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出版书)》作者:李明晓/赵久湘【完结】 > 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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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明晓/赵久湘 当前章节:15399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18:34

13.孙家洲主编:《额济纳汉简释文校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年10月。

14.雷长巍:《<额济纳汉简〉注释》,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6月。

15.黎明剑:《额济纳汉简读记——士吏的职责与工作》,《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第48期,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5~34 页

16.胡平生:《“专部士吏典”简册考校》,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编:《简帛》第三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275~286 页。

居延汉简

〔解题〕

甘肃出土的汉简中,大部分属居延汉简。居延汉简由新旧两部分组成,人们习惯上将1930年出土的称“旧简”,1972年至1976年出土的叫“新简”。新旧简共有三万多枚,大多发掘于金塔县境内肩水金关、大湾城、地湾城等汉代烽燧遗址。居延旧简是前西北科学考察团于 1930年由考察团团员瑞典人贝格曼在居延地区的大湾、地湾、破城子等处发掘,共有一万多枚,其中除少量竹简外,大部分为木质简 ,这批简现存于台湾。居延新简是1972年至1976年,由甘肃省博物馆、酒泉地区文化主管部门和当地驻军等单位联合组成的居延考古队,在破城子、肩水金关和甲渠塞第四燧等处发掘获得汉简两万余枚。其中绝大多数是木简,竹简极少。这批简现存于甘肃省博物馆,除此之外,尚有数百枚零散简 流于民间。本文主要选取《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987)①、《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1990)②中内容相对完整的法律文献,其它散佚简则没有收录。③

一、诏令

(一)元康五年诏书

〔解题〕

元康五年诏书是居延旧简中著名的册书,全部诏书由8条简牍组成,记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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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1月。

②《居延新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7月。

③ 关于这些散简,可参看(1)李均明、刘军:《汉代屯戍遗简法律志》《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二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8月。(2)徐世虹:《居延新简法律佚文考》《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2年第3期,第72~76,91页。(3)王旺祥:《西北出土汉简中汉代津令佚文分类整理研究》,西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6月。(4)连劭名:《西域木简所见〈汉律>》,《文史》第二十九辑,第131~141页。(5)高恒:《汉简牍中所见汉律论考》,《简帛研究》第二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第225~237页。(6)高恒:《汉简牍中所见令文辑考》,《简帛研究》第三帽,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382~427页。

汉宣帝元康五年(公元前61年)依据月令,通令全国为夏至改火等事所下的诏书。诏书后附各单位传送的记录。

〔简文〕

御史大夫吉昧死言:丞相相上大常昌书,言大史丞定言元康五年(1)五月二日壬子日夏至,宜寝兵,大官抒井(2),更水火,进鸣鸡(3),谒以闻。布当用者。●臣谨案比原泉、御者、水衡(4),抒大官御井。中二千石二千石,令官各抒别火

(5)。《合校》10.27

官先夏至一日,以除隧取火,授中二千石二千石,官在长安云阳者。其民皆受,以日至易故火,庚戌寝兵,不听事,尽甲寅五日。臣请布,臣昧死以闻。《合校)5.10制曰:可。《合校》332.24

元康五年二月癸丑朔癸亥,御史大夫吉下丞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合校》10.33

二月丁卯,丞相相下车骑将军将军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大守、诸候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少史庆令史宜王始长。《合校》910.30

三月丙午,张掖长史延行大守事,肩水仓长汤兼行丞事,下属国、农、部都尉,小府、县官,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守属宗助府佐定。《合校》10.32

闰月丁巳,张掖肩水城尉谊以近次兼行都尉事,下候城尉,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守卒史义。《合校》10.29

闰月庚申,肩水士吏横,以私印行候事,下尉候长,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令史得。《合校》210.31

〔校注〕

(1)元康五年:西汉宣帝刘询年号,公元前61年。

(2)抒井:淘井。抒井指抒通水井,是一种确保水井卫生的行为。

(3)更水火、进鸣鸡:古代钻木取火,四季换用不同木材,称为“改火”,又称“改木”。亦用以比喻时节改易。改火在西汉依然存在,其由大鸿胪所属之别火官负责。此外汉代将钻木取火方式称为阴燧取火,以凸透镜集阳光取火方式称为阳燧取火。进鸣鸡,可推知鸡在汉代有火的象征。

(4)水衡:水衡都尉、水衡丞的简称。汉武帝元鼎二年所置,至隋始废。掌皇家上林苑,兼管税收、铸钱。

(5)别火令:汉官名。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置,属大鸿胪,下有丞。别火,掌改火之事,丞相、御史大夫据太常转气太史丞言,择日使官民用新火易故火。《汉仪注》谓为“狱令官,主治改火之事”。

〔译文〕

大意:这是一份关于夏至日别火浚井改水的诏书,诏书最初是太史丞定的上言,此人是最后成为诏书的初始文书的发起者或起草者,后经过太常苏昌与丞相魏相,递到御史大夫丙吉手中,由丙吉上呈皇帝。这三人均是经手者。该文书最后经皇帝画“可”批准而成为诏书。皇帝是文书的最终处理者,其中,前三简属于诏书的具体内容,包括第3简皇帝同意用语“制曰:可”;后五简是本诏书的具体传递经过和时间。第5简是御史大夫丙吉开始颁布诏书的时间,先由御史大夫将诏书传给丞相,时间是二月癸亥(1日);第6简是丞相魏相颁布诏书的用语简,时间是二月丁卯(5日);第6简是张掖郡太守收到诏书后转发诏书的时间,时间是三月丙午(24日);第7简是肩水城尉代行肩水都尉事颁布诏书的时间,时间是闺四月丁巳(6日);第8简是肩水候官收到诏书后再颁布的时间,时间是闻四月庚申(9日)。这样的话,诏书由长安到张掖郡再到张掖郡转发时间是40天,郡经都尉府到候官再下传又是14天。元康五年诏书从长安发出的54天后,才向边塞候望系统最基层的隧传达。

(二)永始三年诏书(1)

〔解题〕

该简由甘肃居延考古队在一九七三年夏发掘汉代肩水金关遗址时,于烽台南侧堡屋中所获,共16简,其中第16 简破损严重,文字不清,其它15 简共27行。

〔简文〕

丞相方进御史臣光昧死言:明诏哀闵元(1),元臣方佳、御史臣光,往秋郡被

霜,冬无大(雪),不利宿麦,恐民〼73EJFI:1

郡国九穀(2)最少,可豫稍为惆(调)给(3)立辅。既言民所疾苦,可以便安

弘农大守丞立山阳行大守事湖陵□□上□〼73EJF1:4

调有余,给不足,不民所疾苦,必可以便安。百姓者问计长吏、守丞〼

臣光奉职无状,顿首、顿首,死罪、死罪。臣方进、臣光前对问上计(4)弘农太守□73EJFI:2

令堪对曰:富民多出田、出贷〼 73EJF1:3

来去城郭,流亡,离本逐末浮食(5)□□□□□……

与县官并税以成家致富,开并兼之路□73EF1:5

治民之道,宜务兴本(6),广农桑,〼

来出贷,或取以贾贩愚者(7),□□73EJF1:6

言既可,许臣请除贷钱它物律。诏书到县道官,得□□□□□

县官还息与货者必不可许,必别奏(8)。臣方进、臣光愚憨顿首、顿首,死罪、死罪。73EJF1:7

制:可。73EF1:8

永始三年七月戊申朔戊辰,下当用者73EJF1:9

七月庚午,丞相方进下小府卫将军将军二千石二千石部刺史郡太守下当用

者,书到言(9)。73EIF1:12

八月戊戌,丞相方进重今长安男子李参索辅等自言占租(10)□□,又闻三辅 豪黠吏比复出贷(11),受重质不止。疑郡国亦然,书到73EFI:10

赏得自责毋息,令【使郡】县相残贼,务禁决息□〼3EJF1:11

十月己亥,张掖大守谭守郡司马,宗行长史事〼

书从事下当用者,明扁(12)乡亭显见处,令吏民皆知之如诏书。7SEJFI:13

十一月己酉,张掖肩水都尉谭丞平下官,下当用者,如73EFI:14

十一月辛亥,肩水候意下行尉事,谓关啬夫吏承书从事,明扁亭□处如诏书。

十吏猛73EJF1:15

〔校注〕

(1)元:百姓。

(2)九穀:《周礼•天官•家宰》:“一曰三农生九穀。”郑玄注:“九穀,稷、黍、秫、稻、麻、大小豆、大小麦也。”此泛指粮食。

(3)豫:准备、考虑。惆:调,调度。两汉史籍有关大司农调有余以补不足的记载很多。这种财政调度实际上只是政府调拨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的库藏以供给国用,反映的是国家在地区和部门间平衡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的一种财政关系,而不涉及郡国与编户齐民之间的赋税关系,与赋税制度本身并无直接关系。这种财政调度,有严格的制度,通常是由地方政府或部门提出申请,各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的上述申请,须经财政主管部门(如大司农)审核,然后以诏书竹符形式下达。①

(4)上计:秦汉时地方守、相向朝廷申报一岁治状的制度。两汉时,郡国守、相于岁终遣吏赴京师上计。汉律中有《上计律》,是处置上计事务的专门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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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杨际平:《析长沙走马楼叁国吴简所见的“调”——兼谈户调制的起源》,《历史研究》,2006年第3期,第39~58页。

西汉时从郡中派到中央去上计的人为丞或长史,东汉时有专职的上计掾、史。上计时地方向中央呈交计书,或称为计簿,其内容为郡国一岁中的租赋、刑狱、选举等情况。郡国上计,一般由皇帝或丞相亲自接受计书,汉武帝刘彻曾在甘泉宫和其它地方受计。西汉末到东汉,多由大司徒受计。朝廷根据计簿对守、相进行考核,有功者受赏,有过者受罚。各地所上计书,最后集中到丞相府,由计相把这些计簿存档保管。东汉时计簿归尚书掌管。汉代州刺史每年也须向中央上计。各县于岁末向守、相上计簿,其性质和郡国向京师上计相似。乘计吏送计书到京城之便,地方上把向朝廷申报的其它簿籍或贡奉物品也一件带去,郡国向中央推举的孝廉之类人才,也可相随而行,秦汉时称这种办法为“计偕”。

(5)浮食:不事耕作而食。

(6)本:指本业。

(7)愚者:指欺诈老百姓。

(8)别奏:另行奏报。

(9)书到言:汉代官文书的例行文辞,意即文书收到后,应即言报。

(10)占租:自报应纳的租税。

(11)比复出贷:无视国家法令,私放高利贷以牟利。

(12)扁:扁书,《说文•册部》:“扁,署也。从户册,户册者,署门户之文也。”在汉简中,“扁”一般用来书写官文书,包括政令、法律以及各种条规等,与后代的“榜”相似。

【参考文献】

1.伍德煦:《新发现的一份西汉诏书——<永始三年诏书简册〉考释和有关问题》,《西北师范学院学报》,1983年第4期,第62~69页。

2.甘肃省文物工作队居延简整理组:《居延简<永始三年诏书〉册释文》,《敦煌学辑刊》,1984年第2期,第171~173 页。

3.大庭脩著、徐世虹课:《汉简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1~37 页。

(三)甘露二年丞相御史令(1)

〔解题〕

《甘露二年丞相御史令》是1973年在肩水金关遗址1号探方内出土的三枚木牍,编号为简73EJT1:1~3;1974年在破城子43 号探方内出土了一枚残牍,编号为74EPT43:92,这枚残牍与金关所出三枚木随内容相似,可能是同一简册的不同抄本,因此可编为一册。它是汉宣帝时发布全国的一份文件,其目的是追捕广陵王刘胥御者惠的同产弟、故长公主盖卿的大婢——丽戎。本文校注主要

依据杨媚(2004),并综合其它相关研究成果汇辑如下:

〔简文〕

甘露二年王月乙丑朔甲辰朔(1),丞相少史充、御史守少史仁,以请诏有逐验(2):大逆无道(3)故广陵王胥御者(4)惠同产弟、故长公主盖卿(5)大婢外人,移郡(6)太守,逐得试知(7)。外人者,故长公主大奴。千秋(8)等曰:外人,一名丽戎,字中夫,前太子(9)守观奴婴齐妻,前死(10),丽戎从母捐之,字子文,私男苐偃居主马市里(11),苐,捐之姊子,故安道侯(12)奴,材取不审县里男子,子洊,为丽戎 (13),以牛车就载籍田仓为事(14)。始元二年中,主女孙为河间王后,与捐之偤之国(15)。后丽戎、洊徒居杌偤𦯔(16),养男孙丁子沱。元凤元年中,主死,绝户,奴婢没入诣官(17),丽戎、游俱亡。丽戎脱籍,疑变更名字,远走绝迹(18),更为人妻,介罪民间(19),若死,毋从知(20)。丽戎亡时可廿(21)三、四岁,至今年可六十。所为人:中壮,黄色,小头,黑发,隋面,枸颐,常戚额如频状,身小长,诈廆少言(22)。书到,二千石谴毋害都吏,严教属县官、令,以下啬夫、吏、正、匕、老(23),杂验问乡里吏民,营取婢及免婢以为妻,年五十以上,形状(24)类丽戎者,问父母昆苐,本谁生子?务得请实、发生从迹(25)。毋督聚烦扰民(26),大逆同产当坐。重事,推迹未穷,毋令居部界中不觉(27)。得者书言白报(28),以邮亭行驿长安传舍。重事,当奏闻,必谨审(29)之,毋留,如律令。

六月,张掖太守毋适、丞勋(30)敢告部都尉、卒人,谓县,写移书到,趣报(31),如御史书律令。敢告卒人/掾伹,守卒史禹、置佐(32)财。

七月壬辰,张掖肩水司马阳以秩次兼行都尉事,谓侯、【城尉】,书到,廋索

(33)部界中,毋有,以书言,会月廿日,如律令/掾遂、守属况。

七月乙未,肩水侯福谓侯长广、侯史□写移,书到,度索部界中,毋有,以书言,会月十五日,须报府,毋□□,如律令/令史。73EJT1:1~3

〼所逐验:大逆不道故广陵王胥御者惠同产弟、故长公主盖卿大

〼字中夫,前为故太子守观奴婴齐妻,婴齐前病死,丽戎从母捐

〼男子,字洊,为丽戎 ,以牛车就载籍田仓为事。始元74EPT43:92

〔校注〕

(1)后一“朔”字为衍文。

(2)丞相少史,丞相府属吏。御史少史,御史府属官。“请诏”指“经皇帝批准要求追查”。逐验,指追查、案验。

(3)大逆无道:汉代重罪,此指谋反。

(4)刘胥:(?~前54)即广陵厉王。武帝子。母李姬。元狩六年立为广陵王。好倡乐逸游,昭帝时,觊觎帝位,使女巫祝诅。宣帝即位,复与楚王延寿私通书信,后谋叛事发觉,又药杀当事人二十余人以灭口,为汉中央追穷治罪,自杀,国除。御者:初师宾(1980):车夫。后初师宾、伍德煦(1984)释为:近侍亲幸者。

(5)盖卿:鄂邑盖长公主。

(6)郡:伍德煦(1979)释为“隗”,其它诸家释为“郡”。

(7)试知:识知,考察。

(8)千秋:指当时御史大夫车千秋。

(9)前太子,指戾太子刘据。

(10)可与破城子74EPT43:92对读。

(11)从:随从。子文为丽戎母捐之之字。私,私通,指丽戎与其表弟偃有私通关系。居:居住。马市里:可能是主人家所居之家。

(12)安道侯:韩说。

(13)材取:即裁取,裁决而取。不审,不确定。 ,通婿。此指偃为丽戎选择了一个不明籍贯的男子为丈夫。

(14)籍田:古代天子、诸侯征用民力的田。

(15)偤:侍奉。此指丽戎为盖主奴婢,奉命去河间侍奉公主女孙。

(16)苐:府第。杌棻为名称。

(17)诣:往,到。诣官:交付官府。

(18)远走绝迹,从裘锡圭(1981)释。

(19)介罪民间:指带罪藏于民间。

(20)若:或者。指或许已经死亡也未可知。

(21)廿:似为卅之误。

(22)以上是对丽戎体态特征的描写。拘颐指低头之状。频:颦,皱眉。诈;欺骗,指说话较谨慎,少有言语外露。廆(huì):伍德煦(1979):癖也,指两肋遇寒而痛。

(23)正:里正。匕:比,五家为比。老:三老。

(24)形状:体貌。

(25)请实,即情实,实情。从迹,即踪迹。

(26)督;监视。聚:众,此指百姓。

(27)此指要求各郡县谨慎严密地追查,而不要出现被追查者居住在自己的辖区内却没有发觉的情况,万万不可大意。

(28)白报:报告。

(29)谨审:谨慎,指各级官吏要将调查结果谨慎受理,并迅速上报。

(30)毋适为太守之名,黝为太守属官丞之名。

(31)趣报:促报,迅速报告。

(32)掾、守卒史、置佐均为职官名称。

(33)廋索:即搜索,寻找。

〔译文〕

(大意)外人,一名丽戎,字中夫,是前太子守门奴婴齐的妻子,而婴齐已死,丽戎就与母捐之(字子文)及弟偃居住在公主在为市的邸第里,偃是捐之的姊之子,成为故安道侯即查验巫蛊之乱的按道侯韩说之奴。丽戎与偃私通,表面上把外县人叫洊的男子作为丽戎 ,使用牛车,以受雇为农田官仓运输为职业。始元二年中,公主的孙女成为河间王刘庆的王后,与母亲一同伴随回国。后来丽戎与洊归来,居于公主的杌苐,抚养男孙“丁”之子“沱”。元凤元年中,谋反事败露后,公主死,绝户,奴婢被没入官时,丽戎、洊都逃亡。丽戎脱籍,可能改变姓名,匿其行迹,成为别人的妻子。或隐藏于民间,或已经死去,不明。丽戎当年逃亡时当时可能约廿三、四岁,到今年已经六十岁左右。她的身体特点是:胖瘦和自长均适中,皮肤黄色,小头,黑发,椭形脸,颈弯曲,常常低额,似乎小心翼翼,上身瘦长,不显示表情。文书到达后,二千石派遣无害的都吏严令县令以下的啬夫、里正、三老等,共同查问乡里吏民,如有以婢或免奴为妻,年五十以上,身体面貌与丽戎相似者,则问父母兄弟,原本是谁所生,以取得情报。如果包庇大逆犯,就与同产从坐。这是极其重要的。如不能查明其踪迹,或不能检举隐藏于所辖民家者,就应将调查的结果,以报告书的形式,由邮亭转报长安,上奉时应该将一切情况毫无保留地报告。

事情发生于元凤元年,即由甘露二年上溯二十七年,在主犯被处决后,仍不懈地追捕在逃的从犯。

【参考文献】

1.初师宾、伍德煦:《居延甘露二年御史书考述补》,《考古与文物》,1984年第4期,第72~77页。

2.初师宾:《居延简册<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考述》,《考古》,1980年第2期,第179~184,203~204真。

3.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文物》,1978年第1期,第7页。

4.裘锡圭:《<关于新出甘露二年御史书>的一封更正信》,《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3期,第108~118页。

5.裘锡圭:《关于新出甘露二年御史书》,《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1期,第105~108页。

6.裘锡圭:《再谈甘露二年御史书》,《考古与文物》,1987年第1期,第100页。

7.伍德煦:《居延出土《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简牍考释》,《甘肃师范大学学报》(《西北师范大学学报》),1979年第4期,第19~28 页。

8.徐元邦、曹延尊:《居延新出土的甘露二年“诏所逐验”简考释》,《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3期页93~96。

9.许青松:《“甘露二年逐验外人简”考释中的一些问题》,《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总第8期(1986年),第21~25,9 页。

10.杨媚:《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册释文辑校》,《简牍学研究》第四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94~199 页。

11.张小锋:《《甘露二年丞相御史书〉探微》,《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第25~29 页。

12.朱绍侯:《对〈居延简册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考述〉的商榷》,《河南师范大学学报》,1982年第4期,第85~88,96 页。

(四)其它诏令

〔简文〕

1.〼得、仓丞吉兼行丞事(1),敢告部都尉卒人:诏书清塞(2)下,谨候望,备蓬火,虏即入,料度可备中,毋远追为虏所诈。书已前下,檄到,卒人遣尉、丞、司马数循行,严兵□《合校》12.1A〼禁止行者,便战斗具,驱逐田牧畜产,毋令居部界中,警备毋为虞所诳利,且课毋状不忧者,劾尉、丞以下,毋忽如法律令,敢告卒人。/掾延年、书佐光、给事□。《合校》12.1B都尉事、司马丞登行丞事,谓肩水候官:写移檄到,如大守府檄书律令。/卒史安世、属乐世、书佐延年。《合校》12.1C〼□行曹谓□□□长充宗:官写移檄到,警备□□门□毋为虏所乘□毋忽如律令。《合校》12.1D

〔校注〕

(1)此为警檄,内含清塞诏书文,书于觚之四面。录自李均明、刘军:《汉代屯戍遗简法律志》页65。①

(2)清塞诏书:内容为提醒边塞将士加强警备。

〔简文〕

2.〼朔乙酉,万岁候长宗敢言之。官下名捕诏书曰:清河不知何七男子共贼播;男子李〼强盗兵马,及不知何男子凡六十九人黠谋更□□□怨,攻盗贼燔人

舍、攻亭(1)《居延新简》EPT5:16

〔校注〕

(1)此简是一份边郡官府以皇帝名义发布的通缉令,又名捕诏书,录自《居延新简》页18。在内容性质上应该属于捕律,在文书性质上属于上行文。此为捕律案例。所谓名捕,即“诏显其名而捕之”,或言“诏捕罪人有名者”。名捕诏书,大意是诏书有名而特捕者。盗兵马,《汉书•王侯子表》:“元狩元年,(平侯遂)坐知人盗官母马为臧,会赦,复作。”颜师古注:“有人盗马,为藏匿之,虽会赦,犹后作。复作者,徒役也。”汉代对于兵马的保护尤为重视,所以盗兵马当罪重于徒。大抵汉代贼律规定燔人舍罪当黥。

〔简文〕

3.建武八年三月己丑朔(1),张掖居延都尉谌行丞事,城骑千人躬告劝农掾禹谓官县令以春祠社稷(2)。今择吉日如牒。书到,令、丞循行谨修治社稷,令鲜明。令、丞以=下当……《居延新简》EPT20:4A

掾盛、守属业、书佐宫《居延新简》EPT20:4E

(附)牒:

三月二十六日甲寅斋《居延新简》EPT20,26

〔校注〕

(1)此是公元32年张掖郡、居延都尉府逐级下达的关于春秋祠社稷令,录自高恒《汉简牍中所见令文辑考》。②

(2)社:土神。稷:谷神。

————————

①《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二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8月。

② 《简帛研究》第三辑,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382~427页。

〔简文〕

4.建武五年八月甲辰朔戊申(1),张掖居延城司马武以近秩次行都尉文书事,以居延食长印封,丞邯告劝农椽(掾)褒、史尚谓官县以令秋祠社稷。今择吉日如牒。书到,令丞循行谨修治社稷,令鲜明。令、丞以下当《居延新简》EPF22:153A侍祠者斋戒(2)务以谨敬鲜絜、约省为故。褒、尚考察不以为意者辄言,如律令。EPF22:154

掾阳兼守属习,书佐博EPF22:153E

(附)牒:

八月廿四日丁卯斋EPF22:155

八月廿六日己巳直成可祠社稷PF22.156

〔校注〕

(1)此为公元29年八月初五日逐级下达的春秋祠社稷令,录自高恒《汉简中所见令文辑考》。

(2)斋戒:指祭祀前整洁身心。

〔简文〕

5.建武三年四月丁巳朔辛巳,领河西五郡大将军、张掖属国都尉融,移张掖居延都尉,今为都尉以下奉各如差。司马、千人、候、仓长、丞、塞尉职间(1),都尉以便宜财予(2)从史(3)田吏(4)如律令。《居延新简》EPP22.70

六月壬申,守张掖居延都尉旷,丞崇告司马、千人官,谓官县写移书到,如大将军莫府书律令。

掾阳守 属恭书佐丰EPF22.71A已雠(5)EPF22.71

居延都尉 奉(俸)穀月六十石EPF22:72

居延都尉丞 奉(俸)穀月卅石EPP22.73

居延令 奉(俸)穀月卅石EPF22:7

居延丞 奉(俸)穀月十五石EPF22:75

居延左右尉 奉(俸)穀月十五石EPF22:76

●右以祖脱穀(6)给,岁竟(7)壹移计(8)EPP22:7

居延城司马、千人、候、仓长、丞、塞尉EPP22:7

●右职间,都尉以便宜予,从史令田(9)EPP22:79

〔校注〕

(1)职间:各级官吏。职,吕秩。

(2)便宜财(裁)予:酌情给予。

(3)从史:散吏名。

(4)田吏:或指经管田地的小吏,无俸禄。

(5)雠:校对、核实。

(6)祖:始。祖脱穀,指未经加工的原粮。

(7)竟:尽。岁竟,年终。

(8)计,上计。秦汉时郡国长官向朝廷申报一岁治理状况的制度。

(9)从史令田:从史自己从事农田劳动,无俸禄。

〔简文〕

6.●甲渠言(1):部吏毋铸作钱、发冢(2)、贩卖衣物于都市者。(3)(居延新简9EPF22:37掾谭、令史嘉EPF22:38B。建武六年七月戊戌朔乙卯,甲渠鄣守(4)候敢言之:府移大将军莫府书曰:奸黠吏民作使宾客(5)私铸作钱,薄、小不如法度,及盗发冢、公(6)卖衣物于都市,虽知莫谴,苛百姓患苦之。EPF22:38A书到,自今以来独令县官(7)铸作钱,令应法度,禁吏民毋得铸作钱及挟不行钱(8),辄行,法。诸贩卖发冢衣物于都市,辄收没入县官、四时言犯者名状。●谨案,部吏毋犯者,敢言之。EPF22:39

●甲渠言:部吏毋铸作钱者:EPF22:40〼不如旧时行钱法□自政法罚,令长吏知之,及铸钱所依长吏豪疆(强)者名。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铸作钱者,敢言之。EPF22:41

〔校注〕

(1)以上实为两份禁令,内容均为禁铸作钱、发冢、贩卖衣物于都市者,其中

EPF22:37~39 为一份,EPF22:40~41为一份。

(2)发冢:指盗墓。

(3)以上为文书题策。

(4)守:试署。汉代官制,官吏有试守之制,期限一年,满岁转正,得食全俸,即为“真”。

(5)宾客:也称客、私客、食客,外来寄寓或依附本地豪强,从事某种活动的人,此指专门从事私铸钱币者。

(6)公:公然。

(7)县官:汉代通称天子为县官,此指官家、国家。

(8)不行钱:禁止通行的钱,此主要指王莽时所铸的钱币。

〔简文〕

7.●甲渠言:部吏毋嫁娶过令者(1)。《居延新简》EPF22:44建武四年(2)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3)候事敢言之:诏书曰:吏三百石庶民嫁娶,毋过万五千。关内侯以下至宗室及列侯子,娉娶各如令。犯者没入所斋(4)奴婢、财物县宫。

有无EPF22:45A掾谭。EPF22:45B

〔校注〕

(1)此为禁止部吏毋嫁娶过令的文书。

(2)建武四年:公元28年。

(3)行:汉代官制。凡官缺未补,暂由他官兼摄其事,就谓之行。

(4)齐:携带,拥有,

〔简文〕

8.●甲渠言:部吏毋犯四时禁(1)者。PF22:46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府移使者□所,诏书曰:毋得屠杀马牛,有无四时言(2),●谨案:部吏毋屠杀马牛者(3),敢【言之】。EPF22:47A掾谭。PF22:47B

〔校注〕

(1)四时禁:任何时候都禁止。

(2)四时言:随时报告。

(3)此为禁屠杀马牛的法令,由政府颁布,令基层机构严格管理,发现违法者立即报告。

〔简文〕

9.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诏书曰;吏民毋得

伐树木(1),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伐树木者,敢言之。《居延新简》EPP22:48A掾谭。EPF22:48

●甲渠言部吏毋犯四时禁者。EPF2.49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府书曰:吏民毋犯四时禁,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犯四时禁者,敢言之。EPF22.50A掾谭。EPF22.50B

建武六年七月戊戌朔乙卯,甲渠鄣守候敢言之:府书曰:吏民毋犯四时禁,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犯四EPF22:51A时禁者,敢言之。EPF22:52掾谭、令史嘉。EPF22:51F

建武六年七月戊戌朔乙卯,甲渠鄣候敢言之:府书曰:吏民毋得伐树木,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伐树木。EPF22.53A掾谭、令史嘉EPF22:53B

〔校注〕

(1)此为禁止砍伐树木的法令,皆为转发文书,说明当时对于保护树木之事很重视。

〔简文〕

10.制诏纳言(1):其□官伐材木取竹箭(2)。始建国天凤〼年二月戊寅下。《合校》95•5

〔校注〕

(1)纳言:官名,负责宣达帝命的官员。《尚书•舜典》:“命汝作纳言,夙夜出纳朕命。”《史记•五帝本纪》张守节正义引孔安国云:“纳言,喉舌之官也。听下言纳于上,受上言宣于下,必信也。”王莽改制时将尚书改名为纳言,是复古的表现之一。制诏纳言,就是下发给纳言的诏书。

(2)伐材木取竹箭:《礼记•月令》记仲冬之月,“日短至,则伐木取竹箭”。由此可见,王莽时期的诏书有一部分是依据月令而制定的。

〔简文〕

11.辨衣裳,审棺榔之厚,营丘龙之小大高卑薄厚度,贵贱之等级。●始建国一年十一月丙子下(1)。《合校》210•35

〔校注〕

(1)此当是王莽始建国二年(10年)十一月丙子所下有关葬制等级的诏书。此条诏书来源于月令。《吕氏春秋•孟冬纪》:“是月也……令百官谨盖藏。命司徒循行积聚,无有不敛,坿城郭,戒门闾,修楗闭,慎关龠,固封翼,备边境,完要塞,谨关梁,塞蹊径,饬丧纪,辨衣裳,审棺槨之厚薄,营丘望之小大高卑薄厚之度,贵贱之等级。”《礼记•月令》:“(孟冬)筋丧纪,辨衣裳,审棺槨之薄厚,莹丘龙之大小,高卑厚薄之度,贵贱之等级。”从这条看汉代有着严格的葬制规定。〔简文〕

12.诏书曰:其赦天下,自殊死以下诸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1)上赦者人数,罪别之。《居延新简》EPF22•164

〔校注〕

(1)此简内容可见于《汉官六种•汉官旧仪补遗》:“践祚、改行【元】、立皇后、太子,赦天下。每赦,自殊死以下,【及】谋反大逆不道诸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令下,丞相、御史复奏可,分遣丞相、御史乘传驾行郡国,解囚徒,布诏书。郡国各分遣使傅厩车马,行属县,解囚徒。”《后汉书•顺帝纪》亦载有阳嘉三年(134)五月戊戌制诏曰:“昔我太宗,不显之德,假于上下,俭以恤民,政致康乂。朕秉事不明,政失厥道,天地谴怒,大变仍见。春夏连旱,寇贼弥繁,元元被害,肤甚愍之。嘉与海内洗心更始。其大赦天下,自殊死以下谋反大逆诸犯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赐民年八十以上,米一斛、肉二十斤、酒五斗;九十以上加赐帛,人二匹、絮三斤。”但推论之,简文诏书应当不是东汉的诏书,当是西汉时期某位皇帝改元、或者立皇后、太子时所下的诏书。

〔简文〕

13.制曰:下丞相、御史,臣谨案令曰:发卒戍田,县、侯国财令史将,二千石官令长吏并将至戍田所,罢卒还,诸将罢卒不与起居,免削爵□(1)《居延新简》EPT51•15

〔校注〕

(1)西汉曾立法由郡县官吏共同遣送戍卒赴驻地并在服役期满后负责领回本郡县。

〔简文〕

14.制诏御史:秋收敛之时也。(1)其令郡诸侯□,地节三年八月辛卯下。印曰:居延都尉章。地节三年(前67年)十月壬辰,步广卒□《居延新简》EPT53•70A.B

〔校注〕

(1)汉宣帝地节三年(前67年)所下劝农诏书。《汉书•宣帝纪》本始四年(前70年)春正月,诏曰:“盖闻农者兴德之本也,今岁不登,已遣使者振贷困乏。其令太官损膳省宰,乐府减乐人,使归就农业。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书入榖,输长安仓,助货贫民。民以车船载榖入关者,得毋用传。”

〔简文〕

15.制诏纳言:其令百辽〔僚〕屡省所典,修厥职,务顺时气。●始建国天凤三年十一月戊寅下。《居延新简》EPT59•61

制诏纳言:农事有不收藏积聚,牛马畜兽有之者,取之不诛。●始建国天凤三年十一月戊寅下(1)。《居延新简》EPT59•62~63

〔校注〕

(1)以上两简均为始建国天凤三年(16年)十月戊寅下发给纳言的诏书,内容来自月令。纳言,《汉官六种•汉官仪》卷上:“初秦置治粟内史,掌榖货。汉因之,景帝更名大农令,武帝更名大司农,王莽改曰羲和,又改为纳言。东汉复曰大司农。”简一要求朝廷百僚清除繁杂的典制,官员们都要克勤克俭忠于自己的职务,同时要顺应时气。简二,《淮南子》卷五《时则训》有曰:“是月(仲冬)也,农有不收藏积聚、牛马畜兽有放失者,取之不诘。”

〔简文〕

16.〔觻〕得仓丞吉兼行丞事敢告部都尉卒人诏书:清塞下,谨候望,备蕉火;虞即入,料度可备中,毋远追,为虞所诈。书已前下,檄到卒人,遣尉司马数循行,严兵□乙禁止行者,便战斗具,驱逐田牧畜产,毋令居部界中,警备毋为虞所诳利,且课毋状不忧者劾,尉丞以下毋忽如法律令,敢告卒人。/掾延年、书佐光,给事□都尉事司马丞登行丞事谓肩水候官,写移,檄到,如大守府檄书律令。/卒史安世、属乐世、书佐延年乙□行曹谓□□□长充宗官写移,檄到,警备□□门□毋为虏所乘□,毋忽如律令(1)。《合校》12•1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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