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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唐代社会的法治化程度 .15

作者:么振华 当前章节:15365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6:40

〔大中十二年五月〕庚辰,湖南军乱,逐其观察使韩琮。(《新唐书》卷8《宣宗本纪》,第252页)

上励精理天下,一纪之内,欲臻升平。自大中十二年后,藩镇继有叛乱。宣州都将康全泰逐出观察使郑熏,湖南都将石再顺逐出观察使韩琮,广州都将王令寰逐出节度使杨发,江西都将毛鹤逐出观察使郑宪。上赫怒,命淮南节度使、检校左仆射、平章事崔铉兼领宣、池、歙三州观察使,以宋州刺史温璋为宣州刺史,以右金吾将军蔡袭为湖南观察使,以泾原节度使李承勋为广州节度使.以光禄卿韦宙为江西观察使,只取邻道兵送赴任,凶渠如期授首,皆不劳师,斩定诛锄,尽副圣旨。[(唐)裴庭裕撰:《东观奏记》下卷,田廷柱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127页]

〔大中十二年五月〕是日,湖南军乱,都将石载顺等逐湖南观察使韩悰,杀都押牙王桂直。悰待将士不以礼,故及于难。(《资治通鉴》卷249,唐宣宗大中十二年五月,第8192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大中十二年(858)五月,湖南(治湖南长沙)都将石再顺(一作载顺)逐出湖南观察使①韩琮(一作韩悰),杀都押牙王桂直,自据其城,郡邑拟结蜂聚。唐宣宗以右金吾将军蔡袭为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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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据《旧唐书》卷38《地理志一》,湖南观察使。治潭州,管潭、衡、彬、连、道、永、邵等州。第1392页。

观察使进行讨伐,道州长史尚弘简发号施令,平其乱,石再顺被杀。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7《贼盗律》总251条,参见001工部尚书独孤怀恩率众谋叛投靠刘武周案适用条款。

是否依法判案:是。湖南都将石再顺逐出观察使韩琮,自据其城,依律:谋杀制使,若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者,流二千里,已杀者,皆斩。本案中,石再顺被杀,属于依法判案。

大中十三年(859)

145.长安炼师韩孝恭为盗所害案

案例辑录

炼师讳孝恭,字行先,莫详其祖考。……元和中,中书令韩许公节制大梁,选求近侍,闻其干用,俾居左右。……后诣龙兴观,邓尊师延康传授法篆。……惜乎,慢藏为诲盗之资,怀璧乃□害之本。中散形解,孰验其默仙;□□寿登,竟遭其横祸。以大中十三年二月廿日于务本里私第为暴贼所害,享年七十有一。子敬徽,不幸早丧,一女适登仕郎、行内侍省宫教博士张文通,淑德柔范,自他有耀,闻丧号慕,殆不胜哀。右羽林将军兼殿中侍御史韩公,绍先祖之勋业,以季父之礼事之,常给其供须。及遇盗之日,举族悲骇,驰往视之。但睹其僵仆于地,莫知胀箧之数及时之早晚也,遽以事状告于有司,有司覆视而达于宸听,诏许瘗送,仍令捕寇。(文林郎前守灵州仓曹参军陆植撰:《唐故颍川韩炼师(孝恭)玄堂铭并序》,《西安碑林博物馆新藏墓志汇编》下册,第794—795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大中十三年(859)二月,71岁的炼师韩孝恭(789-859),在长安务本里私第为盗所害。其族人将此事告官,有司因此案属夺财害命,上报朝廷,宣宗诏许瘗送,并令捕寇。故尚未及破案,当年五月,家人将韩炼师安葬。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20《贼盗律》:289诸因盗而过失杀伤人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得财、不得财,等。财主寻逐,遇他死者,非)。疏议曰:因行窃盗而过失杀伤人者,以其本有盗意,不从过失收赎,故以斗杀伤论。其杀伤之罪,至死者加役流。注云,得财、不得财,等,谓得财与不得财,并从斗杀伤科。财主寻逐,遇他死者,非,谓财主寻逐盗物之贼,或坠马或落坑致死之类,是遇他故而死,盗者唯得盗罪,而无杀伤之坐。

其共盗临时有杀伤者,以强盗论;同行人不知杀伤情者,止依窃盗法。疏议曰:谓共行窃盗,不谋强盗,临时乃有杀伤人者,以强盗论。同行人而不知杀伤情者,止依窃盗法,谓同行元谋窃盗,不知杀伤之情,止依窃盗为首从。杀伤者,依强盗法。(《唐律疏议》,第313页)

是否依法判案:是。此案虽然最终结果不明,但因得到皇帝的关注,破案的概率较大。

懿 宗

咸通十年(869)

146.武宁军兵七百戍桂州六岁不得代拥庞勋叛乱案

案例辑录

君讳棁,字卿材,陇西成纪人。……汴州司田参军悦之孙,河南府温县令赠尚书工部郎中丰之季子。君少孤,奉先夫人训教……果登进士籍……调授同州朝邑县主簿。郑太后之山陵也,礼仪使奏君守本官充修撰。……崔大夫彦曾廉问徐方,精择僚佐以自贰;及受命,捧诏书,从骑吏,拜赴君于里舍,遂以观察判官辟。奏授试大理评事兼监察御史。……无何,徐卒之戍南土者以戍久未代,其骄悍者乘众之怨,因杀主将,劫桂之甲库,相与而归。虽朝命姑容之,而阴诏崔公为翦灭之计。崔公惩绎骚之俗,威其风靡,别嫉其溃叛,将龚行诛戮,固不密其谋。呜呼!彼叛者诚可杀也,而居者皆叛卒之宗姻骨肉,谁肯同我?果有泄其事者,遂揭旗注矣。拥军吏庞勋以乱,焚爇剽夺,宿、宋之间,罹其毒矣。从乱者益附,不三四日,徐州失守。崔公舆幕客监军使皆束缚就拘。朝廷为之旰食,征诸镇兵环其境以讨,屡折凶威。会勋之党谋将就而败,由是群盗自相疑。故崔公幕客监军使同殒于寇手,时咸通十年四月五日也,君享年五十七。前是崔公期奉中旨,人人恼惧。左右劝公□□□自免,冀脱祸乱。君曰:“……焉有利其禄而避难乎?若天将助乱,群凶犯顺,则吾死所也。……使吾死于轩裳甘腴,宁死于名节欤!”自始乱至遘祸,凡八月。仰见云天,傍触兵刃,语其危,亦危矣。而君仰扬感励,略无屈挠。去就端特,古人所难。君之配范阳卢氏,故泽州刺史子俊之女。……君既不幸……贼平致丧,忠节贞风,夫夫妇妇。君一子,乡贡进士延龟,谨卓肖似,在家有闻,亦同遇害。……粤其年九月,贼平,传命诸子奔护丧事。(度支推官朝议郎检校尚书礼部员外郎兼侍御史柱国王悒撰:《唐故徐宿濠泗观察判官试大理评事兼监察侍御史李府君(税)墓志铭》,《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咸通062,第1081—1082页)

咸通初,〔崔铉〕移镇襄州。咸通八年,徐州戍将庞勋自桂管擅还,道途剽掠。铉时为荆南节度,闻徐州军至湖南,尽率州兵,点募丁壮,分扼江、湘要害,欲尽擒之。徐寇闻之,逾岭自江西、淮右北渡,朝议壮之。(《旧唐书》卷163《崔元略附子崔铉传》,第4262-4263页)

〔咸通〕九年,徐州戍兵庞勋自桂州擅还。七月至浙西,沿江自白沙入浊河,剽夺舟船而进。(《旧唐书》卷172《令狐楚附令狐绚传》,第4466页)

〔大中〕七年,〔崔彦曾〕检校左散骑常侍、徐州刺史、御史大夫,充武宁军节度使。彦曾通于法律,性严急,以徐军骄,命彦曾治之,长于抚养,而短于军政。用亲吏尹戡、徐行俭当要职。二人贪猥,不恤军旅,士卒怨之。先是,六年,南蛮寇五管,陷交址,诏徐州节度使孟球召募二千人赴援,分八百人戍桂州。旧三年一代,至是戍卒求代,尹戡以军帑匮乏,难以发兵,且留旧戍一年。其戍卒家人飞书桂林,戍卒怒,牙官许佶、赵可立、王幼诚、刘景、傅寂、张实、王

弘立、孟敬文、姚周等九人,杀都头王仲甫,立粮料判官庞勋为都将。群伍突入监军院取兵甲,乃剽湘潭、衡山两县,虏其丁壮。乃擅回戈,沿江自浙西入淮南界,由浊河达泗口。其众千余人,每将过郡县,先令倡卒弄傀儡以观人情,虑其邀击。既离泗口,彦曾令押牙田厚简慰喻,又令都虞候元密伏兵任山馆。庞勋遣吏送状启诉,以军士思归,势不能遏,愿至府外解甲归兵,便还家。彦曾怒诛之,勋等拥众攻宿州,陷之。出官帑召募,翌日,得兵二千人,乃虏夺舟船五千余艘。步卒在船,骑军夹岸,鼓噪而进,元密发伏邀之,为贼所败。时亡命者归贼如市,彦曾驱城中丁男城守。九年九月十四日,贼逼徐州。十五日后,每旦大雾不开。十六日,彦曾并诛逆卒家口。十七日,昏雾尤甚,贼四面斩关而入。庞勋先谒汉高祖庙,便入牙城。监军张道谨相见,不交一言,乃止大彭馆。收尹战、徐行俭及判官焦璐、李棁、崔蕴、温廷皓、韦廷又,并杀之。翌日,贼将赵可立害彦曾,庞勋自称武宁军节度使。(《旧唐书》卷177《崔谨由传》,第4581—4582页)

〔咸通〕九年〔杜审权〕罢相,检校司空,兼润州刺史、镇海军节度使、苏杭常等州观察使。时徐州戍将庞勋自桂州擅还,据徐、泗,大扰淮南。审权与淮南节度使令狐绚、荆南节度使崔铉,奉诏出师,掎角讨贼,而浙西馈运不绝,继破徐戎。贼平,召拜尚书左仆射。(《旧唐书》卷177《杜审权传》,第4610—4611页)

咸通中,南诏复盗边。武宁兵七百戍桂州,六岁不得代,列校许佶、赵可立因众怒杀都将,诣监军使丐粮铠北还,不许,即擅斧库,劫战械,推粮料判官庞勋为长,勒众上道。懿宗遣中人张敬思部送,诏本道观察使崔彦曾慰安之。次潭州,监军诡夺其兵,勋畏 必诛,篡舟循江下,益哀兵,招亡命,收银刀亡卒糟匿之。……勋闻徐已拔,气丧,无顾赖,众尚二万,自石山而西,所在焚掠。〔右武卫大将军、分司东都康〕承训悉兵八万逐北,沙陀将朱耶赤衷急追至宋州,勋焚南城,为刺史郑处冲所破,将南趋毫,承训兵循涣而东,贼走蕲县,官兵断桥,不及济,承训乃纵击之,斩首万级,余皆溺死。阅三日,得勋尸。斩其子于京师。吴迥守濠州,粮尽食人,驱女孺运薪塞隍,并填之,整旅而行,马士举斩以献。勋之始得徐州,费储荡然,乃四出剽取,男子十五以上皆执兵,舒组钩为兵,号“霍锥”,破十余州,凡二岁灭。诏擢张玄稔右骁卫大将军,承训迁检校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徙节河东。(《新唐书》卷148《康日知附孙康承训传》,第4774、4779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武宁军(治江苏徐州)兵七百戍桂州,六岁不得代,远超三年一代的旧例。列校许佶、赵可立因众怒杀都将,诣监军使丐粮铠北还,因不被允许,即劫战械,推粮料判官庞勋为长,勒众上道。乱军据徐、泗,大扰淮南。观察使崔公、监军使、幕客徐宿濠泗观察判官兼监察侍御史李税(813—869)及其子乡贡进士李延龟等被害。润州刺史、镇海军节度使杜审权与淮南节度使令狐绚、荆南节度使崔铉,奉诏出师,两年后将其讨平。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7《贼盗律》总248条,参见002利州都督李孝常与右武卫将军刘德裕等谋反伏诛案适用条款。

是否依法判案:是。武宁兵七百成桂州六岁不得,拥粮料判官庞勋自桂管擅还,据徐、泗,大扰淮南。此举属谋反,依律当斩。庞勋叛乱最终被讨平,当伏诛。

僖 宗

乾符时期(874—879)

147.泽潞支使检校礼部员外郎李裔伪降泽潞留后刘广被贬随州司马案

案例辑录

府君讳裔,字修之,太祖景皇帝八代孙也。……祖鹏,皇寿州盛唐县令,赠太傅。见任检校司徒兼太子太师致仕、相国福之第三子也。……〔李裔〕拜秘书郎。高尚书湿镇潞,复辟君得检校礼部员外郎,充支使。到职半岁,值刘广乱。始,刘广不知何人也,来自蓟门,客于北山,常寓食将卒之家,有无良怙乱之徒,昌言于军伍中,云是刘稹之族。是时,潞土阻饥,赋入,逋负者太半。高公虽无阙政,而士卒月储、岁衣往往不足,以是承其时而动,高公竟被逐之,遂以广主留务上闻。广以羁客骤居众上,戚促不自安,乃以酷法临下。有献计于广者,莫若縻一二从事,以觊朝廷信恕。是时,乱起仓促,奔避不暇,遂自拥众请君,且以露刃胁之。君常密画覆广之计,未有以发。会此强逼,既不可规免,且思用其宠而谐其志。乃若喜于邀辟,欣然从命。始以坠马伤足为辞,后乃乘舆趋府,临事勤畏如初。广横敛以给军士,将训卒以固封境。君常语以臣下事体,言或及于苟且,君必于众中抗以忠愤,深感动之,由是一二将校始蓄从顺之谋。是时已敕四界,警备河阳,发二千人戍泽州。会有传递旧卒,贡谋于广云:“泽本属郡,可厚赂以招孟人出兵,掠其壁,据大口,劫河阴,以惊周郑之郊,此乃疾雷不及掩耳,则节施可翘足而待也。”广将从之,而咨于君,君曰:“敛潞人财以饵他人,则师必兴怨,讵可俾其出疆以图胜捷,且留后宜恭顺以俟朝旨,安可动众以望恩荣。”广遂止之。广又欲恣于杀戮,延及衣冠,君皆婉辞护免。无几,李尚书系帅师至城下,安文祐时任军候,纪纲心膂,咸总统之。是夕,遂枭广首,掷城外。护军中贵人与军吏咸请君知留事。始入治所,遽命擒前传递卒,杖杀之。众方悟。若从此人之言,即潞之平,岂可如此速哉。……高公既远谴,君竟坐谪随州司马。时相国自保,鳖镇汉南,君一来归觐,俄还贬所。乾符四年九月十七日,狂寇突入郡城,君殒于锋刃,年三十有五。(再从兄将仕郎前守尚书仓部员外郎李巨撰:《唐故随州司马员外置同正赠尚书考功郎中赐绯鱼袋陇西李府君(裔)墓志铭并序》,《长安新出墓志》,第316—317页)

府君讳彬,字昭文,渤海蓨人也。……父湿,自昭义节度使兼潞州大都督府长史、检校礼部尚书,谪官口崖郡①司马。府君即尚书公第二子也。……属潞卒构乱,勃起狂谋,尚书公厚罹诬谮,谪官南去,留府君所亲陈氏及弟妹数人在洛邑。……以乾符四年七月廿四日终于东都陶化里私第,享年五十有六。(外兄孟怀泽等州观察支使试秘书省校书郎撰:《唐故前江南西道都团练副使朝议郎检校尚书礼部郎中兼侍御史赐绯鱼袋高府君(彬)墓志铭并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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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当为岭南道崖州珠崖郡。

《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乾符014,第1127—1128页)

〔乾符四年〕闰〔二〕月,昭义军乱,逐其节度使高湿。(《新唐书》卷9《僖宗本纪》,第266页)

〔乾符二年〕十月,昭义军乱,大将刘广逐节度使高湿,自为留后。以左金吾大将军曹翔为昭义节度使。(《资治通鉴》卷252,唐僖宗乾符二年十月条,第8181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泽潞(治山西长治市)大将刘广逐昭义节度使①兼潞州大都督府长史高湿自为留后,自拥众请泽潞支使、检校礼部员外郎李裔,以露刃胁之。李裔伪降刘广,覆传递旧卒之谋,减少刘广之杀戮,平乱有功。刘广之乱被平叛后,仅被贬随州司马,高湿亦远谴为崖州司马。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7《贼盗律》总251条,参见001工部尚书独孤怀恩率众谋叛投靠刘武周案适用条款。

《唐律疏议》卷1《名例律》:7八议:疏议曰:《周礼》云:“八辟丽邦法。”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礼》云:“刑不上大夫。”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其应议之人,或分液天潢,或宿侍旒底,或多才多艺,或立事立功,简在帝心,勋书王府。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此谓重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也。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五曰议功(谓有大功勋)。疏议曰:谓能斩将搴旗,摧锋万里,或率众归化,宁济一时,匡救艰难,铭功太常者。(《唐律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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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据《旧唐书》卷38《地理志一》,治潞州,领潞、泽、邢、洺、磁五州。第1390页。

议》,第16—17页)

是否依法判案:是。李裔伪降自为留后的泽潞大将刘广,触犯贼盗律,依律当斩,但因其为伪降,平叛有功,刘广之乱平叛后,被贬随州司马。基本属于依法判案。

中和三年(883)

148.群盗犯太原富室祁家祁振误抵锋刃案

案例辑录

公讳振,字慕高,太原祁人也。年未弱冠,词艺出群,就试明庭,入贡殊等,三造礼部,九霄下窥。所忌者,要害权门,千变万化,争名趣利,山高海深。是以鹞退丘园,卷舒人事,纬经咏史,不出户庭,十数年间,致猗顿之富,习游夏之流。……天下大乱,家业不散,守道自固,居丧服勤。才未外除,丁太夫人忧制,又多泣血,再罹祸殃,宅兆送终,光耀邻里。不幸俨然在忧服之内,值群盗犯其家,昏黑仓皇,误抵锋刃,举家莫救,哀号动天。长兄坦,以孝行绝伦,义勇无比,自抱冤大哭于营门,诉于都统使诸葛公。公大异其事,立致擒获,群盗徒党,应时诛锄,阖邑晏然,赖其功也。居守、仆射崔公安潜以坦有出人惊众之材,特授郢州司户,荣耀亲友,无所伦比。……夫人会稽袁氏,即校书偷之女也。……即以中和三年十月二日,归葬于巩县孝义乡义堂村,耐于大茔,礼也。享年四十有六。(乡贡进士赵玳述:《唐故太原祁府君(振)墓志铭并序》,《大唐西市博物馆藏墓志》下册,第1024—1025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太原祁振(838—883)不乐仕宦,经商十余年成为富室。中和三年(883),丁太夫人忧期间,群盗来犯祁家,祁振误抵锋刃而死。其长兄祁坦上诉于都统使诸葛公,公擒获群盗徒党,并予诛锄。祁坦还被仆射崔安潜赏识,被提拔为郢州(湖北钟祥市)司户。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20《贼盗律》总289条,参见145长安炼师韩孝恭为盗所害案适用条款。

是否依法判案:否,从重判处。群盗犯太原富户祁家,祁振误抵锋刃而死。依律,共盗,临时有杀伤者,以强盗论,即杀人者斩。群盗中伤死祁振者当处斩。其余共盗,依窃盗法而量刑,即依据所盗财物多寡而量刑。本案中,都统使诸葛公非常重视此案,擒获群盗徒党,予以诛锄,属于重判。

149.左后院军副将兼云麾将军董可方之弟董元庆被狂徒刑戮案

案例辑录

原夫开辟之初,因封邦而有董(下阕)为屯留县北廿五里贯粟村西北置(下阕)府君讳春,应世间生,才高携彦。……享年七十有九,以咸通六年(下阕)于私第。府君乃娶常山郡栗氏之女为妻……享年八十(下阕)以中和四年正月八日终于私室。嗣子可方,属左后院军副将并带剑,兼云麾将军。次子元庆,年册五,以中和三年八月三日于府西被狂寇刑戮。魂飞魄散,尸卧荒榛。惊骇彷徨,寻之不及。孤孙山福等,号天罔极,触地无容。貌瘦形羸,故而能起。(《唐故董府(春)墓志(下阕)》,《西安碑林博物馆新藏墓志汇编》下册,第911—912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中和三年(883)八月,左后院军副将兼云麾将军(从三品,武散官)董可方之弟董元庆被狂徒刑戮,但却寻盗不及,次年初董元庆下葬。从其父董春安葬于潞州屯留县(山西屯留县)来看,此案很可能发生于屯留县。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20《贼盗律》总289条,参见145长安炼师韩孝恭为盗所害案适用条款。

是否依法判案:否。唐末动乱,董元庆为盗所杀,寻盗不及,于次年安葬。该案件没有破案,杀人者也没有得到惩处。

中和四年(884)

150.群盗剽掠乡贡进士卢岳吉西别业并杀人案

案例辑录

府君讳岳,字子川,范阳人。曾祖讳迈,皇中书侍郎、平章事,赠太子太傅。祖讳纪,皇检校尚书户部郎中,知盐铁山阳院事。烈考讳延嗣,皇汝州叶县尉。……泊大盗移国,天下崩离,形影相依,靡不经历。迩(尔)后府君以笃于仁义,志切讨论,数年之间,多游外地。中和四年二月十四日,自孟津归于吉西别业。支离既久,悲喜交并,陟岗之恋顿释,友于之情弥切。无何,三月一日夜,群盗暴至,剽劫都尽,皆仅以身免。翌日,府君相慰谕曰:“一掠之后,无负乘之虞耳,不必他避。”皆以为然。不幸后前两夕,凶徒再来,所获不称其旨,府君遂罹横祸。……时属兵戈方盛,途路艰危,未及祔于先茔,爰及菩龟,权占卜宅,乃于河南县平乐乡朱阳村瀍之西原,曰吉兆也。即以其年其月廿一日安厝。(仲弟将仕郎前守河南府参军卢膺撰:《唐故乡贡进士范阳卢府君(岳)墓志铭并序》《大唐西市博物馆藏墓志》下册,第1026—1027页)

案例解析

案例内容:唐末社会动乱,德宗朝中书侍郎平章事卢迈(?一798)①曾孙卢岳(?—884)数年游于外地,中和四年(884)二月方返回吉西别业。三月一日夜,别业遭到群盗剽劫,卢岳仅以身免。两天后,群盗再至别业,因所获甚少而杀害卢岳。因当时兵戈方盛,途路艰危,不及衬于范阳先茔,安葬于河南县平乐乡朱阳村。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20《贼盗律》总289条,参见145长安炼师韩孝恭为盗所害案适用条款。

是否符合唐律规定:否。群盗初次抢掠卢岳吉西别业,剽劫都尽,卢岳仅以身免,并未报案。群盗第二次来时,卢岳惨遭杀害。依律,共盗,临时有杀伤者,以强盗论,即杀人者斩;同行人不知杀伤情者,止依窃盗法,得财绢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本案例中,卢岳家人很可能因唐末动荡,当时兵戈方盛,途路艰危,并未报案。群盗杀人劫财逍遥法外,严重违反唐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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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据《旧唐书》卷13《德宗本纪下》,贞元九年五月甲辰,以义成军节度使、检校右仆射贾耽为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以尚书左丞卢迈本官同平章事。贞元十四年六月癸卯,太子宾客卢迈卒。可知,卢迈任相是在德宗贞元朝,卒于贞元十四年(798)。

昭 宗

大顺二年(891)

151.前潞州潞城县主簿李勃负笈求知遇盗中途而亡案

案例辑录

府君姓李氏,讳勃,字道平,陇西狄道人也。……曾祖□,弱冠勤学,明经及第。调授汉州参军,迁潞府士曹,因家上党。祖业,临漳府折冲都尉、赏绯鱼袋。父殊,将仕郎、吏部常选。……戎府作□,〔李〕擢授节度法直。纪纲大振,威惠克彰。连帅司徒东平侯康公奖善擢才,特拜潞县主簿。官政□肃,声誉尤高。罢秩之后,赖有遗爱。大顺二年正月十二日将游怀益,负笈求知。遇盗中途,遽兹苍卒,享年五十二。嗟乎,积善何托,仁人酷终。(《唐故潞州潞城县主簿陇西郡李府君(勃)合祔墓志铭并序》,《西安碑林博物馆新藏墓志汇编》下册,第924—925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大顺二年(891)正月,罢秩后的潞州潞城(治山西潞城市)县主簿李就(840—891),负笈至怀益求知,遇盗中途而亡。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20《贼盗律》总289条,参见145长安炼师韩孝恭为盗所害案适用条款。

是否依法判案:否。唐末动乱,李勃罢潞城县主簿后,赴怀益求知,途中为盗所害。该案件当很难告破。

天复时期(901—904)

152.沙州百姓龙神力诉亡兄坟田被郎神达放水侵害案

案例辑录

                     〔前缺〕

1           〔前缺〕□□□□□□

2右神力去前件回鹘贼来之时,不幸家兄阵上身亡。

3缘是血腥之丧,其灰骨将入积代坟墓不得。伏且

4亡兄只有女三人,更无腹生之男,遂则神力兼侄女,依

5故曹僧宜面上,出价买得地半亩,安置亡兄灰骨。后

6经二十余年,故尚书阿郎再制户状之时,其曹僧

7宜承户地,被押衙朗神达请将。况此墓田之后,亦无言语。

8直至

9司空前任之时,曹僧宜死后,其朗神达便论前件半

10亩坟地。当时依 衙陈状,蒙判鞠寻三件,两件凭

11由见在,稍似休停。后至京中尚书到来,又是浇却(交却?),再

12亦争论。兼状申陈,判凭见在,不许校(搅)挠,更无啾唧。

13昨来甚事不知,其此墓田被朗神达放水澜浇,连根耕

14却。堂子灰骨,本末不残。如此欺死劫生,至甚受屈。

凡为

15破坟怀(坏)墓,亦有明条。况此不遵判凭,便是白地天子。

16浇来五件,此度全耕,搅乱幽魂,拟害生众。伏望

17司空仁恩照察,请检前后凭由,特赐详理。兼

18前状,仅连 呈过,伏听裁下处分。

19牒件状如前,仅牒。

20      天复〔后缺〕

21付都□〔后缺〕

       〔后缺〕

(P.4974《天复年间沙州龙神力墓地诉讼状》,《法藏敦煌西域文献》第3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325页。录文见唐耕耦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3册《敦煌法制文书》,第455—456页;王震亚、赵荧:《敦煌残卷争讼文牒集释》,第21—32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此件为坟田被侵占的案件,发生在归义军统治敦煌时期。沙州(甘肃敦煌)百姓龙神力的兄长在与回鹘作战中阵亡,因是血腥之丧,不能埋入祖坟,龙神力遂从曹僧宜处买得半亩土地安葬兄长的灰骨。20余年后,归义军节度使张淮深清查土地时,曹僧宜的土地被押衙朗神达申请得到,朗神达对这半亩坟地并无异议。至节度使索勋在任时,在曹僧宜死后,朗神达就其所申请土地内的半亩坟地的问题与龙神力产生争议,判案官员进行了审理,双方达成和解。后来张承奉成为归义军节度使,朗神达放水浇灌龙神力兄长坟地,并破坏坟墓,将其变成耕地。朗神达破坏坟墓的行为已触犯法律,且他不遵守前此判决,因此,龙神力再次申诉。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8《贼盗律》:266诸残害死尸(谓焚烧、支解之类)及弃尸水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缌麻以上尊长不减)。疏议曰:残害死尸,谓支解形骸,割绝骨体及焚烧之类,及弃尸水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谓合死者,死上减一等;应流者,流上减一等之类。

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又减一等。即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者,各不减(皆谓意在于恶者)。疏议曰:弃尸水中,还得不失。……各又减一等,谓凡人各减斗杀罪二等。(《唐律疏议》,第290—291页)

是否依法判案:唐末天复时期,朗神达放水浇灌龙神力兄长坟地,并破坏坟墓,将其变成耕地。依律,其行为当减斗杀罪一等治罪。据文书内容推测,依法判案的可能性较大。

研究信息:李功国主编:《敦煌莫高窟法律文献和法律故事》,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11年,第150—151页。

唐后期(756—907)

153.留守都防御要籍将仕郎试太常寺奉礼郎张汉璋始生而奉命出嗣诸父案

案例辑录

敦煌张氏将祔葬其先于河南府河南县平乐乡王寇村之原,凡葬必志其墓,惧陵谷之变也。后代相习,撰录其行,以文于石。惟小子①不造,始生而奉命出嗣诸父之后,未几而孤,又漂在异县,公

————————

①“小子”,笔者按:指墓志撰者张汉璋。

之丧不果奔命。……父载,皇城都府双流县尉讳梁,娶河南元氏,公其长子也。世代相承。考讳进,字正德,一子为命,一命为杭州於潜县尉,又命为睦州桐庐县丞,三命泉州仙游县长官,兼学究周易。东都德懋坊僦舍,享年八十八。常对百僚,朱紫来宾,上知天闻,下者柔和。运命至大中十二年五月廿日,殁于易。(犹子留守都防御要籍将仕郎试太常寺奉礼郎张汉璋撰:《唐故泉州仙游县长官张府君及巨鹿魏氏夫人祔葬墓志》,《唐代墓志汇编》,大中142,第2362页)

案例解析

案例内容:张汉璋始生,即奉命出嗣诸父,不久,其养父病逝,自己漂泊异乡,亲生父亲张氏(?—858)逝世,他为留守都防御要籍将仕郎试太常寺奉礼郎,赶回奔丧,并撰写了墓志。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总157条,参见068赠绵州刺史曹元裕以外甥康惠琳为嗣案适用条款。

是否符合唐律规定:是。张汉璋始生,即奉命出嗣诸父,属同宗于昭穆相当者,符合唐律收养养子的规定。

研究信息:罗彤华:《唐代养子的类型及其礼法地位》,《台大历史学报》第52期,2013年。

唐代(618—907)

154.西州支女赃罪案

案例辑录

1丈肆尺伍寸,据赃不满〔后缺〕

2讫放。其粟既是彼此俱罪 准例合没官。别牒

3交河县,即征支女粟叁 送州,请供修甲

4仗,仍牒兵曹检纳处分。其 所告支女剩取粟

5既是实,准《斗讼律》“若告二罪 重事实□数事等,

6事实除其罪”,请从免者。 准状故牒。

[后缺]

[1972年吐鲁番阿斯塔那墓223号出土,编号为72TAM223:47(a)。《唐为处分支女赃罪牒》,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8册,第274页。吴震主编:《吐鲁番出土法律文献》,第456—457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西州(新疆吐鲁番市)支女剩取粟,法曹对于其科罪、征赃及对告发者准斗讼律除罪,并判牒下某县。

适用条款:具体不详,可以肯定是赃罪相关条款。

是否依法判案:文书内容中该案虽然不甚完整,但基本犯罪事实及对其惩处措施基本清晰,当属依法判案。

研究信息: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第496页。郑显文:《现存的<唐律疏议>为<永徽律疏>之新证——以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唐律、律疏残卷为中心》,《华东政法大学》,2006年6期。

155.西州王庆盗物计赃科罪案

案例辑录

〔前缺〕

1 〔前缺〕 财

2 一匹杖六十,一匹加一等。王庆

3 计□(赃)不满壹匹,合杖六

4 十。□案咨“决讫,放”。其

5 钱征到,分赴来宾取

6 领□陪(赔)赃。牒征送。咨。仁

7 赞白。

8 十一日

9盗物获赃,然可科罪。

〔中缺〕

10〔前缺〕款 匪实

〔后缺〕

[吐鲁番阿斯塔那墓194号出土文书,编号为72TAM194:27(a)。《唐盗物计赃科罪牒》,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8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107—108页;《唐王庆盗物计赃科罪牒》,吴震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4册《吐鲁番出土法律文献》,第428—429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西州(新疆吐鲁番市)王庆盗物不满壹匹,以查获的赃物为物证,计赃科罪,对王庆进行定罪,杖六十。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9《贼盗律》总282条,参见056同州奉先县邑人发古家盗古物案适用条款。

《唐律疏议》卷2《名例律》:18诸犯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本应缘坐,老、疾免者亦同),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狱成,谓赃、状露验,及尚书省断讫未奏者)。即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犯奸、盗、略人若受财而枉法者,亦除名(奸,谓犯良人。盗及枉法,谓赃一匹者);狱成会赦者,免所居官(会降者,同免官法)。(《唐律疏议》,第34—36页)

是否依法判案:是。王庆盗物,依律,计赃科罪,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合杖七十。本案中,因王庆盗物不满壹匹,杖六十。

研究信息:陈玺:《唐代刑事证据制度考略》,《证据科学》2009年第5期,第598页。

附 表

表一:上编碑志文书中唐代依法判案案例简表(依案件发生顺序排列)

序号 编号 时 间 地点 案 例① 适用唐律条款 主要参考文献②

1 001 武德三年(620) 蒲州 工部尚书独孤怀恩率众谋叛投靠刘武周 《贼盗律》总251条

(唐俭墓志》,《旧•独孤怀恩传》,两《唐书•唐俭传》,两《唐书•刘

世让传》,《旧•高祖本纪》

2 002 贞观元年(627) 长安 ○利州都督李孝常与右武卫将军刘德裕等谋反伏诛案 《贼盗律》总248条

(姬总持幕志》,《刘默墓志》,

《通鉴》卷192,两《唐书•长孙皇后传》,《册府》卷922,《旧》卷2、卷51

——————————

① 案例前标注*者,表示据文献推测为依法判案,涉及案例012、013、065、066、071、145、152、154,上编155件案例中,有5件为部分依法判案,既有依法判案、又有违法判案的部分,在本表及表二中均有说明,涉及案例002、093、095、102、119,两表中,依犯罪主体不同,两表分别侧重说明其依法判案、违法判案的部分,故表格中“案例”一列所列名称有所不同,在案例名称前均标注○符号。

②在参考文献部分,列出案例所出的墓志名(一般直接以墓主名字命名,如墓主名字不明,则以其身份命名,例如某某夫人墓志等)、敦煌或吐鲁番文书名及相关的传统文献名。其中,《资治通鉴》筒称《通鉴》,《册府元龟》简称《册府),《唐会要》简称《会要》,《旧唐书》简称《旧》,《新唐书》简称《新》,《旧唐书》、《新唐书》并称,则标为两《唐书》。

(续表)

序号 编号 时 间 地点 案 例① 适用唐律条款 主要参考文献②

3 005 贞观廿二年(648) 洛州河南县

洛州河南县张元隆、索法惠诉桓德琮典宅不付宅价案 《杂律》总398、399

吐鲁番阿斯塔那204号墓72TAM204:18号文书

4 008 永徽二年

(651) ——

田智未经父母同意私自休妻、诈病以逃避王徭案(拟判) 《诈伪律》总381、

《唐令拾遗•户令第九》

敦煌文书伯希和3813号背《唐

[公元七世纪后期?]判集》

5 009 永徽四年

(653) 睦州、婺州

睦州女子陈硕真与妹夫章叔胤举兵谋反被斩案 《贼盗律》总248、268

《崔玄籍墓志》,《夏侯绚墓志》,

两《唐书•崔义玄传》,《通鉴》

卷199,《新•高宗本纪》,《新•

天文志二》,《册府》卷136

6 012 麟德二年

(665) 西州高昌县

*西州高昌县某曹主翰运贞用畦海员牛践麦案 《职制律》总143

吐鲁番阿斯塔纳墓61号文书

66TAM6曰:20(a)

7 013 麟德二年

(665) 伊州 *伊州镇人元孝仁、魏

大帅造伪印等案 《诈伪律》总363,

《捕亡律》总462、总458

敦煌文书伯希和2754号《麟德

安西判集残卷》

8 014 麟德年间

(664—665) 安西都护府 安西都护府屯官郭微因私笞挞有情被笞四十案 《杂律》总450

(续表)

序号 编号 时 间 地点 案 例 适用唐律条款 主要参考文献

9 016 乾封年间

(666—668) 齐州祝阿县 齐州祝阿县某奴犯十恶案 《捕亡律》总468 《薛士通夫人张氏墓志》

10 017 总章二年

(669) 沙州至伊州

途中 沙州敦煌县赵师惠等五人被派送伊州违期案 《职制律》总132 敦煌文书伯希和3714号背《乾

封二年至总章二年传马坊牒案卷》

11 018 咸亨五年

(674) 西州高昌县 西州高昌县人王文欢诉肃州酒泉人张尾仁贷钱

不还案 《杂律》总398 吐鲁番阿斯塔那墓文书64TAM19;

36、64TAM19:45,46号

12 020 高宗咸亨

四年前

(650—673) 安西都护府 长安胡商曹禄山诉汉人李绍谨归还借其兄曹炎

延绢本息等案 《杂律》总398 吐鲁番阿斯塔那墓文书66TAM6曰:17(b).66TAM6曰:

23(b),27/2.27/1(b).

66TAM6曰:22(b).66TAM6曰:26

(b),66TAM6曰:27/5(b).66TAM6曰:24(b),66TAM6曰:

16(b),66TAM6曰:25

13 023 光宅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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