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说这些养马者是富户而不是中户,乃是因为他们在主户中所占的比例太小,除了开封以外,一般只占1-4‰。而开封府不愧为首富之地,富户所占比例是外地的6-30余倍。那么,这就意味着北方地区(开封府除外)的中户家产,坊郭户当在1000贯、乡村户当在2000贯左右。
在农村乡邻之间,如果谁的家产比别人多出二三十贯,就比较显眼了。在一些风气不好的地方,还会引起嫉妒乃至报复。如南宋中期,福建漳州“村民有一种折合之风,甚为善良之扰。盖村民中有浮浪贫穷、无顾藉人,不安己分营生,反妒人之有财,专萌折合之心。如同侪辈是一样门户,才见渠所蓄有二三十缗,稍胜于己,便思以事与相干渉而折合之,或以牛羊践踏赖,或以妻儿斗骂赖,甚至或食野葛仆于其室,或潜夤夜经于其门,必卷他家之财为己有然后已。”[30]一家多出二三十贯财产,竟使其他人眼红到如此地步,竟有破产之祸!
在宋初,200贯钱就使劳苦功高的高级将领十分满意了。曹彬帅军队平定南唐前,宋太祖许愿道:“俟克李煜,当以卿为使相。”但曹彬并不相信,对副帅潘美说因为北汉尚未平定。凯旋后,宋太祖果然说:“本授卿使相,然刘继元未下,姑少待之。”“既闻此语,美窃视彬微笑。上觉,遽诘所以,美不敢隐,遂以实对。上亦大笑,乃赐彬钱二十万。彬退曰:‘人生何必使相,好官亦不过多得钱尔。’”[31]这句名言的产生,不过就是200贯钱。
曹彬画像。
一般情况下,在北宋前期,300贯就可以使一家人安家立业。张齐贤任江南转运使时,一仆人在家宴时偷窃了几件银器被他发现,但其大度能容,并没有理会此事。当了宰相后,门下厮役大都得到官职,惟此人依旧,心理很不平衡,于是便找张齐贤哭诉。张齐贤说:“我欲不言,尔乃怨我。尔忆江南宴日,盗吾银器数事乎?我怀之三十年,不以告人,虽尔亦不知也。吾备位宰相,进退百官,志在激浊扬清,安敢以盗贼荐耶?念汝事我久,今予汝钱三百千,汝其去吾门下,自择所安。盖吾既发汝平昔之事,汝宜有愧于吾,而不可复留也。”[32]这300贯,当属有钱的、厚道的东家,给服务数十年、犯有严重错误的仆人发放的解聘安家费,包括住宿、短期的吃穿和就业的本钱等。
如果再多10倍,情况就更不一样了。北宋时,经术登第的陈叔文,从宜兴主簿离任返回开封时,杀死了随行的妓女,得了一笔不义之财。到家后与妻子商量道:“家本甚贫,箧笥间幸有二三千缗,不往之仕路矣。”于是开了一家质库即当铺,“经岁,家事尤丰足”。[33]有了二三千贯钱,连官都不愿再做了,用此可以在开封开家当铺致富。
注释
[1]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84,岑象求《上哲宗论佛老》,第910页。原作:“中人千家之产也”,“千”字疑误,照此中等人户家产仅160余贯,未免太少。按古人均作“十家之产”,此“千”字当为“十”字传抄之误。
[2]谢逸《溪堂集》卷8《佛斋辨》,第1122册第530页。
[3]程俱《北山集》卷39《札子》,第1130册第389页。
[4]刘宰《漫塘集》卷35《故长洲开国寺丞孔公行述》,第1170册第773页。
[5]洪迈《夷坚志•支丁志》卷7《灵山水精》,第1023-1024页。
[6]班固《汉书》卷4《文帝纪》,第1册第134页。
[7]班固《汉书》卷24下《食货志》,第4册第1178页。
[8]吴箕《常谈》,第307册第4页。
[9]马端临《文献通考》卷8《钱币考》1,第85页。
[10]王楙《野客丛书》卷10《汉田亩价》,第148页。
[11]赵与时《宾退录》卷3,第36页。《汉书》卷72《贡禹传》(第10册第3073页):“陛下过意征臣,臣卖田百亩以供车马。”
[12]宋祁《景文集》卷28《乞损豪强优力农札子》,第1876册第358页。
[13]沈作喆《寓简》卷3,第10册第425-426页。
[14]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69《训俭示康》,第4页。
[1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5,大中祥符八年十一月己巳,第4册第1956页。
[16]王明清《挥麈录•余话》卷2,第307页。
[1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3,熙宁三年七月己亥,第9册第5177页。
[18]赵时侃《乞豁免句容县和买役钱申状》,《全宋文》第282册第64页。
[19]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卷116《乞免浮客及下等人户差科札子》,第1771页。
[20]范致明《岳阳风土记》,第3176册第35页。
[2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4,元祐元年正月戊戌,第15册第8704页。
[22]洪迈《夷坚志•乙志》卷7《布张家》,第242-243页。
[2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99,元丰二年七月戊寅,第12册第7270页。
[2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9,熙宁七年正月辛亥,第10册第6069-6070页。
[25](明)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107,张守奏,第2册第1445页。
[26](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26之26。
[27]楼钥《攻媿集》卷91《直秘阁广东提刑徐公行状》,第18-19页。
[28]张守《毘陵集》卷5《论淮西科率札子》,第1127册第728页。(明)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107,张守奏(第2册第1445页):“以家业钱计之,乡村人户率二十千当输一匹,询之他州,未有如是之重也。夫以一家之业,才二十千”。可知家业钱即家产。
[29]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60《兵考》12,第1391页。
[30]陈淳《北溪大全集》卷47《上傅寺丞论民间利病六条》,第1168册第872页。
[31]《宋史》卷258《曹彬传》,第26册第8980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开宝九年二月庚戌(第1册第364页)作:“因密赐钱五十万。”司马光《涑水记闻》卷1(第7页)也作:“因密赐钱五十万。”但同书卷5(第91页)、卷13(第262页)又载宰相庞籍言:“赐钱二十万贯而已”。一书而有两种不同数额,已属不妥,况此处“钱二十万”并不是20万贯。王君玉《国老谈苑》卷2(第4册第283284页)载:“曹璨,彬之子也,为节度使。其母一日阅宅库,见积钱数千缗,召璨指而示曰:‘先侍中履历中外,未尝有此积聚,可知汝不及父远矣。’”可知曹彬生前从未有过数千贯的积蓄,是为证。
[32]魏泰《东轩笔录》卷2,第18-19页;李元纲《厚德录》卷1,第1266册第250页。
[33]刘斧《青琐高议》后集卷4《陈叔文》,第141页。
四、住房面积
住房面积是居民生活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古代社会讲究身份等级,建筑尤其不能逾制。就宋代而言,等级的礼法规定主要体现在建筑规格、形制方面。宋代的“臣庶室屋制度”是:“私居,执政、亲王曰府,余官曰宅,庶民曰家……凡民庶家,不得施重栱、藻井及五色文采为饰,仍不得四铺飞檐。庶人舍屋,许五架,门一间两厦而已”。[1]所谓不许平民住房超过“五架”,是指一个房间的规模而言,但并不能实行。如开庆年间的象山县,有谢元五租的一所房屋就是3间7架。[2]甚至有“一个茅庵,三间七架,两畔更添两厦。”[3]至于房间的多少,更没有限制。宋代社会比较开放,实际情况如开封:“辇毂之间,士民之众,罔遵矩度,争尚僭奢……室居宏丽,交穷土木之工。”[4]以至于“臣庶宅王侯之第”,[5]全然不管礼法。如宋真宗时的李士衡,“素贪,家赀至累巨万,建大第长安里中,严若官府。”[6]住房面积的大小,主要取决于财力大小和人口多少。
1.一般居民住房
首先了解农村居民的住房情况。
北宋前期,颍昌阳翟县杜五郎,“所居去县三十余里,唯有屋两间,其一间自居,一间其子居之。”[7]这位有家小的隐士,住房仅两间。宋宁宗时,宗室赵汝鐩有《田家叹》诗云:“破屋三间结草扉,柴根煨火阖家围。此生能得几年活,薄命连遭两岁饥。肠久鸣雷惟淡粥,体虽起粟尚单衣。晚来稚子总欢喜,报道小姑挑菜归。”[8]这户穷人有3间草屋。绍兴年间,两浙兰溪“有铁之工家,窭甚,视其庐,蓬茨穿漏,隘不踰五十弓,仅灶而床焉。”与妻儿3人,居住在如此简陋狭小的破屋中。[9]宋孝宗隆兴元年(1163年),周必大回吉州省亲,见为其外祖父守坟的盛四七已去世,“惟一女在,破屋半间而已。”[10]半间破屋,当属最低生存标准了。以上个案虽然典型,应是一般情况的代表,却不具统计意义。
再来看官方统一设置的民房标准。绍兴六年(1136年),朝廷在江淮州县组织流民建庄屯田,规定每5顷为1庄,每庄盖草屋15间,“每一家给两间”,其余5间用于存放粮食。[11]乾道五年(1169年),楚州募民营田,“每一家用草屋二间,两牛用草屋一间”。[12]每家给草房2间半。乾道八年(1172),朝廷在合肥等地组织屯田,“率户屋二间”。[13]淳熙十年(1183年),朝廷在湖北募民耕佃荒地,“仍佃户每家官给草屋三间,内住屋二间,牛屋一间”。[14]说明2间半到3间住房是一般农户的最低标准。大体上说,宋代底层农户的住房面积是3间左右。所谓“茅屋三间围短篱”,[15]当是其住宅的基本状况。
宋代刘松年《青绿山水长卷》里的村舍。
城市普通居民住房面积,一般而言比农民狭小。
宋仁宗时,富弼在京东安置河北流民居住时,根据当地城乡居民拥有住房的实际情况,采取了按主户户等分摊的办法:
一,州县坊郭等人户,虽有房屋人,缘见是出赁与人户居住,难得空闲屋室。今逐等合那趱房屋间数如后:第一等五间,第二等三间,第三等两间,第四等、五等一间。
一,乡村人户,甚有空闲房屋,易得小可屋。令逐等合那趱间数如后:第一等七间,第二等五间,第三等三间,第四等、五等两间。右各请体认。[16]
由此透露出的信息是:一,城市住房面积小于农村;二,户等越高的主户,房子越多;三,城市多房户皆出租,农村多空闲;四,按自家最少居住2间计,加上官方要求腾出的房间数,则城市第五等户最少有3间房,农村第五等户最少有4间房。这是京东路的情况,大概也可以代表北方地区的一般情况。
与此相比,南宋时期东南地区城镇居民的住房面积小一些,当与东南地区人口密集,多于北方有关。乾道时,温州曾两日内连续发生火灾,知州的灾情报告提供了有关数据:“烧过民居三百七十一家,茅、瓦屋相间约计六百二十余间”,每家约平均1.6间;“烧一十五家,计二十间,并系茅屋”,每家约平均1.3间;“烧过民居六百七十三家,茅、瓦屋相间约计一千一百七十余间”,每家约平均1.7间;“五十六家,计草屋一百四十二间”,每家约平均2.5间。“今两日所烧,共一千一百八十五家,茅、[瓦?]屋相间计一千九百五十余间,寺观四所。”[17]每家约平均1.6间,可以认作是温州州城居民的户均住房面积。再看一例个案:居住在鄱阳城中的医生赵三郎中,“虽操术不高,亦颇自足。”庆元初,“有财产及居屋两间”。[18]一位小康生活水平的医生,在州城中也不过只有两间住房。
2.官员士人住房
高官贵族的住房,多是深潭大宅,是普通百姓难以相比的。
首先要考察的,是朝廷赐给官僚贵族的住宅面积。宋太祖平定后蜀前,即“诏有司于右掖门外,临汴水起大第五百间以待昶,供帐悉备”。孟昶被俘虏到开封后,即将这套500间的豪华住宅赐给他居住。[19]宋仁宗朝初期,垂帘听政的皇太后赐给位至使相的张耆一座甲第,建筑面积达700楹:“章献太后微时尝寓其家,耆事之甚谨。及太后预政,宠遇最厚,赐第尚书省西,凡七百楹。”[20]这是假公济私的特例。煕宁七年(1074年),资政殿学士、吏部侍郎、亳州知州邵亢卒,因为他是宋神宗藩邸时的旧臣,皇帝予以优赠,并“即其乡造宅五十间赐之”。[21]宋神宗曾打算给他的舅舅、护国军节度使、司徒兼中书令、太一宫使曹佾,在京城南“筑三百楹第”,被坚决谢绝了。[22]绍圣元年(1094年),诏令户部以系官房屋100间,赐故嗣濮王宗晖本位居住。[23]建炎三年(1129年),枢密郑某死,宋高宗“特赐田十顷,居室五十间,以抚其孤”。[24]两例均为50间。
再看朝廷借给死亡官员家属临时居住的房屋数量。朝廷规定:“文武官身亡,应借官舍者:曾任执政官,五十间;大中大夫以上,四十间;管军步军副都指挥使以上,三十间。”[25]实际上也是这样执行的,如熙宁八年(1075),“诏任管军步军副都指挥使以上死,许借空闲官宅居止,毋过三十楹,服阕还官。”[26]高级军官的家眷的临时住房是30间。绍兴七年(1137年),兵部尚书吕祉被敌人杀害后,朝廷借给其家属官屋40间居住;绍兴九年(1139年),四川宣抚使吴玠去世,朝廷借给其家属官屋50间居住。[27]
从这些具体例子可以推知,宋代中高级官员、贵族的住房面积,一般大约在30间到100间之间,特殊者至700间。如果加上庭院、花园等,占地面积自然更大。绍熙年间有官员指出,“都城之民,安居惮徙。宗戚营缮浸广,每建一第,撤民居数百,咨怨者多”。[28]一座大宅院,就是数百户平民住宅的面积。
自然情况下一般社会上层的住宅面积,更具代表性。宋仁宗朝后期,曾任宰相的杜衍退休在南京,“衍清介不殖私产,既退,寓南都凡十年,第室卑陋,才数十楹,居之裕如也。”[29]居住面积虽达数十间,但对于一位退休宰相来说是不相称的。大观年间,著名文人李廌在许州长社定居,建造了30间规模的住宅,苏辙在专门为其作的诗中云:“我年七十无住宅,斤斧登登乱朝夕……不如君家得众力,咄嗟便了三十间。李君虽贫足图史,旋凿明窗安净几。”[30]一位清贫的文人,也能建筑30间房产。退居在许州的苏辙,于当年也几乎罄尽积蓄,决意盖房:“平生未有三间屋,今岁初成百步廊”;[31]“我老不自量,筑室盈百间。旧屋收半料,新材伐他山。盎中粟将尽,槖中金亦殚。”[32]100余间的住宅,满足了他晚年最终的心愿,也耗尽了毕生钱财。毕仲游也在70岁时决意退休,经营归宿:“已令儿子于颍阳所在旧屋之外,增盖二十余间小屋,约三四月之间,复丐宫祠以归,庶得专一调养。”[33]仅增建的房屋就有20多间,原有“旧屋”的数量,当不会少于此数。陆游有诗透露了自己的住房面积:“曩得京口俸,始卜湖边居。屋财十许间,岁久亦倍初。蓻花过百本,啸咏已有余。犹愧先楚公,终身无屋庐。”[34]时年41岁的陆游,购置的住房显然是私产,靠着官俸由起初的10余间扩大到20余间或30间左右。与其父不置房产相比,陆游已感到惭愧了。他尚未扩建时的房屋情况,在其诗中也有描述:“敝庐虽陋甚,鄙性颇所宜。欹倾十许间,草覆实半之。”[35]说明最初建造的10多间房屋中,一半还是草房。宋宁宗时期,萧穆林致仕后,“辞朝归薮,草屋八九间,方宅十余亩。”[36]大概还不如陆游。南宋中期,金华县“因进纳补受官”的修职郎、县尉朱熙绩,“系极等上户,居屋三百余间”。[37]规模庞大,显然是大财主的庄园,是其财大气粗的体现。绍定三年(1230年),宗室、曾任郎官、通判的婺源人赵汝盥,家住县城北边5里的汤郊,“结屋三间曰山堂,自为之记。其余为亭趾十余而已”。[38]以上可见,除了原本家底丰厚的官员外,其余官员多是中年以后才经营永久住宅,而且既有此举,规模都比较可观,有10间左右的,但多在20间以上。
明代仇英《独乐园图》局部。司马光的独乐园很大,图中他正在指挥仆人给药圃浇水。
另一方面,艰难条件下或不治房产的官员士人,住房则与一般老百姓相差无几。绍圣四年(1097年),苏轼被贬海南昌化军后,地方官有意刁难,不准他租房,只好“买地筑室……为屋三间。人不堪其忧,公食芋饮水,著书以为乐”。[39]居住3间房屋,是流放官员的最低限度。元符二年(1099年),苏辙被流放到广东循州,也遭到地方官的刁难,“虽僧庐、道室,法皆不许入。”便买了一套10间的民居:“裒槖中之余五十千,以易民居大小十间”。[40]北宋后期,四川达州人乐君,以教学为生,“状极质野,而博学纯至。……家贫甚,不自经理。有一妻二儿,一跛婢。聚徒城西,草庐三间,以其二处诸生,而妻子居其一。”[41]5口人共3间草房,实际上只住一间,另二间被用做教室了。北宋后期的蔡駜居士,只有住房3间:“结茅汝上只三间,种稻城西仅一廛。”[42]陈傅良的叔祖温州人陈绎,宋孝宗时去世,“旧屋才三间,后二子合为数十间于其旁,奉潘氏夫人居中。”[43]一家的房产是3间,后来的数十间是子女家族聚居。杨万里的父亲出身贫穷,“尝作小茅屋三间,而未有门扉,干元卿求一扉。元卿以绝句送至,云:‘三间茅屋独家村,风雨萧萧可断魂’。”[44]也是草房3间。永嘉有位处士叫何傅,“所居墓林巷,城中最深僻处也。前二岁,余数过焉,草木稀疏而不荣,败屋才三间”。[45]只有3间破房子。乾道年间,张孝祥给陈姓小官员赠诗云:“陈子居城东,茅屋三四间,下有五亩园,灌畦泐清湾。”[46]这位官员的住房是三四间草屋。南宋后期,曾任权吏部侍郎的孙梦观,只有破屋数间:“其居败屋数间,布衣蔬食,而重名节云。”[47]南宋后期,官至朝奉大夫的罗某,“止有田三数顷,老屋二间,仕五十年,未曾治第殖产。”[48]有300多亩土地却只有房子2间,显然是不相称的,原因是在外游宦且不喜欢“治第”。这些事例说明,一般士人的住房多在3间左右,与普通百姓相同。
3.军人宿舍
宋代实行募兵制,军人一般都带家属,所以军人住房成为官方的一大问题。
营房一般是每人(即每家)1至2间。绍圣初,苏轼说广东惠州的驻军严重缺乏营房,一半士兵散居民间,另一半“皆两人住一间,颇不聊生”。[49]可见正常条件下是1人1间。宋孝宗时,四川有官员“乞于本道选内郡精兵千人,集之成都,建营屋一千二百楹以居之。”[50]1000人的营房是1200间,每人至少平均1间。南宋中期真德秀言:泉州某寨“元管军房一百二十九间……见存一百一十间,今欲添屯作二百人,尚欠寨屋九十间,合行添造。”标准是每人1间;某寨“以一百五十人为额……今见存军房一百五十间,浅隘太甚,火道又狭,军人自言家口稍多者,难以安存,春夏之交,多苦疾病。近日上户复为添造二十间,稍堪居止。其旧军房舍量行展拓,每三间并作二间,庶几地步稍宽。”[51]每人平均1间多。咸淳年间,江西抚州驻军“今有一家三名者,可起屋两间,父子一家两名及一名者,却各照旧止起一间”。[52]每人1至2间。对一户人家来说,居住面积确实小了些;但对于数目浩大的军队来说,已是相当不容易了。
4.学生宿舍
最后,介绍一下学生集体宿舍的居住情况。
元丰二年(1079年),有诏令扩建太学生员斋舍:“益太学生员舍为八十斋,每斋屋五间……太学置斋舍八十斋,斋容三十人”。[53]又据崇宁元年(1102年)宰臣蔡京言:“奉诏,天下皆兴学贡士,以三舍考选法遍行天下……处上舍、内舍于太学,处外舍于外学。外学置斋一百,讲堂四,每斋五间,三十人。”[54]可见太学标准间是每斋5间,住学生30人,每间平均6人,想来是大通铺之类。应该说相当拥挤,待遇不高。
上文使我们看到,宋代住房条件悬殊巨大。正如被贬至黄州的张耒所高度概括的那样:“张子被谪,客居齐安。陋屋数椽,织芦为藩。疏弱陋拙,不能苟完。昼风雨之不御,夜穿窬之易干。上鸡栖之萧瑟,下狗窦之空宽……公宫侯第,兼瓦连甍。紫垣玉府,十仞涂青。”[55]他所描述的是被贬时的困境,但所住显然是民房,也即反映了贫苦平民住房的真实情况,与高官贵族的豪宅相比,无疑天壤。也就是说,除了有权势、有地位的官僚士大夫和富人外,占最大多数的普通人家的住房情况,并没有因为宋代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像大家公认的那样——而有所改观,这也是作者在开始研究本课题之初所始料不及的。
注释
[1]《宋史》卷154《舆服志》6,第11册第3600页。
[2]梅应发、刘锡《开庆四明续志》卷4《广惠院》,第6册第5979页。
[3]王质《雪山集》卷16《别素质》,第1992册第212页。
[4]李攸《宋朝事实》卷13《禁止奢僭制度》,第214页。
[5]郑居中等《政和五礼新仪•卷首》,第647册第18页。
[6]《宋史》卷299《李仕衡传》,第28册第9938页。
[7]沈括《梦溪笔谈》卷9《人事》1,第68页;《宋史》卷458《杜生传》,第38册第13452页。
[8]赵汝 《野谷诗稿》卷6《田家叹》,第1175册第129页。
[9]范浚《香溪集》卷5《铁工问》,第1140册第41页。弓为丈量土地的计量单位,1弓为5尺。
[10]周必大《文忠集》卷165《归庐陵日记》,第1148册第780页。
[11](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2之15;63之100至101。
[12](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145。
[13]薛季宣《浪语集》卷35《宋右奉议郎新改差常州借紫薛公行状》,第1159册第581页。
[14](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155。
[15]陆游《陆游集•剑南诗稿》卷74《初春•又》,第1749页。
[16]董煟《救荒活民书》卷下《擘画屋舍安泊流民事指挥》,第662册第282页。
[17]王之望《汉滨集》卷7《温州遗火乞赐降黜奏札》,第1139册第756页。
[18]洪迈《夷坚志•三志辛》卷9《赵珪责妻》,第1454页。
[19]《宋史》卷479《西蜀孟氏世家》,第40册第13878页。
[20]《宋史》卷290《张耆传》,第28册第9711页。
[2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8,煕宁七年十二月戊子,第11第6304页。
[22]《宋史》卷464《曹佾传》,第39册第13573页。
[23](清)徐松《宋会要辑稿•礼》62之49。
[24]杨时《龟山集》卷37《枢密郑公墓志铭》,第1125册第454页。
[25]谢深甫编《庆元条法事类》卷13《亡役殁•服制格》,第284页。
[2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1,煕宁八年三月癸巳,第11册第6356页。
[27](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选举》32之22。
[28]《宋史》卷404《孙逢吉传》,第35册第12225页。
[29]《宋史》卷310《杜衍传》,第29册第10192页。
[30]苏辙《栾城集•三集》卷1《李方叔新宅》,第1457页。
[31]苏辙《栾城集•三集》卷1《将拆旧屋权住西廊》,第1468页。
[32]苏辙《栾城集•三集》卷1《初筑南斋》,第1459页。
[33]毕仲游《西台集》卷11《上范德孺侍郎•又》(8),第192页。
[34]陆游《陆游集•剑南诗稿》卷56《家居自戒》,第1362-1363页。
[35]陆游《陆游集•剑南诗稿》卷48《敝庐》,第1195页。
[36]沈龙光《萧穆林传》,《全宋文》第302册第407页。
[37]朱熹《朱熹集》卷16《奏上户朱熙绩不伏赈粜状》,第661页。
[38]陈宓《通判赵公墓志铭》,《全宋文》第305册第310页。
[39]苏辙《栾城集•后集》卷22《亡兄子瞻端明墓志铭》,第1421页。
[40]苏辙《龙川略志•引》,第3页。
[41]叶梦得《避暑录话》卷下,第2787册第81页。
[42]苏辙《栾城集•后集》卷3《赠蔡 居士》,第1151页。
[43]陈傅良《陈傅良先生文集》卷50《族叔祖元成墓志铭》,第625页。
[44]杨万里《诚斋集》卷114《诗话》,第11页。
[45]叶適《叶適集•水心文集》卷13《墓林处士墓志铭》,第232页。
[46]张孝祥《于湖居士文集》卷5《赠陈监庙》,第40页。
[47]《宋史》卷424《孙梦观传》,第36册第11655页。
[48]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62《直宝章阁罗公墓志铭》,第20页。
[49]苏轼《苏轼文集》卷54《与程正辅》30,第1600页。
[50]扈仲荣等编《成都文类》卷46,王敦诗《措置增戍兵营寨等事碑》,第1354册第803页。
[51]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8《申枢密院措置沿海事宜状》,第15、17页。
[52]黄震《黄氏日抄》卷78《起营寨榜》,第708册第806页。
[53](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28之9。
[54](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28之15。
[55]张耒《张耒集》卷1《芦藩赋》,第9页。
五、宋钱的币值及其他
现在,我们来看看具体多少钱可以买到、得到什么东西,以及用钱衡量的法律界限、刑事责任。
1.1文钱
宋代曾有高僧如此说道:“钱如蜜,一滴也甜”。[1]所说的1“滴”钱,就是1文钱,自然也是有用的。所谓“一钱重丘山,斗粟轻粪土”,[2]即是在钱荒情况下1文钱的珍贵。在广东沿海的南恩州,1文钱可以买2只螃蟹,[3]还可以在岭南夏季的水边,买1捧小虾。[4]在熙宁五年(1072年)的杭州观看歌舞的勾栏里,可以喝1杯茶。[5]在北宋后期的苏州,可以买到1块饧(即糖)。[6]陆游也曾用1文钱买了1(块?)名为“ ”的饴糖。[7]宋徽宗时,在开封可以买到1贴治疗咳嗽的成药。[8]在开封城内,1文钱可买7颗蒸枣。[9]在建炎年间的赣城,可以交1次新建浮桥的过桥费。[10]大约可以买1只食用的青蛙。[11]可以在南宋中期的临安府买1幅印制的政治漫画。[12]
由于钱荒及国家金融安全等原因,宋政府严禁铜钱外泄。乾道六年(1170年),朝廷诏令淮南转运司:“今后使人往来应副舟船,并责令篙梢结罪,如敢船载钱宝一文以上过界,流配。”[13]为宋金两国使者往来提供船只服务的篙师、梢工,如果胆敢偷带1文钱到金国,即处以流放刺配之刑。
宋初,有士兵因为偷盗1文官库钱,又对长官不逊,因而被处死者:“张乖崖为崇阳令,一吏自库中出,视其鬂傍巾下有一钱。诘之,乃库中钱也。乖崖命杖之,吏勃然曰:‘一钱何足道,乃杖我邪?尔能杖我,不能斩我也!’乖崖援笔判云:‘一日一钱,千日一千。绳锯木断,水滴石穿。’自仗剑,下阶斩其首,申台府自劾。崇阳人至今传之。盖自五代以来,军卒凌将帅,胥吏凌长官,余风至此时犹未尽除。乖崖此举,非为一钱而设,其意深矣。其事伟矣!”[14]张咏(号乖崖)因1文钱而亲自将犯人处斩,具有政治意义,而那1文钱具有象征意义。宋徽宗时,王革为开封尹,“专尚威猛,凡盗一钱,皆杖脊配流”。[15]显然属于法外的重典严刑。更有甚者,岳飞军有严令:“取人一钱者,必斩。”[16]
2.10文钱
端拱二年(989年),在开封可以买1斗粮食。[17]景德四年(1007年),在蔡州等地可以买1斗麦子或5升粳米。[18]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在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可以买到1斗多的粮食。[19]熙宁五年(1072年)四月,1个人可以在杭州的浴堂里沐浴1次。[20]元丰年间,在福建沿海地区可以买1斤盐。[21]绍圣年间,在岭南可以买支质量低劣的毛笔。[22]在北宋末年的开封城普通饭店中,可以享用1碗“精细”的菜蔬,[23]南宋前期,在江东饶州乐平县可以买到1枚鸭蛋。[24]在南宋前期的粥店里,可以买5碗粥,[25]也可以买1碗鳝鱼。[26]在南宋后期汉阳的夏天,可以买1称木炭。[27]在嘉定年间的温州,可以买1把笤扫帚。[28]
3.100文钱
在宋初的江南地区,可以买1张南唐李后主时所造的澄心堂纸。[29]宋初,庐山有人用100文买了1只死兔。[30]宋初,可以在开封买1斤白矾、绿矾。[31]宋太宗时,可以在开封市场上买1支写大字的毛笔。[32]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四月,在镇州、定州可以买1斗荞麦。[33]嘉祐年间,可以在京西路济源买1亩旱地。[34]北宋中期,湖北汉阳长江的鱼干——淡鱼卖往江西,每斤将近100文。[35]治平末年,可以在长安买1斗米、麦,或2斗粟、豆。[36]熙宁五年(1072年),可以在陕西买1斗白米。[37]元丰年间,可以在京东路莱州市场上买1两绵。[38]宋哲宗元祐初,在开封可以买1斗粮食,[39]买1笏潘谷墨。[40]北宋后期,可以在两浙台州买1斗米;[41]可以买1件有柄有出水口的温水器——铁铫。[42]大观年间,可以买1斤牛肉。[43]宣和七年(1125年),坑冶户可以按官价卖给官府1斤铜。[44]宋徽宗时,可以在开封、邵武军的算卦小摊上算一卦。[45]宋徽宗时,可以在唐州方城仙公山下的新寨,买1枚砚台。[46]宋徽宗时,可以乘骑出租马到开封城内任何地方。[47]北宋末,可以在开封买1斤从黄河等外地运来的鱼。[48]可以在南宋中期的临安买1张修内司所造的蠲纸或2张糨纸。[49]南宋初的两浙,在二月以后可以买1条河豚。[50]绍兴末,在荆门军一带可以买1斤多“杂以木叶”的“下等粗茶”。[51]绍兴三十一年(1161年),可以买1束草料。[52]绍兴年间,可以在两浙买1张席。[53]南宋中期,在苏州可以买1颗洞庭真柑。[54]宋理宗前期,可以在湖州铸造1个大铁香炉。[55]乾道元年(1165年),在江陵可以让两个穷人喝一场酒。[56]庆元年间,可以用100文会子在临安府买1斤油。[57]南宋中期,可以在越州买1双室外踩雨水用的木屐;[58]可以在临安买1幅民间街市仿朝廷修内司出产的一种“轻小唐绢”。[59]端平初的临安城,可以在饭店吃顿简单的饭食。[60]南宋后期,可以在福建建安买1件蓑衣,[61]买1颗品种名为皱玉的荔枝。[62]南宋末,在歙县可以买到1只螃蟹。[63]
《澄心堂纸帖》(北宋蔡襄书)。澄心堂纸是南唐时创造出来的最好的纸张。因为质地精美,为历代书画家推崇。北宋蔡襄曾题写《澄心堂纸帖》,盛赞该纸。
太平兴国元年(976年),朝廷曾诏令严禁和外国商人交易:“敢与蕃客货易,计其直满一百文以上,量科其罪。”[64]非法交易满100文,就按犯罪处治。按照《嘉祐编勅》:在河北、陕西、河东3地,如果携带铜钱出国界,满100文即判处1年徒刑。[65]
4.1贯钱
淳化年间,可以在开封买1头公猪。[66]嘉祐中,可以在苏州买1部校勘精良的正时兴的《杜甫诗集》。[67]宋仁宗时期,在开封可以买1只供皇帝食用的新上市的螃蟹,[68]买1顶士兵的青纱帽、或1顶翠纱帽。[69]宋仁宗时,可以在定州买1本晋朝书法家王羲之的《兰亭叙》石刻拓片。[70]元丰中,可以在成都府路买1匹布。[71]北宋后期,可以在洛阳买1枝牡丹的名贵品种魏紫。[72]宋高宗初期,可以买1支著名笔工屠希所制的笔。[73]南宋前期,可以买1具简陋的棺材。[74]南宋初,可以在乡间买1条布被。[75]南宋初的两浙,可以在正月预付定金买1条河豚。[76]乾道年间,可以在江南东、西及二广地旷人稀的地方买1亩地。[77]乾道二年(1166年)七月,可以在湖北荆门军、襄阳、郢州买1石米。[78]乾道六年,可以在秀州买1条小狗。[79]乾道七年,可以在鄱阳买顶毡笠。[80]可以在江南地区买1枚北方沿海所产的鳆鱼即牡蛎。[81]绍熙年间,在金华县可以请僧人念诵一部《孔雀明王经》。[82]
雍熙二年(985年),修订的法令规定:窃盗财物满1贯者,判处“配役”即刺配服劳役1年。[83]“今品官犯赃情理乖当但千钱已上皆配衙前”[84]按照《嘉祐编勅》:在河北、陕西、河东3地,如果携带铜钱出国界,1贯文以上为首者处死,从者决讫刺配远恶州军牢城。[85]元祐五年(1090年),按照新定的法律:“重禄人因职事取受财物,及系公人于重禄人因本处事取受人财物、故放债收息及欺诈……一贯文流二千里”。[86]官吏受贿、放债收息及诈骗钱物满1贯,即判处流放2000里。
5.10贯钱
宋仁宗时,在开封可以置办1套豪华军装。[87]北宋中期,在洛阳可以建造1座井亭。[88]在北宋中期,可以买1枚兖州名匠东野晖所制造的墨。[89]熙宁五年(1072年),在开封可以买1匹民用马。[90]宣和年间,可以买1头牛。[91]在北宋后期,可以买1两黄金。[92]宋徽宗时,可以在开封酒店办场畅饮的酒席。[93]两宋之际,可以在河东代州买1亩良田。[94]在北宋后期至南宋前期,可以建造底层农民居住的3间茅屋。[95]可以在宋宁宗时的苏州买1亩土地。[96]可以在宋理宗时的广州买1亩良田。[97]南宋中期,可以在湖州买1亩肥沃的土地。[98]开禧年间,可以打眼水井。[99]在宋宁宗时的临安,可以买张又大又好的雄虎皮。[100]淳祐七年(1247年),可以在广州买1亩良田。[101]南宋前期,可以买1件广西桂州的木刻傩戏面具。[102]
10贯钱可以解决一户人家的饥寒问题。北宋前期的曹州富户于令仪,是位宽厚长者。一天夜晚,有盗贼进入其家被擒获,原来是邻居的儿子,招供说迫于贫困,不得不偷盗。于令仪问他想要什么?回答说:“得十千,足以衣食。”于令仪遂给了他10贯钱。“盗大感愧,卒为良民”。[103]用此改变了人生轨迹。治平时,龚球随作官的父亲在岭南生活,其父病死后,他流浪回开封,以乞讨为生。一天遇到位远亲,“哀之,赠之十千,仍副以衣物,球乃始自给”。[104]10贯钱使他得以自食其力。如果再翻一番,20贯可以成为脱贫的本钱。洪迈载:吴中有细民原以卖鱼为业,后“得旧开元通宝钱二万……用为本业,家遂小康”。[105]唐代钱币在宋代也是通用的。
宋代法律规定:“诸将铜钱入海船者……十贯流二千里,从者徒三年。”[106]将铜钱带上海船,就有走私到海外的嫌疑,数量达到10贯即判处流放2000里的严刑。10贯还是案件级别划分的一个界限。元祐二年(1087年),刑部、大理寺规定:“凡断谳奏狱,每二十缗以上为大事,十缗以上为中事,不满十缗为小事。大事以十二日,中事九日,小事四日为限。”[107]涉案金额10贯以上就属于中事,朝廷的司法部门必须在9天内处理。
6.100贯钱
宋太宗朝,可以买本《淳化帖》。[108]崇宁年间,可以在陕西制造1辆战车。[109]绍兴年间,可以在东南地区买1头牛,[110]也可以在西南地区买1匹马。[111]淳熙年间,可以在庐山上建造一卧龙庵。[112]宋孝宗时,可以在鄱阳县城内买处住宅。[113]绍熙年间,在饶州可以买1具豪华的棺材。[114]嘉泰年间,可以在绍兴府为钱清盐场盖座30余间规模的办公廨宇。[115]宋理宗前期,可以在湖州制造寺院用的大法鼓1面。[116]咸淳年间,可以在南安军建起座纪念周敦颐的濂溪祠堂。[117]在南宋后期的江西,可以买1幅名家杨无咎画的梅花图。[118]
《武经总要》(明万历27年刻本)里的《塞门刀车图》
7.1000贯钱
建炎年间,是“性俭约”的皇太后1天的生活费。[119]绍兴初,在浙西可以买个进义校尉的官衔。[120]绍兴初,在福建可以买艘商用船只。[121]在绍兴五年(1135年)的江浙地区,可以造艘“五车十桨”的小船。[122]淳熙年间,在福建建安县可以建成1处占地30余亩、设施齐全的埋葬无主尸首的常平义冢。[123]庆元年间,如果有闲钱的话,可以买本重模《淳化帖》并参入别帖的善本《绛州法帖》20卷。[124]在庆元年间的明州昌国县,可以建造1座主簿的办公处所——主簿厅。[125]南宋中期,可以买1颗大北珠。[126]在宋宁宗时的临安,可以买1斤花斑优美的玳瑁。[127]嘉定二年(1209年),可以买道度牒(11界会子)。[128]在宝祐年间的吉州龙泉县,可以建成1座县丞的办公处所——县丞厅。[129]咸淳五年(1269年),可以在潮州建座“为屋九间,其深丈有六,广三之”的佛教法堂。[130]南宋时期,在福建延平可以买到1位美丽的小妾,[131]可以买下1张名为“玲珑玉”的古琴。[132]
8.10000贯钱
宋太宗时,可以在开封买1座供执政大臣、贵族居住的豪华住宅。[133]景祐年间,可以在开封置办1套高档服装。[134]庆历初,可以在福州建所建筑面积为60间的府学。[135]庆历年间,可以买到正八品殿直的官职。[136]绍圣年间,可以在福州闽江上建座长3000尺、用船120艘的浮桥。[137]两宋之际,可以在金朝的燕山府买1所高档住宅。[138]绍兴中,是宋高宗供奉慈宁宫皇太后的月俸。[139]绍兴末,可以打造1艘航海的大船。[140]淳熙年间,可以在明州城外买1座豪宅。[141]嘉定年间,可以在常熟县的寺院里建1座钟楼。[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