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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明晓/赵久湘 当前章节:15391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18:34

〔校注〕

(1)此为一册觻得仓丞兼行丞事以皇帝的名义下书给部都尉卒人的诏书。

〔简文〕

17.永光四年(前40年)闰月丙子朔乙酉,大医令遂丞褒下少府中常方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闰月戊子,少府余、狱丞从事〼□□□□□□丞相府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掾末央、属顺、书佐临。乙□□□□□□□□骑将军、御史、中二千石、郡大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书到,言/掾□□、令史相《合校》18•5

18.乙朔乙酉,万岁候长宗敢言之。官下名捕诏书曰:清河不知何七男子共贼燔;男子李□强盗兵马,及不知何男子凡六十九人黠谋更□□□怨,攻盗贼燔

人舍、攻亭(1)《居延新简》EPT5•16

〔校注〕

(1)此简是一份边郡官府以皇帝名义发布的通缉令,又名捕诏书。在内容性质上应该属于捕律,在文书性质上属于上行文。此为捕律案例。所谓名捕,即“诏显其名而捕之”,或言“诏捕罪人有名者”。名捕诏书,大意是诏书有名而特捕者。盗兵马,《汉书•王侯子表》:“元狩元年,(平侯遂)坐知人盗官母马为臧,会赦,复作。”颜师古注:“有人盗马,为藏匿之,虽会赦,犹复作。复作者,徒役也。”汉代对于兵马的保护尤为重视,所以盗兵马当罪重于徒。大抵汉代贼律规定燔人舍罪当黥。

〔简文〕

19.八月戊辰,张掖居延城司马武以近秩次行都尉文书事,以居延仓长印封,丞邯下官县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上赦者人数,罪别之如诏书,书到,言毋出月廿八掾阳、守属恭、书佐况及赍乘传者,南海、七郡、牂柯、越嶲、益州、玄免、乐狼、至旁、近郡以县废置驿骑行,臣稽首请(1)。《居延新简》EPF22•68~69

〔校注〕

(1)以上简68~69 为王莽时期一件内容较为完整的诏书。

二、购赏科别

“捕斩匈奴羌虏赏科别”简册

〔解题〕

《居延新简》EPF22:221~235(页492)①,691(页521),692(页521),825(页

529)规定根据所捕、斩匈奴和羌人的身份和数量,并参照立功者的身份,而给予赐爵、赏钱或免奴为民的奖赏。

〔简文〕

1.城、武威、张掖、酒泉、敦煌大守,张掖、酒泉农都尉,武威大守言官大奴许岑825A

□祭酒□从事主事术令史霸825B

2.等三人捕羌,斩首各二级,当免为庶人。有书:今以旧制律令为捕斩匈奴

虞反羌购(1),赏各如牒,前诸郡以西州书免刘玄及王便等为民,皆不当行书到,

以科列<别〉(2)从事,官奴婢以西州。221

3.书若郡农如玄、便等捕斩反羌免者,不应法令,皆收还玄、便等及其妻子其本官。已畀,言所畀官名、年籍,毋有所遗脱,会五月朔,从事督察如律令。691

4.●捕斩匈奴虞反羌购偿科别222

5.●其生捕得酋豪、王侯、君长、将率者一人,〼吏增秩二等,从奴与购如比223

6.其斩匈奴将率者,将百人以上一人购钱十万,吏增秩二等;不欲为〼224

7.有能生捕得匈奴间候(3)一人,吏增秩二等;民与购钱十〼人命者,除其罪

——————————

① 《居延新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7月。

(4)。225

8.能与众兵俱追、先登陷阵斩首一级,媾钱五万如比226

9.〼有能谒言吏(5),吏以具言捕得之、半与购赏227

10.〼追逐格斗有功,还畜参分,以其一遵归本主228

11.〼……能持□奴与半功229

12.诸有功,校皆有信验,乃行购赏230

13.●右捕匈奴虞购科赏231

14.●有能生捕得反羌从儌(徼)(6)外来为间候动静中国兵(7)、欲寇盗、杀略人民,吏增秩二等;民与购钱五万,从奴它与购如比233

15.言吏,吏以其言捕得之,购钱五万;与众俱追、先登□〼234

16.钱三万,吏增秩二等;不欲为官者,与购如比232

17.●诸有功,校皆有信验,乃行购赏692

18.●右捕反羌科赏235

〔校注〕

(1)购:悬赏。

(2)科别:法令细则。

(3)间候:间谋。

(4)人命者,除其罪:或指有人命案的罪犯捕获间谋一名,可将功抵罪。

(5)谒言吏:向官吏检举、揭发。

(6)徼:塞外。

(7)动静:即情况。“动静中国兵”,即探测汉朝军队的军事情况。

〔译文〕

大意:武威太守将相关事宜禀告河西大将军宝融,宝融为此制定新的“购偿科别”法规,将之转发给敦煌等河西五郡及张掖、酒泉等农都尉,废除“西州书”的旧规定而施行新法。第2简所见“刘玄”、“王便”等人,也就是第3简中被省称的“玄”与“便”,从简文中可知诸人大概是官奴婢。这些人因捕斩羌虏而立有功势,故按“西州书”规定应被免为庶人;但受当时特殊的政治局势影响,“西州书”的政令规定被视高无效,并要求诸郡官府以新颁行的“捕斩匈奴虏反羌购赏”规定高据,纠正过去以“西州书”的规定赦免立功的官奴婢为庶人的做法。因为新法令规定的颁行,王便、刘玄及其妻子儿女等人,必须重新被收孥官府、做官奴婢。同时,还要求将重新收孥的官奴婢所属机构、相关名籍等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有遗漏地上报给上级官府部门(恐是大将军幕府),相开人员也会按规定督察河西五郡及酒泉、张掖农都尉等官府的执行情况。

【参考文献】

1.高恒:《汉简牍中所见令文辑考》,《简帛研究》第三辑,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382~427 页。

2.张忠焯:《“购赏科条”识小》,《历史研究》,2006年第2期,第183~185页。

3.张忠焯:《<居延新简>所见“购偿科别”册书复原及相关问题之研究——以〈额济纳汉简〉“购赏科条”为切入点》,《文史哲》,2007年第6期,第54~61页。

三、烽火品约

〔解题〕

在内蒙古额济纳河流域破城子汉代居延都尉府甲渠候官遗址的第十六号房基内,发现了17枚各长38.5厘米、宽1.5赘米的一组简册,册末标明为《塞上蓬火品约》。

〔简文〕

《居延新简》EPF16:1~17。

塞上蓬火品约(1)

1.●匈人奴画入殄北塞,举二蓬(2),□烦蓬一,燔一积薪。夜入,燔一积薪;

举堠(3)上离合苣火(4),毋绝至明。甲渠三十井塞上和如品。

2.●匈人奴画甲渠河北塞,举二蓬,燔一积薪。夜入,燔一积薪,举堠上二苣火,毋绝至明。殄北三十井塞和如品。

3.●匈奴人画入甲渠河南道上塞,举二蓬,坞上大表(5)一,燔一积薪。夜入,燔一积薪,举堠上二苣火,毋绝至明。殄北三十井塞上和如品

4.●匈奴人昼入三十井降虏隧以东,举一蓬,燔一积薪。夜入,燔一积薪,举堠上一苣火,毋绝至明。甲渠殄北塞上和如品。

5.●匈奴人昼入三十井候远隧以东,举一蓬,燔一积薪,堠上烟一。夜入,燔一积薪,举堠上一苣火,毋绝至明。甲渠殄北塞上和如品。

6.●匈奴人渡三十井县索关门外道上隧天田(6)失亡,举一蓬,坞上大表一,燔二积薪。不失亡,毋燔薪,它如约。

7.●匈奴人入三十井诚势北隧县索关以内,举蓬、燔薪如故。三十井县索关、诚敖隧以南,举蓬如故,毋燔薪。

8.●匈奴人入殄北塞,举三蓬。后复入甲渠部,累举旁河蓬。后复入三十井以内,部累举堠上直上蓬。

9.●匈奴人入塞,守亭鄣(7)不得下燔薪者。旁亭为举蓬、燔薪,以次和如品。

10.●塞上亭隧见匈奴人在塞外,各举部蓬如品,毋燔薪。其误,亟下蓬灭火,候、尉吏以檄驰言府。

11.●夜即闻匈奴人及马声,若日且入时,见匈奴人在塞外,各举部蓬,次亭晦不和。夜入,举一苣火,毋绝尽日,夜减火。

12.●匈奴人入塞,候、尉吏亟以檄言匈奴人入,蓬火传都尉府,毋绝如品。

13.●匈奴人入塞,承(乘)(8)塞中亭隧,举蓬、燔薪□□□□蓬火品约,官

□□举□□蓬,毋燔薪。

14.●匈奴人即入塞千骑以上,举蓬、燔二积薪,其攻亭、鄣、坞壁、田舍,举蓬、燔二积薪,和如品。

15.●县、田官吏令、长、丞、尉见蓬火起,亟令吏民□蓬□□诚势北隧部界中,民田畜牧者,□□……为令。

16.●匈奴人入塞,天大风,风及降雨不具蓬火者,亟传檄告,人走马驰,以急疾为故。

17.●右塞上蓬火品约。

〔校注〕

(1)烽火品约:法令规定之各级屯戍组织的烽火信号。徐黄芳(1979)指出:这个簿册的发现,使我们第一次知道,凡属此种格式和内容的简,都应是《塞上蓬火品约》册的零简,以前在居延和敦煌的汉代烽燧遗址中已有发现,如:

居延破城子(A8)简:卅井塞上和如品(143.30,104.39;甲602);□燔一积薪夜入燔一积薪□(279.12;乙210)居延布肯托尼(A22)简:匈奴人入塞候尉吏以檄言匈奴人入犯入□□(163.4;乙119);□不失亡毋燔薪□(351.2;乙2~3);□夜见匈奴人(351.5;乙243);燔三积薪(351.8,351.6;乙243)

居延地湾(A33)简:虞守亭鄣不得燔积薪〔者〕昼举亭上蓬一烟【一】夜举离合苣火次亭燔积薪如品约(14.11;甲117)。

居延金关(A32)简:匈奴人入塞及金关以北塞外亭燧见匈奴人举蓬燔薪五百人以上口举二蓬(288.7;甲2409)。

敦煌简:望见虏一人以上入塞燔一积薪举二蓬夜二苣火见十人以上在塞外燔举如品□□望见虏五百人以上若攻亭鄣燔一积薪举三蓬夜三苣火不满一千人以上燔举如五百人□品虞守亭鄣燔举昼举亭上蓬夜举离合火次亭遂和燔举如品

(M42,图版3;T22.e:03);亭燧第远昼不见烟夜不见火士吏候长侯史辄相告无燔薪以□□□□(C552,图版14;T15.a:9;流烽39)。

酒泉简:虞守亭鄣不得燔薪举□(M154,图版7,T11之6.h:21)。

肩水都尉府的蓬火品约册零简,似为西汉昭宣时期(公元前一世纪)的;居延都尉府的《塞上蓬火品约》册的时代,如前所述,是东汉建武初年(公元一世纪初)的;敦煌T22.e所出的中部都尉府的蓬火品约简,则可能是东汉中叶(公元一世纪末)的。以这三者而论,目前尚看不出由于时代的不同而在内容上有什么显著的变化。下面以五百至一千人以上入塞时所发出的信号为例,比较如下(见表一):

表一 入塞敌军人数与地点所发信号

五百至一千人 一千人以上 简号

在塞外

攻亭鄣

在塞外 攻亭鄣

居延 举二蓬 举蓬,燔二积薪 举蓬,燔三积薪 14

肩水 25

中部 昼举三蓬,燔一积薪;夜三苣火 26

从表一可以看出,虽然都尉府和时代都不相同,但是根据入塞的人数和敌情的不同而发出的信号,大体上是相同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入塞的人数是以是否满一千人为界限,凡不满一千者只燔一积薪,超过一千者则燔二积薪,若一千人以上攻亭鄣者则燔三积薪。在目前所见到的记录中,燔三积薪是最严重而紧急的信号了。只有居延地湾所出的简中有这样的记载:肩水候官令史喃得敬老裹公乘冀土臣嘿昧死再拜上言变事书(387.12,562.17;甲1802);□十二月乙酉

广地候(407.2,562.9;甲1824);□檄曰甲申候卒望见塞外东北;(407.3,564.

13;甲1825);□火四所大如积薪去塞百余里臣啷愚□(403.19,433.40,564.28;

甲1785)。

这四所火既然说它是“大如积薪”,可见并非积薪,而且地处塞外,显然不属于塞上蓬火的范畴,疑是牧民的篝火。入塞一千人以下的信号,以居延都尉府的品约为主,大致如表二:

表二 居延都尉府入塞敌情信号

昼 夜 简号

入殄北塞

入殄北塞

入甲渠河北塞

入甲渠河南塞

复入甲渠部累

入三十井降虞燧以东

入三十井候□燧以东

渡三十井县索关门外天田未亡

渡三十井县索关门外天田亡

入三十井诚(上𠢕下力)北燧县索

关门以内

入三十井县索开外诚(上𠢕下力)北燧以内

复入三十井部累

在塞外

闻塞外人马声

入塞

虏守亭鄣不得燔积薪

虏守亭鄣 燔一积薪,举二蓬

举三蓬

燔一积薪,举二蓬

燔一积薪,举二蓬,大

表一

举亭上蓬

燔一积薪,举一蓬

燔一积薪,举一蓬一烟

举一蓬、大表一举蓬如品,毋燔薪

举蓬燔薪如数举蓬燔薪如数

举蓬如品,毋燔薪

举蓬

燔一积薪,举二蓬

举亭上蓬一、烟一

举亭上蓬 燔一积薪,举离

合苣火

燔一积薪,举二苣火,燔一积薪

燔一积薪,举一苣火

燔一积薪,举一苣火

燔一积薪,举离合苣火

举一苣火

举二苣火

举离合苣火

举离合火

1

8

2

3

8

4

5

6

6

7

7

8

10

11

26

24

26

居延都尉府在东汉建武初年发布的塞上蓬火品约中规定,匈奴人入甲渠候官塞时,发布的信号有两种:一种是入甲渠河北塞,白天燔一积薪、举二蓬,夜间燔一积薪、举二苣火;另一种是入甲渠河南塞,白天燔举的信号与入甲渠河北塞相同,惟加举大表一,夜间则只燔一积薪。这种信号的不同是表示河南与河北的区别。甲渠候官塞的烽燧遣址从A2.T3一直到T21基本上是在今纳林河与伊肯河(即额济纳河下游)之间,并无河南、河北之分。按古代的弱水在布肯托尼(A22)附近的布都布鲁克(Butu-buruukh)东北,从黑城西南绕过黑城东北流向居延泽。这条河迟至公元1270年左右马可波罗经过黑城时还存在,它的涸竭当在元代以后,现尚存有古河床的痕迹。利用这条河,古代屯田者挖了若于沟渠以从事灌溉,它们的遗迹目前犹存。如果是指这条河的南北的话,A2.T3至T21诸烽燧则都在河北,河南岸不远即与三十井候官塞的烽燧相邻,此间是否还有甲渠候官塞的烽燧,不甚清楚。因而,甲渠候官究竟从什么地方分河南、河北两塞,目前尚难以区分。

(2)蓬:烽火,在汉代已经由西周燃烧报警的烟火变成在白天升举的笼状标识物(如竹笼、竹箕);“表”是白天升举的长条状旗帜;“苣火”是夜间燃烧的烽火信号,多用芦苇、芨芨草等干草捆扎而成;“积薪”是堆积在亭燧附近一定位置的大草垛,即可在夜间燃烧施放信号,也可在白天使用,是表示敌情最严重的信号(《居延新简》EPF16:1~17《塞上蓬火品约》)。

(3)堠:瞭望敌情的土堡,规模比坞要大一些。

(4)离合苣火:当指可分离可合并的信号,或以两苇苣时离时合。何双全:就是间断发出信号,但不能停止。①

(5)表:是主要在春秋至魏晋南北朝时期使用的旗帜,其上赤、白二色相间,白天观之醒目示远,与今日标竿、交通信号竿中的红白二色相间是同样道理。“表”不能点燃,有敌情便悬挂起来,只能用于白天。《国语•晋语五》:“车无退表,鼓无退声。”韦昭注:“表,旌旗也。”

(6)天田:是汉代敦煌、居延等地以长城为主体的军事防御工程体系的组成部分,由于它是“塞(即长城)”的附设工程,故又称作“塞天田”。“塞天田”是较为平坦、上面铺设有细沙或细土的带状地带,宽约五至七米,凡人马越过,皆能留下足迹。大多修造于长城外侧和关口,主要用来侦迹,即用来留存入侵塞下敌人的足迹,以便判断敌情并及时采取御敌措施。

(7)亭鄣:古代边塞要地设置的堡量。

(8)乘:登、升。

〔译文〕

大意:第1~6简指殄北塞如果有匈奴人白天进入,则举二烽,点燃一积薪,夜晚则是1~2 个苣火,一直点到天明。其它各地在敌人人数不同时点燃不同数量的积薪,一般不超过四个。第8简指如果匈奴人攻破殄北塞,直入甲渠和三十井塞,就是不断地举烽示警。第9 简指如果匈奴人入塞,戍卒为了守亭障而不能派人下城堡去点燃积薪时,附近的其它亭燧就要按规定进行,不得间断。第10简指如果发错信号,应立即停止,主管官员要写呈檄文,快马加鞭告知都尉府。第11简规定如果夜间听到匈奴人的马蹄声,白天又望见匈奴人在塞外,也要举烽、燃火,不能忽视。第12 简是对各级官员的规定,匈奴人入塞,各级官吏要马上告知都尉府并及时举烽火。第14~16 简则指对匈奴人来侵犯的人数多少,要

————————

①《简牍》,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2004年,第116页。

相应发什么信号,即一千人以上入侵并进攻亭障、田舍时,要燃放2个积薪。如果见到烽火起,各级官吏要尽快地组织老百姓自保,保护人身及牲畜安全。如遇到天氟变化,不能举烽火时,如刮风下雨,不具点烽火时则要人跑马驰,急速传递,不能因风雨而停止。

【参考文献】

1.甘肃省居延考古队简册整理小组:《“塞上烽火品约”释文》,《考古》,1979年第4期,第360页。

2.薛英群:《居延〈塞上烽火品约>册》,《考古》,1974年第4期,第361~364页。

3.徐苹芳:《居延、敦煌发现的<塞上蓬火品约〉——兼释汉代的蓬火制度》,《考古》,1979年第5期,第445~454 页。

4.何双全:《〈塞上烽火品约〉诠释》,《考古》,1985年第9期,第843~847页。

四、司法文书

(一)债务文书

1.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1)

〔解题〕

“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出土于居延汉代甲渠候官遗址编号第二十二号房屋内,共36枚,其中1~20 号为一编,21~35 号为一编,36 号出土于附近。

〔简文〕

EPF22:1~36

建武三年(2)十二月癸丑朔乙卯,都乡啬夫宫以廷所移甲渠候书召恩诣乡。先以证财物故不1以实,臧(贼)五百以上(3),辞已定,满三日而不更言请(4)者,以辞所出入,罪反罪(5)之律辨告,乃2爰书(6)验问。恩辞曰:“颖昆阳市南里,年六十六岁,姓寇氏。去年十二月中,甲渠令史3华商、尉史周育当为候粟君载鱼之(7)觻得(8)卖。商、育不能行。商即出牛一头,黄、特(9)、齿4八岁,平贾(价)值六十石,与它谷十五石,为【穀】七十五石,育出牛一头,黑、特、齿五岁,平贾值六十石,与它5谷卌石,凡为谷百石,皆予粟君,以当载鱼就(僦)(10)直。时粟君借恩为就6,载鱼五千头到觻得,贾直:牛一头、谷廿七石,约为粟君卖鱼沽出时行钱①册万。时,粟君以所得商牛,黄7、特、齿八岁,以谷廿七石予恩顾对直。后二、三【日】当发,粟君谓恩曰:黄、特、微庾(11),所得8育牛黑、特,虽小,肥,贾直俱等耳,择可用者持行。恩即取黑牛去,留黄牛,非从9粟君借牛。恩到觻得卖鱼尽,钱少,因卖黑牛,并以钱卅二万付粟君妻业,10少八岁<万〉。恩以大车半𣖡轴一,直万钱;羊韦一枚为橐,直三千;大笥一合,直千;一石11去卢一,直六百,库索二枚,直千,皆置业车上。与业俱来还,到第三置,12恩䨀大麦二石付业,直六千,又到北部,为业卖〈买>肉十斤,直榖一石,石三千,凡并13为钱二万四千六百,皆在粟君所。恩以负粟君钱,故不从取器物。又恩子男14钦以去年十二月廿日为粟君捕鱼,尽今【年】正月、闰月、二月,积作三月十日,不得贾直。时, 15市庸平贾大男日二斗,为榖廿石。恩居觻得付业钱时,市榖决石四千。以钦作16贾榖十三石八斗五升,直觻得钱五万五千四,凡为钱八万,用偿所负钱17毕。恩当得钦作贾余榖六石一斗五升付。恩从觻得自食为业将车到居延,18【积】行道廿余日,不计贾直。时,商、育皆平牛直六十石与粟君,粟君因以其贾19予恩已决,恩不当予粟君牛,不相当榖廿石。皆证也,如爰书。”20

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戊辰,都乡啬夫宫以廷所移甲渠候书召恩诣乡。先以证财物故不以实,臧五百以上,辞以定,满三日而不更言请者,以辞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乃爰书验问。恩辞曰:“颖川昆阳市南里,年六十六岁,姓寇氏。去年十二月21中,甲渠令史华商、尉史周育当为候粟君载鱼之觻得卖。商、育不能行。商即出牛一头,黄、特、齿八岁,平贾值六十石,与它榖十五石,为榖七十五石。育出牛一头,黑、特、齿五岁,平贾值六十石,与它榖地石,凡为榖百石,皆予粟君,22以当载鱼就直。时粟君借恩为就,载鱼五千头到解得,贾直:牛一头、榖廿七石,【约】为粟君卖鱼沽出时行钱卅万。时粟君以所得商牛黄、特、齿八岁,以榖廿七石予恩顾(雇)对直。后二、三日当发,粟君谓恩曰:黄牛23微庾,所将〈得育牛黑、特,虽小,肥,贾直俱等耳,择可用者持行。恩即取黑牛去,留黄牛,非从粟君借牛。恩到觻得卖鱼尽,钱少,因卖黑牛,并以钱卅二万付粟君妻业,少八岁<万〉。恩以大车半𣟖轴一,直万钱;羊韦一枚为橐,24直三千;大笥(12)一合,直

——————————

① 行钱:指市面上流通的货币。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薛英群、何双全、李永良注:《居延新简释粹》,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18页。

千;一石去虚一,直六百,库索二枚,直千,皆置业车上。与业俱来还,到弟(第)三置,为业䨀大麦石。凡为榖三石,钱万五千六百,皆在业所。恩与业俱来到居延后,恩25取轴、器物去。粟君谓恩:汝负我钱八万,欲持器物?怒。恩不取器物去。又恩子男钦,以去年十二月廿日为粟君捕鱼,尽今年正月、闰月、二月,积作三月十日,不得贾直。时市庸平贾大男日二斗,为榖廿石。恩居26得付业钱时,市榖决石四千。业以钦作贾榖,当所负粟君钱毕。恩又从觻得自食为业将车,坐斩来到居延,积行道廿余日,不计贾直。时商、育皆平直牛六十石与粟君,因以其贾与恩,牛已27,不当予粟君牛,不相当榖廿石。皆证也,如爰书。”28

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辛未,都乡啬夫宫敢言之:廷移甲渠候书曰:去年十二月中,取客寇恩为就,载鱼五千头到觻得,就贾用牛一头,榖廿七石,恩愿沽出时行钱册万,以得卅十二万。又借牛一头29为辉,因贾,不肯归以所得就直牛,偿不相当廿石。书到验问,治决言。前言解廷邮书曰:恩辞不与候书相应,疑非实。今候奏记府,愿诣乡爰书自证。府录:令明处30更详验问,治决言谨验问,恩辞,不当与粟君牛,不相当榖廿石,又以在粟君所器物直钱万五千六百,又为粟君买肉,耀榖三石,又子男钦为粟君作贾直廿石,皆【尽】【偿】【所】【负】31粟君钱毕。粟君用恩器物币(敝)败,今欲归恩,不肯受。爰书自证,写移爰书(13),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32●右爰书33

十二月己卯,居延令守臣移甲渠候官。候【所】责男子寇恩【事】,乡□辞、爰书自证。写移书【到】□□□□□辞,爰书自证。34须以政不直(14)者法吸报。如律令。掾党、守令史赏。35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债)寇恩事36

〔校注〕

(1)出土案卷的有关简随可以分为6个部分:①初三日(乙卯日)寇恩自证爰书(全文见释文编号1~20简);②十六日(戊辰)寇恩自证爰书(见 21~28简);③●右爰书(见 33简);④十九日(辛未日)乡啬夫报县文书(见 29~32简);⑤二十七日(己卯日)居延县移甲渠候官文书(见 34~35简);⑥标题“建武一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见 36简)

关于简册的排列顺序的讨论。除简册的标识外,普遍认为,简册本身是由5部分构成的:①EPF22.1~20:为乙卯爰书;②EPF22.21~28:为戊辰爰书;③

EPF22.29~32:为辛未文书;④EPF22.33:为“右爰书”;⑤EPF22.34~35 为居延县廷移甲渠侯官文。但是,第④部分的“右爰书”置于什么位置,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它应该置于第③部分的后面,这样前面的3部分都成了爰书。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置于第②部分的后面,只有第①、②部分才是爰书。持前一种观点者,以初师宾、肖亢达(1981.1984)为代表,其依据是,第①部分的简(EPF22.33)与第⑥部分的简在外形上很相似,业且EPF22、31、32、33等诸筒都有被虫咬的痕迹,因而第④部分的简原来排列在第⑤部分文书的前面,处于被虫咬诸简相邻接的位置,即将简的这一外在条件作为判断的根据。持后一种观点的以徐苹芳(1978)、大庭脩(1987)为代表,大庭脩(1987)认为,汉代的公文书开头一定载有年号,而从月份和日期开始书写,不能构成独立的文书,由于第⑤部分文书中没有年号,而且是从月份和日期开始书写的,所以不能构成能够独立的文书。也就是说第⑤部分是紧接着第③部分文书作为前提才能构成文书,即第⑤部分的文书是紧接着第③部分的文书作为同一文书到达甲渠侯官的,两者中间不可能介入尾题简,这是文书的惯例。日本学者籾山明(1996)赞同大庭脩的观点,他认为,前一种观点站不住的理由有二。其一,因为 EPF22.32 简全然看不出被虫咬的痕迹,因此将被虫咬作为根据而主张他们两者相邻接是不适当的。其二,根据内容、格式可以判断,第③部分的文书,不是爰书或爰书的组成部分,第③部分EPF22.32 简中的“爰书自证”中的“爰书”只是指十二月戊辰附的第②部分的文书,不包括第③部分的文书。因为与“自证”所表达相应的,决不会是当事人寇恩之外的供述。第④部分中的“右爰书”实际上是包含在第③部分文书中。

关于诉认过程的讨论。长期以来,学界普遍认为此简册反映的是汉代一次完整的诉讼过程。初师宾、萧亢达(1984)认为此案的基本情节是:建武二年十二月,客民寇恩受甲渠候(秩比六百石)的雇佣运鱼去觻得出售,议定付工钱一头牛和二十七石榖,但鱼价须卖够四十万钱。寇恩未卖够此数,卖掉作工钱的牛才凑足三十二万,还欠八万。于是粟君扣押了寇恩的一些车器杂物值一万五千六百。扣发其子为己捕鱼的工钱二十石榖值钱八万,又赖掉他为妻子买米肉所支的九千钱,这样,两相抵较,粟君等于从寇恩手中拿去十万四千六百钱,理应再退出二万四千六百钱才是。可是粟君却于次年十二月向居延县告发寇恩欠牛不还,弓起这场诉讼。粟君既占便宜又输理,反而主动告状,这点耐人寻味。估计两人在案前已经发生争执,粟君的移书县廷纯属反诬之辞。张建国(1996,2000)则认为简册不是作为一个简文而是分属两份简文出土的,并认为作为一束裹在里面的1~20 号简正是完整的初三(乙卯)日寇恩自证爰书,显然,它被21~35 简“裹在里面”,这一事实说明它是独立的一份文书。同时,他认为,1~20 号简的格式不同于其它的简,文中脱漏、错字出现多处,不是出自“国家专职人员”之手,只是私人腾抄的非正式文本,这不是乡官或官府用来写移的文书,可能是都尉府的人,也可能是县廷的人,也可能是和粟君一起的甲渠候的人帮助粟君抄写的,在甲渠候官治所归档的时候,1~20 号简作为单独的一份自备文书被裹在了官方正式档所构成的一卷文曹里面了。对于粟君要打这个官司的原因,张建国认为是“他大概觉得自己的利益受损害”,而又低估了对手寇恩打官司的能力,结果输掉了这场官司。以上就是出土案卷全部的内容。

在简文的排列次序和命名上,本文在徐苹芳(1978)基础上稍加变通和补充。

第36简,因为是标题,原来又是在简册之外出土,估计当时将简册卷成一捆以后,外面再用绳子系紧,而作为标题简的这支简可能插在绳索内,或摆放在简册表面,有字的一面朝外,这样以后翻拣堆放在一起的文书时,可以象我们今天只看书名或卷宗名而不必打开就知道内容一样。关于 33 简即“右爰书”简的位置,徐苹芳主张放在28简和29 简之间,作为乡啬夫写移的自证爰书和上报文书之间的“尾题简”一类的标识简也许较恰当。“右”是右面的文书即指十六日爰书,因为当时书写顺序是竖简从右到左,就象我们今天从上到下写字时说“以上”类同。当然,“右爰书”简的问题并不在于该简本身,而是涉及到“十九日(辛未)文书”是否为爰书,如果是爰书,就应排在其右。但是,徐苹芳(1978)认为十九日文书不能视为爰书。第一,从爰书的一般性特征来看,它首先是依法由具有官方身份的人所作的一种原始记录,其次这一记录中的内容是对有关人员的言词或有关事物的状况等所作的客观性记载,再次是这一记录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对十九日文书内容如何理解也容易造成意见的不一致。但凡是认为此件文书是爰书的,举出的理由并不充足,不仅在论证时过于含糊,而且往往在对十九日文书的文字以及层次的理解上都或多或少有误会之处,所以,与其在分析本案之前预先为这一文书定性,不如在理解了本案整体面貌后再作结论。

关于命名,徐苹芳(1978)用原文的干支日期命名比较简明扼要,只是这样不易分清时间先后。可以直接换用数字记日的方法,因为四篇文书都是同年同月,年月可忽略不计。那么也许可将徐说的“乙卯爰书”称为“初三日爰书”、“戊辰爰书”称为“十六日爰书”、“辛未文书”称为“十九日文书”、“县廷移甲渠候官文”称作“二十七日文书”,这样既简捷又方便、日期前后一目了然,体例也较统一。初三日由乡啬夫书写、寇恩的第一次自证爰书,已经在本案中被十六日寇恩的第二次自证爰书所取代,因此在解决本案时失去法律效力,最多只具有参考价值。十六日爰书、十九日乡文书、二十七日县文书则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最后被移送到候粟君所在的甲渠候官府。

(2)建武叁年:公元27年,光武帝刘秀年号。

(3)财物故不以宽,赃五百以上:是汉律贼律中财物诉讼及审讯条款的省文。告谕此条旨在警告,如财物原有不实,或招供中欺瞒有司,不实之数超过五百钱.就是犯了故意欺诬之罪。

(4)不更言请:为倒置句,即不请求更改供辞。言请:指上诉申告的事用露

(5)反罪:诬告之罪,即本人虽未直接犯罪,但因欺诬他人,或隠匿罪犯之罪,其罪状将反及自身,案犯以同等之罪论决。

(6)爰书:是进行论决赏罚的合法的司法凭据文书。

(7)之:到。

(8)觻(l)得:汉代县名,在今甘肃省张掖市西北。

(9)特:雄性。

(10)就(僦):租赁、雇用。

(11)微庾:不肥,瘦。

(12)笥(sì):盛饭食或衣物的竹器。

(13)写移爰书:按汉代官僚的文书系统,移书系仿正本謄录文书之后使之运行,通常是以附件的形式。

(14)不直:秦汉罪名,指吏治奸滑不正。

〔译文〕

建武三年(公元27年).甲渠障的候官粟君向居延县起诉该县居民寇恩欠债不遐。据粟候官说:“去年十二月中旬,我雇佣客民寇恩运五千条鱼到觻得县去卖,付给寇恩的佣金是牛一头和穀二十七石。寇恩愿意在卖掉鱼后交给我通行钱四十万.现在我已经得到三十二万。寇恩又从我这里借走一头牛用来拉套。因为把生卖了,不肯归还,而以所得作为佣金的牛来抵偿,用来抵偿的牛和借走的牛价值不相常的部分合二十石穀子。”

居延县收到粟君的起诉书后,在立案的同时将这份起诉书移送给被告寇恩所在的都乡。乡里专管刑狱的宫姓啬夫立刻验问了被告寇恩,并根据寇恩的供词写成爰书及治决言,然而他的结论却是寇恩不欠粟君的债。

寇恩说:“我的原籍是颖川郡昆阳市南里,现年六十六岁,姓寇。去年十二月中旬,甲渠令史华商、尉史周育本来应当为甲渠候粟君运鱼到觻得县去贩卖,两个人因为不能去,华商便拿出一头八岁口的黄色公牛,估价这头牛相当于六十石榖,另加上五石榖,共计价值七十五石榖给粟君;周育也拿出一头五岁口的黑色公牛.估价为这头牛相当于六十石穀,另加四十石穀,共计价值一百石穀给粟君。他们把这些都给了粟君,以作为运鱼去卖的雇工费。当时粟君就转而雇佣寇恩运五下条鱼去既得县贩卖,雇佣的工钱是一头牛和二十七石榖,为粟君卖鱼。粟君将这些沽出而得到通行的钱四十万(即鱼、牛、穀交付给寇恩,寇恩卖完鱼后应付给粟君四十万当时通用的金属货币)。当时粟君以从华商那裹得到的八岁黄牛和二十七石榖作为雇佣寇恩的佣金,付给了寇恩。过了两三天要出发时,粟君对寇恩说:黄牛稍微瘦了些,从周育那里得来的黑公牛虽然个头小,但肥一些,两头牛的价值全都相等,你可以随便挑一头带走。寇恩就取黑牛走了,留下黄牛,并非从粟君那裹借走牛。寇恩到觻得县把鱼卖完了,所得的卖鱼钱少,因此卖掉了黑牛,并以钱三十二万交给了粟君的妻子业,(比讲定的四十万)少八万。寇恩把一个值一万钱的大车轴、一个值三千钱的羊皮口袋、一个值一千钱的大竹苛、一个值六百钱可装一石粮食的去虑、雨根值一千钱的绳子(可能是牛拉套时用的)等器物,都装在业的车上,与业一起归来。走到北部,给业买了十斤肉,值榖

一石;到第三驿站,寇恩买了二石大麦给了业,总计榖三石、钱一万五千六百,都在业那裹(此处应理解为在业的大车里)。寇恩与业一起回到居延后,恩想要取走车轴等器物,粟君怒对寇恩说:‘你欠我八万钱,还想拿走这些器物!’这样,寇恩没有敢取走器物。还有,寇恩的儿子寇钦从去年十二月二十日为粟君捕鱼,一直到今年正月、闰月、二月累计干了三个月零十天,没有得到工钱。当时市场雇工的基本价是,成年男子干一天活给二斗穀,因此合计工钱为二十石穀。寇恩在既得县把钱付给业时,市场穀价是一石榖四千钱,寇恩以寇钦作工的工价抵当欠粟君的钱已完毕,寇恩从解得县吃自己的伙食为粟君的妻子业赶车回到居延,在路上累计走了二十多天,赶车的工钱没有计算。当初,华商、周育都是认为牛的价值为六十石从而把牛给粟君的,粟君因而也以这一价格把牛给了寇恩,牛的事已经决讫,因此,寇恩不应当付给粟君‘牛不相当榖二十石’。以上如爰书所写的那些话,我都保证是实情。”

十九日乡啬夫上报文书。出人意料的是,当粟君看到结果后,认为寇恩的供词与实际情况不符,遂又将此案上告到兼有军事和行政管辖权的居延都尉府,而都尉府则下令让居延县“更详验问治决”。于是,居延县又令乡啬夫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复核。原因是寇恩的证辞和甲渠候粟君的(起诉)书不相符合,怀疑不是实话。而且现在候粟君奏记都尉府,表示愿诣乡爰书是证。都尉府要求(居延县)再次详细验问,并再次写一份治决言。①

而乡啬夫在第二次验治寇恩时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首先向寇恩郑重宣布:如果不如实提供证词,就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十九日文书中接着便写到治决言,也就是验问的结果。寇恩坚持原词,不应当给予粟君提出来的“牛不相当榖二十石”;又以留在粟君那里的器物值钱一万五千六百,又为粟君买肉、买粮食合价三石,又加上自己的儿子钦为粟君作工的工钱价值二十石,全部加起来完全抵偿了所欠粟君的钱。乡啬夫便将寇的供词再次写成爰书,上报居延县,并坚持原来的结论,即寇恩不欠粟君的债。居延县收到乡啬夫的报告后,如实上报给甲渠候官,而甲渠候官将它们通通存档,并标其卷为“建武三年十二月候栗君所责寇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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