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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明晓/赵久湘 当前章节:15348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18:34

《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出版书)》

作者:李明晓/赵久湘

内容简介:

《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收录历年出土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21批,其中楚简1批,秦简4批,汉简16批,不包括包山楚简、睡虎地秦简与张家山汉简。每批简册包含有关於出土时间、资料整理和发表的介绍、释文与注释、主要参考文献,其中部分简帛还附有译文。

总 序

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套丛书,是西南大学青年学者优秀研究成果的展示,是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的献礼之作。希望以此激励青年学者潜心研究,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为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智慧。

党的十七大提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推进学科体系、科研观点、科研方法创新,鼓励哲学社会科学界为党和人民事业发挥思想库作用,推进我国优秀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和优秀人才走向世界”。作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主力军的高校,是优秀人才汇聚地,是新知识、新思想发源地,是传承人类文明、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肩负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职责,理应为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是关键。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哲学社会科学队伍,特别是培养一批富于理想、勇于创新、治学严谨的青年学术骨干, 成为队伍建设的重点。

青年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事业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一个有前途的民 族,总是把关注的目光投向青年,一个有远见的政党,总是把青年看作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前进的重要力量。中国共产党正是这样的政党,中国共产党从成立第一天起,就将关心青年、团结青年、引领青年成长成才作为自身的重要历史使命。毛泽东说过:“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是归根结底是你们的。你们青年人朝”蓬勃,正在兴旺时期,好像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邓小平同志指出“青年——是我们的未来,我们的一切事业的继承者。”江泽民寄语青年:“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有希望,未来发展就有希望。”胡锦涛这样评价青年:“青年时期是最富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时期,青年是最富有创造热情和创造潜力的群体。”这些思想,深切地表达了中国共产党对青年一代的热诚关怀和殷切期望。实践证明,谁赢得了青年,谁就赢得了未来。学校高度重视发展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关心、帮助哲学社会科学青年学者健康成长。通过设立哲学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博士基金项目、育苗基金项目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等,鼓励并资助青年学者积极投身科研,产岀优秀成果,促进青年学者的成长发展。

为进一步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展示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青年学者的良好形象和学术水平,鼓励更多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创造岀更多有高显示度的精品力作,推出这套《西南大学人文社科青年论丛》(共5册)。《论丛》既是学校广大青年学者多年苦心耕耘的学术成就的代表,也是学校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阶段性成果,更是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方面 不懈探索和追求的一个缩影。

毕重增著的《青年人格理想与主观世界改造研究》,是2005年度国家社会科 学基金青年项目(05CZX004)最终成果。该著作系统地界定了人格理想,全面梳理了主观世界改造的内涵,论述了青年人改造主观世界的特殊性,探讨了当代青年人格理想的结构与特点、主观世界改造的动力与行为特点以及以人格理想改造主观世界的限定性,对于理解人格理想与主观世界改造的关系,探索人格的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郑茂平著的《音乐审美的心理时间》,是2008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后期资助重点项目(08JHQ00007)和国家教师教育创新平台资助项目(100030— 2120100115)的阶段性成果。该著作立足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力图以时间属性为 切入点,以不同特征的音乐材料与审美者个人认知加工过程的关系为主轴,探讨 音乐材料——时间属性的认知加工——音乐审美的心理时间三者之间的关系, 旨在通过对音乐材料时间属性的认知加工研究,揭示音乐审美普遍存在心理时 间的特点,原因和心理规律,为音乐审美艺术化时间的掌握与体验,以及音乐教 学艺术性时间的认知提供一定的音乐心理学依据。

熊辉著的《两支笔的恋语:中国现代诗人的译与作》,首先,从理论上论述了中国现代诗人的翻译与创作的关系,阐明了现代诗人的翻译对创作的影响;其次,以梁宗岱为例论证中国现代诗人的翻译对创作的影响,以孙大雨为例论证中 国现代诗人的创作对翻译的影响,以穆旦为例论证中国现代诗人的翻译与创作 的互动;最后,探讨了翻译与创作的其它关系类型,以期人们能进一步认识中国 现代诗人译诗与创作的关系,认识翻译在现代诗人创作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及 诗人译诗所受创作的制约,等等。

温涛著的《农村资金配置绩效评价与制度创新研究》,是2006年度国家自然 科学基金项目(70603022)、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2006 —JJ10)等最终成果。该著作在总结国内外相关文献基础上,科学界定了农村资金配置绩效的基本内涵;通过构建基于城乡二元结构的数理模型,分析了重庆农村资金配置模式的理性选择;立足于行为经济学分析范式,明确了农村资金供需主体的行为及特征,基于制度经济学视角,深入剖析了重庆农村资金配置绩效偏差的成因;结合机制设计理论从吸引资金回流与提升配置效率双重层面,设计了农村资金配置绩效的优化机制与制度创新框架,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进程提供了理论与实证支持。

李明晓等著的《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是2007年度全国高校古籍整理研究项目(0720)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战国秦汉简牍虚词研究”(08JC740030)成果。该著作吸收了当前古文字与文物研究的最新成果,对简帛法律文献进行了全面收集、释读、校勘和考辨。著作中所述的收集对象为迄今为止公布的20多批简帛法律文献,其中不少为最新公布的简帛文献, 是近20年简帛法律文献研究最新进展的完整体现,为战国秦汉法制史研究提供 了重要的坐标参照,为现代立法、司法语言的规范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青年者,人生之王,人生之春,人生之华也青年,蕴藏着蓬勃的生机,包含着无限的追求,凝聚着不竭的活力,是激情、信念和创造力的汇积,更是责任、使命和追求的聚合。青年,肩负着时代发展的重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生力 军。伟大的时代召唤着理想远大的青年,宏伟目标激励着奋发有为的青年。西南大学的青年学者们作为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队伍的重要力量,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围绕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准确把握时代特征和中国国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新理论,创造新成果,在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中建功立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谱写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生的壮丽诗篇!

法律是维护国家政权、维持社会秩序,协调人际关系最重要的手段。它与人类文明相伴生,与社会进步共发展。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由不同的时代背景,以不同的存在方式,给后世留下了无比丰富的法律文献,为后世改革、修正、完善法律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为研究法律史提供了宝责的材料。

按照文献材料的存在形式,法律文献可以分为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两大类。 传世文献以法律专著如《唐律》、《大明律》、《大清律令》和历代史书中的刑法志、 类书中的刑法科目为主,材料相针比较集中,也比较成体系。还有一些笔记杂录,杂在各种典籍中,材料就比较零散了。出土文献从甲骨文开始就有一些零星的材料,虽然零散,但能够留下有汉字记录以来的最早材料,因而值得珍视。金石材料中有关法律的铭文开始多起来。古代已有铸刑鼎的明确记载,铸刻法律文书的扌石器物也有大量出土。敦煌写卷中的法律文献也很丰富,这份材料已有学者进行了专门的收集、整理与研究。明清以来的皇家档案,也可以视为出土文献的范围。其中有关法律的内容相当繁富,目前还清理得很不够,研究和利用自然也不那么令人满意。

在出土法律文献中还有一个大宗,那就是战国秦汉时期的简牍帛书。由于材料的真实,数量的众多,内容的丰富,为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提供了极其重要的材料。特别是战国时期传世法律文献的匮乏,使得简帛法律文献的价值显得更加重要。自这批材料出土以来,很快受到学界的高度重视,不断有成果问世,专著和论文已经很可观。只是已有的成果与这份材料的责际价值之间仍然还存在 很大差距。集中表现在研究成果比较零散、缺乏整体性,个案的、具体的研究比 较多,综合研究的成果比较少;意见分歧比较大,科学的、最符合材料实际的、能 取得共识的研究成果不是很多;共时的、分域的、专题的研究比较多,历时的、全方位、成系统的研究成果十分有限。表面的、就事论事的研究比较多,深层的、规律性的研究成果比较少。随着研究的深入,所有这些问题都摆在了学界的面前。

要让战国秦汉时期简帛法律文献的研究向更加广阔的领域开拓,向更加深刻的层面展开,要做的工作固然很多,但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最基础的工作应当是对这份材料进行全面收集和科学整理,为学界提供一份尽可能没有遗漏的、系统科学的、使用方便的熟文献。《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是这项工作的有益尝试。作者能站在学科研究前沿观察和思考问题,在汇集前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投入自己的报苦劳动,搜集了20多批简帛法律文献材料, 进行认真的整理,其中不少如岳麓秦简、松柏汉简等,是最新公布的简帛文献材料。所涉材料内容包括了文法、判例、司法文书及官、私文书四大类,为先秦两汉法律史研究提供了一份系统的数据,是近二十年简帛法律文献研究最新进展的完整体现,可以解决学界研究之材料急需,因此其成果价值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 的。

明晓同志从2002年开始研究战国秦汉时期简帛法律文献,从硕士到博士,再到工作岗位,始终把专业方向定在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上面,应该是持之以恒,学有专攻的。随着学力的增长,眼界逐渐开阔,思路逐渐清晰,知识积累逐渐深厚,在加上他朴实求真的学风和锐意创新的科学精神,为他完成这项艰巨的任务储备了条件。在大量校注材料中,随处可以看到他实事求是、独立思考、追求真理的思想火花。他并不菲薄前人,并不无视前人的研究心血,在校注电员用了大量的已有研究成果,并且不侵占他人的辛勤劳动成果,总是老老实实地明确交 代成果出处,以便使用者稽核。更重要的是作者既尊重前人,而又不盲从迷信, 总是经过自己的认真思考,决定对已有成果的取舍,作出科学的评判,提出个人的研究意见。例如额济纳汉简99ES16ST1:7有:“告隧长、卒谨昼夜候,有尘若警块外谨备之。”或以为引伸为低洼之处,或以为应当是“堺”字之讹,也就是“界”,而作者则认为结合居延汉简来看“块”当指起伏的沙堆。

全书体例科学合理。作者汇总所有已公布的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按时代以战国、秦、汉为序分成三大部分,每一部分又按文书、律令等文献性质类别进行文本整理。整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解题。扼要介绍简牍的基本情况。涉及简牍的出土时间、地点和过程;竹简的数量,保存现状;诸家著录及其得失;简牍文献反映的基本内容,性质特点;研究价值。2释文。充分利用最新研究成果,同时对照简牍图版,对原释文进行重新整理,楷书录文并且标点。 3校勘。依照图版对已有释文进行文字校补,纠正了原有释文的一些错误,补充 了原释文的部分决脱。4注释。作者利用语言文字方面的优势,立足于法律文献,对疑难词语、专用术语、成语俗语等进行细致的考辨,作出扼要注释。要而不烦,简而得体。5译文。对一些文意基本完整的简帛法律文献进行现代汉语白话翻译。译文既忠实于法律文献的文章特点及其文风,保证对原文的准确把握,又尽量做到生动流畅,富于文采,符合现代汉语规范。译文为不同层次的阅读者和研究者提供阅读参考,扩大了文献利用的社会群体。

毋庸讳言,由于客观上简帛法律文献材料整理的难度很大,作者可利用的研究成果仍然有限,有些数据难以获得,主观上作者也还有需要进一步深入钻研的必要,该书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从体例上看,没有附简帛文献图版,对于那些手边没有图版原文的使用者来说,释文和校注的复核工作便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文本材料是难以让人放心的。译文没有一以贯之,是否附译文,是根据作者的判断来决定的,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也使得体例不够统一。校注是本书的一个亮点,同时也是一个难点。对于校勘、注释中存在的两可现象,案断不够,使部分疑问依旧。尽管体现了作者实事求是的治学态度,但疑问多了,毕竟有损于对文献的有效利用。有的注释并不是难点.用不着注释,将其裁去,反而重点突出。这些问题,相信随着研究的深入,作者再版的时候会得到更多的解决。

总之,这是一部研究简帛文献,特别是研究战国秦汉时期简帛法律文献很有 用的著作,该书提供的材料和研究成果,对于推动简帛文献的深入研究,必将起 到积极的作用。在本书即将面世的时候,明晓同志要我写篇序言,我得以先睹全 稿,并写下这点粗浅的感想与读者交流,请方家及广大读者是正。

毛远明

2010年9月10日于西南大学

前 言

一、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的内容

我国文物中的法律史料,主要见于甲骨、金文、盟书、简牍、文书和历史档案的记载,内容非常丰富。①本文主要以战国秦汉时期的简帛材料为研究对象,吸收最新研究成果,对简帛法律文献进行全面收集、释读、校勘、考辨。本书收集对象为迄今为止公布的20多批简帛法律文献(不包括正在整理中的王家台秦简《效律》、张家山336号汉墓竹简)。其中,楚简有包山楚简、上博楚竹书(五)《曹沫之阵》军令;秦简有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青川郝家坪秦牍、里耶秦简(已公布部分)、岳麓秦简;汉简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奏谳书》、额济纳汉简、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十三篇》、武威旱滩坡律令简、武威《王杖诏书令》与《王杖十简》、云梦睡虎地 M77汉律、长沙东牌楼东汉简、连云港市花果山汉代简牍、甘谷汉简、湖南张家界古人堤汉简、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115号汉墓木简、敦煌悬泉置汉简、江陵凤凰山木牍《中𦙀共侍约》、扬州胥浦先令券书、敦煌汉简律令文书、居延汉简诏书律令、松柏汉简、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②

每批出土简牍的内容,大多为综合多样,只是有些简牍中法制史料的含量更 多,而有些则较少、较分散,但总体而言约半数左右与法制史有直接或间接的关 系。③关于这些简牍的具体内容,在每批竹简的解题中都有比较详细的阐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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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海年:《文物中的法律史料及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5期,第207~223页。

②需要说明的是,原书稿曾将包山楚简、睡虎地秦简、张家山247号汉简作为考察对象,而且均已做岀校注,但限于篇幅,此三篇法律文献校注内容不再纳入,以后若有机会再作整理出版。包山楚简可参考陈伟主编:《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9月,第191页;睡虎地秦简可参考原整理释文;张家山247号汉简可参考《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5月,以及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8月。

③ 李均明:《简牍法制史料概说》,《中国史研究》,2005年引期,第63~74页。

里不再赘述。①

需要指出的是,简牍法制史料见存形式各异,大体可划分为成文法、判例、司法文书及起书证作用的官、私文书四大类。成文法是法制史料的核心,常见称谓有律、令(诏书)、科、品等。②

律,正律,成文法之主体。令与诏书实质同,通常指时任皇帝的指示。科、品是对律、令的补充与细化。科多指事项,品则多与级次相关,《新简》EPE22•221 至235见《捕斩匈奴虏、反羌购赏科别》、《新简))EPT56•35至37见《大司农延奏罪人得入钱赎品》等即是。

秦简所见《法律答问》是对律令的解释,通常采用问答形式。所解释大多涉及刑法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判例是司法当局从已经生效的判决中找出一些典型的、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例,予以公布,并作为日后处理类似案件的依据。简牍时代,判例已被广泛应用,但迄今未引起人们充分重视。《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是迄今能见到的最早的判例集实物。司法文书是司法诉讼过程产生的相应文书,体现对成文法的执行与应用,多见于遗址出土简牍,种类较多,常见者如司法笔录“爰书”、起诉书“劾状”,此外尚见“变事书”变事指各种紧急事变,对国家与社会的危害通常比较严重,所以可直报朝廷,不像一般文书须逐级上报。债券为买卖契约,是处理债务关系的司法书证。“先令券书”是古代遗嘱的称谓。

二、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的整理与研究

关于简帛法律文献的大规模整理,其实早在1994年就已开始。《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③选取材料范围较广,汇辑考证出土法律文献主要有甲骨文、金文、简牍、吐鲁番文书、敦煌文书等,其中,甲编第一册选录青川郝家坪秦墓木牍、 睡虎地秦墓竹简、守法守令等十三篇;第二册为李均明、刘军编《汉代屯戍遗简法律志》④。至后,随着《张家山汉简》的公布,彭浩、陈伟、工滕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问世。至此可见,专门进行简帛法律文献综合整理的专著较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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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另可参高潮、刘斌:《简牍法律史料探源》,《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8年第5期,第 70~73,62 页。

② 以下部分主要参考李均明:《简牍法制史料概说》,《中国史研究》,2005年中期,第63~74页。

③ 刘海年、杨一帆总主编,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8月。

④ 由于书中所引文献诸多,故所引作者不再一一称之为先生,尚请见谅。

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收取简帛法律材料并不全面,而且由于岀版较早,现在比 较难寻。再加上此后十几年又发表了很多新的简帛法律文献考释与法律史研究 成果,因此凸显出运用最新研究成果重新整理出土简帛法律文献的重要性。张伯元指出:法律史文献的收集、整理工作尚须深入。①

关于岀土法律史料的重要性,刘海年已经明确指出:(1)填补了某些断代法律史料的空白。如《睡虎地秦简》等秦简资料。(2)印证和充实了史籍对有关事 件的记载。(3)订正或改变了某些史籍对有关史实记载的失误和后人对某些问二 题所作的不正确结论和推断。②当前,法律史研究专家多注重利用简帛法律文献来研究某些问题,也出了不少重要成果。③如徐世虹《汉简与汉代法制研究》,不仅指出了汉简中的法律史料,而且提出要加强对汉律佚文的考释,从整体上对部门法作分类考释并做好文书分类。文章还择要评介了国内外学者对此所作的研究以及取得的进展。④

对简帛法律佚文的考释主要有连劭名《西域木简所见〈汉律〉》⑤、大庭脩《汉简研究》⑥、谢桂华《新旧居延汉简册复原举隅》⑦、谢桂华《新旧居延汉简册书复原举隅(续)⑧、谢桂华《居延汉简的断简缀合和册书复原》⑨、薛英群《居延新简官文书选释(上、下)》⑩、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⑪、李均明《居延新简中的法制史料》⑫、李均明《额济纳汉简法制史料考》⑬等。

对专书法制研究的主要有傅荣珂《睡虎地秦简刑律研究》⑭、吴福助《睡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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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务必重视法律史文献的整理和研究》,《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122~123页。

②刘海年:《文物中的法律史料及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5期,第207~223页。

③ 关于1995年以前古代法律史研究成果,可参考俞荣根:《大陆中国古代法律史研究概述》,《现代法学》,1995年第4期,第62~67页。

④ 《汉简与汉代法制研究》,《内蒙古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第104~112页。

⑤《文史》第29辑.第131~141页。

⑥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

⑦ 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五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年8月,第264~277页。

⑧《简帛研究》第一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45~167页。

⑨《简帛研究》第二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9月,第238~264页。

⑩《甘肃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第67页、第5期,第117~126页。

⑪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9月。

⑫《初学录》,台北:兰台出版社,2000年12月,第237~262页。

⑬孙家洲主编:《额济纳汉简释文校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年10月,第215~231页。

⑭ 台北:商鼎文化出版社,1992年4月。

秦简论考》①、吴昊《睡虎地秦简法律文化研究》②、曾加《张家山汉简法律思想研究》③、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④、李力《张家山247号墓汉简法律文献研究及其述评》⑤、周美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法律制度研究》⑥等。

综合研究简帛法律文献思想的主要有崔永东《简帛文献与古代法文化》⑦、 闫晓君《出土文献与古代司法检验史研究》⑧、王沛《新出土文献与先秦法律思 想》⑨等。

总的看来,以上对于出土简牍中的律令佚文的研究还不够,研究尚处在对某 个问题、某个专题的分头研究阶段。(1)研究对象不对称性:除了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以外,其它简牍虽然已经涉及到了整体,也进行了相应地分类,但在法律层面分类研究还是很不够,缺乏整体性认识。(2)研究成果相对分散:除了包山楚简、张家山汉简以外,其它研究成果零散见于一些专著、论文,不易寻找。因此,本书将汇总所有已公布的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然后按时代(战国、秦、汉)、文献性质(文书、律令等)等类别进行文本整理,并附相关研究成果,这无疑为法律文献研究者提供比较全面系统、科学便利的可靠材料。

本书的整理主要包括解题(介绍简牍的出土情况、竹简数量、著录情况、基本内容及其研究价值)、释文(利用最新研究成果对原释文进行重新整理)、校注(主要是文字校补、疑难词语考释)、参考文献(包括原始著录与相关研究成果)四部分。另外,还对一些文意基本完整的文献进行了白话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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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台北:文津出版社,1994年7月。

② 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4月。

③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2月。

④ 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6月。

⑤[日]东京外国语大学亚非言语文化研究所出版2009年11月。

⑥[高雄]国立中山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12月。

⑦ 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1月。

⑧ 北京:文物岀版社,2005年12月。

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132~138页。

凡 例

一 本书收录历年出上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21批,其中楚简1批,秦简4批,汉简16批,不包括包山楚简、睡虎地秦简与张家山汉简。

二 每批简册包含4关于出土时间、数据整理和发表的介绍、释文与注释、主要参考文献,其中部分简帛还附有译文。

三 释文原则上以原整理者为准,个别地方依据学术界相关研究成果作了若干订正,并适当加注说明。基本沿用先前发表时的竹简编号和顺序。简序调整的各家意见,在相应位置说明。只对有基本共识、并且影响简文阅读、理解的地方,才对编连作必要改动。改动后编号不变。

四 在不影响论述的前提下,引用的简文例句除正在讨论的字外,一般使用通行字。难于隶定的字用简文图片表示。

五 异体字、假借字随文注出通行字,写在()号内。确认的错字随文注出正确字,写在〈〉号内。根据残画和文意可以确认的字写在【】号内。根据文意或他本可以确切补出的缺文,也写在【】号内。笔划不清或已残去的字,用□号表示,一字对应一个□;字数无法确认的,用……号表示。竹简残断,用〼号表示。□…表示残缺字字数无法确定者。,表示点验符号。▨,有标识提示作用。⧈,为封泥印槽符号。而简号后附入上者,分别表示正面与反面。

六 简文中原有符号一般不保留。合文和重文号一般直接析书。释文另加标点。

七 注释中,引述原先整理者的释文、注释,一般不标出作者、版本和页码。

八 参考文献中,有些论文先在会议、网络上发表,再由刊物、文集刊载或收录。如果会议、网络发表与刊物刊载相隔时间不长,一般只给出刊物刊载的数据。如果相隔时间比较长,或者后来有修订,则附加说明。

目 录

总序

序言

前言

楚简篇(战国)

上博四曹沫之陈

秦简篇(秦代)

龙岗秦简

青川木牍《更修田律》

里耶秦简

岳麓秦简

汉简篇(两汉)

云梦睡虎地77号汉墓《葬律》简

武威汉简

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十三篇

甘肃敦煌悬泉置汉简

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木牍《中贩共侍约》

湖北荆州松柏汉简

扬州胥浦先令券书

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115号汉墓木简

江苏连云港市花果山出土汉代简牍

额济纳汉简

居延汉简

敦煌汉简

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

湖南张家界古人堤出土东汉简牍

甘肃武威旱滩坡东汉木简

甘谷汉简

附 录

附录一

附录二

附录三

后记

楚简篇

上博四•曹沫之陈

〔解题〕

1994年春,香港文物市场上出现了一批战国楚文字竹简,上海博物馆闻讯

而起,先后斥资收购并接受捐赠共得完整及残缺竹简1200余枚。该批楚简数量

多,内容丰富,计80多种先秦古籍,涉及儒家、道家、兵家、杂家等,涵盖哲学、文学、历史、政论等诸多方面。其中多数古籍为佚书,仅少量有传世本,如《缁衣》、《易经》、《孔子闲居》等,但彼此文本有异。上博战国楚简,填补了先秦文献的空白,其重大意义与价值可想而知。2004年12月,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四),包括《采风曲目》、《逸诗》、《昭王毁室•昭王与龚之腾》、《柬大王泊旱》、《内丰》、《相邦之道》、《曹沫之陈》等七篇文献。就竹简数量而言,《曹沫之陈》约占《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四)所收录竹简的二分之一,篇幅最大,内容也比较重要。

《曹沫之陈》原有篇题,写于第二支简的简背。整理者李零将45支整简和20支残简分为十七个拼联组,内容大致上可以分为论政和论兵两个部分,但侧重于论兵。据内容和篇题可知《曹沫之陈》属于兵书,而且还是现存时代最早的兵家书籍。本文主要收录其军令部分(26 + 62 + 58,49,5960,37下十38)。

〔简文〕

五(伍)之𨳿(閒)必又(有)公孙公子(1),是胃(谓)军纪(2)。五人 (以)敔(伍),一人(3)〼26又(有)多(4),四人皆赏(5),所(以)为刺 (断)(6)。女(如)上获而上(尚)𦖞(闻)命,62所目(以)为毋退(7)。 (率)车言 (以)车, (率)徒 (以)徒(8),所 (以)同死58

〼于民。 (庄)公曰:“此三者足以战乎(9)?”(答)曰:“戒。”胜49

〼亓志者 (寡)矣。 (庄)公或(又)𦖞 (问)曰:“ (吾)又(有)所𦖞(闻)之:一59出言三军皆惧(10),一出言三军皆往,又(有)之虖?”(答)曰:“又(有)。明慎目 (以)戒,女(如)𨟻(将)弗克(11),毋冒 (以)陷(12),必 (过)前攻。”60

〼又(有)戒言曰:“牪(奔),(13)尔正(功)(14);不牪(奔),而(尔)或兴或康 (以)37B会(15)。”古(故) (率/帅)不可思(使)牪(奔,奔)则不行(16)。战又 (有)显道,勿兵 (以)克(17)。38

〔校注〕

(1)据李零整理,《曹沫之陈》通篇包括19支保存完好的简、26支经缀合而成的完简,另外还有20支残简。其完简长度在47.5厘米左右,每简书写字数不等,在32字左右。竹简上下端均为平头且留白,由三道编绳编联而成。李零将竹简划分为十七个拼联组,在此基础上,不少学者对竹简编联做了进一步探讨。主要意见有:(1)陈剑(2005)分为五个编联组:13,41+(414) + (1726)+ 62 + 58 + 37 下+(3840) + 14245)+46 上47 + 63 上+ 27 + 29 + 31 +32 上 + 51 下 + 50 + 51 430 + 52 53 上+32 下 + 61+53 下+54 — 57+(15 16) 446 下+33 — 36+28+48+49,37 上,59 — 60,63 下一65。①(2)陈斯鵰(2005) 分为八个编联组:1~3,7下~8上,41 + (46) + 7上+8下+ 1914) + 117 23)+24 上,29 + 24 下+(2526)+ 62 + 58,59 + 60 上+37 下+(3840)+ 32 45)+46 上+ 31 + 32 上+ 51下,47 + 63 上,32 下 + 50 + 51上+30+52+53 上+60 下 + 61+53 下 + 15457) + 11516)+46 下 + 13336)+28 + 37 上+ 27+48+49,63下+16465)。②(3)李锐(2005)分为四个编联组3,41+4 —6 + 7上+8 下+(914)+(1722)+29 + 23 下 + 12426)+62 + 58 + 49+(3336)+28 + 37 ±463 下+48+59+60 上+37 下 + 13840 + 3245)+ 46 上47 + 63 上27+23 上+ 51 下 + 50 + 51 上+30+32 上+ 31 + 52 + 53 上 +60下,32下+ 61 + 53下+ 15457)+15 +16 + 46下,64 + 65上+7下+8上 +65下。③(4)白于蓝(2005)分为九个编联组:13,41,(46)上+8下+(914)+(“22)+29 + 24 下+25,23 下+24 上,26 + 62 + 58,37下 + 13840)+(4246 上)+47+63 上27 + 23 上+ 51下 + 50 + 51上+(31 32)+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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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陈剑:《上博竹书〈曹沫之陈〉新编释文(稿)》,简帛研究网,2005年2月12日(http:-//www. jian-bo. org/admin3/-2005/chenjian001. htm)。

② 陈斯鹏:《上海博物馆藏楚简〈曹沫之陈〉释文校理稿》,简帛研究网,2005年2月20日( http://www. jianbo. org/admin3/list. asp? id= 1328)。

③ 李锐:《〈曹刿之陈〉释文新编》,简帛研究网,2005年2月25日http://www. jianbo. org/admin3/2005/lirui002.htm)。

+ 52453 上,32 下 + 61 + 53 下(5457) + (1516),(5960)+48446 下+(3336)+28 + 37 +49,63下64 + 65上+7下+8上+65下。①(5)蔡丹(2006)分为九个编联组3,41 +以6) + 7上+8下+(914)+(1722)+29 + 24 下+25,23 下+24 上,26 + 62 + 58,49, (5960),37 下 + 13840) + 3245)+46 上47 + 63 上27 + 23 上+51 下 + 50 + 51 ±431 + 32 ±430 + 524~53 上,32 下 + 61+53 下+(54~57)+(15~16),48 + 46 下4(3336)+28 +37上+63下64 + 65上+7下+8上+65下。②本文简文编联以及考释主要依据蔡丹(2006)。

  (2)军纪:整理者:疑指军队编制。

(3)一人:整理者:重文,读“万人”。“万人”以下应接“以军”。《管子•小匡》以一万人为“军”,《司马法》佚文和《周礼•夏官•序官》以一万二千五百人为“军”,陈剑(2005):“一人”原作合文,右下角有合文符号,原误释为“万(万)人”重文。蔡丹(2006)、单育辰(2007)③均从之。

  (4)又(有)多:陈剑(2005)又”字末笔向左弯曲,此类写法之“又”字本篇多见。“战功曰多”,旧注多见。

  (5)四人:陈剑(2005):“四人”当指一“伍”之中除有动者外之其它四人。

  (6)断:陈剑(2005):断,决也,犹言裁定功过赏罚之标准。

  (7)毋上(尚)获而上(尚)闻命,所以为毋退:整理者:“退”,写法有点怪,声旁的上部,里面多了一竖。陈剑(2005):以上“……所以为断”、“……所以为毋退”、“……所以同死”相呼应,是简62与简58必当连读之证。相连处“毋上获而上闻命,所以为毋退”意为以“毋上获而上闻命”使兵众临战不退却。其所引沈培意见则为:“‘上’似当读为‘尚’,句意为以听命为上而不以俘获多少为上。”蔡丹(2006):闻命,听命、接受建议。《晏子春秋•谏上》:“公曰:'若是,孤之罪也。夫子就席,寡人闻命矣

  (8)率车以车,率徒以徒:这里是指率车则与车同在,率徒则与徒同在。

(9)三者:整理者:上文残缺,不得其详。陈剑(2005):简49之“此三者”当即简28“此三者所以战”之“此三者”,即卒长、军帅、邦(国)君。同时简48与简49间不容有长达一简(假设简48下段与简49上段)之缺戈,以此知简48与49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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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白于蓝:《上博简〈曹沫之陈〉释文新编》,简帛研究网,2005年4月10日( http://www. jianbo.org/admin3/200 5lbaiyulan001.htm).

②蔡丹;《上博四〈曹沫之陈〉集释》,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6月。

③单育辰:《〈曹沫之陈〉文本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5月。

必当拼合为一支整简。但相连处的“不和则不辑不兼畏于民”如何断句、理解尚待考。李锐(2005):此处“三者”指“为和于邦”、“为和于舍”、“为和于阵”三教。陈斯鹏(2005):“三者”指“卒有长,三军有帅,邦有君”。蔡丹(2006):疑此“三者”指“为和于邦”、“为和于舍”、“为和于阵”,故将简49置于简58之后,但其间应有缺简。

(10)一出言:整理者:犹言“一下令”。 ,

(11)如:陈剑(2006):“如”字原误释为上,从“弗”,读为“弗”蔡丹(2006):根据图版可知此字上所从应为“女”,释为“如”甚确。

(12)毋冒以陷:整理者:“冒”,指冒险;“陷”指陷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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