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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李恪谋反动机

作者:孟宪实 当前章节:3952 字 更新时间:2026-6-14 00:42

贞观时期,李恪的任职经历并不复杂。二年(628),进封蜀王。五年(631),授秦州都督。七年(633),授齐州都督。十年(636),改封吴王,授潭州都督。十一年(637),代袭安州都督①。李恪死于高宗永徽年间的房遗爱案件,《李恪墓志》记载清楚,当时李恪只有三十五岁。那么,在贞观十一年(637),李恪不过十九岁左右。

正是在安州都督的任上,李恪第一次引起了注意,历史文献记录下他的活动。《新唐书》本传记载,“坐与乳媪子博簺,罢都督,削封户三百”②。此事,从《通鉴》的记载来看,所谓“博簺”即是田猎比赛,而“簺”是一种打猎捕兽的设施。《通鉴》如此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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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关于李恪的历任职务,郑炳林诸位先生讨论甚详,值得参考。见《问题研究》,第17页。

② 《新唐书》卷八〇,第3566页。

此事及其后续反应:

安州都督吴王恪数出畋猎,颇损居人;侍御史柳范奏弹之。丁丑,恪坐免官,削户三百。上曰:“长史权万纪事吾儿,不能匡正,罪当死。”柳范曰:“房玄龄事陛下,犹不能止畋猎,岂得独罪万纪!”上大怒,拂衣而入。久之,独引范谓曰:“何面折我?”对曰:“陛下仁明,臣不敢不尽愚直。”上悦。①

这是贞观十一年(637)十月的事情,丁丑为十六日。李恪因为畋猎过度、损害居民受到御史弹劾,唐太宗因此处分了他,削去封户三百,《通鉴》所说的“免官”大概与《新唐书》所说的“罢都督”应该指同一件事。《旧唐书》本传没有记载这件事。但此后,其他文献也不见李恪担任官职的记载,直到高宗即位。那么此事对于李恪的影响应该还是很大的,此后他不过享受亲王待遇而已。

但是,《李恪墓志》与所有文献的记载都不同,对于李恪畋猎一事,墓志用了不少笔墨,其文曰:

天爵弥厚,逸情转纵,逞骛豊凌践稼穑,扼青兕于云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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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资治通鉴》卷一九五,第6134页。此事,《唐会要》也有记载,但不如《通鉴》更全,其文为:“贞观十一年,吴王恪好畋猎,损居人田苗,侍御史柳范奏弹之。太宗因谓侍臣曰:‘权万纪事我儿,不能辅正,其罪合死。’范进曰:‘房玄龄事陛下,尚不能谏止畋猎,岂可独罪万纪乎。’”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第1256—1257页。

褫文豹于平林。大马悠悠,掩旬弥晦。主相之奏,屡闲于丹陛;士师之请,频造于青蒲。天子算前王之辙迹,念姬德之仁厚,虽王赫斯怒,物皆无妄,而思贷之,旨恕以更新。自是颇修外迹,怀卷凶戾。

虽然文字不少,意思无非是李恪不珍惜自己的亲王身份,纵情畋猎,破坏了百姓的庄稼,被有关部门多次揭发。皇上很愤怒,但考虑他母亲的无辜,还是给他机会,希望他能改过自新,没有想到,从这以后他虽然表面上很注意自己的言行,但在他的内心深处,狼子野心反而变本加厉了。

如果认真观察《通鉴》对此事的记载,重点却是唐太宗本人。因为在记录李恪畋猎受处分之前,《通鉴》先交代了唐太宗打猎的故事,其文曰:

上猎于洛阳苑,有群豕突出林中,上引弓四发,殪四豕。有豕突前,及马镫;民部尚书唐俭投马搏之,上拔剑斩豕,顾笑曰:“天策长史不见上将击贼邪,何惧之甚!”对曰:“汉高祖以马上得之,不以马上治之;陛下以神武定四方,岂复逞雄心于一兽!”上悦,为之罢猎,寻加光禄大夫。①

《通鉴》的这种写法,对比的意味十分强烈,完全可以得出吴王在跟皇帝学习的结论。同时,唐太宗对于李恪的畋猎行为似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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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资治通鉴》卷一九五,第6134页。

颇能理解的口气,毕竟当时的李恪不过十九岁的年龄,年轻力壮,血气方刚。所以,唐太宗把责任全怪罪到李恪的长史权万纪身上去了。对此,郑炳林先生等《问题研究》一文很有见地,指出李氏皇族对于畋猎的兴趣非同一般,可以看作是家族文化特征,李恪不过是其中一分子而已。就此而言,司马光的《资治通鉴》恐怕也具有同样的认知倾向。

不过,比较《李恪墓志》与传世文献对此事的倾向,仍然是一个很有意味的话题。永徽四年(653)二月李恪去世,“以其年四月十五日,优赐国公之仪,葬于高阳之原也”(墓志语),两个月之后埋葬,而墓志可以永徽四年四月十五日为最后下限。李恪以谋反罪赐死,而《李恪墓志》正是在李恪的谋反罪名宣布成立的背景下写成的,所以《李恪墓志》虽然没有求证李恪谋反的司法意图,但是《墓志》的书写必须与李恪的谋反罪名相互契合。

李恪后来被证明是冤枉的,他谋反唯一的证据就是房遗爱的陷害证词而已。所以我们在《李恪墓志》中,有关李恪谋反的部分,都是虚化,其文如下:

任总方隅,位升台辅,履霜弗诫,坚冰转积。潜构之恶,情灭于人理;干纪之衅,罪极于常刑。

其中,只有“潜构之恶,情灭于人理。干纪之衅,罪极于常刑”这两句与犯罪有关,但依然不涉及犯罪事实与内容,仅仅用文学的语句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前一句描述的是在道德上的严重性,后一句强调法律上的严重性。这样的文学描述,一方面属于常见情况,看上去似乎在为志主不忍,不好意思和盘托出;另一方面,就李恪这种诬陷成罪而言,虚幻的描写最容易通过审核,总不能满篇都是房遗爱的指认语句。

通观全篇,《李恪墓志》还是满足了主持者的需要,虽然多所虚幻,但对于李恪的犯罪,还是指出了思想性的根源,满足了逻辑上的自圆其说。首先,墓志指出李恪一贯不听从唐太宗的庭训,这是不孝的直接指控。墓志开篇即言:

恪字厶,陇西狄道人也。太祖武皇帝之孙,太宗文皇帝之第二子也。弗遵大训,侮慢彝则,譬以周德休眀,管、蔡为文王之子;汉邦隆盛,胥、旦为武帝之男。

李恪不听从教导,违反规则,如同西周时期的管叔、蔡叔,如同汉武帝的儿子刘胥、刘旦。尽管无人知道李恪到底做了什么,但这里把他和历史上著名的反叛人物相提并论,文章的部分目的已经达到。

如果结合传世文献,说李恪曾经不遵守太宗教导还是有一些根据的。《唐会要》记载,吴王李恪赴任安州都督之前,唐太宗曾经以书诫之曰:

吾以君临兆庶,表正万邦。汝地居茂亲,寄惟藩屏,勉思乔梓之道,善侔间、平之德。以义制事,以礼制心,三风十愆,不可不慎。如此则克固盘石,永保维城。外为君臣之忠,内有父子之孝,宜自励志,以勖日新。汝方违膝下,凄恋何已,欲遗汝珍玩,恐益骄奢。故诫此一言,以为庭训。①

两《唐书》本传对此都有引述。后来李恪在安州都督任上还是出了问题,被免官,削封三百户,就是对他违背庭训的惩罚。这可以称得上是“弗遵大训”的。至于谋反,自然是极大的不忠了。

那么,李恪在安州都督任上所接受的惩戒,真的是李恪最终祸患的根源吗?至少《李恪墓志》是坚持这一逻辑方向的。这就是“自是颇修外迹,怀卷凶戾”两句的深险之处。李恪从贞观十一年(637)罢都督之后,再也没有什么可以追究的言行了,但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反而说他是对外装作好人一样,“颇修外迹”就是这个含义。同时呢,内心变得更加凶狠阴险,这就是“怀卷凶戾”之意。这么说并没有什么根据,但这却是经典的罗织之辞,让人有了理解李恪谋反动机的逻辑,从而让所谓谋反罪能自圆其说了。

贞观时期,汉王元昌参加了李承乾的阴谋,最后赐死。《旧唐书》在记录元昌的犯罪动机时写道:“元昌在州,颇违宪法,太宗手敕责之。初不自咎,更怀怨望。知太子承乾嫉魏王泰之宠,乃相附托,图为不轨。”②元昌因为受到太宗的批评产生怨望之心,最终走上谋反的不归路。元昌犯罪事实清楚,动机解释反正合理,虽然从怨望到谋反,不管是逻辑还是实际行为,距离甚远,但是一旦有通解的需要就变得十分顺畅。现在李恪案件,再次显现了这条逻辑的威力。李恪受到唐太宗朝廷的处分,表面上言行安顺,但内心的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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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会要》卷五《诸王》,第66—67页。

②《旧唐书》卷六四《高祖二十二子》,第2425页。

望却终于导致走上最后的谋反。

吴王李恪是被房遗爱牵连入案的,而背后的教练是长孙无忌。“恪名望素高,为物情所向,无忌深忌之,欲因事诛恪以绝众望。遗爱知之,因言与恪同谋,冀如纥干承基得免死。”①这个罗织的逻辑,或者归功房遗爱,或者归功长孙无忌,或者二人各有其功。然而,如果不是《李恪墓志》的出现,我们始终难以了解这个案件中是如何把吴王李恪罗织进来的。现在,我们知道这至少是案件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一环,解释李恪为什么会参加谋反。而作为谋反这样严重的大罪,如果不说明动机,显然是存在问题的。这就是说,不仅房遗爱的人证有价值,同时必须给李恪谋反加以合乎逻辑的解释,只有这样,罪名的成立才无懈可击。可见,这个时期的案件,在处置谋反罪的时候,动机追查是必备环节。

李恪因畋猎受到朝廷处分之事,在罗织李恪谋反罪名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功用,他的谋反因此获得了逻辑的支持。从贞观十一年(637)到永徽三年(652),大约经过了十五年,年轻时的一个轻率错误,竟然被人如此利用,成为谋反罪的历史根据。这显然是长孙无忌一方的推导结果,或许没有当年的这个错误,操纵者也会发现并利用其他问题。但是,对于今天的读者而言,只有《李恪墓志》的出现,才让我们意外地获得了这个冤案的罗织过程与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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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资治通鉴》卷一九九,第62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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