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正建曾对唐代“法治”情况予以考察,认为:虽然唐朝皇帝凌驾于法律之上,但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依法治国”。唐朝人的“依法治国”,不仅指依律,更重要更普遍的是指依令、依式。唐朝的“法治”体现在三方面:一些皇帝提倡法治,这是实施法律的基本保证;百官必须依法行政;①百官和庶民在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均需依据法律行事。②据书稿后所附表一、二据唐代碑志、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相对完整的法律案件(包括来源于现实的拟判)而统计出的唐代判案的基本情况,我们可以认为唐代依法判案与违法判案的比例大体相当,违法判案案例还稍多于依法判案案例。唐代违法判案的比例是相当高的。
一、唐律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完善
一些案件的发生也会促使当政者完善法律条款。案例011中,高宗时期,右卫大将军慕容宝节爱妾投毒害死右屯卫将军杨思训案的发生,使原有适用法律得到修改。右卫大将军慕容宝节别宅爱妾,因愤怒于右屯卫将军杨思训深责宝节与其妻隔绝,妾以毒药置酒中,害死杨思训,慕容宝节被流岭表。杨思训妻诣阙称冤,慕容宝节至龙门,唐高宗遣使追斩慕容保节,并诏以置毒人者重其法。此案发生后,唐律贼盗条款有所修改,将以毒药杀人之罪科从重法。刘俊文根据《旧唐书•杨思训传》推测,“永徽律原规定以毒药杀人科流三千里,显庆中始改为死刑。今本唐律以毒药杀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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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册府元龟》卷508《邦计部•俸禄四》载宣宗大中四年正月敕:“设官分局,各有主张,其于在公,责办斯切。诸州府及县官到任已后,多请远假,或称周亲疾病,或言将赴婚姻。令式既有假名,长吏难为止遏,遂使本曹公务并委北厅。”第6095页。据此,长官对官员按法令请假亦无可奈何。
②黄正建:《唐代“法治”刍议》,《光明日报》2016年1月16日第11版。
‘诸以毒药杀人及卖者绞。’即是此次所改律文。”①此案发生时,依当时法律规定,慕容宝节罪不至死,故唐高宗判处其流刑。但高宗旋即加重惩罚,将慕容宝节处斩,修入《唐律•贼盗律》。此即今本唐律以毒药杀人条所规定的:“诸以毒药杀人及卖者绞。”虽然从此案立即执行新律这一做法有不妥,但发现问题后及时对法律进行修订是积极的做法。
传统文献中也有通过社会实践来完善法律的例证。唐文宗王德妃所生子李永,大和六年(832)立为皇太子。至开成时期,“太子稍事燕豫,不能壹循法,保傅戒告,然不纳。又母爱弛,杨贤妃方幸,数谮之”。文宗一度欲废其位,后诏其“还少阳院,以中人护视,诛幸昵数十人”。其后,李永暴薨,唐文宗悔之。次年,下诏以陈王为太子,置酒殿中庆贺,有“俳儿缘槿,父畏其颠,环走槿下”。文宗为自己不能全已子而感泣,取坊工刘楚才等短毁太子者数人付京兆府榜杀之,毙禁中女倡10人于永巷。宰相杨嗣复等不及知,上言:“楚才等罪当诛,京兆杀之,不覆奏,敢以请。”翌日,诏京兆后有决死敕不覆者,亦许如故事以闻。②
法律的完善除了增加和补充条款,还包括删定律令。据王植墓志,王植(603—662)字文端,邢州柏人县令王兴之子。他“博综典坟,特好九章之书,尤精五听之术。历代沿革,因时轻重,若视诸掌,悉究其源”。武德八年(625),在23岁时,“雍州贡明法,省试擢第,授大理寺录事,丹笔无冤,黄沙绝滞”。得迁长安县尉,“目览耳听,片言折狱”。其后应诏举,“迁魏州武阳县令,仍在京删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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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律疏议》笺解》“序论”,第19页。
②《新唐书》卷82《文宗诸子列传•庄恪太子永传》,第3633—3634页。
令”。贞观律令修订完成,他受到嘉奖,“赐帛五十匹,授尚书省都事”。之后,还担任过太府寺丞、司农寺丞,并在51岁时参与审理了永徽四年(653)驸马都尉房遗爱谋反事件,其墓志言其“推逆人房遗爱等处事平反,诏以明习典宪,授大理寺丞”。①高宗永徽初,王植任太府寺丞,还参与了永徽律令格式的修撰,“旧制不便者,皆随删改。遂分格为两部: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②从王植永徽初任太府寺丞,可以确认他之前任魏州武阳县令“在京删定律令”是在贞观时期。③
武曌建立武周后,因女主当政曾任用酷吏刊定隋唐律。司刑丞黄元彻长子黄君(634—704),弱冠国子明经擢第,后应八科举及第,在唐高宗和武则天时期曾任司刑丞、司刑少卿等法官,官至洪州刺史卒。其墓志载:“有制以公早历刑官,深闲宪典,除□□官郎中,寻迁司刑少卿。”天授二年(691),以当时法律“或废在宽弛,或失之淫滥,乃命公为详审使,兼命刊定隋唐已来律文”。黄君斟酌轻重,“括囊数百年,笔削千余道。张汤之定法令,务除苛虐;郭躬□□□□,□□□□。损益咸中,朝廷讦能”。①正因为黄君具有法官经历,熟悉宪典,故被武则天任命为详审使,审订案件,兼命刊定隋唐已来律文,以使法律更加完善。
传统文献中还对御史巡察、按察地方州县有记载。武周时期,朝廷初置右御史台,巡按天下,“察吏人善恶,观风俗得失”。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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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大唐故司宗寺丞上骑都尉王君(植)墓志铭并序》,陕西省古籍整理整理办公室编,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第3辑,第379页。
②《旧唐书》卷50《刑法志》,第2141页。
③黄正建《出土唐代墓志与法律资料》认为王植所修可能是贞观律令,《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11辑,2017年,第185页。个人认为这是可以确定的。
④《黄君墓志》,陕西省古籍整理办公室编,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第7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00年,第339—340页。
通天元年(696),凤阁舍人李峤上疏陈其得失,一方面肯定“斯政途之纲纪,礼法之准绳”,另一方面也认为其“犹有未折衷”之处,法令偏烦杂、禁纲嫌苛碎,应本着“禁纲尚疏,法令宜简”的原则,如此则法令易行。并指出:“垂拱二年诸道巡察使所奏科目,凡有四十四件,至于别准格敕令察访者,又有三十余条。而巡察使率是三月已后出都,十一月终奏事,时限迫促,簿书填委,昼夜奔逐,以赴限期。而每道所察文武官,多至二千余人,少者一千已下,皆须品量才行,褒贬得失,欲令曲尽行能,则皆不暇。”他认为造成这种问题,“此非敢坠于职而慢于官也,实才有限而力不及耳”。并提出解决对策:“量其功程,与其节制,使器周于用,力济于时。”可收“进退可以责成,得失可以精核”。武则天善之,下制分天下为20道,简择堪为使者。只不过“会有沮议者,竟不行”。后来李峤“寻知天官侍郎事,迁麟台少监”,①也不便进一步跟进此事,但这也说明法律的每一步完善都是根据实践不断完善的结果。另外,《新唐书》载:“故事,三司监院官带御史者,号‘外台’,得察风俗,举不法。”元和时期,李夷简因请按察本道州县,“后益不职”。文宗时期,御史中丞高元裕“请监院御史隶本台,得专督察”,诏可。②外台监察地方也是在御史台监察两京基础上的发展。
二、不同阶段的唐代法治情况
无论任何社会的治理,法治应该是首选。中国古代社会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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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旧唐书》卷94《李峤传》,第2993页。李峤上疏的具体时间,据《唐会要》卷77《巡察按察巡抚等使》,第1414页。
②《新唐书》卷177《高元裕传》,第5286页。据《旧唐书》卷171《高元裕传》,高元裕于开成四年“改御史中丞,风望峻整。”第4452页。
主专制社会,人治始终占有主导地位。但法治的成分和影响在当时仍是不容忽视的。彭炳金《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研究》①末章曾分阶段对唐代前、后期惩治官吏职务犯罪与唐代的兴衰进行探讨和总结,也适用于对唐代不同阶段唐律执行情况的探讨。以下对唐代法律执行情况的阶段性特征予以考察。
(一)从上编案例发生时间看唐代不同时期的法治状况
上编末表一所列案例计77件,除拟判案例(008,053、054),发生时间不明确、至少不能确定在位皇帝的案例(051、055、139、153、
154、155)合计9例之外,据上编末的表一对其余68件案例中的发生时间予以统计,见下表1。
表1.表一案例发生时间统计表
在位皇帝 案例及其发生时间 案例数量
高祖李渊 武德三年(001) 1
太宗李世民 贞观元年(002)、贞观廿二年(005) 2
高宗李治 永徽四年(009)、麟德二年(012、013)、麟德年
间(014)、乾封年间(016)、总章二年(017)、咸
亨五年(018)、高宗咸亨四年前(020) 8
太后武曌 光宅元年(023)、垂拱元年(025)、垂拱二年
(026)、垂拱四年(027、029)、武太后时期(030) 6
女皇武曌 圣历二年(036)、武周晚期(037)、武周时期(041、043) 4
中宗李显
神龙元年(045)、神龙三年(047)、中宗景龙元
年前(048)、景龙三年(04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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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299—350页。
(续表)
在位皇帝 案例及其发生时间 案例数量
玄宗李隆基
开元初(057)、开元七年(058)、开元十年(060)、开元中期(062)、开元二十年(063)、开元二十四年(064、065、066)、开元时期(069、071)、天宝二年(073)、天宝三载(074) 12
肃宗李亨 至德二年(082、084)、乾元二年(085)、上元二
年(088) 4
代宗李豫 宝应元年(089)、永泰元年(091)、永泰时期(093)、大历七年(094)、大历前期(095)、大历时期(098) 6
德宗李适 贞元四年(102)、贞元七年前(104) 2
宪宗李纯 元和五年(111)、元和元年至六年间(112)、元和七年(113)、元和十三年(115)、元和时期(118) 5
穆宗李恒 长庆元年(119)、长庆二年(120)、长庆四年(122) 3
敬宗李湛 宝历元年(124) 1
文宗李昂 大和初(126)、大和四年(127、128)、大和七年(129) 4
宣宗李忱 大中元年(140)、大中十二年(144)、大中十三年(145) 3
懿宗李灌 咸通十年(146) 1
僖宗李儇 乾符时期(147) 1
昭宗李晔 天复时期(152) 1
上编末表二所列案例计83件,除拟判(044),发生时间不明确、至少不能确定在位皇帝的案例(021、052、059、099、125),合计6例之外,据上编末的表二对其余77件案例中的发生时间予以统计,见下表2。
表2.表二案例发生时间统计表
在位皇帝 案例及其发生时间 案例数量
太宗李世民 贞观元年(002)、贞观三年(003)、贞观十四年至贞观二十三年(004)、贞观廿二年(006) 4
高宗李治 永徽元年(007)、永徽四年(010)、显庆五年 (011)、乾封二年(015)、永隆元年(019)、高宗中后期(022) 6
太后武曌
垂拱元年(024)、垂拱四年(027)、永昌元年 (031、032) 4
女皇武曌 天授二年(033)、如意元年(034)、证圣元年(035)、武周圣历以后(038)、武周时期(039、040,042) 7
中宗李显 神龙二年(046)、中宗时期(050) 2
玄宗李隆基 开元初(056)、开元十三年前(061)、开元二十八年前后(067)、开元后期(068)、开元时期(070、072)、天宝七载或之前几年(075)、天宝十五载(076,077、078)、天宝时期(079、080) 12
肃宗李亨
至德元年(081)、至德二年(083)、上元元年(086,087) 4
代宗李豫
宝应二年(090)、永泰时期(092、093)、大历前
期(095)、大历十一年(096)、大历时期(097) 6
德宗李适
建中初(100)、贞元元年至三年间(101)、贞元四年(102)、贞元二年至贞元七年间(103)、贞元九年前(105)、贞元十六年(106)、贞元时期(107、108) 8
宪宗李纯
元和元年(109)、元和四年(110)、元和九年(114)、元和时期(116、117) 5
(续表)
在位皇帝 案例及其发生时间 案例数量
穆宗李恒 长庆元年(119)、长庆三年(121)、长庆时期(123) 3
文宗李昂 大和九年(130)、开成元年(131)、开成四年
(132)、开成时期(133、134、135) 6
武宗李炎 会昌三年(136)、会昌时期(137、138) 3
宣宗李忱 大中三年(141)、大中九年(142)、大中十一年(143) 3
僖宗李儇 中和三年(148、149)、中和四年(150) 3
昭宗李晔 大顺二年(151) 1
对照以上表1和表2,唐前期,太宗时期依法判案与违法判案的案例数量分别为2和3;高宗时期两者数量分别为8和7;武曌做太后临朝称制时期二者数量分别为6和4,称帝建周时期二者数量分别为4和7;中宗朝二者数量分别为4和2;玄宗时期二者数量分别为13和12(开元时期二者数量分别为10和6,天宝时期二者数量分别为3和6)。到唐后期,肃宗时依法与违法判案的案例数量均为4;代宗时期二者数量均为6;德宗时期,二者数量分别2和8,宪宗时期二者数量均为5;穆宗时期,二者数量均为3;文宗时期,二者数量分别为4和6;武宗时期,依法判案案例未收入,但违法判案案例数量则为3;宣宗时期二者数量均为3;僖宗时期二者数量分别为1和3。
尽管书稿中选取的均为碑志文书中的案例,但这一对比仍然是具有一定价值的。从同一皇帝统治时期依法与违法判案的数量之比可以大致看出唐朝不同时期的法治状况。太宗在位23年期间,法治情况较好,违法与依法判案的数量差别不大;高宗在位的30余年,违法与依法判案的数量差别亦不大,其时法治状况还是比较好的。武曌当政时期,她做太后临朝的5年多内,依法判案数量超过违法判案数量;她称帝的14年间,违法判案数量则远超依法判案的数量,这应该与她以酷吏政治维护女主统治有很大关系。玄宗统治的43年,从开元、天宝时期两组数量的对比,可以发现开天时期依法判案数量远大于违法判案数量,而在天宝时期,玄宗统治的后1/4时间则相反。德、文、武、僖四帝在位时期违法判案数量均多于依法判案数量,特别是德宗朝,违法判案更多。中宗朝依法判案数量多于违法判案数量,肃、代、宪、穆在位时期,违法与依法判案的数量相同,未能反映出其朝法治的实况,可参考下文以其他文献所作的补充说明。可以发现,唐后期同一皇帝在位时期的违法判案数量多于依法判案的数量。同时,若以安史之乱发生的天宝十四载(755)为界将唐朝分为前后两期,表1中唐前期依法判案案例为37例,唐后期依法判案案例为31例;表2中,除发生于天宝时期的案例079、080不能判定发生于前期还是后期之外,唐前期违法判案案例为33例,唐后期违法判案案例为42例。明显可见,唐前期依法判案多、违法判案少,而唐后期的则相反。因此,政治走向衰落也往往伴随着法治的破坏。
(二)其他文献反映出的唐代不同时期的法治状况
1.唐前期(618—712)的法治
高祖武德时期(618—626),重在除旧布新,及受禅,高祖“诏纳言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因开皇律令而损益之,尽削大业所由烦峻之法”。又制五十三条格,务在宽简,取便于时,其后又令宰臣在开皇律的基础上撰定新的律令,并于武德七年(624)颁行。①但此时期属于唐朝初建、完成全国统一的时期,因戎马倥偬之际,法律并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贞观时期,因唐太宗勇于纳谏,唐律实施效果较好,他“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②出现了著名的贞观之治。究其原因,这与唐太宗善于纳谏、从善如流是分不开的。据胡宝华对唐代弹劾的研究,太宗在位时期,弹劾成功率始终很高。③另一重要原因则是唐太宗对法治的重视,他对于案件十分留意。这就在较大程度上对人治的弊端有所弥补。唐高宗的再从叔李文举(632—671)曾任定州唐(河北唐县)县令、尚食直长、尚食奉御、尚乘奉御。其墓志载有他与唐太宗的一段对话:
先君王尝不寐达曙,微有忧色,家老府寮,莫测其旨,〔李文举〕纵(从)容言曰:“惟王雅性仁爱,刑必恤慎,今者不怿,无乃有疑狱乎?”王闻,召而问之,对曰:“自先咎繇,理狱明审,得情勿喜,有疑必忧,今君王近之矣。”王大悦,曰:“疑则若何?”对曰:“昔鸱夷视璧,恭己前闻,罪疑惟轻,伏请留意。”王乃嗟叹者久之,而言曰:“此子夙表岐嶷,材敏绝伦。天假之寿,吾家千里也。”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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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旧唐书》卷50《刑法志》,第2133—2134页。
②《新唐书》卷56《刑法志》,第1412页。
③胡宝华著《唐代监察制度研究》第二章唐代弹劾制度的演变中,共搜集了唐太宗时期35例弹劾事件,除去弹劾结果不明的8例,弹劾成功者为22件,占有明确弹劾结果的27例弹劾事例的81.5%。北京:商务印书馆,第46—47页。
④《大唐故中散大夫行尚承奉御李君(文举)墓志铭并序》,《西安碑林博物馆新藏墓志续编》上册,第157—159页。
这位唐太宗的同辈因体察细微,猜出皇帝是因疑狱而忧虑,因此有了君臣的这段默契对话。唐太宗亲自召见李文举,聆听他对疑狱的建议。很可能太宗所担心的疑狱具体有所指,而且是一件棘手的要案,并非笼统的担忧,否则李文举也不能猜出。亦很可能因事涉细微,墓志不便亦不必要点明。李文举建议太宗一定要对疑狱留意和重视,对疑狱要从轻处理,以防冤狱,太宗表示赞赏。两人对该疑狱应该是心有默契的,太宗因此大悦和赞赏李文举。太宗重视法治,曾对自己决事不能皆如律令,对侍臣表示:“朕比来决事或不能皆如律令,公辈以为事小,不复执奏。夫事无不由小而致大,此乃危亡之端也。”①可以说,贞观之治的出现离不开太宗对法治的重视,对于死刑,太宗较为审慎,诏“死刑虽令即决,皆三覆奏”,改兄弟连坐俱死为配没之刑,命法官“失出入者皆如律”。②应该指出,唐太宗因通过玄武门政变上台,为标榜孝道,对涉及孝道的复仇一般予以轻判。
高宗在位时期(650—683),重视法治和法官,其统治时期出现了一些父子或祖孙几代都出任法官的家族,③并令其舅辅政大臣长孙无忌等重臣编纂了对当时世界及以后朝代影响深远的《唐律疏议》。但高宗时的法律执行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仍较贞观时期有所不足。至仪凤二年(677)十一月,因“承平既久……事繁则诈起,法弊则奸生。……百姓虽事披论,官司不能正断。及为三司陈诉,不为究寻。向者告言,又却付州”。以致“财物相侵、婚田交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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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资治通鉴》卷194,唐太宗贞观六年十二月,第6212—6213页。
②《新唐书》卷56《刑法志》,第1409—1410、1412页。
③黄正建:《唐代司法参军的若干问题——以墓志资料为主》,载柳立言主编:《近世中国之变与不变》,台北:中研院,2013年,第139页。
“经历台省,往来州县,动淹年岁,曾无与夺”。唐高宗令朝散大夫守御史中丞崔谧、朝散大夫守给事中刘景先,朝请郎、守中书舍人裴敬彝等,于南衙门下外省,共理见在京诉讼人冤屈。并云“所有诉讼,随状为其勘当,有理者速即奏闻,无理者示语发遣”。限于当年十二月内使了。①另外,为从父亲唐太宗留给自己的辅政大臣长孙无忌、褚遂良等人手中夺得实权,李治利用了一些主动投靠皇后武则天的小人臣子。典型案例如永徽六年(655)的中书侍郎李义府迫大理寺丞毕正义枉法出囚妇淳于氏案。②同时,限于时效,官员擅自开仓赈济饥民案例较多。多数情况下,朝廷未追究其罪,有时唐高宗还对涉事官员加以表彰,对相关案件进行了灵活处理,以弥补硬性的法律规定之不足。但这一做法终究是对法律的破坏。
女皇武则天当政时期(685—704),徐敬业于扬州起兵后,实行酷吏政治,以使朝臣听命于己,制造了很多冤案。程思义(629—703)墓志载:“杨豫作逆,祅氛未殄,王侯将相,连头下狱,伤痍诛斩,不可胜数。周兴荣贯廷尉,业擅生杀,鬻新开之诏狱,袭乱常之遗噍,虐甚脱踝,文繁次骨,公卿侧足,行路掩首。”③此时期,“来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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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高宗:《申理冤屈制》,(宋)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82,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472页。
②《新唐书》卷223上《奸臣上•李义府传》载有该案例详情。洛州女子淳于以奸系大理狱,李义府闻其美,属寺丞毕正义出之,纳以为妾。毕正义依其意枉法出淳于氏,为大理卿段实玄以状上闻。唐高宗令给事中刘仁轨、侍御史张伦勒治,李义府逼毕正义自缢狱中以灭口。侍御史王义方廷劾李义府,极陈其恶,但因高宗因李义府有立武后之功,阴德李义府,特贷其罪不问,并为其抑王义
方,将其外逐。第6340页。
③《唐故朝议大夫行究州龚丘县令上柱国程府君(思义)墓志并序》,《唐代墓志汇编》上,长安030,第1012页。
臣、侯思止等枉挠刑法,诬陷忠良,人皆慑惧”。①“时御史中丞来俊臣常以飞祸陷良善,自侯王将相被其罗织受戮者不可胜计”。②夏官侍郎姚崇曾对武则天说:“自垂拱后,被告者类自诬。当是时,以告言为功,故天下号曰‘罗织’,甚于汉之钩党。”③酷吏政治的实施,制造了很多冤案,武周晚期在唐代专门“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④的中央机构御史台狱之旁建精舍,即佛堂,据说,其为御史台官员集资所建。⑤此举“欲令见者勇发道惠,勤探妙根,悟有漏之缘,证菠罗之果”。⑥即希望以佛法教化囚禁于台狱的获罪高官。长安初(701),崔湜自左补阙(从七品上)拜殿中侍御史(从七品上),由门下省搬至御史台办公,至止之日,精舍“其构适就”,故撰写《大唐御史台精舍碑铭并序》一文,记述御史建立精舍的原因、过程和其建筑情况。至唐玄宗开元十一年(723),刻其文于碑铭,碑阴则刻从武则天时代到唐玄宗时期的御史台官员近1000人的题名,该碑目前收藏于西安碑林博物馆。精舍的建立说明,武则天晚年在法治方面,由前期任用酷吏巩固自己的统治,转而倾向于以佛法感化获罪官吏。
中宗神龙时期(705—707),法治宽疏,大理寺法官判案宽纵成风,“大理官僚,多不奉法,以纵罪为宽恕,以守文为苛刻”。进士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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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旧唐书》卷87《李昭德传》,第2855页。
②《旧唐书》卷90《王及善传》,第2910页。
③《新唐书》卷124《姚崇传》,第4381—4382页。
④《唐六典》卷13《御史台》,第378页。
⑤刘淑芬著:《慈悲清净——佛教与中古社会生活》,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
年,第117页。
⑥殿中侍御史崔湜撰:《大唐御史台精舍碑铭并序》,赵力光主编:《石墨镌华:西安碑林书法艺术》,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有限公司,2016年,第112页。
第的博州聊城人王志情,在神龙时期累除御史台左台御史,以执法刚正著称,以致百僚畏惮,人称“皂雕”。寻迁大理正,针对同僚多不严守法律的问题,奏言:“法令者,人之堤防,堤防不立,则人无所禁。”当严守刑典,并表上所著《应正论》于中宗。①惜中宗昏庸,并不能真正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并有能力去践行。中宗复位后,因受昭容上官婉儿影响,“引武三思入宫中,升御床”,与韦后为双陆博戏。中宗引狼入室,还为二人点筹,即掷骰子,“丑声日闻于外”。②神龙二年(706),安定公主驸马光禄卿王同皎“以武三思与韦氏奸通,潜谋诛之”。③事泄,武三思告王同皎将废韦皇后,王同皎被杀。正因为遇事不明,即位仅三年多,中宗便“遇毒暴崩”,议者将之归罪于颇闲医药的散骑常侍马秦客和安乐公主。④
《旧唐书•刑法志》云:“自明庆至先天六十年间,高宗宽仁,政归宫阃。则天女主猜忌,果于杀戮,宗枝大臣,锻于酷吏,至于移易宗社,几亡李氏。神龙之后,后族干政。景云继立,归妹怙权。开元之际,刑政赏罚,断于宸极,四十余年,可谓太平矣。”⑤大致概括出了高宗一武则天—中宗—睿宗时期的法制情况。
2.唐中期(713—805)的法治情况
玄宗在位(713—756)四十余年,前三十年励精图治,注重吏治,实现了开元盛世。史言:“玄宗自初即位,励精政事,常自选太守、县令,告戒以言。而良吏布州县,民获安乐。二十年间,号称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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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旧唐书》卷100《王志情传》,第3118、3122页。
②《旧唐书》卷51《后妃上•中宗韦庶人传》,第2172页。
③《旧唐书》卷91《桓彦范传》,第2930—2931页。
④《旧唐书》卷51《后妃上•中宗韦庶人传》,第2174页。
⑤《旧唐书》卷50《刑法志》,第2151页。
平,衣食富足,人罕犯法。”①法治状况较好。后十余年则未能善始善终,天宝时期,玄宗怠于政事,宠幸杨贵妃,委政李林甫、杨国忠等人,违律案件较多。
肃、代时期,为唐朝平叛安史之乱及拨乱反正的阶段,于法律“无所改造”,②事有权宜,法不责众,加之一些不走正道的奸佞之徒受宠,多有违律案件发生。肃宗时期,致力于平安史之乱,治安混乱,“京师多盗贼,有通衢杀人置沟中者”。③宦官李辅国还趁机不顾“皇朝置南北衙,文武区分,以相伺察”的考虑,请求“选羽林骑士五百人以备巡检”。④宦官专权加重了法治混乱的局面。梁州都督、山南西道观察使李勉,“以故吏前密县尉王啐勤干,俾摄南郑令,俄有诏处死”。李勉获知其为权幸所诬,“停诏拘啐,飞表上闻,畔遂获宥”。但李勉因此为执政所非,夺其权,追入为大理少卿。⑤若非李勉冒险停诏,飞表上闻,王畔应该已经身死。肃宗严惩出任安史伪官者,曾腰斩河南尹达奚珣等,导致“河北叛人畏诛不降,兵连不解,朝廷屡起大狱”。代宗“常以至德以来用刑为戒。及河、洛平,下诏河北、河南吏民任伪官者,一切不问”。即位五年,府县寺狱无重囚。⑥之所以有此转变,并非主要源于代宗本性仁恕,而是出于维护唐朝统治的考虑。
德宗“性猜忌少恩”,为政苛细,奸人当道,唐律的实施受到影响。案例101廉使于江州非法赋敛,而刺史韦应物上任后以调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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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新唐书》卷56《刑法志》,第1415页。
②《新唐书》卷56《刑法志》,第1413页。
③《旧唐书》卷126《李揆传》,第3560页。
④《新唐书》卷150《李揆传》,第4808页。
⑤《旧唐书》卷131《李勉传》,第3634页。
⑥《新唐书》卷56《刑法志》,第1416-1417页。
明诏,悉无所供。此事因此被有司调查。真相大白后,韦应物受到德宗的奖赏,廉使却并未受罚,足证当时非法赋敛之风盛行。
3.唐后期(806—907)的法治情况
元和时期(806—820)是唐后期的中兴时期,朝政较之前有明显好转,但宪宗承德宗朝之余绪,重用宦官,而“用刑喜宽仁”,①不少死刑被废,地方或朝廷官员经常贿赂权阉、权幸以求升官,很多官员得偿所愿。②故一些政治弊端积重难返,宪宗时期法制环境似乎并不很理想,法治化程度依然不高。吴士平(762—809),右金
吾卫大将军吴淑第三子,曾任京兆府高陵县尉,改大理评事(从八品下),迁大理司直(从六品上)。元和五年(810),他任大理司直时,“天鸡四鸣,奸人希恩,小吏舞文,天下刑狱岁系大理寺者千数”。③由墓志可知,宪宗初期大理寺案件数量多达数千件,大理寺法官的工作十分繁剧。同在元和时期,“盐铁、转运诸院擅系囚,笞掠严楚,人多死”。后来给事中穆质奏请诸院与州县吏参决,“自是不冤”。④
长庆时期(821—824)党派纷争,穆宗为长于深宫的少年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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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新唐书》卷56《刑法志》,第1417页。
②如:《册府元龟》卷153《帝王部•明罚二》(第1709页)载:金吾卫大将军伊慎以钱三千万,赂右神策军护军中尉第五从直,求为河中节度使;《新唐书》卷172《于頔传》(第5200页)载:太常丞于敏赂宦官梁正言,求其父宰相于顺出镇;《新唐书》卷141《高霞寓传》(第4662页)载:归州刺史高霞寓厚赂权宦得为右卫大将军;《新唐书》卷118《韩思复传》(第4274页)提到:“桂管之豪猾厚进贿使者,求为县令”;《册府元龟》卷669《内臣部•贪货》(第8000页)载:泗州刺史薛謇赂中贵人薛盈珍,得迁福建观察使。
③前乡贡进士陈鸿撰:《唐故朝议郎行大理司直临濮县开国男吴君(士平)墓志铭并序》,陕西省古籍整理办公室编,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第七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00年,第82—83页。
④《新唐书》卷163《穆宁附子穆质传》,第5016页。
朝政很不理想,科举请托现象极为严重。随后的敬宗宝历时期(825—827),朝堂同样混乱,甚至发生了染坊作人张韶与卜者苏玄明于柴草车中载兵器入宫作乱案。虽然张韶等作乱者37人,为禁军所诛。以张韶染坊役夫故,流染坊使田晟、段政直天德,但染坊作人、卜者这类身份之人不能安守本分,存在非分之想,还得以入宫,足以说明当时政治状况不堪,才能给人以可乘之机。长庆年间,①江南道江州(江西九江市)“有盗劫贡船”,当时“捕吏取滨江恶少年二百人系狱讯问”,可知当时法治环境较差。后来江州刺史钱徽于舒州(安徽潜山市)查获真盗。②
文宗“好治,恭自谨畏”。③大和时期(827—835),“初,盐铁度支使属官悉得以罪人系在所狱,或私置牢院,而州县不闻知,岁千百数,不时决”。直至开成元年(836),殷侑为刑部尚书,“奏许州县纠列所系,申本道观察使,并具狱上闻”。文宗许之。④大和四年(830)六月,文宗诏书提到:“诸司刑狱例多停滞。”⑤文宗“曾先后十次委派御史监察京畿诸司司法审判活动”。⑥约文宗时期,进士敬晦辟山南东道节度府,与马曙联舍。其时,山南东道因“帅不政”而“法制陵颓”,马曙引大吏廷责之。而该大吏“负兼军职,不引咎,走诉诸府牙将且十辈,方杂语以申吏枉”。该大吏冒军名以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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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据《旧唐书》卷16《穆宗本纪》,长庆元年夏四月,贬礼部侍郎钱微为江州刺史。第488页。
②《新唐书》卷177《钱微传》,第5272页。
③《新唐书》卷56《刑法志》,第1418页。
④《新唐书》卷164《殷侑传》,第5054页。
⑤《旧唐书》卷17下《文宗本纪下》,第537—538页。
⑥陈玺:《唐京畿地区司法监察系统的严谨与发达》,《兰台世界》2011年7月下旬,第4页。
法,诸将“反引与为伍”,①显然并非正常。
鉴于“民情迫于饥寒”,武宗之前窃盗无死罪。至会昌时期(841—846),因武宗“性严刻”,对盗窃犯予以严惩,“赃满千钱者死”,直至“宣宗乃罢之”。但宣宗仍“喜刑名”,“少仁恩”,常曰:“犯我法,虽子弟不宥也。”②可知唐宣宗朝实行法治较为彻底。宣宗还常常阅读法律书籍,故其时法治环境相对较好。大理卿孙公又之子御史中丞孙理墓志载:“今上(宣宗)以慈恕母天下,尤注意于三尺法。”宣宗擢司封正郎孙理为御史中丞。他“虔操国章,事简法严。吏不鬻情,狱无滥系。上每坐便殿,必亲阅刑书。欲桎梏不加,宪纲疏略”。③中国古代法治离不开皇帝的重视,因皇帝的喜好直接关系到政治的实施和政策偏重。在宣宗朝,法律的编纂比较多,④可以证实这一点。
僖宗乾符时期(874—888)“选滥,吏多奸,岁调四千员”,敬、文两朝宰相牛僧孺之孙吏部员外郎牛徽,“治以刚明,柅杜干请,法度复振”。⑤其时,“中外权臣,遣人治第京师。因其乱后,多侵犯居人,百姓告诉相继”。右仆射、检校司空、御史大夫、权京兆尹王徽(?—890)不避权豪,平之以法,残民得以安业,自己却被权幸所恶,以其党薛杞为京兆少尹,知府事,以分其权。⑥选人是治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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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新唐书》卷177《敬晦传》,第5289页。
②《新唐书》卷56《刑法志》,第1418页。
③朝请大夫、守左散骑常侍、赐紫金鱼袋、上柱国李都撰:《唐故御史中丞、汀州刺史孙公(理)墓志铭并序》,陕西省古籍整理办公室编,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第五辑,西安:三秦出版社,第46—47页。
④大中时期,刑部侍郎奉敕修撰《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60卷,左卫率仓曹参军张戮进《大中刑法统类》12卷。参见《旧唐书》卷50《刑法志》,第2156页。
⑤《新唐书》卷174《牛僧孺附孙牛徽传》,第5227—5228页。
⑥《旧唐书》卷178《王徽传》。参考《新唐书》卷185《王徽传》,第5409页。
关键,上层守法,下民才能人赖以安。由此例可知唐末政事、法治之败坏。
三、不同地区的唐代法治状况
唐朝作为中国中古的大统一王朝,不同地区的法律环境和法治状况是不同的。以下对唐人碑志和墓志中所反映的唐朝法治状况予以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上编中的案例。
(一)从上编案例发生地点看唐代不同地区的法治状况
上编末表一所列案例计77件,除拟判案例(008、053、054)、发生地点不明或不需考虑发生地点的案例(030、045、091、153)计7例之外,我们据上编末的表一对其余70件案例中的发生地点予以统计,见表3。
表3.表一案例发生地点统计表
道名 发 生 地 点 案例数量
河东道 蒲州(001)、泽州高平郡(126)、潞州(147)、代州 (043) 4
关内道 长安(002、025、029、041、047、048、055、060、062、
074、098、122、139、145)、长安万年县(051)、岐州岐山县(037)、岐州郿县(064、065、066)、京兆府(112、115)、京兆府鄠县(118)、京兆府高陵县(127) 23
河南道 洛州河南县(005)、齐州祝阿县(016)、蔡州(026)、洛阳(057)、陕州(102)、蔡州吴房县(104)、宿州(119)、青州(124)、虢州(129) 9
江南道
睦州(009)、婺州(009)、吉州(036)、婺州永康县 (095)、潭州(111)、润州(120)、明州(140)、湖南(144) 7
陇右道
西州高昌县(012、018、049、089)、伊州(013)、安西都护府(014、020)、沙州至伊州途中(017)、西州交河郡(058、069、071、073、085、154、155)、沙州(094、152)、凉州武威郡(082、093) 19
淮南道 扬州(02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