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人生活水平及宋钱币值,是研究宋代社会经济的基础之一。有了这样一个认识和坐标,在从事其他经济史研究涉及资金、费用等问题时,就有了比较的基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与否,也会有直接具体的判断。对于这个问题,学界已有关注,[1]这里在研究宋代物价基础上,具体从钱数角度对此再做探讨,考察主要用金钱衡量的宋人生活水平。
注释
[1]〔日〕斯波义信《南宋米市场分析》(《宋史研究集》台北国立编译馆1969版)、《宋元代粮食消费与生产水准之探讨》(《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选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从粮食角度探讨了有关问题。何忠礼《苏轼在黄州的日用钱问题及其他》(《浙江大学学报》1989年4期),从个案出发研究了具体的日常消费。谷更有《宋代乡村户之生活水平析议》(《经济史论丛(1)》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研究了乡村的有关情况。彭信威《中国货币史》和汪圣铎《两宋货币史》,从购买力的角度对宋代币值在动态方面作有论述。
一、下层百姓每天的收入
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就是一个朝代的基本生活水平。他们一般每天有多少收入呢?
北宋后期,张耒提到洛阳西部山区山民的生活状况时,写诗道:“山民为生最易足,一身生计资山木。负薪入市得百钱,归守妻儿蒸斗粟。”[1]大概是一天收入100文左右。四川嘉州渔民黄甲,自祖父以来,世代以捕鱼为业。南宋前期,“家于江上,每日与其妻子棹小舟,往来数里间,网罟所得,仅足以给食”。“极不过日得百钱。”[2]每天一般不超过100文(铁钱)。南宋中期,三峡地区的长江渔民中,“老父家住逢家洲,无田可种渔为舟。春和夏炎网头坐,茫茫不觉秋冬过。卖鱼日不满百钱,妻儿三口穷相煎。朝飧已了夕不饱,空手归去芦湾眠”。[3]每天的收入,最多也不过100文,全家尚吃不上饱饭。北宋中期的吕南公记载:“淮西达佣,传者逸其名氏。佣不习书,未尝知仁义礼乐之说,翳茨为居,与物无竞,力能以所工,日致百钱,以给炊烹。或时得羡于常,则尽推赢易酒肉以归。”[4]淮西这位以打零工养家的佣者,靠出卖劳动力,每天平均约可得钱100文,有时挣钱多于日常,便将多出的部分打酒买肉,与妻儿宴饮欢歌,十分潇洒。洪迈载,都昌县农妇吴氏丧夫无子,独自养活“老且病目”的婆婆,“为乡邻纺缉、漧濯、缝补、炊爨、扫除之役,日获数十百钱,悉以付姑”。[5]一位勤劳的青年妇女在乡间打零工,每天可以挣钱数十文,多不过100文,以此来养活婆婆和自己。以上足见,100文及数十文是乡村下层百姓普遍的每天收入。不过一家一般不会只有一个人有工作挣钱的能力,所以一般会高于100文。
《渔乐图》(宋代佚名)。
北宋时,沧州有妇人“幼年母病卧床,家无父兄,日卖果于市,得赢钱数十以养母”。[6]在城镇卖水果的利润收入是每天数十文。庆元初,江东饶州市民鲁四公,开了一家小食品店,“煮猪、羊血为羹售人,以养妻子。日所得不能过二百钱,然安贫守分”。[7]日均收入200文以下。南宋时,“吴中甲乙两细民同以鬻鳝为业,日赢三百钱”。[8]吴中即平江府有专门靠卖活黄鳝为生者,每天可得300文,但过的仍是贫穷的生活。这是南宋时期城市的情况,每天收入最多不过300文,因为城市消费水平较高,所以与前者一样,都只能维持贫困的生活水平。史实表明,在城市开店铺者,不一定就不是穷人。我们还见到以下两例,可以进一步证明:元祐末,安丰县娼女曹三香得了“恶疾”,“拯疗不痊,贫甚,为客邸以自给。”[9]一位“贫甚”的病妇,开了家旅店以自给。淳熙年间,福州城西居民游氏,“家素贫,仅能启小茶肆,食常不足,夫妻每相与愁叹”。[10]这家小茶馆收入很少,养活不了一家人。
李昭玘曾指出:“贩妇贩夫,陆拾枣栗,水捉螺蠯,足皲指秃,暴露风雨,罄其力,不过一钧之举;计其价,仅足一日之食。”[11]他的论断可以概括以上论述:一般而言,下层百姓每天辛勤劳动的收入,仅够一天的生活费用。淳熙年间,临海县令彭仲刚在谕俗文中也指出:“农工商贩之家,朝得百金,暮必尽用,博奕饮酒,以快一时,一有不继,立见饥冻。”[12]一般也是每天收入100文。
注释
[1]张耒《张耒集》卷13《感春六首》,第230页。
[2]洪迈《夷坚志•支戊志》卷9《嘉州江中镜》,第1124页。
[3]袁说友《东塘集》卷2《舟人强以二锾多取渔人之鱼余增百钱与之作渔父行》,第1154册第159页。
[4]吕南公《灌园集》卷18《达佣述》,第1123册第167页。
[5]洪迈《夷坚志•补志》卷1《都昌吴孝妇》,第1555页。
[6]郭彖《睽车志》卷2,第1047册第236页。
[7]洪迈《夷坚志•支癸志》卷8《鲁四公》,第1283页。
[8]洪迈《夷坚志•丁志》卷16《吴民放鳝》,第670页。
[9]洪迈《夷坚志•补志》卷13《曹三香》,第1665页。
[10]洪迈《夷坚志•支癸志》卷8《游伯虎》,第1278页。
[11]李昭玘《乐静集》卷11《代四兄求荐举书》,第1122册第312页。
[12]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37,彭仲刚《崇俭素》,第7册第7579页。
二、居民每天生活费用
那么,一个人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费用是多少呢?
吃饭是生存的基本前提和基本消费。宋人与现代人不同,每天仅早晚两餐,官员士人概不例外。如政和六年(1116年),曾贵为宰相的张商英在荆南写给友人的一封信中提到:“老夫行年七十有四,日阅佛书四五卷,早晩食米一升,面五两,肉八两,鱼酒佐之,以此为常”。[1]庆元年间的饶州寓士许某,“家四壁空空,二膳不足”。[2]饶节、喻良能等人均曾提到:“百年七万二千饭”,[3]都是按一日两餐计算的,说明是普遍的饮食习惯。
再具体到一天的粮食消费量,史料中有不同的记载。
有一天1升的。宋太宗时王禹偁言:“假使天下有万僧,日食米一升,岁用绢一匹,是至俭也”。[4]富贵以后的范仲淹,在老家苏州创办义庄,以赡养族中的穷人,日常标准是:“人日食米一升,岁衣丝一匹。”[5]南宋后期的婺州人王柏说道:“某虽无用于世,七十六年,吃了二百七八十石米,可谓古今之幸民。”[6]平均每天1升左右。宋末方回说,东南地区的佃户“五口之家,人日食一升,一年食十八石”。[7]如王禹偁所言,这都是“至俭”的穷人标准,未必能吃饱。
有一天1升多的。绍熙年间,朱熹在潭州岳麓书院时,“议别置额外学生十员,以处四方游学之士,依州学则例,日破米一升四合,钱六十文”。[8]学生的标准是每天米1升4合。南宋末方回指出:“近世东南……人家常食百合斗,一餐人五合可也,多止两餐,日午别有点心。”[9]一顿吃5合,一天两顿即1升,加上中午的点心,就是1升多了。
有一天2升的。春天调发挖河的民夫即“春夫”,历来“不给口食,古之制也。”宋太祖“恻其劳苦,特令一夫日给米二升,天下诸处役夫亦如之,迄今遂为永式”。[10]一天2升是民夫的口粮。大中祥符年间,范仲淹在南京求学时,生活清苦:“日惟煮粟米二升,作粥一器,经宿遂凝,以刀为四块,早晩取二块,断虀十数茎,醋汁半盂,入少盐,暖而啖之。如此者三年。”[11]这是每天食小米2升的实例。北宋后期,李復有诗云:“人负六斗兼蓑笠,米供两兵更自食。高卑日概给二升,六斗才可供十日。”[12]这是随军运粮民夫的定量。两宋之际,南剑州顺昌县石溪村民李甲,40岁了还未娶妻,食宿于弟妇家。日常靠伐木烧炭出卖为生,“得钱则日籴二升米以自给,有余则贮留,以为雨雪不可出之用,此外未尝妄费。”[13]这是自我定量。两宋之际的庄绰说:“健啖者一饭不过于二升”,[14]是为大肚汉的饭量。南宋后期的严州人方逢辰有诗云:“清溪眇如斗大邑,万山壁立土硗瘠。……父母夫妻子妇孙,一奴一婢成九口。一口日啖米二升,茗醝酰酱菜与薪。共来日费二三斗,尚有输官七八分。”[15]这户有雇工两人的人家,应属于小康水平,每人平均日食2升。吕颐浩也感叹道:“良田万顷,日食二升”。[16]淳熙三年(1176年),有日本商船被大风吹到明州,“众皆不得食,行乞至临安府者复百余人。诏人日给钱五十文、米二升,俟其国舟至日遣归。”[17]日食2升是朝廷抚恤外国难民的标准。南宋中期的赵汝愚说:“吾曹盛壮时,日食二升米饭,几不满欲。”[18]青壮年男子,2升米还嫌吃不饱。法令规定:“流囚居作者,决讫日给每人米二升。”[19]囚粮标准也是每天2升。
《峨眉雪图》(明代谢时臣绘)局部。描绘的是民伕运粮的情景。
有一天2.5升的。绍兴初,在福建镇压范汝为造反的官兵,每人“日费米二升五合,钱一百。”[20]绍兴末,官方计划从利州路向大散关边防“运五万人三月粮,人日食二升半,计运米十一万三千五百斛”。[21]也是前线战士的口粮标准。宋孝宗时袁说友指出:“且今士卒日给,虽等杀不同,大率不过二升半米,与百金而已,此固从昔定数。”[22]士兵的口粮平均也是2.5升。士兵、体力劳动者或者壮汉,一般日食2升半。
有一天3升的。宋仁宗时,知苏州范仲淹言:“如丰穰之岁,春役万人,人食三升,一月而罢,用米九千石耳。”[23]供应民夫的口粮是每天3升。熙宁五年(1072年),朝廷为前往五台山参拜的日本僧人成寻等8人提供路途盘缠,规定得非常具体:每天“每人各来(米)三胜(升),面壹斤叁两贰分,油壹两玖钱捌分,盐壹两贰分,醋叁合,炭壹斤壹拾贰两,柴漆斤。”[24]是为朝廷招待外国僧人的标准。元丰七年(1084年)前,“保甲遇旬上,每人日支口食米三升、盐菜钱一十文”。[25]值勤的保甲每天口粮3升,外加10文菜钱。这些显然是足够吃饱的标准。
对于低消费的广大人民群众而言,综合男女老幼,平均标准应以1.5升为宜。但仅有粮食是不行的,还必须煮成饭,还需要柴、菜、调料等生活必需品。宋末的两浙人方逢辰,在首诗中有笔账目:“父母夫妻子妇孙,一奴一婢成九口。一口日啖米二升,茗醝酰酱菜与薪。共来日费二三斗,尚有输官七八分。”[26]照此计算,9口之家的日常消费,总共为2至3斗粮食,权且约以2.5斗计,那么除了1.8斗的口粮外,其余7升粮食的价钱为“茗醝酰酱菜与薪”,即副食与燃料的价钱,人均0.77升即7合7勺。也就是口粮的38.8%。由于粮价因地而异、因时不同,要综合考察基本生活费用,必须和钱一起综合衡量,或以钱为综合衡量单位。
官方的救济标准,可以视为生活费用的底线。熙宁二年(1069年)十一月,开封因大雪苦寒,不少贫穷市民被冻死,朝廷下诏救济:“令籍贫民不能自存者,日给钱二十。”[27]元祐二年(1087年)范祖禹在开封时指出:“饥穷之人,日得十钱之资,升合之米,则不死矣。”[28]熙宁二年的每天20文中,包括购买食品费用,元祐二年的10文,则是除了食品之外的其他必需费用。也即在当时的开封,维持生命的最低费用是每天20文。宣和二年(1120年),诏书要求安置贫民的居养院中,官方为居养人每天供应粳米或粟米1升和“钱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五文省,小儿减半”。[29]还有钱10文省,冬季十一月至正月每月外加柴炭钱5文省,小孩减半。南方地区差别不大。宋徽宗时,杨时载两浙杭州的居养院,官方对居养人的供应标准是:“人给米二升,钱二十。”[30]每人每天给米2升,钱20文。
南宋绍兴十三年(1143年),朝廷规定,对那些无人供饭的囚犯,由官方拨钱供应:“临安日支钱二十文,外路十五文。”[31]在临安府者每天支钱20文,外地者每天15文。临安府物价高,20文可以保证其饿不死,而在外地,15文就够了。绍兴三十二年,洪适言:“沿边已招纳降胡,若使之饥寒失所,则必怨望。如萧鹧巴一家余二十口,券钱最多,日不过千六百金,尚不给用,则其余可知。”[32]招待投降的金国大将一家,官方每天的拨款是1贯600文,若以22人计,则人均72文,对于大将家庭来说,确实不够用。宋孝宗时,陈造与人讨论淮南救灾问题时,建议兴修水利,以工代赈:“一夫日与米五升,钱百五十。人食二升,用钱五十,其余劣可饱二三口,彼何患不乐从。一家二人从役,则六七口免涂殍矣。某亲见熟乡之募人垾田,食之而日与百钱,民奔趋之。”[33]一位青壮男子,每天的基本消费是米2升、钱50文。南宋中后期,随着物价的上涨,生活费用提高。如宋宁宗时,湖州按朝廷指令每天造甲二副,“所用工匠,并是追逮,则非应募。其人在甲局,每日等差支钱,日二百,下至一百五十文,固不敢减克。然只能养其一身,而不能养其一家”。[34]每天工资150文至200文,只可以供个人食用而不能养家。宋宁宗时朝廷赈灾:“朝旨人日给米二升,钱二十。”[35]人均基本消费是米2升,钱20文。建康府于宝祐四年(1256年)所创建的安乐庐,是安置旅行中的军民客商的官办医疗救助机构,除了医药费外,“每病人一名,日支白米一升,柴炭钱三百”。[36]官方再每人每天支付白米1升,柴炭钱300文(会子?),是为病人的优恤标准。宝祐六年(1258年)建康府创建的实济局,是收养流浪者的救助机构,每名月支米6斗(日均2升),盐菜钱15贯,柴钱5贯(均为17界会子)。[37]按宝祐六年的17界会子1贯只值铜钱56文足,[38]则其盐菜钱日均28文,柴钱日均9.3文,共约30文。
现在我们大致可以明了:北宋至南宋前期,维持一个人生命的最低生活费用,折合成铜钱大约是20文左右。另有一例可以佐证:绍兴末,有官员任满后到临安求官待调,“累岁无成。孥累猥众,素不解生理,囊槖为之一空,告命亦典质。妻子衣不蔽体,每日求丐得百钱,仅能菜粥度日……得钱籴米而无菜资,但就食店拾所弃败叶,又无以盛贮,惟纳诸袖中”。[39]靠乞讨度生,全家每天最少需要100文才能解决口粮,吃菜则要另外拣拾。史料中说他“孥累猥众”,若以8人计,人均12.5文。宋仁宗天圣年间,孙复到南京应天府向范仲淹求助说:“老母无以养,若日得百钱,则甘旨足矣。”[40]每天100文养活2人,人均50文,显然是比较优裕的。
宋人家庭每天的日常费用,就普通百姓而言,大体上低于所收入的100文。节俭的士大夫,也是这种水平。宋真宗朝,吕夷简刚出仕为幕职官时,月俸5贯800文,“公乃约家人,日用不过百金。有余,置竹桶盛之。一千以供太夫人,一千以畀内子,八百以备伏腊。竹桶之积,具饭以待同僚。上下欣然,无不足之色”。[41]他的5贯800文省月俸是如此分配的:1贯供其母亲,1贯供其妻子,800文供过节,余下的3贯供全家日常经费,平均每天100文省即77文足。宋真宗朝,李若谷担任长社县令时也是节俭如此:“日悬百钱于壁,用尽即止”;南宋张九成、郑刚中二家,每日的消费更少,都是数十文。如张九成所说:“余平生贫困,处之亦自有法:每日用度不过数十钱,亦自足,至今不易也。”[42]元丰中,苏轼谪居黄州时,“廪入既绝,人口不少,私甚忧之。但痛自节俭”,每月初取钱4贯500文,分成30份挂到屋梁上,每天早晨用画叉摘取一份使用,则其“日用不得过百五十”。剩余者专门藏在大竹筒中以招待来客。[43]每天限用150文。何忠礼先生对此有独到见解,认为所谓的“日用不得过百五十”,仅仅是供苏轼个人所花的零用钱,而不可能是全家的基本生活费用。[44]此说不无见地,至少这个问题提的有价值。我认为,就前文种种情况以及吕夷简、李若谷、张九成、郑刚中等4人的范例看,这150文作为全家的日常食用标准虽然能够成立,但像这样的官宦家庭,不可能每天买粮度日,苏轼的家庭日用,应是除了粮食之外的日常花销。[45]
不过应明确,这仅是以吃饭为主的日常费用,一家一天花费100文左右是可以的,全年的费用则不能照此相加得出。因为必须有积蓄以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服装的更新、住房的折旧、年节应酬、生老病死、婚嫁等,都是必不可少的费用。以仅次于吃饭的穿衣而论,平均每人每年最少要消费1匹纺织品。如王禹偁所言:“假使天下有万僧,日食米一升,岁用绢一匹,是至俭也”。[46]范仲淹在苏州创办义庄以赡养族中穷人,日常标准也是“冬衣每口一匹,十岁以下,五岁以上各半匹”。[47]在有的史籍中,简化为“岁衣缣一匹。”[48]经济专家张方平说:“中人之食,通其薪樵盐菜之用,月糜谷一斛……人衣布帛二端。”[49]则是一般每人每年平均2匹。元初磁州人胡祇遹《匹夫岁费》载:“父母妻子身,计家五口人,日食米一升,是周岁食粟三十余石,布帛各人岁二端,计十端,絮二斤,计十斤。”[50]也值得参考。一般而言,每人每年正常消费是2匹。黄庭坚则言:“人生岁衣十匹,日饭两杯,而终岁薾然疲役,此何理邪?”[51]岁衣10匹,显然是官僚富人的标准了。庆元年间,湖州人、中级官员倪思言:“人之一身,每日所食,不过米一升,终年所衣,不过一两匹,若酒食杂费,岁计不过百千,此切身诚不可阙。”[52]按他计算,全年所有的花销约每人每天平均274文。当然,一般老百姓不会有这么多,当在100文左右。
接着了解一般人家的日常生活水平。宋代实行募兵制,士兵靠军饷养家。宋仁宗时,张方平指出:“略计中等禁军一卒,岁给约五十千。”[53]中等禁军家庭每年50贯,平均每天130余文,这是个能解决温饱的钱数。到了南宋,随着物价上涨,士兵的收入增加了4倍。以乾道年间为例:“合钱粮衣赐,约二百缗可养一兵。”[54]这也意味着物价上涨了4倍。北宋中期司马光言:“十口之家,岁收百石,足供口食;月掠房钱十五贯,足供日用。”[55]所言是中等人家的情况,每人日均粮食2.7升,钱50文。同时,如果在开封“日得一缗”即1贯,那么就可以“数口之家,寒衣绵,暑衣葛,丽日食膏鲜”。[56]以5口人计,人均200文;以7人计,人均142文,显然是比较富裕的生活。咸平三年(1000年),御前忠佐马步军都军头呼延赞说:“臣月奉百千,所用不及半”。[57]其家每月花费约为40余贯,平均每天1贯余。宋徽宗政和八年(1118年)以后,朱翌开始担任州县官时,“月俸钱万二千,米石五斗,麦如米之数,十口之家取足。已而官朝廷,禄十倍之。然日食肉犹一脔,衣常百结,退视其室,其空如故。南来已老,内外食者四十人,婚姻、宾客、伏腊不论,论其常,一岁钱千二百缗,米百八十斛。拱手端坐,炊烟屡绝。”[58]宋徽宗后期,朱翌家人日均40文,米1升,“十口之家取足”,可以说是衣食无忧。到了绍兴初,人口增加到40口,仅日常消费,就是人均钱82文,人均米1.2升。但由于物价上涨,经常吃不上饭。绍兴七年(1137年)仇悆在明州担任长官时,问一幕官:“公家日用多少?”回答说:“十口之家,日用一(一作二)千”。仇悆又问道:“何用许多钱?”答道:“早具少肉,晚菜羮。”仇悆吃惊地说道:“某为太守,居常不敢食肉,只是吃菜。公为小官,乃敢食肉?定非廉士!”[59]所谓“贪官”嫌疑人的家用,人均100文或200文,主要标志是每天吃上一顿肉。其实,以仇悆的收入并非吃不起肉,只是生性节俭而已。
仇英临萧照《中兴瑞应图卷》中的南宋官员。
再看赵宋宗室和皇室的生活费用。绍兴元年(1131年),南外、西外的宗子女妇共525人,“南外三百四十九人,岁费钱六万缗;西外一百七十六人,岁费约三万缗”。[60]每年供养费用为9万贯,平均每人每月14贯余,每人每天470余文,相当优裕。建炎年间,皇太后孟氏“性俭约,有司日供,千缗而止”。[61]每天1000贯的消费,对一位皇太后来说,还算是节俭的。
注释
[1]洪迈《容斋随笔•四笔》卷2《张天觉小简》,第647页。
[2]洪迈《夷坚志•支癸志》卷10《安国寺观音》,第1300页。
[3]饶节《倚松诗集》卷1《为卿昙辅作一枝庵诗》,第1117册第220页;喻良能《香山集》卷15《磨勘转朝请郎》,第1151册第739页。
[4]《宋史》卷293《王禹偁传》,第28册第9797页。
[5]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4《忠孝》,第36页。参见范成大《吴郡志》卷14《园亭》载钱公辅撰《范文正公义田记》,第202页。
[6]王柏《鲁斋集》卷17《回陈樵翁》,第1186册第255页。
[7]方回《续古今考》卷18《附论班固计井田百亩岁入岁出》,第853册第368页。
[8]朱熹《朱熹集》卷100《潭州委教授措置岳麓书院牒》,第5111页。
[9]方回《续古今考》卷18《附论班固计井田百亩岁入岁出》,第853册第367页。
[10]王曾《王文正笔录》,第4册第130页。
[11]彭乘《墨客挥犀》卷3《范文正公道旧日修学时事》,第305页。
[12]李復《潏水集》卷11《兵馈行》,第1121册第110页。
[13]洪迈《夷坚志•支戊志》卷1《石溪李仙》,第1052页。
[14]庄绰《鸡肋编》卷中,第81页。
[15]方逢辰《蛟峰文集》卷6《田父吟》,第1187册第555页。
[16]吕颐浩《忠穆集》卷6《与雪峰清了书》,第1131册第316页。
[17]《宋史》卷491《日本国传》,第40册第14137页。
[18]马端临《文献通考》卷223《经籍考》50《食治通说一卷•赵丞相序略》,第1798页。
[19]谢深甫编《庆元条法事类》卷75《编配流役》,第785页。
[20]廖刚《高峰文集》卷1《投富枢密札子》,第1142册第319页。
[21]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92,绍兴三十一年九月庚寅,第3221页。
[22]袁说友《东塘集》卷9《宽恤士卒疏》,第1154册第255页。
[23]范仲淹《范仲淹全集•范文正公文集》卷11《上吕相公并呈中丞谘目》(知苏州时),第265页。
[24]〔日〕成寻《参天台五台山记》第5,第143页。
[2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43,元丰七年二月辛未,第14册第8235-8236页。
[26]方逢辰《蛟峰文集》卷6《田父吟》,第1187册第555页。
[27]司马光著、李裕民校注《司马光日记校注》卷1,熙宁二年闰十一月丁巳,第36页。
[28](明)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245,范祖禹奏,第4册第3219页。
[29]《宋史》卷178《食货志》上6,第13册第4340页;(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136。
[30]杨时《龟山集》卷12《余杭所闻》,第1125册第228页。
[31]《宋史》卷200《刑法志》2,第15册第4993页。
[32]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99,绍兴三十二年五月丁巳,第3374页;洪适《盘洲文集》附录《宋尚书右仆射观文殿学士正议大夫赠特进洪公行状》,第6页。
[33]陈造《江湖长翁集》卷24《与奉使袁大著论救荒书》,第1166册第304页。
[34]王炎《双溪类稿》卷23《申宰执乞权住造甲》,第1155册第690页。
[35]袁燮《絜斋集》卷14《秘阁修撰黄公行状》,第1157册第194页。
[36]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23《庐院》,第2册第1703-1704页。
[37]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23《庐院》,第2册第1706页。
[38]梅应发、刘锡《开庆四明续志》卷7《楼店务地》,第6册第6004页。
[39]洪迈《夷坚志•丁志》卷6《奢侈报》,第583页。
[40]魏泰《东轩笔录》卷14,第159页。
[41]苏颂《苏魏公文集》附苏象先《丞相魏公谭训》卷10,第1176页。
[42]罗大经《鹤林玉露》乙编卷5《俭约》,第208页。
[43]苏轼《苏轼文集》卷52《答秦太虚书》,第1536页。
[44]何忠礼《苏轼在黄州的日用钱问题及其他》,《浙江大学学报》1989年4期。
[45]苏轼《仇池笔记》卷上《二红饭》(第11页):“今年东坡收大麦二十余石,卖之价甚贱,而粳米适尽。故日夜课奴婢舂以为饭。”可以证明其家不是每天买粮。他也并非没有存钱,在黄州时,苏轼的一封书信中提到:“尚有二百千省,若须使,乞示谕,求便附去。”(《苏轼文集》卷55《与杨元素十七首(以下具黄州)》9,第1653页)之所以低标准限制日常费用,既是节俭,也是被贬斥时的一种姿态。
[46]《宋史》卷293《王禹偁传》,第28册第9797页。
[47]范仲淹《范仲淹全集•范文正公集续补》卷2《义庄规矩》,第797页。
[48]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4《忠孝》,第36页。参见范成大《吴郡志》卷14《园亭》载钱公辅撰《范文正公义田记》,第202页。龚明之《中吴纪闻》卷3《范文正公还乡》(第60页)作“岁衣人二缣”。
[49]张方平《张方平集》卷15《食货论•原蠧中篇》,第186页。
[50](元)胡祇遹《紫山大全集》卷23《匹夫岁费》,第1196册第429页。
[51]黄庭坚《黄庭坚全集•正集》卷25《书赠俞清老》,第653页。
[52](明)陶宗仪《说郛三种•说郛一百二十卷》卷75上,倪思《经 堂杂志•人生享用》,第6册第3481页。
[53]张方平《张方平集》卷24《论国计事》,第353页。
[54]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8《乾道内外大军数》,第405页。
[55]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53《申明役法札子》,第9页。
[56]刘斧《青琐高议》前集卷5《任愿》,第45页。
[57]《宋史》卷279《呼延赞传》,第27册第9489页。
[58](元)袁桷《延祐四明志》卷4《朱翌》,第6册第6198页。
[59]罗大经《鹤林玉露》乙编卷5《俭约》,第208页。按《宋史》卷399《仇悆传》(第35册第12128页),作“十口之家,日用二千”。
[60]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47,绍兴元年九月壬子注,第847页。
[61]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25,建炎三年七月乙巳,第516页;《宋史》卷243《孟皇后传》,第25册第8637页。
三、家庭财产数量
中等人户的家产,可以衡量一个社会的生活水平。宋哲宗时,岑象求言:“十六七万缗,中人(千)[十]家之产也。”[1]每家平均约1600余贯。北宋后期的江西人谢逸写道:“万缗,中人十家之产也”,[2]每家平均约1000贯。南宋初,程俱说:“且三千缗,在今日亦中人之产也。”[3]3000贯大概是当时一户中等人家的标准。南宋中期,常州有地“为畮千八百有奇,何啻中民十家之产”。[4]大约当地中等人户的田产是180亩左右。南宋时,信州有朱秀才家,“旧颇赡足,十余年来浸浸衰落”。后在灵山发现一块水精(晶),“光辉射人,就视之,真宝石也,高阔如大瓮……已而市侩皆传闻,相率来观,共酬价六千贯,朱犹未许。临安内苑匠闻之,请于院珰,求假至信,视已立价,复增三千贯。朱付之,赖以小康”。[5]即以9000贯的价格卖给了朝廷内苑,其家由此成为小康人家。其家原有财产当不下1000贯,加上卖宝石所得的9000贯为10000贯,就是当地小康也即中户的标准。由此可见,北宋时的中户财产一般约为1000贯,南宋由于物价因素和经济发展等因素,中户财产一般为3000至10000贯。
在此,不妨与西汉做一比较:汉文帝曾打算建造露台,“召匠计之,直百金,上曰:‘百金,中人十家之产也。’”[6]汉制黄金一金就是一斤,“黄金重一斤,直钱万”。[7]则是汉代中等人户的家产只合100贯,而宋人超出汉人10倍以上。宋孝宗时的吴箕,就看到了这个差异,指出:《史记•货殖列传》中,“所载富者,固曰甚盛,然求之近代,似不足道。樊嘉以五千万为天下高赀,五千万钱在今日言之,才五万贯尔。中人之家,钱以五万缗计之者多甚,何足传之于史!盖汉时兼并之风,犹未至甚,民之富者特止于是。自唐以来,财产蓄于私室,而贫民无立锥,宜乎货殖之多于古也”。[8]这里说的中人恐怕不能理解为中等人户,而是民间普通富户;也不能理解为中户的财产普遍为5万贯。其真实意义是与汉代相比,宋代富户的分量、数量普遍增加。同时要指出的是:穷人也更穷了,是兼并造成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叶梦得也曾经指出:“《汉书•王嘉传》:元帝时,都内钱四十万万,水衡钱一十五万万,少府钱十八万万。言其多也。以今计之,才八百三十万贯耳,不足以当榷货务盛时一岁之入。盖汉时钱极重而币轻,谷价甚贱,时至斛五钱,故嘉言是时外戚赀千万者少。正使有千万,亦是今一万贯,中下户皆有之。汉律,丞相、大司马、大将军月俸六万,乃今六十贯。”[9]对此,我有三点看法:
其一,汉代钱少而贵重,宋代钱多而轻贱,不能简单做绝对数字的对比。但也不能一概而论,汉代每石粮食5文钱固然低贱,其他商品未必如此。就土地价格而言,与宋代即有相近之处。汉代人多言关中良田亩值一金,南宋人王楙对此考证道:“按汉金一斤为钱十千,是知汉田每亩十千,与今大率相似。”[10]透露出宋宁宗时的苏州地价与汉代相同,每亩10贯。嘉定年间,赵与时曾说道:“贡禹被征,卖田百亩,以供车马。以今江、淛田贾会之,不减二三千缗。车马之费,当不至是。则当时田贾,亦非今比。”[11]也就是说,西汉元帝时的山东地价没有宋代的贵,但买车购马等费用却比宋代还贵。
其二,所言“今一万贯,中下户皆有之”,显系夸张之言,既不会是下户的家产数量,也不会是中户的现金存量。如前文所言,当为中等人户的家产数量。宋祁曾指出:“豪猾兼并之家,居物逐利,多蓄缗钱,至三五十万以上,少者不减三五万,滞泉货使不流通,美食高枕。”[12]富室家庭的现金存量一般在500贯到30贯之间。
其三,宋代货币流通量远多于汉代,有钱的富裕人家也大大多于汉代,社会经济和生活的整体水平大大高于汉代。汉代有1000万钱即1万贯的人家已是骇人听闻了,在宋代确实不值一提。在此再举一实例:研究宋史的人,有谁知道海州怀仁县杨六秀才或其寡妻刘氏呢?但其家是地地道道的巨富:“其家积钱数十屋,殆不可以百巨万计。”宣和年间,由于收复幽州之役,官府向民间搜刮军费,刘氏提出愿代本州下户输纳:“请于县官,愿以私钱一百万缗献纳,以免下户之输。盖空其积钱之屋十余间,而后能充其数。一郡数县之官吏得逭于简书,而其编户民得免于流亡溘死。”[13]仅现钱一次就捐出100万贯,还只是“数十屋”中的“十余间”,以三分之一计,其家储备现钱约300万贯,家产约上千万贯,类似于现代的亿万富翁。尽管如此,其家在当时并不知名。普通百姓的生活水平也有所提高,如司马光所说:“近岁风俗,尤为侈靡,走卒类士服,农夫蹑丝履。”[14]固然夸张了许多,但也可从中看到平民生活的某些情形。
具体到各地,则不尽相同,且有很大的差异。
京师开封无疑是最富庶的地方,富民众多。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王旦言:“国家承平岁久,兼并之民,徭役不及,坐取厚利。京城资产,百万者至多,十万而上,比比皆是。”[15]家产100万贯者很多,10万贯者比比皆是,像中等人户一样普遍,这是京师特殊地点决定的。开封小康人家的财产是多少呢?宋徽宗时,有位大盐商因盐法突变而受惊,吐出舌头后不能收缩,“经旬食不下咽,尫羸日甚”。其家人揭牓于市,声称有能治疗者以1万贯为酬谢:“有治之者,当以千万为谢”。有位叫王况的医生应招前来,一针而愈,其家遂如约支付,“又为之延誉,自是翕然名动京师。既小康,始得尽心《肘后》之书,卒有闻于世”。[16]看来,“小康”——中等人家的财产至少是1万贯,与南宋时信州的小康标准相同。
西北沿边的少数民族贵族比较富裕。王安石对宋神宗言:“今蕃户富者,往往有三二十万缗钱。”[17]家产20万到30万贯。
淳熙时,在江东路建康府句容县:“有房廊及开解库店业之家,富者家计不过五七千缗而止,营运本钱不过三二千缗而止。”[18]城市房产主的产业多则7000贯,流动资金在3000贯以下。
北宋中期偏远的辽州,是河东路最小的州郡,将城镇包括客户在内的居民划分为10等,其中“第七等一户高荣,家业共直十四贯文省,其人卖松明为活。第五等一户韩嗣,家业二十七贯文。第八等一户韩秘,家业九贯文。第四等一户,开饼店为活,日掠房钱六文”。[19]倘若以第5等为中户的话,家产为27贯,可以视作河东路坊郭中户最低财产额。北宋后期岳州的渔民普遍贫穷:“华容地皆面湖,夏秋霖潦,秋水时至建宁,南堤决即被水患。中民之产,不过五十缗。多以舟为居处,随水上下,渔舟为业者,十之四五,所至为市,谓之潭户,其常产即湖地也。”[20]岳州洞庭湖里中等渔民的家产仅50贯。河北的情况比较接近。元祐元年(1086年),监察御史王岩叟报告说:“昨所治定州安喜……户一万三千有余,而第四等之家乃逾五千,每家之产仅能直二十四缗。”[21]第四等户属于下户,财产仅24贯,其中户的财产数量大概与岳州相近。但必须指出,他们之所以财产不多,主要是官府有意抬高民户户等以多收赋税所致,也既他们实际上顶多算是5等户。北宋后期,河北邢州牙人张某,“本以接小商布货为业……家资所有,不满数万钱”。[22]一位城市小经纪人,有财产数十贯。元丰二年(1079年),朝廷“诏两浙路坊郭户役钱,依乡村例随家产裁定免出之法。初,诏坊郭户不及二百千,乡村户不及五十千,并免输役钱,续诏乡村合随逐县民户家业裁定免出之法。至是提举司言,乡村下等有家业不及五十千而犹输钱者,坊郭户二百千以下乃悉免输钱,轻重不均,故有是诏”。[23]而据熙宁七年(1074年)的记载:“诏两浙察访、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司同相度,第五等户所出役钱至少,今若减放,以宽剩钱补充,如支用得足,即尽蠲之。其以家产或以税钱均出而不分等处,即截自若干贯百以下放免以闻。”[24]由此可知,“有家业不及五十千”的两浙乡村下等户为第五等户,中户即第三等户的家产大约接近100贯。但两浙也有经济落后地区,如绍兴府就比较穷。绍兴二年(1132年),知绍兴府张守上奏:“会稽民贫,一岁和买十七万余匹,得数太多,至今苦之。以家业钱计之,乡村人户率二十千当输一匹,询之他州,未有如是之重也。夫以一家之业才二十千,一绢之直当四之一,输纳费用又复一两千,殆及三分家业之一矣。盖二十千之家,必庸贩以自资,然后能糊口。”[25]如此说来,南宋初越州普通农民的家产一般只有20余贯,中户的家产当与定州大致相等。绍兴八年(1138年),前知梧州郑鬲言:“广西之民,尤为凉瘠,号称上户者,家直才数百千。”[26]广西是贫困地区,即使富户也不过有数百贯的家产。
乾道四年(1168年),淮南地方官报告道:
窃尝询究淮上治田之具,盖每招一家(归正人——引按),必首给钱百二十缗,以其二买牛,一为室庐、耒耜之资。是知淮上不惟人稀,牛亦艰得,计道途之费,固应倍于内地,又缘经历商税,费亦寖重……于宝应、山阳,得空闲水陆田五百余顷,劝谕到归正传昌等四百余名。欲人给一顷,五家为甲,一为之长,随处置庄,仍给备耕牛、农具、屋宇等钱,家与草屋二、两牛并屋一、种粮、万钱。[27]
由此看来,当时淮南沿边地区的一户人家,除了土地外,最基本的家产是120贯,再除了牛以外,只有40贯。考虑到所言当时因种种原因耕牛价比内地贵一倍,则在北宋时,最低限度的基本家产不足100贯。但若加上土地、随身带的衣服、生活用品,估计仍在120贯左右。宋高宗初期的张守,谈到淮南西路的中等人户财产时说:“臣契勘今之家业及千缗者,仅有百亩之田,税役之外,十口之家,未必糊口。”[28]家业钱额是将各户的田地、房屋与浮财折算而成的,淮南西路中等人户的财产大约以1000贯为多。
元丰三年(1080年),朝廷诏令开封府界、京东西、河北、陕西、河东路州县计产养马:
户各计资产市马。坊郭家产及三千缗,乡村五千缗,若坊郭、乡村通及三千缗以上者,各养一马,增倍者马亦如之,至三匹止。马以四尺三寸以上、齿以八岁以下为断,齿及十五岁则更市如初。提举司籍记之。于是,诸道各以其数来上:开封府界四千六百九十四,河北东路六百一十五,西路八百五十四,秦凤等路六百四十二,永兴路一千五百四十六,河东路三百六十六,京东东路七百一十七,西路九百二十二,京西南路五百九十九,北路七百一十六。[29]
诏令要求:北方各地3000贯以上的坊郭户、5000贯以上的乡村户,各养1匹马供军用,每多出3000或5000贯再多养1匹,最多养3匹。其养马数,也就意味着是当地富户数量。现将各路数量以及《元丰九域志》所载各地主户数列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