折与卖马蕃部。”[74]每两银的实际价钱,约为铁钱2贯500文(均为大铁钱)。

绍兴二十六年,宋高宗言:“朕闻蜀中银价高,比江浙间过一倍。”[75]当时四川的具体价格不详,如前文所言,临安等地银价每两3贯数百文,则是四川银价约为6至7贯。如绍兴末,四川官方经总钱“共有铁钱一百二十万贯,川价约买得银十七万两而止”。[76]铁钱120万贯约买银17万两,每两约7贯铁钱。宋高宗恐怕是只看到了绝对数字,忽略了四川行使的主要是铁钱。而当时铜钱与铁钱的比价是1∶2,也就是说,四川银价实际上与东南地区是基本相同的。乾道年间,“夔路银两估六千”。[77]夔州路银价每两约6贯铁钱。绍熙元年(1190年)夔州路权发遣大宁监郭公益奏:“契勘官破本钱支俵民间,每两不过支引半,而在市银价却当五引半。民间每一两而遂有四引亏折。”[78]市场价格为钱引5贯500文。嘉泰初,李心传载:“今诸道上供银两,皆置场买发。蜀中银每法秤一两,用本钱引六”。[79]官买价格每两钱引6贯。嘉定初,四川官方收兑90界钱引,银每两折合6贯200文。而当时的钱引每贯价值不足400文,[80]则每两银子实际等于铁钱2贯400余文,显然不是市场价。宝祐四年(1256年),李曾伯言:四川“银价去春每两仅三千引,今每两七千五百引矣……银一两虽曰七千五百引,实计银交七(千)[十]五贯,亦如东南银一两十七界七十五贯无大相远也”。[81]与东南地区价格持平。

宋代银铤。

总的来看,南宋一朝的银价,正常情况下一般保持在3贯左右,100多年间并没有多大起落,也即银子的购买力相当稳定,令人吃惊,值得高度关注。只是在宋末败亡之际,才狂热涨价,但更多的是反映了纸币贬值现象。

3.铜

宋代各朝,为防止私铸铜钱或化铜钱为铜器,多实行铜禁,千方百计地把铜从民间聚集到官府,铜价也多是官价。

太平兴国三年(978年),朝廷下令川峡诸州犯罪当赎者,“每铜一斤输铁钱四百八十”。[82]而此时川峡铁钱4文直铜钱1文。[83]也就是说,四川当时1斤铜值铜钱120文。四川官府原来向夷人买铜,每斤铁钱200文:“斤给铁钱二百。”太平兴国七年(982年)转运司计划铸铜钱,向朝廷打报告请求将价钱提高到每斤给铁钱1贯:“望增为千钱,可以大获。”但朝廷的批复只允许向夷人买铜,价钱却规定“斤止给钱五百,然铜卒难得”,[84]有价无市,很难得到,看来这个价钱还是低于市场价,而转运司原提议的每斤1贯,是经过调查得到的当地市场价。宝元初,陕西经略安抚使夏竦上书:“欲望朝廷诏关中州县,有犯过误连累之罪情愿收赎者,许令召保于沿边诸郡入粟赎罪,每铜一斤,准粟五斗。”[85]如果找到宝元陕西的粮价,就可以推知铜的价钱。可惜当时的粮价未见记载,数年后的庆历年间,“陕、虢以西,米斗钱五百至六百”。[86]每石5贯到6贯,是宋夏战争导致的高价,又不可当作宝元初的粮价。高聪明博士估计宝元时陕西粮价为每斗五六十,进而估计出每斤铜的价钱“即在250或300文以上”。[87]但是,他所估计的宝元初粮价为每斗五六十,并没有史料支撑,所以,只能存疑。

熙宁年间,王安石废除了朝廷一贯执行的铜禁:“自王安石为政,始罢铜禁。”[88]因此有了民间买卖的价格。元丰二年(1079年),有信徒向广州的天庆观施舍钱,指定买铜铸钟:“弟子林英舍钱一十五贯文足,买铜一百斤。”[89]每斤合价钱150文足。元祐元年(1086年),政府有诏重申铜禁,要求全国军民“除诸军官员器用、鞍辔及寺观士庶之家古器、佛道功德像、钟、磬、铙、钹、铃杵、相轮、照子等许存留外”,其余铜器限期赴官送纳,“每觔支钱二百文”。[90]每斤200文是官价,民间价格当与此不同,应高于此。宣和七年(1125年),官府向坑冶户买铜的价钱是1斤铜100文:“铜每斤,官买其直百钱。”[91]应当属于强制性的低价。绍兴十二年(1142年)有臣僚言,信州铅山铜坑,“昔系是招集坑户,就貌平官山凿坑,取垢淋铜,官中为置炉烹炼,每一斤铜支钱二百五十。彼时百物俱贱,坑户所得有赢……数十年以来百物翔贵”。[92]所言当为北宋后期事,信州官方向坑冶户买铜的价钱是每斤250文。

高聪明博士认为北宋铜价有一个下降的趋势,原因是铜矿的开采与冶炼技术的进步,新矿增设,铜产量增加,特别是胆铜技术用于生产,使北宋后期的铜价下降较多。[93]而根据以上史料,有效的几条如宋太宗时四川的每斤合铜钱120文,元丰年间的每斤150文足,已是上升迹象;元祐年间的官价200文,宋徽宗时的信州官方向坑冶户买铜价250文,更是急剧增长;宣和七年官府向坑冶户买铜价100文,只是官府剥削坑冶户制定的低价,根本不是市场价格。事实可以表明,北宋一朝铜价其实呈明显的上升态势。

《重修政和经史证类备用本草》(宋代唐慎微撰)卷五中的信州自然铜图,火山军自然铜图。信州即今天的江西上饶,火山军即今天山西河曲县东北八十里。

南宋时,铜材短缺的情况更加严重,以至于买卖的量词少用斤而多用两了,而且官方运用行政手段,故意强制压低铜价。绍兴年间,民间私自铸造贩卖铜器严重,“且以铜钱一百文足为率,变造成器物十两,卖钱仅一贯,获利至厚”。[94]10两铜器可以卖到1贯钱。绍兴十二年(1142年),户部、工部联合要求:“将民间见买卖铜器之物,立定每两价钱不得过二十文足。”朝廷要求民间的铜器买卖,每两价钱不得过20文足,辄增价钱1文以上,予以决杖100的刑罚。[95]按每斤16两计,每斤320文。从后文可以看到,宋代铜镜一般都是按重量定价的,每两60文至100文,以100文居多。那么,其铜价无疑在100文以下。

乾道元年(1165年),韶州岑水场官府向坑冶户收买的黄铜,“堪用者实少,盖坑户只于旧坑中收拾苴滓,杂以沙土,或盗他人胆铜,烹成片铤,其面发裂,殆若泥壤,每斤价直计二百二十文省,徒费官钱”。[96]质量如此低劣,价格尚每斤220文省。乾道九年,权发遣处州姚述尧报告道:“库山等四处铜坑,依王文等责到状,将净铜就官卖,约计工费,乞纳铜四斤,请官银一两。”[97]官价是每斤0.25两即2钱5分银子。按当时银价每两3贯500文计,每斤约合875文。淳熙三年(1176年),福州古田的莒溪坑出租,“佃户借工料钱二百千省,烹炼得铜一百十六斤,准钱五十八千二百三十四省。”[98]官买价每斤502文省,合387文足。庆元三年(1197年),朝廷申严铜器之禁,“内出铜器付尚书省毁之。民间旧有者,限两月赴官投卖,每两以三十钱酬之,民间多不尽输”。[99]以行政手段强迫民间把铜低价卖给官方,每两30文,每斤480文,比绍兴十二年的强制价格增加了三分之一。至于效果如何,那就另当别论了。

当时的法令规定,官员犯法赎铜者,“每斤一百二十文足”。[100]如绍兴二十年(1150年),进呈监察御史汤允恭指出:“窃谓刑辟之设有金作罚刑,后世著在律文。凡罪丽三等者,皆有罚铜之条,自一斤以至(自)十有二斤,计其直自百有二十金以至万有二千而止,此律之大法也。”[101]照此,1斤铜的定价是120文,可能是针对官僚的优惠价。

4.铅、锡

太平兴国八年(983年),朝廷有诏“虔州岁市铅锡六万斤,斤为钱二十九,增六钱。信州市铅,斤为钱十五,增五钱”。[102]如同金银一样,坑冶户采炼到的铅、锡必须卖给官方。虔州官府向坑冶户买铅、锡由原来的每斤29文增为35文,信州官府向坑冶户买铅由原来的每斤15文增为20文。同年有诏,饶州官方收买私人的铅,原来“斤为钱十五,自今请增三钱;锡十五万斤,为钱二十九,增六钱”。[103]铅由原来的每斤15文增为18文,锡由每斤29文增为35文。必须说明的是,这些都不是市场价,而是官方的垄断价格,市场价一般应高于此。乾道九年(1173年),处州铅矿“所有坑户收到铅货,以十分为率,内二分纳官,八分给坑匠,即就勒赴官中卖,量立价,每斤支钱二百文收买”。[104]官买价涨到了每斤200文。

5.铁

在所有的金属中,铁的使用量最大,销售量也最大,可惜价格资料不多。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四川使用景德年间的新铸大铁钱已将近10年,“以铁重,民多镕为器,每一千得铁二十五斤,鬻之直二千”。[105]合计每斤铁价值大铁钱40文,当时大铁钱与铜钱是1∶1,也即合铜钱40文。嘉祐年间,四川兴州济众钱监所用的生铁,都是在衙前酒场和买:“每斤支十四文,虽有赔费,缘酒场利息稍丰,未见破产。自卖酒场后以来,本州劝诱炼铁之家,通抵产预借钱,每斤支三十文。”[106]每斤14文铁钱是官府支付的低价,酒场要用高于此的价钱买来上交,因有赔费,后来增加到每斤30文铁钱。参考大中祥符七年的价钱,仍低于市场价。

《重修政和经史证类备用本草》(宋代唐慎微撰)卷四中的生铁图。

庆历末,陕西同州韩城县的铁价,为每斤24至25文:“本处见卖每斤价钱二十四五文。”[107]煕宁七年(1074年),陕西“斤铁为钱二十”,[108]铁20文1斤,价格有所下降。乾道元年(1165年),韶州胆铜所用铁,“每斤实支价钱一百三十文省”,[109]官方定价为每斤130文省,远高于北宋时期各地的20余文(铜钱)、三四十文(铁钱)。

注释

[1]〔日〕加藤繁《唐宋时代之金银研究》,第373页。

[2]汪圣铎《两宋货币史》,第911页。

[3]《宋史》卷174《食货志》上2,第13册第4204页。“金上等旧估两十千”,《金泥玉屑丛考》第233页误引作“金上旧估二十千”。

[4]王栐《燕翼诒谋录》卷2,第14页。

[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5,大中祥符八年十一月己巳,第4册第1956页。

[6](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34之14。这条史料前仅系“四年”,上有“天圣”二字划去。若然,则当与前文年号“至道”相关。但据后文系年年号,实应为天圣四年。

[7]章如愚《群书考索》后集卷62《坑冶》。原文不载具体地区,据其下文有“诏奖本州长吏以下。宰臣王曾等言:‘获金虽本州长吏以下虽多,深虑耕凿之民弛废农业,争趋厚利。望谕本州常切体量止绝。’遂从之也。”按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6,天圣六年二月戊寅(第5册第2465页):“上谓辅臣曰:‘登州采金,岁益数千两,其官吏宜降诏褒谕。’王曾对曰:‘采金既多,则农民皆废业而趋利,不当更诱之。’上曰:‘诚如所言,然官吏勤事,亦不可不劝也。’”可知确为登州。

[8](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34之15,第5396页。

[9]孔平仲《珩璜新论》卷2,第7册第289页。

[10]曾敏行《独醒杂志》卷1,第7页。

[11]司马光《涑水记闻》卷13,第270页。

[12]《宋史全文》卷15,靖康元年十二月甲子,第860页。

[13]丁特起《靖康纪闻》,第4册第19、30页。

[14]岳珂著,王曾瑜校注《鄂国金佗稡编续编校注•续编》卷5《朝省行下事件省札》,第1210页。邓之晨《骨董琐记全编•骨董琐记》卷4《宋时金银价》(第122页)言:“《靖康孤臣泣血记》载:……金每两准三十千,银每两准两贯三百文。按《金佗续编》,绍兴四年省札岳飞本军……今宽剩支降银一十万两,每两二贯三百文,金五千两,每两三十贯文。……金银之差为十五倍,与靖康时无异。岂当时有一定准则耶?”其意揣测至少在两宋之际宋代金银有统一价格。恐非如此。

[15](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32之38。

[16]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6《四川收兑九十界钱引本末》,第790页。

[17]《宋史》卷181《食货志》下3,第13册第4408页。

[18]魏了翁《鹤山先生大全集》卷28《奏乞增支督府钱物》,第7页。

[19]日本学者加藤繁《唐宋时代之金银研究》第7章《唐宋时代之金银价格》所载《银价表》(第373374页)列有16条。汪圣铎《两宋货币史》有专节《金银的购买力及其与其他货币的比较》。王文成《宋代白银货币化研究》一书也有《北宋银价变动简表》《南宋银钱比价变动简表》,但本书对其所用资料的取舍多有不同。如其第176页表中载天圣七年银价约为1000文,史料摘要是:“告获文思院盗银一两赏一千”。按史料原文是:“诏文思院造作金银生活,近频有告论工匠入外科添和金银及诸奸弊。自今许人告捉。如得金一两,支赏钱二千;银一两,支一阡。”((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29之2)显然只是赏钱的数量,不是银子的折价。照其引用思路,当时的金价是每两2贯了,而实际上从前文可知,金价要贵的多;又如第198页载建炎四年银价为2000文,但根据所引史料为:“御营司有激赏库,专充军书警奏间探之用,凡银五百两、钱千缗为一料。”(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34,建炎四年六月甲戌,第658页)也不是银钱转换的价格;第199页载绍兴十二年桂阳军银价为“2000文省”,史料为“绍兴奉行经界,本路漕臣见得银价大重,遂立条约,每两折钱二贯,贯八百文足。”(陈傅良《陈傅良先生文集》卷19《桂阳军乞画一状》,第273页,将此句断作:“每两折钱二贯贯八百文足。”校记中认为:“其中‘贯’字疑为衍文。”误。)每贯的陌制是市陌800文,不能说成是省陌;再者,这是官方折税银价,不是正常的银价。

[20](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2。

[21](清)徐松《宋会要辑稿•礼》62之21。

[22]王栐《燕翼诒谋录》卷2,第14页。

[2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9,景德二年四月壬寅,第3册第1330页。

[2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7,景德四年十二月癸丑,第3册第1513页。

[25](清)徐松《宋会要辑稿•方域》21之23。

[2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5,大中祥符八年十一月己巳,第4册第1956页。

[27]《宋史》卷183《食货志》下5,第13册第4473页。

[28]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10《上周侍御札子》,第1981册第183页;廖刚《高峰文集》卷1《投省论和买银札子》,第1142册第315-316页。

[29](明)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269,彭汝砺奏,第4册第3515页。

[30]《永乐大典》卷11907,引《湟川志》,第9册第8416页。

[31]廖颙《论广东上供银疏》,《全宋文》第198册第157页。

[32]廖刚《高峰文集》卷1《投省论和买银札子》,第1142册第316页。

[33]孟元老著,伊永文笺注《东京梦华录笺注》卷3《都市钱陌》,第332页。

[34]胡寅《斐然集》卷15《缴湖南勘刘式翻异》,第316页。

[35]汪圣铎先生的结论是:“北宋正常时期每两银以铜钱计算的价格大约为一贯省至一贯足之间。”(《两宋货币史》第917页),与本书大不相同。又: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5《乾道郊赐》(第127页)载:乾道六年虞允文曰:“旧来银一两为钱四百,绢一匹为钱七、八百,故千匹两,其直不过千余缗”。按其所说,北宋时期银价曾每两400文,但不详何时,又未见其他佐证,存疑待考。

[36](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40之17。

[37](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26之22。

[38]岳珂著,王曾瑜校注《鄂国金佗稡编续编校注•续编》卷5《朝省行下事件省札》,第1210页。

[39]洪迈《夷坚志•支景志》卷10《李氏二童》,第959页。

[40](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57之75。

[41](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27之6;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6,绍兴三十年九月丁丑,第3115页。

[42](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27之9。

[43](清)徐松《宋会要辑稿•方域》9之4。

[44](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9之11,68之10。

[45]罗愿《新安志》卷2《折帛钱》,第8册第7629页。

[46](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51之48。

[47]陈傅良《陈傅良先生文集》卷19《桂阳军乞画一状》,第273页。

[48](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28之22。

[49]《永乐大典》卷5343《潮州府•土贡》,第3册第2458页。

[50]朱熹《朱熹集》卷19《乞蠲减漳州上供经总制额等钱状》,第775页。

[51]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6《金银坑冶》,第353页。

[52]卫泾《后乐集》巻13《应诏举真徳秀章采赵崇模充亷吏状》,第625页。

[53]王炎《双溪类稿》卷23《申三省枢密院公札•内小贴子》,第1155册第697页。按:汪圣铎《两宋货币史》(第918页)将此时间定于宋金隆兴和议以后,恐误。据四库全书《双溪类稿》的提要,作者王炎为“乾道五年进士”,隆兴和议时及后5年尚未入仕。

[54]佚名《百宝总珍集》卷6《锣儿》,子部第78册第801-802页。

[55]陈造《江湖长翁集》卷25《与杨总领书》,第1166册第318页。

[56]罗浚《宝庆四明志》卷6《监司窠名》,《朝廷窠名》,第5册第5063页。

[57]《宋史》卷179《食货志》下1,第13册第4366页。

[58]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15《申尚书省乞拨降度牒添助宗子请给》,第15页。王文成《宋代白银货币化研究》第201页表中将此系于端平三年,误。因为真德秀卒于端平二年(见《宋史》卷42《理宗纪》2,第3册第808页)。

[59]魏了翁《鹤山先生大全集》卷28《奏乞增支督府钱物》,第7页。

[60]吕午《左史谏草•戊戌六月二十六日奏为……伏候敕旨•贴黄》,第427册第401页;吕午《左史谏草》附《左史吕公家传》,第427册第406页。

[61]包恢《敝帚稿略》卷1《禁铜钱申省状》,第1178册第714页。

[62]吴泳《鹤林集》卷22《奏宽民五事状》,第1176册第213-214页。文中有“合贴银头钱三万一千八百单三贯三陌,展计四万四百七十六贯九百二十七文省。”王文成《宋代白银货币化研究》第201页表中将此系于淳祐十二年。

[63]李曾伯《可斋杂稿•续稿》后卷3《救蜀楮密奏》,第1179册第616页。

[64]李曾伯《可斋杂稿•续稿》后卷7《奏已桩管银两》,第1179册第697页。

[65]李曾伯《可斋杂稿•续稿》后卷6《回奏宣谕》(5),第1179册第683页;卷7《奏已桩管银两》,第1179册第697页。

[66]《宋史》卷183《食货志》下5,第13册第4473页。

[6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太平兴国七年八月戊寅,第1册第525页;清•吴任臣《十国春秋》卷49《后蜀后主本纪》广政二十五年,第2册第730-731页。

[68](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2。

[69](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37之10。

[70]《宋史》卷183《食货志》下5,第13册第4473页。

[7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58,庆历六年五月戊子,第7册第3827页。

[72]吕陶《净德集》卷1《奏具置场买茶旋行出卖远方不便事状》注,第1921册第5页。

[73]吕陶《净德集》卷1《奏乞放免宽剩役钱状•贴黄》,第1921册第2页。

[74](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43之80。

[75]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1,绍兴二十六年二月庚辰,第28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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