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廷姑息跋扈藩镇方面的典型案例是案例110元和四年潞将卢从史持二心阴与成德军节度使王士贞(一作王士真)子王承宗相结案。此案两《唐书》多有记载,《柏元封墓志》亦有较为详细的文字记录。元和四年(809)三月,成德军节度使王士贞卒,其子承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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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旧唐书》卷91《崔玄暐传》,第2935页。
②《旧唐书》卷186上《酷吏上•周兴传》,第4842页。
③《旧唐书》卷186上《酷吏上•周兴传》,第4840页。
④《旧唐书》卷91《崔玄暐传》,第2935页。
⑤陈玺《从<皇甫文备墓志>看武周酷吏政治》据武曌当政时期的司刑正、秋官郎中、司刑少卿、司刑卿皇甫文备墓志指出,“伴随武周覆灭,李唐反正,在中宗、玄宗朝清算酷吏罪恶之际,凡曾与衣冠贵胄交恶者皆有位列酷吏名册的可能”。《社会科学辑刊》2008年6期,第134页。
自称留后。①唐宪宗欲通过征讨,将该藩镇收归朝廷管辖,命宦官吐突承璀为镇州行营招讨使,诏昭义节度使卢从史合兵而进。而卢从史持有二心,阴与王承宗相结。次年四月,承璀讨伐无功,仅将卢从史擒送阙廷。宪宗释其罪,诏承璀还师。而魏将田季安倔强不顺,亦内与王承宗相合。承璀还师时,甚至不敢以兵出魏境,欲绕道太原而返。②卢从史后被贬驩州司马。该案中,王承宗和卢从史均属谋叛,依律当斩,但宪宗复念及王承宗祖父有破朱滔安社稷之勋,主要是朝廷此时尚无实力征讨叛镇,只好采取姑息之策,不仅释免了王承宗之罪,卢从史也仅被贬为地方官,将其子卢继宗等四人皆贬至岭外。
传统文献对朝廷姑息跋扈藩镇有更多记载。例如:元和七年(812)六月,镇州(治河北正定)甲仗库火,延烧13间,兵器皆尽。③依唐律《杂律》总431条规定,诸于官府廨院及仓库内失火者,徒二年。而久畜叛谋的镇州节度使王承宗杀主守,坐死者百余人。镇州跋扈,“王承宗恣意滥杀,不遵法律约束”,④而朝廷亦不予追究。再如:太和初期,新任幽州留后杨志诚掘发故帅李载义范阳母冢,李载义后来借机杀杨志诚妻儿,也表现出朝廷对幽州的姑息。太和五年(831)正月,幽州(北京城区西南)军乱,逐其帅守太保、同平章事、卢龙军节度使李载义(788—837),立后院副兵马使杨志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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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据《新唐书》卷7《宪宗皇帝》,第310页。
②承务郎守监察御史里行骁骑尉郭捐之撰:《唐故中散大大守卫尉卿上柱国赐紫金鱼袋赠左散骑常侍魏郡柏公(元封,768—832)墓志铭》,《唐代墓志汇编续
集》,大和038,第909—910页。
③《唐会要》卷44《火》,第787页。
④《唐律疏议》笺解》,第1899页。
留后。李载义入朝为相。①大和八年(834),杨志诚为三军所逐,取道太原逃走,李载义“躬自殴击,遂欲杀之”以偿母怨,赖从事救解以免。于是杀杨志诚之妻孥及将卒以泄愤。而“朝廷录其功,屈法不问”。②李载义故牙将杨志诚掘发李母之墓,依《唐律疏议》•贼盗律》277条规定,杨志诚至少当处加役流,若开棺椁当处绞刑。李载义杀杨志诚妻儿及士卒,依律当斩。但文宗对二人之罪均未予追究,史云李载义“天资骄暴云.帝屈法弗劾也”。③
朝廷之所以姑息藩镇,当是总结历史教训的结果。这里举宣武节度副大使知节度事董晋、军司马陆长源治理汴州之例来说明。贞元八年(792)四月,④宣武军长史刘士宁以擅袭其父刘玄佐之任,“物议不可”,朝廷“不得已而授”其为汴州刺史、宣武节度使。⑤汴州(河南开封)“自刘士宁以来,军益骄”,⑥“汴士素骄怙乱”。贞元十一年(795)八月,⑦宣武军节度使李万荣病逝,邓惟恭总其军,欲取代李万荣。但朝廷任命东都留守董晋(724—799)以检校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宣武节度副大使知节度事。董晋已至汴州(河南开封市)之郊,邓惟恭“始出迎谒”,董晋明知其不逊,仍“委以军政,无所改更”,但罢之前“介勇士伏幕下,早暮番休”的做法。及邓惟恭结大将相里重晏等谋乱,已有防备的董晋及时觉察,平息了谋乱。宣武军司马陆长源则性刚,“持法峭刻,数欲更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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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旧唐书》卷17下《文宗本纪下》,第540页。
②《旧唐书》卷180《李载义传》,第4675页。
③《新唐书》卷212《李载义传》,第5979页。
④据《旧唐书》卷13《德宗本纪下》,第374页。
⑤《旧唐书》卷123《李巽传》,第3522页。
⑥《新唐书》卷158《韩弘传》,第4944页。
⑦据《旧唐书》卷145《刘玄佐传》,第3934页。
旧事”,董晋“悉罢不用”。正因“晋谦愿俭简,事多循仍,故军粗安”。在汴州五年后,董晋76岁卒。①贞元十九年(799)司马陆长源总留后事,以法治军,以扭转汴州“将士久慢”之风。仅八日,陆长源便因军乱被杀。②虽然董晋任宣武节度使时已年过古稀,且性格“儒便”,③但是他对汴州的情势比较清楚,而陆长源一味以“峻法绳骄兵”,④迅速激化了矛盾,反而送了性命。
(四)政局动荡、战争等导致政府职能缺位
政局动荡、战争等特殊时期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可举盛唐、晚唐和唐末发生的三件案例予以说明。案例079中,据法藏敦煌文书P.3354号,天宝时期,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中卫士武骑尉程思楚、翊卫程什住、翊卫程仁贞、上柱国程大忠、武骑尉程大庆、卫士飞骑尉程智意等老年男子均一夫多妻。⑤男子有妻更娶,犯重婚罪,依《唐律•户婚律》总177条,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各离之。程思楚、程什住等人当徒一年,并与原配妻子外之妻离婚。但显然他们并未与后娶之妻离婚,也并未受任何法律惩处。这可能是因敦煌地处边疆,战事较多导致男子远少于女子,故而造成不同于内地的特殊婚姻状况。
案例134中,唐文宗开成末山南道金州判司刘方老遣妾妇诬告录金州事韦识于长安案。开成四年(839),李宏庆任金州刺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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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新唐书》卷151《董晋传》,第4820—4821页。
②《新唐书》卷151《陆长源传》,第4823页。
③《新唐书》卷151《董晋传》,第4821页。
④《新唐书》卷151《陆长源传》,第4823页。
⑤P.3354号《唐天宝六载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上海古籍出版社、法国国家图书馆编:《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西域文献》第2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07—311页。
他疾殁后,金州(陕西安康市)暂无上佐,期间,录金州事韦识(799—853)知州事。韦识“少年气高,以直道自认”。遂“按豪猾,嫉奸党.悉用刺史事”。但在姚宏庆任刺史之初,韦识曾判纠绳司刘方老所为不法事,刘方老遂暗中派遣妾妇,以数十事诬告韦识于长安。唐文宗初遣使鞠验,无状,后刘方老复遣妾妇决耳街卧,诉于时相。三劾后,理未辨之际,“会逆乱事,刑政大紊”,书识蒙冤被贬福州(福建福州市)。未至,又移吉州(江西省吉安市)。约一年后的唐武宗会昌初年大赦,韦识方复其资,授凤翔参军事。①此案中,金州判司刘方老诬告他人,触犯《唐律疏议》•斗讼律》总342条,诸诬告人者,各反坐。依律刘方老当反坐,以韦识之罪受罚,但该案中,刘方老未受到任何法律惩罚,而韦识蒙冤被贬,显系冤案。
案例150中,唐僖宗中和年间,群盗剽掠乡贡进士卢岳吉西别业,并杀死卢岳,是唐末社会状况混乱时期发生的一件典型案例。由于唐末社会动乱,范阳人卢岳数年游于外地,中和四年(884)二月方返回其吉西别业。三月一日夜,别业遭到群盗剽劫。两天后,再次至卢岳别业,因所获甚少,而杀害卢岳。因当时兵戈方盛,途路艰危,不及耐于范阳先茔,安葬于河南县平乐乡朱阳村。②唐末卢岳为前来其吉西别业剽劫的群盗所杀,卢岳家人可能因当时兵戈方盛,途路艰危,并未报案。依《唐律•贼盗》总289条,其共盗,临时有杀伤者,以强盗论。群盗杀人劫财,罪当处死,却仍然逍遥法外,严重违律。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唐末社会动乱不稳,路途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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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犹子乡贡进士韦沼撰:《唐故兴元府城固县丞京兆韦府君(识)墓志铭并序》《西安碑林博物馆新藏墓志汇编》下册,第782—783页。
②《唐故乡贡进士范阳卢府君(岳)墓志铭并序》,《大唐西市博物馆藏墓志》下册,第1026—1027页。
不安全,杀人越货之事常见,官府亦无暇顾及,故此案并未起诉。案例149中和三年(883)董元庆被狂徒刑戮案、案例150大顺二年(891)潞州潞城县主簿李勃罢秩后负笈赴怀益求知遇盗中途而亡案,与此案类似,案件也均未破获,主要是唐末动乱导致政府职能缺位所致。
传统文献所载光启元年(885)发生的河中王重荣伪造诏书示李克用案也是一则典型案例。宦者田令孜与河中王重荣有隙,徙王重荣为兖州节度使,以定州王处存为河中节度使。僖宗诏李克用以兵护王处存赴镇。王重荣伪造诏书以取得李克用的信任,借助太原军击退田令孜、朱玫等人的进讨,并进犯长安,僖宗也被迫逃往兴元。①王重荣伪造诏书,依律当处绞刑,实际上却未受到任何法律制裁。有研究者认为:从整个事件来看,战乱及政局的不稳定,易造成国家运作失常,皇帝威仪不再及《唐律》无法制裁的情形。②
四、合理的非主观因素导致的不合律现象
(一)原告未予追究
因原告未予追究导致不合律的典型案例,如案例116元和时期兴元府户曹参军韦府君夫人李氏(740—815)三子不奉养老母案。陇西李氏夫人为县令李滑季女,有三子。韦府君逝后,因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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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欧阳修撰:《新五代史》卷4《唐庄宗纪上》,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34页。
②郑裕书:《唐代诈伪罪之研究——以侵害皇权为中心》,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系硕士论文,2013年7月,第42页。
子均“游荡异土”,对李氏不管不顾,贞元中(785—805),其女儿将母亲接到夫君欧阳伋任官的蜀中居住了数年。李氏因担心自己老死于南方而不能返乡,故“扶持”北返,元和四年(809)到达长安,直至元和十年(815)五月逝世。期间,李氏身边没有子女在侧,其彭氏妹之子彭充符及充符友人京兆于方对她十分照顾,丧事也由于方办理,李氏女婿欧阳伋还拜托表姐,请其找人撰写李氏墓志。李氏三子不奉养老母,也未参与料理母丧,李好古在墓志铭中强烈谴责了这种不孝行为,云三子“违亲弃养”,“天壤之间容此徒,伤风败俗无人诛”。①
依《唐律疏议》卷24《斗讼律》总348条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条,兴元府户曹参军韦府君夫人李氏三子当徒二年,依敕当流。该案中,因其母亲李氏并未上告官府,他人也并未揭发,三子并未受到法律制裁,但李氏三子受到了当时的舆论谴责,并被刻入李氏墓志铭中。这当是李氏女儿、女婿及李氏的彭氏妹之子彭充符及充符友人京兆于方,对李氏三子不孝行为态度的一种反映。
(二)法律不完善,未有明确禁止
因法律规定不完善所致的典型案例,如案例003贞观三年(629)李治堂舅长孙无傲娶唐太宗外甥女窦胡娘为妻。右勋卫郎将长孙无傲及其妻窦胡娘墓志2014年出土,墓志反映出:与长孙皇后(601—636)拥有同一祖父的其堂兄右勋卫郎将长孙无傲(601—672,字义庄。长孙皇后及长孙无忌的堂兄弟),娶唐太宗的外甥女窦胡娘(617—637,唐高祖第二女襄阳公主与驸马都尉窦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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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乡贡进士李好古撰:《唐故兴元府户曹参军韦府君故夫人陇西李氏墓志铭并序》,《大唐西市博物馆藏墓志》下册,第782—783页。
之女)为妻,属近亲异辈成婚。尽管这桩唐室婚姻“违道任情”,却因“寖以成俗”,①当时并无人反对,得以顺利缔结婚姻。
传世文献中也有类似案例,即前述唐代社会的法治化程度部分曾提及的唐高宗永徽初郑道宣聘堂姨为妻案。《通典》卷60《礼二十》“外属无服尊卑不通婚议”条、《唐会要》卷83《嫁娶》、《册府元龟》卷616《刑法部•议谳三》对此案均有明确记载,据之可恢复此案的大致面貌。郑州人郑宣道先聘少府监主簿李玄又妹为妇,即宣道堂姨。玄又初始“执迷”,许其姻媾,后以“情礼不合,请与罢婚”。郑宣道其时已纳聘礼,遂“经省陈诉,省以法无此禁,判许成亲”。②案件至此完结,郑道宣最终娶堂姨为妻。③可以说对此案的处理,是符合当时的唐律的。前述唐高宗堂舅长孙无傲娶唐高宗表姐窦胡娘为妻,与此案例最终结果相同,只是未有悔婚过程。但也正因为少府监主簿李玄又中途欲悔婚之事,促进了唐律的进一步完善。唐高宗令将外姻无服尊卑不得为婚姻修入唐律。此即《唐律疏议》卷14《户婚律》总182条: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怨麻以上,以奸论。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谓妻所生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①也就是,依照新修订的唐律,长孙无傲作为堂舅父,娶自己的堂外甥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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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杜佑撰;《通典》卷60《礼二十•沿革二十•嘉礼五》“外属无服尊卑不通婚议”条,王文锦、王永兴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1703—1704页。
②《通典》卷60《礼二十•沿革二十•嘉礼五》“外属无服尊卑不通婚议”条,第1703—1704页。
③郑显文《律令体制下的唐代民事诉讼制度研究》对此案有分析,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8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第448页。
④岳纯之点校:《唐律疏议》,第221页。
妻,郑道宣娶自己堂姨为妻,两件案例均违反户婚律的相关规定,依律当各杖一百,并处离婚。郑道宣聘堂姨为妻事,《通典》记于永徽元年,《唐会要》记于永徽二年九月,但无论哪种记载,都在唐高宗即位之初,当时唐高宗也认为外服亲属异辈之间通婚不符伦常,下令禁止。但即使如此,仅仅四五年之后,永微六年(655),唐高宗就废王皇后而立武宸妃为皇后。①将其父唐太宗的才人武媚娘升为自己的皇后。显然,唐律无法限制皇帝,皇帝个人意志即是法律。
五、对案件灵活处理的需要
(一)特殊时期或特殊情况朝廷对案件的灵活处理
上编中的案例072、075、087、093、137,均为特殊时期或特殊情况朝廷进行灵活处理的案件。案例094中,永泰年间,在安史乱后的河西混乱的特殊时期,发生了肃州刺史王崇正错用张瑶伪官衔、瓜州别驾杨颜犯罪案。当时,张瓌诈称河西节度使,肃州刺史王崇正用张璨伪官衔。判文判处罚王崇正军粮一百石。当时,河西处于艰难的混乱时期,前任节度使杨志烈已死,后任节度使杨休明还没有就任,肃州刺史王崇正用诈称节度使的张理伪官衔。这一做法违反《唐律疏议》卷25《诈伪律》总370条诈假官的相关条款:诸诈假官,假与人官及受假者,流二千里。但判文认为王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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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旧唐书》卷6《则天皇后本纪》,第115页。
②录文见P.2942号《唐永泰年代(七六五—七六六)河西巡抚使判集》,唐耕耦主编:《敦煌法制文书》,《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三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335、341页。
正知错能改,可以免予刑责,最终处以罚军粮一百石的经济惩罚。有学者认为“处理政务的人出于时局的需要,选择对当时最为有利的处罚方式,即罚粮,粮食是当时所最紧缺者”。①这一看法是有道理的,这也反映了朝廷对此案的灵活处理。对于瓜州别驾杨颜犯罪一案,同样采取了灵活的处理办法。其案件内容为:
瓜州别驾杨颜犯罪,出斛斗三百石赎罪。
杨颜所犯,罪过极多。纵不累科,事亦不少。既愿纳物,以用赎刑。正属艰难,打杀何益,虽即屈法,理贵适时,犯在瓜州,纳合彼处。事从发断,义不可移。既有保人,任出输纳。②
从上述判文,可以很明显地发现,瓜州别驾杨颜犯罪颇多且重,但因时局“正属艰难,打杀何益,虽即屈法,理贵适时”,遂在有保人担保的情况下,令其出斛斗三百石赎罪。显然,此时对粮食的需求很大,杨颜可以输粮抵罪,得益于此。这是统治者在危急时期变通运用法令的一种表现,以解决河西艰难时期的巨大经济压力。③
对于水旱等自然灾害发生后,地方官员擅自开仓赈济饥民之事,朝廷也不时给予灵活处理,一些官员不受惩罚,甚至还会得到赏赐和奖励。案例072、075、087就是这方面的代表性案例,均为地方官员在面临灾荒困境之时,违反《唐律疏议》卷15《厩库律》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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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僧海霞:《从P.2942文书看河西陷蕃前后变通运用律令的问题》,《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6年5期,第43页。
②P.2942号《唐永泰年代(七六五—七六六)河西巡抚使判集》,唐耕耦主编:《敦煌法制文书》,《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三册,第338页。
③僧海霞:《从P.2942文书看河西陷蕃前后变通运用律令的问题》,《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6年5期,第44页。
212条规定,擅自开仓赈贷饥民。其中涉及沧州刺史张之辅、东平郡巨野县令李璀、温州长史摄行州事李皋等。依律,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准盗论,处以从笞至加役流,五匹徒一年,五十匹加役流。因是开仓赈济灾民,擅贷粮食数量必不会少,至少当处徒以上刑,但在开元时期,张之辅受到玄宗下诏褒奖,并将其从地方官迁为太子少詹事;在天宝时期,玄宗对李璀仅未予惩罚而已;上元元
年(760),肃宗对李皋不仅未予治罪,反而升其为少府监。对他们都采取了灵活的处理方式,张之辅和李皋还从地方官升为朝官。传统文献中,类似的官员擅自开仓赈济饥民案例更多,救灾如救火,限于时效,有些官员不惜以身试法,先开仓赈民而后奏报朝廷。如:唐高宗时,梁府仓曹参军韩思复,“会大旱,辄开仓赈民”,州劾责,对曰:“人穷则滥,不如因而活之,无趣为盗贼。”州不能诎,转汴州司户。①蜀地大饥,韩思彦开仓赈民,然后闻奏,唐高宗下玺书褒美。②总体来看,此类案例以唐前期为多,对相关案件的灵活处理体现了大唐前期生命力的旺盛。③但官员敢这样做需要较大勇气和责任感,上述三例中的沧州刺史张之辅为兵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张仁愿之子;温州长史摄行州事李皋,为棣王友李戢之子;巨野县令李璀为尚书刑部员外郎李文礼之孙,他们均出身官宦,家庭环境对他们的行为应该产生了良好影响。
另外,案例137中,武宗会昌时期(841—846),驾部郎中萧儹因其母松横为狂盗所伤,弃官捕逐,依《唐律疏议》卷9《职制律》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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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新唐书》卷118《韩思复传》,第4271—4272页。
②《新唐书》卷112《韩思彦传》,第4163页。
③拙著:《唐代自然灾害及其社会应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264页。
95条规定,若请假逾期不归,25日合杖一百,35日徒一年,45日徒一年半。即据离职天数,最高可处徒一年半。该案中,很可能考虑到事发突然,且萧儹是出于对母亲的孝心,也可能弃官逐捕天数不长,武宗只是将萧儹从具有实权部门的兵部降授为不具有实权的东宫属官太子右谕德,属于变通性做法,以此对其予以警诫。
(二)根据现实的具体需要对案件灵活处理
唐朝在不少时候,会根据现实的具体需要,对案件进行灵活处理。上编中的案例044、052、079、092、110、131,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案例052中,唐前期,祖籍扬州宋里仁兄弟各自分散,均入军为边贯,而母亲则一直在原籍贯扬州生活。后因母老疾,不堪运致,申省户部。依唐开元户令:诸先有两贯,从边州为定。户部出于方便侍奉老母,同时无亏户口,不损王徭的目的,判三兄弟回原籍,与法律规定并不符合。案例079中,据敦煌文书3354号,天宝时期(742—756),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卫士武骑尉程思楚、翊卫程什住各有三妻,翊卫程仁贞、上柱国程大忠、武骑尉程大庆、飞骑尉程智意各有两妻,属于有妻更娶,违反《唐律疏议》卷13《户婚律》总177条的规定,诸程当徒一年,与后娶之妻离婚,但诸程并未受任何惩罚。时属安史之乱前的盛唐,敦煌陷蕃之前,很可能是因敦煌地处边疆,战事较多导致男子远少于女子,故对这种特殊的婚姻状况均不予追究。案例092中,永泰时期(765—766),沙州刺史王怀亮擅破官物充使料,违反《唐律疏议》卷15《厩库律》总222条相关条款,当依据擅用官物数量以坐赃罪论处,最高可处徒三年。本案中,在河西危急时期,对于王怀亮擅破官物的行为,采取了“征半放半”的科罚,属于特殊时期从轻权宜判处。案例131中,闽人萧本诈称萧太后弟,得任右赞善大夫、卫尉卿、金吾将军,《唐律疏议》
卷25《诈伪律》总388条,诸诈、冒官司以有所求,最高可处死刑。而文宗为了能寻找到萧太后真弟,仅将其流放爱州(越南清化省清化市),充分考虑了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案例110中,元和四年(809),潞将卢从史持二心,阴与镇帅王士贞男留后王承宗勾结,依《唐律疏议》卷17《贼盗律》总251条,谋叛者当处死刑,但当时因朝廷无对抗叛镇的实力,故对谋叛者姑息纵容,卢从史未受任何处罚。案例044武周康随风诈病避军役一案,为拟判,但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现实。康随风身隶军籍,诈病逃避军役,使人将其“放从丁例”。依《唐律疏议》卷25《诈伪律》总381条,当杖一百,并仍入军。该案中,康随风和使人知过,且“未废事”,因发现早,并未造成实际影响,判康随风和使人“并合入军”。
唐朝对同类问题的态度,有时前后并不一致,在养子、立嗣问题上的表现尤其突出,这些都是有违唐律《户婚律》规定而进行的灵活处理。案例038中,武周时期宫闱令兼谒者监高延福以岭南冯盎曾孙为养子,改其姓为高,是因宦官无人祭祀,故以异姓非亲属为养子,这在唐代是被允许的。案例109中,元和元年(806),华阴郡太守崔群为妹婿江南西道都团练副使郑高因郑高无人祭祀,以非同宗异姓子李元余为其后嗣,以主祭祀。案例141中,大中三年(849),尚药奉御段文绚遗言以侄前右内率府兵曹参军段琏承嗣,是因为其亲生嫡子尚在襁褓,恐其不能成年,故立其侄为嗣。
根据现实需要灵活一些处理案件,还有一种情况表现在做官方面。案例045中,据卢正道墓志和神道碑,神龙元年(705),59岁的卢正道(647—726)除洛州新安(河南新安县)县令,以县名犯父绵州长史卢安寿讳,更任郑州荥阳县(河南荥阳市)令。据《唐律疏议》卷10《职制律》总121条规定,诸府号、官称犯祖、父名,而冒荣居之,当徒一年。这种做法是符合唐律规定的。高宗乾封年间(666—668),①江王府兵曹参军事尔朱旻(621—673)授定州司户参军事,他以父亲尔朱义琛时任定州刺史而求改职,结果获上级同意,被更授为宋州录事参军事。②查其父尔朱义琛(592—676)是在高宗时期由详刑正卿而除定州刺史,其后授银青光禄大夫致仕,85岁卒于高宗上元三年(676)。可知尔朱义琛任定州刺史时已经70余岁。③但细读《尔朱旻墓志》,他要求改任他官的实质原因很可能在于定州难于治理。作为“燕南旧壤,赵北余毗”,定州(河北定州)“俗称傲法,人多辩诈”。故尔朱旻感觉“盘根虽固,不足以尽云飞;堆案实繁,□可□其□器”。因此才选择了到“俗传文□,人实豪雄”的宋州(河南商丘市)为官。尔朱旻对定州的看法很可能是来源于其父定州刺史尔朱义琛,故提出改任的要求,所提出的表面原因则是父子不宜为上下级在同地为官。
从传统文献的记载来看,唐朝对父子、兄弟在同地同时任官的态度是比较务实的,很多时候并不会过分拘泥于此。《大唐新语》载唐玄宗以工部侍郎苏颋为中书侍郎知制诰,“俄而弟说为给事中”,苏颋上表陈让。玄宗以“古来有内举不避亲者”为言,且云:“近日即父子犹同中书,兄弟有何不得?卿言非至公也。”④玄宗站在举贤任能的角度,希望能人尽其用,故对苏颋在中书省任中书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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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此案例发生时间据赖瑞和《唐代中层文官》,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321页。
②《唐故宋州录事尔朱府君(旻)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垂拱012,第737页。
③《大唐故银青光禄大夫定州刺史上柱国尔朱府君(义琛)墓志》,《唐代墓志汇编》,上元036,第618—619页。
④《大唐新语》卷6《举贤第十三》,第98页。
郎、其弟苏诜在门下省任给事中,并不持反对态度,而且从其言可知当时还有父子同在中书省为官者。只是从苏颋上表陈让来看,这类现象应该比较少见,应该需要皇帝的特别允许方可。
六、社会风习或惯例的影响
在上编中,源于社会风习或习惯而违律的唐代法律案例有14例,是笔者搜集的碑志文书中违律原因居首者。其中对结婚年龄规定的违反较多,但却因社会风习之故较少受到惩罚。14例中,因早婚违律有7例,占一半,具体见上编末所列表二。贞观元年(627)正月,唐太宗下《令有司劝勉庶人婚聘及时诏》:“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须申以媒媾”。①但案例024中,武则天垂拱元年(685),杭州於潜宰王基之女王婉(673—746)12岁出嫁大理评事郭诲。到唐中期,又颁布法令,降低了男女婚龄。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户令规定:诸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嫁娶。②但案例099中,约肃代之际,洺州司兵郑叔向长女12岁出嫁怀州刺史、太子左庶子崔朝之子崔程,婚后八九年的时间里,生一男二女,20岁便亡故了。③案例096中,大历十一年(776),御史中丞卢弈外甥女、江州司士参军郑光绍之女郑正11岁出嫁崔隐甫之孙,两位郑氏均11岁便出嫁,后者还出身门第之家。她们早于唐代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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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110《政事》,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569页。
②[日]仁井田升原著,栗劲、霍村福等编译;《唐令拾遗》,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年,第158页。
③《唐故河南府河南县主簿崔公(程)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贞元096,第1906页。
令所规定婚龄两三岁,但出于社会风习和习惯,并未受到任何法律惩罚。
唐代还多有收养异姓之男为养子立嗣之例,大多为社会所默认,并不曾受到法律惩罚。在源于社会风习或习惯而违律的14例案例中,以外甥为后嗣有两例,以内堂弟之子为嗣有一例。案例068中,开元后期,赠绵州刺史曹元裕初无子,以未超此的外甥康惠琳(726—779)为后嗣,将其改姓曹氏。后自有子,惠琳复归康氏本族。案例133中,檀州刺史周元长(774—837)无子,有四女,晚年以外甥姜景异为嗣,当时,姜景异自愿过继给舅氏,“衣缞绖以嗣之”。案例138中,会昌三年(843),博陵崔君与夫人赵郡李氏无子,以内堂弟之子李成相为嗣子。以上三例,均违反唐律户婚律的相关规定,依律,养异姓男者,徒一年;与者,笞五十。但崔君与李成相均并未受到任何法律惩罚,反映出唐朝对此种现象有时并不深究。
在唐代,守寡妇女被家长夺志改嫁,也常常不会被法律惩罚。在源于社会风习或习惯而违律的14例案例中,强嫁之例有二。在案例022中,高宗中后期(664—683),张师(637—664)28岁卒,其父朝散大夫张良夺儿媳晋氏之志,迫其再嫁孙氏。因孙氏信道,反对合葬,可能因其子张太忠的原因,晋氏逝后与前夫张师合葬。张良在己子张师卒后,将晋氏强嫁孙氏。依唐律《户婚律》总184条,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该案中,张良强嫁儿媳,但并未受到任何法律惩罚,晋氏亦未与孙氏离婚。晋氏卒后,与前夫张师合葬。案例040中,武周时期(690—704),邻山郡太守郭虔友次女郭氏(679—751)之夫阎府君中年早逝,郭氏的叔父夺其志,将其更嫁张家。依律,郭氏叔父当杖90,郭氏与张某离婚。但郭氏叔父未受惩罚,郭氏与张某亦未离婚。
除了上述违反结婚年龄结婚、收养异姓、非同昭穆之男为子、强嫁之外,上编还有两例因社会风习或惯例而违律的案例。案例003中,贞观三年(629),唐高宗堂舅长孙无傲(600—671)娶唐高宗表姐窦胡娘(617—637),男方长女方17岁,违反《户婚律》总182条规定: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但实际上,夫妻二人并未受到惩罚,而且直至去世亦未离婚。案例021中,唐前期,处士张潜娶了两房妻室,属于有妻更娶,违反《户婚律》总177条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但实际上,诸人均未受法律惩处。安禄山亦有康氏和段氏两妻,天宝六载(747),范阳、平卢节度使安禄山兼御史大夫时,①“封两妻康氏、段氏并为国夫人”。②
以上违反结婚年龄结婚、收养异姓、非同昭穆之男为子,强嫁均事关社会风俗,但因社会惯例或习惯违法,并不仅仅限于这方面。比如:唐晚期吏治之败坏,州县长官离任时往往要由官府备大笔钱作为行程费用,这种陋规实际上是变相贪污,③但也成为一种通行的惯例。约大和(827—835)初,孙公又任吉州刺史,离任时拒绝行费铜缗五百万。孙公又墓志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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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资治通鉴》卷215,唐玄宗天宝六载正月条,第6995页。
②(唐)姚汝能撰:《安禄山事迹》卷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5页。
③彭炳金著:《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349—350页。
每太守更代,官辄供铜缗五百万资其行费,州使相沿,以为故事。先是主吏者具其事以闻。公曰:“吾月有体,季有粟,天子所以优吾理人之赐也。今违是州里,别是吏民,而反厚敛以赂我,是将竭公用困后来之政也。且私吾于不法,是何故事之为?”即时召长吏与主事者语其状,却复其财而去。时为政者难之。①
正因为这种惯例成为通行做法,廉使敬昕闻之,密以孙公又清白状闻于宰相,还未及阙,公孙又于道改除饶州刺史。而汝州刺史吴人陆长源,是天宝时期太子詹事陆余庆之孙,他离开汝州(河南汝州市)赴任宣武军司马时,被“送车二乘”,陆长源曰:“吾祖罢魏州,有车一乘,而图书半之,吾愧不及先人。”史书作者认为这是其以“清白自将”的表现,②即认为这是特殊情况,而官员离任接受馈赠才是惯例。
七、其他因素
(一)因人情以礼改法
唐朝礼法结合,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萧华之孙萧儹(781—856)唐后期任太常博士(从七品上)时,“时论以为此官掌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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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前东都畿汝等州都防御推官朝请郎试大理评事冯牢撰:《唐故银青光禄大夫工部尚书致仕上柱国乐安县开国男食邑五百户孙府君(公乂)墓志铭》,《唐代墓志汇编》,大中054,第2290页。
②《新唐书》卷151《陆长源传》,第4822页。
五礼之仪用,本先王之法制,适变而损益焉”。①《唐六典》所载太常寺太常博士的职责与此完全相同。②统治者经常在以礼治国和以法治国之间出现矛盾,很多情况下会出于对人情因素的考量而以礼改法。案例004中,贞观后期,洋州洋源县令鲁郡泗水人盖伯文坐事当死,其弟盖蕃(589—669)虽已过继给其从叔,但为其兄泣血伸冤,左仆射房玄龄特为奏请,盖伯文得以减死配流高昌。③而开元年间(713—741),郓州参军陈望之有大戾当死,经其异母妹颍川长社人陈照营救而得活。陈照(698—745)乃陈后主叔宝之玄孙,三原县令卢全善之妻,获封颍川郡夫人。她徒跣被发,诣阙号诉,连衽营救,使得左右宠臣哀愍其情,其兄望之得以减死。④对此案的处置有违唐律,属于以礼改法。在案例002中,太宗即位初,右武卫将军刘德裕与利州都督李孝常谋反,被太宗所诛,其妻亦没入后宫为奴,年幼的儿子刘藏随母入宫。贞观二年(628)六月,李治诞生,刘德裕之妻被选为其保姆。刘德裕谋反,依律,其子处绞,其孙当没官。但李治在总章元年(668),敕齐国夫人之孙慎言事豫王,很可能是因其祖母为其保姆之故,高宗照顾其孙,刘默少年时得以摆脱奴籍,侍奉豫王李旦,并在高宗仪凤三年(678)任雍州参军,永淳二年(683)授太常寺郊社署令,武后垂拱元年(685)授尚乘局直长,其年拟始州(四川剑阁县)司士。武周时,先后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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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朝议大夫守给事中上柱国裴寅撰:《唐故光禄卿赠右散骑常侍萧府君(儹)墓志铭并序》,《大唐西市博物馆藏墓志》下册,第932—934页。
②《唐六典》卷14《太常寺》,第396页。
③《唐故曹州离狐县丞盖府君(蕃)墓志铭》,《唐代墓志汇编》,咸亨015,第519页。
④荥阳郡荥泽县主簿博陵崔藏曜撰铭:《大唐颍川郡夫人三原县令卢全善故夫人陈氏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天宝074,第1383页。
州蒲城(陕西蒲城县)县令、绛州翼城(陕西翼城县)县令,万岁通天二年(697)官至宜州美原(陕西富平县美原镇)县令。
在因人情因素而影响判案的案例中,有一部分是因为子女请代父死而减其父之刑者。从唐人拟判中可发现人情因素对判案的影响。据敦煌文书伯希和3813号背《判文》,唐高宗至唐玄宗开元初,①康莫鼻因向邻居长安县富商史婆陁借衣被拒绝而举报史婆陁房屋、衣服逾制违法。②依《唐律•杂律》总403条,诸营造舍宅、车服、器物及坟茔、石兽之属,于令有违者,杖一百。虽会赦,皆令改去之(坟则不改)。③此则敦煌拟判中,判决依法科罚,将违式衣服没官;屋宇过制之处,依照法令修改。但其中牵连到与史婆陁久已别居异籍的亲弟颉利,史婆陁家资巨富,但颉利却家贫壁立,史婆陁亦不对弟弟加以救济。按理,兄弟分居,于法不应再析分,④但判决考虑到兄弟间的人情血属关系,责令史婆陁要对已经和其别居的弟弟颉利予以接济。P.3813号背另一则拟判载,郭泰、李膺同船共济,因遭风浪,所乘坐之船被覆。共得一桡,因郭泰力强而争得,李膺则落水身死。李膺之妻宋氏状告郭泰致其夫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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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认为:此组判词写作上限为唐高宗永微四年,下限为唐玄宗开元元年。并据判文中“方今文明御历”一语,判断判集当系初唐之作,有可能作于文明之时。第450—451页。
②详见P.3813V《判文》,《法藏敦煌西域文献》28册,第154-155页。齐陈骏《读伯3813号<唐判集>札记》《敦煌学辑刊》1996年1期)考察了此文书的年代以及所反映的唐代判案特点和内容等问题。指出该件文书里保存的十九道判词,是为写判案文书者作参考之用的范文,因为案中所涉及的人名,多为人们所熟悉的古代名人,有的案件只讲事例而没有具体的当事人,故可认为不是实际判案的文书。
③岳纯之点校:《唐律疏议》,第416—417页。
④李淑媛著《争财竟产——唐宋的家产与法律》指出:兄弟分居,于法不应再析分,然本案情有可原,遂使主判官法外开恩,将其部分资产救济贫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7—18页。
判文判定李膺是因天灾而死,并非因郭泰。①依《唐律•斗讼律》总342条的相关规定,诸诬告人者,各反坐。②宋氏当处以流刑,但判决时,考虑到宋氏与李膺的伉俪情深,诉讼是出于对李膺的担心,故没有对其加以反坐。这显然是人情因素的影响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