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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唐朝祥瑞制度

作者:孟宪实 当前章节:14369 字 更新时间:2026-6-14 00:42

以儒家理论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国家意识形态,在中国古代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国家的系统价值观,举凡政府政策的是非正误,国家代表人物的举手投足,无不囊括在系统评价之中。国家的核心政策,无不与民众相关,而正确与否,则存在天意评价的层次,祥瑞观念因此出现。《白虎通》说道:

天下太平,符瑞所以来至者,以为王者承天统理,调和阴阳,阴阳和,万物序,休气充塞,故符瑞并臻,皆应德而至。德至天,则斗极明,日月光,甘露降。德至地,则嘉禾生,蓂荚起,秬鬯出,太平感。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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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白虎通疏证》卷六《论符瑞之应》,北京:中华书局(新编诸子集成本),1994年,第283页。

祥瑞是天意积极的表达方式,与此相对,则有消极意义的表达方式,那就是“灾变”。《白虎通》说道:“天所以有灾变何?所以谴告人君,觉悟其行,欲令悔过修德,深思虑也。”①其实,只有祥瑞和灾变共同组合,才是天意的完整信息。虽然古代政治中,因灾变而激起的政治事件史不绝书,但从制度视角观察,祥瑞才是构成相关制度的主要因素,吉凶之间,人间的偏好还是前者。

在武则天的历史记录中,特别强调她对祥瑞的重视。祥瑞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制度。祥瑞表达的是天意,但相关的制度规定都是针对人间的。考察唐朝的祥瑞之制,对于我们全面理解唐代的天人关系和制度精神,特别是武则天的祥瑞问题,皆有一定帮助。

一、祥瑞分等

祥瑞,是王者之德的体现,然而祥瑞品目众多,无法一视同仁,于是分类分等变得不可避免,至少到了唐代,祥瑞的等级已经法令化。唐朝的祥瑞之制,由《仪制令》做出规定,其文曰:

仪制令:诸祥瑞若麟、凤、龟、龙之类,依图书大瑞者,即随表奏。其表唯言瑞物色目及出处,不得苟陈虚饰。告庙颁下后,百官表贺,其诸瑞并申所司,元日以闻。其鸟兽之类,有生获者,放之山野,余送太常。若不可获,及木连理之类,有生即具图书上进。诈为瑞应者,徒二年。若灾祥之类,史官不实对者,黜官三等。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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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白虎通疏证》卷六《灾变》,第267页。

② 《唐会要》卷二八《祥瑞》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618页。

祥瑞等级的具体区分,《唐六典》有清楚的记载①,下文列表以示:

表16-1 《唐六典》祥瑞一览表

大瑞 上瑞 中瑞 下瑞

景星、庆云、黄星真人、河精、麟、凤、鸾、比翼鸟、同心鸟、永乐鸟、富贵、吉利、神龟、龙、驺虞、白泽、神马、龙马、泽马、白马赤髦、白马朱鬃之类,周匝、角瑞、獬豸、比肩兽、六足兽、兹白、腾黄、騊駼、白象、一角兽、天鹿、鳖封、酋耳、豹犬、露犬、玄珪、明珠、玉英、山称万岁、庆山、山车、象车、乌车、根车、金车、朱草、屈轶、蓂荚、平露、箑莆、蒿柱、金牛、玉马、玉猛兽、玉瓮、神鼎、银瓮、丹甑、醴泉、浪井、河水清、江河水五色、海水不扬波之类,皆为大瑞。 三角兽、白狼、赤罴、赤熊,赤狡、赤兔、九尾狐、白狐、玄狐、白鹿、白獐、白兕、玄鹤、赤乌,青乌、三足乌、赤燕、赤雀、比目鱼、甘露、庙生祥木、福草、礼草、萍实、大贝、白玉赤文、紫玉、玉羊、玉龟、玉牟、玉英、玉璜、黄银、金藤、珊瑚钩、骇鸡犀、戴通璧、玉琉璃、鸡趣璧之类,皆为上瑞。 白鸠、白乌、苍乌、白泽、白雉、雉白首、翠鸟、黄鹄、小鸟生大鸟、朱雁、五色雁、白雀、赤狐、黄罴、青燕、玄貉、赤豹、白兔、九真奇兽、充黄出谷、泽谷生白玉、琅玕景、碧石润色、地出珠、陵出黑丹、威绥、延喜、福井、紫脱常生、宾连阔达、善茅、草木长生,如此之类,并为中瑞。 秬秠、嘉禾、芝草、华苹、人参生、竹实满、椒桂合生、木连理、嘉木,戴角麀鹿、驳鹿、神雀、冠雀、黑雉之类为下瑞。

祥瑞分四等,分别为大、上、中、下。这里,大瑞共六十四种,上瑞三十八种,中瑞三十二种,下瑞十四种。祥瑞等级不同,朝廷重视的程度也不同,尤其是大瑞,明显受到特别对待。《仪制令》规定分明:“诸祥瑞若麟、凤、龟、龙之类,依图书大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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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六典》卷四“礼部郎中、员外郎”条,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114—115页。

即随表奏。”《唐六典》的说法相似,但又有附加内容:“若大瑞,随即表奏,文武百僚诣阙奉贺。”①大瑞表奏,那么上瑞以下是如何报告呢?《仪制令》规定:“其诸瑞并申所司,元日以闻。”《六典》的说法是“其他并年终员外郎具表以闻,有司告庙,百僚诣阙奉贺”。

大瑞与其他等级祥瑞的制度差别因此清晰可见。大瑞的报告,即表奏,是以表的方式直接上奏皇帝的,所以称表奏。表,是唐朝上行文书的一种,是群臣上书通于天子的一种文书形式。在唐朝,臣下的表最初是通过门下省上达皇帝,后来改为通过中书省上达皇帝②。而上瑞以下,则不是直接上表给皇帝,而是上报有关部门,即礼部。《仪制令》称作“并申有司,元日以闻”,联系《六典》是年终由礼部员外郎“具表以闻”,那么礼部就应该是《仪制令》所谓的“有司”。

皇帝制度之下,直接上表给皇帝,单独上奏,与最后由礼部员外郎汇总之后表奏,不论是文书的形式上还是官场影响的实质上,都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不仅如此,遇到大瑞,表奏之后还有后续节目,即“文武百僚诣阙奉贺”,这显然成就了朝廷的重要事件。既然文武百僚都要诣阙奉贺,那么是谁表奏大瑞,什么地方发现了大瑞,这些都会变成朝廷上尽人皆知的信息。皇帝对于大瑞的利用、大臣对于该事件的看法建议,可能成就朝廷的一件重大事件。而相关各方,因此展开的机遇完全可能发生迥然不同的态势。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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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六典》卷四,第115页。

②参见刘后滨:《隋与唐前期的中书省》,吴宗国主编:《盛唐政治制度研究》,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第153页。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发现并上报祥瑞,对于地方长官的考课大有益处,他们在这方面的积极性是没有问题的①。

祥瑞分等级,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通过《唐六典》的记录,我们可以肯定在开元后期,即《唐六典》修成的开元十七年(789)时,祥瑞确是如此分类的。根据唐太宗的一个诏书,我们至少可以肯定,从贞观之初,祥瑞已经分等对待。《唐会要》记载到:

贞观二年九月三日诏:“朕每见诸方表奏符瑞,惭惧增深,且安危在于人事,吉凶系于政术。若时主肆虐,嘉贶未能成其美。如治道休明,庶征不能致其恶。以此而言,未为可恃。今以后,麟、凤、龟、龙大瑞之类,依旧表奏,自外诸瑞,宜申所司。其大瑞应奏者,惟录瑞物色目及出见处所,更不得苟陈虚词。”②

此诏,《册府元龟》也有记录,其文如下:

太宗贞观二年九月,诏曰:“自昔帝王,受天明命,其有二仪感德,百灵效祉,莫不君臣动色,歌颂相趋。朕恭膺大宝,情深夕惕,每见表奏符瑞,惭恧增怀。且安危在乎人事,吉凶极于政术,若时主肆虐,嘉贶未能成其美;如治道休明,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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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旧唐书》卷四四《职官三》提及地方官考课就有“符瑞尤异”一项。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919页。

② 《唐会要》卷二八《祥瑞》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619页。

征不能致其恶。以此而言,未为可请。自今已后,麟凤龟龙,大瑞之类,依旧表奏;自外诸瑞应奏者,唯显瑞物色目及出现处,更不得苟陈虚饰,徒事浮词。”①

《资治通鉴》记此事于九月丁未(四日),诏令的内容大量简化,为“自今大瑞听表闻,自外诸瑞,申所司而已”。胡注:“《仪制令》,凡景星、庆云为大瑞,其名物六十有四;白狼、赤兔为上瑞,其名物三十有八;苍鸟、朱雁为中瑞,其名物三十有二;嘉禾、芝草、木连理为下瑞,其名物十四。”②

由以上诸文献对比分析,现在所知的《仪制令》,一定是贞观二年(628)以后修成的,甚至文字都来源于唐太宗的诏令。根据胡三省的引文,我们可以明白,祥瑞等级的划分,也属于《仪制令》的内容,包括各个等级祥瑞的具体名目。胡三省所统计的唐朝祥瑞名物数量,与今本《唐六典》是吻合的,可以说明有关祥瑞名目及其等级是相对稳定的,至少贞观以来没有发生什么变化。

另外,从诏令原文就有“大瑞之类,依旧表奏”的文字看,祥瑞的分类包括等级,在贞观二年(628)之前就应该存在,否则“依旧”二字无法理解。但贞观二年(628)的改变还是存在的,那就是只有大瑞表奏,其他三类祥瑞不再表奏,改为向有关部门申报了。不仅如此,诏令中对于具体祥瑞上报的内容,也给予了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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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册府元龟》卷六三《帝王部•发号令第二》,南京:凤凰出版社标点本,2006年,第671页。另《唐大诏令集》卷一一四《政事•祥瑞》也载有此诏,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594页。《册府元龟》与《唐大诏令集》内容文字相差很小,不影响文意。

② 《资治通鉴》卷一九三,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056页。

的规定,这一点也直接被《仪制令》所吸收。

《贞观政要》记载唐太宗的一段话,与此事有关,其文曰:

贞观六年,太宗谓侍臣曰:“朕比见众议以祥瑞为美事,频有表贺庆。如朕本心,但使天下太平,家给人足,虽无祥瑞,亦可比德于尧、舜。若百姓不足,夷狄内侵,纵有芝草遍街衢,凤凰巢苑囿,亦何异于桀、纣?尝闻石勒时,有郡吏燃连理木,煮白雉肉吃,岂得称为明主耶?又隋文帝深爱祥瑞,遣秘书监王劭着衣冠在朝堂对考使焚香读《皇隋感瑞经》。旧尝见传说此事,实以为可笑。夫为人君,当须至公理天下,以得万姓之欢心。若尧、舜在上,百姓敬之如天地,爱之如父母,动作兴事,人皆乐之,发号施令,人皆悦之,此是大祥瑞也。自此后诸州所有祥瑞,并不用申奏。”①

此段文字可以补充唐太宗有关祥瑞思想的一些内容。集校作者直接把此文等同于前文的贞观二年(628)九月三日诏书,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时间上,或许《贞观政要》的问题比较大,毕竟两者的内容关联性极强,所以此话应该在贞观二年(628)九月前所言。这是谈话,并不是诏书。后来,唐太宗的谈话要落实到制度上,才会有九月三日的诏书以及后来的《仪制令》。在这个谈话中,唐太宗说“自此后诸州所有祥瑞,并不用申奏”,几乎等于否定了祥瑞制度。但是,在后来的诏书中,这一条进行了修改,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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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贞观政要集校》,吴兢撰、谢宝成集校,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第521页。

允许大瑞表奏,其他祥瑞申报,这说明太宗妥协了。

从太宗谈话到《仪制令》,我们看到了唐初祥瑞之制的改进,而太宗的思想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二、祥瑞上报、确认和表贺

《仪制令》中规定了上报的文字书写,“其表唯言瑞物色目及出处,不得苟陈虚饰”。从上文所知,这条规定也来自唐太宗的诏令。然而,表奏的规定是地方政府向皇帝奏报的规定,而祥瑞的具体发现过程应该在此之前发生。对此,敦煌文献《沙州都督府图经》提供了一些证据。

在沙州刺史李无亏主持或参与的《沙州都督府图经》中,书写了符瑞内容,在全部四条符瑞中,都引用了李无亏的表奏内容。不仅如此,在“日扬光庆云”“蒲昌海五色”和“白狼”条中,《图经》还引用了发现者的状文①。祥瑞的最初发现人很难直接向朝廷报告,所以他们自然先向地方当局报告。这种类型的报告在其他文献中也难得一见,因为这才是第一个报告,而这个报告必然会成为地方当局向朝廷报告的根据,包括祥瑞发现时的具体情形、证人,等等,都来自这个最初的报告。《沙州图经》记录下的四件祥瑞,三件都提及了最初的报告,而这一点在考虑祥瑞制度时是很难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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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耕耦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第38页。敦煌所出《沙州图经残卷》,或称《沙州都督府图经残卷》,现在有多个藏号,即有S.2593V、P.2005、P.2695、 P.5034,而后面的三个号,内容保存比较多。最全的是P.2005。曹丽萍:《敦煌文献中的唐五代祥瑞研究》,2011年,兰州大学硕士论文,其中第二章对《沙州都督府图经》中的祥瑞有所论证,可参考。

到的,因为《仪制令》并没有提及这个最初的报告问题。

然后才是地方政府向朝廷的表奏。作为沙州刺史的李无亏,因为他的墓志被发现,所以研究他在沙州的活动资料比较丰富①。在《沙州图经》中,每个祥瑞记录时都提及沙州刺史李无亏的“表奏”或者“表”,其中最后一件“白狼”,是上瑞而不是大瑞,难道李无亏也使用表奏的方式向朝廷报告吗?这个问题需要切实研究,否则《仪制令》的条文就变得难以理解。

根据《唐会要》的记载,唐玄宗开元十三年(725)曾经下令天下诸州,“不得更奏祥瑞”,其文曰:

开元十三年九月十三日,潞州献《瑞应图》,上谓宰臣曰:“朕在潞州,但靖以恭职,不记此事。今既固请编录,卿唤取藩邸旧僚,问其实事,然后修图。”上又谓宰臣曰:“往昔史官,惟记灾异,将令王者惧而修德。故《春秋》不书祥瑞,惟记有年,圣人之意明矣。”遂敕天下诸州,不得更奏祥瑞。至大历十四年闰五月十四日,泽州进《庆云图》,制曰:“朕以时和年丰为嘉祥,以进贤遂忠为良瑞,如庆云、灵草、异木,自今已后并不须进,诸道亦宜准此。”②

但是,搜索各种文献,开元十三年(725)以后,唐玄宗朝廷收到的祥瑞并不少。《册府元龟》记载玄宗此后的祥瑞甚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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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团战:《大周沙州刺史李无亏墓及征集到的三方唐代墓志》,《考古与文物》2004年第1期,第20—26页。

② 《唐会要》卷二八《祥瑞》上,第621—622页。

年无之,开元二十二年(734)十月,当年的祥瑞已经多达二十一件,感动得宰相萧嵩不得不率领百官前来庆贺①。这样的例证太多,不可能是例外,唯一的可能便是玄宗的命令“不得更奏祥瑞”不是有祥瑞不向朝廷申报的含义,而是不许直接表奏皇帝而已。那么,地方发现祥瑞应如何申报呢?李无亏的实例是一个证据,如上文所引“白狼”条,表奏之文,依然是用第二人称来称呼皇帝,如“陛下开天统,殊徽号……”但因为白狼属于上瑞而不是大瑞,所以这个表奏只能上达礼部而已。

与此相似的一个例证,是唐玄宗时期洪州刺史张九龄的一篇奏表,该表也能证明上文提及的开元十三年(725)玄宗的“不得更奏祥瑞”限制的仅仅是上奏的形式。

张九龄《洪州进白鹿表》:

臣闻:圣法天,则至理调于元气;天表圣,则嘉瑞托乎群生。将以幽赞王泽,觉悟生灵,知至德之所感,如虚响之必应。伏惟开元神武皇帝陛下,道孚神化,体合干行。品物所资,太和罔不叶。图谍所载,殊祥罔不臻。故郡国上言,日月相继。臣所部豫章县,某月某日,获白鹿一。休气所集,灵质自呈,欲效符祉,易为驯狎。臣谨按《瑞应图》云:“王者明惠及下,则白鹿见。”又按《孝经援神契》云:“王者德至鸟兽,则白鹿见。”盖鹿者,仙寿之物,实为祯祥之表,虽时和岁稔,固不假于羽毛。而天意人事,诚欲伸于耳目。臣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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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册府元龟》卷二四《帝王部•符瑞第三》,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第243页。

感庆之至!谨诣某所,奉瑞鹿表进以闻。臣诚欢诚喜,顿首顿首,死罪死罪!谨言。①

张九龄此表,一方面给出了祥瑞表奏的一般情况,对照敦煌李无亏的例证,可以得知通常的祥瑞奏表大略如此。另一方面,张九龄代表洪州所奏祥瑞“白鹿”与李无亏所奏“白狼”一样,都是上瑞而非大瑞,但张九龄使用的是典型的表奏。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仪制令》的规定“其诸瑞并申所司”,但是具体形式却不是一般的牒,而是表,甚至依然以皇帝为对象。

上奏完成,朝廷还有一个认定的程序,《仪制令》规定“诈为瑞应者,徒二年”。《唐律》的规定与此相同“诸诈为瑞应者,徒二年。若灾祥之类,而史官不以实对者,加二等”。疏议还专门进行了解释:“‘瑞应’条流,具在礼部之式,有大瑞,有上、中、下瑞。今云‘诈为瑞应’,即明不限大小,但诈为者,即徒二年。若诈言麟凤龟龙,无可案验者,从‘上书诈不以实’,亦徒二年。”②

看来,上奏祥瑞,很容易陷入不实的窘境。根据《唐会要》的记载,唐高宗就曾发出过祥瑞虚实难明的感叹,其文曰:

显庆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司勋员外郎源行守家毛桃树生李桃,太子詹事李宽等上表陈贺。上谓侍臣曰:“凡厥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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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张九龄集校注》卷一三,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708—710页。引用何格恩《张九龄诗文事迹系年考》,为开元十八年(730)事。根据的是《南昌府志》卷六五《祥异》所载。顾建国《张九龄年谱》也持此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164页。

② 《唐律疏议》卷二五,刘俊文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469页。

虽云美事,若其不实,取笑后人。朕尝见先朝说隋炀帝好闻祥瑞,尝有野雀集于殿上,校尉唱云‘此是鸾鸟’。有卫士报云‘村野之中,大有此物’。校尉乃笞卫士,仍奏为鸾。炀帝不究真虚,即以为瑞,仍名此殿为仪鸾,嗤笑至今未弭。人之举措,安可不思。今李宽等所言,得无类此。凡祥瑞之体,理须明白,或龙飞在泉,众人同见,云色雕绮,观者非一。如此之辈,始号嘉祥。自余虚实难明,不足信者。岂得妄想牵率,称贺阙前。”①

大约正因为如此,上奏表文,“其表唯言瑞物色目及出处,不得苟陈虚饰”。要对祥瑞给予客观描述,反对不必要的夸张书写。同时,我们在《沙州都督府图经》中看到,祥瑞报告者会强调“合州官人、百姓并往看”“见在官人、百姓等同见”等内容,其实这是在自我证明,所言祥瑞有多人证明,并非虚言。

武则天时期,祥瑞报告纷纷然,其实也应该存在相应的确认程序。《资治通鉴》记载长寿元年(692)的一个祥瑞事件,可以反映这一情形。其文曰:

襄州人胡庆以丹漆书龟腹曰:“天子万万年。”谐阙献之。昭德以刀刮尽,奏请付法。太后曰:“此心亦无恶。”命释之。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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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会要》卷二八《祥瑞》,第620—621页。

② 《资治通鉴》卷二〇五,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484页。

胡庆的所为,正是伪造祥瑞,他在龟腹上涂漆并书写“天子万万年”的吉祥话,希望获得朝廷的确认,捞取好处。李昭德看穿了胡庆的把戏,用刀把漆刮尽,证明祥瑞是胡庆诈为而成,根据法律,正可以治罪。龟在祥瑞中,有大瑞曰神龟,有上瑞曰玉龟,看来胡庆所为,是希望他的涂漆写字的龟被确认为神龟。李昭德是宰相,具体职务是凤阁侍郎(中书侍郎)同平章事,他的所为应该就是确认祥瑞。本来胡庆应该判处两年徒刑的,但因为武则天愿意从积极方面看待此事,最后胡庆没有受到任何处分,释放了事。

只有得到朝廷确认之后,祥瑞才算正式成立。那么,朝廷的确认是以什么方式进行的呢?文献也留下一些证据。根据《沙州都督府图经》的记录,在唐高宗弘道元年(683)敦煌发现了黄龙,“唐弘道元年腊月为高宗大帝行道,其夜崇教寺僧徒都集及直官等,同见空中一黄龙,见可长三丈以上,髯须光丽,头目精明,首向北斗,尾垂南下,当即表奏。制为上瑞”①。最后一句,即是朝廷的确认方式,正式下发一件制书,并明确为“上瑞”。其实,黄龙不在上瑞名单中,龙已经是大瑞,不知道为什么如此确认。看来,《仪制令》的规定是个参考系统,最终祥瑞等级还是要由皇帝的王言来确定。

对于祥瑞的认定,朝廷的认真程度显然不是十分严格的。贞观时期,凉州都督李袭誉表奏昌松瑞石,“敕遣礼部郎中柳逞驰驿检覆,并同所奏”②。《册府元龟》记录了这件事,为贞观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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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敦煌文书p.2005。唐耕耦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第19—20页。

② 《全唐文》卷一五五,上官仪:《为朝臣贺凉州瑞石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643)八月事①。研究此类制度性问题的文章不多,但还有人探索过②。

确认祥瑞,有时候会导致朝廷意见不一,因为大臣的观点与立场不可能天然一致。武则天长安元年(701)三月,《资治通鉴》记录下这个故事:

是月,大雪,苏味道以为瑞,帅百官入贺。殿中侍御史王求礼止之曰:“三月雪为瑞雪,腊月雷为瑞雷乎?”味道不从。既入,求礼独不贺,进言曰:“今阳和布气,草木发荣,而寒雪为灾,岂得诬以为瑞!贺者皆谄谀之士也。”太后为之罢朝。③

王求礼与宰相苏味道的分歧很明显,他不认为三月雪为瑞雪,即承认是祥瑞,理据是时令不适合,本应该春暖的时候却下起了雪。最后,王求礼的观点获得了武则天的支持,“为之罢朝”。苏味道恐怕有报喜不报忧的嫌疑,如果正符合武则天的心意,那么宰相脸上也有光彩。没有想到,遇到一个固执的王求礼,让宰相陷入难堪之局。

祥瑞,尤其是大瑞,在得到朝廷确认之后,才有进一步的行动,即百官表贺。《仪制令》的具体规定是大瑞“告庙颁下后,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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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册府元龟》卷二四《帝王部•符瑞第三》,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第239页。

②刘海波:《唐代祥瑞研究》第二章《唐代与祥瑞有关的事物管理体系》,对于朝廷确认环节的研究值得参考。中央民族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

③ 《资治通鉴》卷二〇七,长安元年(701)三月,第6554页。

官表贺”。大瑞确认之后,还有一个“告庙”的程序,然后才是“颁下”,那么上文沙州的黄龙被确定为上瑞,可能就不需要告庙了。颁下的应该就是确认祥瑞的制书。《唐六典》没有提及大瑞告庙这个环节,“若大瑞,随即表奏,文武百僚诣阙奉贺。其他并年终员外郎具表以闻,有司告庙,百僚诣阙奉贺”。似乎告庙的只有其他等级的祥瑞,时间是年终。告庙,即告太庙,是向皇帝祖宗报告的仪式。既然其他等级稍低的祥瑞都会在年终告庙,那么大瑞确认之后即告庙似乎于礼更通。对此,《开元礼》的记载有助于理解:“凡祥瑞依图书合大瑞者,随时表奏,百官诣阙上表奉贺,告庙颁下。自外诸瑞,并申所司,元日以闻。”①《唐六典》未记录,但《仪制令》与《开元礼》有差异,前者是告庙之后百官表贺,而后者是表贺之后告庙颁下。

看来这需要实例来说明。在大瑞的名单中,有“庆山”一目。武则天统治时期,雍州就报告有“庆山”祥瑞出现。《资治通鉴》记录到:

(垂拱二年九月)己巳,雍州言新丰县东南有山踊出,改新丰为庆山县。四方毕贺。江陵人俞文俊上书:“天气不和而寒暑并,人气不和而疣赘生,地气不和而塠阜出。今陛下以女主处阳位,反易刚柔,故地气塞隔而山变为灾。陛下谓之‘庆山’,臣以为非庆也。臣愚以为宜侧身修德以答天谴;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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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大唐开元礼》卷第三《杂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年,第10页。《通典》所记,与《开元礼》无一字之差。中华书局标点本,1988年,第2810页。《通典》此数据来自《开元礼》,所以如此。

殃祸至矣!”太后怒,流于岭外,后为六道使所杀。①

雍州新丰县出现的山体变化——“踊出”,是否是“庆山”,显然存在争议。武则天的朝廷认定这正是庆山大瑞,大肆庆祝,并且改新丰为庆山,而俞文俊上书反对,认为不是祥瑞而是灾变,结果受到流放处分。

如何确切地理解“庆山”不是本文关心的问题,本文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理解围绕祥瑞的制度。《全唐文》载有崔融《为泾州李使君贺庆山表》,正与俞文俊所言同一件事,对于我们分析制度流程大有帮助。其文如下:

臣某等言,某日奉某月诏书,新丰县有庆山出,曲赦县囚徒,改新丰为庆山县,赐天下酺三日。凡在含生,孰不庆幸……群生幸甚,不任悚踊之至。谨遣某官奉表以闻。②

庆山祥瑞事件,先是雍州表奏,然后朝廷确认,并下达诏书,规定种种庆贺方式,并改新丰县为庆山县。江陵人俞文俊获得庆山的消息,显然也是因为朝廷的诏书。同一诏书,泾州刺史立刻让崔融书写贺表,而俞文俊则是反对朝廷的做法。那么,从制度流程上看,针对祥瑞,地方的贺表是在得到朝廷的诏书之后才会上表奉贺。这样看的话,《仪制令》的写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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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资治通鉴》卷二〇三,垂拱二年(686)九月,第6442页。《旧唐书》卷三七《五行志》记此事为光宅元年(684),应从《通鉴》。

② 《全唐文》卷二一八,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973—974页。

不过,同是崔融写的贺表,也有在诏书颁下之前写就的。崔融的《代皇太子贺白龙见表》写于唐高宗时期,文中有天皇、天后之称,其文曰:“臣某言,伏见某官等奏称,某月日玉山宫西南王谷上有白龙见。臣闻天地和平,圣人所以乘九五,帝王符命……”①还没有等到朝廷的诏书颁下,代表太子的崔融的贺表就写出来了,根据是“某官等奏称”。东宫一定有正式的渠道获知有官员表奏祥瑞,然后才会有这样的反应。这种状况并非孤立证据,在崔融的文集中,多有这种为太子书写贺表的文章,多位于这个环节之中,所以这一定是一个常规性的制度。那么,《开元礼》所记的表贺之后告庙颁下,其实也没有错。通常情况下,祥瑞造伪有一定的危险,所以表奏多被确认,因此闻风而动的贺表也就很正常了,这不仅不违反制度规定,而且显示了良好的政治积极性。

三、祥瑞的养护和入史

祥瑞的种类繁多,发现之后要如何处理呢?《仪制令》的规定是:“其鸟兽之类,有生获者,放之山野,余送太常。若不可获,及木连理之类,有生即具图书上进。”如此,从具体的形态分类,祥瑞不过两种,可捕捉的送样品给朝廷,不能捕捉的画图上报。麦子一茎多穗,作为嘉禾这是可以呈送样品的,但是树木连理生长,无法把树连根拔起,只好画图进上。庆云、神龙之类,也只能号称多人共见,然后画图进呈了。

可以捕捉到的禽兽类,看来并不是尽数供上,仅仅把样品送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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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全唐文》卷二一七,第970页。

太常寺,其余的放归山野即可。但是,令文把“生获”与“余”对称,含义值得琢磨。如果所有生获的祥瑞都放之山野,就不存在活的样品,所以余下的只能是丧失生命的样品了。太常寺有专门的天府院,“藏瑞应及伐国所获之宝,禘祫则陈之于庙廷”①。天府院的这个功能,收藏无生命的物品没有问题,那么禽兽类的祥瑞,除了图画之外,也应该有一个放养处。太常寺有廪牺署,负责重大祭祀的牺牲事宜,而用于牺牲的,养护十分小心:“凡祭祀之牺牲不得捶扑伤损,死则埋之,病则易之。”②牺牲需要养护,这与活的祥瑞有很多一致性。如果由这个部门负责祥瑞的养护安置,比较顺理成章。

祥瑞资料的保存,即由太常寺的天府院负责,一是供元日奏祥瑞使用,二是供告庙之用。《唐会要》记录唐高宗时期的一次活动,高宗让礼官求证故实,即奏祥瑞和告庙的根据,其文为:

仪凤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太常以仲春告祥瑞于太庙,上令礼官征求故实。太常博士贾大隐对曰:“古者祭以首时,荐用仲月,近代相承,元日奏祥瑞,二月然后告太庙,盖缘告必有荐,便于礼也。又检贞观已来,敕令无文,礼司因循,不知所起。”上令依旧行焉。③

看来这个行之已久的制度,并没有什么法理根据,仅仅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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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六典》卷一四,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395页。

② 《唐六典》卷一四,北京:中华书局,第414页。

③ 《唐会要》卷一七《原庙裁制》上,第414页。

实施已久。高宗虽然初令调查,最后并无改变,不过是依旧进行而已。

元日奏祥瑞的记载有很多,《大唐开元礼》对于礼仪的记载最详细:

初群官将朝,中书侍郎以诸州镇表别为一案,俟于右延明门外,给事中以祥瑞案俟于左延明门外,俱令史绛公服对举案。侍郎、给事中俱就侍臣班。于客使初入,户部以诸州贡物陈于太极门东西厢;礼部以诸蕃贡物量可执者蕃客手执入就内位,其重大者陈于朝堂前。初上公将入门,中书侍郎降,引表案入诣西阶下,东面立;给事中降,引祥瑞案入诣东阶下,西面立。上公将升贺,中书令、黄门侍郎俱降,各立阶下。初上公升阶,中书令、黄门侍郎各取所奏之文以次升。上公贺讫,中书令前跪奏诸方表讫,黄门侍郎又进跪奏祥瑞讫,俱降,置所奏之文于案,各还侍位。侍郎与给事中引案退至东西阶前,案遂出,侍郎、给事中还侍位。①

这个礼仪与奏祥瑞有关的部分,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由给事中准备好“祥瑞案”,然后由令史“对举”祥瑞案,然后给事中引领祥瑞案到东阶下西面而立,最后由黄门侍郎“跪奏祥瑞”,最后再引领祥瑞案退出。关键是“祥瑞案”应该如何理解。案,应是几案之类的工具,上面放置祥瑞。各地上报祥瑞的基本方式是图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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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大唐开元礼》卷九七,北京:民族出版社,第453—454页。

书,即祥瑞的图形和表奏文字,那么祥瑞案之上应该正是这样的文书图册。《唐六典》记载说“其他并年终员外郎具表以闻”,那么《大唐开元礼》中黄门侍郎所奏的祥瑞报告,应该就是礼部员外郎撰写的。

祥瑞告庙,应该也是这样的一套程序。元日是把祥瑞呈现给皇帝,那么告庙就是把祥瑞呈给列祖列宗。告庙于太庙,高宗仪凤二年(677)曾经调查过一次,不仅没有找到经典根据,而且最后也依旧进行,可见新的传统已经形成。这个传统,对后来的皇帝依然有约束力。

大历十四年(779)十二月三十日,皇帝命令“元日门下侍郎奏祥瑞,宜停”①。德宗上台有一系列振作时局举措,此年五月即位,当月就有“诏禁天下不得贡珍禽异兽”②,这与后来的停止奏祥瑞之举应该有呼应关系。所以,《唐会要》记载的下面文字,应与上文有关:

贞元八年(792)正月,鄂州观察使何士干献白鹿。上曰:“朕初即位,即止祥瑞。士干致白鹿,其谓我何?还之,彼当惭惧。留之,远近复献。竟不视,遂放于苑中焉。”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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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会要》卷二四《受朝贺》,第534页。《旧唐书•德宗纪》上的记载是:“十二月……丙寅晦,日有蚀之。诏元日朝会不得奏祥瑞事。”北京:中华书局,第324页。

② 《旧唐书》卷一二《德宗纪》上,第320页。

③ 《唐会要》卷二八《祥瑞》上,第623页。此处提及的苑中,似乎应该属于太仆寺,但是太仆寺的“沙苑监”开元二十三年(735)省,而未省之前的沙苑监负责养护牛羊,以供朝廷官府之需,其中就有“祭祀”一项。参见《唐六典》卷一七,第488页。

但是,核查《册府元龟》的符瑞门,贞元八年(785)之前,并非没有祥瑞,德宗为何对何士干献白鹿如此有意见呢?在德宗时代,似乎能否允许进献祥瑞,也是要看皇帝的态度的,原来的制度规定让位于皇帝的立场和政策。

顺宗在位时间太短,但也留下了相关政策,有记录如下:

永贞元年(805)八月,皇帝诏曰:“朕以所宝为贤,至如嘉禾神芝、奇禽异兽,盖虚美也。所以光武形于诏令,《春秋》不书祥瑞。但准令式,申报有司,不得辄有闻献。珍禽奇兽,亦宜停进。”①

不过,顺宗的愿望在元和二年(807)以制度执行的名义被否决了,唐朝的祥瑞问题再回从前,政策的改革终于回归原有的制度。《唐会要》记录下这个回归,其文如下:

元和二年八月,中书门下奏:“诸道草木祥瑞,及珍禽异兽等,准永贞元年八月敕,自今以后,宜并停进者。伏以贡献祥瑞,皆缘腊飨告庙,及元会奏闻,若例停奏进,即恐阙于盛礼。”准《仪制令》:“其大瑞即随表奏闻,中瑞、下瑞,申报有司,元日闻奏。自今以后,望准令式。从之。”②

在唐代有关祥瑞的文献记载中,大臣们对于某项祥瑞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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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会要》卷二八《祥瑞》下,第625页。

② 《唐会要》卷二八《祥瑞》下,第625页。

常常故作惊人之语,有人会郑重其事地向皇帝建议,请允许把这个盛事“宣付史官”或者“望编国史”,而皇帝通常也都是慷慨应允。其实,唐朝有严密的史馆制度,而定期地把祥瑞故事录送史馆是制度规定的内容。史馆有“诸司应送史馆事例”条款,其中第一项便是祥瑞问题:“祥瑞,礼部每季具录送。……已上事,并依本条,所由有即勘报史馆,修入国史。如史官访知事由,堪入史者,虽不与前件色同,亦任直牒索,承牒之处,即依状勘,并限一月内报。”①

所有历史文献大约都可以表达研究者的这个普遍看法,历代祥瑞观念和相关制度,都是当时统治者自我合法化的努力。因为祥瑞观念与当时的意识形态系统也存在内在的联系性,任何单一的判断和研究方向也都存在问题。祥瑞之制,尤其是祥瑞数据系统进入史馆,成为未来国史修撰中的重要资料,就此而言,更有力地说明了祥瑞的历史学价值。如果说,政治合法性体现的是当代性话题,那么进入史馆的祥瑞,是在努力影响未来。尽管祥瑞在未来的证明力难以判断,但是力图影响历史的努力毕竟证明了一定的历史观,重视未来的历史地位,至少不能说是政治短见的表现。 《酉阳杂俎》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贬低武则天的意图十分明显,其文如下:

予数见还往说,天后时,有献三足乌,左右或言一足伪耳。天后笑曰:“但史册书之,安用察其真伪乎?”《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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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会要》卷六三《史馆》上,第1285—1286页。

云:“天授元年,有进三足乌,天后以为周室嘉瑞。睿宗云:‘乌前足伪。’天后不悦。须臾,一足坠地。”①

武则天为了欺瞒后人,不惜用假祥瑞当作工具,她所说的含义很蛮横,祥瑞的真假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史书的记录。事实上,即使不以贬损武则天为意,那么武则天所说,不幸正是历史上最真实的一面。只不过,武则天的武周时间短暂,很快受到唐朝的追究,武则天的很多祥瑞故事于是变为武则天演出失败的证据,而历史上的绝大多数祥瑞的境遇,都未曾如此,于是至今闲卧在历史文献之中,安然无恙。

如果,对待那些没有政治顽疾的皇帝,用祥瑞来表达鼓励,是否也是一种向善的举动呢?这已经越过了本文的祥瑞之制界限。不过,用祥瑞之念表达祝福,即使今天,也不失为一个恰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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