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官因各种原因曲法判案
法官对案件是否重视,是否用审慎的态度对待案件的审理和复查均非常重要,这关系到案件是否会得到公正的处理。“法官的生存环境以及法律的实施,因时因地有所不同。”①中宗神龙时期,大理正王志悟提及:“大理官僚,多不奉法,以纵罪为宽恕,以守文为苛刻。”②在这种宽纵的法治环境下,中宗朝呈现乱象不可避免。德宗贞元时期,扬州六合(江苏南京市六合区)县尉卢侠(?-802)“有从祖之兄,奉职于其帅庭,帅或衔他不合者以绳之”。因卢侠“尝雅为其兄所举”,决心为其从祖兄伸冤,“乃超大江,共求其所以明白者”。此举“触上官之怒,为并治之。诬章列上,缘坐受谴”,被贬为昭州平乐(广西平乐县)县尉。③此案中,上级官员面对诉冤者不仅未对该案引起应有的关注,反而对其加以诬告,是对案件不审慎、不重视的一个典型代表。
从出土墓志资料中可见唐代诸种法官种类,包括中央的刑部官员、大理寺官员、御史台官员,以及地方的法曹参军、覆囚使、幕府推官等。县尉虽不能说是法官,但却是县里参与断案的主要官员。但唐代法官一直在法官系统升迁的很少,往往是中央各部门以及中央和地方互相迁转。④中央的法官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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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黄正建:《出土唐代墓志与法律资料》,《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11辑,2017年,第187页。
②《旧唐书》卷100《郑惟忠传》,第3118页。
③朝散郎行河南府河南县尉崔玙撰:《唐故昭州平乐县尉卢府君(侠)墓志铭并序》,《新中国出土墓志•河南〔参〕•千唐志斋[壹〕》下册,第214页。
④黄正建:《出土唐代墓志与法律资料》,《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11辑,2017年,第181页。
员的级别有高有低,地方法官的级别并不高,法曹参军事(诸京兆府、河南府、太原府品阶为正七品下),诸都督府的法曹参军事(上、中、下都督府品阶分别为正七品下、从七品上、从七品下),各州司法参军事(上、中、下州品阶分别为从七品下、正八品下、从八品下),诸县尉(万年、长安、河南、洛阳、奉先、太原、晋阳七县尉品阶为从八品下,京兆府、河南府、太原府诸辖县品阶为正九品下,上县尉品阶为从九品上,中、下县品阶均为从九品下)等。①法官曲法判案表现为法官畏惧权臣而曲法、法官为维护统治阶级眼前利益而曲法、因人情而曲法等若干方面。
首先,法官畏惧权臣而曲法判案。案例007中,永徽元年(650)中书令褚遂良抑买中书译语人史诃担宅案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件。该案中,褚遂良为监察御史韦思谦所弹劾,大理丞张山寿断以遂良征铜20斤,大理少卿张叡册以为非当,估宜从轻。最终,褚遂良被贬为同州刺史,大理少卿张叡册被贬为循州(广东惠州市)刺史。守司刑太常伯李爽(593—668)墓志记载此案:“君以天资刚直,权豪惧惮,中书令褚遂良贸易之间,交涉财贿,既挥霜简,因触时蠹,遂良出为同州。”②中书令褚遂良贱市下属译语人史诃担宅,违反《唐律•职制律》卖买有剩利条款规定。据《唐律疏议》卷11《职制律》总142条规定,诸贷所监临财物者,坐赃论。若卖买有剩利者,计利以乞取监临财物论。强市者,笞五十;有剩利者,计利准枉法论。褚遂良买卖房产有剩利,当计利准枉法论,最高可处以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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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六典》卷30《三府都护州县官吏》,第740—753页。
②兰台侍郎崔行功撰:《□□故银青光禄大夫守司刑太常伯李公(爽)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总章020,第494页。又见《全唐文补遗》第1辑,第47页。
刑。实际上,褚遂良被贬为同州刺史,属轻判。而大理少卿张叡册附下罔上,以为价当官估,准估无罪,属断罪失于出,触犯《断狱律》相关条款: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①即当减褚遂良罪五等治罪,而张叡册亦被贬官为循州刺史,受到了应有的惩罚。②
案例102中,法官侍御史杜伦因畏惧权臣,而希上级御史中丞卢侣之意,造成曲法判案。贞元四年(788),陕虢观察使卢岳卒,其妾裴氏有子,但卢岳正妻分财不及庶子,依《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总162条规定,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故裴氏诉于官。因陕州当地拒接此案,最终由东都御史台受理。御史中丞卢侣欲重卢岳妾裴氏之罪,侍御史穆赞持平不许。卢侣恃与宰臣窦参善,怒部下穆赞以小事不受指使,另一侍御史杜伦希其上级卢侣之意,诬其穆赞受裴氏金,鞭其走使以成狱。穆赞被逮捕下狱。依律,杜伦诬告同僚穆赞受人财许为嘱请,当反坐其罪。据《唐律疏议》卷11《职制律》总136条,诸受人财而为请求者,坐赃论加二等,最高可处流2500里。之后,穆赞之弟穆赏诣阙挝登闻鼓,为其兄穆赞成功申冤,窦参终被出为郴州(湖南郴州市)刺史,但侍御史杜伦当时似未受法律制裁。
在法官因畏惧权臣而曲法判案中,博陵崔皑(632—705)的经历非常典型。从其人生际遇可以看出法官畏惧权臣而曲法判案之普遍。崔皑墓志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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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岳纯之点校:《唐律疏议》,第477—480页。
②谢红星:《唐代受贿罪研究——基于现代刑罚的视角》,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39、184页。
伊博陵崔公讳皑,岁十有八,以门胄齿太学。……首拜雍州参军事,次左骁卫兵曹,次蒲州司法。……帝有恤人之命,特除公为喜安令。月给都苑,大走关逵,邮射无留,赋讼成理,使畿教不辱,故人颂石而德之。有后宰杜玄演及继演者皆嫉我惠能,戕我图篆,举邑号护,诃怒骤挞而不能禁焉。会江介郡县,吏多贪慝,潭州司马乐孝初、永州司马夏侯彪之,暴滑之魁,黩贿无纪,宪训累发,皆不敢劾。公以刚直受命,南轺按罪,亲数二墨于朝,咸伏其咎。奸禄者因惮公严正故直,徙为醴泉令。而县之义仓,旧多积谷,朝贵与州吏协谋僦忾.以倾我敖廪。公正言于朝,多所讦忤,遂左为钱唐令。故老怀爱而愤冤,号诉而守阙者千有余人。期而得直,复为旧党所构,卒以是免。闭门十年,寝食蓬藿,终不自列,久乃事白,授相州内黄令,迁洛州陆浑令。南山有银冶之利,而临鼓者不率,公董之,复为矿氏所罔,免归。人吏奔诉,而又获理焉。登除渑池令,迁润州司马,加朝散大夫。……神龙元年,公七十有四,秋七月季旬有八日,终于东都履道里之私第。公病之革也,命二子曰:吾所著书,未及缮削,可成吾志。伯殒季血,敢守遗简。乃于箴笥中奉春之遗令曰:吾家尚素薄,身殁之后,敛以时服。吾死在今岁,不敢先言,汝知之。①
据其墓志,崔皑出身大族,一生为官正直,即使仕途坎坷亦不为之改易,赢得了所治理地方百姓和守法官吏的爱戴。咸通(亨)之岁(670),关辅阻饥,崔皑夫妇善待呱呱待哺的群甥,几乎阖门毕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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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唐朝散大夫守汝州长史上柱国安平县开国男赠卫尉少卿崔公(皑)墓志》,《唐代墓志汇编》,大历062,第1802页。
朝廷嘉之,38岁的崔皑升迁尚书库部员外郎。因唐高宗有恤人之命,特除崔皑为定州喜安(当作安喜,河北定州市)①令。但之后,其仕途一直不甚顺畅。他任安喜县令期间政绩突出,“邮軵无留,赋讼咸理”。但也因此遭后宰杜玄演及继演者嫉恨其“惠能”,幸亏“举邑号护”,并不能禁。遇潭州(湖南长沙市)司马乐孝初、永州(湖南永州市)司马夏侯彪之“黩贿无纪,宪训累发,皆不敢劾”。因崔皑有正直之名,朝廷命其按二人贪墨之罪,他“亲数二墨于朝,咸伏其咎”。因江介郡县,吏多贪慝,崔皑的严正之举引起奸禄者的畏惮,在他们的活动之下,崔皑被徙为雍州醴泉令。在醴泉(陕西礼县)县令任上,遇“朝贵与州吏协谋僦忾,以倾我敖廪”。朝官与州吏合谋侵夺该县义仓积谷。崔皑不避权贵,上言于朝,对权贵多所讦忤,故被左迁为杭州钱唐令。但因“故老怀爱而愤冤”,千余人“号诉而守阙”,故一年后崔皑左迁案得以真相大白。但旋即“复为旧党所构,卒以是免”。此后,崔皑“闭门十年,寝食蓬藿,终不自列”。后“久乃事白”,授相州内黄(河南内黄县)令,又迁洛州陆浑令。陆浑县(河南嵩县)南山有银矿,因“临鼓者不率,公董之,复为矿氏所罔,免归”。崔皑董理该矿,得罪了该县银矿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被银矿主管者诬告,而法官不为之申,被罢归。这次的罢免又因人吏为之奔走诉冤而得雪。后登除洛州渑池(河南渑池县)令,迁润州司马,加朝散大夫。后来,张昌期莅临此州,②此人为武则天男宠张易之的弟弟,唐人《朝野佥载》云其“恃宠骄贵,酷暴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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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查《新唐书》卷39《地理志三》,唐代无喜安县,而定州有安喜县,为紧县。第1018页。故墓志中喜安县,当为安喜县之误。
②据《新唐书》卷4《则天顺圣武皇后本纪》,武周长安五年正月,汴州刺史张昌期等伏诛,第105页。
僚”。①崔皑自言“安能折腰于此竖乎?”遂抗疏而归。②崔皑一直到晚年,都没有改变自己疾恶如仇和一身正气的特点,仕途历经唐高宗和武周朝,虽然坎坷却得以善终。在其墓志中,并未明言法官如何因畏惧权臣而曲法判案,但在每件令崔皑蒙冤的案例之后,曲法判案法官的身影都隐隐若现。
当然,传统文献对于法官畏惧权臣而曲法判案也有反映。武周时期,酷吏来俊臣构陷狄仁杰、李嗣真、裴宣礼等三家,奏请诛之,武则天使给事中李峤与大理少卿张德裕、侍御史刘宪覆其狱,张德裕、刘宪“虽知其枉,惧罪,并从俊臣所奏”。只是因李峤说:“岂有知其枉滥而不为申明哉!”在其带领下,张德裕等列其枉状。但李峤因此举忤旨,被贬润州(江苏镇江市)司马。③
第二,有的法官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眼前利益而曲法判案。敦煌变文中的一则以唐玄宗开元末至天宝初④为背景的民事案件黄雀占夺燕子巢窟,是这方面的一则典型案例。这则变文虽以寓言故事的形式来表现案件的发生、审判及结局,但却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社会法律执行的情况。⑤燕子建好巢窟后,黄雀趁燕子外出,强夺其巢,并加以恐吓,云:“明敕括客,标入正格。阿你逋逃落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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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朝野佥载》卷4,第99页。
②《有唐朝散大夫守汝州长史上柱国安平县开国男赠卫尉少卿崔公(皑)墓志),《唐代墓志汇编》,大历062,第1802页。
③《旧唐书》卷94《李峤传》,第2992页。
④对于此事记载时代,参考付俊琏《两篇风格迥异的<燕子赋>》的判断,《社科纵横》2005年2期。
⑤陈登武著《从人间世到幽冥界:唐代的法制、社会与国家》认为:“《燕子赋》虽然以寓言方式写作,但却实实在在地写一个发生在唐代现实环境下的司法案件。”在第二章中,作者透过该赋所反映的司法案件,对唐代司法运作,尤其是其诉讼制度进行了探讨。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5—49页。
曾见你膺王役。终遣官人棒脊,流向儋、崖、象、白。”云:“野鹊是我表丈人,𪁖鸠是我家伯。州县长官,瓜罗亲戚。是你下牒言我,恐你到头无益。火急离我门前,少时终须吃捆。”燕子不分,以理从索。遂被撮头拖拽,捉衣扯擘,撩乱尊拳,交横秃剔。父子数人,共相殴击。燕子被打,伤毛堕翮,起止不能,命垂朝夕。伏乞检验,见有青赤。不胜冤屈,请王科责。黄雀的行为反映了唐代政府为搜捕逃匿赋税的逃户所展开的“括户”行动。①黄雀的行为违反唐律恐喝取人财物的相关条款,据《唐律•贼盗律》总285条:“诸恐喝取人财物者(口恐喝亦是),准盗论加一等。虽不足畏忌,财主惧而自与,亦同。”疏议曰:“计赃,准盗论加一等,谓一尺杖七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半,五匹加一等,三十五匹流三千里。虽不足畏忌,但财主惧而自与财者,亦同恐喝之罪。”②依财物多寡,黄雀最低杖七十,五匹徒一年半,最高可处流三千里。燕子上诉后,凤凰以百鸟之王的身份加以审判,并责令黄雀将巢窟还给燕子。但当黄雀拿出攻打辽东时因功所得上柱国勋告身时,当即以上柱国勋收赎,宣布释放黄雀。对于本案的判决,凤凰开始执法还是比较秉持公正的,不为黄雀的巧言所动,但最终同意黄雀以其上柱国勋赎罪、当庭释放黄雀的判决:“雀儿秃剔,强夺燕屋。推问根由,元无臣伏。既有上柱国勋收赎,不可久留在狱。宜即适(释)放,勿烦案责。”这反映出其不能脱离其阶级属性的特点。据赋文所云,黄雀的上柱国勋载于《山海经》:“但雀儿去贞观十九年,大将军征讨辽东。雀儿投募充住,当时配入先锋。身不骑马,手不弯弓。口衔艾火,送着上风。高丽遂灭,因此立功。一例蒙上柱国,见有勋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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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从人间世到幽冥界:唐代的法制、社会与国家》,第47页。
②岳纯之点校:《唐律疏议》,第307页。
通。必其欲得磨勘,请检《山海经》中。”①因上柱国勋为正二品,符合收赎条件,因此凤凰对本案的判决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虽然这是一例以文学形式表现的案件,但由此案的发生及其审理,可以发现阶级社会中法官执法的一些共同特点。
第三,法官还会因为人情因素而曲法判案。据凉州长史赵持满之孙赵有孚墓志,约天宝初,赵有孚(684—749)任大理寺丞(从六品上),职责为“断罪不当,则以法正之”。②但其上级大理卿裴纯及“兵部奸吏”,“皆以意度,而欲情求”。因赵有孚“志在简孚,耻于锻炼”。故他“以宽见责”,被贬为灵昌郡(治河南滑县)员外司功。③从其例可以看出,唐代曲法判案的情形并不在少数。另外,法官也有因受贿而曲法判案者。虽然未见于碑志文书,但正史中有其例。武周时期,有富商倪氏于御史台理其私债,御史中丞来俊臣受其货财,断出义仓米数千石以给之。左武卫大将军薛仁贵之子蓝田令薛讷认为这样做是“绝众人之命,以资一家之产”,予以反对。后因“俊臣得罪,其事乃不行”。④
(四)宦官专权干涉司法
唐前期宦官地位很低,唐中后期皇帝逐渐重用宦官,导致了宦官干权问题。宦官专权导致唐后期司法程序不能正常运转。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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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P.2653《燕子赋一卷》,上海古籍出版社、法国国家图书馆编:《法藏敦煌西域文献》1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07—109页。(《燕子赋(一)》,并以P.2491、P.3666、P.3757、S.6267、S.214、S.5540参校)。
②《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三》,第1884页。
③给事中卢奕撰:《大唐故弋阳郡司马赵府君(有孚)墓志铭》,《珍稀墓志百品》,第142—143页。
④《旧唐书》卷93《薛讷传》,第2982页。
者指出:唐后期宦官侵夺司法权的表现,一是干预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二是宦官通过设立神策军狱和内侍狱,直接掌握司法审判权。①由于神策狱与内侍狱破坏了唐朝的司法制度,侵犯了御史台、大理寺及京兆府的司法权,因此一直受到南衙的抵制。但由于有皇帝的支持,两狱在唐后期始终存在。
9世纪初期,宦官控制的禁军干涉司法之事多有发生。案例125中,同州冯翊县(陕西大荔县)百姓有名籍禁军作不法者,县尉刘行余(777—850)立笞之。尽管这只是唐律中的最轻处罚,但刘行余却因此被远贬为道州延唐(湖南宁远县)尉。②这种处理结果,显系禁军干涉的结果,隶名禁军的不法百姓因宦官庇佑而得以减轻刑罚。宦官专权以唐文宗时期的表现最为典型。大和末、开成初(835—836),崔敬本由京兆府咸阳令迁为昭应(陕西西安临潼区)县令,“其县多中贵人,居侍势力,扰害民物者率以为常”。崔敬本上任后,决心“悉革是弊,挫是人”。对于“邑民有藉党于中人家者”,果断予以惩罚。这引起“其徒不乐”,上任仅十月,便被以其名“与时尹之讳同”的名义罢官,“居京师凡二十月不得仕”,其后被起用为外官,文宗任命其为泉州刺史。③刘行余、崔敬本正常依法处理宦官管理的禁军名下之县民,或者中贵人之同乡,结果,刘行余被远贬,崔敬本罢官停职一年多,都是宦官干涉司法的结果。正史记载可以与之相印证。元和时期(806—820),“中官领禁兵,数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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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彭炳金著:《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334—337页。
②朝散郎右拾遗遣内供奉沈枢撰:《唐故朝议郎国子毛诗博士上柱国刘君(行
余)墓志铭并序》,《洛阳流散唐代墓志汇编》下册,第601页。
③《(上阕)崔府君(□伯)墓志铭并序》,《新中国出土墓志•河南〔叁〕•千唐志斋〔壹〕》,第225页。
法,捕台府吏属系军中”。①王播任京兆尹之前,盗贼得以隐匿于禁军之中,“禁屯列畿内者,出入属鞑佩剑,奸人冒之以剽劫,又勋戚家驰猎近郊”。②以直谏知名的王源中(?—838)曾上言宪宗:“台宪者,纪纲地,府县责成之所。设吏有罪,宜归有司,无令北军乱南衙,麾下重于仗内。”③宝历中④刘栖楚任京兆尹之前,“诸恶少窜名北军,凌藉衣冠,有罪则逃军中,无敢捕”。⑤其上任后,“峻诛罚,不避权豪”。⑩“事无大小,必设钩钜”。①长庆四年(824),侍御史萧澈弹劾京兆尹兼御史大夫崔元略“误征畿甸经赦免放缗钱万七千贯”。敬宗诏令刑部郎中赵元亮、大理正元从质、侍御史温造充三司覆理此案。但因崔元略“有中助,止于削兼大夫”。⑧所谓“中助”,即有中人宦官之助。
宦官不仅干涉司法,还会直接违法行事。代宗朝,郭子仪因平安史之功而声望甚高,其子郭暖娶升平公主为妻。两人在婚后两年发生争吵,郭暖曰:“汝倚乃父为天子邪?我父薄天子不为!”面对女儿的告状,代宗“慰谕令归”。⑨大历二年(767)十二月,权宦鱼朝恩因害郭子仪之功,与之产生嫌隙,遣盗发郭子仪之父泗州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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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新唐书》卷164《卢景亮传》,第5044页。
②《新唐书》卷167《王播传》,第5115页。
③《新唐书》卷164《卢景亮传》,第5044页。
④据《册府元龟》卷696《牧守部•抑豪强》,刘栖楚为京兆尹是在敬宗宝历中,第8309页。
⑤《新唐书》卷175《刘栖楚传》,第5246页。
⑥《新唐书》卷175《刘栖楚传》,第5246页。
⑦《册府元龟》卷690《牧守部•强明》,第8231页。
⑧《旧唐书》卷163《崔元略传》,第4260—4261页。
⑨《资治通鉴》卷224,唐代宗大历二年二月,第7313—7314页。
史、赠太保郭敬之冢。①盗贼还未被捕获,郭子仪入朝,他从大局出发,以“天谴”自解,②对此事未予追究,此案遂不了了之。可以想见,如果盗贼背后没有强硬后台的维护,郭子仪作为中兴名臣,面对父墓被盗这种大事,绝不会放弃追查此案。
宦官敢于干预司法、违律行事,究其根源,是因皇帝默许和袒护。因玄宗“在位既久,崇重宫禁,中官稍称旨者,即授三品左右监门将军,得门施檠戟”。③故玄宗在位时期宦官品阶、人数渐众。肃宗灵武即位后,即重用宦官李辅国,其后他在任太子詹事期间,利用“宣口敕处分”的机会,以皇帝之名,肆意干涉司法,“御史台、大理寺重囚,或推断未毕,辅国追诣银台,一时纵之。三司、府、县鞠狱,皆先诣辅国咨禀,轻重随意,称制敕行之,莫敢违者”。①但宦官的这些权力都是依附于皇权的。代宗即位后,李辅国与程元振倚侍有定策之功,愈加恣横,代宗怒李辅国之不逊,欲将其铲除,但碍于其掌握禁军,先尊其为尚父,将其升至高位,加司空、中书令,引致程李矛盾争权,然后代宗因程元振之请求,罢李辅国判元帅行军事,既而罢其中书令。在将其权力解除后,十月十八日夜,遣盗杀之。⑤尽管李辅国在肃宗时期大权独揽,但代宗在几个月内就将其权力解除,并暗中将其杀害,充分说明宦官的权势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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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资治通鉴》卷224,唐代宗大历二年十二月,第7312页。参见《新唐书》卷137《郭子仪传》,第4608页。据《旧唐书》卷120《郭子仪传》,郭子仪,华州郑县人。父敬之,历绥、渭、桂、寿、泗五州刺史,以子仪贵,赠太保,追封祁国公。第3449页。
②《资治通鉴》卷224,唐代宗大历二年十二月,第7312页。参见《新唐书》卷207《宦者上•鱼朝恩传》,第5865页。
③《旧唐书》卷184《宦官列传》序,第4754页。
④《资治通鉴》卷221,唐肃宗乾元二年四月条,第7193页。
⑤《旧唐书》卷184《宦官•李辅国传》,第4761页。
皇帝,其权势大小与皇帝的支持有很大关系。
(五)为私仇或免除己祸而嫁祸他人
因私仇而嫁祸他人见于案例080。此案中,天宝时期(742—756),河南尹诬仇家与贼通,并杀仇人,籍其家。韩愈姐夫范阳卢氏之卢于陵(771—807)的墓志记录了东都洛阳发生的这件冤案。卢于陵之父卢贻为河南法曹参军时,“河南尹与人有仇,诬仇与贼通,收掠取服”。经手此案的卢贻明确表示反对,并以死相争。结果,河南尹怒,命卒捽之,连同卢贻一并收监,“竟奏杀仇,籍其家”,才将卢贻释放。该河南尹不仅因私仇陷害他人一族,而且还间接害死了秉公执法的部下河南法曹参军卢贻。年纪方轻的卢贻出狱后,因气愤不食,呕血而死。①此案无疑为一冤案。
案件当事人为免除已祸而暗中嫁祸于他人,见于案例067、106。案例067中,约开元二十八年(740),淮南道采访使李知柔以私怨匿和州水灾。依唐律《户婚律》总169条规定,李知柔至少当杖七十,最重可徒三年。但李知柔密疏诬奏张无择上言灾害为附下之举,导致此案成为冤案,不仅灾民不获蠲免,张无择亦被贬为苏州别驾,李知柔却未受任何法律制裁。而案例106中,贞元十六年(800),朝廷平吴少诚叛时,粮料使薛又运粮不理,事后朝廷追究责任,薛又为脱罪责,嫁祸于判官张正则,致其被贬为恩州阳江县尉。而实际上,运粮不续事发时张正则还没有在判官任上,这种长官暗中运用手段嫁祸于人,比之公报私仇更加令人难以接受,最后张正则因愤积不平45岁便死于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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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韩愈:《处士卢君(于陵)墓志铭》,《韩愈文集汇校笺注》卷24,第2649页。
案例130中,工部尚书、翰林侍讲学士郑注及礼部侍郎、同平章事李训诬告京兆尹杨虞卿造谣,是典型的此类案例。大和九年(835),京师讹言郑注剔小儿肝心为皇帝治丹药,民间大受惊扰,文宗不悦。郑注内心不安,因他与京兆尹杨虞卿有怨,即约李训奏言语出杨虞卿家,因京兆差役而传布京师。文宗大怒,下虞卿诏狱。杨氏子弟自囚,于阙下称冤,杨虞卿虽得释,却被贬虔州(江西赣州市)司户参军,死于贬所。①此案明显为冤案,既体现了政治斗争的复杂性,也是郑注与李训为移己之祸而嫁祸于人。其发生的背景为文宗大和末,当时文宗苦于宦官专权,却身居“九重深处,难与将相明言”,②而皇族后裔进士擢第的李训辞敏智捷、善揣人意,与始以药术游长安权豪之门的绛州翼城(山西翼城县)人郑注“二人相洽,日侍君侧,讲贯太平之术,以为朝夕可致升平”。故文宗惑于其说,“是时,训、注之权,赫于天下。既得行其志,生平恩仇,丝毫必报。因杨虞卿之狱,挟忌李宗闵、李德裕,心所恶者,目为二人之党。朝士相继斥逐,班列为之一空,人人惴,若崩厥角”。③
(六)地方官员奉行慈惠之政
史载地方官员因主张奉行慈惠之政而违律判案不乏其例。据传统文献所载,唐高宗统治时期奉行慈惠之政的官员较多。唐德宗贞元时期(785—805)则是另一实行宽政的时期。唐朝在安史之乱后步入后期,经历了肃代之际的过渡期,又经过兴元年间的朱沈之乱,德宗朝社会亟须稳定。因此,上编案例105中,刺史裴郾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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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新唐书》卷175《杨虞卿传》,第5249页。
②《旧唐书》卷169《李训传》,第4396页。
③《旧唐书》卷169《郑注传》,第4400页。
衢州(浙江衢州)被迫卖儿鬻女的百姓不予惩罚。因前任宰守征收夏布时中饱私囊,衢州贫困破产的百姓不乏卖儿鬻女者。因百姓也是迫不得已,法不责众,无法予以追究。裴郾接任衢州刺史后,抓获300余名赃污者,并为贫民赎子。其行为使得“未期而襁负归之者如市”。①衢州贫民卖儿鬻女,触犯《唐律•贼盗律》诸总294条略卖期亲以下卑幼为奴婢条的相关规定,衢州贫困百姓和卖子女,当依斗殴杀法减一等定罪,当徒一年半。此案例中,不论出于何种原因,衢州因贫困卖子女百姓却未受到任何法律惩罚,并不符合唐律和卖子孙的相关规定。而之所以如此,就在于裴郾奉行慈惠之政,不欲重法治民。地方官员奉行慈惠之政,是唐代以儒家礼法治国施政理念的体现,较多地体现出柔的一面。
三、特殊政治和军事环境导致曲法判案
特殊政治和军事环境导致曲法判案主要包括政治斗争影响判案、酷吏政治制造冤案、朝廷姑息跋扈藩镇、政局动荡及战争等导致政府职能缺位等若干情形。
(一)政治斗争影响判案
一些官员案件的曝光是源于政敌的揭露,这意味着若非有政治竞争对手的存在,可能有些案件会淹没于历史之中。户部侍郎崔元略在长庆四年(824)前任京兆尹日为桥道使造东渭桥时,被本典郑位、判官郑复虚长物价,抬估给用,不还人工价直,率敛工匠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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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朝议郎守尚书吏部郎中赐绯鱼袋李墉撰:《唐故衢州刺史河东裴公(郾)墓铭并序》,《大唐西市博物馆藏墓志》下册,第722—723页。
用,计赃21709贯。至宝历二年(826)四月案发,唐敬宗下敕:崔元略“不能检下,有涉慢官”,罚其一月俸料。此事的关键人物是敬宗时任京兆尹的刘栖楚(?—827)。刘栖楚有觊觎相位之意,而崔元略是其竞争对手,又多游裴度门,刘栖楚恐其“碍已,以计摧之”,寻其问题,才按举其前事“以污之”。①但刘栖楚亦未能如愿,几个月后,便因其“恃权宠,常以词气凌宰相韦处厚”,被贬为桂州观察使。②此事揭示出政治斗争的复杂性,权臣利用和制造冤案以夺权和稳定权力之事时有发生。
政治斗争影响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如案例010长孙无忌诬告吴王李恪参与房遗爱谋反案。李恪(619—653)是唐太宗和隋炀帝之女杨妃所生,“有文武才,太宗常称其类己。既名望素高,甚为物情所向”。唐太宗一度欲立其为太子。故辅立高宗李治的长孙无忌,在高宗统治初期,借房遗爱谋反案将其诛杀,“以绝众望,海内冤之”。其四子亦被流放。③李恪在“永徽四年二月六日,罄于有司之别舍”,年仅35岁。当时唐高宗下诏:“恪等性各凶愚,识皆庸鄙,苞祸心于睥睨,彰逆节于家国。”④说明当时是以谋反罪处死其异母兄长的。长孙无忌诬告李恪谋反以维护高宗的帝位和自身权势,却毫发无损。此案是一件典型的受制于政治斗争影响的冤案。此后,高宗将立武昭仪为皇后,长孙无忌屡言不可,许敬宗诬奏长孙无忌谋反,武曌成功封后。此案并未遵循正常的司法审判程序,牵连甚广,是许敬宗等迎合唐高宗、武则天掌权的需要故意制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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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旧唐书》卷163《崔元略传》,第4261—4262页。
②《旧唐书》卷154《刘栖楚传》,第4107页。
③《旧唐书》卷76《太宗诸子列传•吴王恪传》,第2650页。
④《大唐故恪墓志铭并序》,《长安新出墓志》,第62—63页。
冤狱。据《唐律疏议》•斗讼律》341条规定:诸诬告谋反及大逆者,斩;从者,绞。许敬宗等当处斩刑,但因其代表了后来当权者的利益,故反而高升。
从袁公瑜墓志,也可见政治立场、政治斗争对长孙无忌一案的影响。袁公瑜(613—685),陈郡扶乐(河南太康县)人,太宗、高宗时期曾任法官。贞观时期,“时以寺狱未清”,授通事舍人袁公瑜为大理司直。因太宗东征,特授其并州晋阳县令,“寻迁大理寺丞。宰剧有声,恤刑无讼,人赖厥训,朝廷嘉焉”。得迁都官员外郎,后历任兵部、都官二员外,兵部郎中,中书舍人。①袁公瑜在高宗废王皇后立武昭仪的问题上,选择站队武后。显庆四年(659),中书令许敬宗遣人上封事,称监察御史李巢与长孙无忌交通谋反,高宗令许敬宗与侍中辛茂将鞠之。许敬宗后与吏部尚书李义府遣大理正(从五品下)袁公瑜②就黔州(重庆彭水县)重鞫长孙无忌反状,袁公瑜逼令自缢,籍没其家。③袁公瑜后任御史中丞(正五品上),与李义府、许敬宗等“相推毂,济其奸,诛弃骨鲠大臣,故后得肆志攘取威柄,天子敛衽矣”。④迁任西台舍人(正四品上),因“儒宗”、“忠慎”被推重,高宗时迁司刑少常伯(正三品)。因“君素多鲠直,志不苟容”。其后一直出任地方官,先后任代州长史、西州长史、庭州刺史,迁安西都护府,“忠而获谤,信而见疑”,流于振州(海南省三亚市崖城镇),久之遇赦,徙居白州(广西博白县),武曌以太后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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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河北道安抚大使狄仁杰撰:《大周故相州刺史袁府君(公瑜)墓志铭并序》,《全唐文补遗》第1辑,第80—81页。
②据《唐六典》卷18《大理寺》,大理正,从五品下,“掌参议刑狱、详正科条之事。凡六丞断罪有不者,则以法正之。……凡有犯,据其本状,以正刑名”。第502—503页。
③《旧唐书》卷65《长孙无忌传》,第2456页。
④《新唐书》卷223上《李义府传》,第6340页。
朝称制初卒。至武周如意初年(692),追赠为相州刺史。①总的来看,袁公瑜在贞观时期为大理司直、大理寺丞,可能是因其业务能力较强、断狱公允。但在高宗时期,他任大理正、御史中丞、司刑少常伯等法官,在对待长孙无忌谋叛一案上,并未秉持公心、依法判案。
案例011、019、130的判案结果也是受政治斗争的影响所致。案例011中,显庆五年(660),右卫大将军慕容宝节爱妾投毒害死右屯卫将军杨思训,依当时法律,慕容宝节被流岭表。其后,杨思训妻诣阙称冤,唐高宗遣使追斩慕容宝节,并诏以置毒人者重其法。实际上,根据黄楼依《新唐书•杨思训传》与慕容宝节之女长孙燕国(626—705)墓志的研究,慕容宝节和杨思训欲谋乱反对武则天,但因杨思训不够坚定,故采取非常举措,冒险鸩杀慕容宝节,并抛出侍妾顶罪,试图掩盖真相。慕容宝节“谋乱”事被武则天视为“谋乱”,开元时慕容宝节被玄宗视为忠臣,获得平反,追赠户部尚书。基本可以断定,此案虽然是以毒药药人对慕容宝节予以治罪的,但实际上却是一件政治案件。此案事发于高宗时期,反对武则天可定性为谋反,但于李唐而言,慕容宝节则不构成犯罪,还可称是李唐的功臣。案例019中,永隆元年(680),太子典膳丞高岐事涉太子李贤谋反案,高宗责令其父左卫将军高真行对其予以训责。高岐若事涉谋反,依唐律《贼盗律》总248条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家人中,除80岁以上男子及笃疾者、60岁以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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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河北道安抚大使狄仁杰撰:《大周故相州刺史袁府君(瑜)墓志铭并序》,《全唐文补遗》第1辑,第80—81页。《旧唐书》卷82《李义府传》载袁公瑜被追赠的原因是“在永徽中有翊赞之功”,但载被追赠之官为江州刺史,第2770页。从其墓志来看,笔者倾向于认为追赠之官为相州刺史。
妇及废疾者予以免罪之外,其余男性或绞刑或流放,女眷没官,资财、田宅并没官。为了使整个家族不受谋反案的牵连,高真行与兄长及侄子合谋杀死高岐。高岐回家后,高真行与其兄户部侍郎高审行用佩刀分别刺其喉、腹,堂兄弟高琏断其首,弃之道中。其后,高真行被贬为睦州刺史,高审行为渝州刺史,其家族得以保全。案例130中,大和九年(835),京师讹言郑注为文宗治丹,剔小儿肝心用之,引起社会恐慌。为转移视线,郑注与李训诬告京兆尹杨虞卿家人制造妖言,杨虞卿最终被贬虔州(江西赣州)司户参军卒。此冤案的发生源于文宗嫉恶朋党,郑注与杨虞卿有怨,故利用杨虞卿与李宗闵朋党,诬告妖言出自其家人,而素嫉虞卿朋党的御史大夫李固言从而附会,此案充分显示了政治斗争的复杂性。懿宗咸通年间(861—874)和州刺史崔雍被赐死,则与宰相路岩有关。据徐宿濠泗观察判官李税墓志,当时“徐卒之戍南土者以戍久未代,其骄悍者乘众之怨,因杀主将,劫桂之甲库,相与而归”。①武宁兵七百戍桂州六岁不得代,遂拥粮料判官庞勋自桂管擅还,诸士兵据徐泗,大扰淮南。咸通六年(865),庞勋以兵劫乌江,和州刺史崔雍阳遣人持牛酒犒劳,暗中向朝廷密表其状。但不知情的百姓将其诉之于朝,宰相路岩素不平于崔雍,傅其罪,崔雍被赐死于宣州(安徽宣城市)。②此案中,和州刺史崔雍之死,主要源于宰相路岩因平时矛盾而故意落井下石所致。当然,有些案件则是由政治斗争引起的,属于政治性案件,不属于正常的法律制裁,故不作为本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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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度支推官朝议郎检校尚书礼部员外郎兼侍御史柱国王惜撰:《唐故徐宿濠泗观察判官试大理评事兼监察侍御史李府君(棁)墓志铭》,《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咸通062,第1081—1082页。
②《新唐书》卷159《崔戎传》,第4963页。
讨的内容。
(二)酷吏政治制造冤案
武曌以女主临朝、称帝,“对朝臣贵族的既得利益构成严重威胁,更从根本上动摇了持续数千年之纲常名教,以致宗室未附,海内怨望”。①光宅元年(684),徐敬业及越王李贞起兵反对武曌,她“恐人心动摇,欲以威制天下,渐引酷吏,务令深文,以案刑狱”。②为了稳定统治,武曌开始实行酷吏政治,③当时“王公卿士多以言语不慎密为酷吏周兴、来俊臣等所陷”。④“周兴荣贯廷尉,业擅生杀,鬻新开之诏狱,袭乱常之遗噍,虐甚脱踝,文繁次骨,公卿侧足,行路掩首。”⑤
案例032、案例033,发生在实行酷吏政治期间。案例032中,永昌元年(689),酷吏周兴等诬构怀远军经略大使黑齿常之与右鹰扬将军赵怀节等谋反,黑齿常之在狱中自缢而死。来俊臣受武则天宠信,破家无数。在案例033中,天授二年(691),来俊臣密于左卫大将军泉献诚处求金帛宝物,属于因官挟势及豪强之人乞索,依《唐律•职制律》总148条,当依坐赃数量量刑,最高可科以徒三年。来俊臣的要求被泉献诚拒绝,遂反咬一口,诬告对方谋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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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陈玺:《从<皇甫文备墓志>看武周酷吏政治》,《社会科学辑刊》2008年6期,第131—132页。
②《旧唐书》卷50《刑法志》,第2143页。
③陈俊强《唐代前期流放官人的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8辑,2014年,第182页)认为“酷吏只是专制帝王诛锄政敌的爪牙”。陈玺《从<皇甫文备墓志>看武周酷吏政治》《社会科学辑刊》2008年6期,第131—132页)认为武曌以酷吏政治维护自己统治,是“封建时代帝王权术极端发挥的曲折反映”。
④《旧唐书》卷94《徐彦伯传》,第3004页。
⑤《唐故朝议大夫行兖州龚丘县令上柱国程府君(思义)墓志并序》,《唐代墓志汇编》,长安030,第1012页。
使泉献诚次年初在狱中被缢杀。两案均为武周酷吏政治时期制造的冤案。依《唐律疏议》卷23《斗讼律》总341条,周兴、来俊臣均当反坐谋反罪,但二人作为武则天的宠臣,均未受任何惩罚。“来俊臣、周兴等诬陷良善,冀图爵赏,因缘籍没者数百家。”①周兴死于天授二年(691),与丘神勣同下狱,当诛,武则天予以特免,徙其于岭表。在道为仇人所杀。②来俊臣后来因“将罗告武氏诸王及太平公主、张易之等”,诸武及太平公主因恐惧而联手反击,“共发其罪”,被弃市。③从武则天对周兴的赦免和对来俊臣的维护来看,武则天并未打算放弃他们。直至武周末年,崔玄暐迁凤阁侍郎知政事后,“固陈其枉状”,武则天“乃感悟,咸从雪免”。④当然,史书上对武周时期的记载也可能存在酷吏扩大化的情况,⑤但酷吏政治是肯定存在的,只是数量多少问题。
(三)朝廷姑息跋扈藩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