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不恭,怒气高于县官,指麾似于长吏。忝为职守,谁复许68然。宋智帖狱留问,毡装别求人助。
[P.2979号《唐开元二十四年岐州郡县县尉判集》,《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西域文献》20册,第309页。录文见《唐开元二十四年九月岐州郦县县尉勋牒判集》(伯2979号),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618页;《唐开元二十四年(七三六年)九月岐州郿县尉勋牒判集》(伯2979号),唐耕耦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3册《敦煌法制文书》,第322页;陈尚君辑校:《全唐文补编》卷131,第1607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防丁系百姓服役烽火台,衣资亦须自备,家贫无力者,给予资助。而岐州郿县(陕西眉县)宋智吞剥田地,却不青资助他人,反而扰乱秩序,指挥他人,出言不恭,被收监。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3《户婚律》:167诸在官侵夺私田者,一亩以下杖六十,三亩加一等,过杖一百,五亩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园圃,加一等。疏议曰:律称在官,即是居官挟势。侵夺百姓私田者,一亩以下杖六十,三亩加一等,十二亩有余杖一百。过杖一百,五亩加一等,三十二亩有余,罪止徒二年半。园圃,谓莳果实、种菜蔬之所而有篱院者,以其沃嵴不类,故加一等。若侵夺地及园圃,罪名不等,亦准并满之法。或将职分官田贸易私家之地,科断之法,一准上条贸易为罪。若得私家陪贴财物,自依监主诈欺。其官人两相侵者,同百姓例。即在官时侵夺、贸易等,去官事发,科罪并准初犯之时。(《唐律疏议》,第206页)
《唐律疏议》卷25《诈伪律》:368诸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徒二年;非密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对制,谓亲见被问。奏事,谓面陈,若附奏亦是。上书,谓书奏特达。诈,谓知而隐欺及有所求、避之类)。疏议曰:对制,谓亲被顾问。奏事,谓面陈事由。若附他人而奏,亦同自奏之。上书,谓特达御所。此等若有诈不以实者,徒二年。……诈,谓知而隐欺,谓知事不实,故为隐欺,及有所求、避,或妄求功赏,或回避罪戾之类。若被官司责罚,情在咆哮,或有因斗忿争,欲相恐迫,口虽告密,问即不承,既无文牒入司,坐当不应为重。其有已陈文牒,问始承虚,或口称有密,下辩仍执,于后承妄者,并同未奏减一等,徒二年。(《唐律疏议》,第392—393页)
《唐律疏议》卷6《名例律》总45条,参见013伊州镇人元孝仁、魏大帅造伪印等案适用条款。
是否依法判案:是。宋智阖门尽为老吏,吞剥田地,其数甚多,触犯户婚律在官侵夺私田相关条款,依律可处杖刑至徒二年半。又因咆哮公堂,触犯诈伪律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条相关条款规定,依律,最高可科以杖刑一百。二罪俱发,以重者论,至少科罚在杖一百以上。本案中,郿县县尉对其暂予收监,基本符合唐律规定。
研究信息:薄小莹、马小红:《唐开元廿四年岐州郿县县尉判集(敦煌文书伯二九七九号)研究——兼论唐代勾征制》,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编:《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潘春辉:《P.2979<唐开元廿四年岐州郿县县尉牒判集>研究》,《敦煌研究》2003年5期,第79、81—82页。李功国主编:《敦煌莫高窟法律文献和法律故事》,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11年,第16—17页。
065.岐州郿县朱本被诬牒上台使案
案例辑录
22 朱本被诬牒上台使台使第廿七:
23初里正朱本据户通齐舜着幽州行。舜负恨至京,诣台讼朱
24本隐强取弱,并或乞敛乡村。台使推研,追摄颇至。再三索上,
25为作此申牒使曰:
26此县破县,人是疲人。一役差科,群口已议,是何里正,能作过
27非。如前定行之时,所由简送之日,其人非长大不可,非久
28行不堪。在朱本所差,与敕文相合。类皆壮健,悉是老
29行。简中之初,十得其四。余所不送,例是框羸,不病不贫,即伤
30即荐役者准 敕不取,交贫者于法亦原。其中唯吕萬一人,
31稍似强壮,不入过簿,为向陇州,且非高勋,又异取限。如齐舜
32所讼,更有何非。或云遍历乡村,乞诸百姓。昨亦令人访问,兼
33且追众推研,总无所凭,浑是虚说。至如州县发役,人间
34难务。免者即无响无声,着者即称冤称讼。此摇动在乎
35群小,政令何关有司。众证即虚,朱本何罪。昨缘此事,追
36摄亦勤。甘许人,数旬劳顿,农不复理,身不得宁。忝是职
37可,敢不衔恤,具状,牒上御史台推事使。
(P,2979《唐开元廿四年岐州郿县县尉判集》,《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西域文献》20册,第308页。录文并见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616—617页;唐耕耦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3册《敦煌法制文书》,第319320页。陈尚君辑校:《全唐文补编》卷131,第1606—1607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岐州郿县(陕西眉县)里正朱本征发所部齐舜往幽州服役,齐舜不服遂诣御史台诉朱本征发无度,索要贿赂。御史台因诉事人举告,遣使赴地方州县办案,推事使在实地勘察和讯问证人后,断定齐舜所诉虚妄,朱本依敕征派赋役,无可指摘,而齐舜则因此承担诬告罪责。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23《斗讼律》总342条,参见042右台侍御史魏探玄诬告究州龚丘县令程思义赃污十万案适用条款。
是否依法判案:当是。岐州郿县里正朱本征发所部齐舜往幽州服役,齐舜诣御史台诉朱本征发无度,索要贿赂。此案未有明确判决,但御史台已经遣使赴州县查清基本事实,当依诬告人之罪给予齐舜相应科罚。
研究信息:胡如雷:《两件敦煌出土的判牒文书所反映的社会经济状况》,《唐史论丛》第2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53—79页。潘春辉:《P,2979<唐开元廿四年岐州郿县县尉牒判集>研究》,《敦煌研究》2003年5期,第78页。陈玺:《诣台诉事惯例对唐御史台司法权限的影响》《湘潭大学学报》2011年1期
066.岐州郿县防丁诉衣资不充欲取济官役案
案例辑录
38许资助防丁第廿八:
39初防丁竞诉,衣资不充,合得亲怜(当作邻)借助。当为准法无例,长
40官不令。又更下状云,虽无所凭,旧俗如此。况某等往日并
41资前人,今乃身行,即无后继。非唯取恨而去。亦恐不办
42更逃。以故遂其所言,取济官役。判署曰:
43频遭凶年,人不堪命,今幸小稔,俗犹困穷。更属征差,何
44以供办。既闻倾年防者,必扰亲邻。或一室使办单衣,或数
45人共出裕服。此乃无中相恤,岂为有而济赖。昨者长官见
46说,资助及彼资丁,皆叹人穷,不堪其事,几欲判停此助
47申减资钱。不奈旧例先成,众口难抑。以为防丁一役,不请
48官赐,只是转相资助,众以相怜。若或判停,交破旧法,
49已差者即须逃走,未差者不免祗承。以是至再至三,
50惟忧惟虑,事不获已,借救于人。既非新规,实是旧例。
51亦望百姓等体察至公之意,自开救恤之门。一则仁义
52大行,二固风俗淳古。天时亦因此而泰,水旱则何由以兴,
53是事行之于人,益之以政,百姓何患乎辛苦,一境何忧乎
54不宁。勋忝守下司,敢忘百姓,实由事不得已,理不合违。
55亦望众人无以为憾。其应办衣资等户,衣服者最
56精,故者其次,唯不得破烂及乎垢恶。仍限续得续纳,无
57后无先,皆就此衙,押付官典。至今月廿日大限令毕。辄
58违此约,或有严科,恐未遍知,因以告谕。仍膀示。
(P,2979唐开元二十四年岐州郿县县尉判集》,《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西域文献20册,第308 309页。录文并见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617—618页:唐耕耦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3册《敦煌法制文书,第320322页;陈尚君辑校:《全唐文补编》卷131,第1607页)
案例解析
案例内容:防丁诉衣资不充,往年为亲邻借助,恐不办,欲取济官役。岐州鄜县(陕西眉县)县尉判仍维持旧例。
是否符合情理:是。
研究信息:唐耕耦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3册敦煌法制文书》在注解中对防丁作了解释,第327页。潘春辉:(P,2979<唐开元廿四年岐州郿县县尉牒判集>研究》,《敦煌研究》2003年5期,第78—79页。
开元二十八年(740)前后
067.淮南道采访使李知柔以私怨匿和州水灾案
案例辑录
〔公〕讳无择,字无择。……擢拜和州刺史。公在郡,奉诏条,恤人隐而已,不知其他。无何,水潦害农,公请蠲谷籍之损者什七八。时李知柔为本道采访使,素不快公之刚直,密疏诬奏,以附下为名,遂贬苏州别驾。老幼攀泣而遮道者数百人,信宿方得去。移曹州别驾。岁余,谢病归老于家。天宝十三载,正月二十一日,终于东都利仁里私第。……享年八十三。(白居易撰:《唐故通议大夫、和州刺史吴郡张公(无择)神道碑铭》,《白居易集》卷41《碑碣》,顾学颉校点,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906—907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开元未期,开元二十八年前后,口淮南道采访使李知柔因不满部下和州刺史张无泽之刚直而匿和州水灾,并密疏诬告张无择附和偏袒下级,张无择由和州刺史(从三品)被贬为苏州别驾(从四品下)。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3《户婚律》:169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安言者,杖七十。覆检不以实者,与同罪。若致枉有所征、免,赃重者,坐赃论。疏议曰:旱,谓亢阳。涝,谓霖篷。霜,谓非时降霞,雹,谓损物为灾。虫、蝗,谓螟蠡、蟊贼之类。依令: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其应损免者,皆主司合言。主司谓里正以上。里正须言于县,具中州,州申省,多者奏闻。其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所由主司杖七十。其有充使覆检不以实者,与同罪,亦合杖七十。若不以实言上,妄有增减,致
——————————
①据《唐会要卷69《县令》,开元二十八年六月,淮南道采访使李知柔奏:“县令考满,准格交付户口食粮。……”敕旨:“依奏。诸道亦宜准此。”可知,李知柔于开元二十八年前后任淮南道采访使,第1216—1217页。
枉有所征、免者,谓应损而征,不应损而免,计所枉征、免,赃罪重于枝七十者,坐赃论,罪止徒三年。既是以赃致罪,皆合累倍而断。(《唐律疏议》,第207页)
《唐律疏议》卷23《斗讼律》总342条,参见042右台侍御史魏探玄诬告充州龚任县令程思义赃污十万案适用条款。
是否依法判案:否。淮南道采访使李知柔以私怨匿和州水灾,依唐律,李知柔至少当杖七十,最重可徒三年。本案例中,因李知采密疏诬奏张无择上言灾害为附下之举,导致此案成为冤案,不仅灾民不获蠲免,张无择亦被贬为苏州别驾,李知柔却未受任何法律制裁
开元后(728—741)
068.赠绵州刺史曹元裕以外甥康惠琳为嗣案
案例辑录
大历已未岁夏四月廿七日丁酉、遂葬于京兆府万年县龙首原,命我志之,从周礼也。公讳惠琳,本望敦煌康氏也。曾祖锽,秦州清德府果毅;祖治芝,居高不住;考宁,游击将军、邠州嘉阳府折冲;并以冕服威边,忠贞献主。公立身干蛊,智策纵横,体刚毅之姿,出酋豪之右 未韶既,舅氏赠绵州刺史元裕见而奇之,毓为后嗣。礼均天属,遂称曹氏焉。义毕恩终,宜归本族,君子韪之。乾元初,起家拜延州延长府别将,次迁果毅都尉。广德岁,累迁折冲。二年秋,敕以宿卫功劳,勤于扞御,特授游击将军、守左领军卫翊府郎将、赐紫金鱼袋、上柱国。前后历五政崇班,圣朝牙爪也。然后志于道,游于艺,养正浮云。载五十四,逾知命之秋,遘疾不救,薨于 通化里之私第。(章敬寺大德令名叙:《唐故游击将军守左领军卫翊府郎将上柱国曹府君(惠琳)墓版文》,《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大历041,第7200页)
案例解析
案例内容:赠绵州刺史曹元裕初无子,遂以未韶此的外甥康惠琳(726779)为后嗣,将其改姓曹氏。后因其有了亲生之子,惠琳复归康氏本族。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157诸养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 年。若自生子及本生无子,欲还者听之。疏议日:依户令,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既蒙收养,而辄舍去,徒二年。若所养父母自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本生者,并听、即两家并皆无子,去住亦任其情。若养处自生子、及虽无子,不愿留养,欲遣还本生者,任其所养父母。
即养异姓男者,徒一年;与者,笞五十、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听收养,即从其姓。疏议曰:异姓之男,本非族类,违法收养,故徒一年。违法与者,得笞五十。养女者不坐。其小儿年三岁以下,本生父接遗弃,若不听收养,即性命将绝,故虽异姓,听收养,即从其姓。如是父母遗失,于后来识认,合还本生,失儿之家量酬乳哺之直。(《唐律疏议》,第198199页)
是否符合唐律规定:否。曹元裕以外甥康惠琳为后嗣,将其改姓曹氏,违反唐律户婚律不许收养异姓之子的规定,但似并未受到法律惩处。
开元时期期(713—741)
069.西州都督府处分阿梁诉卜安宝租佃其葡萄园违契寒冻不覆盖案
案例辑录
1府司:阿梁前件萄,为男先安西镇,家无手力,去春租
2与彼城人卜安宝佃 准契,合依时覆盖如法。其人至今
3不共覆盖,今见寒冻 妇人既被下脱,情将不伏,请将不伏,请乞商
4量处分。谨辞
5 付 识 □□勒 藏
6 盖 分 勿 重 □。
7 诸 如 小 事,便 即
8 与 夺 讫 申。济
9 示。
10 十 三 日
(出土于吐鲁番哈拉和卓墓,收藏于中国科学院图书馆。黄文弼:《吐鲁番考古记》,图30,37页。[日]池田温著,龚泽铣译: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232页。吴震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4册《吐鲁番出土法律文献》,第244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开元时期,西州都督府(治新疆吐鲁番市高昌故城)阿梁因丈夫在安西镇戍守,家中无劳力,在去年春天将葡萄园租与城人卜安宝佃种,准契,合依时覆盖如法。但今年天气寒冻,而卜安宝承租后“不共覆盖”,造成葡萄树冻伤。阿梁将被告告上了法庭,请求覆盖。可法官员济批示依契约,勒令藏盖。
适用条款:此案为经济纠纷。律无明文。
是否符合情理:是。阿梁状告卜安宝租佃其葡萄园。违契不依时覆盖,请求官府令被告覆盖。当地官府官员济批令被告藏盖,并指示下属,如以后有“诸如小事•便即与夺讫申”,下属可直接处理,不必实行诉讼程序。
研究信息:池田温:(唐代均田制をめぐつて〉《法制史研究)14,1964年11月,第4971页。小口彦太:《中国土地所有法史序说——均田制研究のための预备的作业——》同《比较法学》9——1,1974年6月,第67158页。孔祥星:《唐代前期的土地租佃关系 吐鲁番文书研究》,《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2年4期,第4968页。陈永胜:《敦煌吐魯番法制文书研究》第202页。沙知、孔祥星编:《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36276页。刘俊文:《敦煌吐魯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第562563页。李方:《唐西州长官编年考证西州官吏考证(一)》、《敦煌吐鲁番研究》1,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71296页。郑显文:《律令体制下的唐代民事诉讼制度研究》。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8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第4364,37、446—447页。
070.怀州河内县令王异为子前乡贡明经王察娶河内人范如莲花怀为妾案
案例辑录
夫人姓范,讳如莲花怀,河内人也。……始以色事朝请大夫、行河内县令、上柱国琅邪王昇次子,前乡贡明经察。……以天宝三载间二月十四日因□覆疮中风,终于河内之私第,春秋载卅七。(大唐故范氏夫人(如莲花怀)墓志铭》《金石萃编》卷86,《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2册,第1466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怀州河内县令王昇为子前乡贡明经王察娶河内(河南沁阳)人范氏,由“以色事”王察,可知范氏身份为妾,但王昇未受任何惩罚,其子与范氏亦未依唐律离婚。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4《户婚律》:186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为亲属娶者,亦同)。行求者,各减二等。各离之。(《唐律疏议》,第222页)
《唐律疏议》卷14《户婚律》:194诸违律为婚,当条称离之、正之者,虽会赦犹离之、正之。定而未成,亦是。聘财不追,女家妄冒者追还。(《唐律疏议》,第227页)
是否依法判案:否。河内县令王异为子前乡贡明经王察娶河内人范氏,触犯唐律监临之官枉法为亲属娶妻之条,依律,王昇当杖一百,其子王察范氏当离婚。本案中,河内县令王异未受任何惩罚,其子与范氏亦未依律离婚。
研究信息:周𠸆著:《唐碑志研究(一):女子身份与生活部分》,《古代历史文化研究辑刊》四编第16册,台北: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0年,第91页。
071.西州都督府牒为张奉先田苗被赵悟那违法出卖案
案例辑录
张奉先
有□上件人诉辞称:去开〔元〕〔后残〕
与赵悟那,准法不合〔后残〕
先元契在悟那处,去〔后残〕
都督判付希违,据状〔后残〕
麦苗是实。不见举〔后残〕
今寻检文契知错,□〔后残〕
明赵[悟]那甘心伏罪。谨连〔后残〕
〔后缺〕
(吐鲁番哈拉和卓旧城出土,藏于中国历史博物馆,编号为K7683。黄文弼:《吐鲁番考古记》,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印,1954年,第45页,图45。)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开元时期,①西州都督府(治新疆吐鲁番市高昌故
——————————
①据1972年吐鲁番阿斯塔那七十八号墓出土4号文书“为唐开元二十八年土石下建忠赵伍那牒为访捉配交河兵张式玄事”,此件中赵伍那,很可能就是本件中赵悟那。如此,将本件时间定为唐玄宗开元时期当问题不大。
城)张奉先租地与赵悟那,“准法不合”买卖,但赵“麦苗是实”,经官府据状检勘,赵“今寻验文契知错”、“甘心伏罪”。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3《户婚律》:166诸妄认公私田若盗贸卖者:一亩以下笞五十,五亩加 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二年。疏议曰:安认公私之田称为已地,若私窃贸易或盗大与人者,一亩以下笞五十,五亩加 一等,:十五亩有余杖一百。过杖一百,十亩加 一等,五十五亩有余,罪止徒二年。贼盗律云,阑图之属,须绝离常处;器物之属,须移徙其地。虽有盗名,立法须为定例 地既不离常处,理与财物有殊,故不计赃为罪,亦无除、免、倍则之例。安认者,谓经理已得。若未得者,准妄认奴婢、财物之类未得法科之。盗贸易者须易讫,盗卖者须卖了。依令,田无文牒辄头买者,财没不追,苗、子及买地之财并入地主。(《唐律疏议》,第205 206页)
是否依法判案:当是,赵悟那承认非法出卖其所租张奉先之土地,依律,妄认公私田若盗贸卖者,一亩以下笞五十,五亩加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赵悟那认罪,当依法判案。
研究信息:饶宗颐主编,陈国灿著:《吐鲁番出土唐代文献编年》,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2002年,第283页。
072.沧州刺史张之辅在水灾后擅自开仓救济饥民案
案例辑录
公讳之辅,字□门,南阳白水人也。……考仁愿,皇兵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韩国公、赠特进,谥曰成烈公。……迁沧州也,咸怀惠爱,复立碑祠。属濒海水灾,连口粟贵,人负子,舟乘城。公以奏报历时,幼艾蒙袂。请以一身之罪,庶解万人之悬,乃开仓救之。飞章列之,优诏允纳,并赐衣一副,迁太子少詹事、上柱国,袭韩国公。(前陈州刺史江夏李邕撰:《唐故太子少詹事张公(之辅)墓志铭并序〉,赵君平、赵文成编:《河洛墓刻拾零》,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年,第277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开元时期,①前兵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张仁愿(卒于714年)之子沧州刺史张之辅,在水灾后擅自开仓救济饥民。但皇帝特下诏褒奖,并从地方官迁为朝官。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5(厩属律〉:212诸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若贷人及贷之者,无文记。以盗论;有文记,准盗论(文记,谓取抄、署之类)。立判案,减二等。疏议1口:监临、主守,谓所在之处,官物有官司执当者。以此官物私自贷若将贷人及贷之者,此三事无文记,以盗论:有文记,准盗论。文记,谓取抄、署之类,谓虽无文案,或有名簿或取抄及署领之类,皆同。无文记,以盗论者,与真盗同。若监临、主守自贷,亦加凡盗二等。有文记者,准盗论,并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立判案,减二等,谓五匹杖九十之类。
即充公廨及用公廨物。若出付市易而私用者,各减一等坐之(虽贷亦同。即主守私贷,无文记者,依盗法)。(《唐律疏议》,第244-245页)
《唐律疏议》卷19《贼盗律》总282条,参见056同州奉先县邑人发古冢盗古物案适用条款,
是否依法判案:否,严重违律。沧州刺史张之辅擅自开仓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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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杨晓、吴炯炯(<唐刺史考全编>补正(二)》认为张之辅在沧州任刺史的时间在唐玄宗开元中,《甘肃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第174-175页。
济水灾饥民,依律,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准盗论,处以从笞至加役流,五匹徒一年,五十匹加役流。因是开仓赈济灾民,擅贷粮食数量必不会少,至少当处徒以上刑,但玄宗特下诏褒奖张之辅,并将其从地方官迁为朝官。
天宝二年(743)
073.西州勘检仓史汜忠敏侵占仓物案
案例辑录
(一)
〔前缺〕
1 〔上缺〕是从政等
2 〔上缺〕本色䜺被汜敏独自
3〔上缺〕屈苦,汜敏等身并见在,望乞勘
4〔上缺〕状如前仅牒。
5 天宝二年二月 日前仓史雷思彦
6 前仓督张从政 何
思忠
7 帖追汜忠敏对问𤤐〔下缺〕
〔后缺〕
Ast,Ⅲ,3,015 Ma267
(二)
1企史汜忠敏
2右件人先将已知
3赤亭馆牒,盗与□
4取本䜺入己,去天
5不虚,蒙判䜺征汜
6牒汜敏
〔后缺〕
Ast,Ⅲ,3,022 Ma205
(三)
1〔上缺〕 案内乃无牒
2〔上缺〕 入䜺五十石送狼井馆,脚出高昌
3〔上缺)德子领送、据其月日。是从政等当
4 □□忠敏偷牒仓付历与新人入破数,本色䜺被汜
5敏独自办将入已,债负摊征从政等,情将屈菁。汜敏
6等身 勘问处分。
〔后缺〕
Ast,Ⅲ,3,033 Ma206
(四)
1〔上缺〕 可与即速对定,连状同来者。但承前例
2〔上缺〕 人应勾纸笔,众人供给案纸贰佰以下,次纸
3〔上缺〕伯张,状伯张已来,即足粮食一两石,亦有一升不得
4〔上缺〕 用练两匹,三匹,不过四匹。今汜敏广破数
5论当,已于邓方取练十匹;杨师住处
6笔当时供送,计总不损〔下缺〕
7请不摊征诸〔下缺〕
8贯□〔下缺〕
〔后缺〕
Ast,Ⅲ,3,032 Ma269
(五)
(前缺)
1〔上缺〕□□
2〔上缺〕据汜敏所破,并在□□□
3〔上缺〕问邓方、杨住即知虚实。谨
4〔上缺〕件 状 如 前,仅 牒。
5 天宝
6 问邓
〔后缺〕
Ast,Ⅲ,3,014 Ma268
(六)
〔前缺〕
1 〔上缺〕勾会支供,宁
2 可勒同均出。欠蜡
3 汜敏实用,即须汜
4 敏独知。纸笔□
5 □□用,多须
〔后缺〕
Ast,Ⅲ,3,030 Ma27(
(七)
〔前缺〕
1 □□右件练□
2 案用充纸笔,
3牒件状如前,谨 □
4 天宝二年
〔后缺〕
Ast,Ⅲ,3,016 Ma271
(阿斯塔那三区3号墓出土。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修订本)》,第215—221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天宝二年(743),以两州都督府(治新疆吐鲁番市高昌故城)前仓督张从政为首的仓官们,与仓史汜忠敏之间,围绕仓物破除额的责任问题,展开激烈的争辩。都司调查后,勾会支供部分“勒同均出”,共同承担责任。而汜忠敏实用的欠䜺(马料,拍青麦、粟一类粮食)由其独自归还。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9《贼盗律〉总283条,参见063出州长史赵含章盗用库物被赐死案适用条款,
是否依法判案:基本是。
研究信息: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修订本)(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15221页)为此案例拟标题为《唐天宝二年(公元七四三年)交河郡勘检仓史汜忠敏侵占仓物案卷)。
天宝三载(744)
074.长安令柳升坐赃被杀其举荐者高平太守韩朝宗被贬吴兴别驾案
案例辑录
公讳朝宗,字某。本出昌黎,今为京兆人也。……父讳思复,御史大夫、太子宾客,进封常山县伯。……公即长山府君之长子也……顷坐营谷口别业贬高平太守。又坐长安令有罪,贬吴兴郡别驾。诸葛田园,未启明主;华阴倾巧,卒败名儒。天宝九载六月,十 日,寝疾薨於官舍,享年六十有五。(王维撰:《大唐吴兴郡别驾前荆州大都督府长史山南东道采访使京兆尹韩公(朝宗)墓志铭,全唐文〉卷327,第3315—3316页)
〔天宝二载五月〕戊寅,长安令柳升坐赃,于朝堂决杀之。(《旧唐书卷9玄宗本纪下,第218页)
〔天宝〕三载,长安令柳升以贿败。初,韩朝宗为京兆尹,引升为京令。朝宗又于终南山下为苟家觜买由居,欲以避世乱。玄宗怒,敕铁推之,朝宗自高平太守贬为吴兴别驾。(《旧唐书》卷105王鉷传,第3229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长安令柳升坐赃被杀,其举荐者韩朝宗由高平太守贬为吴兴别驾。
适用条款:唐律中无相关规定,但是由皇帝通过诏令方式发布了举主连坐法律。
是否依法判案:是。
研究信息:彭炳金:《论唐代官吏职务连坐法律制度》,《人文杂志)2004年5期。
天宝七载或之前几年(742—748)
075.东平郡巨野县令李璀岁凶发廪擅贷案
案例辑录
公讳璀,字璀。……祖文礼,皇朝侍御史、尚书刑部员外郎、扬州大都督府司马;父明允,太中大夫淄州长史,衣冠旧地,儒学门业。……弱冠以门子宿卫出身,选授右司御率府仓曹参军,中年出摄汉州金堂县丞,又改汝州鲁由县承。满授亳州司参军,复改东平郡巨野县令。岁凶,哀其鳏寡,发度擅贷,朝廷贤汲黯之 政,寝有司之简书,其后吏有不谨于法,公当青师之罪,贬武陵郡武陵县丞。……以天宝七载九月十六日终于武陵,养年毛十有二(朝请郎行河南府洛阳具丞韦应物撰:《大唐故东平郡巨野县令丘顿李府君(璀)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永泰003,第1758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东平郡巨野县令李璀(677748)岁凶时,发廪擅贷,“朝廷贤汲黯之仁政,寝有司之简书”。即朝廷默许了其做法,并未对其加以治罪。其后,因下吏守法不严,李璀被贬武陵郡武陵县丞。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5(厩库律)总212条,参见072沧州刺史张之辅在水灾后擅自开仓救济饥民案适用条款。
《唐律疏议》卷19《贼盗律》总282条,参见056同州奉先县邑人发古家盗古物案适用条款。
是否依法判案:否。巨野县令李璀逢岁凶,发廪擅贷,依律,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准盗论,五匹徒一年,五十匹加役流。因是开仓赈济灾民,擅贷粮食数量必不会少,至少当处徒以上刑。本案中,玄宗因李璀行仁政,对其做法未予追究,未对其进行任何惩罚,根据情况对此事予以灵活处理。
天宝十五载(756)
076.左领军卫胄曹参军王伷任燕政权伪职案
案例辑录
维大历十四年太子左赞善大夫王公终于东都私第,春秋六十有六,嗣子河南府参军素,以建中元年二月廿五日葬于洛阳三川郡之南原……公讳伷,字敬祖,琅邪临沂人也。……祖弘,皇朝散大大、洪州司马,考崇古,中大夫、深州长史。……以生天宝初,进上登科,晋宋州襄邑县尉,天朝以此官为上之初茯。采访使李公产允奏充支使,以优选授左领军卫胃曹参军。后使郭纳表请如前职,其本事以广平称 十四年,禄山叛于幽都,兵及二京,胡臣衣冠,戮辱寇庭、公逃居陆浑南山,凶徒大搜山泽,不从逆命者,诛无遗类 公慷慨激愤,陷于迫胁,勒充萧华判官、河北道宜慰。后元凶殪于都城。其明年,大司徒、汾阳王奉肃宗皇帝龚行天罚,克清关中,暨于东夏。禄山子庆绪走保相州,又为所胁受职,乃与友人邵说间行诣史思明于幽州。时思明以所部归降,而公得以投焉。朝廷嘉其忠节,诏拜东宫文学。后思明潜谋大逆,引兵趣邺城杀庆绪,遂惊王师,济河而南。公苍黄于戎马之间,不得奔去,卒为所执。胡人以专杀为威。而公以死无所益,不若受职而图之,外虽缨縻,内守忠鲠,奋行阴谋,潜表国朝。其欲有所攻取,无不沮议。宝应初,大军临东都,思明子朝义将保河阳,决谋于公。公虑其凭险守固,矫陈利害,贼竟奔走,而官军整行。上闻,召至阙下,拜襄王友,又除侍御史。汾阳王表授尚书司门郎兼河东县令,迁金部郎中,领河东少尹。莅官多能。诏居中朝,累拜驾部、考功、吏部三郎中,佐于天官。……太夫人源氏居陆浑,以春秋高,每岁归宁,视寝膳不如常,其忧见于色。竟以勤劳遘疾,十四年五月五日,终于太夫人之内寝,享年五十有三。(河阳主薄刘复撰:《唐故太子赞善大夫赐绯鱼袋琅耶王公(伷)墓志铭并序》《秦晋豫新出篡志搜佚续编》第4册,第904905页)
案例解析
案例内容:天宝末,安禄山反于幽州,五领军卫胄曹参军王伷(714—779)逃居老家河南府陆浑县(河南高县)南山,被搜出后,出任安禄山燕政权萧华判官、河北道宣慰。其后,又先后出任安庆绪、史思明伪官。在史思明投降唐朝后,王伷出任东宫文学,其后史思明又杀安庆绪称帝,王伷暗中阻其攻唐之谋。唐朝平定安史之乱后,肃宗拜其为襄王友,又除侍御史。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7(贼盗律〉总251条,参见001I部尚书独孤怀恩率众谋叛投靠刘武周案适用条款。
是否依法判案:否。左领军卫胃曹参军王伷任燕政权伪职,其行为属于背国从伪,乃谋叛行为,依律当处斩刑。但安史之乱被平定后,王伷因其有立功表现,拜襄王友,又除侍御史,并未受到任何惩罚。王伷因侍奉其母源氏而“勤劳遘疾”,卒于大历十四年(779)。
研究信息:仇鹿鸣:《一位“贰臣”的生命史—— <王伷墓志〉所见唐廷处置陷伪安史臣僚政策的转变》,《文史》2018年2期。
077.河南府寿安县主簿寇锡受安史伪职被贬于虔州案
案例辑录
尚义含章之士上谷寇锡,字子赐,后汉雍奴侯恂之后,皇朝中书含人、兵部侍郎,宋、定等四州刺史,上谷子泚之仲子,享年七十以大历十二年十月廿五日终于京师永宁里之私第。……少以门子为太庙斋郎,解褐尉郑之荥阳,入为丰王府参军,迁右领军卫骑曹,转左威卫仓曹,改寿安主簿。荥阳控东道之剧参,寿安主西郊之邮,送迎馆气,事无违者。崇高者与欢之,赤困者倚济其勤敏,籍其于朝廷矣。至于王门禁卫,则优游其位,淑问有融。天宝李年,虏马饮于瀍涧,公拔身无地,受羁伪职。乘舆返正,以例播迁,迁于度州,为法□屈也,复以才能,授高安令。俄转大理司直,播为监察御史,风宪克举。受命监岭南选事,藻鉴惟精,迁殿中侍御史。累迁尚书、膳部员外郎,工部郎中。谨于法度,修其废缺,台署之职行馬。……公之曾祖,皇朝归州刺史览,王父曹州长史思远,皆硕行高节,晖映士林。(中书舍人博陵崔祐甫述:《有唐朝议郎守尚书工部郎中寇公(锡)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大历064,第1805页。并见《全唐文补遗)第1辑,第206—207页;洛阳古代艺术馆编,陈长安主编:《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洛阳)第12册,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