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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明晓/赵久湘 当前章节:15357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18:34

兵以专壹胜,以离散败。 (陈)以962数必固,以疏口□。将有威则生,失威则死,有威则胜,毋(无)威则败。卒有将则斲(𨷖),毋(无)将则北。963……赏罚之胃(谓)也。卒畏将于适(敌)者战胜,卒畏适(敌)于将者战北。未战所,964以知胜败,固称将【□】适(敌),【敌】之与将犹权衡也。兵以安静治,以暴疾乱。(4)

出卒 (陈)兵,固有恒令;行伍965之疏数,固有恒法,先……适之恒令,非追北衲邑,先后□□966……之恒令,前失后斩。(5)兵之恒 (陈),有乡(向)适(敌)者,有内乡(向)者,有立戟(陈)者,有坐 (陈)(6) 967……

将与卒,非有父子之亲、血□之树(属)、六亲之私也,然而见适(敌),走之如归,前唯(虽)有千仁(仞)之溪,折𦟜(脊) 968……赏,后则见必死之刑(7)。将前不能明其【□□□□□】969其严,则败军死将禽(擒)卒也(8)。□□……制,严刑罚□970□赏,全功发(伐)之得(9)。伸(陈)斧越(钺),饬章旗,有功必口,犯令必死(10)及至两适(敌)之相𧺹(距),行伸(陈)薄近(11), 971……有天下之善者,不能御大鼓之后矣(12)。

出卒伸(陈)兵,行伸(陈) 972视适(敌),章旗相望(13),矢弩未合,兵刃未楼(接),先謞者虚,后謞胃(谓)之实,不謞胃(谓)之闭。【闭】实【□□□】973也(14)。

诸县去军百里者,皆为守御之备,如居边之一城974……也。有令起军,将吏

受鼓旗(15) 975……后其将吏出于县部界……□述(遂)亡不从其将吏,比于亡军。父母976……后将吏至大将之所一日,□□□977……吏戍一岁。(16)战而失其将吏,及将吏战而死,卒独北而环(还),其法当尽斩之。将吏将其卒北,978斩其将□……□□□□三岁。(17)军大战,大将死,□□五百以上不能死适(敌)者,979皆当斩;及大将左右近卒在□□者,皆当斩。……夺一功,其毋(无)【□□□】□三岁(18)。980……军功者戍三岁,得其死(尸)罪赦。(19)卒逃归及……军之伤□也,国之大费也。而981将不能禁止,此内自弱之道也。(20)

名在军而实居于家,□□不得其实982……□吏以其粮为饶,而身实食于家。

(21)有食一人军之名,有二983实之出,国内空虚尽渴(竭)而外为岁曷内北之数也(22)。能止逃归、禁亡军,□兵之一胜也。使什984伍相连也,明其985……令严信,功发(伐)之赏□□(23) 986……内,能杀987其少半者力加诸侯,能杀其什一者【□□】□卒。(24)臣闻:百万之众而不战,不如万人之尸;万人而988不死,不如百人之鬼。【□□□□□】,信比四时,令严如斧越(钺),利如干浆(将),而士卒有不死989用者,未尝之(25) 990……

〔校注〕

(1)本篇与传本《尉缭子•兵令》相合,所论乃治军之道,涉及军队的作用、军队建设及严明军纪、军法的必要性等问题。

(2)本段宋本《尉缭子•兵令》(以下简称“宋本”)为:“兵者凶器也。争者逆德也。事必有本,故王者伐暴乱,本仁义为。战国则以立威,抗敌相图,而不能废兵也。”整理小组(页 150)指出:“疑宋本‘图’为‘国’字之误,又臆改‘弱’为相。”意谓:军队是杀人的工具。战争是违反道德的行为。掠夺是卑鄙的手段。所以王者讨伐暴乱,以仁义为本。征战之国却以树立权威、抵抗强敌、互相算计,因而不能止息战争。唐代魏征等纂集《群书治要》卷三七所录《尉缭子•兵令》(以下简称“《群书治要》本”)则为:“兵者凶器也。战者逆德也。争者,事之末也。王者所以伐暴乱而定仁义也。战国所以立威侵敌也,弱国所以不能废。”

(3)本段宋本为:“兵者,以武为植<栋〉,以文为种<植〉。【以】武为表,【以】文为里。【以武为外,以文为内。】能审此二〈三〉者,知胜败矣。文所以视利害,辩安危。武所以犯强敌,力攻守也。”意谓:战争这个问题,以武力作为楝棵,以文略作为基柱。武力是现象,文略是本质。以武力对会外敌,以文略治理内部。能弄清这三者的关系,就懂得胜败的道理了。文略是用来明察利害、辨别安危的。武力是用来战胜强敌、保衡国家的。《群书治要》本为:“兵者,以武为植〈楝〉,以文为种<植〉。以武为表,以文为裹。以武为外,以文为内。能审此二〈三〉者,知所以胜败矣。武者所以凌敌分死生也,文者所以视利害观安危。武者所以犯敌也,文者所以守之也。兵用文武也,如响之应声也,而影之随身也。”整理小组(页 150)指出:“‘栋’、‘种’二字,形音并近,疑‘种’为‘栋’之误字……盖‘栋’、‘植’二字之位置,简本与传本互易。”

(4)本段宋本为:“专一则胜,离散则败。陈以密则固,锋以疏则达。卒畏将

甚于敌者胜,卒畏敌甚于将者败。所以知胜败者,称将于敌也,敌与将犹权衡为。安静则治,暴疾则乱。”意谓:意志统一就能胜利,离心离德就会失败。布阵队形密集有利于巩固,行列疏散则便于使用兵器。士卒畏惧将帅超过畏惧敌人的就能胜利,士卒畏惧敌人超过畏惧将帅的就会失败,所以要预知胜败,就可以比较士卒畏敌还是畏将,用这个比较来预见胜败,就象用秤称物一样准确。将帅沉着,军队就会严整,将帅急躁,军队就会混乱。《群书治要》本为:“将有威则生,无威则死,有威则胜,无威则败。卒有将则关,无将则北。有将则死,无将则辱。威者,赏罚之谓也。卒畏将于敌者战胜,卒畏敌于将者战北。夫战而知所以胜败者,固称将于敌也,敌之与将也,犹权衡也。”

(5)本段宋本为:“出卒陈兵有常令,行伍疏数有常法,先后之次有适宜。常

令者,非追北袭邑攸用也。前后不次则失也,乱先后斩之。”意谓:出兵列阵有一般的法则,队形疏密有一定的标准,先后次序有适当的规定。这里所说的一般法则,不是用于追击和奔袭城邑的。前后次序紊乱了就会战败,所以对扰乱次序的

人要处死。《群书治要》本未录此文。

(6)本段文字宋本较简本内容要多:“常阵皆向敌,有内向,有外向,有立陈,有坐陈。夫内向所以顾中也,外向所以备外也,立陈所以行也,坐陈所以止也。立坐之陈,相参进止,将在其中。坐之兵剑斧,立之兵戟弩,将亦居中。善御敌者,正共先台,而后扼之,此必胜之术也。”意谓:布阵通常是面向敌人的,但根据情况有向内的,有向外的,有立阵,也有坐阵。向内是为了保卫中军的安全,向外是为了防备敌人的袭击,立阵是准备进攻的,坐阵是用于驻止和防守的。采取立阵还是坐阵,应该根据军队的进止(攻守)来决定,将帅总是居中指挥。坐阵的兵器主要使用剑斧(以备近战)。立阵的兵器主要使用戟弩(以利远战),将帅也是居中指挥。善于抵御敌人的,通常先以正面兵力与敌作战,然始以机动兵力乘机打击它,这是必胜的方法。《群书治要》本未录此文。

(7)本段宋本无,《群书治要》本作:“将之于卒也,非有父母之恻、血肤之属、六亲之私,然而见敌,走之如归,前虽有千仞之溪、不测之渊,见入汤火如蹈者,前见全明之赏,后见必死之刑也。”

(8)本句宋本、《群书治要》本均无。

(9)本句宋本无,《群书治要》本作:“将之能制士卒,其在军营之内,行阵之间,明庆赏,严刑罚。”

(10)本句宋本作:“陈之斧钺,饰之旗章,有功必赏,犯令必死。”意谓:战斗时要陈列执法的斧钺,设置各色旗帜标诘,有功必赏,犯令必杀。《群书治要》本作:“陈斧钺,饰章旗,有功必赏,犯令必死。”

(11)本句宋本无,《群书治要》本作:“及至两敌相至,行阵薄近。”

(12)本句宋本作:“存亡生死,在枹之端。虽天下有善兵者,莫能御此矣。”意谓:国家的存亡,官兵的生死,全都系于将帅指挥的鼓槌之上,使全军保持高度统一。这样纵然天下再有善于用兵的人,也没有谁能抵抗他的。《群书治要》本作:“将提袍而鼓之,存亡生死,存袍之端矣。虽有天下善兵者,不能图大鼓之后矣。”整理小组注释(页 152):“‘图’疑为‘圉’字之讹。‘圉’、‘御’、‘禦’三字古通。”

(13)本句宋本无,简本此句以下文字《群书治要》本未录。

(14)本句宋本作:“矢射未交,长刃未接。前噪者谓之虚,后噪者谓之实,不噪者谓之秘。虚、实、【秘】者,兵之体也。”意谓:在敌我双方还没有交锋的时候,如果敌人前军呼噪是它兵力虚弱的表现,后军呼噪是它兵力充实的表现,前后都不呼噪的是有秘密的企图。虚、实、秘三者都是作战的形态。

(15)此段宋本作:“诸去大军,为前御之备者,边县列侯,各相去三五里。开大军,为前御之备。战则皆禁行,所以安内也。内卒出戍,令将吏授旗鼓戈甲。”意谓:在主力前方担任警戒的,是边境上的地方部队,他们在彼此相距三至五里的地方,各自占领要点。一听到主力出动,就立即做好戒备措施。战时,边境一律要禁止通行,这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的缘故。内地士兵去守卫边疆,任命将吏授予旗帜、战鼓、戈戟、铠甲。

(16)此段宋本作:“发日,后将吏及出县封界者,以坐后戍法。兵戍边一岁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军,父母妻子知之,与同罪,弗知,赦之。卒后将吏而至大将所一日,父母妻子尽同罪。卒逃归至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执及不言,亦同罪。”意谓:到了出发之日,如有士兵在将吏之后离开县界的,应以后期出境论罪。士兵守卫边疆一年,而不等到接替的人到来就擅自离开的,应同逃兵一样治罪,父母妻子知道情况的,与犯人同罪,不知道情况的,免罪。士兵在将吏之后一日至大将处所报到的,父母妻子都与他同罪。士兵逃亡到家已过一日,父母妻子既不拘捕又不报告的,也与他同罪。

(17)此段宋本作:“诸战,而亡其将吏者,及将吏弃卒独北者,尽斩之。前吏弃其卒而北,后吏能斩之,而夺其卒者赏。军无功者,戍三岁。”意谓:凡是在战斗中,士兵擅自脱离将吏的,以及将吏抛弃所属部队独自逃跑的,都应处死。前方的将吏抛弃他所属部队逃跑的,后方的将吏能杀掉他,并把他的部队收容在一起的有赏。在战斗中没有立功的,罚戍守边疆三年。

(18)此段宋本作:“三军大战,若大将死,而从吏五百人以上不能死敌者斩,大将左右近卒在陈中者皆斩,余士卒有军功者一级,无军功者戍三岁。”意谓:三军大战,如果大将战死,其部下凡是带领五百人以上的将吏,没有与敌死战的都要处死,大将左右的亲兵凡当时在阵中的,都一律处死,其余士兵有军功的降一级,没有军功的罚戍边三年。

(19)此句宋本作:“战亡伍人,及伍人战死不得其尸,同伍尽夺其功,得其尸,罪皆赦。”意谓:战斗时伍内有逃亡的人,以及伍内有人战死而不能夺回他的尸体的,同伍的人都要剥夺军功,能够收回死者尸体的,赦免其罪。

(20)本段文字宋本无。

(21)本段宋本作:“军之利害,在国之名实。今名在官,而实在家,官不得其实,家不得其名。聚卒为军,有空名而无实,外不足以御敌,内不足以守国,此军之所以不给,将之所以夺威也。”意谓;军队的利害得失,在于国家的编制名额与实际人数是否相符。现在不少士兵的名字列在军队,而本人却在家中,军队没有实际的兵员,家中没有本人的名字。国家调集士兵编成军队时,只有空的名额而无实际的兵员,对外不足以抵抗敌人,对内不足以守衡国家,这就是军队之所以战力不强,将帅之所以丧失威望的缘故。

(22)本段宋本作:“臣以谓卒逃归者,同舍伍人及吏罚入粮为饶,名为军实。是有一军之名,而有二实之出,国内空虚,自竭民岁,曷以免奔北之祸乎?”意谓:我认为现在士兵逃亡回家的,就对原籍同伍的五家人和主管官吏,罚以粮食,充实仓库,作为军需物资。这样一来,名义上是一支军队,而民众却有两倍的负担,弄得国内空虚,民不聊生,怎能避免失败的灾难呢?

(23)本段文字宋本与简本出入较大,作:“今以法止逃归,禁亡军,是兵之一胜也。什伍相联,及战斗则吏卒相救,是兵之二胜也。将能立威,卒能节制,号令明信,攻守皆得,是兵之三胜也。”意谓:现在以法令禁止士兵逃亡,杜绝士兵逃亡的现象,这是战争取得胜利的第一个因素。平时什伍之内能互相联保,战时官兵就能互相救援,这是战争取得胜利的第二个因素。将帅能够树立威信,士兵能够听从指挥,号令明确有信,攻守运用得当,这是战争取得胜利的第三个因素。

(24)本段文字宋本与简本出入较大,作:“臣闻古之善用兵者,能杀卒之半,其次杀其十三,其下杀其十一。能杀其半者,威加海内。杀【其】十三者,力加诸侯。杀【其】十一者,令行士卒。”意谓:我听说古代善于用兵的人,能使半数士卒甘愿战死,其次能使十分之三的士卒甘愿战死,其下能使十分之一的士卒甘愿战死。能使半数士卒甘愿战死的,威势可以驾凌天下。能使十分之三的士卒甘愿战死的,武力可以驾凌诸侯。能使十分之一的士卒甘愿战死的,号令可以通行全军。

(25)本段宋本作:“故曰,百万之众不用命,不如万人之斗也。万人之斗【不用命】,不如百人之奋也。赏如日月,信如四时,令如斧钺,制如干将,士卒不用命者,未之有也。”意谓:所以说,百万之众如不贯彻执行命令,还抵不上一万人齐心协力去战斗。用万人进行战斗,如果不贯彻执行命令,还抵不上百人齐心战斗。因此,奖赏要象日月当空那样光明,守信要象四时交替那样准确,号令要象斧钺那样威严,决断要象干将那样锐利。这样,士兵还不用力效命的,从来没有过。

【参考文献】

1.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银雀山汉墓竹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127~160 页。

2.李解民:《尉缭子译注》,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6月。

3.佐藤直人、仲山茂:《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等十三篇译注(一)》,《名古屋大学东洋史研究报告》第27 号,2003年,第77~109页。

4.仲山茂、佐藤直人:《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等十三篇译注(二)》,《名古屋大学东洋史研究报告》第28 号,2004年,第79~107 页。

5.仲山茂:《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等十三篇译注(三)》,《名古屋大学东洋史研究报告》第29 号,2005年,第127~160 页。

6.桥本明子:《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等十三篇译注(四)》,《名古屋大学东洋史研究报告》第30号,2006年,第140~157 页。

7.饭田祥子:《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泽注(五)》,《名古屋大学东洋史研究报告》第31号,2007年,第109~131页。

8.饭田祥子:《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等十三篇译注(六)》,《名古屋大学东洋史研究报告》第32号,2008年,第165~188页。

甘肃敦煌悬泉置汉简

〔解题〕

1990至1992年间,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对敦煌甜水井附近的汉代悬泉置遗址进行了全面清理发掘。该遗址出土简牍三万五千余枚,其中有字者二万三千余枚,以木质简牍为主,竹简很少,另有帛书、纸文书及墙壁题记。按形制考察,简牍中有简、两行、牍、觚、封检、褐、削衣等。内容多与邮驿有关,展示了汉代邮驿的面貌,对“置”的职能、管理组织和人员构成等都有明确记载。另有诏书、各级官文书、簿籍、律令、司法文书、信札、典籍等,是研究汉代社会和丝绸之路的重要史料。其中《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是国内目前所见唯一保存较完整的壁书原件,而出土的帛书信札,共10行,370 个字,是目前已知西汉时期最完整和文字最多的私人信件。

《释文选》将初步整理的一部分悬泉简和墙壁题记释文予以公布,《修订》和《校补》则是对《释文选》中部分存在疑问和错误的释文重新进行考释和修正。而《释粹》将收录的简 、帛书及墙壁题记分为六类:一是司法与政治类,二是经湾与地理类,三是悬泉置管理与事物类,四是使节往来与周边关系类,五是典籍文化类,六是泥墙题记西汉元始五年(公元5年)四时月令诏条。《敦煌悬泉月令诏

条》(2001)对以前公布有疑问的释文重新进行了校释,并逐条作了注解,为月令研究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因此本文将主要收集悬泉汉简中的法律文献(包括律令、司法文书、月令诏条),简文内容的归纳与编排主要依据《释粹》(1~44 号,272号),同时酌收其它与法律相关的简文。其中1~44 号与《释粹》编号同,其它重新编号(简末括号内大写数字为《释粹》原编号)。

一、诏书、律令、司法文书与政治类

〔简文〕

1.尚书丞(1)昧死(2)以闻:制(3)曰:可。赐校尉(4)钱人五万;校尉丞、司

马、千人、候,人三万;校尉史、司马、候丞人二万;书佐、令史(5)人万(6)。87~89c;11

〔校注〕

(1)尚书丞:少府属官尚书令之佐贰。

(2)昧死:冒昧而犯死罪,这是臣子上书皇帝时的敬畏之词。

(3)制:皇帝的命令。

(4)校尉:将军以下的中上级军官。

(5)书佐、令史:秩不满百石的低级官员。

(6)这是一份上书中引用的奖赏军功的诏书。

〔简文〕

2.诏书必明白大【匾】书。以两行(1)着故恩泽诏书。无嘉德(2),书佐方宜以二尺两行与嘉德长短等者,以便宜从事,毋令刺史到不谨办致案(3),毋忽。Ⅱ114③:404

〔校注〕

(1)两行:比札略宽,能容纳两行字的简。

(2)嘉德:《释粹》(页3):“疑新莽所颁度律量衡器称为‘嘉德’,此处特指新莽尺。”初师宾指出:“本简所谓‘嘉德’,约是供匾、榜书录制诏的一种特殊的简制度。”①

(3)初师宾指出:“毋令刺史到不谨办致案”当一句读,即不要让刺史到来以不谨慎办公务为由而案致治罪。办,即公办。不谨办,即疏忽懈怠。”②

〔简文〕

3.正月庚子,丞相玄成下小府(1)、车骑将军(2)、将军、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太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3)。/少史通、令史舜。0214:①129

〔校注〕

(1)小府:少府,九卿之一,掌山海地泽收入和皇室手工业制造,为皇帝的私府。西汉时诸侯王也设有少府,郡守亦设有少府。东汉仍为九卿之一,掌宫中御衣、宝货、珍膳等。

(2)车骑将军:汉制,仅次于大将军、骠骑将军,金印紫绶,地位相当于上卿,或比三公。典司京师兵卫,掌宫卫。

——————

① 《悬泉汉简拾遗》,《出土文献研究》第八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93页。

② 《悬泉汉简拾遗》,《出土文献研究》第八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93页。

(3)承书从事,下当用者:汉代官文书用语,指文书逐级下达和上呈,无论御用公文还是各级官府文书,都要一级一级地向下转发。

〔简文〕

4.马以节,若使用传信、及将兵吏边言变(1)□以惊闻,献□写驾者匹将以……以除候,其以教令及(2)……孝武皇帝元鼎六年九月辛巳下(3),凡六百一十一字。廄令(4)。87~89c:s

〔校注〕

(1)变:即“变事”,汉简习见,指突发重大事件,往往是谋反或其它非法事件。如《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以下简称《合校》)123.47:“敞欲言变事。”

(2)本简以上所记是抄录前世诏书,非元鼎之物。此简大意为:持节或持关传符信之人,及边郡将兵官吏紧急报警者,皆需写明置传车马之规格,予以驾传。

(3)元鼎:汉武帝刘彻年号。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九月辛巳下,九月十二日。

(4) 廄令:有关廄苑养马及传置的律令。另,汉代主管马廄与车辆的官吏亦称“廄令”。

〔简文〕

5.制曰(1):下大司徒(2)、大司空(3),臣谨案:令曰;未央廄、骑马、大廄马(4)日食粟斗一升、叔(菽)一升。置传马(5)粟一升、叔(菽)一升。其当空道(6)日益粟,粟斗一升。长安、新丰、郑、华阴、渭成(城)、扶风廄传马加食,匹日粟斗一升。车骑马,匹日用粟、叔(菽)各一升。建始元年(7),丞相衡、御史大夫谭。Ⅱ0214②:556

〔校注〕

(1)此简是给各类马匹增加饲料的诏令。

(2)大司徒:《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相国、丞相,皆秦官………哀帝元寿二年更名大司徒。”

(3)大司空: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由御史大夫改置,为三公之一。汉哀帝建平二年(前5年)复旧称。元寿二年(前1年)仍改称大司空。东汉建武二十七年(51年)改称司空。

(4)未央廄、骑马、大廄马:为天子掌管马匹车兴的专门机构。

(5)传马;邮驿传置之马。

(6)空道:即交通大道,要道。《史记•大宛传》:“而楼兰、姑师小国耳,当空道,攻劫汉使王恢等尤甚。”亦作“孔道”,《汉书•西域传•婼羌国》:“(婼羌国)去阳关六千三百里,辟在西南,不当孔道。”王先谦补注引王念孙曰:“孔道犹言大道,谓其国僻在西南,不当大道也。”

(7)建始:汉成帝刘骜(前51年~前7年)年号,即公元前32年。刘骜,公元前33年~前7年在位,谥号“孝成皇帝”。

〔简文〕

6.贼律(1):殴亲父母及(2)同产(3),耐高司寇(4),作如司寇。其奊訽(诟)

(5)詈之,罚金一斤(6)。Ⅱ0115③:421

〔校注〕

(1)贼律:汉代《贼律》源于战国时期李悝编订的《法经》中的《贼法》。《法经》有六法,其中《盗法》居首,《贼法》第二。秦改法为律,《贼律》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未变。《唐律疏议》:“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尸、兴、廄三篇,谓九章之律。”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卷三:“据此诸说,是杀人也,伤害也,害也,皆为贼。”①其大致包括大逆无道(谋反大逆)、欺谩、诈伪、踰封、矫制、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诸亡印、储峙不办、盗章等律目。

(2)及:或为“之”字。赵岩(2008)指出:“殴亲父母及同产”中的“及”字或为原简误写,或为误释,但总之“及”的位置应为“之”字。

(3)同产:亲兄弟姐妹。

(4)耐为司寇:“耐”,指剃去发须。司寇:二岁刑,《汉旧仪》:“罪为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十一》(页 298):“伺察寇盗也,男以备守,其义盖如此。‘作如司寇’,不知所役者何事,此二岁刑也。”②

(5)奊訽:指骂人时失态无礼、丑恶张狂的样子。

(6)此条律文大意是:殴打亲生父母及亲生父母的同产,要耐为司寇,并势作如司寇,无礼张狂诟骂亲父母及亲父母的同产,则要处以罚金1斤。与此条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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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沈家本著,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12月。

② 乔傅宁、李雪灵则认为“作如司寇”并不是女性刑名,《汉旧仪》:“罪为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应断句为“罪为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见《汉代刑名“作如司寇”质疑》,《安徽文学(评论研究)》,2008年第4期,第213页。

相同的有:《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简78:“‘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简41:“殴兄、姐及亲父母之同产,耐为隶臣妾。其奊訽詈之,赎黥。”

〔简文〕

7.●诸与人妻和奸(1),及所与□为通者,皆完(2)为城旦舂(3),其吏也以强(强)奸论之。其夫居官……Ⅱ0112 ②:8

〔校注〕

(1)和奸:通奸。

(2)完:保持身体发肤完好无损之意。《汉书•惠帝纪》注引孟康曰:“完者,谓不加肉刑、髡剃也。”程树德:“按完者,完其发也,谓去其鬓而完其发,故谓之完。”①刘海年谓:“耐与完是一种刑罚的两种称呼。”②韩树森指出:秦汉律令中的“完”不是身体发肤完好无损之意,恰恰相反,解释成“髡”或“耐”可能更符合立法者的愿意。无论剃去头发的“髡”刑还是剃去鬓须的“耐”刑,在停止刑罚后,均可以恢复原貌,相对于因肢体残伤致使形貌无法复原的肉刑而言,称为“完”刑是恰如其分的。③

(3)城旦舂:刑徒名,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杂律》简195:“复兄弟、孝〈季〉父柏(伯)父之妻、御婢,皆黥为城旦舂。复男弟兄子、孝〈季〉父柏(伯)父子之妻、御婢,皆完为城旦舂。”《汉书•惠帝纪》应劭注:“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而从出土文献看,城旦舂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还要站岗、作土工、田间耕作等。如: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简55~56:“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其守署及为它事者,参食之。其病者,称议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参食之;不操土功,以律食之。”虽然秦汉律中“城旦”、“舂”作为同一级别刑罚的两种不同名称,一般用“城旦”判罚男子,用“舂”判罚女子,但二者在使用上并非有性别的严格限定,可以交叉使用。④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136~137:“夫、妻、子五人共盗,皆当刑为城日。”

————————

① 《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第45页。

② 《秦律刑罚考析》,《云梦秦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92页。

③ 韩树峰:《秦汉律令中的“完”刑》,《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4期,第51~57页。

④ 万荣:《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司寇”、“城旦舂”名分析》,《音阳学刊》,2005年第6期,第70~75页。

关于秦汉刑徒名可参见下表:①

城旦舂 鬼薪白粲 隶臣妾

司寇

秦 斩黥城

旦舂

黥劓城

旦舂 斩城旦舂 黥城旦舂 完城旦舂

系城旦舂 刑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 刑隶臣妾 耐隶臣妾 隶臣妾 耐司冠 司寇 候

汉 斩城旦舂 黥城旦舂 完城旦舂

系城旦舂 鬼薪白粲 耐隶臣妾 隶臣妾 耐司冠 司寇

〔简文〕

8.●兵令(1)十三:当占缗钱(2),匿不自占(3),【占】不以实,罚及家长戍边

一岁。Ⅱ0114③:54

〔校注〕

(1)兵令:适用于军人的律令曩编。

(2)缗:穿铜钱用的绳子。绢钱,也就是用绳穿连成串的钱。

(3)自占:占,申报。自占,自行申报。简文谓:如果申报缗钱不实将被处罚。《史记•平准书》:“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

〔简文〕

9.●诸吏宦官及比者同秩(1)而敢詈之殿、宫廷中,至其上秩(2);若(3)以

县官事(4)詈五大夫以上或一岁吏比者,有将辨治(5)。若不督(6)五大夫以上

(7)……Ⅱ0215①:7

〔校注〕

(1)汉制,同秩(同一俸禄级别)官吏有“中”、“真”、“比”三类或“真”、“比”两类。《后汉书•百官志五》:“百官受奉例:大将军、三公奉,月三百五十斛。中二千石奉,月百八十斛。二千石奉,月百二十斛。比二千石奉,月百斛。千石奉,月八十斛。六百石奉,月七十斛。比六百石奉,月五十斛。四百石奉,月四十五斛,比四百石奉,月四十斛。三百石奉,月四十斛。比三百石奉,月三十七斛。二百石奉,月三十斛。比二百石奉,月二十七斛。一百石奉,月十六斛。斗食奉,月十一斛。佐史奉,月八斛。凡诸受奉,皆半钱半穀。”注引荀绰《管百官表注》:“汉延平中,中二千石奉钱九千,米七十二斛。真二千石月钱六千五百,米三十六斛。比二千石月钱五千,米三十四斛。”

(2)上秩:俸禄级别高于其它人,即大臣。

————————————

① 韩树峰:《秦汉刑徒散论》,《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第37~52页。

(3)若:或,及。

(4)县官事:公家事务。

(5)辨治:处置。

(6)督:《释粹》(页14):“疑通杀。《说文》:‘椎击物也。’”即杖罚。《汉书•丙吉传》:“汝尝坐养皇曾孙不谨,督笞,汝安得有功?”王先谦补注引沈钦韩曰:“此督字,当如《陈咸传》作杖罚解。”

(7)简文大意为:官吏同级别者敢于在殿之上或宫廷之中辱骂大臣,或者因为公家事务而殴打辱骂五大夫以上高爵位者或担任与吏的级别相同的职务一年者,都将依法受到处置。如果不责罚五大夫以上的官吏……

〔简文〕

10.三岁(1),城旦舂二岁,鬼新(薪)白粲(2)一岁,故屯作罢者,减后作各半,前当免,日疑者□□……(A)

□□宗庙□□天下非杀人、盗宗庙【服】御物,它□告除之、具高令(3)。臣请五月乙卯以前,诸市未……(B)Ⅱ0216②:18

〔校注〕

(1)悬泉汉简Ⅱ0216②:615有:“诸以赦令免者,其死罪令作县官三岁,城旦舂以上二岁,鬼薪白粲一岁。”凡是处以死刑、城旦舂、鬼薪白粲等,遇到赦令可以减刑但不能免刑。城旦舂四年刑减为二年,鬼薪白粲三年刑减为一年。

(2)鬼薪白粲:秦汉时的徒刑名,三年刑。《汉旧仪》:“秦制,鬼薪三岁,女为白粲者,以为祠祀择米也,皆作三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简 29:“鬼薪白粲驱(殴)庶人以上,黥以为城旦舂。”鬼薪,原指男犯要为祭祀鬼神而去上山砍柴,由秦汉简来看鬼薪要从事官府杂役、手工业生产劳动以及其它各种重体力劳动等。《史记•秦始皇本纪》:“尽得毐(嫪毐)等……车裂以徇灭其宗。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裴骃集解:“应劭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也。’如淳曰:‘《律说》鬼薪作三岁。’”《汉书•惠帝纪》:“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日、春者,皆耐为鬼薪、白粲。”白粲,原指女犯要为祭祀鬼神择米做饭,施于高官命妇及其后裔中的女子犯罪者,实际要从事各种劳役。

(3)悬泉汉简Ⅱ0115③:90有:“赦天下自殊死以下,非手杀人、盗宗庙服御物及吏盗受赇直金十斤,赦除之,免官徒隶。为令。赐天下男子爵人一级,女子百户牛一,酒十石,加赐鳏寡孤独者……”意谓:除“杀人”、“盗宗庙服御物”等重罪外,其它则可以赦免。“宗庙服御物”指宗庙内祭祀所用衣、食等。殊,意为“亟”、“甚”。殊死为死罪之最,在律是不可赦宥的。

〔简文〕

11.当徙边未行,行未到若亡勿徙(1),赦前有罪,后发觉勿治(2)。奏当(3)当上勿上、其当出入其□□□在所县为传,疑者獣廷尉(4),它如律令。丞相御史分行诏书,为驾各……Ⅱ0214②:565

〔校注〕

(1)当徙边未行,行未到若亡勿徙:应徙边而未及成行,已经成行而未到目的地或逃亡可免于流徙。

(2)赦前有罪,后发觉勿治:赦令颁布前犯有罪行的,赦后发现不再追究。

(3)奏当:判决书。亦称“当”。《汉书•路温舒传》:“盖奏当之成,虽咎䌛听之,犹以为死有余辜。”

(4)廷尉:汉九卿之一,中二千石,掌刑狱。

〔简文〕

12.●囚律:劾人不审马失(2),以其赎半论之。Ⅰ01120:1

〔校注〕

(1)囚律:汉九章律之一,有诈伪生死、告劾、传覆、系囚、鞫狱、断狱等律目。《居延新简》EPT10•2A:“囚律:告劾毋轻重,皆关属所二千石宫。”

(2)劾人不审为失:审,实,真;失:失当。此指官吏列举犯罪人的罪行并提出控告,但控告不实。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39有:“虽然,廷行事以不审论,赀二甲。”简43有:“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简112:“劾人不审,为失;其轻罪也而故以重罪劾之,为不直。”

〔简文〕

13.●告县、置食传马皆马□札(1),三尺廷令(2)齐壹三封之。Ⅱ0114S.36

〔校注〕

(1)此指向上级报告县、置饲养传马的帐目都要用简册。汉代的传马皆一一登记在册,从颜色、标记、体高到年龄都有详细记录。此简更进一步说明,对于向上级报告县、置饲养传马的眼目都统一规定要用简册。

(2)三尺廷令:书于三尺简随之上的法令,而汉时三尺简长度相当于 67.8~72cm.

〔简文〕

14.●传马死二匹,负一匹,直(值)万五千,长、丞、掾、啬夫负二,佐负一

(1)。Ⅰ0205②:

〔校注〕

(1)此简是关于传马死亡责任的法令或规定。简文明确规定,传马死亡二匹,要赔偿一匹,折钱一万五千钱,驿置的长、丞、掾、啬夫各承担二成,佐承担一成。另可见悬泉汉简Ⅱ0314②:301:“建昭元年八月丙寅朔戊辰,县(悬)泉底佐欣敢言之:爰书:传马一匹赌駮(驳),牡,左剽,齿九岁,高五尺九寸,名曰赌鸿。病中肺,效涕出睾,饮食不尽度。即与啬夫遂成、建杂诊:马病中肺,就涕出睾,审证之。它如爰书。敢言之。”(《释粹》页 24)Ⅱ0115③98:“五凤四年九月己巳朔己卯,县(悬)泉置丞可置敢言之:廷移府书曰:效穀移传马病死爰书:县(悬)泉传马一匹,骊,乘,齿十八岁,高五尺九寸,送渠犁军司【马】令史……”(《释粹》页116)由此可见,若有传马死了,要将死因等情况一级级上报,然后再指定专人核查是否属实。若管理人员对马的死负有责任,那么就按市价做出赔偿,主管官员及饲养人员按比例分摊。传马死后,骨肉、革等所卖之钱入归国库。

〔简文〕

15.鬼新(薪)龙通,故济南郡管平里,徒子赣佣(籍)腐石Ⅰ0309.192

16.髡钳城旦(1)昭宣,坐元寿二年十二月壬寅(2)闘取非其兵伤人,不直(3)……元始元年正月(4)系狱……Ⅱ0114②:56

〔校注〕

(1)髡钳城旦:五年刑,较完为城旦重一等。髡:剃发。钳:以铁束颈。

(2)元寿:汉哀帝刘欣年号。元寿二年十二月壬寅即公元前1年12月13日。

(3)不直:不公正,秦汉时法律常用语。

(4)元始:汉平帝刘衎年号,元始元年即公元年。

〔简文〕

17.狱所逐(逮)一牒(1):河平四年四月癸未朔甲辰(2),效穀长谓县(悬)泉啬夫、吏,书到,捕此牒人(3),毋令漏泄,先阅知,得遣吏送……(A)/掾赏、狱吏庆。(B) Ⅰ02100:54

〔校注〕

(1)此简为通缉、追捕逃犯的牒书,由效穀县长增发给悬泉啬夫,文书的起草者为效穀县掾赏、狱吏庆。牒:札,厚者为牍,薄者为牒。逮书:按照秦汉的诉认程序,审判机构在立案之后即有权颁发公文给罪犯所在地的司法部门,要求捉拿案犯和传讯证人,将其押送到有关法庭所属的监狱。这一行为称做“逮”,相关文书称为“逮书”。

(2)河平:汉成帝刘骜年号。河平四年:公元前25年。四月癸未朔甲辰:四月二十二日。

(3)牒人:牒书所言之人。

(4)掾:副官佐或官署属员的通称。

〔简文〕

18.元康四年五月丁亥朔丁未(1),长安令安国、守狱丞(2)左、属禹敢言之:谨移髡钳亡者田势等三人年、长、物、色(3),去时所衣服。谒移左冯翊(4)、右扶风、大(太)常(5)、弘农、河南、河内、河东、颖川、南阳、天水、随西、安定、北地、金城、西河、张掖、酒泉、敦煌、武都、汉中、广汉、蜀郡……Ⅱ1011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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