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唐律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完善
二、不同阶段的唐代法治情况
(一)从上编案例发生时间看唐代不同时期的法治状况
(二)其他文献反映出的唐代不同时期的法治状况
三、不同地区的唐代法治状况
(一)从上编案例发生地点看唐代不同地区的法治状况
(二)其他墓志反映出的地方法治状况
四、公正执法有赖于法官公正无私和精通法律
(一)法官公正执法是依法判案的保证
(二)法官公正执法可能面临的窘境
主要参考论著
前 言
本书名为《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志文书卷)》,主要以唐人碑志、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所载唐代完整和相对完整的案件为资料来源。碑志资料来源包括地上之石碑与地下之墓志,唐代墓志资料中的法律案件数量较多,故墓志为本书最大的资料来源。本书中的墓志资料来源,除出土墓志之外,也包括传世文献中的墓志资料。①书稿中的法律案例,既包括进行实际量刑的案例,也包括未进行实际量刑的案例,选择其中内容相对完整、有代表性的案例编入,故相对而言具有较高的分析价值。
书稿包括两编,上编为出土文献中的唐代法律案件释录与解析,在前人基础上,择墓志和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具有代表性的、完整或相对完整的唐代法律案件155例(包括拟判4例),进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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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黄正建《出土唐代墓志与法律资料》一文对传世文献与出土墓志中墓志的同异曾进行辨析,指出:就墓志资料而言,既包括唐人文集和其他文选中的墓志,即传世墓志,也包括埋在墓里,千年后发掘出来的墓志,即出土墓志。据该文,收入文集的墓志与出土墓志基本相同,不同处只在于前者往往将墓主名字省略,卒日葬日也多所空缺,还有个别字词的异同。其实两者在性质上是基本相同的,就总体而言,文字差异的差别也不大。故就墓志资料而言,传世文献与出土资料其实是相同的,我们在重视出土墓志资料的同时,也不能夸大其价值,应该将传世文献中的墓志文字也作同一类资料考虑。载《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11辑,2017年,第177—178页。
系统的释析,按案件发生的时间先后排列。对案例的分析说明,尤其关注到案例发生的时间、地点,且标注出今地,结合案例发生的时代背景分析是否依法判案。以下对上编的写作体例予以说明:
1.每则法律案例后依次列出文献出处、案情分析/案例内容、适用唐律条款或规定、是否依法判案/是否符合唐律规定、研究信息等相关内容。①若案例本身为进行过实际量刑的案例,则相关案例下列出案情分析、是否依法判案两项;若案例本身并未经过司法程序,未能实际量刑,则于相关案例下列出案例内容、是否符合唐律规定两项。
2.法律案例出处直接列于相关原始文献之后,原始文献出处在两条以上的案例,先列出土文献中的记载,次列传世文献中的记载。
3.个别案例因罪行不明,无法确定适用唐律条款,则该案例下不列此项内容。无明确适用条款而依情理、事理等判案及有关民间纠纷等案例,第一条中是否依法判案或符合唐律规定,作是否符合情理。
4.本书中常见引用文献的版本见《主要参考论著》,为方便起见,正文中出于其所列文献的引文出处仅列出书名及页码。
书稿下编为唐代社会司法运作实况及其法治化程度。首先主要从碑志文书中的法律案例出发(这些案例既有上编中的许多案例,也有唐人墓志、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所反映的其他案例或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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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于这方面,日本学者作过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如: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资料の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年;过正博著,周东平译:《敦煌•吐鲁番出土唐代法制文献研究之现状》(收入周东平、朱腾主编:《法律史译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18—145页)概括介绍了对新“发现”的唐代法制文献的研究。
相关内容),对其中反映的违法判案的诸种原因进行探讨。然后从唐律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完善、法官因素、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的法治情况等若干方面,考察唐代社会的法治化程度。应该指出,唐代司法、行政不完全分开,表现之一是唐代官员均考察身、言、书、判,因此写判文、判案是唐代文官的基本技能。故书稿下编对唐朝法治状况的分析,涉及法官,也涉及法官之外的其他文官。
这部书稿是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出土文献中的法律案例研究》(13LZUJBWZYO44)的基础上修订增补完成的,也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唐代法律案例分类辑录与研究(13YJA770019)结项成果的一部分,在此对胡宝华、邢铁、毛阳光、冯金忠、彭炳金五位评审专家对书稿的评阅表示感谢。其中,胡宝华指出:“如果作者能够通过这近千的事例,对唐代君主专制社会的法治全过程,做出究竟人治始终占据主流,还是有阶段性规律的分析总结就更好了。”他认为在君主专制下,法治的成分也是不容忽视的。无论任何社会的治理,法治应该是首选。分析案例的时候,应该首先明确案例的性质,根据其性质才能判断案例的结果是否属于正常的法律制裁。毛阳光补充指出:要注意新出土的石刻墓志资料,补充遗漏案例。案情分析时要缜密,在细节问题上多斟酌取舍,要将相关记载全部囊括。应该对唐代现存的法律案例进行总体的评价与考量,对其特点与不足,抑或局限性加以阐释,这样会更加全面。正是因为专家们提出了中肯的评审意见,使得本书得以在修订过程中,避免了一些错误,并试图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有所提高。当然,因笔者的时间、精力有限,所搜集的案例不免有所缺漏,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上 编
碑志文书中的唐代法律案例辑录与解析
高 祖
武德三年(620)
001.工部尚书独孤怀恩率众谋叛投靠刘武周案
案例辑录
公讳俭,字茂约,太原晋阳人也。……禅代之日,加散骑常侍,位正三品行中书侍郎,赐以铁券,罪佑一死。图形麟阁,列于佐命。俄而马邑刘武周据有全晋,解人吕崇茂窃邑从之。寇逼三河,蹙国千里,征发老幼,扫地兴师。大将永安王全军尽陷,公奉使适到,遂同其没。乃察诸贼帅,皆是庸流,唯尉迟敬德识量弘远,说令择主,理会其心。于是独孤怀恩谋以众叛,阴遣间使连结武周,仍伺太宗入城,执以降贼。公于寇狱上书告变,逆谋垂发,元凶伏诛。及武周平,命公为并州道安抚大使,寻拜礼部尚书,赐以怀恩田宅,仍兼天策府长史,加位右光禄大夫,改戎秩为上柱国。……以显庆元年十月三日薨于安仁里第,春秋七十八。(许敬宗撰:《大唐故开府仪同三司特进户部尚书上柱国莒国公唐公(俭)墓志铭并序》,《全唐文补遗》第1辑,第27—29页)
〔武德三年二月〕工部尚书独孤怀恩谋反,伏诛。(《旧唐书》卷1《高祖纪》,第10页)
独孤怀恩,元贞皇后弟之子也。父整,隋涿郡太守。怀恩幼时,以献皇后之侄,养于宫中。后仕为鄠县令。高祖平京城,授长安令,在职严明,甚得时誉。及高祖受禅,擢拜工部尚书。时虞州刺史韦义节击尧君素于蒲州,而义节文吏怯懦,频战不利。高祖遣怀恩代总其众,怀恩督兵城下,为贼所拒,频战不利,高祖切让之,因是怨望。高祖尝戏之曰:“弟姑子悉为天子,次当舅子乎?”怀恩遂自以为符命,每扼腕曰:“我家岂女独富贵耶?”由是阴图异计。时虞乡南山多群盗,刘武周将宋金刚寇陷浍州,高祖悉发关中卒以隶太宗,屯于柏壁。怀恩遂与解县令荣静、前五原县主簿元君宝谋引王行本兵及武周连和,与山贼劫永丰仓而断柏壁粮道,割河东地以啖武周。事临发,会夏县人吕崇茂杀县令,据县起兵,应武周。高祖遣怀恩与永安王孝基、陕州总管于筠、内史侍郎唐俭攻崇茂。宋金刚潜兵来袭,诸将尽没,君宝与开府刘让亦同陷于贼中,遂泄怀恩之谋。既而怀恩逃归,高祖复令率师攻蒲州。唐俭在贼中,说贼将尉迟敬德,请使让还,连和罢兵,遂使发其事。会尧君素为其下所杀,小帅王行本以蒲州降,怀恩勒兵入据其城。高祖将济河,已御舟矣,会让至,乃使召怀恩,怀恩不知事已泄,轻舟来赴。及中流而执之,收其党按验,遂诛之,时年三十六,籍没其家。(《旧唐书》卷183《独孤怀恩传》,第4722—4723页)
王行本守蒲州城不降,敕工部尚书独孤怀恩率兵屯于其东以经略之。寻又夏县人吕崇茂以城叛,降于刘武周,高祖遣永安王孝基、工部尚书独孤怀恩、陕州总管于筠等率兵讨之。时俭使至军所,属武周遣兵援崇茂,俭与孝基、筠等并为所获。初,怀恩屯兵蒲州,与其属元君实谋反,时君实亦陷于贼中,与俭同被拘执,乃谓俭曰:“古人有言:‘当断不断,反受其乱。’独孤尚书近者欲举兵图事,迟疑之间,遂至今日,岂不由不断耶?”俄而怀恩脱身得还,仍令依前屯守,君实又谓俭曰:“独孤尚书今遂拔难得还,复在蒲州屯守,可谓王者不死。”俭闻之,惧怀恩为逆,乃密令亲信刘世让以怀恩之谋奏闻。适遇王行本以蒲州归降,高祖将入其城,浮舟至中流,世让谒见,高祖读奏,大惊曰:“岂非天命也!”回舟而归,分捕反者按验之,怀恩自缢,余党伏诛。俄而太宗击破武周部将宋金刚,追至太原,武周惧而北走,俭乃封其府库,收兵甲,以待太宗。高祖嘉俭身没虏庭,心存朝阙,复旧官,仍为并州道安抚大使,以便宜从事,并赐独孤怀恩田宅赀财等。(《旧唐书》卷58《唐俭传》,第2306页)
寻领陕东道行军总管,与永安王孝基击吕崇茂于夏县,诸军败绩,世让与唐俭俱为贼所获。狱中闻独孤怀恩有逆谋,逃还以告高祖。时高祖方济河,将幸怀恩之营,闻难惊曰:“刘世让之至,岂非天命哉!”因劳之曰:“卿往陷薛举,遣弟潜效款诚,今复冒危告难,是皆忧国忘身也。”寻封弘农郡公,赐庄一区、钱百万。(《旧唐书》卷69《刘世让传》,第2522—2523页)
武德初,进内史舍人,迁中书侍郎、散骑常侍。吕崇茂以夏县反,与刘武周连和,诏永安王孝基、独孤怀恩、于筠率兵致讨,俭以使适至军。会孝基等为武周所虏,俭亦见禽。始,怀恩屯蒲州,阴与部将元君实谋反,会俱在贼中。君实私语俭曰:“独孤尚书将举兵图大事,犹豫不发,故及此。所谓当断不断而受乱者。”俄而怀恩脱归,诏复守蒲。君实曰:“独孤拔难归,再戍河上,宁其王者不死乎?”俭恐必乱,密遣刘世让归白发其谋。会高祖幸蒲津,舟及中流而世让至,帝惊,曰:“岂非天也!”命趋还舟,捕反者,怀恩自杀,余党皆诛。(《新唐书》卷89《唐俭传》,第3759页)
高祖悦,赐其家帛千匹。举平,授彭州刺史。俄领陕东道行军总管,从永安王孝基讨吕崇茂于夏县,军败,为贼所囚。闻独孤怀恩有逆谋,唐俭语世让曰:“怀恩谋行,则国难未息,可亡归,白发之。”世让逃还,高祖方济河幸怀恩营,惊曰:“世让之来,天也!”因封为弘农郡公,赐田百亩、钱百万。(《新唐书》卷94《刘世让传》,第3835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中书侍郎、散骑常侍唐俭(579—656)奉使至永安王军,因军败,陷于刘武周。工部尚书独孤怀恩率众谋叛投靠刘武周,他将此事上书告变,密遣亲信刘世让归发其谋。唐高祖执独孤怀恩,收其党按验,诛之,籍没其家。刘武周被平定后,唐俭被任命为并州道安抚大使,并赐以独孤怀恩的田宅。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7《贼盗律》:251诸谋叛者,绞。已上道者,皆斩(谓协同谋计乃坐,被驱率者非。余条被驱率者,准此)。疏议曰:谋叛者,谓欲背国投伪,始谋未行。事发者,首处绞,从者流。已上道者,不限首从,皆斩。
妻、子流二千里。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人以上论(害,谓有所攻击、虏掠者)。疏议曰:叛者身得斩罪,妻、子仍流二千里。若唯有妻,及子年十五以下合赎,妇人不可独流,须依留住之法,加杖、居作。若子年十六以上,依式流配。其母至配所免居作。在室之女,不在配限,名例律,缘坐者,女不同故也。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罪状尤重,故父母及妻、子流三千里。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人以上论。注云:害,谓有所攻击、虏掠者。或攻击城隍,或虏掠百姓,依百人以上论,各身处斩,父母、妻、子流三千里。其攻击城隍,因即拒守,自依反法。(《唐律疏议》,第274—275页)
是否依法判案:是。武德三年(620)二月,独孤怀恩率众谋叛投靠刘武周,独孤怀恩的行为属于背国从伪,乃谋叛行为。依律当处绞刑。本案中,独孤怀恩伏诛,籍没其家,余党皆被诛。
太 宗
贞观元年(627)
002.利州都督李孝常与右武卫将军刘德裕等谋反伏诛案
案例辑录
夫人讳总持,河南人也。……祖威,随右卫率,敦煌、龙泉二郡太守……父权,随尚舍直长、通乐府鹰扬郎将、朝请大夫……甫十四,量越成人,时有英贤来求□媛。义安王孝常第六子太子左千牛、上大将军义余,侍潘杨之戚,慕齐秦之偶,藉彼良媒,祈诸作配。……忽于贞观季始,王坐刘裕身亡,夫人缘此入宫,寻蒙保傅。……大唐麟德二年季六月卅日,薨于东都修业里第。(《大唐故周国夫人姬氏(总持)墓志铭并叙》,齐渊编:《洛阳新见墓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
公讳默,字慎言,弘农人,后汉尚书令宽之后也。……曾祖瑗,隋□骑将军、上开府仪同三司、宋城县公。祖德裕,唐右武卫将军、上柱国、显武县公。父藏,唐将作少匠、司农太仆、光禄卿、复州、抚州刺史、上柱国、义城县子。……祖母齐国夫人,即唐高宗大帝为藩后储君时之阿保也。显庆元年,敕齐国夫人孙慎言可宣德郎。总章元年,敕齐国夫人孙慎言宜令事豫王。咸亨五年,敕依旧事冀王。……仪凤三年,拟雍州参军。永淳二年,授太常寺郊社署令。……垂拱元年,授尚乘局直长,其年拟始州司士。……长寿二年,授同州蒲城县令。延载四年,授绛州翼城县令。……万岁通天二年,宜州美原县令。……以大周圣历二年岁次己亥二月景戌朔廿日乙巳终于洛阳寓居之第,春秋四十有七。(《大周故朝请大夫上护军行宜州美原县令刘府君(默)墓志铭并序》,《西安碑林博物馆新藏墓志续编》上册,第205—206页,录文据图片有个别修正)
〔贞观元年十二月〕戊申,利州都督义安王孝常、右武卫将军刘德裕等谋反,伏诛。(《旧唐书》卷2《太宗本纪上》,第33页)
〔长孙皇后〕有异母兄安业,好酒无赖。献公之薨也,后及无忌并幼,安业斥还舅氏(即高士廉),后殊不以介意,每请太宗厚加恩礼,位至监门将军。及预刘德裕逆谋,太宗将杀之,后叩头流涕为请命曰:“安业之罪,万死无赦。然不慈于妾,天下知之,今置以极刑,人必谓妾恃宠以复其兄,无乃为圣朝累乎!”遂得减死。(《旧唐书》卷51《后妃列传上•太宗文德皇后长孙氏传》,第2165页)
异母兄安业无行,父丧,逐后、无忌还外家。后贵,未尝以为言。擢位将军。后与李孝常等谋反,将诛,后叩头曰:“安业罪死无赦。然向遇妾不以慈,户知之;今论如法,人必谓妾释憾于兄,无乃为帝累乎!”遂得减流越得。(《新唐书》卷76《后妃列传上•文德长孙皇后传》,第3471页)
李孝常,隋兵部尚书圆通之子。高祖时为利州都督,每以佃猎为务。太宗嗣位,表请入朝,因留京师。其子义宗坐劫盗被诛,因此怨望,与刘德裕等阴图不轨。其子义立谓其友人蔡恽曰:“我常从齐王游猎,与王相失,道傍见一老母,眉发皓然。我问王所在,答曰汝即王也。因忽不见。”鄠县丞李延曰:“往于太和谷得一石,其状如龟,外有圆郭,中有常字。又新钱文曰‘开元通宝’,此即圆通之子孝常之符命也。”有刘文赞者,又言卫元高诗云“天道自常”,此则孝常之谶矣。德裕乃与孝常之甥统军元弘善及监门将军长孙业谋以入直之夜,勒兵以起大事,尊李孝常为帝。德裕,武德初自洛阳归国,为秦王府库直骑,历护军、太子左内率,迁为将军,与孝常通谋,克日将反。其子孝本又谓贺娄积善曰:“我父好酒豁达,有汉高之风,手握禁兵,而左骁卫大将军刘宏基、右骑卫大将军长孙顺德、郎将元律、城门郎韦元整等深亲善,今起大事,啸命必成,不宜屈于人下。”刘文赞亦奖成其事。德裕曰:“我生日有异,当汝请。又大业初童谣曰:‘白杨树下一池水,决之则是刘,不决则为李。’但李在未决之前,刘居已决之后,明知李氏以后天下当归我家,当为决之。顺天之命耳。”后谋泄,及其党与皆伏诛,死者十二人。(《册府元龟》卷922《总录部•妖妄二》,第10888—10889页)①
〔贞观元年十二月〕戊申,利州都督李孝常等谋反,伏诛。孝常因入朝,留京师,与右武卫将军刘德裕及其甥统军元弘善、监门将军长孙安业互说符命,谋以宿卫兵作乱。安业,皇后之异母兄也,嗜酒无赖;父晟卒,弟无忌及后并幼,安业斥还舅氏。及上即位,后不以旧怨为意,恩礼甚厚。及反事觉,后涕泣为之固请曰:“安业罪诚当万死。然不慈于妾,天下知之;今寘以极刑,人必谓妾所为,恐亦为圣朝之累。”由是得减死,流衙州。(《资治通鉴》卷192,唐太宗贞观元年十二月条,第6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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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大业初童谣,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本《册府元龟》所载内容顺序错乱,此据(宋)王钦若等编《宋本册府元龟》卷922《总录部•妖妄二》改,第3659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贞观元年(627),利州都督李孝常因其子李义宗坐劫盗被诛而怨望,与右武卫将军刘德裕及其甥统军元弘善、监门将军长孙安业等互说符命,欲以宿卫兵谋反,诸人伏诛,长孙安业减死,流放越得。姬总持为太子左千牛上大将军李义余之妻,李孝常儿媳,其墓志中所提到的刘裕,即右武卫将军刘德裕。墓志中之所以提刘德裕而未言及李孝常,当是为尊者讳之意。姬总持缘李孝常谋反,被籍没入宫。而刘德裕之妻应该因丈夫谋反被没入宫中,贞观二年六月,太宗第九子李治生于东宫丽正殿。①而刘默墓志云“祖母齐国夫人,即唐高宗大帝为藩后储君时之阿保也”。说明刘德裕谋反被诛后,其妻被没入后宫,并在次年为高宗的保姆。其父刘藏很可能幼年随母入宫,刘默(653—699)当出生于宫中,为奴籍。在总章元年(668)他13岁时,奉高宗敕事豫王李旦,后官至宜州美原县令,于周圣历二年(699)47岁卒。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7《贼盗律》:248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谓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若自述休征、假托灵异、妄称兵马、虚说反由,传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祅法);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唐律疏议》,第270—271页)
是否依法判案:基本是。利州都督李孝常与右武卫将军刘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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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旧唐书》卷4《高宗本纪上》,第65页。
裕以宿卫兵谋反,伏诛。长孙安业为皇后小功以上亲,合当议亲,被减死,流放越衡。李孝常谋反,其家籍没,因此,其儿媳姬总持被没入宫。刘德裕之妻亦籍没入宫,次年成为皇子的保姆,其子刘藏年幼随母入宫。刘藏之子刘默出生于宫中,为奴籍,其祖母曾为高宗李治的保姆,后受封齐国夫人。总章元年(668),刘默13岁奉敕事豫王,终官宜州美原(陕西富平县美原镇)县令,卒于武周时期。刘默当因其祖母曾为皇帝保姆的关系,不仅少年时得脱奴籍,后来还得以为地方官,于律不合。
研究信息:姜望来:《太子勇之废黜与隋唐间政局变迁》指出李孝常在隋炀帝大业时期亦曾参与谋反。武汉大学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3辑,武汉:武汉大学文科学报编辑部编,2006年,第78页。仇鹿鸣:《新见《姬总持墓志>考释——兼论贞观元年李孝常谋反的政治背景》,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17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21—249页。张建一:《《唐律》具文考述》认为:此案中,长孙安业因为是长孙皇后的异母兄,得减死,流越衢。载叶孝信、郭建主编:《中国法律史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2003年,第89页。张建一:《唐律实施考述》,杨一凡、尤韶华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4卷《历代法制考•隋唐法制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64页。
贞观三年(629)
003.唐高宗堂舅长孙无傲娶唐高宗表姐窦胡娘案
案例辑录
君讳无傲,字义庄,河南洛阳人也,皇帝之堂舅。……曾祖裕,魏左卫大将军,太常卿,冀、豫二州刺史。祖兕,魏散骑常侍,勋、绛二州刺史,平原郡开国公,并器蕴珪璋,家传鼎鼐,穷妙略于金韬,正雅音于玉律,刺举之方克著,侍臣之寄弥隆。考敞,皇朝散骑常侍,宗正少卿,将作少监,光禄大夫,都督幽、易、妫、檀、燕、平六州诸军事,幽州刺史年六十五,解褐左千牛,寻除左卫中郎将竟除慈、卫、果、邢四州诸军事,四州刺史。……蒙恩榜朝散大夫以咸享二年十一月廿六日,薨于京师敦义里私第,春秋七十有二。……夫人窦氏,襄阳长公主第二女。……以咸亨三年岁次壬申二月癸亥朔廿二日,合葬于京兆高阳原礼也。(《大唐故邢州刺史长孙府君(无傲)墓志铭并序》,宁琰、辛龙:《唐长孙无傲及夫人窦胡娘墓志的发现与考释》,《文博》2017年5期,第62-64 页)
夫人字胡娘,雍州长安县人也祖抗,将作大匠、侍中、左武候大将军、司空、陈容公。吐纳丝纶,阴阳变理。父诞,参旗军将、国子祭酒、刑部尚书、原州都督、领军大将军、大理卿、安丰郡公,加华国公年十三嫡(疑当作“适”)长孙氏……以贞观十一年岁次景申五月乙西朔廿一日申时,薨于京师延康坊第,春秋廿有一以其年六月甲寅朔十九曰壬申空于雍州万年县高平乡平泉里少陵原。(《大唐右勋卫郎将长孙义庄故妻窦夫人(胡娘)墓志铭并序》,宁琰、辛龙:《唐长孙无傲及夫人窦胡娘墓志的发现与考释》,《文博》2017年5期,第65页)
案例解析
案例内容:据墓志,长孙无傲(600—671),字义庄,河南洛阳人,为唐高宗堂舅父。长孙无傲与长孙皇后(601—636)及长孙无忌(约597—659)的祖父是同一人,其父亲是亲兄弟。长孙皇后与长孙无傲是堂兄妹关系。①按其生卒年份推算,长孙无傲应为长孙无忌的堂弟、长孙皇后的堂兄。窦胡娘(617—637)为右勋卫郎将长孙无傲之妻,小于其夫17岁。其祖窦抗、父窦诞,母亲是唐高祖李渊第二女襄阳公主。可知她是唐高祖李渊的外孙女。唐太宗长孙皇后的堂兄长孙无傲,娶唐太宗姐妹之女窦胡娘,即唐太宗的外甥女。据窦胡娘墓志,她卒于唐太宗贞观十一年,享年21岁,13岁出嫁长孙无傲,可知她贞观三年(629)出嫁。这一年,长孙无傲30岁。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4《户婚律》:182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怨麻以上,以奸论。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谓妻所生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唐律疏议》,第219—220页)
是否符合唐律规定:否。长孙无傲作为窦胡娘的堂舅父,娶自己的堂外甥女为妻,属于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违反唐律户婚律的规定。依律,长孙无傲和窦胡娘当各杖一百,并处离婚。实际上,亲上加亲的同辈婚在唐代非常普遍,此案例中,尽管二人辈分尊卑不同,他们的婚姻依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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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新唐书》卷72上《宰相世系表二上》载,长孙无忌和长孙无傲都是长孙晟之子,是亲兄弟,第2412—2413页。墓志则证明《新唐书》记载有误,长孙皇后与墓主长孙无傲二人的父亲是亲兄弟,他们是堂兄妹关系。
贞观十四年至二十三年间(640—649)
004.洋州洋源县令盖伯文坐事当死后被配流高昌案
案例辑录
府君讳蕃,字希陈,鲁郡泗水人也。……小名叔文,后继从叔顺改焉。……幼孤,事兄嫂甚谨,乡邑称之。未弱冠,隋大业初,以父荫入为太庙斋郎。久之,授尧台府司马。……及皇唐威灵畅于东夏,以隋官降授文林郎,从时例也。……遂安之,无复宦情,唯以讲授为事。洛中后进李大师、康敬本等,并专门受业,其后咸以经术知名。……贞观中,兄伯文任洋州洋源县令,坐事幽絷,将置严刑,府君泣血申冤,辞令恳侧,见者莫不歔欷。使人汉王府参军兰陵萧德昭,孝友人也,不堪其悲;左仆射房玄龄特为奏请,得减死配流高昌。此国初平,碛途险涩,距长安七千余里,白兄曰:正尔而往,取达何期?某受彼官,庶几可济。于是起选,授西州蒲昌县丞,允所祈也。乘驵赴官,先兄而至,躬率人力渡碛东迎。德昭每言及天下友于,即引府君为称首。及秩满,兄亦当叙,接辔连车,共遵归路。以永徽元年至于京洛。……以总章二年十二月八日寝疾,薨于庄第,春秋八十一。(《唐故曹州离狐县丞盖府君(蕃)墓志铭》,《唐代墓志汇编》,咸亨015,第519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洋州洋源(陕西西乡县)县令盖伯文被关进监狱,坐事当死。其弟盖蕃(589—669)被过继给从叔,时以讲授为业,为兄申冤陈情,盖伯文得以减死配流高昌(新疆吐鲁番市高昌故城)。据史载,贞观十四年(640)八月,交河道行军大总管侯君集平高昌,以其地置西州。①此案发生于高昌国初平之时,故当发生于贞观十四年(640)之后。盖蕃担心路途遥远,兄长不能平安到达,特起选为西州蒲昌县丞,以便照顾兄长,其后兄弟二人同归洛阳。
适用条款:不明。因盖伯文所犯之事在墓志中未有明确记载,无法确定适用法律。
是否依法判案:否。因弟弟盖蕃为盖伯文申冤陈情,左仆射房玄龄特为奏请,得减死配流西州高昌县。
贞观廿二年(648)
005.洛州河南县张元隆、索法惠诉桓德琮典宅不付宅价案
案例辑录
1贞观廿二年八月十六日,河南县张□□(元隆)、
2索法惠等二人,向县诉桓德琮□宅价
3钱,三月未得。今奉明府付坊正追向县。
4坊正、坊民令遣两人和同,别立私契。
5其利钱,限至八月卅日付了。其赎宅价
6钱,限至九月卅日还了。如其违限不还,任
7元隆宅,与卖宅,取钱还足,余乘(剩)任
8还桓琮。两共和可,画指为验。
9 负钱人桓德琮 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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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旧唐书》卷3《太宗本纪下》,第51页。
10 男大义 义
11 同坊人 成敬嗣
12 嗣
13 坊正 李 差 经
[阿斯塔那204号墓出土,编号为72TAM204:18。《唐贞观二十二年(公元六四八年)洛州河南县桓德琮典舍契》,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4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83年,第269—270页,书前有图版。吴震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4册《吐鲁番出土法律文献》,第846—847页。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266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贞观廿二年(648)八月,西州(新疆吐鲁番市)桓德琮以宅舍作为抵押,向洛阳河南县(河南洛阳)张元隆、索法惠借贷,并订立契约,约定了归还本利及赎宅日期。至约定的时间,桓无钱赎宅,张元隆、索法惠“宅价钱三月未得”,遂向县司起诉桓德琮。县司首选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派坊正李差经出面,诉讼双方在坊正及同坊人成敬嗣等见证下,别立书契,就赎宅事宜达成协议,限期还钱。若再次违限不还,因桓所抵押之房舍价值高于其所欠本利,张元隆可以自住或卖桓德琮房舍,取钱还足后,将余款还给桓德琮。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26《杂律》:398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偿。疏议曰:负债者,谓非出举之物,依令合理者。或欠负公私财物,乃违约乖期不偿者,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谓负三十匹物,违二十日笞四十,百日不偿,合杖八十。百匹又加三等,谓负百匹之物,违契满二十日杖七十,百日不偿,合徒一年。各令备偿。若更延日及经恩不偿者,皆依判断及恩后之日,科罪如初。(《唐律疏议》,第414页)
《唐律疏议》卷26《杂律》:399诸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过本契者,坐赃论。疏议曰:谓公私债负,违契不偿,应牵掣者,皆告官司听断。若不告官司,而强牵掣财物若奴婢、畜产,过本契者,坐赃论。若监临官共所部交关,强牵过本契者,计过剩之物,准于所部强市有剩利之法。(《唐律疏议》.第415页)
是否依法判案:是。西州桓德琮典宅后,无钱偿债,触犯杂律负债、违契不偿的相关条款。洛州河南县张元隆、索法惠诉至县司。县司判决两人别立私契,约定归还日期,如到期仍不能偿还,则任原告张元隆自住与卖宅,取钱还足,余剩还桓德琮。
研究信息:陈国灿《唐代的民间借贷:吐鲁番敦煌等地所出唐代借贷契券初探(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217—274页)认为:这件出土于吐鲁番的契约,应该来自当时的中原河南。这件河南县文书出现在吐鲁番墓葬中的原因,存在两种可能:如果这个契约是桓德琮带回西州的,可以说明债务关系已经解除。如果是张元隆带回的,则可能案件依然没有结束。桓德琮典宅一案发生在洛州的河南县,它反映出典宅借贷在内地的流行。卢开万:《唐前期西州地区高利贷盘剥下均田百姓的分化》,《敦煌学辑刊》1984年2期,第104—111页。陳國燦撰,關尾史郎譚《長安、洛陽よりトゥルファン仁將來された唐代文書について》,《東洋學報》72卷第3•4號,1991年3月,65—93页。陈国灿:《吐鲁番所出来自长安、洛阳的唐代文书》,陈锋、张建民主编:《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论——黄惠贤先生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449—464页。陈国灿《吐鲁番出土唐代文献编年》认为契约中的张元隆、索法惠可能原为高昌豪右,唐平高昌,遣诸豪右于洛州。永徽初,这批寓居洛州的高昌豪右被遣回故里,故此河南县之私契,亦携回西州。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2002年,第32—33页。唐红林《初唐西州债法制研究》认为此事并非发生于西州当地,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第38页。郑显文:《中国古代“农忙止讼”制度形成时间考述》,《法学研究》2005年3期,第152—160页。陈玺:《唐代拘捕制度考论》,《社会科学辑刊》,2012年2期,第132—137页。赵晓芳:《唐代西州争讼文书与解纷机制研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4期,第119—126页。
006.西州交河县三卫犯私罪纳课违番案
案例辑录
1敕旨:有荫及承别恩者,方占宿卫,钩陈近侍,亲
2 □非轻。故立考第,量能进叙,有劳必录,庶不遗材。
3 □之徒,情乖奉上,假托事故,方便解免。比循
4 □今以后,三卫犯私罪应除免官,
5 □须解官推勘辨定
6 □本罪,轻
7法征纳。所有考
8 □起应叙年考校,比来
9其违番应配西
10 贞观廿二年
11 中书侍郎臣崔仁□(当作师)
12 朝议郎守中书舍人柳□□
13奉
14敕旨如右,牒到奉行。
[阿斯塔那221号慕出土文书,编号为73TAM22曰:55(a)
15 贞观廿二年二
16侍中阙 守门下
17太中大夫守黄门侍郎〔唐〕临
18朝散大夫守给事中〔辛?〕茂将 主
19 二月廿六日未
20 中大夫太子少保
21尚书省
22安西都护府主者:得行从
23敕旨连写如右。牒至准 敕者。
24敕,符到奉行,
25 主事能振
26兵部员外郎礼 令史
27 书
28 贞观廿三年
29 六月廿
[阿斯塔那221号墓出土文书,编号为73TAM22曰:56(a)]
30 参军判
31都护府
32交河县主者:被符奉 敕旨连写如右,牒
33敕者。县宜准敕,符到奉行。
34府
35法曹参军判兵曹事弘建
〔中缺〕
36丞未到 付法
37 □敕白如前,已从正 敕行下讫,
38牒。
39贞观廿二年七月五日史张守洛牒
[阿斯塔那221号墓出土文书,编号为73TAM22曰:57(a)]
40付司。景弘示。
41五日
42七月五日录事 受
〔后缺〕
[阿斯塔那221号墓出土文书,编号为73TAM22曰:58(a)。《唐贞观二十二年(公元六四八年)安西都护府承敕下交河县符为处分三卫犯私罪纳课违番事》,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86年,第3—7页。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第404—407页。《唐贞观二十二年(公元六四八年)安西都护府承敕下交河县符为处分三卫犯私罪纳课违番事》,吴震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4册《吐鲁番出土法律文献》,第288—291页。陈国灿:《吐鲁番出土唐代文献编年》,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2002年,第32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三卫犯私罪纳课违番,司法史张守洛具牒执行朝廷下达兵部的敕旨,将其流配西州,景弘(疑为县令)命将敕符存档。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7《卫禁律》:75诸宿卫人应上番不到,及因假而违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疏议曰:宿卫人应上番而不到,及因得假而违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满十九日,合杖一百。若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计三十四日即当罪止。……又问:应上不到、因假而违者,并罪止得徒二年。若准三十四日罪止,便是月番之外。今解下番之日不坐,恐理未尽。答曰:依式:三卫去京二千里外,六十日上,岭南为季上。三十四日罪止,为包远道生文。(《唐律疏议》,第133页)
《唐六典》卷5《尚书兵部》载:“凡左、右卫亲卫•勋卫•翊卫,及左、右率府亲•勋•翊卫,及诸卫之翊卫,通谓之三卫。择其资荫高者为亲卫(取三品已上子、二品已上孙为之),其次者为勋卫及率府之亲卫(四品子、三品孙、二品已上之曾孙为之),又次者为翊卫及率府之勋卫(四品孙、职事五品子•孙、三品曾孙、若勋官三品有封者及国公之子为之),又次者为诸卫及率府之翊卫(五品已上并柱国若有封爵兼带职事官子孙为之).又次者为王府执仗、执乘(散官五品已上子孙为之)。凡三卫皆限年二十一已上;每岁十一月已后,本州申兵部团甲、进甲,尽正月毕(其入卫杂配并注甲长定,不得移改),量远迩以定其番第(五百里内五番,一千里内七番,一千里外八番,各一月上;三千里外九番,各倍其月)。……(三卫违番者,征资一千五百文,仍勒陪番;有故者,免征资。三番不到,注甲毁夺告身,有故者亦陪番。)”①
是否依法判案:否,属于以敕改法。三卫犯私罪纳课违番,依上番不到时间的长短,可处以笞刑、杖刑和徒刑,最高可徒二年。据《唐六典》卷5《尚书兵部》,三卫违番者,征资一千五百文,仍勒陪番,有故者,免征资。三番不到,注甲毁夺告身,有故者亦陪番。②本案中,司法史张守洛具牒执行朝廷下达兵部的敕旨,将其配流西州,景弘(疑为县令)命将敕符存档,对于三卫违番的量刑与唐律规定并不相符。
研究信息:唐长孺:《唐西州差兵文书跋》,《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439—454页。吴宗国:《唐贞观廿二年敕旨中有关三卫的几个问题——兼论唐代门荫制度》,《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3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148—175页;又收入吴宗国:《中古社会变迁与隋唐史研究》上卷,北京:中华书局,2019年,第212—239页。陈国灿:《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与唐史研究》,黄约瑟、刘健明合编:《隋唐史论集》,香港: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1993年,第295—301页。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认为对此案的处理是应对贞观晚期西州戍守士兵不足的临时措施,第408—413页。李锦绣:《唐代财政史》上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75—76页。张广达:《西域史地丛稿初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113—174页。中村裕一:《文書行政》,《魏晋南北朝隋唐時代史の基本問题》,东京:汲古书院,1997年6月,第303—3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