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代司法运作实况的考察,张建一较早对唐律实施的具体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唐律>具文考述》以贞观元年至元和十五年(627—820)为限,对唐代社会中的某些案例不依唐律规定处罚的几种原因进行了详细分析,包括立法上的倾向性与部分律文的实际可执行性的差距、以诏敕为代表的其他法律形式影响到律文效力的实施、从“一准乎礼”到“告朔饩羊”(即敷衍以对)的转变、社会现实对依法判案的冲击、司法实际中有法不依导致律成具文。并结合不少案例,从礼、诏敕、社会现实、司法审判等方面对不依法判案的影响进行了分析;①《唐律实施考述》则从部分律文的实际可行性、诏敕对律文效力的影响、礼对律文效力的影响、社会变迁对律文效力的影响(社会变迁包括社会经济制度的变化、社会政治状态)、司法实践中有法不依对律文效力的影响五方面,考察了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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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建一:《<唐律>具文考述》,收入叶孝信、郭建主编《中国法律史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2003年,第40—94页。
律条文与具体实施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所引史料以贞观元年至元和十五年(627—820)为限。①另外,尤韶华、②刘希烈③对唐律的实施问题也进行了探讨,刘俊文对唐后期法制的变化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④彭炳金对宰相对唐代司法的干预和赦宥对唐代司法的影响作了一定探讨,⑤陈玺《唐代刑事诉讼惯例研究》⑥及其相关系列论文,⑦陈登武《从内律到王法:唐代僧人的法律规范》就唐代僧人侵害国家、社会个人法益的犯罪及围绕寺院财产所产生的诉讼纠纷等问题进行了讨论。⑧总体而言,对唐律具体实施情况的考察仍有进行进一步深入探讨的空间,特别是对于碑刻墓志中的法律案例资料,只是偶尔涉及,并未给予充分关注;对于敦煌吐鲁番文书中的法律文书部分的研究较为丰富,讨论范围也比较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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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张建一:《唐律实施考述》,收入杨一凡、尤韶华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4卷《历代法制考•隋唐法制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11—168页。
②尤韶华《隋唐法制考证举要》(收入《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4卷《历代法制考•隋唐法制考》,第482—487页)在“唐律实施考辨”部分,对唐代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许多处罚同唐律律文规定有较大差异的问题,列举了若干史料进行说明;并对王立民《唐律实施问题探究》(《法学》1990年10期)考述唐律实施情况进行了说明。唐朝案例的实际惩处与唐律律文规定存在较大差异问题,可参考马长林《<唐律)实施问题辨析》,《学术月刊》1985年5期。
③刘希烈《唐律实施论析》(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从律文本身、体制因素、个人因素、经济政治环境因素四方面,对唐律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
④刘俊文:《论唐后期法制的变化》,《北京大学学报》1986年2期。
⑤彭炳金:《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280—284、294—298页。
⑥北京:科学出版社,2017年。
⑦代表作如陈玺:《唐代惩禁妖妄犯罪规则之现代省思》,《法学》2015年4期,第151—159页;《唐代奴仆告主现象考论》,《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5期,第187—194页;《唐代杂治考论》,《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2期,第193—200页;《唐代刑事证据制度考略》,《证据科学》2009年第5期,第597—607页。
⑧载《政大法学评论》第111期,2009年,第1—77页。
泛,但其中涉及的案例在更多情况下,或非案件,或首尾不完整。故上编主要择碑志、敦煌吐鲁番文书中的唐代法律案例中首尾完整者予以列出,并对案例内容、适用条款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说明。
根据上编所搜辑的碑志、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的相对完整的法律案件(包括来源于现实的拟判)155例,在上编之末列有附表一、表二以说明唐代法律案件依法判案与违法判案案件的基本情况。表一中列出唐代依法判案案例77件,除拟判3例(案例008,053、054)之外,可推测为依法判案者为8件(案例012、013、065、066、071、145、152、154),有5件为部分依法判案者(既有依法处理的部分,也有未依法处理的部分,表一仅列出该案依法判案部分,涉及案例002、094、096、103、120),完全依法判案者为61件。表二中列出唐代违法判案案例83件,除拟判1例(044)之外,有5件为部分违法判案者(表二仅列出该案违法判案部分),完全违法判案者为77件。因此,上编155件案例中,除5件部分依法部分违法判案的案例、4件拟判案例之外,唐代依法判案和可推测为依法判案的案例为69件,违法判案案例77件,可知违法判案多于依法判案。据表二,唐代违律判案的原因多种多样,仅就本书所涉及案例而言,涉及社会风气或习惯(003、015、021、022、024、031、035、040、068、078、096、099、133、138,计14例),以敕改法(006、039、103,计3例),权臣、重臣庇佑或求情(007、042、081,计3例),受政治斗争恶影响(010、011、019、130,计4例),犯罪者是皇帝宠臣、权势之家或专权任势者(032、033、046、086、123,计5例),皇帝袒护(案例114、119,计2例),有司失职不察(061、134,计2例),从具体实际出发灵活处理(038、044、052、079、092、109、110、131、141,计 9例),特殊情况、特殊或困难时期灵活处理(072、075、087、093、137,计5例),因私仇或为移己之祸而陷害他人(067、080、106,计3例),唐末动乱导致政府职能缺位(149、150、151,计3例),法不责众(076、077、090、101、105,计5例),出于某种考虑而重判严惩(117、136、148,计3例),以情改法(002、004,计2例)、以德化民的德政思想(050)、法外用刑(083)、谋求要官(100)、法官希上级之意(102)、游荡异土(116)、宦官干涉司法(125)各1例,其余违律判案原因不详者三类共14例(包括轻判及不判7例、重判及冤案3例、违律娶妻妾4例)。刘俊文曾对唐律条文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指出:“唐律在唐代虽曾得到实施,但在实施过程中一直受到条格制敕的制约和君主权断的干扰;而唐前期武周酷吏政治和唐后期宦官藩镇之祸,更给唐律的实施造成严重的破坏。因此,唐律的条文并不等同于司法实际。研究唐律必须放眼唐代法制体系、唐代专制体制和唐代政治形势的全局,从运动和变化中把握活的唐律。”①本节对唐代碑志、敦煌吐鲁番文书所载法律案件,结合传统文献,对其中显示的案件未依法判案的原因进行探讨。所讨论的案例除了上编所涉及者之外,也补充了若干具有参考价值的其他法律相关文献,包括不甚完整的案例、拟判及其他与探讨法律实施相关的案例等。
一、某些治国思路、做法与依法治国相悖
唐朝统治者的一些治国思路和做法,诸如以德化民、调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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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律疏议》笺解》“序论”,第85页。
先,恩赦免刑,铁券免死,以杀止恶,法外用刑,春夏不决死刑、对同类事情的处理前后不一,等等,均与依法治国相矛盾,这对唐代正常的司法运作具有一些负面影响。以下结合传统文献,对碑志和文书中的一些司法案例中涉及的一些治国理念予以探析。
(一)以德化民、调节为先
唐代儒释道三教并行,唐太宗对法治重视,对德化也很重视,这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对儒家的推崇有关。黄门侍郎王珪认为:“汉世尚儒术,宰相多用经术士,故风俗淳厚;近世重文轻儒,参以法律,此治化之所以益衰也。”太宗表示同意。①睿宗景云初(711),曾撰有《御史台记》的监察御史韩琬上言:“国安危在于政。政以法,暂安焉必危;以德,始不便焉终治。夫法者,智也;德者,道也。智,权宜也;道,可以久大也。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夫巧者知忠孝为立身之阶,仁义为百行之本,托以求进,口是而心非,言同而意乖,陛下安能尽察哉!贪冒者谓能,清贞者谓孤,浮沉者为黠,刚正者为愚。位下而骄,家贫而奢。岁月渐渍,不救其弊,何由变浮之淳哉?不务省事而务捉搦。夫捉搦者,法也。法设而滋章,滋章则盗贼多矣。法而益国,设之可也。比法令数改,或行未见益,止未知损。譬弈者一棋为善,而复之者愈善,故曰设法不如息事,事息则巧不生。”②二人均认为德治重于法治,但睿宗对后者的意见予以搁置。
河南缑氏人敬昭道是唐代奉行以德化民的代表人物之一。上编案例050中,中宗时期,敬昭道(673—725)释褐为汝州武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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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资治通鉴》卷193,唐太宗贞观二年九月条,第6170页。
②《新唐书》卷112《韩思彦附韩琬传》,第4164—4165页。
(河南宝丰县)主簿,后奉命出使宣州(安徽宣城市)讨击妖讹贼钟大日等。敬昭道对钟大日等恩威并用,手释囚侣,使归乡别亲,然后他赴扬州等诸人伏法。诸贼感其恩德,及期皆来伏罪。此举明显有违唐律故纵囚徒的相关条款,敬昭道当以钟大日等罪人之罪减一等治罪,即处以徒刑。实际上,敬昭道私释囚徒不仅对其仕途未产生任何不良影响,还被视作其以德化民、实行慈惠之政的体现,敬昭道寻秩满调选,转怀州获嘉(河南获嘉县)县尉。其墓志云其“深谟远略,随事变通,玄关幽键,与时开合”。①对其进行了高度评价。我们可以将此案与两《唐书•吕元膺传》所载唐后期蕲州刺史吕元膺录囚纵囚案进行对比。贞元时期(785—805),郓州东平(山东东平县)人吕元膺出为蕲州(湖北蕲春县)刺史。尝岁终阅郡狱囚,囚有自告者曰:“父母在,明日岁旦不得省为恨。”因泣下。元膺悯焉,尽脱其械纵之,而戒还期。守吏曰:“贼不可纵。”答曰:“吾以信待人,人岂我违?”及期,如期而至,无后到者。自是群盗感愧,悉避境去。②蕲州刺史吕元膺录囚时,对在岁旦不得省父母表示很遗憾的囚徒起了怜悯之心,将囚徒释械归之,并戒其还期。其行为与武兴县主簿敬昭道被使宣州讨贼时,释放妖讹贼钟大日等的做法如出一辙。虽然该囚徒可能不同于钟大日等是犯私罪,但同是受儒家以德化民思想的影响。两案的结果相同,囚徒均如期而还,作为释囚者的敬昭道、吕元膺有违《唐律•捕亡律》故纵囚徒的相关条款,依律当以钟大日等及省亲囚徒之罪减一等罪之,但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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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故太子舍人敬府君(昭道)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开元222,第1310页。
②《新唐书》卷162《吕元膺传》,第4998页;《旧唐书》卷154《吕元膺传》,第4103—4104页。
未受到任何法律惩罚。这说明,唐代对一些案例的处理,会在依法治国与儒家感化治国两方面,更倾向于后者。
约开元末、天宝初,韩朝宗(686—750)任京兆尹。当时京师法治较为混乱,韩朝宗“耻用钩距得情,好以《春秋》辅义。奏事尽成律令,为吏饰以文儒”。①在治国方策上,韩朝宗崇尚以儒治国,不欲用严刑峻法治理京师,而唐玄宗“悦其醇”,欲委以重任。大中中前期(847—856),②都官员外郎范阳人卢缄闻兄疾,奏不俟报,驰归洛阳以觐,被解任,却因此而名声大噪,为人所称,也反映了唐朝对德政的重视。卢缄为殿中侍御史卢澶之孙、阳翟县丞卢逾之子。据《卢缄墓志铭》载,其时,他“入为都官员外郎,仍佐邦计。时方诏在位者,不得辄以他事请告。公闻兄疾在洛,奏不俟报,驰归以觐。坐是解任,服名教者称之”。故相国魏谟“佩丞相印绶,出镇西蜀,盛选宾从”,在朝堂上盛赞卢缄,乞为节度判官,授检校驾部郎中、兼侍御史、赐绯鱼袋。但因“人惜其去”,未及行,便拜左司员外郎。③虽然都官员外郎卢缄因闻兄疾驰归以觐违反敕令被解任,却因此声誉大增,仕途更加通畅,魏谟以宰相出镇西蜀时,乞卢缄为其节度判官。这条墓志材料也显示出唐朝在处理案件时,会充分考虑德化、德治的重要性。唐代奉行以德化民是具有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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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维撰:《大唐吴兴郡别驾前荆州大都督府长史山南东道采访使京兆尹韩公(朝宗)墓志铭》,《全唐文》卷327,第3315—3316页。
②据田廷柱对(唐)裴庭裕撰、田廷柱点校《东观奏记》(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155—156页)附录二“裴庭裕生平事迹考辨”的考证,魏谟大中五年(851)十月为相,大中十一年(857)出为西川节度使,卢绒(804—861)欲任西川节度使魏谟节度判官的时间为大中十一年。由此可知,卢绒擅自归洛看望其兄,当发生在此前的大中时期。
③表甥孙朝议郎守尚书考功郎中柱国赐绯鱼袋李蔚撰:《唐故朗议郎守京兆少尹柱国赐绯鱼袋范阳卢府君(缄)夫人清河崔氏全祔墓志铭并序》,《新中国出土墓志•河南〔叁〕•千唐志斋〔壹〕》上册,第330页;下册,第249页。
的,法律的实施以调解为先是中国古代的传统和特色。萧儹(781—856)任大理评事(从八品下)时,“详究法律,参酌得中。议谳之时,每以济活为事”,给事中裴寅认为其做法“深得慎刑恤隐之道”。①法官议刑慎重,也是德政的一种体现。
(二)恩赦免刑
在唐代,一些罪犯可以因恩赦免刑。睿宗延和元年(712),大理评事敬昭道(673—725)援赦文免沂州(山东临沂)谋反错误连坐者400余人。《大唐新语•持法》载:“延和中,沂州人有反者,洼误坐者四百余人,将隶于司农,未即路,系州狱。大理评事敬昭道援赦文刊而免之。时宰相切责大理:奈何免反者家口。大理卿及正等失色,引昭道以见执政,执政怒而责之。昭道曰:‘赦云“见禁囚徒”。沂州反者家口并系在州狱,此即见禁也。’反覆诘对,至于五六,执政无以夺之。洼误者悉免。昭道迁监察御史。”②敬昭道墓志不载此事,但提到敬昭道办案是遵行以德化民的思路,与《大唐新语》所载并不矛盾。同时,其墓志还记录了玄宗即位初期敬昭道迁任监察御史时,奉命前往邺郡(河南安阳)督查当地妖贼聚众一案。“时邺郡妖贼□聚千余,俘馘黎人,郡县不之禁,朝廷特使公杖斧领而督其罪焉。公以过误所犯虽大□宥赦其支党,但诛其元恶,余一切奏免。恩诏许之。”当时舆评其“深仁及于黎庶”、“阴德洽其高门”,“俄迁殿中侍御史”。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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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朝议大夫守给事中上柱国裴寅撰:《唐故光禄卿赠右散骑常侍萧府君(攒)墓志铭并序》,《大唐西市博物馆藏墓志》下册,第932—934页。
②《大唐新语》卷4《持法第七》,第62页。
③《唐故太子舍人敬府君(昭道)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开元222,第1310页。
再如假设发生于唐高宗至唐玄宗开元初的宋玉与黄门缪贤之妇阿毛通奸生子争夺儿子抚养权案。①见法藏敦煌文书伯希和3813号背的判文,内容如下:
101奉判:黄门缪贤,先聘毛君女为妇。娶经三载,便诞一男。后五年,即逢思赦。
102乃有西邻宋玉追理其男,云与阿毛私通,遂生此子。依追毛问,乃承相许
103未奸。验儿酷似缪贤,论妇状,似奸宋玉。未知儿合归谁族?
104阿毛宦者之妻,久积标梅之欢。春情易感,水情难留,眷彼芳年,
105能无怨旷?夜闻琴调,思托志于相如;朝望危垣,遂留心于宋玉。因
106兹结念,夫复何疑。况玉住在西邻,连瓦接栋,水火交贸,盖其是常。日
107久月深,自堪稠密。贤乃家风浅薄,本阙防闲。恣彼往来,素无闺禁。
108玉有悦毛之志,毛怀许玉之心。彼此既自相贪,偶合谁其限约。所款虽
109言未合,当是惧此风声。妇人唯恶奸名,公府岂疑披露。未奸之语,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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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认为:此组判词写作上限为唐高宗永徽四年,下限为唐玄宗开元初年。又据“宋里仁判”有“文明御历”一句,判断此组判词出自唐睿宗文明年间,故将其命名为《文明判集》,第450-451页。
110此之由。相许之言,足堪明白。贤既身为宦者,理绝阴阳。妻诞一男,明非己
111胤。设令酷似,似亦何妨。今若相似者例许为儿,不似者既同行路,便恐
112家家有父,人人是男,诉儿竟父,此喧何已。宋玉承奸是实,毛亦奸状分
113明,奸罪并从赦原,生子理须归父。儿还宋玉,妇归缪贤。毛宋往来,
114即宜断绝。①
该案虽为拟判,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唐代前期的社会状况。②此案例中,宦者缪贤娶妇阿毛三年后生一子。五年后,遇朝廷恩赦,西邻宋玉诉称与阿毛通奸生子,索要儿子的抚养权,最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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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P.3813V《判文》,《法藏敦煌西域文献》28册,第154页。该判文,不少中外学者曾予以释录,见于《P.3813文明判集残卷》,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第443—444页;《唐[公元七世纪后期?]判集》(伯3813号背),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604页;《唐[公元七世纪后期?]判集》(伯3813号背),唐耕耦主编:《敦煌法制文书》,《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三册,第291—292页;池田温《敦煌本判集三种•唐判集》,载《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二卷《魏晋南北朝隋唐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505—506页;陈尚君辑校:《全唐文补编》卷130,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599页;王裴弘:《敦煌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222-223页,等等。②齐齐陈骏《读伯3813号<唐判集>札记》(《敦煌学辑刊》1996年1期)考察了此文书的年代以及所反映的唐代判案特点和内容等问题。指出该件文书里保存的十九道判词,是为写判案文书者作参考之用的范文,因为案中所涉及的人名,多为人们所熟悉的古代名人,有的案件只讲事例而没有具体的当事人,故可认为不是实际判案的文书。陈永胜《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研究》认为P.3813号《文明判集残卷》可能取材于现实,又加以虚拟润色而成。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00年,第183—185页。
将阿毛所生子归宋玉所有。宋玉与黄门缪贤之妇阿毛通奸,违反唐律总410条杂律奸罪相关条款。据《唐律疏议》卷26《杂律》,“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疏议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①依律,宋玉当处徒刑一年半,毛君女当处徒刑二年。此案中,宋玉之所以敢于上诉要求儿子的抚养权,在于正好遇到朝廷有恩赦可以赦免其罪,故判决结果为:阿毛所生子依情理归宋玉所有,阿毛仍为缪贤之妇,但因为恩赦对二人通奸行为免予刑责。
又如案例081,安禄山谋反后,李白在宣州谒见江淮兵马都督、扬州节度大使永王李璘,得辟僚佐,因此牵连到其后的永王璘谋反案中,后来李白因大赦才得以从长流之地返还。肃宗即位于灵武后,永王璘不可避免牵连到玄宗父子对唐朝政权的争夺之中,后被迫起兵。兵败之后,李白以其幕府从事的身份“坐长流夜郎。后遇赦得还”。②根据陈俊强的研究,李白是因上元二年(761)九月二十一日,肃宗去上元年号大赦,蒙恩赦免,在黔中道的夜郎(贵州正安县)长流三年。③
传统文献中亦有因恩赦免于刑责的记载。宝历二年(826)六月,山南道郢州长寿县尉马洪沼告郢州刺史冯定(?—846)④强夺人妻及将阙官职田禄粟入己费用,敬宗诏令监察御史李顾行鞠此案。经推问,狱具上闻,冯定“无入己赃私,所告罚钱,又皆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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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岳纯之点校:《唐律疏议》,第421页。
②《旧唐书》卷190中《文苑中•李白传》,第5053—5054页。
③陈俊强:《从唐代法律的角度看李白长流夜郎》,《台湾师大历史学报》第42期,2009年,第21—50页。
④据《旧唐书》卷18上《武宗本纪》,会昌六年正月丁巳,左散骑常侍致仕冯定卒,赠工部尚书,第609页。
但他于“长吏之体,颇涉无仪,刑赏或乖,宴游不节”。只是“缘经恩赦,难更科书”,最后敬宗下制停其见任,罢其郡符,以平公议。但寻除冯定国子司业、河南少尹。①据此,冯定并未将阙官职田禄粟入为已用,但制书谓其“长吏之体,颇涉无仪”,则冯定被诉强抢他人之妇未必是假,而且他还有“刑赏或乖,宴游不节”等问题。而之所以未详追冯定之罪,是因“缘经恩赦”,仅为平息公论,将其停职一段时间。文宗时期(827—840)发生的左藏史盗度支缣帛案也是这方面的代表性案例。左藏史盗度支缣帛,依《唐律疏议》•贼盗律》283条规定: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者,加凡盗二等,三十匹绞。该左藏史当依所盗数量科罪,文宗以经赦诏勿治,免其长官并该左藏史之罪。给事中狄兼谟封还诏书,认为“典史犯赃,不可免”。文宗强调“朕已赦其长官,吏亦宜宥,与其失信,宁失罪人”。②又如韩愈弟子刘义“少放肆为侠行,因酒杀人亡命。会赦,出,更折节读书,能为歌诗”。③
(三)法外用刑
唐代后期法制的其中一项变化,就是法外刑取代法内刑,滥用决杖是其突出现象。④这方面的案例在唐代并不鲜见。如案例083肃宗时期河南尹达奚珣任伪燕左相被腰斩案。安史叛乱中,东都洛阳陷于安禄山之手,河南尹达奚珣任伪燕政权左相,卢巽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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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旧唐书》卷168《冯宿附弟冯定传》,第4391页。《册府元龟》卷153《帝王部•明罚二》所载略同,第1857页。“颇涉无仪”,《册府元龟》作“有涉非议”。
②《新唐书》卷115《狄兼谟传》,第4214—4215页。
③《新唐书》卷176《韩愈传》,第5268—5269页。
④刘俊文:《论唐后期法制的变化》,收入氏著:《唐代法制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9年,第268—270页。
志提到:“达奚珣伪授宰相,寘于征继,人惧法网,莫敢谒问。”卢巽在弱冠明经及第后,因时任礼部侍郎的达奚珣“特赏书判”,得以授汝阳县(河南汝南县)主簿。因感念达奚珣旧恩,时为京兆府云阳(陕西泾阳县云阳镇)县令的卢巽亲自上门谒问,“叙以艰厄,赠之以缟纻”。①后来,唐朝在回纥帮助下收复两京。达奚珣任安史伪职,犯谋叛罪,罪当斩首,却于至德二载(757)十二月,在子城之西被处以早已废弃的腰斩之刑,属于法外用刑。究其原因,一是他被处死是在安史之乱发生后仅两年,二是达奚珣在唐朝任河南尹属要官,却担任大燕宰相这一高官,朝廷认为其罪大恶极,必须杀一儆百。
传统文献所载高阳公主与浮屠辩机通奸,辩机被腰斩,也是法外用刑的典型代表。高阳公主本为唐太宗爱女,出嫁贞观名相房玄龄次子右卫将军房遗爱,但因高阳公主教夫婿夺房遗直所继承的爵位,与之异财,被唐太宗深责,失去父亲的宠爱。在快快失意之下,公主与玄奘高徒僧辩机偶然相识于自己的封地,二人通奸,高阳还将金宝神枕赐予辩机。其后因宝枕失窃,二人奸情暴露。高阳公主与玄奘徒弟和尚辩机私通,依《唐律疏议》卷26《杂律》410条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辩机当处徒刑。尽管辩机曾协助玄奘撰写《大唐西域记》,事发后,仍被唐太宗下令腰斩。这很可能是因为公主与高僧通奸,极大地损伤了皇室颜面,辩机此举违犯僧律。高阳公主虽然未受惩罚,但太宗杀了公主府十余位奴婢,父女二人的关系直至太宗薨逝都未能改善。
除上述三种与依法治国理念相悖的三种做法外,当然还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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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外甥前河南县尉杜贤述:《大唐故京兆府云阳县令卢府君(巽)墓志铭并序》,《洛阳流散唐代墓志汇编》下册,第462页。
他做法,例如断案判文参以经义,唐人赵匡所撰《选人条例》第二条从高到低列出了官员判文的四个等级标准,其中第一等和第二等判文的标准为:“其有既依律文,又约经义,文理宏雅,超然出群,为第一等。其断以法理,参以经史,无所亏失,粲然可观,为第二等。”①均要参考经义,即唐人认为优秀的判文必须满足这一条件。
二、皇帝、法官等官员的人为因素
(一)皇帝以敕改法
在唐代,皇帝发出的“敕”,本身就是法律,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法律对皇帝没有任何制约。②“格后敕”还在中唐以后成为唐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③较早研究唐代法制史的台湾学者陈登武指出其原因在于:“对中国古代而言,法的最根本意义是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所以皇帝本身是法的根源,也是法律的最终裁断者。法律的来源出自皇帝,最后还是回归皇帝去裁决。”④皇帝因个人态度不同影响到法律实施的情况表现在因个人好恶喜怒以敕改法、因政治问题以敕改法、皇帝袒护犯罪者等方面。
首先,皇帝因个人好恶喜怒以敕改法是比较常见的,这是古代以人治为主不可避免的结果,即使唐代明君李世民也不例外。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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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赵匡:《举人条例》,《全唐文》卷355,第3605页。
②黄正建:《唐代“法治”刍议》,《光明日报》2016年1月16日第11版。
③张径真:《法律视角下的隋唐佛教管理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8年,第20页。
④舒砚:《法史经验谈:学术历程与研究旨趣——陈登武先生访问录》,陈景良、郑祝君主编:《中西法律传统》第11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58页。
宗在位中期已经发生了“取舍在于爱憎,轻重由乎喜怒”①的现象。太宗因怒而以敕改法在吏部尚书唐俭与太宗下棋争道一事上的表现具有代表性。君臣二人下棋时,太宗因唐俭没有礼让自己而大怒,将其贬至潭州(湖南长沙市)。还欲杀唐俭,并让尉迟敬德为自己作证:“唐俭轻我,我欲杀之,卿为我证验有怨言指斥。”②太宗欲以大不敬之罪治唐俭,依《唐律疏议》卷10《职制律》总122条:“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言议政事乖失而涉乘舆者,上请),斩;非切害者,徒二年。”③最终,尉迟敬德不同意作证,唐太宗亦接受纳谏,选择了依法行事。但李唐后代皇帝以敕改法之事屡屡发生。另一典型案例为文宗以一时之喜怒而杀宫官案。唐末段安节所撰《乐府杂录》载:大和时期(827—835),宫官郑中丞善弹胡琴,常弹奏内库中的琵琶“小忽雷”。一次因琵琶送去赵家维修,她无法依命为文宗弹奏,文宗命人将其缢杀,投入河中。时有权相旧吏梁厚本,有庄在渭南县(陕西渭南市),临渭水。在其垂钓之际,看到其棺流过,命其家童接上岸。发现内中尚未断气的郑中丞,“将养经旬,渐能言”。梁厚本得知其身份及死因后纳其为妻。时正值郑注之乱,他“潜赂乐匠”,将小忽雷从赵家赎回。其后,因酒酣弹奏数曲,被路过放鹞子的黄门听出弹奏者为郑中丞。郑中丞因此被文宗召入宫,梁厚本私娶宫女之罪亦未予追究。①文宗随个人心情好恶而任意杀人在此事上表现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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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吴兢撰:《贞观政要》卷5《诚信第十七》,谢保成集校,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294—295页。
②《朝野佥载•补辑》,第173页。
③岳纯之点校:《唐律疏议》,第171页。
④《太平预览》卷583《太平御览•乐部二十一•琵琶》,第2628页。
相较传统文献,碑志文书对唐代皇帝以敕改法之事记载较少,上编案例006、039是这方面的代表性案例。案例006中,贞观廿二年(648)西州交河县三卫犯私罪纳课违番,出土于吐鲁番阿斯塔那221号墓文书。依《唐律•卫禁律》总75条的规定,“诸宿卫人,应上番不到及因假而违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①三卫犯私罪纳课违番,依上番不到的时间长短,可处以笞刑、杖刑和徒刑,最高可徒二年。根据规定,三卫违番者,征资1500文,仍勒陪番,有故者,免征资。此案中,太宗敕旨令相关三卫远配西州交河县(新疆吐鲁番市)上番,交河县司法史张守洛具牒执行朝廷下达兵部的敕旨,景弘(疑为县令)命将敕符存档,属于以敕改法。刘俊文认为这是应对贞观晚期西州成守士兵不足的临时措施。②
案例039中,李勣孙女李氏的墓志则留下了武则天因政治回题以敕改法的例证。武周时期(690—704),李勣孙女右玉铃卫郎将王勖之妻李氏(654—716),于孀居期间,即迫于武则天严旨,改嫁易州司马温瓒之子潞州屯留县令温炜。此案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件。武则天光宅元年(684),在其兄弟徐敬业扬州起兵反唐时,李氏劝夫君王勖起兵匡复王室。徐敬业之乱被平定后,王勖被杀,李氏遂孀居。其后,因父母亡故,“逼先后严旨”,改嫁屯留县令温炜。李氏迫于严旨的巨大压力而改嫁,似是出于朝廷意旨,故不得不再嫁。作为于扬州起兵反周的徐敬业之姊妹,李氏的夫君右玉钤卫郎将王勖参与其兄弟迎庐陵王匡复王室的行动,在王勖被杀孀居后,被逼再嫁。这其实是蕴含深刻的政治考虑的。虽然李氏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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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岳纯之点校:《唐律疏议》,第133页。
②《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考释》,第404—407页。
不受兄弟连累,得到宽恕,但前提是必须接受武则天提出的改嫁要求,以此方式宣布与王勖的义绝,通过离开王家以表明其择周而从的政治立场。依《唐律疏议》卷14《户婚律》总184条,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不坐。此例再嫁案例,属于朝廷以敕改法,并不符合唐律夫丧服除而欲守志的相关条款,但一旦涉及政治问题,帝王意旨即是最高原则。其后夫温炜卒于睿宗太极元年(712)。李氏再次孀居,晚年去看望任沧州刺史的季弟,最终死于沧州官舍。可能李氏在63岁临终之前回顾自己的人生,一直不能摆脱家庭的连累,先是其兄弟、其前夫参与反唐,她本人也支持;在反唐失败后,被迫改嫁温家,不幸又第二次成为寡妇。这样的人生际遇,很可能是李氏在临终之前选择出家的原因:“常以惠定加行,贪慕真如,临终乃建说一乘,分别三教,谈不增不减,以寂灭为乐,意乐出家,遂帔缁服,如如永诀,非复常情。”而且,最后的归葬之地,她没有选择与丈夫合葬,而是遗命归葬洛阳河阴乡北原先人旧茔左右。①在李氏人生的最后,她终于自己做出了出家的选择,起码在此事上遵从了个人的心愿。此例再嫁案例属于朝廷以敕改法的典型案例之一,主要还是涉及政治立场问题。李氏本姓徐,其祖父本来的姓名是徐世勣,后来被赐姓李氏,②但她临终以李姓下葬,也是其选择的政治立场的体现。
皇帝干预司法,除了表现为以敕改法外,还表现皇帝对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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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故潞州屯留县令温府君李夫人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开元047,第1186—1187页。
②《旧唐书》卷67《李勣传》载:李勣,曹州离狐人也。隋末,徙居滑州之卫南。本姓徐氏,名世勣,永徽中,以犯太宗讳,单名勣焉。第2483页。
的袒护,如案例114、119。前案中,元和九年(814),宣徽五坊小使诬构华州下邽令裴寰大不恭,最终无罪被释放。依唐律,诬告人者,各反坐。对小使谩言,触犯《唐律疏议》卷10《职制律》总122条,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非切害者,徒二年。对捏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者,绞。则该小使至少当徒二年,甚至处以死刑。但宪宗仅对身陷诏狱的裴寰予以释放,并未处罚宣徽五坊小使,反映了宪宗对五坊小使的袒护。案例119中,长庆元年(821),宿州刺史李直臣豪夺聚敛,坐赃当死,中贵人受其厚赂为之申理。该贵人构成受人财为之请求罪,依律坐赃论加二等,最高可处流刑2500里。因御史中丞牛僧孺进言,请诛之,穆宗最终诛杀了犯赃罪的李直臣,但中贵人未受任何惩罚,严重违律。有时,皇帝在处理大臣举报案件时,则未履行司法程序,直接进行处理。案例103是出于皇帝不遵守程序导致的冤案。贞元前期,宰相韦安石之孙韦沨(735—810)任洛阳令,东都留守崔纵密构其谗言,韦沨被德宗黜归州(治湖北秭归县)为官,后又移郢州(治湖北钟祥市)。依《唐律疏议》卷23《斗讼律》总342条,诬告者当反坐其罪,但因崔纵诬告为密奏,德宗直接将韦沨贬为远州外官,并未交给有司调查处理,使此案成为冤案。
(二)权臣、重臣干预司法
权臣、重臣干预司法,一是表现为权臣、重臣为犯罪者提供庇佑、求情,二是犯罪者本身是皇帝宠臣、权势之家或专权任势者,他们凭借其身份或权势,使其案成为冤案,令当事人逍遥法外。
上编案例007、042、081,均是第一种情形的反映。案例007中,粟特人史诃耽(正史作“担”,584—669)担任中书译语人,家资巨富,宅第奢华。永徽元年(650),作为其长官的中书令褚遂良贱市史诃担之宅。依《唐律疏议》卷29《断狱律》总487条,褚遂良当依贷所监临财物有剩利论罪,计利准枉法论,依剩利多少,褚遂良最低杖一百,最高可处绞刑。最终,褚遂良被从轻判处,仅贬为同州刺史。褚遂良与权臣兼皇舅长孙无忌同为太宗留给高宗的顾命大臣,当得其庇佑。案例042中,武周时期(690—704),右台侍御史魏探玄诬告兖州龚丘县令程思义(629—703)赃污十万,依《唐律疏议》卷23《斗讼律》总342条,魏探玄当反坐其诬告程思义的赃罪。但该案中,因魏探玄是“宰辅之重戚”,①得到亲戚庇护,未受任何惩罚,而程思义则久絷囹圄,推鞠无状,最终冤情得雪时已是风疾弥留之际。案例081中,安禄山谋反后,李白在宣州谒见江淮兵马都督、扬州节度大使永王李璘,得辟僚佐。肃宗即位于灵武后,永王璘不可避免牵连到玄宗父子对唐朝政权的争夺之中,后被迫起兵。因此,李白牵涉到永王璘谋反案中,因李璘兵败,李白当诛。之前,李白游历并州(山西太原)时,对当时在行伍间的郭子仪非常赏识,曾“为免脱其刑责而奖重之”。②故对郭子仪有知遇兼救护之恩。这时,郭子仪已经成长为安史之乱中的平叛将领,为报李白旧恩,不惜解官以赎李白之罪。故肃宗下诏长流李白于夜郎(贵州正安县),后来遇赦得还。此案中,虽说郭子仪对李白是出于报恩的心理,但其举毕竟仍是作为名将大臣干预司法的表现。
案例032、033、046、086、123,均是第二种情形的反映。案例032、案例033亦属于酷吏政治制造政治冤案,详见后文相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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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故朝议大夫行兖州龚丘县令上柱国程府君(思义)墓志并序》,《唐代墓志汇编》,长安030,第1012页。
②裴敬:《翰林学士李公(白)墓碑》,《全唐文》卷764,第7946页。
的分析,此不赘述。案例046中,中宗神龙二年(706),光禄卿、驸马都尉王同皎以武三思与唐中宗韦皇后奸通,召集壮士张仲之、宋之逊、祖延庆等,欲于武后灵驾发日伏弩射杀武三思,但因事泄而未遂。依《唐律疏议》卷17《贼盗律》总256条,谋杀人未果,最高徒三年。本案中,武三思诬告其行动的动机在于欲废韦皇后。侍中杨再思与吏部尚书李峤、刑部尚书韦巨源受制考按其狱。故王同皎与若干同谋者被杀,全家籍没,只是王同皎之妻中宗之女安定公主改嫁韦皇后从祖弟韦濯,未受株连,显然对王同皎等属于重惩。武三思还趁机诬构桓彦范、敬晖、袁恕己、崔玄暐、张柬之知情不报,五人均被贬为边远外州官。又谮晋州刺史杨执一与王同皎图废韦氏,致其被贬为沁州刺史。此案中,武三思利用其权势身份,翻手为云,使此案成为一件典型的冤案。案例086中,肃宗上元元年(760),道士、谏议大夫申泰芝以方术得幸,遨游湖、衡间,以妖幻诡众,奸赃巨万,潭州刺史、湖南防御使庞承鼎对其加以按治。申泰芝反而诬告庞承鼎谋反,肃宗令荆南府按问庞承鼎的诬罔之罪。依《唐律疏议》卷23《斗讼律》总341条,申泰芝当处斩刑。但该案中,庞承鼎、判官吴子宜等蒙冤被杀。申泰芝利用自己身为肃宗宠臣的身份,颠倒黑白,使此案成为冤案。至唐代宗即位后,申泰芝才坐妖妄不道被诛。案例123中,泾水位于京兆府境内,西北自云阳界(陕西泾阳县云阳镇)流入,经泾阳县(陕西泾阳县)南七里,东南入高陵县(陕西高陵县)界。穆宗长庆时期(821—824),泾阳县权幸家占据白渠上游泉水溉田,使得泉水不及下游的高陵县,并千方百计阻止高陵县令刘仁师修新渠之举。泾阳权幸家有违唐代水部式关于用水的规定,但却并未受到科罚,是与他们的身份背景有很大关系的。直至敬宗宝历元年(825),渠成,处于白渠下游的高陵县田地得以灌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