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献中因人情以礼改法之例更多。例如:长庆二年(822),云阳(陕西省泾阳县云阳镇)角抵力人张莅欠羽林官骑康宪钱米,在康宪索要过程中,张莅乘醉拉康宪,致其气息将绝。康宪男康买得,年仅十四,为救父亲,将木镭击张莅首见血,致其三日后死亡。康买德被处以流刑。③依《唐律疏议》卷23《斗讼律》总335条,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至死者,依常律。④所谓常律,即《唐律疏议》•贼盗律》总256条:谋诸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康买得14岁犯罪,但因所犯为流罪以上,不得收赎,当处斩刑。⑥但法司因康买得少年孝顺,特请穆宗宽减其刑,皇帝特予减死罪一等,即处以流刑。这是礼法冲突,礼冲击法的体现。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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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详见P.3813V《判文》,《法藏敦煌西域文献》28册,第155页。
②岳纯之点校:《唐律疏议》,第367—368页。
③《旧唐书》卷16《穆宗本纪》,第497页;《旧唐书》卷50《刑法志》,第2155页;《唐会要》卷39《议刑轻重》,第712页。
④《唐律疏议》,第360—361页。
⑤据《唐律疏议》卷4《名例律》总30条: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第62—63页。
⑥桂齐逊:《我国固有律对于“礼”“法”冲突的因应之策》,韩金科主编:《’98法门寺唐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635页。桂齐逊《国法与家礼之间——唐律有关家族伦理的立法规范》认为穆宗的裁断,并未完全依据唐律规范定罪,台北:龙文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177页。
(二)有司失职不察
因有司失职不察导致案件违律判处,唐前期典型案例如案例061。唐玄宗开元前期,京兆少尹秦守一诬告殿中侍御史敬昭道,致其被贬汴州尉氏令。据《敬昭道墓志》记载,因京兆少尹秦守一有不正于家,殿中侍御史敬昭道(673—725)因职责所在,欲加纠劾。而秦守一为了自保,诣阙先奏,诬告敬昭道。因所司不察,敬昭道被左迁为汴州尉氏县令,由清要的御史台官员被贬为地方县令。①京兆少尹秦守一不检讨己身之不正而诬告他人,殿中侍御史敬昭道由京官贬至外地,其行为有违《唐律•斗讼律》总342诬告人条,当反坐所诬告之罪,但有司失职不察,使此案成为一件冤案。再如:关中茂族冯翊郡督邮韦冰(774—827)为其祖父左赞善大夫韦怡然成功伸冤,之前也是因为有司不察误判。据《韦冰墓志》,韦怡然因“持纲洼误,坐贬建溪”。太子正字“固辞旨命”,愿侍祖父南行,但迫于其父绛州录事参军韦巡,“遏留守任”。于是,韦冰利用在京师任职的机会,“日诣天门,引文陈恳,誓雪沉冤”。不论“雨晦风飘”,天气如何,韦冰“初鼓则至,沥血启词”,坚持了30天后,“执政始为信览”,特徙韦怡然荥阳郡司户。从韦冰坚持一个月申冤,执政也将被贬的韦怡然徙官来看,之前有司对其的判案应有不妥之处。惜未等到韦冰与弟弟安邑县主簿韦凝迎回,韦怡然便去世了。②唐后期的此类案件如案例134,开成时期(836—840)金州判司刘方老遣妾妇诬告知金州事韦识于长安,也属于政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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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故太子舍人敬府君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开元222,第1310页。
②西岳处士崔中规撰:《唐故同州录事参军京兆韦府君(冰)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大和002,第880—881页。
荡导致政府职能缺位,详见本节特殊政治和军事环境导致曲法判案的相关部分。
因有司失职不察而成为冤案的案件,传统文献中也有记载,如武德时期安抚大使盛彦师无罪被赐死案。徐圆朗谋反时,唐高祖李渊所派遣的盛彦师为安抚大使,因战争而没于徐圆朗处。徐圆朗对之厚礼相待,令盛彦师作书报其弟,让其举城降已。盛彦师却修书于弟曰:“吾奉使无状,被贼所擒,为臣不忠,誓之以死。汝宜善侍老母,勿以吾为念。”徐圆朗大怒,盛彦师泰然自若。徐圆朗钦佩其有壮节,依旧厚礼相待。待徐圆郎之乱被平定,唐朝对盛彦师的行为不察,以其为降敌,故将其赐死。①有司在处理有关案件时失职不察,是使案件成为冤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法不责众
因法不责众而从轻或免予判处,见于案例076、078、090、101、105。前三例案件,均为唐朝官员在安史之乱后出任安史伪官,依唐律,谋叛当处斩刑,但因法不责众,回归唐朝后依然得以任官。案例076中,天宝十五载(756),左领军卫胄曹参军王伷任燕政权河南道宣慰判官,其后,又先后出任安庆绪、史思明伪官。曾暗中阻史思明攻唐之谋,唐朝平定安史之乱后,代宗拜其为襄王友,又除侍御史。案例077中,河南府寿安县主簿寇锡受安史伪职,因法不责众,寇锡仅依例被贬远州外官。案例090中,宝应元年(762),安史叛军云麾将军、守左金吾卫大将军曹闰国归顺本朝,改授试光禄卿,镇守恒岳。曹闰国属于未降官品仍然为官。其原因在于,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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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旧唐书》卷69《盛彦师传》,第2521页。
宗严惩出任安史伪官者,曾腰斩河南尹达奚珣等,以致“河北叛人畏诛不降,兵连不解,朝廷屡起大狱”。到代宗时“常以至德以来用刑为戒。及河、洛平,下诏河北、河南吏民任伪官者,一切不问。得史朝义将士妻子四百余人,皆赦之。仆固怀恩反,免其家,不缘坐”。①代宗之所以有此转变,并非源于本性仁恕,而是出于维护唐朝统治的考虑。
案例101中,贞元初期,廉使在江州(江西九江市)有非法赋敛,刺史韦应物以调非明诏,悉无所供,被有司调查。真相调查清楚后,德宗优诏赐封韦应物扶风县开国男,食邑三百户。依《唐律疏议》卷13《户婚律》总173条,廉使非法而擅赋敛,赃重入官当计所擅坐赃论,最高可处徒三年。该案中,廉使的违法行为未受任何惩罚,而江州刺史韦应物仅是正常履行自己的职责,却受到德宗的奖赏,说明德宗时期不少官员非法赋敛,因法不责众,反而需要奖赏少数的未非法赋敛官员。案例105中,贞元时期(785—805)不少衢州贫民因宰守征收赋税时贪污而被迫卖儿鬻女,裴郾任衢州刺史后,抓获300余名赃污者,为贫民赎子。在裴郾墓志中,此举被当作地方官员奉行慈惠之政的表现,但前任宰守的结局未予提及,很可能并未受到惩罚。
(四)出于某种重要考虑而重判严惩
这种情况体现于案例117、136、148。案例117中,元和时期(806—820),濮州(治山东鄄城县)僧道峦属火于顶,加钳于颈,以苦行惑民,骗取大量钱财。依《唐律疏议》卷25《诈伪律》总3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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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新唐书》卷56《刑法志》,第1416页。
规定,当准盗论,最高被判加役流。道峦最终被杖杀,当是出于为释民惑和消民害的考虑而重判。案例136中,会昌三年(843),泽潞节度使刘从谏之子刘稹据泽潞镇谋叛,大将郭谊斩刘稹首,泽、潞平。依《唐律疏议》卷17《贼盗律》总251条,刘稹家族15岁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本案中,刘稹族属昆仲九人,皆诛;刘从谏亡,其宅没官;刘稹之母装氏妹,因参与谋反,伏诛,均合乎法律规定。而刘稹之妹四娘、五娘合当没官,却被处斩,不符合唐律缘坐规定,属于重判,可能朝廷为宣示对藩镇的主权而对其此案予以重判。案例148中,中和三年(883),太原祁家丁母忧期间,群盗犯祁家,祁振误抵锋刃而死。依《唐律疏议》卷20《贼盗律》总289条规定,共盗,临时有杀伤者,以强盗论,即杀人者斩。其余共盗,当依所盗财物多寡而量刑。该案中,祁振长兄祁坦上诉于都统使诸葛公,使此案受到高度重视。很可能为对其他群盗起到震慑作用,擒获群盗徒党后,都统使对之均予诛锄,属于重判。
以上,在其他因素中列举了四种违律原因,加上前七大类违律原因,一共涉及11种违律原因。不论何种违法判案,都有其主客观原因,找出违法的诸多因素及其间关联与关键点,才有可能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走得更稳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