㉒ 参见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第二章第二节。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3
37•35:“用马五匹直二万。”(合每匹4000钱)
157•1:“齿十岁持所贾钱四千醉逃圣索父振为甲渠□。”
229•1-2:“口口共平宗马直七千令宣偿宗(下略)。”
206•10:“马钱五千三百入千二百付隧卒丽定少四千一百。”
317•5:“甲渠候长李长赣马钱五千五百。”
35•4:“第廿三候长赵备责居延阳里常池马钱九千五百移居延致重(下略)。”
《流沙坠简》有“言律曰畜产相贼杀参分偿和令少仲出钱三千及死马骨肉付循请平。㊲”是说法律规定牲畜互相厮打而致死者,死畜的主人可以索取三分之一的畜价赔偿。简文中说少仲偿钱3000,马价当为9000钱。
上述记载表明边郡的马每匹价值4000-9500钱之间,内地的马价应该略高于这个水平。西汉时期的著作《管子• 揆度篇》曰:“马之平贾万也,金之平贾万也。”这个说法看来是比较可信的,即内地马价一般在每匹万钱左右,相当于边郡马匹的高等价格,灾荒战乱之年上升到每匹数万以至数十百万。《方程章》中的马价仅为5454钱,只相当于边郡较低的马匹价格,恐怕不能做为内地通常马价的代表。
(2)牛价。《九章算术》记载的牛价分别为每头1200钱,1818钱,3750钱。《方程章》第7题曰:“牛一,直金一两二十一分两之一十三。”如按金价每斤万钱计算,为千钱左右。汉代史书中未有明确的牛价记载,《居延汉简甲乙编》37•35号简有“服牛二六千”,合每头3000钱;24•1B号简有“用牛二直五千”,合每头2500钱;大约是西汉中后期边郡的情况。四川郫县犀浦东汉残碑有“牛一头直万五千”㊳的铭文,超过边郡牛价数倍。
居延新出土汉简《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有“商即出牛一头,黄,特,齿八岁,平贾直六十石。……育出牛一头,黑,特,齿五岁,平贾直六十石。㊴”大牛的价格一般合60 石粟谷。如果根据这个比率来估算汉代牛价通常的波动幅度,平时,粟价在每石30-80钱之间,那末牛价的升降就大约保持在每头1800-4800钱之间。灾乱之年,粟价飞涨,牛价也就随着扶摇而上。据此分析,《九章算术》中牛价1818钱、3750钱的数据,基本上合乎实际;而1200钱或金一两余的价格则有些偏低。
(3)羊价。《盈不足章》第6题:“羊价一百五十。”《方程章》第7题:“羊一,直金二十一分两之二十。”按金价每斤万钱计算,约合600钱。第8题:“羊价五百。”第17题:“羊价一百七十七。”
秦汉羊价的史料不多,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有“小畜生入室,室人以投(殳)梃伐杀之,所杀直(值)二百五十钱,可(何)论㊵?”这里的“小畜生”,当包括羊、猪、狗或小马、小牛等等。
边郡的情况可见汉简地皇三年《劳边使者过界中费》册文:“羊二,直五百。㊶” 合每头 250钱,与秦简所记相同。《居延汉简甲乙编》413•6A简有:
“出羊一头大母子种从君巨买贾泉九百。
出羊一头大母子种从君巨买贾泉九百泰十五。
出羊一头大母勒君见买贾泉千。
出羊一头大母君巨去时定巨相用餽伯通合子种买贾泉千。”
每头羊900-1000钱。此简文中称“泉”不称“钱”,系“钱”为“金”字傍,而王莽时避讳“劉”字中“卯”、“金”、“刀”之故也,当是王莽时所写。但为何与地皇三年《劳边使者过界中费》册之羊价相差四倍?笔者分析,王莽即位之前,曾发行使用“大泉五十”等虚价货币,引起物价上涨。至天凤元年罢大、小泉(钱),改行货币、货泉二品;㊷货泉的外形,重量基本上和汉五铢钱相同,所以物价会转而稍平,天凤元年前后的价格水平会有一定差距。413•6A简所记可能是使用大小泉时期的羊价,因此较高。而《劳边使者过界中费》册在地皇三年,正是改行货泉后九年,所以价格降低了。结合秦简的记载来看,250钱是比较正常的羊价。
《九章算术》中的羊价高者500-600钱,不超过413•6A简中900-1000钱的价格;低者120-177钱,略少于250钱的正常价格。考虑到羊有大小,时有贵贱,上述羊价也是有可能存在的。
(4)豕价。《盈不足章》第7题有“豕价九百”,《方程章》第8题有“豕价三百”。由于猪以家庭圈养为主,内地和边郡的饲养条件差不多,故价格上也不会相差太大。汉代关于豕价的史料甚少,笔者主要是根据汉简中的肉价记载来进行估算。虽然简文中往往不写明是何种肉类,但牛、羊、猪三种肉的价格很接近,大致可以通用。《居延汉简甲乙编》173•8A简:“肉十斤直卅。”(合每斤3钱)
286•19A简:“凡肉五百四十一斤直二千一百六十四,……”(合每斤4钱)
乙附29A简:“□肉百斤直七百□。”(合每斤7钱)
按此推算,出肉百斤之猪每头约值300-700钱。又《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有“又到北部,为业卖肉十斤,直谷一石。”㊸一斤肉合一斗粟。照每石粟30-80钱的正常价格计算,一斤肉合3-8钱,百斤之猪合300-800钱,都与上述汉简的记载相合,也接近《九章算术》中300-900钱的豕价。
《盐铁论•散不足篇》曰:“夫一豕之肉,得中年之收十五斗柴,当丁男半月之食。”用这条史料来说明汉代豕价有一些问题,如按粟每石30-80钱来计算,十五斗粟仅合45-120钱,相当于普通羊价的1/5-1/2,实在是太低了。另外,汉简记载一斤肉
大约值一斗粟,照此计算,《散不足篇》的一豕之肉才有15斤,这么低的出肉率,似不可信。
(5)犬价。《盈不足章》第8题曰:“犬价一百”,《方程章》第17题曰:“犬价一百二十一。”犬的价格可参见《居延汉简甲乙编》163•6简,“狗一直贾五百,……”214•113简:“隧长胡狗六百。”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中有“一狗直石五斗,……㊹”如按粟石30-80钱折算,简文中的犬价合45-120钱,与《九章算术》中的犬价比较接近。
《九章算术》中还有“鸡价七十”,“鸡价二十三”,“兔价二十九。"汉代文献、考古材料均无此类记载,故置而勿论。
(六)布帛价
麻布和丝帛是汉代人们主要的衣着原料,在《九章算术》里也有关于丝、缫、素、布价格的记录,分述如下:
(1)丝价。算题中丝价的数据很多,有以石(120斤)计算者,有以斤计算者。如全部以斤为单位,这些数据大致可以分为三组。(1)每斤5-6钱。(2)每斤40-76钱。(3)每斤240-345钱。相差很大。汉代丝价可以参见《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中的:
89•3号简:“虞卒等二人糸絮各一斤,直二百。”
2063简“自言贳卖糸一斤直三百五十……”
262•28A简:“绡糸二斤,直四百三十四。”(合每斤217钱)
308•7简:“……絓絮二斤八两直四百。”(合每斤160钱)
上述丝价资料中的“绡糸(丝)”是生丝,见《说文解字》:“绡,生丝也。“絓絮”则是质量粗劣的丝绵,见颜师古注《急就篇》:“细之尤粗者曰絓,茧滓所抽也。”所以汉简中“絓絮”的价格较低。
上述汉简记载和《九章算术》的第(3)组丝价数据大致相符,每斤为200至300余钱。另外,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第439 号有“任城国亢父缣一匹幅广二尺二寸长四丈重廿五两直钱六百一十八㊺”织成的丝绸合每斤 395钱,如除去手工制做的费用,每斤丝价亦在二三百钱。《九章算术》中第(1)组丝价每斤仅5-6钱,价格太低,看来不可置信。第(2)组丝价每斤为数十钱,仍大大低于汉简所反映的丝絮价格,恐怕也是算书中虚拟的数据。
(2) 缣价。 缣是比较粗密厚重的丝织品, 刘熙《释名》曰:"缣,兼也。其丝细致数兼于绢,染兼五色,细致不漏水也。"
《九章算术•粟米章》第35题曰:“今有出钱七百二十,买缣一匹二丈一尺,欲丈率之,问丈几何?
答曰:“一丈一百一十八钱六十一分钱之二。”
《衰分章》第12题:“今有缣一丈,价直一百二十八。”
汉代布帛的制造规格是每匹长四丈,按此计算,上述缣价为每匹472-512钱。
两汉内地缣价的记载很少,且不明确。如《风俗通义》曰:“缣直数百钱,何足纷纷㊻?”西北边郡的缣价,可见前引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439号,一匹“直钱六百一十八。”
敦煌酥油土汉简“卖缫七百廿七匹……㊼”
《居延汉简甲乙编》163•3号:“卖一匹直钱八百约至𰀀𰀀。”
221•19号:“……受缣五匹卖雠(酬)匹三百。”
217•15号:“买缣一丈直钱三百六十。”(合每匹1440 钱)
总的来说,汉简记载多较《九章算术》的缣价为高。西北边郡蚕桑业不发达,缣多从内地运来,价格略高是可以理解的。《九章算术》记录的缣价看来可能属于内地的价格水平。
(3)素价。《衰分章》第14题:“……今有钱五百,问得素几何?答曰:“得素一匹。”素是未加练染的白色丝织品,多用细丝制造,比较轻薄。汉代风俗是贵细缯而贱粗厚之帛,如蔡邕所言:“而今之务在奢丽,志好美饰;帛必薄细,采必轻贱。㊽”所以素价通常贵于缣价,“夫纨素之贾倍缣。㊾” 内地的素价可见《太平御览》卷812引《计然书》:“白素出三辅,价八百。”边郡的价格还要高,如: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214•25号:“□买白素一丈直二百五十。”(合每匹1000钱)
284•36号“代素丈六尺直三百六十八。”(每匹合920钱)
从上述史料来看,《九章算术》记载的素价只和书中的缣价相当,低于内地和边郡素的一般价格。
(4)布价。《粟米章》第36题曰布一匹二百四十四钱。《衰分章》第13题曰“今有布一匹,价直一百二十五。”两汉内地的布价情况不详,边郡布价可参见:
《居延汉简甲乙编》90•55号简:”出广汉八稯布十九匹八寸大半寸直四千三百廿给吏秩百一人。”(每匹约合227钱)
287•13号:“……贳卖八稯布一匹直二百九十。”
311•20号:“贳卖八稯布八匹匹直二百卅……”
282•5号:“贳卖九稯曲布三匹匹三百卅三凡直千。”
308•7号:“布一匹直四百。”
上述边郡布价在每匹 227-400 钱之间。
汉代麻布质量的粗细,通常以经络多少来计算。80缕为一升,也叫“一稯”。最粗的布是三升(稯)布,即在宽二尺二寸的经面上有240缕经线。据《礼记•间传》所言,布有三升、四升、五升、依次至“十五升”。据说最细的布可达30升。在汉代,三升至六升布只用于丧服。七升(稯)布是粗布,常为刑徒和奴婢服用,见《史记•孝景本纪》:“令徒隶衣七稯布。”10升(稯)布是最普通的布,供一般人服用。㊿汉简中八稯布每匹 200余钱,九稯布每匹 300余钱,相当或略高于《粟米章》中的布价。《衰分章》的布价每匹为125钱,价钱很低,或许是指八升以下的粗疏麻布。
除了素价和部分丝价,《九章算术》记载的布帛价格基本上符合汉代这方面的实际情况。
(七)佣价
战国秦汉时期,由于奴隶制的瓦解和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农民取得了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社会上开始出现零散的雇佣劳动现象有私人的雇工,也有官府的取佣。关于汉代雇佣的工资,历史上的记载有很大差异,最低为每日五钱,而最高达到数十钱甚至数百钱。这种纷乱情况导致学术界对汉代佣价平均水平有不同的认识,如已故翦伯赞等同志列举了如淳注《汉书• 沟恤志》中对士卒雇人代役费用“更赋”的解释,“律说,平贾一月,得钱二千;”还有崔寔《政论》里长吏雇佣随从“客庸一月千”的史料,并认为后者每月千钱的工资不包括主人负担的伙食费用,如算伙食在内,每月大约也是二千钱。据此提出:“月佣二千左右在汉代可能是一般的工资。○51”这个数目约合每日66钱。
另一些同志则根据服虔注《汉书•吴王濞传》“以当为更卒,出钱三百,谓之过更”的说法,认为汉代佣价通常为每月300 钱,即每日10钱。两种观点究竟谁是谁非,笔者试在下文中进行一些分析。
汉代文献中的佣价记载大多比较零散,其中以《九章算术》的有关资料最为系统、完整,它为我们探讨当时雇佣劳动的价格状况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书中佣价如下:
《衰分章》第19题:“今有取保一岁,价钱二千五百。今先取一千二百,问当作日几何?”按“保”即佣工之别称,见《汉书•栾布传》:“穷困,卖佣于齐,为酒家保。”《后汉书•杜根传》:“因得逃窜宜城山中为酒家保,积十五年。”
秦汉时代,佣工往往被叫做“庸保”。按算题所言,一年佣价为2500钱,按360日计算,每日约合7钱。
《均输章》第3题讲到官府雇佣人工挽车运粮,“一车载二十五斛,与僦一里一钱。“僦”即运费,按此章第4题言:“六人共车,车载二十五斛,重车日行五十里,空车日行七十里。”
第9题亦略同。照此计算,重车日行50里,得僦费50钱,6人均分,每人每日佣价为8钱余。
《均输章》第4题又有“佣价一日一十钱,……佣价一日五钱。”第7题曰:“今有取佣负盐二斛,行一百里,与钱四十。”按汉代量制,二斛盐大约合现在39.5公斤,○52一般人背负这样重的东西,每天走不了100里。两汉士兵的行军速度约为每日30-50里,即《汉书•陈汤传》所言:“且兵轻行五十里,重行三十里。”如果按重装行军的速度推算,每日负二斛盐行30里,佣价为12钱。
综合起来,《九章算术》的佣价在每日5-12钱的范围内。这些数据的真实性,可从考古、文献资料得到证明它的真实性。例如:
《秦律•司空律》:“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日居六钱。○53 ” 是说用钱赎罪和欠官府债务的人,如果无力偿还,要做工抵偿,每天劳动按8钱计算;吃公家饭的,每天按6 钱计算。
《汉旧仪》卷下,“武帝时上林苑中官奴婢及天下贫民赀不满五千徙置苑中养鹿,因收抚鹿矢,人日五钱。”
《汉书•平帝纪》元始元年六月诏曰:“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注曰:“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顾山遣归。说以为当于山伐木,听使入钱顾功直,故谓之顾山。”每月300钱,亦合每日10钱。
《后汉书•五行志》记桓帝时民谣曰:“车班班,入河间,河间姹女工数钱;以钱为室金为堂,石上慷缣舂黄梁。"河间姹女指汉灵帝之母永乐太后,言其鄙吝,取佣每工仅予数钱。
《太平经》卷114有:"时以行客,赁作富家,为其役使,一岁数千。”若按 5000钱计算,每日佣价约合14钱。
《居延汉简甲乙编》326•6号简:“月直四百廿四,交钱二百卅,凡六百六十少八十。“月直”即每月工值,可参见《后汉书•陈宠•附子忠传》注引谢承《后汉书》记施延"到吴郡海盐,取卒月直,赁作半路亭父以养其母”。汉简的这个数据亦合每日14 钱。
上述史料记载和《九章算术》的佣价数据大致相符,后者的真实性是毋庸置疑的,它的中心价格和前引服虔说月300钱、即每日10钱的数据比较接近。这种价格水平是否能代表汉代佣价的一般状况呢?我们知道,雇佣价格所代表的,是劳动力的价值,也就是保证佣工及其家属生存、延续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佣工劳动得到的报酬,必须使他和妻儿老小能够糊口活命,这是工资的最低限度。马克思曾指出:“除了这种纯粹生理的要素以外,劳动的价值还取决于每个国家的传统生活水平。这种生活水平不仅包括满足生理上的需要,而且包括满足由人们赖以生息教养的那些社会条件所产生的一切需要。○54”这段话启发我们,探讨汉代佣价的状况,应该研究当时包括佣工在内的普通劳动者的生活水平,计算一下他们的日常消费,把得出的平均数据与各种佣价记以对照,才能看出特殊和一般的区别。
学术界通常认为,最完整地从数量上讲到战国秦汉农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是《汉书•食货志》所载李悝的一段话,○55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畮,岁收畮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及此。”
这段话说到当时小农家庭的生活消费,除去赋税,5口人一年食粟90石衣物需用1500钱,按文中粟价每石30钱计算,合粟50石其它杂用,“社闾尝新春秋之祠”300钱,合粟10 石共计150石。平均每人每年消费生活资料的价值为粟30石,每天约为0.83斗。这个数字基本上反映了当时普通劳动者的消费状况,佣工的生活水平可能比自耕农略低一些,但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说是大致相当的。
汉代每个佣工的劳动报酬,从一些史料来看,通常能够维持一家(大约三口人)的生活,包括佣工自己和家属一或二人。例如:
匡衡,“家贫,衡佣作以给食饮。○56 ”
《东观汉记•江革传》:“客东海下邳,佣赁以养父母。”
《后汉书•班超传》:“家贫,常为官佣书以供养。”
《后汉书•第五访传》:“少孤贫,常佣耕以养兄嫂。”
《后汉书•梁鸿传》:“为人赁舂,每归,妻为具食,不敢于鸿前仰视,举案齐眉。”
据前面计算,每人每日消费0.83斗粟,3人一日需要2.5斗粟,这个数据,大约就是汉代佣价所代表的劳动力平均价值。我们可以用当时其它一些资料记载来证明这个估计。
前引《秦律•司空律》提到给官府做工抵债的人,每日劳动工值为8钱。同一律文中又有粟价,“……公食当责者,石卅钱○57”按此计算,每日工值8钱约合粟2.6斗,和笔者估算的劳动力价值基本相符。
汉简《建武三年候禀君所责寇恩事》曰:“时,市庸平贾大男日二斗”。略低于2.5斗的平均数。需要注意的是,当时系战乱灾荒之际,居延的粟价上涨到每石4000钱;而劳动力受社会动荡的影响,破产失业者增多,会供过于求。在这种情况下,佣价稍低于估算的正常水平,是可以理解的。
前文已述,据《史记•货殖列传》记载,西汉的粮价一般在30-80钱之间浮动,即所谓“上不过八十,下不减三十,则农未俱利。”按此计算,2.5斗粟的价格在7.5-20钱之间,这种价格水平大致就是西汉佣价的正常浮动范围。我们看到,《九章算术》提供的5个佣价数据中,每日7钱、8钱、10钱、12钱基本上处在上述雇佣价格的升降幅度之内。此外,还有服虔说一月“出钱三百”,即每日10钱的数据,都可以视为西汉佣价的一般代表。
《九章算术•均输章》第4题记载的佣价一日5钱,是汉代最低的雇佣价格,和上述7.5-20钱的佣价水平有一定差距。从这道算题的内容来看,此种情况和粮价较低有关。该题详细地列出了某某县粮价和佣价的比率,其中丙县粟斛16钱,丁县粟斛净14钱,戊县粟斛12钱,己县粟斛10钱,佣价都是一日5钱。尽管名义工资的数额较少,但因粮价低于每石30-80钱的正常价格,货币的购买力提高,所得实际工资分别合粟3.1斗,3.5 斗,4.1 斗,5斗,甚至大大超过了 2.5斗的劳动力平均价值。《管子•轻重丁》曰:“齐东丰庸而粜贱。”郭沫若先生解释为“庸者佣也,丰庸谓工价高。○58” 就是说粮价太低,所以佣工劳动报酬很丰厚。这是特殊的例子,我们不能因为看到佣价较少的表面现象,就误认为他们的收入低于一般水平。
笔者用粟来衡量佣工的生活消费和收入,是因为粟在当时不仅是种植最广泛的庄稼,是人们的主要食粮,而且还是商品交换中的等价物。由于汉代自然经济的色彩很浓厚,粟谷作为实物货币相当流行,俗称“以谷准币。○59”汉简和史籍中都有以粟购买货物的记载,○60也有用粟支付佣价的现象,“其以见钱谷取佣。○61” 如果按钱币—名义工资计算收入,汉代灾乱时期和太平盛世的佣价相去甚远。如《九章算术》中的最低佣价每日仅为5钱,而汉简《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所记的佣价合每日 800钱,为前者的160倍。如果按粟——实际工资计算,两者的差距要小得多,为每日3-5斗:2斗,仅相差1.5-2.5倍;且为反比,佣价5钱的实际收入要高于佣价800钱者。说明用这种衡量方法,能够更加准确地认识和把握汉代雇佣劳动的自然价格和浮动范围。
《汉书•沟恤志》如淳注中的“平贾一月,得钱二千,”是否像翦老所说的那样,属于汉代的一般工资笔者认为,这种意见是难以成立的。因为西汉的粮价平均在每石30-80钱之间浮动,如果月“得钱二千”是一般工资,每日合66钱,则相当于1-2石粟,每月收入达到30-60石粟,和西汉官秩二百石至比六百石的县令或县丞的月俸差不多,○62这个数字实在是高得不可思议,它远超过了当时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绝不会是一般工资。在粮食平均价格较低的西汉,月2000钱的佣价,恐怕只会在灾害战乱,万物踊贵的时候才会出现。
东汉的情况则与之不同,粮食的平均价格明显要高于西汉。前文论述粟价问题时已经说过,东汉粮食的平价在每石数百钱左右,如果按每石粟200-300钱计算,月2000钱的佣价每日66 钱约合2-3斗粟,也符合汉代雇佣劳动力的平均价值。
如淳所讲的“平贾”一词,在当时具有“时价”的含义。两汉的市场物价每月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供求关系的变化评定一次,称为“月平”, ○63所定价格叫做“平贾”,就是时价。见《汉书•沟恤志》:“治河卒非受平贾者,为著外徭六月。”注引苏林曰:“平贾,以钱取人作卒,顾其时庸之平贾也。”《汉书•吴王濞传》:“百姓无赋,卒践更,辄予平贾。”注引服虔曰:“……吴王欲得民心,为卒者顾其庸,随时月与平贾,"也就是说,两汉政府征收更赋的数目,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要根据不同时间内佣价的涨落情况来随时调整。看来,如淳和服虔对更赋--铜价数目的记载是各有所本的,所以会出现较大的出入。如淳是汉末三国时期的人,他所引的“律说”很可能讲的是东汉的情况,因为月2000钱解释为东汉雇佣劳动的通常价格,和这个时期的粮价水平比较适应;说它代表汉代佣价或西汉佣价的一般状况,则与事实不符,是不确切的。
两汉 400多年的历史上,由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变化,使西汉和东汉的粮食平均价格有所不同,由此造成了这两个时期佣价的差异;“月三百”和“月二千”分别是西汉和东汉的一般佣价,它们都不能做为整个汉代雇佣劳动标准价格的代表数据。这两个价格虽然相差数倍,但是,因为东汉粟价普遍提高,它们所能购买的生活资料并没有很大的区别。《九章算术》记载的雇佣价格基本上反映了西汉时期的有关情况,除了个别数据偏低,如一日五钱的特殊例证,总的来说属于当时的正常佣价。
(八)其它日用品价格
砖价。瓴甓“一枚八钱九分钱之八。”见《粟米章》第32题。瓴甓即砖,见该题刘徽注。
竹价。《粟米章》第33题,“一个,五钱四十七分钱之三十五。”第38题,“其四十八个,个七钱。其三十个,个八钱。”
漆价。《粟米章》第34题,“一斗三百四十五钱五百三分钱之一十五。”
羽价。《粟米章》第45题,“其一千一百四十翭,三翭一钱。其九百六十翭,四翭一钱。”刘徽注:“翭,羽本也。数羽称其本,犹数草木称其根株。”
矢簳价。《粟米章》第46题,“其三百枚,五枚一钱。其五千五百二十枚,六枚一钱,”
琎价。《盈不足章》第2题,“进价十七。”《说文解字》曰:“琎,石之似玉者。”是一种代替玉石的廉价装饰品。
上述各种物价均无佐证,故不作考订。
以上分析表明,《九章算术》记录的物价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在汉代的历史著作里,这方面的史料并不丰富,多数是一些零星记载。因为史书的编著者主要是为标志社会经济的兴衰而记录物价,通常只选择一两种在生活中用途广泛的重要商品,如粮食等,用它的价格升降来做简单代表;所以史书中的物价大部分是粮价,其它则比较少。就粮价而言,也以特殊价格为多,如丰年谷石数钱,灾乱时粟与金等贵。诸如此类,并不能反映物价的正常情况。《九章算术》中的价格数据,只有少数偏低(这与所在算题的应用目的和著作年代有关),大部分是符合实际的;而且种类繁多,明确具体,表明了当时物价的一般水平。除了居延汉简,还没有别的史书或文物能够像《九章算术》那样详尽地记录了汉代的物价状况。对于汉代经济史的研究来说,它实在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料。
注释
①《后汉书•樊宏附准传》。
②《汉书•地理志》。
③参见《汉书• 宣帝纪》元康四年,“比年丰,谷石五钱。”《汉书•食货志》:“宣帝即位,用吏多选贤良,百姓安土,岁数丰穰,谷至石五钱。”《汉书•赵充国传》:“……金城湟中,谷斛八钱。”
④《元氏县汉祀三公山碑考释》(《河北月刊》3卷3期)。
⑤袁宏《后汉纪》卷19。
⑥《后汉书•虞诩传》注引《续汉书》。
⑦《汉书•赵充国传》。
⑧ 参见徐扬杰《汉简中所见物价考释•粮食价》(《中华文史论丛》1981年第3期)。
⑨见注释⑧。
⑩《战国策•韩策•一》。
⑪《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⑫《史记•律书》。
⑬《汉书•昭帝纪》。
⑭ 参见注③。
⑮《史记•齐悼惠王世家》:“(刘)章自谓曰:‘臣,将种,请得以军法行酒’。”《三国志•吴书•虞翻传》:“(孙)权既为吴王,欢宴之末,自起行酒。”
⑯肖亢达《“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略考》(《文物》1978年第1 期)。
⑰ 见注释⑯。
⑱《汉书•昭帝纪》始元六年七月,“罢榷酤官,令民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
⑲ 参见余华青、张廷皓《汉代酿酒业探讨》(《历史研究》1980年第5期)。
⑳ 《文物》1978年第1期图版八。
㉑《太平御览》卷845引《典论》。
㉒ 金价每斤约十万钱是南北朝隋唐之事,见《孙子算经》卷下第20题:“今有黄金一斤,直钱一十万,问两直几何?”《夏侯阳算经》卷下第4题:“今有金一斤,直钱一百贯。问一两几何?”《因话录》卷3范阳卢仲元条:“……时遇金贵,两获八千。”
㉓《西安汉上林苑发现的马蹄金和麟趾金》(《文物》1977年第11期)。
㉔参见姚迁《江苏盱眙南窑庄楚汉金币窖藏》(《中国钱币》1983 年第2期),《九章算术•盈不足章》第18题:“……问金、银一枚各重几何?答曰:“金重二斤三两十八铢(下略)。”
㉕《汉书•毋将隆传》。
㉖《汉书•王葬传•下》。
㉗ 参见《汉书•东方朔传》,《潜夫论•实边》。
㉘《后汉书•马援传》。
㉙《盐铁论•未通篇》。
㉚ 见注释②。
㉛ 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㉜《后汉书•杜林传》注引《东观汉记》:“(马)援从南方还,时(杜)林马适死,援令子持马一匹遗林,曰:‘朋友有车马之谊,可且以救乏。’林受之。居数月,林遣子奉书曰:‘……林父子两人食列卿禄,常有盈,今送钱五万。’援受之,……”
㉝《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梁期侯任破胡,“侯当千嗣,太始四年,坐卖马一匹贾钱十五万,过平,臧五百以上,免。”
㉞《汉书•武帝纪》元狩五年,“天下马少,平牡马匹二十万。”
㉟《汉书•食货志》:“汉兴,接秦之弊,……米至石万钱,马一匹则百金。”
㊱《后汉书•灵帝纪》光和四年春正月,“豪右辜榷,马一匹至二百万。”
㊲《流沙坠简•屯戍丛残考释• 簿书类》56。
㊳谢雁翔《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东汉残碑》(《文物》1974年第4 期)。
㊴《“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释文》(《文物》1978年第1 期)。
㊵ 见注释⑪ 。
㊶见注释 ⑳ 。
㊷《汉书•食货志•下》。
㊸见注释㊴ 。
㊹《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310号,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
㊺同上书,第439号简。
㊻《太平御览》卷818引《风俗通义》。
㊼《汉简研究文集》第12页第○53简释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㊽《北堂书钞》卷129引蔡邕《女诫》。
㊾《盐铁论•散不足篇》。
㊿ 参见孙毓棠《战国秦汉时代纺织业的进步》(《历史研究》1963 年第3期)。
○51伯赞《两汉时期的雇佣劳动》(《北京大学学报》1959年第1 期)。
○52 据一些同志实测,济南出土的齐市陶量容4220毫升,盛食盐8.34市斤。按此推算,汉代一斗约合今2000毫升,二斛为40公升,约盛盐79.05市斤,约合39.5公斤。参见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第44页,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
○53见注释⑪ 。
○54马克思《工资、价格和利润》第 53页,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
○55参见宁可《汉代农业生产漫谈》(《光明日报》1979年4月10 日),《有关汉代农业生产的几个数字》(《北京师院学报》1980年第3 期)。
○56《史记•张丞相世家》。
○57 见注释⑪。
○58 郭沫若《管子集校》。
○59《管子•山国轨》,《管子•臣乘马》。
○60 参见《盐铁论•水旱篇》:"民相与市买,得以财货五谷新弊易货。”《后汉书•独行戴封传》:“以所赍粮市小棺,送丧到家。”《汉晋西陲木简•释文》买布简有“买布四升,……买履三升。”
○61《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二十二年九月戊辰诏。
○62《汉书•百官公卿表》及注。
○63《周礼•天官•小宰》郑司农注:“质剂,谓市中平贾,今时月平是也。”
推
七 徭 役
(一)关于汉代服役者的年龄问题
汉代人民开始服徭役的年龄是多少岁?史学界目前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并没有很大分歧,基本上同意唐人颜师古的说法,把民众“始傅”作为给国家服役的开始。① 关于傅籍应役的年龄,一般认为景帝时规定为20岁,昭帝时改为23岁,即成定制,直到汉末。②1975年云梦秦简出土后,提供了有关秦代傅籍的新史料,由于计算方法不一致,史学界对秦代始傅应役的年龄有争议,或说是17岁,或说是15岁;但是对汉代服役年龄的看法却少有变化,仍把20或23岁当做服役开始的年龄。③一些影响较大的新版通史著作,如《中国史稿》、《中国通史》等,④ 也执此观点,似乎已成定论。
在《九章算术》卷三《衰分章》中,第5题讲的是有关分派徭役方面的内容,对我们重新探讨两汉服役者的年龄问题很有启发,文字如下
“今有北乡算八千七百五十八,西乡算七千二百三十六,南乡算八千三百五十六,凡三乡,发徭三百七十八人。欲以算数多少衰出之,问各几何?
答曰:“
北乡遣一百三十五人一万二千一百七十五分人之一万一千六百三十七。
西乡遣一百一十二人一万二千一百七十五分人之四千四。
南乡遣一百二十九人一万二千一百七十五分人之八千七百九。”
汉代的地方行政机构通常为郡、县、乡、里四级,《九章算术》该题讲的是某县向所属各乡分派征役人数的计算方法。“算”,指的是算赋。《汉仪注》曰:“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筭(算)。⑤”言某乡算若干,是说这个乡交纳多少份算赋,也就是说该乡有多少15岁至56岁的人口。汉代征发徭役,是根据官府的需要,从符合服役条件的人中每次调发一部分人应役。照《九章算术》上述算题的记载,“凡三乡发徭三百七十八人,欲以算数多少衰出之,问各几何?”即每个乡出多少人服徭役,是按交纳算赋的人数多少分派的。这种制度表明:当时交算赋的人是徭役征发的对象,也就是说,人们从交纳算赋的那一岁(15岁起),即开始为国家承担徭役义务了。
汉代人民是不是从15岁开始服徭役?服役者是否就是交纳算赋者?结合一些文献和考古材料来看,《九章算术》反映的情况是有历史根据的。如《汉书•贾山传》称文帝时“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事”,指的是服徭役,《史记•靳歙列传》载“坐事国人过律,孝文后三年,夺侯,国除。”《史记索隐》称:“刘氏云‘事,役使也,谓使人违律数多也’。”又东茅侯刘告,“坐事国人过员,免。⑥”颜师古解释:“事谓役使之。员,数也。“八十者二算不事,”是说家中如果有一位80岁的老人,可以免除该户两个交纳算赋的人之徭役。这里也说交算赋者就是服徭役者。
许慎《说文解字》云:“汉律,民不徭,赀钱二十二(三)。⑦,段玉栽解释道:“二十三,各本作二十二,今正。汉仪注曰:人年十五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又七岁至十四,出口钱人二十,以供天子。至武帝时,又口加三钱,以补车骑马。见昭帝纪、光武纪二注,及今四库全书内汉旧仪。按论衡谢短篇曰七岁头钱二十三,亦谓此也。然则民不徭者,谓七岁至十四岁。赀钱二十三者,口钱二十,并武帝所加三钱。⑧”这也说明了汉代人民7岁至14岁不服徭役,只交23钱的口赋;而到15岁以后,则改交算赋,同时也要服徭役了。
1973年,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了一批简牍,其中有9条记载算赋、徭役的竹简。弘一同志对此作了释文,但有一 字未释黄盛璋同志释为“遣”,可以。今列竹简释文如下:
“邓得二、作甲二、宋则二、野人四,凡十筭,遣一男一女,男野人女惠。
晨一、说一、不害二、 作三、异三,凡十筭遣一男一女,男囗女囗。
三、欢二、宝一、张母三、 一,遣一男一女,男母邛女□□。
□二、□多一、毋 三、壮晨四,凡十筭,䢻一男一女,男晨女□□。
□名一、姚□三、□三、寅三,凡十筭,䢻一男一女,男孝女筭。
□四、代伯三、翁□一、□□二,凡十筭,䢻一男一女,男夔女遣寺。
期三、黑一、婢一、的宋上一、余二、 二, 凡十筭,遣一男一女,男遣期女方。□□□、□□二、□则一,遣一男一女,男□□□。
(上缺)□四,凡十 男□□女□。⑨”
“筭”即“算”字,为算赋,⑩简中的人名及所附的数字是表示每户户主的姓名及该户交纳算赋的人数。弘一同志写道:“简中野人一户出四算,贷种实简中‘户人野能田四人口八人’。能田即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能田四人正当出四算。⑪”每一简所记载的户数虽然不同,但是算数的总和都是10算。
这种根据算数(15-56岁的男女人数)征发徭役的方法与《九章算术》的记载是一致的;《九章算术•衰分章》第5题的内容表明:汉代县政权接到上级(郡、国)要求的应役数额之后,按照各乡交纳算赋的人数比例再行分配,统计出各乡应役人数,再传达到乡里。汉代的乡中设置有秩、啬夫或乡佐等官吏,主管安排赋税徭役的征发。⑫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的墓主张偃,专家们即认为他是当地的乡官,掌管一乡赋役之事。⑬上述汉墓的简文表示该乡接到上级机构分配的服役人数后,具体确定从每10个交纳算赋的人中派遣一男一女去应役;就是所谓“凡十算,遣一男一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