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文〕
大(太)皇大(太)后【制曰】:可。九一行
□□□□安汉公、宰衡、大傅……九二行
五月……大司徒宫(1)、大司□(2)……大师,承耆从事下当用……九三行
〔校注〕
(1)大司徒宫:马宫,字避卿,东海戚(今江苏沛县东北)人,历任青州刺史,汝南、九江太守,光禄勋,右将军。元寿二年(前1年)为大司徒,封扶德侯。元始五年(5年)八月壬午免。
(2)大司□:当为大司“空丰”,即甄丰,元始二年四月以少傅、左将军为大司空。
〔简文〕
到言。九四行五月辛巳(1),羲和丞通下中二千石、二千石(2),下郡太守、诸侯
相(3)……九五行
〔校注〕
(1)五月辛巳:五月十八日。
(2)“二千石”与“中二千石”皆汉官秩名。汉制,郡守俸禄为二千石,即月俸一百二十斛,因此郡守称“二千石”。《汉书•循吏传序》:“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与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颜师古注:“谓郡守、诸侯相。”《汉书•宣帝纪》:“夏四月,颖川太守黄霸以治行尤异,秩中二千石,赐爵关内侯,黄金百斤。”颜师古注:“汉制,秩二千石者,一岁得一千四百四十石,实不满二千石也。其云中二千石者,一岁得二千一百六十石,举成数言之,故曰中二千石。中者,满也。”
(3)此为诏书下达程序,一般由御史大夫移丞相,由丞相而中二千石,而二千石,而郡太守、诸侯相,逐级下发。
〔简文〕
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书】到言。丿兼掾恽(1)□……九六行
〔校注〕
(1)兼掾恽:兼掾,指羲和丞通的属官,应当是级别较低的官员。《居延新简》EPF22•65A:“□循下部大尉官县承书从事下当者如诏书,书到言。兼掾=义、史冯、书吏〼”
〔简文〕
八月戊辰(1),敦煌长史护行大(太)守事(2)……护下部都尉(3)、劝□□(4)……九七行
〔校注〕
(1)八月戊辰:八月初六。
(2)当时敦煌太守职阙,由掌兵马之长史护代行太守事。
(3)部都尉:敦煌之部都尉,边郡太守。秦至汉武帝初,边郡设部都尉,不设郡太守。
(4)《试析》(页23):“‘劝’后所缺之字多矣,然疑可先补前两字为‘农曹’,余不可知也。”劝农曹:主要职能是劝课农桑、指导农耕,在边地则主要负责边郡的屯田事务。
〔简文〕
隆、文学史(1)崇□□□崇□县,承书从事下当用事者,□□……九八行
〔校注〕
(1)文学史:汉代于州郡及诸侯国均置有文学,或称文学掾,或称文学史,即教官,主管教学。简文中“文学史”名崇,多为精通经义的“文学掌故”或“文学守助掾”等,应为当时负责宣讲诏令教条的文职小官。
〔简文〕
【显见处】,如诏书、使者书,书【到】言。(1) 九九行
〔校注〕
(1)此为诏书下达常用格式,如《额济纳汉简》2000ES7S:4A有:“十一月壬戌张掖大守融、守部司马横行长史事、守部司马为行丞事下部都尉,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书到,明白大扁书乡亭市里门外、谒舍显见处,令百姓尽知之。如诏书-到言。”汉代的诏书律令、官府布告等凡属于向民众公开宣布的文书,均题于乡亭、市里、里门、宫寺等人多易见的地方。或直接书写于墙壁;或先写在简册、木板上,再把简册、木板挂于墙壁等“显见处”或“高显处”。
〔简文〕
使者和中(仲)所督察(1) 一〇〇行
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2) 一〇一行
〔校注〕
(1)汉武帝时,将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域,称为“部”,每部包括若干郡,设部刺史一人,部刺史仍属御史大夫、御史中丞领导,负责监察各部。如此,朝廷内外所有官吏都受到监督。负责督察的官吏所“掌奉”之“诏条”即行政监察所参照的标准,《汉书•武帝纪》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曰:“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据此可知,汉代中央派员巡视地方督察政务执行情形,以武帝诏条“六条”作为标准,逐条考核问事。元始四年春,王莽为篡权制造与论,派出大司徒司直陈崇等八人巡行天下,览观风俗,督察各级地方官员,按武帝“六条”监纠非法。次年夏,使者回京,皆于闺五月丁酉封侯。因此使者即是主管西方的和仲,负责督察敦煌郡诏书律令的执行情况,并纠举弹劾不法官吏。
(2)《汉书•王莽传》:“(元始五年)又增法五十条,犯者徙之西海。徙者以千万数,民始怨矣。”“法五十条”即是《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四时月令五十条》本是王莽复古、收买人心的手段,但它的颁布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一是将儒家《月令》理论思想提升到了法律条文的高度,可以强制执行;二是将元帝、成帝时期的零星时令条文系统化和具体化,便于操作执行。
【参考文献】
1.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悬泉汉简释文选》(简称《释文选》),《文物》,2000年第5期,第27~45 页。
2.何双全:《敦煌悬泉汉简释文修订》(简称《修订》),《文物》,2000年第12期,第63~64页。
3.张俊民:《<敦煌悬泉汉简释文选〉校补》(简称《校补》),《敦煌学辑刊》,2001年第1期,第84~85,22页。
4.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简称《释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2001年8月。
5.中国文物研究所、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敦煌悬泉月令诏条》(简称《诏条》),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8月。
6.黄人二:《敦煌悬泉置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试析》(简称《试析》),台中;高文出版社,2002年8月。
7.尹在硕:《张家山汉简所见的家庭犯罪及刑罚资料》,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二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第43~65页,。
8.张德芳:《悬泉汉简中的“传信简”考述》(简称《考述》),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七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65~81页。
9.魏启鹏:《敦煌悬泉〈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校笺》(简称《校笺》),《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12月。
10.张俊民:《敦煌悬泉探方T0309出土简 概述》(简称《概述》),《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2005
年,第394~406页。
11.刘芳池:《悬泉诏书整理研究》(简称《研究》),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4月。
12.马怡:《悬泉汉简“失亡传信册”补考》,简帛网,2006年6月26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71)。另见《出土文献研究》第八辑,第111~116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11月。
13.赵岩:《再论敦煌悬泉置汉简中的一条律文》,简帛网,2008年9月6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874)。
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木牍《中𦙀共侍约》
〔解题〕
1973年9月,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了木牍六片,竹简一百七十多枚,其中二号木牍为《中𦙀共侍约》,长 23~23.5厘米,宽 4.6~58厘米,是一份多人共同承担官府徭役而共同订立的合伙契约,简牍年代约在汉景帝初年。
〔简文〕
中𦙀(1)共侍(2)约2正
□年三月辛卯,中𦙀=长张伯、□晃、秦仲、陈伯等七人相与为𦙀约。入𦙀钱二百。约二:●会钱备(3),不备勿与同𦙀。即(4) 𦙀,直行共侍(5),非前谒(6)∠病不行者,罚日卅。毋人者庸贾(7)。器物不具,物责十钱∠共事已,器物毁伤之及亡,𦙀共负之。非其器物擅取之,罚百钱。●𦙀吏令会,不会日,罚五十。会而计不具者,罚比不会。为𦙀吏,□(8)器物及人。●𦙀吏秦仲。2反
〔校注〕
(1)中𦙀:“版”,黄盛璋(1974)释作“舨”,即贩,“中贩”应是当时商业行语,或是“中转贩卖”之意。弘一(1974)释作“般”,即大船,中𦙀可能是一种官船的名字。裘锡圭(1974)作“服”,即服役,“中服”指某一阶段的服役。钱伯泉(1986)解为名词“组织”,“中服”就是“合服”,即“合办小型行会”。姚桂芳(1989)作“服”,解为“治”,“中服共侍”应是“一个区域性中型规模管理物资储备调配的组织”。李均明(1998)作“舨”,通“般”、“班”,犹言班子。结合诸说,“中”应是一个经济组织。
(2)共侍:供应储积。黄盛璋(1974)认为“共侍约”意为共同订立遵从的契约。弘一(1974)认为含有为谁努力工作的意思。沙孟海(1978)释为“储积储物待用”。姚桂芳(1989)同之。对此,黄盛璋(1991)提出“共侍”与“共侍”不可等一。徐世虹(2004)指出文献中“侍”、“侍”常通用,“共侍”为供应储积之物。
(3)会钱备:指在规定的日期内将钱足额备好。“会”指在规定的时间报到。
(4)即:若,如果。
(5)直行共侍:直接做提供储积之事。行,指做某事。
(6)谒:白也,请也。
(7)庸贾:指雇人参加。
(8)裘锡圭(1974)释作“余”,读为“寂”。徐世虹(2004)作“全”,指备齐。就文意来看,应是“收集”、“管理”之意。
〔译文〕
(景帝)某年三月辛卯,中𦙀𦙀长张伯、□晃、秦仲、陈伯等七人共同订立契约。每人交𦙀钱二百。约定条款有二:在规定的日期报到时必须备好钱,未准备好钱的人,不与他同𦙀。如果成𦙀,直接提供储备物资。没有事先请假或因病不能参加者,每天罚钱三十。(户中)无人参加者雇人参加。未准备好器具,每件欠十钱。提供储备物资结束后,器具若有损坏以及丢失的,由𦙀共同赔偿。不是自已的器具而擅自拿取,罚钱一百。𦙀吏命令前来报告,却不按指定时间来报告,罚钱五十。虽然前来报告但未准备好相关计簿,按不如期报告罚钱。作为𦙀吏,职责是管理器物与人员。𦙀吏秦仲。
【参考文献】
1.长江流域第二期文物考古工作人员训练班:《湖北江陵凤凰山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第6期,第41~46页。
2.黄盛璋:《江陵凤凰山汉墓简牍及其在历史地理研究上的价值》,《文物》,1974
年第6期第66~77 页。
3.黄盛璋:《关于“中𦙀共侍约”牍文的辨正》,《江汉考古》,1991年第2期,第66~70页。
4.弘一:《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简牍初探》,《文物》,1974年第6期,第78~84 页。
5.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第49~63 页,
6.沙孟海:《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二号木牍“共侍”两字释义》,《社会科学战线》,1978年第4期,第342~343 页。
7.钱伯泉:《从<中𦙀共侍约〉看汉初的商业活动》,《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2期,第44~46 页。
8.姚桂芳:《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中𦙀共侍约”牍文新解》,《考古》,1989年第3期,第260 页。
9.李均明:《汉简会计考(下)》,《出土文献研究》第4辑,北京:中华书局,1998
年,第31~43 页。
10.徐世虹:《对两件简牍法律文书的补考》,《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2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86~104 页。
湖北前州松柏汉简
〔解题〕
2004年底在湖北前州纪南镇松柏1号墓出土木牍63枚,10支木简,其中6枚无字,31枚单面墨书文字,26枚双面墨书文字。木牍内容主要是各类簿册、叶(牒)书、律令摘抄等。簿册包括南郡及江陵西乡等地的户口名簿、正里簿、免老簿、新傅簿、罢𤵸 (癃)簿、归义簿、复事算簿、见(现)卒簿、置吏卒簿等。此牍出土时编为第57 号,牍文是汉文帝前元十年(公元前170年)六月甲申下的令文,编号是“令丙第九”。牍文称汉文帝尊号“孝文皇帝”,可知这是一份抄件,抄写时间不详,下限不会晚于汉武帝元光二年(公元前133年)。
〔简文〕
●令丙苐(第)九(1)一行
丞相言:请令西成、成固、南郑献枇杷各十(2),至,不足(3),令相补(4)不足,尽所二行得。先告过所县用人数,以邮、亭次传。人少者财助(5)献。起所为檄,三行及界,邮吏皆各署起、过日时,日夜走,诣行在所司马门(6),司马门更诣(7) 四行大(太)官(8),大(太)官上檄御史。御史课县留释(迟)者。御史奏,请许。五行制曰:可。
孝文皇帝十年(9)六月甲申下。六行
〔校注〕
(1)令丙第九:彭浩(2009)指出令文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令西成等三县补足进献枇杷数量;传送方式;考课。胡平生(2009):“令丙九”是对一件计划之中、尚未实行的事项进行规划,对涉及贡献枇杷任务的各方下达指令。曹旅宁(2009):《令丙第九》的内容是有关成固等三县进献枇杷之事,与法律和刑罚毫不相干。这之间似乎存在矛盾。我们认为汉代令的编集在分为甲、乙、丙等类的同时,亦有按调整事务的不同有津关令、功令等名目;可能也不排除按官署职掌的不同而分类,如“令丙九”可能编入“少府令丙”之类,因太官为少府属官,而少府又为九卿之一。这样从行政官员的操作层面来理解,似乎更为合理。
(2)李松儒(2009)认为后面的“至”为“筐”。彭浩(2009):令文的“十”下脱字有可能是“辈”,每“辈”大概有一定的数量规定。张俊民(2009):私下怀疑“至”可能是量词。胡平生(2009):“十”下的量词应当不是贡献批次的单位,而可能是表示数量多少的单位。由简文看,“十”后缺量词,可能是“筐”之类,具体待考。
(3)至,不足。彭浩(2009):“至,不足”,是说送到的枇杷不足规定之数,故有下文“令相备不足,尽所得”,令三县尽其所得,补足。胡平生(2009):所谓“至不足”,乃指如果枇杷在运送过程中发生种种问题(如丢失、被盗、扣留等等),以至于送到长安后不足应有之数,那么就要责令有关责任方补上“不足”,“尽所得”。由文意来看,彭说更胜。
(4)补:胡平生(2009)指出原释文中,释为“备”的字,我们改释为“补”。此字写法不规范,右旁形态似乎是“甫”的讹变,再从文意参看,似释为“补”字较好。
(5)人少者财助:彭浩(2009)指出“人少者,财助献”似乎指过所县邮、亭人数少于需用人数时,不足之人数则折合成钱数,用于资助进献。胡平生(2009);我们怀疑,所谓“人少者,财助献”,是指如果国家所设邮置机构的邮人太少的话,不足以按时完成输送任务,就由所属县给与钱财的补助。言外之意是,枇杷传输所经过的县,要负责出钱雇人完成输送。此从胡说。
(6)司马门:皇宫外门。
(7)诣:彭浩(2009)指出“司马门”后一字不清楚,疑是“取”,读作“趋”。胡平生(2009):比照前文“诣行在所司马门”一句之“诣”,此字仍当释为“诣”。前言“诣”,后言“更诣”,亦文义递进关系。
(8)太官:秦时设置,两汉因之,掌皇帝膳食及燕享之事。
(9)孝文皇帝十年:即汉文帝前元十年,公元前170年。
〔译文〕
令丙第九
丞相说:请命令西城、成固、南郑这三县每县献枇杷各十筐。如果有的县所献枇杷不足十筐之数,就让此县补足其数,尽其义务。西城、成固、南郑这三县向皇帝所在的地方运送枇杷的时候,先告知所经过的县他们要使用的人数,以邮亭传驿的方式依次传送。如果所经过的县的人员不够用,就要出钱雇人完成输送。
向皇帝贡献枇杷的西城、成固、南郑这三县,其出发之县的马掾及要经过的各邮驿地界的邮吏,都要记录运送枇杷的人员的出发日期、具体时间及经过日期、具体时间。运送枇杷的人员要日夜不停的往皇帝所在之处赶路,到了所在地后,向司马门报告,司马门再向太官报告,太官要把运送枇杷的相关文书上报给御史,御史根据上报的文书督课西城、成固、南郑这三县运送枇杷时是否有滞留及延迟的情况。御史向皇帝上奏,请求准许。皇帝下诏说:可以。孝文皇帝十年六月甲申下发此令。
【参考文献】
1.荆州博物馆:《湖北荆州纪南松柏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8年第4期,第24~32 页。
2.荆州博物馆编:《罕见的松柏汉代木牍》,《荆州重要考古发现》,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210~211页。
3.李松儒:《<孝文十年献枇杷令释文〉》,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09年3月26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w.asp?Src
_ID=734)。
4.彭浩:《读松柏出土的西汉木牍(一)》,简帛网,2009年3月3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09)。
5.张俊民:《<读松柏出土的西汉木 (一)〉献疑》,简帛网,2009年4月1日(http://www.bsm.•rg.cn/f•rum/viewt•pic.php?p=8251)。
6.胡平生:《松柏汉简“令丙九”释解》,简帛网,2009年4月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14)
7.曹旅宁:《新出松柏汉简“令丙第九”试释》,简帛网,2009年4月1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21)。
扬州胥浦先令券书
〔解题〕
1985年前后,扬州博物馆清理了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县胥浦乡的古墓群,其中101号西汉墓出土了竹简、木牍、木觚等,其内容为先令券书、贺山钱、赙赗记录、衣物券等。《先令券书》写在16枚竹简上,简长约22.3厘米,宽1.2~1.9厘米,共272字。它的出土,将有助于促进汉代土地制度、继承权等相关问题的研究。
〔简文〕
元始五年(1)九月壬辰朔辛丑,今(2)高都;里朱凌【凌】庐居(3)新安里。甚疾(4)其死,故请县5乡三老,都乡有秩、左(佐)(5),里𨸲(师)(6)田谭等,3为先令券书(7):
凌自言:有三父,子男、女2六人,皆不同父。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8):子女以。君、子真、子方、𠎼(9)君,父为朱孙;弟公文,父,吴衰近君;女弟弱君,父曲阿(10)病长宾(11) 10。
媪言: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为姓(12),遂居外,未尝16持一钱来归。妪予子真、子方自为产业。子女𠎼君9、弱君等贫毋(无)产业。五年四月十日,妪以稻田一处、桑11田二处分予弱君;波(陂)田(13)一处分予𠎼君,于至(14)十二月。12公文伤人为徒,贫无产业。于至十二月十一日,𠎼君、弱君15各归田于妪;妪即受田,以田分予公文:稻田二处14,桑田二处,田界易如故(15);公文不得移卖(16)田予他人。
时任、13知者(17):里𨸲 (师)、伍人谭等及亲属孔聚、田文、满真8。先令券书明白,可以从事。7
〔校注〕
(1)元始五年:元始为西汉末年平帝年号,元始五年即公元五年。
(2)今:原作“ ”,陈平、王勤金(1987)疑作“亥”。陈奇猷(1987)作“仄”,为“昃”之省文,“辛丑仄”即辛丑日下午。陈雍(1988)释作“今”,陈平(1992b)改从之。刘奉光(2004)作“乞(讫)”,意指写定;陈荣杰(2010)认为“乞(讫)”意为写定。
(3)朱凌:一般认为朱凌为媪之子,即子真,是妪与第一任丈夫朱孙所生之子,但陈雍(1988)认为朱凌为妪之第一任丈夫朱孙,是以君、子真、子方和侧君的亲生父亲。另李解民(2005:454)指出,朱凌既不是媪之子,也不是媪之夫,而是妪本人。现在我们可从胥浦101号墓发掘现场来解读这份文书。此墓为夫妻合葬墓,尸体已经腐烂,无法判定性别。A棺尸体保存状况较好,棺内出土有简牍、铁刀和木剑等,这些武器的出土,使考古学者断定此棺内为丈夫。另外,甲棺还有铜镜、纱面罩、骨笄、石晗、耳塞等,而乙棺内只有铜镜、带钩、铁削等,就随葬品的丰富程度来看,甲棺随葬品数量远多于乙棺,从这一点亦可推断甲棺为男性。而李解民(2005:454)则认为以前学者多先验地认定朱凌为男性,这种性别上的错位,不能不导致结论的失误。李解民通过在时间或地域上与此相近墓葬的模拟来推定墓主的性别,认为西汉晚期,夫妻合葬,棺槨并排东西朝向,南女北男,而胥浦101汉墓南面甲棺尸主必为女性。换言之,竹简的主人朱凌是女性,朱姓可能是入膂改姓的结果。但这种推测尚需更多考古发掘来证明。另外,从简文“凌自言”、“妪言”来看,“凌”与“妪”也非一人。因此,在没有更多考古实证之前,朱凌应为男性。在排除了朱凌是媪之后,现在的问题就是朱凌究竟是媪之子还是妪之夫?我们看简文第二段朱凌自己所说的话:“有三父,子男、女六人,皆不同父。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子女以君、子真、子方、侧君,父为朱孙;弟公文,父吴衰近君;女弟弱君,父曲阿病长宾。”理解此段的关键是“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有些学者可能认为既然朱凌自言“子”,也就是小孩,那么“朱凌”就应该是诸子之父。实际上简文中还有“父”、“弟”、“女弟”,从简文杀述的语气来看,可知朱凌是以长兄的身份自居。因此,朱凌并不是朱孙,而是朱孙的长子子真。
庐居:寄居。陈平、王勤金(1987)认为指庐舍家居,但颇疑户籍在高都的朱凌为何会庐居新安里。陈雍(1988)认为指寄居。陈平(1992b)指出应解作“筑墓虑丧居”,朱凌为其继父病长宾守丧。从简文来看,凌虽为长兄,其父有“朱孙”、“衰近君”与“病长宾(实)”,但看不出他是为其父“病长宾(实)”守丧,故不取此说。《中国简牍集成•二编》(页1899)指出:“庐居”为临时性的简易房屋。①
——————————
① 中国简牍集成编辑委员会、甘肃五凉古籍整理研究中心编:《中国简牍集成•二编》[标注本](江苏省卷),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2005年3月。
(4)甚疾:病情非常严重。陈平、王勤金(1987)释作“甚接”,指特别接近其死期;又云“接”可假借为“疾”,“甚疾”即“疾甚”。
(5)三老:指县与乡之三老,由地方上德高望重的老人担任,兼具荣誉与顾问性质的职位。都乡:县城近郊的乡。有秩:大乡乡长。佐:乡里掌管户口赋税的官吏。
(6)里师:疑指乡里的教书先生,是朱凌的邻居。
(7)先令券书:相当于今天的遗嘱。①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简334~336规定了先令券书的制作:“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两。”即立下先令券书的时候乡部啬夫必须“身听其令”亲自参与,券书一分为三,即采用参辨券。又明确规定遣产纠纷的解决,必须以券书为凭,先令券书是法定的有效凭证。为保证遗嘱的实施,有严格的制度保证;对阻挠立券书者予以法律制裁,对遗产授权人则加以法律保护。张伯元(2005)指出居延汉简中也有“先令券书”,并作联缀如下:
①〼父病。临之县南乡见啬〼
〼破胡□□]□〼(合校202•11)
②〼
〼知之。当以父先令。户律从〼(合校202•10)
③〼□□□为□□券,书财物一,钱〼
〼□□□到。二年三月癸丑〼(合校202•15)
④□□中辨在破胡□〼
〼(合校202•22)
——————————
① 魏道明认为:很多论著都将此看做是形式完备的遣嘱档,而且有官方代表作证人,说明遣嘱处分财产是合乎当时的法律原则的。其实不然。细读原文,可知以君、真、方、仙君、公文、弱君六人为同母异父之兄妹,父皆已过世,其母(老媪)尚在世,业已形成“同居异财”关系。在当初分割家产时,按家产只能由子辈分析的原则,应由真、方、公文三兄弟平均分析。但公文自少外出,其母便将原本属于公文的产业暂给了贫无产业的女儿仙君与弱君。身为长兄的真(朱凌)在临终前觉得有必要收回仙君和弱君的田产,交付给原所有人公文,故由母亲主持,请县、乡三老和亲属作证,并立券书为据。既然券书中处置的田产并非朱凌本人之财产,这份文书自然也非朱凌处分己身财产的遗嘱,只是归还公文产业的见证书。若以此例认定汉代有遗嘱继承制度,无疑是指鹿为马。见氏著《我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质疑》,《历史研究》,2000年第6期,第156~165页。
⑤〼□属□即
〼望□□ (合校202•20)
⑥〼光适男孙〼(合校202•21)
⑦〼□□□□子光
〼□□(合校190•17)
(8)家次:家庭的尊卑顺次、等次。
(9)𠎼:原作“仙”,此从李解民(2006:451)释。
(10)曲阿:地名,今江苏丹阳一带。
(11)“宾”,发掘报告释为“宾(?)”,表示释“宾”不确定。李解民释为“实”。
陈荣杰(2010)据武威汉简、银雀山汉简、尹湾汉简定为“宾”,其说可从。
(12)自出为姓:意指自立门户,自力更生。李均明、刘军(1999:425)解为“自出为生”。
(13)波(陂)田:人工开辟的、可以养鱼、种植水稻及水生作物的水田。
(14)于至:约至。
(15)易:陈雍(1988)解作“省易、易略”,“田界易如故”谓田界略而不记。陈平(1992b)认为可通“场”,“界"、"场"同义互训,简文"界易"连语,其义当取"界场”(即田之疆界)。
(16)移卖:转卖。
(17)任、知者:任者指保人;知者指知见者,即中人,或称旁人。
〔译文〕
元始五年(公元五年)九月壬辰朔(初一),辛丑(初十)。高都里的朱凌寄居于新安里,病重将死,因此请来县、乡的三老、都乡有秩的属官及里师田谭等,共立遗嘱:
朱凌自己嘱咐:你们有三个父亲,生了男女六人,不都是同父所生。我想叫你们都知道父亲的家庭世系:堂妹以君、堂弟子真和子方,以及堂妹侧君,父亲是朱逊叔叔。弟弟公文,你父亲是吴县的衰近君。妹妹弱君,你父亲是曲阿县的病长宾。
老夫人喝咐:公文十五岁离家自立门户,居住在外,回家没有交过一文钱。我和子真、子方自立门户经营。女儿侧君、弱君等,贫穷没有产业。元始五年四月十日,我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给弱君耕种;山坡地一处分给侧君,预定使用期至十二月。公文犯罪成为囚犯,贫穷无业。今到十二月十一日,侧君、弱君各人把田地归还给我。我将收下田地,将来把田地分给公文,包括稻田二处、桑田二处,田地边界和从前一样。公文不得将田地转卖他人。
立约时见证人:里师、同保甲乡人田谭等,以及亲属孔聚、田文、满真。遗书明白清楚,可以照此办事。
【参考文献】
1.陈平、王勤金:《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第20~25,36 页。
2.陈奇猷:《胥浦101西汉墓<先令券书〉“分”字释》,《文物》,1987年第6期,第68真。
3.陈雍:《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补释》,《文物》,1988年第10期,第25~28页。
4.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随合辑》,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05~107 页。
5.陈平a:《仪征胥浦<先令券书>续考》,《考古与文物》,1992年第2期,第84~
92,83页。
6.陈平b:《再谈胥浦<先令券书〉中的几个问题》,《文物》,1992年第9期,第52~65页。
7.李均明、刘军:《简 文书学》,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6月。
8.刘奉光:《西汉墓<先令券书〉复议》,《邯郸师专学报》,2004年第2期,第29~30 页。
9.张伯元:《“先令券书”简解析》,《出土法律文献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年,第190~196 页。
10.李解民:《扬州仪征胥浦简书新考》,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2005
年,第449~457 页。
11.陈荣杰:《仪征胥浦<先令券书〉若干问题的再思考》,重庆市青年语言学沙龙
(第五次)论文,2010年11月27日。
附图版:
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115号汉墓木简
〔解题〕
1978年7月,青海省博物馆考古工作队在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115号汉墓出土400枚木简,较完整者长 25厘米,宽1厘米,每简 30 余字至40字不等,但多数简残断,上下文难以通读。其时代约在西汉晚期,内容主要是关于军事训练的规定、兵书佚文以及与军事相关的律令。这批木简,对研究我国古代军事史及当时中央政权在今青海地区的屯戍情况,是非常宝贵的材料。
〔说明〕
本文选录了其军法、军令部分,释文主要依据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大通上孙家寨汉简整理小组(1981),并吸收其它相关成果。其中1~60 为原释文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军令、军纪;61~87 为第四部分的节录;61~77阐述军法;78~87 则是军令类文书。
〔简文〕
1. 〼私卒、仆、养(1)数廿八从马数、使私卒(2)卅六车〼341
2. 〼首捕虏□□论廿一〼250□言皆□□予钱廿九254
3. 〼所毋为卅七 材官(3)88
4. 〼虏以尺藉(4)廿二私车骑数卅〼350、093
5.十一,军吏六百以上(5),兵车御右及把(6)摩(麾)干(竿)(7)、鼓正(钲)铁(8)者,拜爵赐论(9),爵比士吏〼 339
6.各二级,爵毋过左庶长(10)。斩首捕虏,拜爵各一级。车□□□□□斩捕首虏二级,拜爵各一级;斩捕五级拜爵68,375各二级;斩捕八级,拜爵各三级;不满数,赐钱级千。斩首捕虏,毋过人三级,拜爵皆毋 五大夫,必颇(11)有主以验不从法状。356、243、340
7.二级当一级;以为五大夫者,三级当一级。首虏不满数者,藉(12),须复战。军罢而不满数,赐钱级359、349
8.〼虏什二人以上,拜爵各一级;不满〼150.151
9.二千级,若(13)校尉四百级以上,及吏官属不得战者,拜爵各一级,爵毋过五大夫〼373
10.捕虏拜爵满五大夫,欲先罢者,许之。342
11.级,拜爵各二级。斩96
12.毋过人五级,爵皆毋49
13.□把摩(麾)□101
14.可击之,能斩捕君长、有邑人者(14),及比二千石以上,赐爵各四级;其毋邑人,及吏皆千石以上至六百石,赐380、358
15.从军,斩首捕虏,爵禅(单)行,至右更。376
16.〼其士吏以上拜爵者,皆禅(单)行,得至〼 372
17.〼斩首捕虏者,毋赐爵〼363
18.者,赐爵161
19.虏者,皆要(腰)斩□259
20.〼约者,军吏赐爵三级,也(他)吏卒赐〼73
21.〼犯今者一人,拜爵一级。其官吏卒长(15)五百将当百以下及同14、173,53
22.至二千石治所,属余卒罢。二千石〼 343
23.〼军吏私除【书】,此不能得者,赐其令爵三级,五〼165,364
24.〼□军以上口者,赐爵〼〼 107
25.卒斩首捕79
26.〼城战斩首捕虏,毋过〼169
27.〼七十人率斩首捕虏〼 105
28.皆夺爵为士五(伍)(16),毋(无)爵。8
29.捕十一级,拜爵〼115
30.□□□□为《□捕令》,(令)曰:伍人〼74
31.五百户;斩捕162
32.〼长以上食邑二百户;斩〼147,302
33.各六月,都吏(17)三170
34.凡为公乘(18)者58
35.将卒吏二千石以上,将45
36.军吏私除□165
37.〼私卒;六【百】石至三百石;率百石〼144,180、172
38.诸塞外蛮夷为外臣葆塞(19)及不【葆】塞者,外有急,军吏谨以辨道(20)。
其不入葆及不居堑内、与吏卒相佐者,辄言二千338
39.〼将长及死不出营,(营)私卒(21)、将吏皆耐为鬼新(薪)(22),其〼351
40.为城旦(23),能捕者55
41.虏完(24)为城旦139
42.常,令军吏财将卒守,无以□□城中。城陷而自投常中者,皆以为无人斩首若捕虞□ 37;
43.军吏,214
44.□节(即)功(攻)城□□□□83
45.功(攻)城,克登战陷□160
46.□功(攻)城,能以其曲□121
47.〼□右□以救之前,解者□□□以〼92、84、184、264
48.□以约,功(攻)城皆□救之,解者(25)109、130
49.属所军吏,225
50.者,将吏112
51.坐战而154
52.□骑材官□266
53.斩捕□□□166
54.□其行□75
55.尺藉=(藉,藉)书首179
56.〼颇不出而吏【独】〼 183
57.适(敌)人以前₃
58.□千人得□86
59.劝战为事及御右51
60.〼循行(26)严劾不知法【者】〼 32
61.〼卒斩首捕〼 70
62.〼干行,五百将斩;以曲干行(27),候斩;以部干行,司马斩;以校干行,军尉(28)斩。44,56、27、232、218、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