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㉒ 参见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第二章第二节。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4

《九章算术》的成书年代约在公元1世纪的后半期,其内容大致反映的是西汉后期到东汉初期的情况。⑭《说文解字》的作者许慎是东汉和帝、安帝时人,所引汉律也应是当时的律文。而凤凰山汉墓竹简和《汉书•贾山传》所载之事皆在西汉文景时期。⑮ 说明汉代人们自 15岁交纳算赋起就成为国家征役的对象,并不是一时一地的特殊事例,而是历时很久的制度。按汉代人实际以15岁为成年,如居延汉简中,6岁以下者称“未使男”、“未使女”7至14岁者称“使男”、“使女”15岁以上者称“大男”、“大女”。⑯汉人俗称:“限年十五者,智力足以自居。⑰”因此,当时人们成长到这个年龄就算是成年,开始向政府交纳算赋和承担徭役了。

目前流行的汉民20岁或后来的23岁应役之说法,是根据唐人颜师古对“傅”的解释:“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⑱”由此认为始“傅”的年龄就是开始服徭役的年龄。其实,颜师古的解释并不确切,因为《史记》、《汉书》等著作中的“傅”指的是服兵役。我们可以参见一些汉魏注家对“傅”和民23岁应役内容的解释说明。例如:

《史记•孝景本纪》载“男子二十而得傅”。《索隐》注“荀悦云‘傅,正卒也’”。

《汉书•高帝纪》载“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注引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学之,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癃。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今老弱未尝傅者皆发之。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

《汉官仪》曰:“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水家为楼船,亦习战射行船。……材官、楼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为民就田。⑲”

上述关于“傅”或 23岁应役的解释都是说担任“正卒”兵役,而不是平常的力役。兵役和平常力役是有区别的:第一,在内容上,平常力役包括修筑宫城桥路、穿渠治河等土木水利工程,转运物资以及郡县乡里的杂项事务。兵役则是作战戍守。服兵役者有时也从事一些治河筑城活动,但多是因为特殊需要,并非他们经常、主要的任务。第二,在应役对象上,平常力役的服役者包括男女两种人,服役年龄照前引《九章算术》等记载是从15岁交纳算赋时开始。而兵役仅是男子参加,应役年龄是景帝时规定的“二十而傅”,到昭帝时改为“二十三而傅”。这说明兵役是壮年男子承担的一种徭役,不同于平常的力役。因此在秦律里,关于平常力役的法律规定称“徭律”,有关兵役征发的法律则称“戍律”。⑳ 如果不注意这些区别,就会把“傅”看成是泛称的徭役,得出汉民服兵役和服徭役的年龄相同,都是从20或23岁开始的错误认识。

《盐铁论•未通篇》曰:"古者十五人大学,与小役;二十冠而成人,与戎事。”这里的“小役”指的就是较轻的平常力役,“戎事”,即指兵役。说明服平常力役较早的制度有着很久的历史传统。《周礼•地官•乡大夫》言征发徭役时,"国中有七尺以上及六十,野自六尺以上及六十有五,皆征之。”贾公彦疏云“七尺谓二十岁,六尺谓十五岁”。 ㉑是言国人20岁开始服役,野人15岁开始服役。西周的国人是征服民族,属于自由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野人是被征服者,不能服兵役,主要承担平常力役;而且因为社会地位低,服役的年龄还要比国人提早5年。㉒春秋以降,国人、野人的区别逐渐消失,看来服平常力役早于服兵役的传统却遗留下来了;这就是汉民15岁开始服徭役,而到20或23岁男子始“傅”,才开始服兵役的历史渊源。

《九章算术》记载的以算数多少分派徭役的计算方法,有一定的历史根据,为我们分析研究当时的徭役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材料。有些同志认为,秦汉至南北朝的丁年标准出现了一个由15岁(秦代)到20、23岁(汉代),再由23岁回到15、6岁(魏晋南北朝)的波状发展过程。㉓而我根据《九章算术》及上述其他史料的记载,认为汉代人民自交算赋时开始服徭役,年龄一般在15岁。也就是说,秦汉到魏晋南北朝的成丁年龄大致相同,并没有出现那种“波状的发展过程”。

(二)“商功”——工程量和劳动日的计算

汉代政府征发人民服役,必须事先估算出该项活动的规模和所需要的人力,方可发徭。比如在大规模的征发兵役之前,皇帝往往召集重要大臣和将领,一起商讨战争的规模,确定发兵人数。元帝时陇西羌族造反,皇帝召众臣商讨用兵之数。冯奉世曰:“今反虏无虑三万人,法当倍用六万人。然羌戎弓矛之兵耳,器不犀利,可用四万人,一月足以决。”。但是,“丞相、御史、两将军皆以为民方收敛时,未可多发,万人屯守之,且足。㉔”就是一例。而修建土木工程的力役,则需要事先计算出工程的规模、每人日工作量和所需劳动日的总数,以此为根据来确定征发徭役的人数和完成工程的时间。这项工作是徭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九章算术•商功章》中有几则算题对此叙述甚详,可以弥补这方面正史记载的不足。下面是有关土工作业的四道算题:

第4题:“今有隄,下广二丈,上广八尺,高四尺,袤一十二丈七尺。问积几何?

答曰:“七千一百一十二尺。

冬程人功四百四十四尺,问用徒几何?

答曰:“一十六人一百一十一分人之二。”

第 5题:“今有沟,上广一丈五尺,下广一丈,深五尺,表七丈。问积几何?

答曰:“四千三百七十五尺。

春程人功七百六十六尺,并出土功五分之一,定功六百一十二尺五分尺之四。问用徒几何?

答曰:“七人三千六十四分人之四百二十七。”

第6题:“今有堑,上广一丈六尺三寸,下广一丈,深六尺三寸,袤一十三丈二尺一寸。问积几何?

答曰:“一万九百四十三尺八寸。

夏程人功八百七十一尺,并出土功五分之一,沙砾水石之功作太半,定功二百三十二尺一十五分尺之四。问用徒几何?

答曰:“ 四十七人三千四百八十四分人之四百九。”

第7题:“今有穿渠,上广一丈八尺,下广三尺六寸,深一丈八尺,袤五万一千八百二十四尺。问积几何?

答曰:“一千七万四千五百八十五尺六寸。

秋程人功三百尺,问用徒几何?

答曰:“三万三千五百八十二人,功内少一十四尺四寸。……”

上列各题在《商功章》。“商”,有商量、估算的意思;“功”,即指工程量或劳动日。《汉书•贡禹传》载“今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已上。”这里的“功”是指工程量,需要10万人劳动一年。《隶释》卷四《蜀郡太守何君阁道碑》载:“蜀郡太守平陵何君,遣掾临邛舒鲔将徒治道,造尊楗阁袤五十五丈,用功千一百九十八日。”这里的“功”,则是指劳动日。“商功”的意思是对土木工程的规模、劳动日和工程量的估算。秦代则称“度功”,见《秦律•徭律》,“度攻(功)必令司空与匠度之,毋独令匠。其不审,以律论度者,而以其实为繇(徭)徒计。㉕” 大意是说,估算工程量,必须由专职人员(司空)和匠人一起估算,不得单令匠人估算,如所估不实,对估算者依法论处,再按实际情况计算所需服役者的数量。《九章算术》称“商功”,商、度,其意一也。《汉书》称耿寿昌“能商功利㉖”,颜师古注曰:“商,度也。”都是估算的意思。

《九章算术》称冬程人功若干尺,或春、夏、秋程人功若干尺。是说冬季或春季一个劳动者每天规定完成的土方工作量。

题中皆有“问用徒几何?“徒”即服役者。先秦的“徒”有时指服役农民,如《周礼》中有:“凡起徒役,家毋过一人。㉗”秦汉史籍中的“徒”则多指刑徒,是当时官府劳动者的主要成分之一。不过,《九章算术》中的“徒”,恐怕不仅指刑徒,而且是对徭役劳动者的泛称。

“商功”的计算方法,从上列四题看来是先算出工程的土方体积,再除以“X程人功”——每个人的日工作量,即得出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动日总数。政府有关机构根据“商功”的结果来安排发徭人数和服役时间。

上述算题反映出汉代徭役制度的一些具体规定:

首先,政府对服役者规定的工作量有季节的差别。同样是土方工程,“冬程人功四百四十四尺”,而“夏程人功八百七十一尺”,劳动定额几乎相差一倍。这是冬季昼短夜长,日劳动时间减少;加上天气寒冷,施工困难的缘故。官府劳动工作量的季节差别在《秦律》中也有记载,如《工人程》,“隶臣、下吏、城旦与工从事者冬作,为矢程,赋之三日而当夏二日”㉘冬季的日劳动量相当于夏季的三分之二。1977年出土的阜阳汉简《作务员程》中,也有“屯夏日人攻七十八尺,春秋五十八尺”的规定。㉙ 、《九章算术》中的“冬程”只等于“夏程”的一半,因为《秦律•工人程》是指官府手工业的室内劳动,条件略好;而《九章算术》的“冬程”是室外土工作业,受气候影响较大,地冻不宜施工,所以工作量的季节差别就略大一些。

其次,徭役劳动的土工作业没有时令的限制。先秦时代,政府为了不妨碍农事,通常很重视征发徭役的季节性;在耕耘、收获或寒冷的时节,一般不兴作土功。《吕氏春秋•十一纪》、《礼记•月令》等书都有这样的记载,例如:

“(孟春之月)无聚大众,无置城郭”

“(仲春之月)无作大事,以妨农功。”

“(孟夏之月)无起土功,无发大众。”

“(季夏之月)不可以兴土功,不可以令诸侯,不可以起兵动众。”

“(仲冬之月)命有司曰土事无作,无发盖臧,无起大众,以固而闭。”

如果有君主不合时宜地兴作土功、征发徭役,则被认为是“非礼”的举动。汉代关于土功的“冬程”、“春程”、“夏程”、“秋程”,说明统治者为了满足需要,在任何季节都可以征发徭役、兴作土功,已经成为常制。两汉政府发民“掘山攻石,不避时令”㉚的史实不胜枚举,可见当时对人民剥削之酷重。

再次,由于施工的种类、对象不同,土工作业的劳动定额又有数量差别。例如讲开沟的第5题,“春程人功七百六十六尺,并出土功五分之一,定功六百一十二尺五分尺之四。”是说一个劳动力春季每日土工作业定额为766立方尺,因为是掘土挖沟,比堆土筑堤费力,所以要减去定额的1/5,改为日工作量612又4/5立方尺。

又如讲挖堑的第6题曰“夏程人功八百七十一尺。并出土功五分之一,沙砾水石之功作太半,定功二百三十二尺一十五分尺之四。”是说因为挖堑减去定额1/5后,又因挖掘沙砾水石比泥土费力,再减去定额的2/3(太半),所以定日工作量为232立方尺多。

汉代徭役劳动中的土工作业除了挖掘、堆筑,还有运输土方的工程;关于它的计算规定也属于“商功”的内容。《九章算术•商功章》中另有两题谈到土方运输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其文字如下:

第21题:“今有盘池,上广六丈,袤八丈,下广四丈,袤六丈,深二丈。问积几何?

答曰:“七万六百六十六尺太半尺。

负土往来七十步,其二十步上下棚除。棚除二当平道五,踟蹰之间十加一,载输之间三十步,定一返一百四十步。土笼积一尺六寸,秋程人功行五十九里半。问人到积尺、用徒各几何?

答曰:“人到二百四尺。

用徒三百四十六人一百五十三分人之六十二。”

第22题:“今有冥谷,上广二丈,袤七丈,下广八尺,袤四丈,深六丈五尺。问积几何?

答曰:“五万二千尺。

载土往来二百步,载输之间一里,程行五十八里,六人共车,车载三十四尺七寸。问人到积尺及用徒各几何?

答曰:“人到二百一尺五十分尺之十三。

用徒二百五十八人一万六十三分人之三千七百四十六。”

上列第21题讲的是人以土笼负土,第22题讲的是六人共同挽车载土。关于运输土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分为四个步骤:

首先算出该工程土方体积的数量。

然后算出每次运输土方的往返距离。有些特殊情况下的距离需要折算成平地距离,如第21题谈到“棚除二当平道五,踟蹰之间十加一。”刘徽注曰:“棚,阁;除,邪道。”是指用木板架成的倾斜阁道。由于它上下困难,所以20步的距离相当于平地的50 步。负土者上下阁道相遇要踌躇停步,耽误时间,因此计算时还要多加上1/10的距离。

第三步算出“人到积尺”,即每个劳动者一天的土方运输量。先以每人负土或用车载土的体积乘以每日规定的运输距离,然后除以每次运输的往返距离,所得便是“人到积尺”。如第21题,每人负土方1尺6寸,乘以每日规定的行程59里半,再除以每次运输的往返距离140步,所得204尺,就是每个人一天的土方运输量。

最后用该工程土方的总体积,除以“人到积尺”(每人每日的土方运输量),所得就是完成工程需要的人功——劳动日总数。

汉代的土木工程是徭役劳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规模小者发徭县乡,工程浩大者征发天下郡国,役者以万数计。如果没有工程量的准确预算,便不能确定发徭人数多少和施工时间的长短,工程是无法顺利进行的。因此,“商功”就成了一门专门的学问,政府的各级机构里都有一些具备此种知识和技能的专职人员,其中有人以此闻名于世。如宣帝时,“大司农中丞耿寿昌以善为算、能商功利得幸于上。㉛”他曾因杜陵的计划施工得当而被赐爵关内侯。成帝时,博士许商“善为算,能度功用㉜”,曾任河堤都尉,兴功凿河通海㉝。也有些不学无术的昏官庸吏,商功不实,结果工程连年不止,一再滥发徭役,给国计民生带来很大困扰。如成帝时解万年图蒙重赏,奏请营造昌陵,“言昌陵三年可成,作治五年,中陵、司马殿门内尚未加功。天下虚耗,百姓罢劳。㉞”最后被撤职问罪。由此可见善不善为“商功”对征发徭役的重要影响。

(三)“均输卒”

《九章算术•均输章》有一道关于征发徭役的算题,内容涉及汉代的“更役”制度,文字如下:

第2题:“今有均输卒;甲县一千二百人,薄塞,乙县一千五百五十人,行道一日丙县一千二百八十人,行道二日丁县九百九十人,行道三日戊县一千七百五十人,行道五日。凡五县,赋输卒一月一千二百人。欲以远近、户率多少衰出之,问县各几何?

答曰:“甲县二百二十九人。

乙县二百八十六人。

丙县二百二十八人。

丁县一百七十一人。

戊县二百八十六人。

术曰:“令县卒,各如其居所及行道日数而一,以为衰。甲衰四,乙衰五,丙衰四、丁衰三,戊衰五,副并为法。以人数乘未并者各自为实。实如法而一。”

上述算题讲的是征发士卒服役的分派方法。题中曰:“甲县一千二百人,薄塞,”是说甲县有符合服役条件者1200人,该县靠近边塞。后文说乙、丙、丁、戊四县各有待发的适役者若干,但是距离服役地点——边塞稍远,赴役时分别需要行路一至五日,即所谓“行道一日,……行道五日。“凡五县,赋输卒一月一千二百人。”《说文解字》曰:“赋,敛也。”这里的“赋”是征调的意思,此句是说这五个县每月要征调输送1200人去边塞更替服役。秦汉有“更卒”的徭役制度,服役者亲自赴役称为“践更”,每次役期为一个月,就是《汉书•食货志》里董仲舒所讲的“月为更卒。”曹魏时人如淳也提到过这种制度,“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㉟“欲以远近、户率多少衰出之,”即各县每月发卒人数是按它们距离服役地点的远近和户(人)数多少的比例来摊派的。发卒人数与各县人丁数字多少成正比,与距离服役地点的远近成反比;分派原则是各县人丁多者多出,路途远者少出。解题术中提到的“居所”,即指服役的地点。

“均输卒”算题所言五县距离边塞都不太远,可以认为它讲的是边境某郡向所属各县发卒诣塞的徭役分派方法。“均输卒”之名,为汉代其它史籍中所未见,按武帝时桑弘羊行“均输法”,于远方郡国设均输官,平价收购当地土特产以充贡赋,然后转运到价贵之处贩卖求利。均输官属下的役卒,亦可称为“均输卒”。但均输官的治所一般设在郡县,㊱不在塞上。《九章算术》该题讲的是发卒到边塞服役,这里所讲的“均输卒”,恐怕不是均输官管辖的役卒。《九章算术•均输章》主要是讲复比例(包括若干正、反比例)的计算方法,如卷首四道算题的内容都是讲如何按人口多少、路途远近、粟价贵贱等多种比例来摊派赋税徭役,和桑弘羊“均输法”的官营商业制度并不相同。“均输”在这里指的是复比例的解题方法,叫做“均输术”。刘徽称它是“以行道日数为均,以发粟为输㊲”或是“以日数为均,发卒为输,㊳题中的“均输卒”,看来应指用“均输术”计算方法分派的更卒。

桑弘羊推行“均输法”的目的,除了为避免国家在转输远方贡物时运费过大的财政损失,还为了解决各郡国因道里远近不同、人民运输贡物劳逸不均的矛盾。如桑弘羊所言:“平准则民不失职,均输则民齐劳逸,故平准均输所以平万物而便百姓。”㊴《九章算术》的“均输卒”算题也反映了边郡各县距离居所远近不同,人民赴役时间有长有短、劳逸不均的情况。如甲县靠近边塞,赴役不劳,每次服役仅为一月;而其它县的更卒除了在塞上服役一月之外,还要花费赴役赶路的时间。如戊县至塞行道五日,往返10日,每次服役实际等于40天。“均输卒”算题的分派方法,就是针对并解决这个矛盾的;它征发徭役的原则是“欲以远近、户率多少衰出之,”离边塞较远的县每次发卒的人数比例要少一些。如题中乙县1550人,行道一日;戊县1750人,行道五日。戊县人数多于乙县200,但因距离边塞较远,两县每次发卒的人数相同,都是286人。“均输”的涵义,刘徽解释为“以御远近劳费。㊵”在这一点上,“均输卒”和“均输法”的原则又是一致的,都是要解决因为路途远近不同而人民负担不均的问题;所以,《九章算术》中这种复比例的计算方法,也采用了“均输”的名称。

“均输卒”算题反映的情况,对我们深入认识和研究汉代徭役制度是有帮助的。两汉人民服役,一般是更替进行,“更役”的种类很多,例如有岁更的戍卒、卫士,还有在本郡县“月更”的更卒。据如淳说,汉代更卒每年更替服役的次数前后发生过变化,“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㊶说汉代更卒原来每隔五个月“践更”一月,即一年服役两次;后来改为隔十一个月“践更”一月,即一年服役一次。但是这个变化发生在什么时候,史书上却没有明确的记载。“均输卒”算题中的更役正是每年“践更”两次,每次一月。以题中的甲县为例,甲县有1200人,每月征发更替229人,六个月内该县的壮丁就都更替服役一次了;基本上每人每年服役两次,时间为两个月。其它各县的人如不算行道日数,役期也大致相同,可见它属于“五月一更”的更卒制度。不过,到了《九章算术》的成书年代--公元1世纪中后期(东汉前期),情况则发生了一些变化。第一,“均输法”在西汉末年逐渐废弛,东汉时被正式取消,㊷也不再见到带有“均输”名称的其它制度。第二,建武二十二年(公元46年),“匈奴北徙,幕南地空,诏罢诸边郡亭候吏卒。”㊸停止了发民戍边的军事行动。第三,王充《论衡•谢短篇》曰:“一岁使民居更一月,何据?”是说东汉明帝时,更卒徭役已为每年“践更”一次,役期一月。“均输卒”算题记载的一岁“践更”两次的制度,按以上情况分析,在东汉前期已经不大可能实行了。所以,我们估计如淳所讲"五月乃更”的徭役制度,主要存在于西汉时期,到东汉初年则由一岁“践更”两次改变为一次。

汉代徭役繁重,行道路远者又承受着额外的负担,以致引起人民的强烈不满。《汉书•贾谊传》就写到淮南百姓苦于往来京师服役的辛劳,很多人逃亡到诸侯国里去了。“均输卒”算题中的分派方法,反映了汉代统治者想用“均平徭役”的措施来缓和上述社会矛盾。具体算法是先列出各县人数的正比,依次为1200,

1550,1280,990,1750;再列出各县更卒每次服役日数(包括在居所服役日数和行道日数)的反比,依次为1/30,1/31,1/32,1/33,1/35。然后将正、反比结合起来,两者相乘,得出各县发卒人数的摊派比例,为4:5:4:3:5;即甲衰四,乙衰五,丙衰四,丁衰三,戊衰五。用五县赋输卒总人数(1200人)分别乘以各县的发卒比例4/21,5/21,4/21,3/21,5/21,所得就是各县每月的发卒人数。刘徽解释“均输术”说,“各置所当出人数,以其居所及行道日数乘之,如县人数而一,得户率,人役五日七分日之五。㊹”即把按“均输术”计算出的各县发卒人数分别乘以他们每次的服役、行道日数,再除以各县人数,所得都是每户(人)服役5又5/7日。《九章算术》的作者认为这样计算分派是均平的,远县的更卒虽然每次赴役因为行道而多负担几天,但是由于发卒的人数比例略少,服役者一生中“践更”的次数要少一些。例如甲县1200人,每月发卒229人,平均每人每年服役2.29次,10年约23次,戊县1750 人,每月发卒286人,每人每年约1.96次,10年约20次,要比甲县人少“践更”3次。汉代政府企图用减少远县人“践更”的次数来补偿他们行道的劳费。

“均输卒”算题的分配方法比那些不考虑赴役者远近劳费的徭役制度,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但也应该看到,它仍然有明显的弊病。因为“均输术”在分派徭役时只考虑更卒赴役的行道日数,而不计算他们返乡途中耗费的时间;如题中戊县更卒赴役时行道5日,返乡也需要5日,加上在居所服役的30日,共为40日;可是在“均输术”里却只按35日计算,所以远县更卒“践更”时每次还是要多承担几天徭役,并没有彻底解决因行道远近而造成的劳逸不均。

注释

①《汉书•高帝纪》颜师古注:“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

②参见韩连琪《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文史哲》1956年第7 期)。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第248页,三联书店1957年版。

③参见高敏《云梦泰简初探》(增订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王毓铨《“民数”与汉代封建政权》(《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3期)。黄今言《西汉徭役制度简论》(《江西师院学报》1982年第3期)。

④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稿》第二册第205页-206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范文澜著《中国通史》第二册第60页,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

⑤《汉书•高帝纪》注。

⑥《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⑦《说文解字•贝部•货条》。

⑧段玉裁《说文解字注》。

⑨释文见弘一《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简牍初探》(《文物》1974年第6期)。“遣”字弘一同志未释,此处从黄盛璋同志之释,参见黄盛璋《江陵凤凰山汉墓简牍及其在历史地理研究上的价值》(《文物》1974年第6 期)。

⑩“筭”与“算”同,参见《后汉书•光武帝纪》注引《汉仪注》:“人年十五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筭。”《后汉书•明帝纪》:“……其妻无父兄独有母者,赐其母钱六万,又复其口筭”

⑪同⑨弘一同志文。

⑫《后汉书•百官志•五》:“有秩,郡所属,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

⑬参见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⑭参见钱宝琮校点《算经十书》上册第84页,中华书局1963年版。裘锡圭《汉简零拾》(《文史》第十二辑第11页)。

⑮ 凤凰山10号汉墓的年代问题可参见⑬裘锡圭同志论文。

⑯ 参见杨联升《汉代丁中、廩给、米粟、大小石之制》(《国学季刊》7卷1期),陈公柔等《关于居延汉简的发现和研究》(《考古》1960 年第1期)。

⑰《太平御览》卷639引《风俗通义》。

⑱见注释①。

⑲《后汉书•百官志•五》注引《汉官仪》。

⑳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㉑《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

㉒关于“国人”、“野人”的不同社会地位与服役上的区别请参见徐喜辰《试论西周时期的“国“野”区别》(《吉林师大学报》1978年第2期)。

㉓高敏《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第25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㉔《汉书•冯奉世传》。

㉕见注释 ⑳。

㉖《汉书•食货志》。

㉗《周礼•地官•小司徒》。

㉘ 见注释⑳。

㉙《阜阳汉简简介》(《文物》1983年第2期)。

㉚《后汉书•刘瑜传》。

㉛ 见注释㉖。

㉜《汉书•沟油志》。

㉝参见《资治通鉴》卷279胡三省注引《九城志》:"滴河县在棣州西南八十里。”注云:“汉都尉许商凿此河近海,故以商为名,后人加水焉。”

㉞《汉书•成帝纪》永始元年秋七月诏。

㉟《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曰。

㊱《史记•平准书》:“(桑弘羊)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县置均输盐铁官。”

㊲《九章算术》刘徽注。

㊳见注释㊲。

㊴《盐铁论•本议》。

㊵见注释㊲。

㊶见注释㉟。

㊷《后汉书•百官志•三》载大司农属官曰:“……及雒阳市长,荥阳敖仓官,中兴皆属河南尹。余均输等皆省。”

㊸《后汉书•光武帝纪》。

㊹见注释㊲。

八 赋 税

(一)关税

我国古代政权曾在边境和内地的要道设置关卡,向过往商旅征税,称为“关税”。早在春秋时,就出现了“倡介之关,暴征其私。①” 但是,两汉史 书中这方面的记载甚少,直接提到关税的史料寥寥无几。因此,有些史学家认为,汉代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关税,如李剑农先生曾说过:“(汉代)其最令商人感觉自由者,即除去区域间交通之阻碍;盖终汉之世,未尝有设关征税之事(仅太初四年有‘徙弘农都尉治武关,税出入者以给关吏卒食’事,然此非以税商为目的)。②”

李先生此说与史实颇有出入,从一些材料来看,两汉时期并非没有关税,它只是在几个短暂的阶段里被废除过。汉文帝十二年,曾经“除关,无用传。③”即取消了关卡,不再检查过往行人所持的“传”(证明)。一般认为撤除关卡也就不征收关税了。15 年后,即景帝四年时,由于吴楚“七国之乱”爆发后政局不稳,“复置津关,用传出入。④”又恢复了关卡的设置和盘查。武帝初即位,窦婴、田蚡用政,“令列侯就国,除关。⑤”《史记索隐》曰:“谓除关门之税也。”说明景帝复置诸关后是收取关税的,此时又废除了。至太初四年才再次下令征收关税。

东汉也有设关征税之事,《三国志》裴注载汉献帝延康元年二月庚戌令曰:“关津所以通商旅,池苑所以御灾荒,设禁重税,非所以便民;其除池 繁之禁,轻关津之税,皆复什一。⑥”这条史料表明,献帝以前的东汉政府对商旅是征收关税的,税率是1/10。由于汉末的政治腐败和战乱频仍,关税的税率加重了;这时又下令恢复旧制,什一而税。按照上述这些记载,恐怕不能说终汉之世未曾设关征税。

武帝之后到东汉前期关税征收的情况如何?正史没有明文记述。然而,《九章算术》中有几道算题,言有人分别持钱、金、米等财物过关被征税之事。文字如下:

《衰分章》第3题:“今有甲持钱五百六十,乙持钱三百五十,丙持钱一百八十,凡三人俱出关,关税百钱。欲以钱数多少衰出之,问各几何?

答曰:

甲出五十一钱一百九分钱之四十一。

乙出三十二钱一百九分钱之一十二。

丙出一十六钱一百九分钱之五十六。”

《均输章》第15题:"今有人持金十二斤出关。关税之,十分而取一。今关取金二斤,偿钱五千。问金一斤值钱几何?

答曰:“六千二百五十。”

《均输章》第27题:“今有人持米出三关,外关三而取一,中关五而取一,内关七而取一,余米五斗。问本持米几何?

答曰:“十斗九升八分升之三。”

《均输章》第28题:“今有人持金出五关,前关二而税一,次关三而税一,次关四而税一,次关五而税一,次关六而税一。并五关所税,适重一斤。问本持金几何?

答曰:“一斤三两四铢五分铢之四。”

以上四道算题,为我们研究汉代关税提供了很好的参考资料。

首先,算题表明汉代关卡盘查行旅是非常严格的。据敦煌汉简记载,守关吏士要检查“出入关人畜车马器物。⑦”这种制度,秦汉皆称为“阅”。如秦昭王时魏冉罢相就封地,“到关,关阅其宝器,宝器珍怪多于王室。⑧”即使军队过往关塞也必须经受检查,《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载:“两军之出塞,塞阅官及私马凡十四万匹,而复入塞者不满三万匹。”检查行旅携带的东西,一来是看看有没有违禁品,汉律规定:“胡市,吏民不得持兵器及铁出关。⑨” 景帝中四年还下令:“马高五尺九寸以上,齿未平,不得出关。⑩”二来就是做为向商旅征税的依据,如前引算题所言,过关者携带的财物,钱要点数,米要过斗,金要称重,然后各自扣除一部分当做税款。

其次,几道算题所述的关税税率有所不同。《均输章》第15 题言持金12斤出关,“关税之,十分而取一。”与《三国志》裴注记载东汉关税什一的税率相吻合,可以认为是当时实际情况的反映。《衰分章》第3题言三人共持钱1090枚出关,关税百钱,也大体符合1/10的税率。从《九章算术》的成书年代来看,至迟在东汉前期就已经实行十分取一的关税制度了。

《均输章》第27、28题记载的税率较重,其中米最高三而取一,金至二而取一,与前两道题的“十分而取一”不合。可能它们反映的是汉代不同时期的关税情况。第27、28题在《均输章》,其主要内容“均输术”讲的是按人口多少、路途远近等条件合理安排各地赋税徭役等问题。西汉初年曾制订有“均输律”,⑪武帝时桑弘羊又创“均输法”,为西汉中后期的重要财政制度,到西汉末年逐渐废弛,东汉则不行此法,⑫也不见带有“均输”名称的其它制度。可能《均输章》的部分内容是在西汉时期编成的,第27、28题所述的较重税率是那时的情况,而不是东汉初年的事情。但这仅仅是推测,还有待进一步证实。

对连过数关者如何课税?《九章算术》的记载也不相同。第27、28题中采取的是依次递减税率的征收方法,如持米出三关,“外关三而取一,中关五而取一,内关七而取一。”持金出五关,“前关二而税一,次关三而税一,次关四而税一,次关五而税一,次关六而税一。”这是由于过前关时已纳过一次税,故给予照顾,过次关时税率降低一些。此种税率对短途贩运者较为不利,如果携带货款仅过一关,纳税的税率最高。⑬前两道题谈的是只过一关的情况,从它“十分而取一”的税率和前引《三国志》裴注“轻关津之税,皆复什一”的记载来看,采取的是固定税率的征收方法,与依次递减税率的制度不同;即商旅每过一关都要交纳货、款本身十分取一的税额,并不因为连过数关而降低税率。这种税制比前一种减轻了盘剥,较为合理一些。

再次,关税征收的对象,西汉中期也和东汉相异。武帝时,“税出入者以给关吏卒食。⑭”是按人取税,数量亦有限,仅供守关吏卒的生活开销。《九章算术》题中的关税和《三国志》裴注提到的东汉“什一之税”,征收的对象都是过关者携带的物品,税额也比以前加重了。汉代的富商大贾或赀累千金,转毂百数,如果按十分取一课税,征收的货物、钱财之数量也是相当可观的。这说明西汉后期到东汉的关税已经是国家财政的一项重要收入,远非西汉前期可比。

值得注意的是,《九章算术》记载的关税制度并不考虑过关者携带财物的数量和用途。战国秦汉时代,自然经济的色彩很浓重,人们出门旅行往往要自带食粮。如《庄子•逍遥游》载“适百里者,宿春粮;适千里者,三月聚粮。”西汉郑庄结交天下名十.处处有食宿招待,号称“郑庄行,千里不赍粮。⑮”说明旅行不带粮食是少见的现象。另外,粮谷还可以当做货币来交换其它生活用品。汉代“民相与市买,得以财货五谷新弊易货。⑯”做为旅行的费用,称为“资粮。⑰”《均输章》第27题载过关者持米10斗9升余,约合现在40斤;数量不多,连过关,行程又远,当是个人旅途所用的食粮或资粮,并不是长途贩运的货物。《衰分章》第3题中出关者丙所持不过百余钱,也不像是购买货物的款子,然而均被课税;说明征收关税不只为了盘剥商人,也有安土重居,限制人口流动,保证民众务农、“地著”的作用。

再次,《九章算术》还记载有在关税之外低价征购一部分财货的情况。如《均输章》第15题,“今有人持金十二斤出关,关税之,十分而取一。”应当税金一斤三两余。但是关卡取金二斤,补偿过关者5000钱。汉代金币有一定形制,像圆形金饼、马蹄金、麟趾金等等,“个体重量绝大多数接近一个固定数值,即汉代一斤。⑱”也有一些金币每枚重二斤左右。⑲如果关税征收一斤三两多,需要把金币剪切成小块来称重支付,比较麻烦。所以关卡就征收他一、二枚完整的金币,称重之后,对超过税额的部分给以补偿。补偿的价格接一斤黄金6250钱计算,是比较低的。西汉金价通常为每斤万钱,⑳两汉之际黄金数量明显减少,金价应超过每斤万钱,居延汉简记载的金价甚至达到每斤2万余钱。㉑只按 6000余钱一斤征购,无疑是变相的盘剥。这种事例在汉代屡见不鲜,像《盐铁论禁耕》所言“县域以户口赋铁而贱平其准。”王莽时,“中黄门王业领长安市买,贱取于民,民甚患之。㉒”《九章算术》算题中反映的情况,则是官府向商人勒索财物的例子。

以上分析表明,汉初对关税的征收并不十分重视,关卡亦时置时废。武帝之后,关税的地位、作用日益重要起来;至晚到《九章算术》的成书年代,即东汉初年,关税已由税人改为税物,税率大体为1/10。自西汉中期,关税就对商旅往来产生了阻碍的影响,《汉书•酷吏传》载宁成为关都尉,“岁余,关吏税肄郡国出入关者,号曰:‘宁见乳虎,无直宁成之怒'。其暴如此”。那种认为汉代没有关税,或汉代关税非以税商为目的,对商业交通影响不大的意见,我们觉得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二)田租

《九章算术》卷三《衰分章》第18题,内容是按照田地的亩数来计算收粟,文字如下:

“今有田一亩,收粟六升太半升。今有田一顷二十六亩一百五十九步,问收粟几何?

答曰:“八斛四斗四升一十二分升之五。

术曰:“以亩二百四十步为法,以六升太半升乘今有田积步为实,实如法得粟数。”

题中的六升太半升即6又2/3升。解题术曰:“以亩二百四十步为法,”是指一亩田地的面积为240平方步。周代亩制规定六尺为步,100平方步为一亩;㉓ 至春秋战国期间有所改变,亩的面积增大,如韩、魏、赵“三晋”各行200步、240的大亩。㉔秦则在商鞅变法时改革亩制,见《通典•州郡典•雍州风俗》:“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矣。”西汉前期,全国亩制仍不统一,故秦地行240步的大亩,而关东很多地区仍行周制百步的小亩,直到汉武帝时,全国才统一行用大亩,为240步,㉕上述算题的内容,是根据每亩收粟6又2/3升的比率,求出126又159/240 亩田地应收粮粟的数额。

那末,这道算题所说的“收粟”属于什么性质?指的是何种名目呢?算书中并没有明确记载,需要对它进行一些分析。

首先,每亩田地收粟六升太半升的数字,是远远低于汉代粮食的亩产量的。虽然由于土壤沃度、气候与水利条件及耕种技术的不同,两汉农作物产量的差别很大,但是通常情况下,亩产最低的也有六七斗,高者像“亩钟之田”可达六石多,乃至十石㉖,均大大超过了六升太半升的数额,六升太半升栗,甚至还不够当时每亩田地的播种用粮,见云梦秦简《秦律•仓律》:“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升,禾、麦一斗,黍、荅亩大半斗,叔(菽)亩半斗。㉗”可见,算题所说的“收栗”,不会是指粮食的亩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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