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卷28《捕亡律》:458诸防人向防及在防未满而亡者(镇人亦同),一日杖八十,三日加一等。疏议曰:防人向防,谓上道讫逃走,及在防年限未满而亡者,镇人亦同,一日杖八十,三日加一等。既无罪止之文,加至流三千里。亡日未到罪止,镇、防日已满者,计应还之日,同在家亡法,累并为罪。(《唐律疏议》,第452页)
《唐律疏议》卷6《名例律》:45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谓非应累者,唯具条其状,不累轻以加重。若重罪应赎,轻罪应居作、官当者,以居作、官当为重)。疏议曰:假有甲任九品一官,犯盗绢五匹,合徒一年;又私有稍一张,合徒一年半;又过失折人二支,合赎流三千里,是为二罪以上俱发。从私有禁兵器,断徒一年半。用官当讫,更征铜十斤。既犯盗徒罪,仍合免官,是为以重者论。(《唐律疏议》,第98页)
是否依法判案:伊州镇人魏大帅、元孝仁并犯有二罪以上,当依重者私刻印章论。依《诈伪律》,伪造官文书印,处流二千里。判文认为伪造印章事重,不宜私自处理,故牒报伊州。案件事实清楚,当依法处理。
研究信息:P.2754号《唐麟德二年?(六六五年?)安西都护府判集》,唐耕耦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3册《敦煌法制文书》,第270页。刘俊文撰:《唐律疏议》笺解》,第464页。陈永胜:《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研究》,第196—197页。解梅《P.2754<唐安西判集残卷>研究》指出:在执行法律制度方面,官府对“伊州镇人元孝仁、魏大师造伪印事”的审判,无论刑事还是司法管辖,完全援引唐律,载《敦煌研究》2003年5期,第90—91、93页。池田温《敦煌本判集三种》认为系西道(安西管下或者敦煌)官员从都护府的案牍中抄出,有时加入别的判集的资料以供判文练习之用,载[日]冈野诚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二卷《魏晋南北朝隋唐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515—516,535页。
麟德年间(664—665)
014.安西都护府屯官郭微因私笞挞有情被笞四十案
案例辑录
71郭微先因僅从,爱赴二庭,遂补屯官,方牒万石。未闻检校之效,
72遽彰罪过之踪。笞挞有情,岂缘公务。所为无赖,只事
73阴私。握手足即破三人,役正副便轻一命。人闻驯燕,何愆而被嗔;
74兵下养驹,驹何好而抑买。城局专行粗杖,岂是使人之方。牛子
75无事再笞,难见牧群之失。况营农之务,本资气力。悦喻之法,
76诚表难容。寒耕热耘,沾体涂足。高宗所以遁野,帝舜由是号
77天。带经之荣,于兹见矣。敬馐之贵,岂为别途。常合免诸,以诚
78其事。何得不思其位,不恤其忧,浪有预忏,漫行威福。略问并今符
79会,元情实可重科。但为再问即臣(承),亦足聊依轻典。按《杂律》云,
80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卌
〔后缺〕
[伯希和文书2754号安西判集残卷,P.2754《唐安西判集》。《法藏敦煌西域文献》18册,第104页。《P.2754麟德安西判集残卷》,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第469—470页。《唐安西判集残卷》(P.2754号),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613—614页。《唐麟德二年?(六六五年?)安西都护府判集》(P.2754号),唐耕耦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3册《敦煌法制文书》,第273—274页。池田温:《敦煌本判集三种•安西判集》,《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2卷《魏晋南北朝隋唐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519—520页。陈尚君辑校:《全唐文补编》卷130,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604—1605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二庭,即北庭、安西都护府,属陇右道,本为庭州(治新疆吉木萨尔县)、西州(治新疆吐鲁番)。郭微作为僚从人员,赴两都护府,因此得补安西大都护府屯官。他因私笞挞有情,被判依《唐律•杂律》不应得为而为之条款惩处。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27《杂律》:450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疏议曰:杂犯轻罪,触类弘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其有在律在令,无有正条,若不轻重相明,无文可以比附。临时处断,量情为罪,庶补遗阙,故立此条。情轻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唐律疏议》,第445页)
是否依法判案:基本是。安西大都护府屯官郭微因私笞挞有情,本当重科,但因其认罪态度良好,故依《唐律•杂律》不应得为而为之条款,予以轻判,最低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因判文结尾残缺,不清楚郭微受到的笞刑还是杖刑。基本属于依律科罚。
研究信息:解梅《P.2754《唐安西判集残卷>研究》认为本案为官吏犯法按律令量刑、公正执法的典范,《敦煌研究》2003年5期,第92—93页。池田温《敦煌本判集三种》认为系西道官员从都护府的案牍中抄出,有时加入别的判集的资料以供判文练习之用。载《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2卷《魏晋南北朝隋唐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535页。
乾封二年(667)
015.歙州刺史崔万石之女14岁出嫁婺州金华县丞郑偏案
案例辑录
夫人号上尊,姓崔氏,博陵安平人也。……祖弈,散骑常侍。父万石,歙州刺史。……夫人即歙州府君第二女。……年十四,适荥阳郑君讳儡。……初,歙州府君权室近郊,未遑全祔。夫人孝思罔极,景福有凭。……长子 ,作宰元城,沿流就养。至魏月余日,以唐开元十年九月十三日,终于县之官舍,春秋六十有九。(《唐故婺州金华县丞郑君(偏)夫人崔氏墓志》,《大唐西市博物馆藏墓志》
中册,第418—419页)
案例解析
案例内容:乾封二年,崔上尊(654—722)14岁出嫁婺州金华(浙江金华市)县丞郑儡,并伴其终老,为其安排全祔事宜。
适用条款:贞观元年(627)正月,唐太宗《令有司劝勉庶人婚聘及时诏》曰:“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须申以媒媾。”[(宋)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110《政事》,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569页]
是否符合唐律规定:否。高宗时期,崔氏14岁出嫁郑偏。当时唐朝国家规定女孩最低法定结婚年龄是15岁,这很可能是因为社会风气或惯例所致。
乾封年间(666—668)
016.齐州祝阿县某奴犯十恶案
案例辑录
先妣武城夫人,本望南阳,……乾封中,〔薛〕颖丁艰阕,选为齐州祝阿县令。□未经吏,颇多纵诞,先妣导以清白,勖以公方。居才半年,谬为八县最,州将以折节之速,访而知之,由是盛称母仪,遂以清介公方荐。既而部内奴犯十恶,主以他故匿之,颖念清介之名,不可私身为利。因举正其犯,谢病去官。(左补阙判天官□(员)外郎般微征撰:《唐故使持节泉州诸军事泉州刺史上柱国河东薛府君(士通)夫人张氏墓志铭并序》,《洛阳新获七朝墓志》,第119页。并见《洛阳流散唐代墓志汇编》上册,第100—101页;赵君平、赵君成编:《秦晋豫新出土墓志搜佚》,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第319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齐州祝阿县(今山东济南长清区)部内奴犯十恶,主以他故匿之,令得隐避。齐州祝阿县令薛颖,泉州刺史薛士通与代州刺史张孝先之女张氏(622—695)之子,因受母亲教诲,考虑到奴犯主人的清介之名,虽依法举正主人的隐匿之罪,但也随后以病为由而辞官不做。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28《捕亡律》:468诸知情藏匿罪人,若过致资给(谓事发被追及亡、叛之类),令得隐避者,各减罪人罪一等(藏匿无日限,过致资给亦同。若卑幼藏隐,匿状已成,尊长知而听之,独坐卑幼。部曲、奴婢首匿,主后知者与同罪。即尊长匿罪人,尊长死后,卑幼仍匿者,减五等。尊长死后,虽经匿,但已遣去而事发,及匿得相容隐者之侣,并不坐。小功已下,亦同减例。若赦前藏匿罪人,而罪人不合赦免,赦后匿如故,及不知人有罪容寄之,后知而匿者,皆坐如律。其展转相使而匿罪人,知情者皆坐,不知者勿论)。疏议曰:知情藏匿,谓知罪人之情,主人为相藏隐。过致资给者,谓指授道途,送过险处,助其运致,并资给衣粮,遂使凶人潜隐他所。注云,谓事发被追,若非事发,未是罪人,故须事发被追,始辨知情之状。及、亡叛之类,谓逃亡或叛国,虽未追摄,行即可知。过致资给,令隐避者,减罪人罪一等,合流三千里之类。称之类者,或有亡命山泽,不从追唤,皆是。(《唐律疏议》,第460页)
是否依法判案:是。齐州祝阿县(山东禹城)部内奴犯十恶,主以他故匿之,依律,主人藏匿奴犯,应减奴犯所犯之恶行一等定罪。本案中,祝阿县令薛颖依法举正主人的隐匿之罪,随后以病为由而辞官不做,虽然未知该奴具体触犯十恶中哪一种,但该案获祝阿县令薛颖的公正处理。
总章二年(669)
017.沙州敦煌县赵师惠等五人被派送伊州违期案
案例辑录
84程师惠马爪
85 右件人马去六月卅日差送使往伊州,八月三日
86 到县,计违二日。
87赵君孝马爪 曹行政马爪 索万成驴青
88叱干粪堆驴青
89 右件人马、驴去七月四日差送铁器往伊州,八月
90 七日到县,计违二日。
91张才智驴青
92 右件人驴,频追不到。
93牒件勘如前。谨牒。
94 八月廿日佐赵信牒。
95 程师惠等五人使往伊
96 州,计程各违二日,论
97 情不得无责。据职制律,
98 诸公使应行而稽留者,
99 壹日笞三十,三日加壹
100 等。计师惠等所犯合
101 笞叁拾,益将身咨注
102 其不违程者。记其张
103 才智频追不到,牒坊
104 到日,将返其新备驴
105 及今月廿一日所阅马、驴
106 并长官检阅讫记。咨。
107 行恭白。
108 廿五日。
109 依判。迁示。
110 廿五日。
111马坊件状如前,牒至,准状,收牒。
112 总章二年八月廿五日
(P.3714V°《乾封二年至总章二年传马坊牒案卷》,上海古籍出版社、法国国家图书馆编:《法藏敦煌西域文献》2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6—57页。录文见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4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423—425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总章二年八月,沙州敦煌县(甘肃敦煌)赵师惠、赵君孝、曹行政、索万成及叱干等五人,被派往伊州送使或送铁器,违期二日至,佐赵信判笞三十,并上报上级长官。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0《职制律》:132诸公事应行而稽留及事有期会而违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疏议曰:凡公事应行者,谓有所部送,不限有品、无品,而辄稽留,及事有期会,谓若朝集使及计帐使之类,依令各有期会,而违不到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但事有期限者,以违限日为坐;无限者,以付文书及部领物后,计行程为罪。
即公事有限,主司符下乖期者,罪亦如之。若误不依题署及题署误,以致稽程者,各减二等。疏议曰:公事有限,与上文事有期会义同。上文谓在下有违,此文谓主司下符乖期者,罪亦如之,并同违期会之罪。若使人不依题署错诣他所,及由曹司题署有误而致稽程者,减二等,谓违一日笞三十,减二等笞十;罪止徒一年半,减二等,各合杖一百。(《唐律疏议》,第177—178页)
是否依法判案:是。
研究信息:刘俊文撰《唐律疏议》笺解》指出:判文中程师惠、赵君孝、曹行政、索万成及叱干等五人或被派送使,或被派送铁器至伊州,计行程各违二日,故县尉行恭引此律为断,科五人各笞三十。可见此律在当时曾被认真执行。第840—842页。
咸亨五年(674)
018.西州高昌县人王文欢诉肃州酒泉人张尾仁贷钱不还案
案例辑录
1 □□□□□酒泉城人张尾仁。
2 □□□□件人去咸亨四年正月内立契,
3 □□□□银钱贰拾文,准乡法和立私契。
4拾文后□□(月生)钱贰文。其人从取钱已来,
5□□□□□□□索,延引不还。酒泉去州
6□□□□□□□来去常日空归。文欢
7□□□□□□□急。尾仁方便取钱人
〔后缺〕
(1964年新疆阿斯塔那墓出土,编号为64TAM19:36)
酒泉人张尾仁举钱契
1□(咸)亨四年正月贰拾伍日,酒泉城人张尾
2仁于高昌县王文欢边取银钱贰〔拾文〕
3至当年□□月别生〔利钱□□□〕
4日生利具还
5钱直。□(若?)身东西不在,仰妻儿及收(后偿钱?)
6□(两)和立契,画指为验。
7 钱主王文欢
8 举钱人张尾仁
9 保人吴白师
10 知见人辛□
〔后缺〕①
(1964年新疆阿斯塔那墓出土,编号为64TAM19:45,46。《唐咸亨五年(公元六七四年)王文欢诉酒泉城人张尾仁贷钱不还辞》、《唐咸亨四年(公元六七三年)张尾仁举钱契》,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527—528、525—526页。《唐咸亨五年(公元六七四年)王文欢诉酒泉城人张尾仁贷钱不还辞》、《唐咸亨四年(公元六七三年)张尾仁举钱契》,分别见吴震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4册《吐鲁番出土法律文献》,第231—232、889—890页。郑显文:《律令体制下的唐代民事诉讼制度研究》,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8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第447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咸享四年(673)正月二十五日,西州高昌县(新疆吐鲁番市高昌故城)王文欢贷钱给肃州酒泉(甘肃酒泉)人张尾仁,每月生利钱二文,并订立私契,当时并有保人吴白师和知见人辛□。借贷当年到期后,张尾仁未予偿还,王文欢多次到酒泉要债,均空手而归。因此,王文欢于咸亨五年起诉张尾仁偿还本息。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总398、399条,参见005
——————————
①录文见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345—346页。
洛州河南县张元隆、索法惠诉桓德琮典宅不付宅价案适用条款。
是否依法判案:是。西州高昌县王文欢贷钱给肃州酒泉人张尾仁,并订立私契,但到期后,张尾仁未予偿还,王文欢多次到酒泉要债,均空手而归。因负债而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违法,王文依法起诉张尾仁偿还本息。
研究信息:孔祥星:《唐代前期的土地租佃关系——吐鲁番文书研究》,《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2年4期,第49—68页;并见沙知、孔祥星编:《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36—276页。陈国灿:《唐代的民间借贷——敦煌吐鲁番所出唐代借贷契券初探》,《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217—274页。赵吕甫:《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乡”的职权地位》,《中国史研究》1989年2期,第9—19页。吴震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4册《吐鲁番出土法律文献》,第232页。陈国灿:《唐代的经济社会》,台北:文津出版公司,1999年,第184页。[法]童丕著,余欣等译:《敦煌的借贷——中国中古时代的物质生活与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第142页)指出:从“债权人把这一起诉书存入自己档案的事实,足以说明这件诉状曾被用于判决”。
永隆元年(680)
019.左卫将军高真行、户部侍郎高审行以刀杀太子典膳丞高岐案
案例辑录
公讳真行,字处道,渤海蓿人也。……贞观十七年,加朝散大夫,仍行通事舍人。寻授左卫率府郎将。……时公长兄驸马都尉,先为率更令,又诏公两弟,并事春宫。……上元三年,恩诏追入,授右骁卫将军,俄拜右卫将军。心膂之任,□贤是托。……公长子岐,先任东宫典膳,□□少海沸流,前星悖道,缘斯负谴,遂置严科。公以方回暮年,更累郗超之罪。子真洁已翻,婴刘夏之愆,降为睦
□□史。寻以桂林复服,荔浦遐陬。贰彼要荒,是资旧德。文明元年,以公为潮州司马。……其年九月二日薨于虔州之旅舍,春秋五十七。(朝请大夫太子中允汝南县开国男周思茂撰:《大唐故前]□安公高府君(真行,628—684)墓志铭》,《珍稀墓志百品》,第84—86页)
〔高士廉〕六子:履行、至行、纯行、真行、审行、慎行。……履行弟真行,官至右卫将军。其子典膳丞岐坐与章怀太子阴谋事泄,诏付真行令自惩诫。真行遂手刃之,仍弃其尸于衢路。高宗闻而鄙之,贬真行为睦州刺史,卒。(《旧唐书》卷65《高士廉传》,第2445—2446页)
〔高士廉之子〕真行至左卫将军。其子岐连章怀太子事,诏令自诫切,真行以佩刀刺杀之,断首弃道上,高宗鄙其为,贬睦州刺史。(《新唐书》卷95《高俭传》,第3843页)
高真行为左卫将军,子岐为太子典膳丞。高宗以皇太子贤阴谋事泄,废为庶人。岐事连于贤,帝令付真行,自训责之。岐入门,而真行以佩刀刺其喉,真行兄户部侍郎审行又刺其腹,真行兄子班断其首,而弃之街中。帝知不悦,贬真行为睦州刺史,审行为渝州刺史。(《册府元龟》卷941《总录部•残虐》,第11083页)
左卫将军高真行之子政为太子典膳丞,①事与贤连,上以付其
——————————
①据《唐六典》卷26《太子左春坊》,太子典膳丞,正八品上,典膳局点膳郎之贰,掌进膳尝食之事。第667页。
父,使自训责。政入门,真行以佩刀刺其喉,真行兄户部侍郎审行又刺其腹,真行兄子璇断其首,弃之道中。上闻之,不悦,贬真行为睦州刺史,审行为渝州刺史。真行,士廉之子也。左庶子、中书门下三品张大安坐阿附太子,左迁普州刺史。其余宫僚,上皆释其罪,使复位,左庶子薛元超等皆舞蹈拜恩;右庶子李义琰独引咎涕泣,时论美之。(《资治通鉴》卷202,唐高宗永隆元年八月,第6513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永隆元年九月,太子典膳丞高岐事涉太子李贤谋反案,高宗令付其父左卫将军高真行,使自训责。高岐入门后,真行以佩刀刺其喉,真行兄户部侍郎审行又刺其腹,真行兄子班断其首,弃之道中。高真行被贬为睦州(浙江淳安市)刺史,高审行为渝州(重庆市)刺史。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7《贼盗律》:253即尊长谋杀卑幼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疏议曰:谓上文尊长谋杀卑幼,当条无罪名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假如有所规求,谋杀期亲卑幼,合徒三年;已伤者,流三千里;已杀者,依故杀法合绞之类。言故杀法者,谓罪依故杀法,其首各依本谋论,造意者虽不行仍为首,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假有伯叔数人谋杀犹子讫,即首合流二千里,从而加功合徒三年,从者不加功徒二年半,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徒二年之类。略举杀期亲卑幼,余者不复备文,其应减者,各依本罪上减。(《唐律疏议》,第276—277页)
是否依法判案:否,从轻判处。左卫将军(从三品)高真行、户部侍郎高审行故意杀害太子典膳丞高岐,依律,尊长谋杀卑幼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则高真行、高审行兄弟当处绞刑,二人杀害卑幼,属于十恶之一的“不睦”。本案中,高真行被外贬为睦州刺史(从三品),高审行被贬为渝州刺史,这可能与高岐牵涉太子李贤谋反案、有罪在先有关。其兄子高班断其首,但史书未提及对其的惩罚。
研究信息:孟宪实《唐高宗的真相》指出:根据高家的政治经验,对待朝廷的罪人,自己表现得缺少人性总比受到牵连、受到朝廷的制裁要好。这一幕人间悲剧,就这样发生了。反观这一震惊当时的案件,李贤的谋反计划一定是确实的,即使关于案件的细节史书留下的并不多。李贤的冤情主要在于被逼自杀。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10—212页。孟宪实:《从新出高昱墓志看高士廉家族史事》,《新疆大学学报》2012年1期,第73—78页。
咸亨四年前(650—673)
020.长安胡商曹禄山诉汉人李绍谨归还借其兄曹炎延绢本息等案
案例辑录
(一)
〔前缺〕
1□臣铿言:蒙恩得
2□□□,妻不便水土,又地下湿,遂
坚二
3高昌县 牒上安西都护府
4曹禄山年卅
□案内
5□□上件人辞称:“向西州长史
6□在弓月城,有京师汉名李
7□在弓月城举取二百七十五匹绢,向龟
8□相逐,从弓月城向龟兹。阿兄更有
9□□匹、驼两头、牛四头、驴一头,百匹绢价华
10 □并椀(碗),别有百匹绢价财物及汉鞍衣裳
11调度。其李三两个相共从弓月城向龟兹,
12不达到龟兹。其李三是汉,有气力,语行。(兄)
13身是胡,不解汉语。身了知此间
14行恩泽于此间,请一箇(个)
〔后缺〕
[吐鲁番阿斯塔那六一号墓出土,编号为66TAM6曰:17(b)]
(二)
〔前缺〕
1□有所归,请乞禁身,与谨对当
2问禄山得款:“李谨当时共兄同伴,向弓月
3并共曹果毅及曹二,并外甥居者,去
4其曹果毅及曹二留住弓月城,其李三
5兄边取练迄分明付。兄与李三同
6西。李三见到,唯兄不来,既是 安
7西,兄不至安西,所以陈诉,更无 。”又问禄
8山得款:“别兄以来,经四年 (曹果)毅、曹二
〇〇〇〇多
9胡辈处多指的同举练 (李)三。身及外
10甥儿逐李三后去。其曹 果毅、曹二是胡,
11客京师,有家口在。身当来日,留住弓
12月城在,身亦不在弓□(月)□当李三共
13□去时 弓 ”
〔后缺〕
[吐鲁番阿斯塔那六一号墓出土,编号为66TAM6曰:23(b),27/2,27/1(b)]
(三)
〔前缺〕
1禄山得款:称“禄山兄
2者等,从安西共李三同
3一简(个)曹果毅亦同去,安全到 安西
4即在弓月城住,取兄练二百七十五匹
5是去年取,不记日月。所有文券总在兄
6处,亦并有杂物。取绢讫还领,兄却还
7安西。且同是京师人,是安西司马女夫,不 得
8名字。李三今至安西,兄不到来,任勘
9所由者。”依追李绍谨至,问得款:“前
10弓月城不取胡练,亦不期共胡相随
11还安西,既不与胡同伴,实不知是何
12去者。”又问绍谨得款:“向弓月城去时,从安□□(西兴)
13生胡向弓月城去,前后相随,亦不记头数
14姓名,来日更无人同伴。今被指
15罪由。其胡既告谨不 ”
〔后缺〕
[吐鲁番阿斯塔那六一号墓出土,编号为66TAM6曰:22(b)]
(四)
〔前缺〕
1□ 捉将来,又有谁的知汉及□
2□ 典马磨勒逃及致死。又从弓月城行百
3里许,即逢安西有使西
〔后缺〕
[吐鲁番阿斯塔那六一号墓出土,编号为66TAM6曰:26(b)]
(五)
〔前缺〕
1谨行不,即知虚实者”。又问绍谨得款:
2 □相逐
3 □问到弓月城日,绍
〔后缺〕
[吐鲁番阿斯塔那六一号墓出土,编号为66TAM6曰:27/5(b)]
(六)
〔前缺〕
1人,从安西来,其人为突厥劫夺,弓箭、鞍马
2逢绍谨,若有胡共相逐,即合知见。二人
3敕函向玉河军。二人为向刘监军
4人是二月内发安西。请牒安西捡。去年)
5使向刘监箫(萧)乡军使人问有胡
〔后缺〕
[吐鲁番阿斯塔那六一号墓出土,编号为66TAM6曰:24(b)]
(七)
〔前缺〕
1〔前缺〕延为共毕娑〇〇〇〇〇
2 〇〇〇委曲。付练之日,有曹毕娑及曹果(毅)
3知见。当绍谨来日,毕娑等在弓月城
4向已西去,今不知见在何处者。”
5问绍谨得款:“□弓月城欲发来日,
6共毕娑相打,〇捉将向城是实。
7来已后,更更无消息,其禄山初
8道‘兄与绍谨相随’,绍谨为实
9□□道‘不记名字’。绍谨既不知
10 □禄山浪相构架,遂不道名
11 □兄前后不同行,绍谨亦
12 □实者。”又问绍谨得款:“当于炎(延)
13契并在,延炎(延)随身作契,
14禄山前告绍谨元不执
〔后缺〕
[吐鲁番阿斯塔那六一号墓出土,编号为66TAM6曰:16(b)]
(八)
〔前缺〕
1举炎延练是实不虚,比为不识禄□(山)
2知是曹炎延弟,不可以拒讳。今既
3炎延弟不虚,其所取之练,本利
4七十□匹请在外分付者。”又问曹禄
5□不在阿兄边,承闻李绍谨于
6□取二百匹绢至安
〔后缺〕
[吐鲁番阿斯塔那六一号墓出土,编号为66TAM6曰:25]
(《唐西州高昌县上安西都护府牒稿为录上讯问曹禄山诉李绍谨两造辨辞事》,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470—479页。《唐西州高昌县上安西都护府牒稿为录上讯问曹禄山诉李绍谨两造辨辞事》,吴震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4册《吐鲁番出土法律文献》,第222—229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居于长安的西域胡商曹炎延,与京师汉商李绍谨(又名李三)及曹果毅、曹二同行至龟兹。途中,李绍谨在天山北麓的弓月城(即伊犁阿力麻里),向曹禄山之兄曹炎延借绢200匹去做贸易,许诺给利息,知见人为曹毕娑。两人约定返至龟兹城后李绍谨还本利275匹。其后两人与曹果毅、曹二同行,从弓月城至龟兹城,在途中李绍谨与曹炎延“相逐”,发生冲突而分开。四年后,李绍谨返回龟兹,而曹炎延不知去向。随后赶来的曹炎延之弟曹禄山到了龟兹后,没有见到其兄,正在这时吐蕃打过来,安西都护府从龟兹撤到西州,于是曹禄山就在西州向安西都护府状告李绍谨,要求李绍谨偿还所借财物及利息,并追查兄长的下落。①此案属于跨地区的诉讼,由上级官府指定的机构管辖,安西都护府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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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据《旧唐书》卷38《地理志一》,安西节度使,抚宁西域,统龟兹、焉耆、于闻、疏勒四国。安西都护府治所,在龟兹国城内。第1385页。
案移交由高昌县(新疆吐鲁番市高昌故城)审理。经多方查询,是曹延炎与曹毕娑“相打”,被突厥劫将,仅李绍谨按原定计划去了弓月城。李绍谨承认曾向曹延炎借绢一事,答应连本带利归还原告275匹。高昌县结案后将审判结果报覆。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总398条,参见005洛州河南县张元隆、索法惠诉桓德琮典宅不付宅价案适用条款。
是否依法判案:是。此案虽然没有最后完整的判案结果,但从对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李绍谨已经承认向胡商曹炎延借绢二百匹,并有利钱。当地官府并未因曹为胡人而偏袒汉人,而是不分胡汉根据法律进行调查对质,给予公正处理。推测最后应依法判案,将本息归还曹炎延之弟曹禄山。此案中,当地官府并未因曹禄山为胡人而加以歧视,而是根据法律进行调查对质。
研究信息:黄惠贤:《<唐西州高昌县上安西都护府牒稿为录上讯问曹禄山诉李绍谨两造辩辞事>释》,载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344—363页。陈国灿:《唐代的民间借贷——敦煌吐鲁番所出唐代借贷契券初探》,载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217—274页。王明哲:《吐鲁番出土有关弓月城文书初析》,《西域史论丛》编辑组编:《西域史论丛》第1辑,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71—181页。陈国灿:《敦煌吐鲁番文书与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研究通讯》1986年1期,第2—16页;并见朱绍侯主编:《中国古代史研究入门》,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12—339页。吴震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4册《吐鲁番出土法律文献》认为:《唐西州高昌县上安西都护府牒稿为录上讯问曹禄山诉李绍谨两造辩辞事》可能为草稿,其年代在麟德二年与咸享四年之间,据案情,疑安西都护府贞观十四年至显庆三年初置于西州时,其长官与主要曹司官员可能与西州互相兼代,第230页。李方:《唐西州上佐编年考证——西州官吏考证(二)》,《敦煌吐鲁番研究》2,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89—214页。荒川正晴:《唐帝國とツゲ下人の交易活動》,《東洋史研究》56卷第3號,1997年12月,第171—204页。吴震:《阿斯塔那—哈拉和卓古墓群考古资料中所见的胡人》,《敦煌吐鲁番研究》第4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45—264页;并见殷晴:《吐鲁番学新论》,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65—277页。陈永胜:《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研究》,第210—213页。齐陈骏《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有关法律文化资料简介》认为此案发生于唐高宗时期,但未说明原因,载《敦煌学辑刊》1993年1期,第1—10页。郑显文:《律令体制下的唐代民事诉讼制度研究》,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8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第434页。陈登武《从人间世到幽冥界:唐代的法制、社会与国家》对此案的诉讼受理地点进行了分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0页。李功国主编:《敦煌莫高窟法律文献和法律故事》,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11年,第85页。
太宗、高宗在位时期(627—683)
021.南阳白水人处士张潜两妻案
案例辑录
君讳潜,字玄德,南阳白水人也。……祖仪,隋任扬州江宁县主簿;父政,全真养志;并以冰霜洁操,水镜澄怀,丹笔显自江都,清琴挥音洛邑。君以凝华绚彩,朗煦韶辉,全节自娱,不希干禄。……以咸亨五年八月十日碎于私第,春秋五十有二。夫人尉氏,以显庆四年五月五日亡,春秋卌有九。夫人尚氏,以永淳二年七月二日殒于私里,春秋五十有八。即以永淳二年岁次癸未八月景辰朔廿九日甲申,合葬于偃师县城北三里邙山之阳,礼也。嗣子敬仁等,宾终天之永隔,悲厚地之长遥,故勒嘉声,式彰厥善。(《唐故处士张君(潜,623—674)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续集》,永淳013,第263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南阳白水(陕西蒲城县)人处士张潜(623—674)有两位夫人,尉氏(611—659)和尚氏(626—683),尉氏年长其12岁,尚氏小其3岁。从张潜墓志中“清琴挥音洛邑”之语及张潜与两位夫人合葬于邙山来看,张潜与夫人很可能生活于洛阳。张潜有嗣子张敬仁,不明其生母为尉氏或尚氏,从墓志来看,对二人地位未作区分。唐代国家规定有法定结婚年龄。贞观元年(627)正月,唐太宗《令有司劝勉庶人婚聘及时诏》曰:“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须申以媒媾。”①申明男孩年满20岁,女孩年满15岁是最低法定结婚年龄。依此,张潜满足结婚年龄时,尉氏已32岁,而尉氏逝世时,张潜37岁,尚氏25岁。一种可能是尉氏死后,张潜再娶尚氏;还有一种可能是,因尉氏年龄过大,他在尉氏生前便娶了尚氏,而且得到了尉氏的同意,张潜同时拥有两妻。后一种情况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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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110《政事》,第569页。
性偏大,在此情况下,家庭关系较和谐,张敬仁对两位母亲都很尊重,在墓志中对二者地位未加区分。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3《户婚律》:177诸有女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平,女家不坐。各离之。疏议曰:故有妻而更娶者,合徒一年。女家,减一等,为其知情,合杖一百。若欺妄而娶,谓有妻言无,以其矫诈之故,合徒一年半。女家既不知情,依法不坐。仍各离之。称各者,谓女氏知有妻、无妻,皆合离异,故云各离之。(《唐律疏议》第214— 215)页)
是否符合唐律规定:否。处士张潜拥有两妻,有违唐律,但并未受法律惩处。
高宗中后期(664—683)
022.朝散大夫张良在己子张师卒后命儿媳晋氏改嫁孙氏案
案例辑录
君讳师,字药,上党人也。祖儒,襄城令;父良,朝散大夫;并舞凤嘉荣.攀鳞显职。君早承芳祉,少怀聪敏,未登观国之光,遍见为郎之召。年廿有八,鳞(麟)德元年终。息太忠,幼倾庭荫,周游海内,绍以傍构,渐以微班,大周长安年,蒙授陪戎校尉。虽阶尺木,倏梁膏肓,长安三年七月廿四日,春秋卌,卒于私第。忠母晋氏,为早丧所天,少养孤幼,舅夺其志,再改孙门。虽重诞于书珠,遽沉辉于巫岫。年卌二,以为忠之所生,孝心无绝。孙君以入道门,夫人愿从冥养,并以其年岁次癸卯八月一日,合窆于州西南二里之原,礼也。(《唐故处士张君(师)墓志铭》,《唐代墓志汇编》,长安037,70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志文书卷)第10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