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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唐代社会的法治化程度.3

作者:么振华 当前章节:6345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6:40

应该指出,在唐代,很多非法官的官员也要参与处理诉讼官司和判案,有时法官与非法官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约贞观时期,支茂(576—651)除华原县户曹。“厕接京畿,实繁簿领,小大狱讼,剖决以情,莫不吏惧其威,人怀其惠”。④西河太守杜希望之子杜佑(735—812)初入仕任越州剡县丞时,因事谒见润州刺史韦元甫,值其“视事,有疑狱不能决”。⑤韦元甫试讯于杜佑,他为其“辨处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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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故光禄卿赠右散骑常侍萧府君(债)墓志铭并序》,《大唐西市博物馆藏墓志》下册,第932—933页。

②《唐故太子右谕德致仕郭公(暄)墓志》,《大唐西市博物馆藏墓志》下册,第902—903页。

③堂弟正议大夫守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监修国史上柱国博陵郡开国公食邑二千户赐紫金鱼袋崔铉撰:《唐故朝议大夫行尚书度支员外郎柱国赐绯鱼袋博陵崔府君(镛)墓志铭并序》,《洛阳流散唐代墓志汇编》下册,第596—597页。

④《大唐故户曹骑都尉支君(茂)墓志铭》,《唐代墓志汇编》,永徽016,第140页。

⑤《旧唐书》卷147《杜佑传》,第3978页。

要无不尽”,元甫奇之,署之司法参军。①杜佑得以由剡县丞迁为润州司法参军,由县署迁至州署,是由于其才能突出,能决疑狱,可以想见其在司法参军任上,必然会有较好的表现。

(二)法官公正执法可能面临的窘境

有时法官秉公执法是要付出代价的,很可能导致仕途停滞、被贬,甚至失去官职。贞元时期,京兆府法曹韦羽(743—806)“执法不阿,中立仗正,用阐皇度,人不自冤”。以致时人以之为荣。其女婿守越州山阴(浙江绍兴市)县尉郑肃认为其岳父“竟不履祸”,是因为其能“正刑明诚”之故。②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官公正执法,很容易触犯权贵,并进而招致祸端。以下举薛颖、程思义、令狐炫之例以说明。

高宗乾封时期,齐州祝阿县令薛颖之父泉州刺史薛士通临终时,“特以经史法律付汝”,且其外祖父张抱一曾任瀛洲司法参军,故他对法律较为熟悉。在所部有奴犯十恶之罪而其主故意予以藏匿的情况下,薛颖“举正其犯”,并在执法后,谢病去官,在家“养羊酤酪,灌园鬻蔬”达八九年,后来经其母苦口婆心地耐心劝解,他才“感激深重,遂复选为乌江县令”。③

约高宗武后时期,敦煌人张德裕为御史,“历三院,换司刑外郎(从六品上)”。在此任上,“以雪冤死,为酷吏所排,出袁州司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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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新唐书》卷166《杜佑传》,第5085—5086页。

②子婿将仕郎守越州山阴县尉郑肃撰:《唐故宣德郎检校尚书户部员外郎兼侍御史赐绯鱼袋充剑南西川南道运粮使韦公(羽)墓志铭并序》,《大唐西市博物馆藏墓志》下册,第741-743页。

③补阙判天官员外郎殷微徵撰:《唐故使持节泉州诸军事泉州刺史上柱国河东薛府君夫人张氏墓志铭并序》,《洛阳新获七朝墓志》,第119页。

久之,事明,入为大理少卿(从四品上)。①东平郡程思义(629-703),在武曌以太后身份临朝听政时期任司刑评事(从八品下)。光宅元年(684)柳州司马徐敬业于扬州谋反后,武则天任用酷吏,进行恐怖统治。正是在此期间,程思义平反太宗之孙、吴王李恪之子李琨(?—702)②冤案,而被出为兖州龚丘(山东宁阳县)县令。其墓志记载:“时有吴王子琨作牧江右,来俊臣密树朋党,远加组织,令君推问,冀隔殊死。”程思义在压力之下,坚持认为李琨无罪,“情深哀敬,志重平反,宁失不经,非其罪也”。并向武则天请求尚方宝剑,断佞臣之头。但因“天高听卑,情莫之察。惜乎凶而未窜,信而见疑,谤谎盈箧,排摈长谢,出为兖州龚丘县令,十有余年”。③

大理司直(从六品上)兼判大理丞事独孤炫(667—736)多次判大狱,杜绝请托之事,以致在任职三年后的考课时,未能得到晋升,还被调为司农丞。其墓志载:“后兼判丞事,屡决大狱,献于至尊。笔削无颇,天威屡□。公道则可屈,志不可移。执惟精惟一之心,杜险波请谒之事。以兹刚操,魁然无徒。故三载考绩,莫见升用。□直指表异,当轴者不得已而屈为司农丞,由是心也”。后旋拜尚书司门郎,终于汉州刺史。临终前诫其嗣子:“启予足,启予手,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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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嗣子朝议郎行侍御史上柱国赐排鱼袋张知实撰:《唐故赠著作佐郎张府君(正则)及夫人赠陇西县太君李氏祔葬墓志》,《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会昌004,第945页,

②《旧唐书》卷76《太宗诸子•吴王恪传》载:吴王恪,太宗第三子。有子四人:仁、玮、琨、境,并流于岭表。琨,则天朝历淄、卫、宋、郑、梁、幽六州刺史,有能名。圣历中,岭南獠反,敕琨为招慰使,安辑荒微,甚得其宜。长安二年卒官,赠司卫卿。神龙初,赠张掖郡王。第2650—2651页。

③《唐故朝议大夫行兖州龚丘县令上柱国程府君(思义)墓志并序》,《唐代墓志汇编》上,长安030,第1012页。

以清白相遗。”①独孤炫一生均以清白为官,虽仕途受阻亦无悔,并希望其子继承这一品质,堪称是唐代法界的良知。

正史中也载有此类案例。例如:武则天初,怀州刺史李文睐以皇枝近属,为仇人所告,当是武则天一派对李唐宗室的迫害,监察御史杜承志推出之。依《唐律疏议》•断狱律》第487条,杜承志断罪失于入者,当于所剩罪上减三等。该案中,俄而李文睐得罪,杜承志因被贬授遂州方义(四川遂宁市)令。②京兆三原(陕西三原县)人李朝隐,“少以明法举,拜临汾尉,累授大理丞”。其人“素称清正,断狱亦甚当事”。神龙年间,功臣敬晖、桓彦范为武三思所构,讽侍御史郑悟奏请诛之,敕大理结其罪。大理丞李朝隐以敬晖等所犯“不经推穷,未可即正刑名”。而大理卿裴谈断斩,籍没其家。李朝隐公正无私,坚持己见,忤中宗旨,被贬为绛州闻喜县令。③

唐代不少非专任法官因职责所在,也会面临同样问题。河东闻喜人裴㧑(636—712)任宁州(治甘肃宁县)刺史期间,恪于职守,严格守法,“贪夫黠吏解印者已十二三”,在任此官时“频上表疏,固请骸骨”。虽然不知其请求致仕是否因对属下官员约束过严所致,但也不排除这种情况。最终,“天子优而许焉”。以睿宗太极元年(712)77岁寝疾,薨于东都宣教里私第,可能正因为其及早抽身,急流勇退,得以寿终。①徐秀(685—754)由蔡州参军任御史宋遥关内覆囚判官,“锐精鞫讯,多所全活”。宋遥找其谈话,徐秀正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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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独孤乘撰:《大唐我府君故汉州刺史独孤公(炫)墓志铭并序》,《全唐文补遗》第一辑,第137—138页。

②《旧唐书》卷98《李杜暹传》,第3075页。

③《旧唐书》卷100《李朝隐传》,第3125页。

④《大唐故通议大夫使持节宁州诸军事宁州刺史上柱国裴公(㧑)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开元129,第1245—1246页。

曰:“仆从祖父司刑卿天授中详理冤狱,振雪者七十余家,今子孙犹困于襄陵,岂忍以束湿之事以自便也?”①因不忍苛酷急切地对待狱囚,徐秀宁愿辞职,也不愿做违心之事。并且说其从祖曾任司刑卿,在天授年间审理冤狱,多所存活,因此得到宋遥挽留。司刑卿,是武则天当政时期对大理卿的称呼,查史书所载此时期徐姓曾为司刑卿者,仅徐有功(641—702)一人,他在死后赠官司刑卿。徐有功名弘敏,以字行,是国子博士徐文远之孙,②而徐文远是南齐尚书令徐孝嗣之孙。③据徐秀墓志,其六世祖为齐太尉徐孝嗣,徐秀为徐孝嗣第六代孙。严格而言,徐有功为徐秀从曾祖父。徐有功在载初元年(689)“累迁司刑丞”,在武周酷吏政治时期,“有功独存平恕,诏下大理者,有功皆议出之,前后济活数十百家”。④《旧唐书•杜景俭传》亦载:司刑丞杜景俭,“天授中,与徐有功、来俊臣、侯思止专理制狱,时人称云:‘遇徐、杜者必生,遇来、侯者必死。’”⑤诸书所载徐有功事与徐秀墓志所载其从祖父之事颇合,可以确定墓志所言徐秀从祖父是徐有功。

法官公正执法可能面临的窘境,是唐代社会法治化程度加强所要解决的难题,这是权力缺乏监督的人治社会所不可避免的尴尬。相比组织专业人士编写法律、传布律令使社会民众知晓而言,形成人人守法的社会氛围有赖于包括法官在内的社会上层,特别是权贵的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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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颜真卿撰:《朝议大夫赠梁州都督上柱国徐府君(秀)神道碑铭》,《颜鲁公集》卷8《碑》,第53—55页。并见《全唐文》卷343,第3480—3482页。

②《新唐书》卷113《徐有功传》,第4188页。

③《大唐新语》卷12《劝励第二十六》,第176页。

④《旧唐书》卷85《徐有功传》,第2818页。

⑤《旧唐书》卷90《杜景俭传》,第2911—2912页。

主要参考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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