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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唐高宗的作用

作者:孟宪实 当前章节:4481 字 更新时间:2026-6-14 00:42

房遗爱案件诬陷了许多人,吴王李恪是最有代表性的。这个案件是长孙无忌主持审判的,所以传世文献多记载长孙无忌的问题,甚至李恪临死咒骂长孙无忌的话,也被记录下来。那么,在这个案件中,唐高宗到底担任了什么角色呢?这显然是需要弄清楚的问题。

房遗爱案件由长孙无忌审理,这一点没有异议,两《唐书》的《房玄龄传》所附《房遗爱传》,都清楚地记录下这一点,“高宗令长孙无忌鞠其事,因得公主与遗爱谋反之状”①。证明李恪参加谋反的是房遗爱,房遗爱尚高阳公主,是唐高宗的姐夫。唐高宗最后引见房遗爱,《册府元龟》有这样的记载:

高宗永徽四年二月甲申,司徒荆王元景、司空吴王恪、房州刺史驸马都尉房遗爱、宁州刺史驸马都尉薛万彻、岚州刺史驸马都尉柴令武等坐谋反,遗爱、万彻、令武并斩,元景及恪、遗爱妻高阳公主、令武妻巴陵公主并赐死。帝引遗爱谓曰:“与卿亲故,何恨遂欲谋反?”遗爱曰:“臣包藏奸慝,诚合诛夷;但臣告吴王恪,冀以赎罪。窃见贞观中纥于承基、游文芝并与侯君集、刘兰同谋不轨, 于后承基告君集,文芝告刘兰,并全首领,更加官爵。”帝曰:“卿承籍绪余,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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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旧唐书》卷六六《房玄龄传》,第2467页。《新唐书•房玄龄传》内容相同。

尚公主,岂比承基等?且告吴王反事,无乃晚乎!”遗爱遂伏罪。①

这就是说,房遗爱诬陷吴王李恪,曾经利用面见皇上的机会说出了实情,但是高宗的表态是“无乃晚乎”,就是说太晚了。这大概是因为已经结案,最后的处分如斩刑、赐死等已经宣布。然而,吴王如此冤枉,皇帝怎么会见死不救呢?后来我们看到的事实是,唐高宗还是出手相救,不过不是拯救全部的案件,仅仅是抢救生命而已。《通鉴》的记载是:

上泣谓侍臣曰:“荆王,朕之叔父,吴王,朕兄,欲匄其死,可乎?”兵部尚书崔敦礼以为不可,乃杀之。②

《册府元龟》的记载更详细,内容为:

崔敦礼为兵部侍郎。……帝因泣谓侍臣曰:“朕兄弟不多,荆王是朕长叔,吴王是朕兄,虽犯国经,欲就公等乞叔及兄姊等命。”敦礼进曰:“昔周公诛管、蔡,汉景夷七国,至于孝昭之时,燕王盖主谋逆,皆正刑典。此乃前事不远,陛下岂可屈法申恩!”乃从之。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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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册府元龟》卷一二《帝王部•明罚》,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标点本,第1699页。这个内容,同书卷六一七也有记载,见《刑法部•守法》,第7135页。

② 《资治通鉴》卷一九九,第6280—6281页。

③《册府元龟》卷六一七《刑法部•守法》,南京:凤凰出版社,第7135页。

唐高宗动用了皇帝的影响力,请求的是法外开恩,而且是叔叔、兄长和姐姐一块救,并不是为最冤枉的李恪采取的特别行动。如果不想从根本上动摇案情,唐高宗所能采取的行动大概也只能如此。如果从案情入手,那就是翻案动作,即使引证房遗爱的言辞,确证吴王李恪是被罗织,但是必须遇到的问题就是长孙无忌在其中的作用。这个时候的唐高宗,恐怕是不想触动长孙无忌的。唐高宗的流泪求情,也不该仅仅看作是表演,在哥哥等人的生命与长孙的权威之间,唐高宗的无力感恐怕是真实存在的。

就在不久之前的永徽三年(652)七月,唐高宗就被明确无误地否定过一次。《册府元龟》记载如此:

高宗永徽三年七月丁巳,立陈王忠为皇太子。忠,高宗长子,永徽元年拜雍州牧。时王皇后无子,其舅中书令柳奭说后,谋立忠为太子,以忠母贱,冀其亲已,后然之。奭与尚书右仆射褚遂良、侍中韩瑗讽太尉长孙无忌、左仆射于志宁等,固请立忠为储后,高宗许之。①

这样看上去,似乎没有什么玄妙。如果与《新唐书•李忠传》对照,就会发现重大问题,其文为:

王皇后无子,后舅柳奭说后,以忠母微,立之必亲已,后然之,请于帝。又奭与褚遂良、韩瑗、长孙无忌、于志宁等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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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册府元龟》卷二五七《储宫部•建立第二》,南京:凤凰出版社,第2924页。

请,遂立为皇太子。①

原来,立李忠为太子,目的是为王皇后,出主意的是皇后舅舅——当时的中书令柳奭提出,由皇后亲自请于唐高宗的。但是,唐高宗的反应不是同意而是拒绝。不过,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皇后请求失败之后,宰相们开始排队前来请求,结果是终于“说服”了唐高宗,立李忠为太子。在这里,“固请”和“继请”的主语都是宰相们,态度坚决,前后相继,最后妥协的是唐高宗。也就是说,立李忠为太子,并不符合唐高宗的心愿,但是迫于宰相们的压力,他不得不同意。

我们无法比较确立太子和拯救生命哪个问题更急迫,但是面对长孙无忌为首的宰相集体,唐朝正处于“二元政治”的结构之中,而此时的唐高宗是处处退让的。有人或许会认为,李恪的政治影响,对于长孙无忌是无所谓的,长孙无忌不过是帮助李治收拾政治对手而已,如此,长孙无忌与李治其实是合谋者,不过一个在前台,一个在幕后而已。在唐高宗即位以后,李恪是否依然对唐高宗具有威胁力,这显然难以判断的,一般情况下而言,所谓威胁力仅仅是一种历史形态而已。长孙无忌所为,并不是消除未来影响,而是清算历史旧账。就如同一案件中的李道宗,连房遗爱也没有指认他,但最后也被牵连。“长孙无忌、褚遂良素与道宗不协,上言道宗与遗爱交结,配流象州,道病卒”②。当权者把国家的权力当作私人武器,清除异己、打击报复,这不是历史的第一次,也不是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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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新唐书》卷八一《三宗诸子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586页。

②《旧唐书》卷六〇《李道宗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356页。

一次。

在传世史料中,唐高宗哭着为亲人求情,可以理解为在替皇帝解套,因为后来李恪获得平反,长孙无忌的诬陷得到证实,所以替皇帝诠释一下,表明皇帝毕竟还是与长孙无忌有所不同。但是,新出《李恪墓志》证明,唐高宗求情之事并非后来书写,也不是为着替皇帝缘饰,这是一个真实的环节。“皇帝冕旒常宁,思八辟而兴念;公卿进执,三刺而无舍。”“八辟”,即“八议”的古说,《唐律疏议》所谓“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原来,唐高宗是利用“八议”这个法律条款,希望为李恪等人减刑。

“八议”条款,第一便是“议亲”,对象是“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那么涉及房遗爱案件的皇亲,举凡荆王元景、吴王李恪和巴陵公主、高阳公主等,都在可议范围之内。唐高宗的请求并不是彻底免罪,而是免死而已。根据长孙无忌主编的《唐律疏议》,八议之条的执行,主要体现皇帝的意志,其言曰:

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其应议之人,或分液天潢,或宿侍旒扆,或多才多艺,或立事立功,简在帝心,勋书王府。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此谓重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也。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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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以上诸引文,见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6—17页。

现存《唐律疏议》,永徽四年(653)十月撰成上奏,而在年初审议房遗爱案件的时候,“八议”条款应该早就修好。但在具体执行上我们看到,原本要由皇帝亲自操作的“八议”之条,皇帝的主张却被无情地驳回,所谓“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成了具文空言。

贞观十七年(643)四月,太子承乾“反行已具”,定废无疑。这时,如何处置李承乾成为问题,李世民问侍臣“将何以处承乾?”群臣莫敢对,通事舍人来济进曰:“陛下不失为慈父,太子得尽天年,则善矣。”唐太宗听从了这个意见,承乾得以不杀①。如今,相似的局面再次出现,唐高宗哭着为诸位亲人求情,根本不用长孙无忌这样的核心人物发言,一个兵部侍郎就把皇帝的意见抵挡回来。《李恪墓志》所谓“公卿进执,三刺而无舍”,最终的结果,确实不是皇帝意志的体现,而是公卿群体的决定,兵部侍郎崔敦礼代表了执政大臣们的意见。

当初,为李承乾说话,为唐太宗解围的那位通事舍人来济,早在永徽三年(652)九月的时候,“守中书侍郎来济同中书门下三品”②,已经升为宰相了。当唐高宗向大臣们哭求的时候,来济一定也在现场。他沉默未语,不知道是否想起往事。同样是唐太宗的儿子,李恪只能赴死,他把结局都归罪于长孙无忌,应该有他自己的判断。唐高宗尽力了,或许李恪是理解的。

面对朝中大臣的群体意志,唐高宗只有自己妥协。李恪死后,皇帝曾经下诏,内容是:“恪等性各凶愚,识皆庸鄙,包祸心于睥睨,彰逆节于家国,虽不义所割,旬人之制难亏;深衷所悼,私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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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资治通鉴》卷一九七,第6193页。

②《新唐书》卷六一《宰相表》上,第1638页。

情何已。”这是权威的盖棺论定。另外,李恪是以国公的待遇埋葬的,这也是新出墓志提供的信息。

李恪后来再次被封为王,是在显庆五年(660),王名为郁林王,很可能是郡王而不是亲王。《新唐书》本传记为:“显庆五年,追王郁林,为立庙,以河间王孝恭孙荣为郁林县侯以嗣。”那时候,长孙无忌已经去世,唐高宗全面掌权也有数年。我们看不到追封李恪的诏书如何书写,是否把当年的过错都归罪于长孙无忌,以及高宗是怎样为当年的自己作解释,等等。

李恪死后不足两年,唐高宗与长孙无忌关系闹翻,经过废王立武事件的政治斗争,皇帝全面掌握了朝廷,而长孙无忌的势力淡出政治核心。到显庆三年(658),唐高宗依然感觉到长孙无忌有威胁,于是利用一个案件把长孙无忌牵连进去,而使用的逻辑跟房遗爱案件中牵连吴王李恪,如出一辙。后来的长孙无忌确实是冤枉的,然而他毕竟也曾经为恶,所以《新唐书•长孙无忌传》的赞语不无惋惜地写道:“噫,使长孙不逐江夏、害吴王,褚谮死刘洎,其盛德可少訾乎!”

最可惜的当然是吴王李恪,由于新近发现的《李恪墓志》我们有机会接近房遗爱案件罗织李恪的真相,新文献与传世文献共同织成了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作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我们透过李恪的冤案,至今依然能够感受到绝对权力带来的种种罪恶。而吴王李恪之死,很充分地证明永徽时期的唐朝政治实态,权臣长孙无忌每每凌驾皇帝之上的行为,为最终的冲突埋下了重要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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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新唐书》卷八〇,第3566页。

② 《新唐书》卷一〇五《长孙无忌传》,第40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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