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注〕
(1)甘露元年:指公元前53年。二月丁酉朔己未:二月二十三日。
(2)廄佐:廄啬夫的副手。
(3)踈(疏)勒:西域诸国之一,今新疆喀什一带。
(4)囊佗:骆驼。又作“橐它”、“橐他”、“橐驰”、“橐驼”、“橐駞”。
(5)乘:乘骑。
(6)罢亟死:即疲极而死,
(7)复作:刑名。《汉旧仪》:“男为戍罚作,女为复作,皆一战到三月。”由汉简来看,复作指遇赦的弛刑徒复为官府服役满其本罪刑期者,并非仅指女徒,还包
——————————
① 赵岩:《由出土简牍看汉代的马食(修订稿)》,简帛网,2009年7月15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15)。
括男徒。张建国指出复作的特点主要有:一是必须经过大赦才能成为复作,同时复作只是一种称谓,而不是官府依律令判处的刑名。二是全称为免徒复作,复作者原来服的应当是徒刑即司寇等2年刑期以上的势役刑,由于赦令,其身份已经改变,不再是刑徒。三是虽然免去了刑罚,但终归是有罪之人,所以原有刑期中没有服满的部分,还要以类似服徭役的形式为国家势动。四是刑徒如果再次犯罪,则要从原有的刑罚基础上做出加刑的处罚。而遇赦改为复作后不再是刑徒,如果再犯罪,和平民犯罪一样,是什么罪就直接判什么刑,不会有加刑判决的处置。①
〔简文〕
56.五月壬辰,敦煌太守强、长史章、丞敝下使都护西域骑都尉、将田军师
戊已校尉(1)、部都尉、小府(2)官县,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书到白大扁书乡、亭、市、里高显处,令亡人命者(3)尽知之,上赦者人数太守府别之(4),如诏书。Ⅱ0115②:16.《释粹》一五一
〔校注〕
(1)将田军师戊己校尉:屯田车师的官吏。《汉书•百官公卿表》:“戊己校尉,元帝初元元年置,有丞、司马各一人,秩比六百石。”颜师古注:“甲乙丙丁庚辛壬癸皆有正位,唯戊己寄治耳。今所置校尉亦无常居,故取戊己为名也。有戊校尉,有己校尉。一说戊己居中,镇覆四方,今所置校尉亦处西域之中抚诸国也。”即一说谓甲乙丙丁庚辛壬癸都有相应的方位,戊与己则无。如悬泉汉简戊校尉、己校尉是分设的,“中□□ 车师戊校尉、己校尉,承书 从 ……”。(H90DXT0314③:238)戊己校尉驻地常有移动,故名。另说戊与己位在四方之中,汉所置校尉在西域各国之中,故名。②
(2)小府:即少府,边郡太守、都尉、农都尉皆有小府之设置。
(3)亡人命者:有命案而逃亡者。
(4)别之:辨别,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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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张建国:《汉代的罚作、复作与弛刑》,《中外法学》2006年第5期,第597~609 页。
② 关于戊己校尉的具体含义,众说不一。如赵贞:“戊己”在五行中层土,居中央。因而对西域诸国而言,“戊己”一词被赋予“中央”之意,戊己校尉代表中央行使汉王朝对西域的管理权(《汉代戊己校尉闻释》,《敦煌研究》1999年第4期,第147~151页);贾丛江:西汉朝廷之所以选择天干名称“戊己”为官名,是要利用它在五行说中所具有的多重指代含义,来表达这个官职实际具有的多重政治职能(《西汉戊己校尉的名和实》,《中圆边疆史地研究》2006年第4期,第33~42 页)。
〔简文〕
57.永光五年七月癸卯朔丁巳(1),使送于阗王诸国客,卫司马参、副卫侯(2)临,移敦煌太守,一过不足以考功,致县略察长吏居官治状(3),侍客尤辨者。涉头(4)、渊泉尽治所。0216②:54.《释粹》一五四
〔校注〕
(1)永光五年:公元前39年。七月癸卯朔丁巳:七月十五日。
(2)卫司马:卫尉属官。卫侯,亦卫尉属官。
(3)治状:施政的成绩。
(4)涉头:疑为沙头之误。
〔简文〕
58.《康居王使者册》(1)
康居(2)王使者杨伯刀、副扁阗,苏罪王(3)使者姑墨(4)、副沙困、即(5)贵人为匿(6)等皆叩头自言,前数为王奉献橐佗入敦煌877关县次赎食(7)至酒泉昆归官,太守与杨伯刀等杂平直(值)(8)肥瘦。今杨伯刀等复为王奉献橐佗入关,行直以次878食至酒泉,酒泉太守独与吏直(值)畜(9),杨伯刀等不得见所献橐佗。姑墨为王献白牡橐佗一匹,牝二匹,以为黄(10),及杨伯刀879等献橐佗皆肥,以为瘦,不如实,冤。880
永光五年六月癸酉朔癸酉(11),使主客(12)部大夫谓侍郎(13),当移敦煌太守,书到验问言状。事当奏闻,毋留,如律令。881
七月庚申(14),敦煌太守弘、长史章、守部候修仁行丞事,谓县,写移书到,具移康居苏韰王使者杨伯刀等献橐佗食用穀数,会月(15)廿五日,如律令。/掾登、属建、书佐政光。882
七月壬戌(16),效穀守长合宗,守丞、敦煌左尉忠谓置,写移书到,具写传马止不食榖,诏书报会月廿三日,如律令。/掾宗、啬夫辅。883(17)Ⅱ0216②:877~883,《释粹》一五
〔校注〕
(1)此七枚简编联为一册,出土时两道编绳完好。
(2)康居:在安息西北方,东界乌孙,西达奄蔡,南接大月氏,东南临大宛,约在今巴尔喀什湖和咸海之间,王都卑关城。
(3)苏韰王:又作“苏䪥王”,康居小王,臣属于康居王。《汉书•西域传》:“康居有小王五:一曰苏䪥王,治苏䪥城,去都护五千七百七十六里,去阳关八千二十五里;二曰附墨王,治附墨城,去都护五千七百六十七里,去阳关八千二十五里;三曰窳匿王,治窳匿城,去都护五千二百六十六里,去阳关七千五百二十五里;四曰蜀王,治蜀城,去都护六千二百九十六里,去阳关八千五百五十五里;五曰奥鞬王,治奥鞬城,去都护六千九百六里,去阳关八千三百五十五里。凡五王,属康居。”
(4)姑墨:由前“康居王使者杨伯刀”,并结合下文“姑墨为王献白牡橐佗一匹,牝二匹,以为黄,及杨伯刀等献橐佗皆肥”,“姑墨”当为人名。《释粹》(页
118)断句为:“苏韰王使者、姑墨副沙困、即贵人为匿等皆叩头自言”,即“姑墨”为地名,今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一带。V1410③:57A有:“贵人病籍子,□□□□□□子,姑墨副使少卿子、贵人子王子,危须副使顷□出子,●左大将使者妻跗力子,乌垒使者驹多子●……子,侍子贵人屋贝卿子。”此“姑墨”当为地名。①
(5)即:以及。
(6)贵人:贵族。为匿:人名。
(7)赎食:朝贡使者是自付饮食费用的。
(8)杂平直(值):共同评估。
(9)独与吏直(值)畜:酒泉太守单独与属下评估牲畜。
(10)以为黄:将三匹白骆驼故意说成黄骆驼。《释粹》(页 119)指出:今西北民间养骆驼,视白者较黄者为贵,据简文可知汉代已是如此。
(11)永光五年六月癸酉朔癸酉:公元前39年六月初一。
(12)使主客:官名,属大鸿胪,主四夷来客。《汉书•霍光金日䃅传附金安上》:“上召(金)岑,拜为使主客。”
(13)侍郎:官名,秩比四百石。
(14)七月庚申:七月十五日。
(15)会月:指上报、期会的指定日期。
(16)七月壬戌:七月二十日。
(17)整个文书共四部分,主要讲康居王使者和苏韰王使者及贵人前来贡献,在酒泉评估贡物时发生了纠纷,朝廷责令敦煌郡和效穀县调查上报。前4枚管
(简877~880)为第一部分,皱述康居使者及贵人到敦煌入关后,要对贡品即贡献的骆驼进行评估,评估内容涉及牝牡、毛色、肥瘦、年齿、价值等。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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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贾丛江指出:“《汉书•西域传》曰:‘康居有小王五:一曰苏䪥王……一曰附墨王。’文中‘姑墨’,我疑或为‘附墨’之误写。”《西汉属部朝贡制度》,《西域研究》2003年第4期,第22~30页。
5人:康居王使者杨伯刀、副使扁关、苏韰王使者姑墨、副使沙困、贵人为匿。他们进献骆驼不是第一次,此前有过多次;他们每次从敦煌入关东往酒泉,沿途食宿会有人解决;到酒泉后,太守及下属官员要会同朝贡者一起对贡物进行评估。但此次情况不同,首先是他们入关后,从敦煌到酒泉,一路缺乏食物供应,而是自己寻求。其次是到酒泉后,酒泉太守和手下人对其贡献的骆驼进行评估,没有让当事人杨伯刀等人现场参加,而是单方面作出了评价。而且评价的结果有问题,杨伯刀带来的骆驼本来是膘肥体壮的,可酒泉太守及其下属却定为羸瘦;姑墨进献三匹白骆驼,一牡二牝,可酒泉方面却定为“黄”。如此情况确实“不如实,冤”,因而进献者上告到有关部门。第二部分(简881)乃永光五年六月初一(公元前39年7月21日),朝廷主管对外交往和蛮夷事务的使主客谏大夫行文敦煌,要求敦煌太守接到档后对此进行追查并按时上报中央,不得留迟。第三部分(简882)是永光五年七月庚申(公元前39年9月6日)敦煌太守弘、长史章以及兼行承事的守部候俗仁联合署名档,下发效穀县,要求县廷接到档后,将康居王使者等路过县境时为之提供的穀物数量在七天之内,于本月十五日上报太守府。后面有发文时椽、属、书佐的具名。从京师行文到敦煌,中间相隔48天时间。第四部分(简883)永光五年七月壬戌(公元前39年9月8日),效穀守长合宗、守承忠(时为敦煌左尉)联合署名档,下发悬泉置,要求在三天之内,于本月二十三日将传马食榖情况上报县廷,最后是掾、啬夫的具名。此案的最后审理结果不得而知。从内容看,康居王、苏韰王使者为评估进献的骆驼发生纠纷是在酒泉,而非敦煌。所以朝廷为调查此事很可能同时移书酒泉和敦煌,要求前者调查对骆驼的评估,后者调查沿途食榖数量。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就是发往敦煌的档,所以档中只查询食榖情况,未涉及对骆驼的评估。而发往酒泉的档,才真正要调查常时对骆驼的评估。只是这份档没有留下来或者我们至今还没有发现。①
〔简文〕
59.行事昆弟家√(1)戊校候(2)致君当从西方来,谨侍给法所当得(3),毋令有谴 ……Ⅰ0111②:99.《释粹》一七七
〔校注〕
(1)√:钩折符,或作“∟”、“V”等形,是分隔号,表示不能连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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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郝树声:《简论敦煌悬泉汉简<康居王使者册〉及西汉与康居的关系》,《敦煌研究》2009年第1期,第53~58页。
(2)戊校候:“戊校尉军候”之简称。
(3)侍给法所当得:指按照法令规定供给戊校尉军候。
〔简文〕
60.□□□奉去迎子母五人,廪五月十五日食三石八斗,再八石四斗,至尉梨(1)再一斗口□。行到官旁,奉书子母三人,廪四月铺食三石五斗,再为四石五斗,至尉梨廪六斗。(A)
□□□□□元年十二月送徒施刑□□□□,二月廿九日至敦煌,积五十九日。□二十□阳关积三月。□□□三月五日发敦煌,十九日至文侯(2),积十五日、留四月 廿五□□□□□□。● 闰月八日至伊循(3)。绶□□(B)Ⅱ0115②:66.《释粹》一九一
〔校注〕
(1)尉梨:即尉犁,西域诸国之一。《汉书•西域传》:“尉犁国,王治尉犁城。去长安六千七百五十里。户千二百,口九千六百,胜兵二千人。尉犁侯、安世侯、左右将、左右都尉,擎胡君各一人,谭长二人,西至都护治所三百里,南与鄯善、且末接。”
(2)文侯:地名,敦煌以西。
(3)伊循:鄯善国属城,今新疆若羌东米兰一带。
〔简文〕
61.甘露二年四月庚申朔丁丑(1),乐官(涫)(2)令充敢言之。诏书以骑马
助传马(3),送破羌将军、穿渠校尉(4)、使者冯夫人(5)。军吏速者至敦煌郡,军吏晨夜行,吏御逐马前后不相及,马罢亟,或道弃,逐索未得,谨遣骑士张世
等以物色(6)逐各如牒,唯府告部、县、官、旁郡,有得此马者以与世等。敢言之。Ⅴ131④:82.《释粹》一九九
〔校注〕
(1)甘露二年:公元前52年。四月庚申朔丁丑:四月十八日。
(2)乐涫:酒泉郡属县,故城在今甘肃酒泉市东南。
(3)诏书以骑马助传马:由于路途遥速仅仅使用传马恐不堪重负,而且传马的数量也未必能够满足,故下此诏书,以骑马助传马,以备传马数量不足,缓解传马势顿。诏书的发布也说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随便使用其它用途的马匹来代替傅马。
(4)穿渠校尉:破羌将军下属。此时破羌将军为辛武贤,曾两度出任此职。
(5)冯夫人:解忧公主侍者冯嘹。解忧公主,是第三代楚王刘戊的孙女,她在细君公主去世后,为了维护汉朝和乌孙的和亲联盟,也奉命出嫁到西域乌孙,居其地五十多年,于甘露三年(公元前51年)返回长安。
(6)物色:此指马匹的毛色。
〔简文〕
62.甘露二年二月庚辰朔丙戌(1),鱼离置(2)啬夫禹移县(悬)泉置,遣佐光持传马十匹,为冯夫人柱(3),廪穬麦小卅二石七斗,又茭廿五石二钧(3)。今写券墨移书到,受薄(簿)入,三月报(6),毋令缪(谬),如律令。Ⅱ115896.《释粹》二〇〇
〔校注〕
(1)甘露二年:公元前52年。二月庚辰朔丙戌:二月二十七日。
(2)汉代敦煌郡当时设“置”9所,除悬泉置外,还有鱼离置、遮要置、龙勒置、广至置、效穀置、冥安置、渊泉置、玉门置。①
(3)柱:依靠,具体指备用之马。
(4)钧:一石为四钧,一钧三十斤。
(5)写券墨移书:写移指拟定和发出档。券墨移书即用墨笔书写的可为正式凭据的文书送交者。
(6)三月报:限期三月份上报答复。
〔简文〕
63.使乌孙长罗侯惠(1)遣斥候(2)恭,上书诣行在所。以令为驾一乘传。甘
露二年二月甲戌(3),敦煌骑司马(4)充行太守事,库令贺兼行丞事,谓敦煌以次局【驾】,当舍传舍,如律令。V1311③:315.《释粹》二〇一
〔校注〕
(1)长罗侯惠:常惠。常惠,西汉并州太原人,是活跃在汉武帝、汉昭帝、汉宣帝三朝的外交家。
(2)斥候:进行侦察的士兵。
(3)甘露二年:公元前52年。二月甲戌:二月十五日。
(4)骑司马:骑兵之司马。
(5)库令;主管郡库的官员。
————————
① 关于玉门置,可参李岩云:《1998年敦煌小方盘城出土的一批简随涉及的相关问题》,《敦煌学辑刊》2009年第2期,第132~138页。
〔简文〕
64.甘露三年十月辛亥朔(1),渊泉丞贺移广至、鱼离、县(悬)泉、遮要、龙勒(2),廄啬夫昌持传马送公主(3)以下过,禀穬麦各如牒,今写券墨移书到,受薄(簿)入,十一月报,毋令缪(谬),如律令。Ⅱ0114③:522.《释粹》二〇二
〔校注〕
(1)甘露三年:公元前51年。十月辛亥朔:十月初一。
(2)渊泉:敦煌郡属县。广至:敦煌郡属县,故城在今甘肃安西截山子以北的雅丹地形中。鱼离、悬泉、遮要:效穀县由东而西的三座驿置。龙勒:敦煌郡属县,故城在今甘肃敦煌市南湖乡四清村古城。
(3)公主:解忧公主。
〔简文〕
65.《案问助御禀食瑟泉事册》(1)广至移十一月穀薄(簿),出粟六斗三升,以食县(悬)泉廄佐广德所将(2)助御效穀广利里郭市等七人,送日逐王(3),往来:67三食,食三升。桉(案)(4)广德所将御□禀食县(悬)泉而出食,解何(5)?16810309③,167~168、《释粹》二一四
〔校注〕
(1)《释粹》(页 150)指出:“上两简为一残册,似为上级官府在收到悬泉置上报的帐簿后,案问核查在迎送日逐王的过程中,悬泉廄佐广德带领助御郭市等七人廪食悬泉、出纳粮食是否合乎规定的文书。”
(2)将:带领。
(3)日逐王:匈奴比邻西域部落的王。本册书记录了日逐王诣京师觐见、路过悬泉的情形。《汉书•匈奴传》:“日逐王先贤掸,其父左贤王当为单于,让狐鹿姑单于,狐鹿姑单于许立之。国人以故颇言日逐王当为单于。日逐王素与握衍朐鞮单于有隙,即率其众数万骑归汉。汉封日逐王为归德侯。单于更立其从兄薄胥堂为日逐王。”神爵二年(公元前60年)“都护西域骑都尉”郑吉率军迎日逐王先贤掸归降取得成功,当年秋吉护送日逐王至长安觐见,十一月下旬路过敦煌一带,神爵三年春抵长安,四月汉宣帝封二人俱为列侯。
(4)案:核查
(5)解何:如何解释,如何辩白。
〔简文〕
66.五凤四年六月丙寅(1),使主客(2)散骑(3)光禄大夫(4)田扶韦制诏御史曰:使云中太守安国、故□未央仓龙□(5)卫司马苏□武强,使送车师(6)王、乌孙诸国客,与军候(7)周充国载先俱,为驾二封轺传(8),二人共载。御史大夫延年(9)□□□□承书,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A)
出钱五十、出钱廿、出钱十、出钱十八、出钱卅、出钱百(B)Ⅱ0133③:122.4《释粹》二一五
〔校注〕
(1)五凤:汉宣帝刘询年号。五凤四年:前54年。六月丙寅:六月二十七日。
(2)使主客:官名,主四夷来客。此处为光禄大夫的临时加官。
(3)散骑:加官。
(4)光禄大夫:郎中令属官,秩比二千石。
(5)未央仓龙□:未央宫仓龙阙,为东门。《后汉书•百官二》:“宫门苍龙司马,主东门;玄武司马,主北门。”
(6)车师:西域诸国之一,都交河城(故城在今新疆吐鲁番西北),东南通敦煌,南通楼兰、鄯善,西通为耆,西北通乌孙,东北通匈奴,扼丝绸之路的要冲。
(7)军候:《后汉书•百官一》,“其领军皆有部曲。大将军营五部,部校尉一人,比二千石;军司马一人,比千石。部下有曲,曲有军候一人,比六百石。”
(8)二封轺传:凭传信驾两马的轺车。
(9)延年:杜延年,五凤三年六月辛酉由西河太守迁御史大夫。
〔简文〕
67.建昭二年二月甲子朔辛卯(1),敦煌太守强,守部候俗仁行丞事,告督邮史众√欣、主羌史江曾、主水史众迁(2),谓县,闻往者府掾史书佐往来䌛(3)案事,公与宾客所知善饮酒,传舍请寄长丞食或数……Ⅱ0216③;216.6《释粹》一三二
〔校注〕
(1)建昭二年:公元前37年。二月甲子朔辛卯:二月二十八日。
(2)督邮史:督邮属下主文书之佐吏。主羌史:专管羌人事务之曹史。主水
史:专管水利之曹史,为太守府属官。
(3)䌛:由,经过。
〔简文〕
68.一封长史私印,诣广校候,趣令言羌人反状。□在魔至。闰月庚子(1)昏时,受遮要御杨武行,东……趣令言羌反状。博望候(2)言,羌王唐调言并发兵在澹水(3)上(4)。Ⅱ0216②:80
〔校注〕
(1)闰月庚子:神爵元年(公元前61年)四月十九日。
(2)博望候:阳关都尉下属之候官。
(3)澹水:《释粹》(页 163):“疑即文献所记之‘鲜水’。”鲜水在今青海湖一带。《汉书•赵充国辛庆忌传》:“治湟陋中道桥,令可至鲜水,以制西域,信威千里,从枕席上过师,十一也。”
(4)神爵二年,羌人反叛,朝廷派赵充国和辛武贤调兵镇压。此简为西汉边防基层机构对羌人叛乱做出的快速反应。
〔简文〕
69.《案归何诬言驴掌谋反册》(1)……年八月中徙居博望万年亭傲(徼)外归菆谷(2),东与归何相近。去年九月中,驴掌、子男芒封与归何弟封唐争言闘,封唐124以股刀刺伤芒封二所(4),驴掌与弟嘉良等十余人共夺归何马廿匹、羊四百头。归何自言官,官为收得马廿匹、羊五十26九头,以其归何。余马羊以使者条相犯傲外,在赦前不治。疑归何怨恚(5),诬言(6)驴掌等谋反。羌人逐水草移徙……440 Ⅱ02140;124-Ⅱ0214①;26+Ⅱ0114③):440,《释粹》一四一
〔校注〕
(1)《释粹》(页167)指出:此三简虽不出自同一探方,编号亦不连续,但内容连贯,字体相同,当为同一册书之散简。此三简记录一起羌人间因斗殴抢夺财物,而后一方诬称另一方谋反的案件,可能是主管官吏写给上级有关部门的案件报告。
(2)徼外:边界之外。归菆(zōu)穀:地名。菆:麻杆,泛指草丛。
(3)子男:儿子。
(4)所:量词,处。
(5)怨恚(huì):怨恨。
(6)诞言;举报所言不实,诬告。
〔简文〕
70.右书言鞫所式(1)。它放(2)。Ⅰ0309⑧:141.《概述》页399
〔校注〕
(1)本简为归纳总结性用简,指其右侧文书的内容和性质。鞫,穷治罪人,标明其右侧的文书为报请论罪决狱的文书。
(2)它放:“放”同“仿”。它仿,即犯其它罪的人,其使用的报请决狱文书应依照本例。
〔简文〕
71.神爵四年(1)十一月辛西甲戌,县(悬)泉置啬夫弘将徒缮置敢言之廷:髡
钳左止(趾)(2)徒大男(3)郭展奴自言作满二岁□月。七日谨移爰书以令狱案,展奴论年月日当减罪,为减唯廷报,如律令,敢言之。(4)Ⅰ0309③:9.《概述》页395
〔校注〕
(1)神爵四年:公元前58年。十一月辛西甲戌:十一月十四日。
(2)髡钳:谓剃去头发,用铁圈束颈,是劳役刑中最重者。髡钳左趾,当为“髡钳左趾城旦舂”的省称,汉简中还有“髡钳钦左趾城旦舂”。①
(3)大男:成年男子,汉代规定14岁以上男子为大男。
(4)本简为悬泉啬夫弘关于大男郭展奴请求减罪的文书底稿,大意是郭展奴在悬泉置服役,自言已经以“髡钳左趾”身份服了两年多的劳役,应该以律减罪。悬泉置将这一情况上报效穀县,希望县廷以律减罪。
〔简文〕
72.神爵四年十一月辛酉甲戌,县(悬)泉置啬夫弘敢言之:爰书:髡钳钦(1)左止徒大男□□自言:故广川(2)□□□□□□□□坐以县官击伤北栏亭长段
闾。神爵二年(3)九月丙午,论广川县徙敦煌郡效穀县署作悬泉置,尽神爵四年十一月甲戌,积劳二岁六十七日。论以来未尝有它告劾(4),系,常以律减罪□□
二岁完城旦。它如爰书,敢言之(5)。Ⅰ0349③:276,《概述》页400
〔校注〕
(1)铁:铁钳。
(2)广川:故城在河北枣强县东三十里。此为囚徒原籍。
(3)神爵二年:公元前60年。
(4)论以来未曾有它告劾:判决论罪以来没有犯其它罪。
(5)此简同样是悬泉置啬夫弘上报请求为囚徒减罪的文书,与简I0309③:9为同一天发出的文书。据简文可见,刑徒服役满两岁后,其主管和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制度上报请求为其减刑。
〔简文〕
73.神爵二年某月某日朔某日,某官佐甲将徒作某事,敢言之:某县髡钳城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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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徐世虹:《汉简所见劳役刑名资料考释》,《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一辑,成都:巴蜀书社,1999年,第77~100页。
大男王乙自言:作满若干岁,谨移爰书谨谒令狱案,乙初论某年月日,当减罪,为减报,如律令,敢言之。(1)Ⅰ0309③:128,《概述》页400
〔校注〕
(1)此简与简I0309③:9内容基本相同,是文书格式模板。
〔简文〕
74.神爵二年某月某日朔某日,某官佐甲敢言之:爰书:髡钳城旦大男王乙自言:故某县某里坐云云,某年某2a日论某县署作某官,尽神爵二年某月某日,积满若干岁以来,未营有它告劾,作满若干岁,谨移爰书谨谒令狱案,乙初论某年月日,当减罪,为减报,如律令,敢言之。若繁,当以律减罪s₆为某罪。它如爰书,敢言之(1)。57Ⅰ0309③:231+Ⅰ0309③:56+Ⅰ0309③:57,《概述》400
〔校注〕
(1)此三简为一完整册书,是减罪文书“鞫所式”的完整范本。
〔简文〕
75.神爵四年五月甲子朔壬申,县(悬)泉置啬夫弘敢言之廷:司寇(1)大男冯奉世,故魏郡内黄共里,会(2)二月丙辰赦令(3),免为庶人□□□□廄(4) Ⅰ0309③:149《概述》页401
〔校注〕
(1)司寇:刑徒名,汉代劳役刑中较轻等级,刑期二年。
(2)会:恰逢。
(3)赦令:据《汉书•宣帝纪》,神爵四年二月京师出现凤凰和甘露,曾颁赦令,“乃四年春二月,诏曰:‘乃者凤皇、甘露降集京师,嘉瑞并见。修兴泰一、五帝、后土之祠,祈为百姓蒙祉福。鸾凤万举,蜚览翱翔,集止于旁。斋戒之暮,神光显著。荐鬯之夕,神光交错。或降于天,或登于地,或从四方来集于坛。上帝嘉向,海内承福。其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鳏寡孤独高年帛。’”
(4)此简为罪人赦归故郡文书,其内容与下一册书(I0309③:198+I0309③:185+I0309③:195)相同。
〔简文〕
76.神爵四年五月甲子朔辛巳,县(悬)泉置啬夫弘移冥安(1),司空〈寇〉(2)大男马198奉世,故魏郡内黄共里,会二月丙辰赦令,免为庶人,当1ss受故郡县为传遣(3),如律令。195 I 0390:198+ I 0309③,185+ I 0309③,:195,《概述》页402
〔校注〕
(1)冥安:故城在今甘肃安西县东南约百里。
(2)司空:应系“司寇”。
(3)此册书是关于罪人冯奉世因赦免回归故郡的文书。奉世因赦免而回故郡,原服役之地要为其出具证明,即为传而遣。
〔简文〕
77.泥墙题记西汉元始五年《四时月令诏条》《释粹》一七二
《使者和中(仲)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1)
大(太)皇大(太)后(2)诏曰:往者阴阳不调,风雨不时(3),降<隋〉农自安,不堇作【劳】(4),是以数被菑害(5),一行
〔校注〕
(1)悬泉壁书《四时月令五十条》是西汉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由秉政的王莽上呈,以临朝的太皇太后名义颁布的诏条。诏文文首是太皇太后诏文,主要交待本诏书产生的缘起以及下达诏书的目的;次为和中(仲)使者下发于郡太守的例言;中间主体部分是月令50条;结束部分为安汉公王莽的奏请和逐级下达诏书的用语(“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书到言”)以及敦煌太守的发文告语。此诏书于元始五年五月十四日开始颁行,八月发至敦煌,敦煌太守明确要求将诏书题写于“显见处”,以明告世人。这年十二月,汉平帝死,王莽为安汉公,居摄朝政,政自莽出。
(2)太皇太后:王政君,汉元帝之后,成帝之母,王莽之姑。
(3)阴阳不调,风雨不时:当时诏书套语。
(4)降<隋>农自安,不堇(勤)作【劳】:隋,即“惰”。《尚书•盘庚》:“惰农自安,不昏作势,不服田敌,越其罔有黍稷。”
(5)菑害:灾害。
〔简文〕
恻然(1)伤之。惟□(2)帝明王,靡不躬天之磿(曆)数(3),信执厥中(4),钦顺阴阳,敬授民时。(5)二行
〔校注〕
(1)恻然:哀伤。
(2)字残,《诏条》(页10)指出应为“圣"。《管子•桓公问》:“此古圣帝明王所以有而勿失,得而勿忘者也。”《汉书•刘向传》:“圣帝明王常以败乱自戒,不讳兴废,故臣敢极陈其愚。”
(3)磿:曆。历数:帝王继承的次序,即天道。《论语•尧曰》:“尧曰:‘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试析》(页 9)指出:“此颇有下诏罪己之味道,然更多的是暗示汉之政权转移于新莽若尧舜禅让之状然。”
(4)信执厥中:《汉书•佞幸传》载哀帝以董贤为大司马,册曰,“朕承天序,惟稽古建尔于公,以为汉辅。往悉尔心,统辟元戎,折冲绥远,匡正庶事,允执其中。”即是汉新禅让之前影。
(5)钦顺阴阳,敬授民时:《尚书•尧典》:“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时。”《史记•五帝本纪》:“乃命羲、和,钦若昊天;数法日月星辰,敬授民时。”“敬授民时”指颁布曆书,认真谨慎地告诉百姓有关时令节气方面的事情。
〔简文〕
□劝耕种,以丰年□(1),盖重百姓之命也。故建羲和(2),立四子(3)……时
以成岁,致熹(4)…… 三行
〔校注〕
(1)《汉书•王莽传中》:“钦若昊天,敬授民时,力来农事,以丰年榖。”
(2)羲和:《尚书•尧典》有“乃命羲和,钦若昊天;曆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时。”陆德明《经典释文》:“羲、和,马云:‘羲氏掌天官,和氏掌地官,四子掌四时。’”由简文看“羲和”并非两人,而是一人。本简中“羲和”指臣秀,即刘歆。
(3)四子:指羲中(仲)臣充、羲叔臣诵、和中(仲)臣普、和叔臣晏。
(4)《尚书•尧典》有“定四时成岁,允釐百工,庶绩咸熙”。《诏条》(页11)指出:“似以‘致熹(禧)’活用‘允釐’,是致福之意。”
〔简文〕
其宜□岁(1)分行所部各郡(2)。四行
〔校注〕
(1)“□岁”或为“每岁”,言羲和四子每年轮回至所辖各方州郡巡视督察。
《试析》(页11)指出所缺之字疑应为“成”。“成岁”即是成为一年。
(2)分行所部各郡:指诏书分别下行所部各郡,此指凉州刺史部敦煌郡。
〔简文〕
诏条(1)五行
〔校注〕
(1)诏条:将有关事项分类列出的诏令。
〔简文〕
元始五年五月甲子朔丁丑(1),和中(仲)普使下部郡太守,承书从事下当用
者(3),如诏书,书(4)六行
〔校注〕
(1)元始五年:公元5年。五月甲子朔丁丑:五月十四日
(2)和中普:即分管西方、秋季的和仲普,疑即逯普,又作逯并。《汉书•平帝纪》:“遣太仆王惮等八人置副,假节,分行天下,览观风俗。”逯普时任骑都尉,后受封为蒙乡侯,再为同凤侯。王莽篡汉后,任大司马。羲和四子中,和仲主管西方,因此敦煌之处由和仲下达《诏条》并督察执行。
(3)承书从事下当用者:文书惯用语,指文书下达至部郡太守,再逐级下达到应当执行的机关。
(4)书:应为“书到言”。
〔简文〕
到言。丿从事史(1)况。七行
〔校注〕
(1)从事史:汉元帝时经于定国定制,已有诸部从事,秩百石。史:负责文书类工作。《居延新简》EPT54•5有“从事史贺音”,贺音为凉州刺史的属吏。本简文中“况”,《试析》(页 12)认为指凉州部敦煌郡名为“况”之从事史;《研究》(页18)认为“当为‘羲和’刘歆或‘使中’的属臣,名况,负责记录这次诏书的始发情况”。
〔简文〕
●敬授民时,曰:扬榖(1),咸趋南亩。八行
〔校注〕
(1)扬榖:地名。于振波认为:指太阳升起的地方,即东方,也引申为舂天,是播种的季节,因而要求农民都要下地种田。①《居延新简》EPT4:16有:“●敬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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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于振波:《从悬泉置壁书看<月令〉对汉代法律的影响》《湖南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第22~27页。
民时曰扬谷咸趋南□”,与简文同。《尚书•尧典》有“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时。分命羲仲,宅偶夷,曰赐穀。”任命羲和主管天象唇法,向人民颁布节气时令,任命羲仲为东方之官,分管春季节气,住在嵎夷,地名暘穀。
(2)咸:《诏条》(页13)指出,《修补本》作“感”,《释文选》作“咸”,此字原始照片不清,一九九六年看实物时注意到,“咸”字口下有个小点,不知是原有的还是后加的。南亩:南向田亩阳光充分,利于农作物之生长,后农田泛称为南亩。
〔简文〕
●禁止伐木。(1)●谓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尽八月(2)。草木零落,乃得伐其当伐者。九行
〔校注〕
(1)禁止伐木:当时按照“五行终始"的原则规定宜忌,因春主木,强调“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这也反映了当时的人们遵循林木生长规律、合理安排生产活动的自然生态观,其最终目的则是为了拥有可持续使用的林木资源。《礼记•月令》:“禁止伐木。”正义云:“禁止伐木者,禁谓禁其欲伐,止谓止其已伐者。此伐木在山中,或在禁障之处。十月许人采取,至正月之时,禁令止息,故《王制》云‘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诗•鱼丽》传云:‘草木不折,不操斧斤,不入山林’是也。若国家随时所须,以为材用者,虽非冬月,亦得取之。”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简4~5:“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限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惊(卵)鷇,毋□□□□□□毒鱼鳖,置穽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槨)者,是不用时。”即春天二月,不许到山林中砍伐树木,不许堵塞水道;没到夏季,不许烧草以及探摘刚发芽的植物,也不许捕捉幼兽、幼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简249亦有:“禁诸民吏徒隶,春要(夏)毋敢伐材木山林,及进<壅>限水泉,燔草为灰,取产麝卵觳;毋杀其绳重者,毋毒鱼。”(绳重:怀孕将产的野兽)秦汉时期以时伐木分两种情况:其一,官民总取林木,也就是大规模集中砍伐,其时间应当在草木黄落的十月,一直持续到十二月;其二,国家随时取,也就是日常木材的少量需求,则即使在春天、夏天和秋天也可以斩木。
有关《月令》类文献对伐木时间的记载,可参下表: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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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刘希庆:《先秦秦汉时期的伐木时间问题》,《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第77~80页。
月份 《淮南子•时则训》 《吕氏春秋•十二纪》 《礼记•月令》 《四时月令诏条》 《四民月令》
一 禁伐木 禁止伐木 禁止伐木 禁止伐木
三 乃禁野虞,毋伐
桑柘。 命野虞,无伐桑柘。 命野虞、无伐桑柘。
四 毋伐大树 无伐大树 毋伐大树
六 树木方盛,勿敢
斩伐。
树木方盛,乃命虞人入山行木,无或斩伐。 树木方盛,乃命虞人入山行木、毋有斩伐。
九 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
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 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
十一 水泉动则伐木,取竹箭。
日短至,则伐林木,取竹箭, 日短至,则伐木,取竹箭。
(2)尽八月:从九月起,才可以伐木,而且必须合乎规定。
〔简文〕
●毋擿(1)勋(巢)。●谓(2)勦空实皆不得摘也。空勦(巢)尽夏,实者四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