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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政治、社会生活.2

作者:程民生 当前章节:15378 字 更新时间:2026-6-17 01:27

2.转轮藏

轮藏是佛寺中可以回转的佛经书《千手千眼观世音菩萨轴绢》(北宋佚名)。

架。转轮藏是为不识字,或者识字但没有时间阅读佛经者提供的一种简便易行的办法,作用与诵读佛经相同,但要交费。两宋之际,在平江府常熟县的寺院里,一般价格是“每转三匝,率用钱三百六十”。每转一圈合120文。也有的可以只转一圈,价格为36文。[18]建炎二年(1128年),李易高中状元后,在扬州的寺院“特施钱二缗(一本作一缗)转大轮藏,欲为阵亡追福。由是闻者笑之,谓其所欲者奢也”。[19]转大轮藏的价钱是2贯。南宋时,临江军恵历寺刚造成轮藏初,寺僧曾规定:凡为死去的亲人荐“冥福”者,“限得千钱,则转一匝”,[20]必须交纳1贯钱才可以转1匝。

3.祭奠

熙宁五年(1072年),日僧成寻在郑州的灵显王庙上香,用了808文:“八百八文买纸幡一百连香一裹,供奉烧香了。”[21]苏轼曾寄往杭州奠文1篇、银2两,委托僧人参廖代为采办茶果,祭奠其朋友辩才禅师:“今有奠文一首,并银二两,托为致茶果一奠之。”[22]绍兴三十一年(1161年),吕祖谦在严州时,写信给潘叔度,委托他祭奠同舍友人蒋从道:“钱八百五十足……办只鸡斗米之奠”,[23]费用是850文足。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官方祭祀的费用相当浩大。在此仅举两例:一是寝陵的祭祀。绍兴十二年,朝廷规定昭慈、永祐二攒宫,“岁用祠祭钱八千四百余缗”。[24]每年花费8400余贯的日常祭祀钱。二是孔庙的祭祀。淳熙年间,台州4县一年孔子庙的“释奠物之直,缗钱十六万,举天下郡县,岁凡费四千万”。[25]每州费160贯,全国约4万贯。南宋中期,漳州每年祭祀孔庙,“闻官府例破牲牢钱六十贯”。[26]费用是60贯。嘉定八年(1215年),方大琮在南剑州学任职时,按照古礼制造了1套祭器:“如是而豆笾,如是而簠簋,为俎、为尊、为爵、为坫、为罍、为洗、为鼐、为登、为盘、勺、巾、篚,大略已具。”费用是所“得四十万金”即400贯。[27]

《清明上河图》(北宋张择端绘)局部。扫墓归来,轿子上插满鲜花和柳条,祈福禳灾。

4.法事

天圣初年,王钦若再次被任命为宰相后,随即举行报答的宗教仪式:“既拜命谢恩,即请诣景灵宫奉真殿朝谢真宗皇帝,冀公仍以五百千建道场。”[28]为感谢宋真宗的这次道场——即规模较大的诵经礼拜仪式,费用是500贯。北宋后期,一富商为答谢拾其巨财而归还、又不接受重金酬谢的太学生林君,在开封“以数百千就佛寺作大斋,为林君祈福”。[29]一次祈福大斋,花费了数百贯。北宋后期,一李姓官员向天庆观“载钱二百千”即200贯,让道士设九幽醮,荐拔其重病的儿媳妇。[30]朝廷规定,诸州出现狱空时,拨钱给地方政府作道场,“道场钱:节镇,一十贯;余州,五贯”。[31]也就是说,大州郡的道场场面大,费用是10贯,其他小州郡的费用是5贯。

大户有大户的大做法,小户有小户的小做法。北宋中,湖州一僧人“有母冢在山前约一里许,晨朝徐步诵经一部而归。湖人争请诵经。必得钱五百乃开帙,目数句携钱以去”。[32]该僧开价500文为人家念经,但仅念经数句而已。绍兴三十年(1160年),一僧路过沅州,“会邻村有死者,急唤僧诵经入殓。”“得钱七百以还。”[33]为死者诵经一次700文。绍兴末,淮阴有小民丧女,到了寒食节,欲作佛事荐严,但家贫无以为资。当母亲的便剪去自己的长发,卖得600文钱,“出街将寻僧,值五人过门,迎揖作礼,告其故。皆转相推避,良久,一僧始留。”[34]看来用600文请一位僧人作次简单的佛事,一般僧人是嫌价钱低的。庆元四年(1198年)二月,饶州天庆观设黄箓大醮即道教坛醮中的一种斋法,面向民众广泛招募为其死去的亲人作超度道场,“每一位为钱千二百”,[35]即每人定价1贯200文。绍熙年间,金华县民在太平寺“请僧于佛前许《孔雀明王经》一部,以祈阴护……及秋暮,始践前约,恰费钱一千文”。[36]请僧人念颂《孔雀明王经》的价钱是1贯。

5.长明灯等

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明州天童山东谷庵收到6笔施舍,都是要求点长明无尽灯一碗,钱数也都是36贯(其中3笔标明是足钱)。[37]

大约在宋度宗初期,车若水记载:“台之巾山有塔焉,朔望之夕,群灯环之,光闪半空。问之僧,曰:‘檀越祈福一夕,铜镪三万’。予曰:‘嘻,此三百人一日之粮也!”[38]在台州巾山的佛塔燃灯祈福1夜,需交纳铜钱30贯。

6.道符

大中祥符年间,河北发生大瘟疫。道人用丹砂书写的符篆,说是可以治疗,向患者出售,“一符止取百钱”。[39]1张100文。

注释

[1](明)何乔远《闽书》第1册第172页。

[2]徐振《莱阳县趣果寺新修大圣殿记》,《全宋文》第48册第184页。

[3]沈垧《乾元宫兴造记》,《全宋文》第135册第266页。

[4]苏轼《苏轼文集》卷37《荐诚禅院五百罗汉记》,第393页。

[5]苏轼《苏轼文集》卷82《与辩才禅师》3,第1857页。

[6]释元照《无量院弥陀像记》,《全宋文》第112册第344页。

[7]李昭玘《乐静集》卷6《济州真武殿记》,第1122册第278页。

[8]邓肃《栟榈集》卷17《南剑天宁塑像》,第1133册第349页。

[9]龚明之《中吴纪闻》卷5《盘沟大圣》,第116页。

[10]洪迈《夷坚志•支丁志》卷7《三将军》,第1022页。

[11]周孚《蠧斋铅刀编》卷24《金山重建南水陆堂记》,第1154册第658页。

[12]洪迈《夷坚志•支庚志》卷5《西馆桥塑龙》,第1172页。

[13]洪迈《夷坚志•支乙志》卷7《劝善大师》,第849页。

[14]涂禹《重修澄心寺佛殿碑记》,《全宋文》第306册第52页。

[15]释净月《报国寺布施记》,《全宋文》第341册第48页。

[16]苏轼《苏轼文集•苏轼佚文汇编》卷4《与宝月大师》1,第2528页。

[17]章甫《自鸣集》卷1《绣观音》,第1165册第390页。

[18]庄绰《鸡肋编》卷中,第68页。

[19]陈善《扪虱新话》卷12《王忻公李顺之优劣》,第2页。

[20]费衮《梁溪漫志》卷10《恵历寺轮藏》,第118页;鲁应龙《闲窗括异志》,第23册第234页。

[21]〔日〕成寻《参天台五台山记》第5,第144页。

[22]苏轼《苏轼文集》卷61《与参廖子》6,第1861页。

[23]吕祖谦《东莱集•别集》卷10《答潘叔度》注,第1150册第249页。

[24]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7,绍兴十二年十月丙寅,第2360页。

[25]林表民编《赤城集》卷6,应椿年《台州增学田记》,第1356册第664页。

[26]陈淳《北溪大全集》卷48《上传寺丞论释奠五条》,第1168册第879页。

[27]方大琮《宋忠惠铁庵方公文集》卷32《南剑州学造祭器记》,第89册第717页。

[28]宋敏求《春明退朝录》卷下,第7册第600页。

[29]洪迈《夷坚志•甲志》卷12《林积阴德》,第100页。

[30]洪迈《夷坚志•丙志》卷7《安氏冤》,第420页。

[31]谢深甫编《庆元条法事类》卷75《刑狱杂事》,第806页。

[32]宗晓编《法华经显应录》卷下《湖州端师子》,第434页。

[33]洪迈:《夷坚志•丁志》卷4《沅州秀才》,第567页。

[34]洪迈《夷坚志•丁志》卷12《淮阴民女》,第642页。

[35]洪迈《夷坚志•三志己》卷2《天庆黄箓》,第1319页。

[36]洪迈《夷坚志•支乙志》卷8《陈二妻》,第860页。

[37]释智宣《东谷无尽灯碑》,《全宋文》第214册第208页。

[38]车若水《塔灯记》,《全宋文》第346册第204页。

[39]张师正《括异志》卷7《孙锴》,第80页。

四、婚丧

婚丧嫁娶,人生大事。既是社会重要活动,更是古代礼法的基础。但在充满商品经济气息的宋代,早已冲破了传统礼法约束,更曲服于当时习俗。宋神宗朝,吕大防在专门上书请求制定婚嫁丧祭之礼时,指出:“臣窃观今之公卿大夫,下逮士民,其婚丧葬祭,皆无法度,惟听其为,而莫之禁。夫婚嫁,重礼也,而一岀于委巷鄙俚之习;丧祭,大事也,而率取于浮图老子之法。”[1]所揭露的就是这种情况,要求按传统礼法严加约束,但在宋代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婚丧嫁娶通常耗费巨大,“厚于婚丧,其费无艺”,[2]是社会、家庭主要消费形式之一,无论是在经济史还是社会史中,都有重要意义。

1.婚嫁

(1)娶妻

娶妻费用主要包括彩礼、婚房、婚礼等,一般主要集中花费在彩礼和婚礼上。皇祐二年(1050年),范仲淹为其在苏州的义庄制定的规矩中,明确规定接受义庄救助的族人娶妻,支钱20贯省。[3]这一数额,可以视为当地穷人娶妻的基本费用。宣和年间,湘阴的一位富人临终遗嘱要接济族中穷人,其中规定:“男议婚钱十千,再婚减其半”。[4]娶妻支给10贯,再娶支给5贯。庆元五年(1199年),广东政府建立惠济库,专门照管抚恤亡故官员的家属,其中规定:“在宅之人……娶妇三贯。”[5]也是属于救济性质的、最低限度的费用。

隆兴二年(1164年),都督江淮军马杨存中报告:“北界归正蕃军无家累之人,欲取问如愿婚娶者,有官充职事人给钱百千,散军三十千,从主帅保明支给。”朝廷予以批准。[6]对于那些从金国投降过来的少数民族军人,宋政府支拨的娶妻费用是军官100贯,士兵30贯。

官宦人家的婚礼当然豪华。南宋前期,吕祖谦制定的《家范》中,专门规定了婚嫁费用:“嫁壹伯贯文省,婚伍拾贯文省。其余随本位之有无,遇宅计不足,则取之诸位。”[7]娶妻费用50贯省,是为基本费用,如不够,其余费用根据各小家庭财力自行增减。由此可以推测士大夫阶层的有关费用,大约多于50贯。

贵族的婚礼更加铺张。宋神宗时规定的朝廷支付赵宋宗室娶妻的财费是:“裁省浮费所申:宗室娶妻财费,缌麻二千二百五十千,袒免二百五十千;再娶,缌麻七分,袒免全支,今后缌麻三支一,袒免不支。”[8]缌麻亲2250贯,袒免亲250贯,这是裁省后赵宋皇亲的基本费用标准,前此肯定更多。从再娶者“袒免不支”可以得知:远亲要自己筹集资金,说明这个标准并非宗室娶亲的全部费用,而只是朝廷的补助费用。至于皇家的大婚,费用更是无算,仅知聘皇后的礼金是:北宋银5万两,金5000两;南宋减少过半,为银2万两,金2000两。[9]与南宋一河之隔的金国,广大汉族以及汉化的女真人同样重视婚嫁的彩礼,官方还规定有具体数额,可资比较参考:“官民婚聘财礼仪:一品不得过七百贯,三品以上不得过五百贯,五品以上不得过三百贯,六品以下及上户庶人不得过二百贯,中下户不得过一百贯。若婚嫁和同,不以等数为限。”[10]如此规定,也是为防止迫于风俗数额无度而设置的限制。

(2)嫁女[11]

嫁女的费用,普遍高于娶妻,主要花费在嫁妆方面,而且需多年准备。袁采曾谆谆告诫道:“至于养女,亦当早为储蓄衣衾、妆奁之具,及至遣嫁,乃不费力。若置而不问,但称临时,此有何术?不过临时鬻田庐”。[12]如果不提前积攒,到时拿不出大批资金,只有卖房卖地紧急筹措了。因为社会风俗如此:“观今之俗,娶其妻不顾门户,直求资财”。[13]宋人在婚姻大事中孜孜追求的,不是永恒的爱情,也不是传统的门户,而是现实的嫁妆——金钱。

先从最低费用考察。宋仁宗皇祐二年(1050年),范仲淹为其在苏州的义庄制定的规矩中,明确规定接受义庄救助的族人嫁女支30贯省。[14]宣和年间,湘阴一富人临终遗嘱家人要接济族中的穷人:“女议嫁者钱三十千,再嫁则减其半。”[15]嫁女的费用,同样为30贯。绍煕初,庆元府的义庄也规定有资助出嫁的费用:仕族“孤女之不能嫁者,给五十缗。”[16]南宋物价上涨,全额资助的士族嫁女费用,是50贯。庆元五年(1199年),广东官府建立惠济库,专门照管抚恤在当地亡故官员的家属,其中规定:“在宅之人……嫁女五贯”。[17]资助的费用为5贯。南宋后期,建康府的军事长官马光祖要求,诸军家属有女14岁以上者,应在军中选择年龄相当者出嫁。每人官方支付18界会子20贯,米1石,绢1疋,酒4瓶。[18]接受资助的出嫁费用,应属于最低费用了,一般在5贯到50贯之间。大约在宋孝宗时,盐官有世代杀狗卖肉的屠户,“因娶妻得资装数十千”。[19]像这样的普通人家,嫁妆一般也要数十贯。

稍微讲究些的嫁礼,费用就高的多。宋神宗时,福州有位官员病故后,其女儿无依无靠。知州刘瑾颇为仗义,“出钱二十万,嫁之为士人妻。”[20]全额资助旁人出嫁,也需要200贯。明州人丰有俊,在临安府的青楼中偶尔遇见一小倡,询问得知原来是朋友的女儿沦落至此。于是向其熟识的临安府尹求救道:“某仅有钱百千,从公更贷二百千嫁之。”最终“厚奁具,择良士嫁焉。”[21]这一事例说明,即使如此身份、如此困境,按士人的档次办一像样的嫁女婚礼,至少也要300贯。福州风俗,在婚丧嫁娶方面非常奢侈。宋神宗时孙觉知福州,力图移风易俗,予以约束:“裁为中法,使资装无得过百千。令下,嫁娶以百数,葬埋之费亦率减什伍。”[22]以行政手段将婚礼和葬礼的费用,限制在100贯以内,说明100贯是富户有关费用的中等标准。南宋初,赵鼎在《家训》中明确规定:如有婚嫁,“每分”各给500贯足,男女相同。[23]显然属于宰相家的豪华,而且男女平等。南宋前期,吕祖谦制定的《家范》中,也专门规定了婚嫁费用:“嫁壹伯贯文省……其余随本位之有无,遇宅计不足,则取之诸位。”[24]也即嫁女费用是100贯省,是为基本费用,其余费用根据各小家庭财力自行增减。但这是节俭家庭的开支,实际上许多高官富室,为了炫耀排场,往往“破产以嫁子”,[25]费用要高的多。大约在宋光宗时,饶州有位贩卖陶器的富户郑百三,将次女嫁给了小盐商的儿子,“奁具亦二千缗。”[26]仅嫁妆就价值2000贯。

最豪华的嫁礼,当属公主出嫁。宋仁宗时,契丹人要求与宋朝结婚时,富弼说:“本朝长公主出降,赍送不过十万缗。”[27]长公主的嫁妆是10万贯。但这只是陪嫁,整个出嫁费用更高。如熙宁初,宋神宗抱怨朝廷花费太大时指出:“嫁一公主,至费七十万缗”。[28]一位公主的出嫁就花费了70万贯,确实太奢侈了,连皇帝都感到过分。可见习俗如此,天子也无奈。

过分讲究嫁妆和高昂的嫁女费用,带来恶劣后果。或因无力而导致婚嫁失时:“娶妇必责财,贫人女至老不得嫁”;[29]或因嫁女而陷入贫困,宋代有“盗不过五女之门”的谚语,[30]意思是多女之家已经无财可偷了。由于恐惧为女儿筹办嫁妆,有的地方如浙东以致不养女孩:“又资财嫁遣,力所不及,故生女者例不举。”[31]从而造成男女比例失调的严重社会问题。

(3)买婚卖婚

宋代婚姻论财,为了金钱,买卖婚姻的情况十分盛行,代表性的有进士卖婚和宗室卖婚。

进士卖婚主要是新科进士利用自己的骤贵身份和无量前途,与富贵人家结婚以换取丰厚的财物。宋朝的富贵人家为了给女儿找个进士做女婿,流行“榜下捉婿”,类似于抢婚,只不过逼迫的手段是财富而已。嘉祐年间,贵为枢密使的执政大臣曾公亮也不能免俗,榜下择婿,仅礼钱就花了300贯。[32]北宋后期,富商榜下捉壻者,怕士人拒绝,便多出金钱以收买:“厚捉钱以饵士人,使之俯就,一壻至千余缗。”[33]也即要给新女婿1000多贯钱,等于买了个女婿。又如宋孝宗时,福州人黄左之中进士后被富家选为女婿,“得奁具五百万。”[34]仅嫁妆就5000贯,整个嫁女费用无疑更高。

宗室卖婚是指赵宋皇帝的亲属——主要是宗女利用金枝玉叶的身份,与富豪结婚以换取巨额彩礼,这些富豪之家则借此提高政治、社会地位和获得官户特权。宋朝规定:“宗室袒免女,听编民通婚,皆予官,民争市婚为官户。”[35]供需两旺的政治、经济联姻市场,为实现既贵且富或既富且贵的目标,甚至明码标价:开封富商——著名的“帽子田家”就经常炫耀:“见说是家凡十县主,每五千贯买一个。”[36]到底是商人,娶县主为妻,干脆说是买,每个5000贯,这家居然买了10个,花费当为五万贯。更有甚者,开封的另一巨富“大桶张家”,“至有三十余县主!”[37]可见有钱就能多买!北宋中期还有一实例:一位富户之子娶了驸马都尉王晋卿的孙女为妻,“费用几二万缗”,因“奏补三班借职。”[38]将近2万贯的钱物当是彩礼——买价。宗室的尊严,就这样被买去了。

2.丧葬

(1)棺材与陵墓

宋代一副简陋的棺材,价钱大约数贯。宋初,深州陆泽人邢超拖欠官租,“里胥督租与超斗,超殴里胥死。”其子邢神留“年十六,诣吏求代父死。州以闻,特诏减死,赐里胥家万钱为棺敛具。”[39]1具棺材外加寿衣等葬费,为10贯钱。其中,朝廷所赐的具有优恤性质的棺材,当不至于很简陋,但不过数贯。大约在宋仁宗时期,四川青城山中“有媪行丐于道,人与钱者皆不受,曰:‘我须千钱’。……明日,媪持所得钱以予里胥曰:‘我且死,汝买棺以葬我于道左。”[40]由此可知,最低档次的棺材仅价值1贯(铁钱)。陆游在一首诗中说:“一樽且复罄幽欢,不是痴顽强自宽。死去何忧累儿子,千钱可买市成棺”。[41]则是南宋时1贯钱也可以买到简陋的棺材。乾道元年(1165年),临安府收敛街市死亡的流浪者,“每名给钱三贯文,收买棺木埋瘗。”[42]1具棺材3贯。庆元二年(1196年),临安一市民临去世前,求人给3贯钱买棺:“望以久预笔墨之故,与三千买棺。”[43]

敦煌壁画,莫高窟第332窟《涅槃经变》,依据世俗社会的丧葬礼仪和真实情景绘制而成,可以说是一幅完整的中古时期上层社会的丧葬礼仪图。

中档棺材大约数十贯。熙宁年间,秀州的1副棺材板,大约价值30贯。[44]东南地区人喜欢进口的日本木料和棺材,如乾道年间,陆游在遗嘱中吩咐:“厚塟于存殁无益,古今达人,言之已详。余家既贫甚,自无此虑,不待形言。至于棺柩,亦当随力。四明、临安倭船到时,用三十千可得一佳棺。”[45]既自认清贫,又强调薄葬,其所选择的优良棺材价格尚且30贯。宋理宗时,在临安的太学旧例,凡有太学生死亡,支官楮(会子)500贯置办棺木。[46]当时会子严重贬值,实际价值很低。对太学生而言,顶多是一具中档棺材。

高档棺材的价格,则是相当昂贵,多至数百贯。绍熙五年(1194年),洪迈的从侄孙洪佋之妇彭氏,产后病危,家中预为置棺,“且预漆饰,凡为钱百千”。[47]1具豪华的棺材大概是100贯。绍熙时,平江府某官去世,“其家以五十万就买新制者而用之”,[48]所买的棺材价钱是500贯。

帝王和后妃的寝陵就是其死后的宫殿,通常也是极其宏伟,造价很高。景祐三年(1036年),宋仁宗的乳母、保庆皇太后去世后,“内出缗钱十万佐园陵费”。[49]也就是说至少花费了10万贯。嘉祐八年(1063年),宋仁宗去世,“三司计山陵当用钱、粮五十万贯、石”。[50]三司预算营造山陵当用钱、粮50万贯、石。绍圣元年(1094年)正月,垂帘听政的太皇太后去世,朝廷花费了17万贯匹:“以元丰库钱十万、绢七万应宣仁皇后山陵之费。”[51]一位皇后的陵墓费用,至少是17万贯、匹。宋徽宗时,周贵妃在开封“启寿藏于周氏茔南,傍建僧屋,费缗钱六万”。[52]这座自建的冢墓外加附带的小寺庙,花费了6万贯。绍兴末,宋高宗母亲韦太后的显仁园陵,花费了57万贯:“向来显仁园陵,用钱五十七万。”[53]淳熙中,宋高宗的永思陵攒宫,至少耗费了82万余贯:“永思陵攒宫共费八十二万余缗。”宋孝宗说:“内库支银绢尚在外。去冬印会子七十万,仅可充此费。”[54]可见这82万余贯是会子。

形成天壤之别的,是简陋的公共墓地。漏泽园是宋政府为安葬无主尸首设置在各地的公共墓地。两浙东阳县西五六里的地方,开辟有该县的漏泽园,庆元二年(1195年)重建时,“为墙三百二十有一堵,又于其中建屋3间,外立门屏,命道家者流居其下,以司起闭。凡用钱二十三万有奇”。[55]就是在偏远的地方用围墙圈起一块荒地,盖3间房子供管理人员使用居住,设有大门和门内的影壁(遮挡园内的坟墓),建筑造价是230贯。还不及一具高档棺材的价格,可见其简陋。淳熙四年(1177年),福建建安县建成了常平义垄,性质与漏泽园相同。在城外5里私人捐出的30余亩地上,官方“剪除棘榛,畚土辇石,缭以墙垣,中敞三间,翼以两挟,榜曰‘归真堂’。后结庐以庇,苦行居守,凡像设、床几、器用毕备,对峙藏骨二塔。垣之外,为化人台,建大门,植表于道,周揭以常平义垄之路。”历时半个月,“费缗钱一千有奇”。[56]包括平整土地、围墙、3间归真堂和住房及家具、两座藏骨塔、火化台、大门等,总费用为1000贯。

(2)丧葬

宋代丧葬是分开的,中间有较长时间的间隔。司马光曾指责道:“今人葬不厚于古,而拘于阴阳禁忌则甚焉……今之葬书,乃相山川冈畎之形势,考岁月日时之支干,以为子孙贵贱、贫富、寿夭、贤愚皆系焉,非此地非此时不可葬也。举世惑而信之,于是丧亲者往往久而不葬。”[57]古人多厚葬,之所以迟迟不能入土埋葬,除了拘于阴阳地理以外,主要是费用问题。如李廌,“家素贫,三世未葬”。[58]可见如果讲究的话,埋葬是一笔巨大的费用,包括择风水、墓地、土木建筑、棺椁、葬礼等等。熙宁元年(1068年),知谏院吴充言:“士大夫亲没,或稿殡数十年,伤败风化,宜限期使葬。”朝廷遂有诏著为令,[59]但并没有明确的时间期限。元祐六年(1091年)朝廷再次诏令:“有臣僚父母亡殁,无故十年不葬之人,即依条弹奏。”[60]明确以10年为限,实际上也很难落实。而在民间,有的因为无力埋葬,甚至将亲人的遗体投进水中。如:“凤州贫民不能葬者,弃尸水中。”[61]如此做法,显然不是信奉水葬,而是贫苦无奈之举。

官员的葬费至少是100贯。建隆四年(963年),秘书监、判光禄寺张铸去世,因家中清贫:“及卒,身无兼衣,家人鬻其服马、园圃,得钱十万以葬。”[62]宋初一位官员简陋的葬礼,也需要100贯。至道二年(996年),礼部侍郎贾黄中卒,宋太宗“以其素贫,别赐钱三十万,给葬事”。[63]皇帝赏赐的葬费为300贯。淳化初左谏议大夫刘蟠卒,皇帝“赐钱十万给其丧事”。[64]雷有邻死后,宋太宗赐其父亲雷德骧“钱十万,以给丧事”。[65]丧费大约都是100贯。咸平年间,彰信军节度副使周渭去世,“上闵其贫不克葬,赙钱十万”即100贯。[66]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朝廷诏襄州赐卢多逊之子卢察“钱三十万”即300贯,令葬其父母。[67]天禧四年(1020年),秘书丞致仕李行简去世后,他的妻子向朝廷上书称因家贫不能埋葬,于是有诏赐其家“钱十万”即100贯以营葬。[68]天圣末,知兴化军曹修古去世,“其故僚率吏民钱三十万,致之柩前曰:‘以供窆葬之用。’”[69]募集的葬费为300贯。胡旦在襄州死后,子孙非常贫困,无力营葬,只得寓柩于民间。皇祐末,经知襄州王田向朝廷求情,“得钱二十万以葬”。[70]官拨的葬费是200贯。嘉祐元年(1056年),知府州折继祖因为要改葬其父,请求预借月俸为经费,朝廷特赐钱500贯:“仍赐钱五十万……因以推恩也。”[71]这500贯钱,大概就是改葬的费用。宋神宗时,外戚向传范曾“以槖中赀千余万,葬族人在殡者六十四丧”,[72]平均每人的葬费约为160贯。元祐中,吏部侍郎蔡延庆卒,朝廷“赐钱三十万,官庀其葬”。[73]官葬的费用是300贯。元祐五年(1090年),朝廷赐故龙图阁直学士孙觉家钱500贯:“钱五百缗,令所属给葬事。”[74]官员以及其亲属的葬费,一般在100贯到500贯之间。宋理宗时,无门慧开禅师圆寂,“恭奉理宗皇帝圣旨降,赐钱三千贯宣葬于护国灵洞山”。[75]皇家支拨的高僧丧葬费为3000贯。

如果官员在任时死亡而且又有皇帝的旨意由本地、本部门安葬,费用更高:“诸臣僚身亡,得旨令所属量行应副葬事者,所须人、物计功、直,通不得过一千贯。曾任执政官以上者,不拘此令。”[76]凡是朝廷下令官方筹办葬事的费用标准,连同人工、物品,不得超过1000贯,但曾经担任过执政大臣的高官享有特权,不受限制,可以花费更多。

皇族的有关费用高的多。庆历元年(1041年),豫王赵昕暴卒,陪葬永定陵。知谏院孙沔言:“今一品仪仗尚用千余人,附葬诸丧,各备执事,车骑导从,仅万余众,往复劳挠,非五十万缗恐未能毕事。”[77]贵族、高官的葬礼,按一品的规格,需费50万贯。嘉祐八年(1063年),宋仁宗去世,朝廷按惯例“优赏诸军如乾兴故事,所费无虑一千一百万贯匹、两,在京费四百万……三司奏乞内藏库钱百五十万贯、 绢二百五十万疋,银五万两助山陵及赏赉。从之”。[78]照此数字,总费用大约为1000多万贯。绍兴二十年(1150年),宋高宗的乳母寿国育圣夫人王氏卒,追封福寿国夫人,赐帛2000匹、钱1万缗为葬费。[79]宋孝宗的李贤妃,淳熙十年(1183年)病故,“时李焘在经筵,尝谏省后宫费。帝曰:‘朕老矣,安有是?近葬李妃,用三万缗耳’。”[80]按他的口气,李贤妃的丧葬费3万贯,已经是很节俭了。贵族的葬费,约3万贯乃至50万贯。

民间百姓的差别同样很大。

普通百姓的丧葬费用一般为数十贯,多不过300贯。宋初,大名有书生因为家贫,未能埋葬父母,柳开问需要多少费用,回答说:“二十万可矣。”[81]求资200贯以埋葬其父母双亲,每人合100贯。宋仁宗皇祐二年(1050年),范仲淹为其在苏州的义庄制定的规矩中,留下了丧葬费用标准:

尊长丧事支10贯,葬事支15贯;

次长丧事支5贯,葬事支10贯;

卑幼19岁以下者,丧、葬共支7贯,15岁以下者3贯,10岁以下者2贯。[82]

成年人的丧葬费用在25贯至15贯之间,未成年人的丧葬费用在7贯至2贯之间。政和二年(1112年),王禹偁的后人王升之,曾“葬其亲,至破产。雅不喜孅啬,又体羸多疾,日事药饵,因积贫窭。”刚到京师得一官,还没有来得及到任就病死,遂归葬于郓州家乡,“索槖中,空无有,卖屋未即售,合凡赙赠,得钱九万五千,乃使斵石治穿,买椽席灰苇,诸下里物,事皆前为之期,如期而窆。”[83]因陋就简,费用为95贯。宣和年间,湘阴一富人临终遗嘱,要求今后子孙应接济族中穷人,其中涉及丧葬费用:“备丧者钱十千,及葬更给其半。”[84]丧葬费用共15贯。北宋后期,仁寿县君蔺氏在开封倾家财200贯:“倾其簏,为钱二十万”,埋葬了公、婆以及丈夫供备库副使木某,[85]共3人,人均66贯余。绍煕初,庆元府的义庄规定:“仕族亲丧之不能举者,给三十缗。”[86]丧葬费用是30贯。临安府城南设有太学义冢,嘉定元年(1208年)规定:“两学生员有不幸身故,家贫地远合葬义冢之人,本斋长谕保明申学录,备申本监,请官会贰拾千充结砌等费。”[87]所谓的“结砌等费”,当即丧葬费用,每人20贯会子。从有关法令中,也可看到政府的限制条文:“诸户绝有财产者,厢耆邻人即时申县籍记,当日委官躬亲抄估,量其葬送之费,即时给付,共不得过三百贯,财产及万贯以上,不得过五(十)[百]贯,责付近亲或应得财产者同为营办。”[88]对于没有后代继承家产的绝户人家,一般由官府在其财产中拨出300贯为丧葬费,家产超过万贯的富室为500贯。

在一些风俗过份重视丧事的地方,费用几乎能倾家荡产。如福建,就是典型:“闽俗重凶事,其奉浮屠,会宾客,以尽力丰侈为孝,往往至数百千人,至有亲亡不举哭,必破产办具,而后敢发丧者。有力者乘其急时,贱买其田宅,而贫者立券举债,终身困不能偿。”[89]相邻的广东,风俗也是如此:“粤人治丧,以丰侈为孝。而游手无赖,贪慕饮食,坌集其门,意不满,则怙众群噪不可奈。中人之家,鬻田宅破资,聚而后办。贫者遂不克葬,权厝佛寺,岁久破露狼藉。”[90]一次丧葬,能费尽家产,估计需数百贯。

高官贵族也可能因此而破产,那就是奉皇帝命令、由官方主持的敕葬:“敕葬,丧家无所预,一听于监护官,不复更计费,惟其所欲,至罄家资有不能办者。”因而有谚云:“敕葬破家。”[91]估计要上万贯。原本是种难得的高贵待遇,一经铺张浪费反而成了灾难。

最底层人民和落魄之人的丧葬费用,一般在数百文到7贯之间。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朝廷拨款掩埋汴河流尸,“每一尸,官给籧篨三片,钱一镮,置酒、纸、脯、膳,即令收瘗”。[92]钱1镮即100文,籧篨就是用苇和竹编的粗席,除了万人坑外,这大概属于最少的葬费了。宋仁宗后期,著名孝子、知永城县杜谊大发善心,“岁捐奉钱三十万,以收瘗汴渠之溺死者凡四十余”。[93]平均每位7贯左右。在人均费用方面,其个人的慈善事业超过了官府。元丰二年(1079年),四川汉州灾伤户绝之家有暴骸未葬者98人,朝廷指示:“人给钱二千收瘗。”[94]每人给铁钱2贯埋葬。元丰二年三月,朝廷又诏开封府界在佛教寺院寄放的无主棺柩,官方为之埋葬,“民愿得钱者,官出钱贷之,每丧毋过二千”。[95]仍以2贯为最低葬费(不包括棺材)。大观二年(1108年),朝廷在开封府赈济贫民,凡因家贫而不能埋葬死亡亲属者,“人给钱两贯,小儿一贯”。[96]每人给钱2贯,小儿1贯。同时,河北邢州发生水灾,朝廷诏令被淹死者由官方埋葬,每人5贯:“每人支钱五贯文,买衣衾、版木,择高阜去处安葬”;大观三年,河北冀州水灾,淹死者仍由官方埋葬,也是每人5贯:“人支钱五千,择高阜安葬。”[97]这两例之所以比前边所说的多出3贯,是因为讲究了不少:既要有死者的葬服,又要有棺木,还要选择地势高的墓地。庆元五年(1199年),广东建立惠济库,专门照管抚恤亡故官员的家属,其中规定:“在宅之人,亡殁支钱三贯。”[98]丧葬费是3贯。嘉定年间,台州漏泽园对于那些“有地而无力者,官量给其费:宗室、命士,大五千,小二千,余则大三千,小一千五百。”[99]除了墓地以外的葬费是:大人5贯到3贯,小儿2贯到1贯500文。嘉定年间,建康府创建的慈幼庄,是收养被遗弃婴幼儿的慈善机构,按其规定,所养育的小儿如果不幸死亡,支拨埋殡钱1贯。[100]

宋代张择端《清明上河图》中的纸马铺,门口招牌上书四字:王家纸马。

3.婚丧等随礼

婚丧是人生大事,亲戚朋友以及乡里街坊都会前往贺喜或吊唁,随上一份礼钱。熙宁年间的《吕氏乡约》,也称《蓝田乡约》,是陕西吕大钧等兄弟制定推行的乡里公约,其中规定:

凡遗物婚嫁及庆贺用币帛、羊酒、蜡烛、雉兔、果食之类,计所直多少,多不过三千至一二百。

丧葬:始丧则用衣服或衣段以为襚礼,以酒脯为奠礼,计直多不过三千,少至一二百。至葬则用钱帛为赙礼,用猪羊、酒、蜡烛为奠礼,计直多不过五千,少至三四百。

灾患如水火、盗贼、疾病、刑狱之类,助济者以钱帛、米谷、薪炭等物,计直多不过三千,少至二三百。[101]

根据关系的远近和自家的经济条件,婚嫁随礼物品价值最多不超过3贯,最少100文;丧事吊唁随礼物品价值3贯到100文,埋葬奠礼物品远比婚嫁、吊唁贵重,价值5贯到300文;慰问有灾难之家的物品价值3贯到200文。这反映了关中地区的一般情况。

以上考察,主要目的在于为有关研究提供经费方面的数据,以及揭示婚丧背后的金钱支柱。此外,我们还可以得出以下四点认识:其一,在重礼俗、厚葬观的支配下,宋代的婚丧嫁娶无论对哪种经济条件的人家来说,都是笔巨大的费用。其中尤以葬礼为代表,在不良习俗左右下,甚至有破产的危险。其二,不同阶层之间费用悬殊很大,正如其政治、经济地位的悬殊一样,决定费用和排场的是经济实力和社会需要。其三,这些爆发式的高消费,几乎能耗尽全部积蓄乃至卖掉部分家产,无疑削弱了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也无疑刺激了相关消费品市场的发展,调节着家庭积累与社会消费的关系。其四,政府和家族乃至亲朋,多有慈善设施和资金,用于帮助贫困者完成人生大事,体现了关心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实现社会和谐的努力。

注释

[1](明)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120,吕大防奏,第2册第1582页。

[2]《宋史》卷344《孙觉传》,第31册第10927页。

[3]范仲淹《范仲淹全集•范文正公集续补》卷2《义庄规矩》,第798页。龚明之《中吴纪闻》卷3《范文正公还乡》(第60页)、范成大《吴郡志》卷14《园亭》(第202页)载钱公辅撰《范文正公义田记》言:“嫁女者钱五十千,娶妇者二十千,再嫁者三十千,再娶者十五千”。与此有异。

[4]释惠洪《石门文字禅》卷22《先志碑记(代)》,第1116册第449页。

[5](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60之1。

[6](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兵》15之14。

[7]吕祖谦《东莱集•别集》卷1《宗法•婚嫁》,第1150册第176页。

[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37,元祐五年正月甲申注,第17册第10526页。

[9]谢采伯《密斋笔记》卷1,第18册第113页。

[10]宇文懋昭撰,崔文印校证《大金国志校证》卷35《官民婚聘财礼仪》,第501-502页。不详具体年代。《金史》卷9《章宗纪》1(第1册第216页)又载:明昌元年,“制民庶聘财为三等:上百贯,次五十贯,次二十贯。”与上不同,或许是不同年代所致。

[11]宋东侠《宋代厚嫁述论》,《兰州大学学报》2003年2期,做有论述。

[12]袁采《袁氏世范》卷中《事贵预谋后则时失》,第104页。

[13]蔡襄《蔡襄集》卷34《福州五戒文》,第618页。

[14]范仲淹《范仲淹全集•范文正公集续补》卷2《义庄规矩》,第798页。龚明之《中吴纪闻》卷3《范文正公还乡》(第60页)、范成大《吴郡志》卷14《园亭》载钱公辅撰《范文正公义田记》言:“嫁女者钱五十千,娶妇者二十千,再嫁者三十千,再娶者十五千”。与此有异。

[15]释惠洪《石门文字禅》卷22《先志碑记(代)》,第1116册第449页。

[16]方万里、罗浚《宝庆四明志》卷11《乡人义田》,第5册第5137页。

[17](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60之1。

[18]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39《诸军婚嫁》,第2册第1977页。

[19]洪迈《夷坚志•补志》卷3《余三乙》,第1574页。

[20]吕惠卿《宋故朝奉大夫……刘公墓志铭》,《全宋文》第79册第142页。

[21](明)陶宗仪编《说郛三种•说郛一百二十卷》卷47,赵葵《行营杂录》,第5册第2161-2162页。

[22]《宋史》卷344《孙觉传》,第31册第10927页。

[23]赵鼎《忠正德文集》卷10《家训笔录》,第1128册第766页。

[24]吕祖谦《东莱集•别集》卷1《宗法•婚嫁》,第176页。

[25]郑居中等《政和五礼新仪•卷首》,第647册第6页。

[26]洪迈《夷坚志•支癸志》卷4《郑百三妻》,第1248页。

[27]《宋史》卷313《富弼传》,第29册第10252页。

[28]马端临《文献通考》卷24《国用考》2,第232页。

[29]《宋史》卷456《侯可传》,第29册第13406页。

[30]李光《庄简集》卷4《某近复得女补之有诗次韵为谢》注,第1128册第459页。

[31]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17,绍兴七年十二月庚申,第1889页。

[32]程俱《北山集》卷31《承议郎信安江君墓志铭》,第1130册第305页。

[33]朱彧《萍洲可谈》卷1,第127页。

[34]洪迈《夷坚志•甲志》卷7《黄左之》,第767页。

[35]晁补之《鸡肋集》卷62《朝散郎充集贤殿修撰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杜公行状》,第11页。

[3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72,元祐七年四月戊午,第19册第11264页。

[37]朱彧《萍洲可谈》卷1,第113页。

[38]何薳《春渚纪闻》卷2《瓦缶冰花》,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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