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李君羡案件,这里是指发生在贞观二十二年(648)的华州刺史李君羡犯罪被杀案件。《新唐书》卷二《太宗本纪》:
七月甲子,太白昼见。壬辰,杀华州刺史李君羡。①
《旧唐书•李君羡传》:
贞观初,太白频昼见,太史占曰:“女主昌。”又有谣言:“当有女武王者。”太宗恶之。时君羡为左武卫将军,在玄武门。太宗因武官内宴,作酒令,各言小名。君羡自称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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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新唐书》卷二《太宗本纪》,中华书局点校本,1975年,第47页。
名“五娘子”,太宗愕然,因大笑曰:“何物女子,如此勇猛!”又以君羡封邑及属县皆有“武”字,深恶之。会御史奏君羡与妖人员道信潜相谋结,将为不轨,遂下诏诛之。
《新唐书•李君羡传》:
先是,贞观初,太白数昼见,太史占曰“女主昌。”又谣言“当有女武王者”。会内宴,为酒令,各言小字,君羡自陈曰“五娘子”。帝愕然,因笑曰“何物女子,乃此健邪!”又君羡官邑属县皆“武”也,忌之。未几,出为华州刺史。会御史劾奏君羡与狂人为妖言,谋不轨,下诏诛之。②
《资治通鉴》载:
初,左武卫将军武连县公武安李君羡直玄武门,时太白屡昼见,太史占云:“女主昌。”民间又传《秘记》云:“唐三世之后,女主武王代有天下。”上恶之。会与诸武臣宴宫中,行酒令,使各言小名。君羡自言名五娘,上愕然,因笑曰:“何物女子,乃尔勇健!”又以君羡官称封邑皆有“武”字,深恶之,后出为华州刺史。有布衣员道信,自言能绝粒,晓佛法,君羡深敬信之,数相从,屏人语。御史奏君羡与妖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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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旧唐书》卷六九《李君羡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524-2525页。
②《新唐书》卷九四《李君羡传》,第3837页。
通,谋不轨。壬辰,君羡坐诛,籍没其家。①
两《唐书》李君羡本传在记录案件发生的最后时间,即李君羡被杀的时间都采用了模糊的方式,而《新唐书•太宗本纪》给出的时间准确。对此《资治通鉴》也是把此事记载在贞观二十二年(648)七月壬辰这一天。根据陈垣先生的《二十史朔闰表》可知,贞观二十二年(648)七月是庚辰朔,壬辰是七月十三日。
两《唐书》与《通鉴》是记载唐代历史权威性史学著作,而在记录李君羡案件上出入不大,所以我们要了解这个案件,三部著作是必须认真研读的。比较几部记录李君羡案件的著作,除了李君羡死亡时间可以判定以外,李君羡被杀时的职务也是清楚的,那就是华州刺史。对此,只有《旧唐书》的李君羡本传记载有误,因为没有记载李君羡从左武卫将军岗位上调出任职华州刺史,如果只看这个记载的话,很容易以为李君羡是在左武卫将军的岗位上被杀的。
李君羡被杀,具体是斩刑还是绞刑,先搁置不论。李君羡所犯罪名,一是与妖人交通,二是谋不轨。所谓妖人,这里是指员道信无疑,而史书或称妖人,或称狂人,属于异称而已。妖人在当时应该有严格的法律界定,最重要的根据应该是“妖言”的有无。《新唐书》的李君羡传说他与员道信“为妖言”,而妖言是明确无误的罪行。《唐律》有明文规定,“诸造妖书及妖言者,绞”。《唐律疏议》的注释为:“造,谓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说吉凶,涉于不顺者。”疏议的继续解释为:“‘造妖书及妖言者’,谓构成怪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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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资治通鉴》卷一九九,中华书局点校本,1956年,第6258—6259页。
书,诈为鬼神之语。‘休’,谓妄说他人及己身有休徵。‘咎’,谓妄言国家有咎恶。观天画地,诡说灾祥,妄陈凶吉,并涉于不顺者,绞。”①员道信自言能绝粒,通佛法,很难就认为是妖言,大概这是导致李君羡信从的原因。然后李君羡图谋不轨,并为此造出了很多妖言。
比较两年前张亮的案件,对认识李君羡案件会有帮助。《旧唐书•张亮传》对张亮案件的记载如下:
有方术人程公颖者,亮亲信之。初在相州,阴召公颖,谓曰:“相州形胜之地,人言不出数年有王者起,公以为何如?”公颖知其有异志,因言亮卧似龙形,必当大贵。又有公孙常者,颇擅文辞,自言有黄白之术,尤与亮善。亮谓曰:“吾尝闻图谶‘有弓长之君当别都’,虽有此言,实不愿闻之。”常又言亮名应图箓,亮大悦。二十年,有陕人常德玄告其事,并言亮有义儿五百人。太宗遣法官按之,公颖及常证其罪。亮曰:“此二人畏死见诬耳。”又自陈佐命之旧,冀有宽贷。太宗谓侍臣曰:“亮有义儿五百,畜养此辈,将何为也?正欲反耳。”命百僚议其狱,多言亮当诛,唯将作少匠李道裕言亮反形未具,明其无罪。太宗既盛怒,竟斩于市,籍没其家。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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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律疏议》卷一八《贼盗律》,北京:中华书局,刘俊文点校,1983年,第345页。
②《旧唐书》卷六九《张亮传》,第2516页。
显然,张亮案件中的“妖言”部分是很清楚的,符合《唐律》中“观天画地,诡说灾祥,妄陈凶吉”的解释。妖言部分,全都是围绕张亮本人。李君羡案件中的妖言部分应该是存在的,只是我们所知已经不具体。
在唐朝妖言治罪很重,是处于国家政治安全的考虑。唐朝建国功臣裴寂的下台,也与这样的案件有关。《旧唐书•裴寂传》记载:
(贞观)三年,有沙门法雅,初以恩幸出入两宫,至是禁绝之,法雅怨望,出妖言,伏法。兵部尚书杜如晦鞫其狱,法雅乃称寂知其言,寂对曰:“法雅惟云时候方行疾疫,初不闻妖言。”法雅证之,坐是免官,削食邑之半,放归本邑。①
裴寂是开国元勋,因为妖言之事免官,而裴寂最多是知情不报而已。而法雅的所谓妖言,正是“诡说灾祥”。法雅最初“以恩幸出入两宫”,可能与高祖皇帝和前太子李建成关系都不错,与裴寂也很熟,他最终成为李世民清除裴寂的一个突破口,可以认为有政治背景。但是,毕竟妖言在法律上是存在的,所以这个突破口才能被找到。裴寂的最后结局,也与妖言案件有关,不过是另一件而已。《裴寂传》如是记载道:
有狂人自称信行,寓居汾阴,言多妖妄,常谓寂家僮曰:“裴公有天分。”于时信行已死,寂监奴恭命以其言白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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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旧唐书》卷五七《裴寂传》,第2288页。
寂惶惧不敢闻奏,阴呼恭命杀所言者。恭命纵令亡匿,寂不知之。寂遣恭命收纳封邑,得钱百余万,因用而尽。寂怒,将遣人捕之,恭命惧而上变。太宗大怒,谓侍臣曰:“寂有死罪者四:位为三公而与妖人法雅亲密,罪一也;事发之后,乃负气愤怒,称国家有天下,是我所谋,罪二也;妖人言其有天分,匿而不奏,罪三也;阴行杀戮以灭口,罪四也。我杀之非无辞矣。议者多言流配,朕其从众乎。”于是徙交州,竟流静州。①
注意唐太宗的说法,他认为裴寂已经犯了四宗死罪,是有理由杀裴寂的,但是考虑很多人不主张杀,所以决定流配静州。而在这个案件的发展过程中,说裴寂有天分,就是“妄说他人及己身有休徵”,是典型的妖言。不仅如此,在唐太宗看来,第一次案件中裴寂“为三公而与妖人法雅亲密”,也是死罪之一。
比较可知,李君羡与妖人交通,造妖言,已经属于死罪,只此一项罪行就可以判绞死。第二个罪名是图谋不轨。对此,《通鉴》的说法最具体,为“有布衣员道信,自言能绝粒,晓佛法,君羡深敬信之,数相从,屏人语”。究竟是如何图谋不轨的,史书也没有给出说明,而《通鉴》所谓“数相从,屏人语”似乎是调查的文字,而最后的指向则是图谋不轨。
不轨,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却是使用率很频繁的一个概念。所谓谋不轨,通常是指谋反,即“十恶不赦”的首款。比如,贞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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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旧唐书》卷五七《裴寂传》,第2289页。
十七年(643),太子李承乾被废,原因就是他制定了一个谋反计划,《旧唐书•李承乾本传》的记载很清晰:“与汉王元昌、兵部尚书侯君集、左屯卫中郎将李安俨、洋州刺史赵节、驸马都尉杜荷等谋反,将纵兵入西宫。”①对此李承乾自己面对太宗的时候说:“臣为太子,复何所求!但为泰所图,时与朝臣谋自安之术,不逞之人遂教臣为不轨耳。”②不轨,作为当事人所用的词汇,而史书记载清楚,李承乾所犯之罪,就是谋反。
比较两个案件,张亮和李君羡都是处以死刑,张亮明确是“斩刑”,而李君羡的死刑方式不清,但是两个案件都是“籍没其家”。所谓籍没其家,是一项极端的缘坐惩罚方式,这种情况只属于“谋反及谋大逆”罪行,《唐律疏议》规定:
诸谋反及谋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③
同是谋反,如果影响有限,《唐律》规定是:“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④同为谋反,情节轻重对犯案者本人都一样是斩刑,但是对家属的处分不同,而在唐朝所有的缘坐处罚中,“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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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旧唐书》卷七六,第2649页。
②《资治通鉴》卷一九七,第6195页。
③《唐律疏议》卷一七,第321页。
④《唐律疏议》卷一七,第322页。
没其家”是最严重的。除了年纪大或者笃疾、废疾免除以外,父子十六岁以上绞刑,而十五岁以下和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姐妹以及各式财产一并没官,即财产政府没收,人员没为官奴。由此判断,李君羡案件是以最高刑罚处置的,既然“籍没其家”,李君羡一定是处以斩刑而死。
根据《唐律疏议》的解释,有一种谋反案件的特点是“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若自述休徵,假托灵异,妄称兵马,虚说反由,传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妖法”。李君羡是唐初有名的猛将,又在长安担任过守卫将军,犯案时任当地最高长官——刺史,他发动的谋反自然不会是“不能为害”的,所以处以最严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