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1.大庭脩著,姜镇庆课:《居延新出的<候粟郡所责寇恩事>简册一“爰书考”补》,中国社会科学院战国秦汉史研究室编《简随研究论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387~408 页
2.甘肃居延考古队简册整理小组:《“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释文》,《文物》,1978年第1期,第30~31 页。
3.肖亢达:《“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略考》,《文物》,1978年第1期,第32~34 页。
4.邢义田:《汉代书佐、文书用语“它如某某”及“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档案的构成》,《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七十本第三分,1999年,第559~587 页。
5.徐苹芳:《居延考古发掘的新收获》,《文物》,1978年第1期,第26~29,34页。
6.张建国:《居延新汉简“粟君债寇恩”民事诉讼个案研究》,《中外法学》,1996年
——————————
① 首先,此处表明了县廷对第一次向上报的寇恩自证词的看法,这也说明,第一次上报材料的被退回,不是县里认为乡啬夫的治决言有问题,而是怀疑寇恩的证辞不属实,因此可以说,将上文中的乡啬夫的治决言看作有解释的功能是不大正确的。其次,县文书也告诉前书被却的第二个原因是,粟君大概是在都尉府见到县廷转去的都乡第一次上报和写移的文书,在自已的上司也是居延县廷的上级单位居延都尉府,他表示愿意到都乡也以爰书的方式提出自己的证辞(这一方面大约也可证明,正如我在前面说到的那样,提起本案的粟君的起诉书中是没有详细的事实和理由等内容的)。都尉府当然也就了解到原被告双方的说法差异太大,它又是和县官府在同一县城中办公,可能知道县廷也对被告寇恩的证辞表示怀疑,因此写下录文,令居延县官府再次验问,而这种验问是依法授权让乡一级从事的,所以都乡的第一次验问等于作废,应当按上级指令重新进行验问。
第5期,第15~21 页。
7.张建国:《粟君债寇恩简册新探》,《考古与文物》,2000年第1.期,第51~55页。
8.初师窗、肖亢达:《居延简中所见汉代〈囚律〉佚文考一<居延新简“责寇恩事”的短个问题〉的订补》,《考古与文物》,1984年第2期,第96~100 页
9.初师宵、肖亢达:《居延新简<责寇恩事〉的几个问题》,《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3期,第108~118页。
10.曹海科、王江川:《汉代一份民事诉讼文书析》,《档案》,1987年第4期,第10~12 页。
11.籾山明:《爰书新证一兼论汉代的诉讼》,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研究译丛》第一辑,长沙:湖南出版社,1996年,第142~183 页。
2.索赔死马案
〔简文〕
□书曰:大昌里男子张宗责(债)居延甲渠收虏隧长赵宣马钱凡四千九百二十。将招宣诣官。“□以□财物故不实,减二百五十以上。”□已□□□□□□辟
〼赵氏故为收虏隧长,属(嘱)士吏张禹宣与禹同治(1)。乃永始二年(2)正月中,禹病。禹弟宗自将驿牝胡马一匹来视禹,禹死。其月不审日(3),宗见塞外有野
橐佗(4),□□□□〼宗马出塞逐橐佗行可(5)卅余里,得橐佗一匹,还。未到隧,宗马萃(瘁)僵死。宣以死马更所得橐佗归宗,宗不肯受。宣谓宗曰:强使宣行马幸萃(瘁)死,不以偿宗马也。〼□共平宗马直(值)七千,令宣偿宗。宣立以□钱千六百付宗。其三年四月中,宗使肩水府功曹,受子渊责(债)宣。子渊从故甲渠候杨君取直。三年二月尽六。合校N229•1~2
〔校注〕
(1)同治:同事。
(2)永始二年:公元前15年,汉成帝年号。
(3)不审日:某日。
(4)橐佗:骆驼。
(5)可:大约。
〔译文〕
大意:以上简文记载了一起债务纠纷,张宗于永始二年正月中自己骑马去居延甲渠收虞隧看望生病的兄长张禹,张禹不幸病死。同月某日,张宗望见塞外有野骆驼……同在收虏隧的隧长赵宣骑着张宗的马去追赶,跑了三十多里后,捉到了一匹。回来时张宗的马猝死于途,赵宣以捉到的野骆驼作为死马的补偿给张宗,但张宗不同意。赵宣说是张宗强迫他骑的马,现在马死了,不应赔偿。
收虏隧的上级官员肩水都尉府召集相关人员得出结论:张宗的马价值七千,命令赵宣立刻支付一千六百,到了翌年(三年)四月,张宗委托肩水府功曹向赵宣之子渊收取债款。
3.责李胜之钱案
〔简文〕
□居里女子石君佚、王子羽责候长李胜之钱二百九十三。谨验问:胜之辞,故与君佚夫彭祖马殄北塞外候〼五年十二月中与彭祖等四人供(共)杀牛,已校计,不负彭祖钱。彭祖徙署(1)白石部,移书责ム、羽钱二百九十三。ム爰书自证不当偿彭祖钱,已决绝。彭祖免归坻池至今积四岁,君佚今EPS4T2:52复责ム钱。ム自证爰书在殄北侯官,毋诣官。彭祖□□妻。(2)EPS4T2:53A
〔校注〕
(1)署:工作岗位。
(2)此简为责李胜之偿还债款卷宗残篇。
4.贷张广德钱案
〔简文〕
贷甲叶候史张广德钱二千,责(债)不可得。书到,验问审(1)如猛言为收责(债)言。谨验问广德对曰:遒元康四年(2)四月中广德从西河虎猛、都里赵武取榖钱千九百五=十,约至秋予。EPT₅9:8
〔校注〕
(1)审:真实。
(2)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汉宣帝年号。
(二)举书
〔解题〕
《行书举》即检查传送官府文书一“行书”不合规定的文书。
〔简文〕
官去府七十里,书(1)一日一夜当行百六十里。书积二日少半日(2)乃到,解何(3)?书到各推辟(5)界中。必得事案到如律令言:“会(6)月廿六日。”会月廿
四日。EPS4T2:8A
不中(7)程百里,罚金半两。过百里至二百里,一两。过二百里,二两。不中程车一里夺吏主者劳(8)各一日,二里夺令□各一日。EPSAT2:8B
〔校注〕
(1)书:此指驿站传递的文书,即行书。
(2)少半日:一日的三分之一,即小半天。
(3)解何:何解,即作何解释。
(4)书:此指府关于行书的举书。
(5)推辟:追究责任。①
(6)会:会齐。
(7)中:符合标准。
(8)劳:劳绩。对有过者罚劳,即夺劳。
(三)劾状
〔解题〕
劾,即检举官吏罪行,提请审判机关案验断决的文书,一般分为劾章(举劾文书的正文)、状辞(举劾的依据)两部分。《居延新简》破城子探方六八(EPT68:)
~193)中大部分为此类文书。由于简EPT68:123~193多有残缺,故不再收入。现主要收录EPT68:1~76,79~122,将其按先后顺序分人物摘录于下:
1.令史谭劾状(EPT68:1~12)
〔简文〕
〖劾章〗
建武五年五月乙亥朔丁丑(1),主官(2)令史谭劾移;居延狱,以律令从事。8
甲渠塞百石士吏居延安国里公乘冯匡,年卅二岁,始建国天凤上戊六年(3)。三月己亥除署第四部。病欬(4)短气,主亭隧七所口𢇛呼。5七月□□除署除四(5)部。士吏□匡软弱不任吏职,以令斥免。6
五月丁丑甲渠守候博移居延,写移,如律令。/掾谭₃
〖状辞〗
——————————
① 葛红丽:《“推辟”考》,《辞书研究》,2007年第2期,第151~153页。
建武五年五月乙亥朔丁丑,主官令史谭敢言之谨移劾状一编敢言之:2●状辞:公乘居延鞮汗里,年卌九岁,姓夏侯氏,为甲渠,候官斗食令史(6)、署主官以主领吏备盗贼为职。士吏冯匡10始建国天凤上戊六年七月壬辰,除署第十部士吏。案匡11软弱不任吏职,以令斥免。12
〔校注〕
(1)建武五年五月乙亥朔丁丑:公元29年五月初三日。
(2)主官:主管官府长吏以下各属吏。
(3)始建国天凤上戊六年:公元19年。
(4)欬(kài):重声咳嗽。
(5)四:应为“十”。
(6)斗食令史:候官及县的令史为斗食之秩。
2.令史立劾状(EPT68:13~28)
〔简文〕
〖劾章〗
建武五年九月癸酉朔壬午(1),甲渠令史劾移居延14狱,以律令从事。15遒九月庚辰,甲渠第四守候长居延市阳里上造原意,与主官24谭与意(2)争言,𨷖,意以剑击伤谭匈(胸)一所,骑马驰南去。候实时与令史25立等逐捕到意治所,不能及。验问隧长王长,辞曰:“意带剑持官弩一,箭十一枚,大26A革橐一,盛糒(3)三斗,米五斗,骑马兰越(4)隧南塞天田(5)出,西南去。以此知而27劾,无长吏教使,劾者状具此。28掾谭26B
〖状辞〗
建武五年九月癸酉朔壬午,令史立敢言之:谨移劾劾(6)状13【状辞:】上造居延累山里,年卌八岁,姓周氏。建武五年八月中除为甲16渠斗食令史,备寇虞盗贼为职。至今月八日,客民不审17〼让持酒来过候,饮。第四守候长原意诣官,候赐意、主官谭等酒。酒尽,让欲去,18候复持酒出,之堂煌(7)上饮。再行酒,皆起。让与候史、候□〼19夏侯谭争言闘。意以所带剑刃击伤谭匈(胸)一所,广二寸,20长六寸,深至骨。患带剑持官六石具弩一,稾矢铜鍭(8)十一枚,持大21【革】橐一,盛精三斗,米五斗,骑马兰越隧南塞天田出。案宪𨷖伤、22盗官兵,持禁物兰越于边关徼亡,逐捕未得。它案验未竟。23
九月壬午甲渠候□移居延,写移书到,如律令。/令史立79编敢言之(9)80
〔校注〕
(1)建武五年九月癸酉朔壬午:公元29年九月初十日。
(2)与意:衍文。
(3)糒(bèi):干粮。
(4)兰越:擅自偷越边境。
(5)天田:防御工事,沿边塞布沙土带,经常耕锄松土,人马踏上,即可知。
(6)劾:衍文,
(7)堂煌:堂皇、常隍,特指官吏治事的厅堂。
(8)鍭:箭。
(9)简79、80 为残简,内容与此相同,故附于此。
3.候长昌林劾状(EPT68:29~40)
〔简文〕
〖劾章〗
建武六年四月己巳朔己丑(1),甲渠候长昌林劾,将31良诣居延狱,以律令从事。32四月己丑,甲渠守候移居延,写移,如律令。33
〖状辞〗
建武六年四月己巳朔戊子(2),甲渠守候长昌林29敢言之:谨移劾状一编敢言之。30●状辞:皆曰名爵县里年姓官禄各如律。皆□34迹候,备盗贼寇虏为职。
遒丁亥,新占民(3),居延临仁里35赵良兰越塞。验问,良辞曰:今月十八日毋所食,之居延博望亭36部采胡,于其莫(暮)日入后,欲还归邑中,夜行迷河河(4),37兰越甲渠却适隧北塞天田出。案良兰38越塞天田出入。以此知而劾,无长吏使劾者状。具39此。40
〔校注〕
(1)已丑:二十一日。
(2)戊子:二十日。
(3)新占民:新近申报入籍之民户。
(4)河河:由下简49可知,此为“渡河”之误。
4.令史某劾状(EPT68:41~53)
〔简文〕
〖劾章〗
以律令从事。53
〖状辞〗
建武六年四月己巳朔己丑,令□〼41一编敢言之:42四月己丑,甲渠守候移居延〼44●状辞曰:公乘居延宿中里〼44令史以主领吏备寇〼45隧长杜诩借当休第卅一隧〼46酒四月戊子,新占民,居延临仁里〼47,食,之居延博望亭,部采胡于(1),其□〼48中,夜行迷渡河,〼49出。案良〼50四两(2),以此知而劾,无长吏使劾〼52私去署,之邑中舍,因诣□〼(3) 51
〔校注〕
(1)于:一种水草。
(2)四两:当为罚金。
(3)此简内容可能与此劾状无关,暂附于此。
5.不侵守候长长业劾状(EPT68:54~76)
〔简文〕
〖劾章〗
建武六年三月庚子朔甲辰(1),不侵守候长业劾移57居延狱,以律令从事。58遒今月三日壬寅,居延常安亭长王闳、子男同、攻虏亭长赵59常,及客民赵闳、范翕一(2)等五人俱亡。皆共盗官兵、60臧千钱以上,带61刀剑及铍(3)各一,又各持锥、小尺、白刀、箴(针)各一,兰越甲渠当62曲隧塞,从河水中天田出。案常等持禁物,63兰越塞于边关徼。逐捕未得,它案验未竟。64兰越塞天田出,入〼65〼典主(4)不发觉。●案〼66三月己酉,甲渠守候移移(5)居延,写移如律令。/掾谭、令史嘉。56
〖状辞〗
建武六年三月庚子朔甲辰,不侵守候长业敢54言之,谨移劾状一编,敢言之。55●状辞曰:公乘居延中宿里年五十一岁,姓陈氏。68今年正月中,府补业守候
长署(6)不侵部,主领吏69迹候、备寇虏盗贼为职。遒今月三日壬寅,居延常安亭长70王闳、闳子男同、攻虞亭长赵常,及客民赵闳、范翕等71五人俱亡。皆共盗官兵、臧千钱以上,带大刀、剑、及铍各一,72又各持锥、小尺、白刀、箴(针)各一,兰越甲渠当曲隧塞,从河?73水中天田出。案常等持禁物兰越塞74于边关徼。逐捕未得,它案验未竟。以此75知而劾,无长吏使劾者。状具此。76□其月二日猛还诣候
〼(7) 67
〔校注〕
(1)甲辰:初五日。千寅:初三日。已酉:初十日,
(2)据简71,“一”系衍文。
(3)铍 :铍是古代长兵器之一,首为尖锋,平脊两刃,通常长 30厘米左右,形制极象短剑。后端为扁形或矩形的茎,用以装柄,一般在茎的近端处开有圆孔,以便穿钉固定。它和矛的区别,除头的形制不同外,主要是装柄方法不同:矛是将柄纳入矛筒中,而铍是茎茎插入木柄中,外用绳等捆绑。
(4)典主:典领、主管官员。典主不发觉,此指身为主管官员,所主事务发生问题而未提前发现。
(5)移:衍文。
(6)署:代理。
(7)此简内容可能与此劾状无关,暂附于此。
6.令史某劾状(EPT68:81~102)
〔简文〕
〖劾章〗
建武五年十二月辛未朔戊子(1),令史劾,将褒81诣居延狱,以律令从事82遒
今月(2)十一日辛巳日且入时(3)胡虏入甲渠木中83隧塞天田,攻木中隧。隧长陈阳为举堠上二84 (烽),坞上大表一,燔一积薪,城北隧助吏李丹85候望,见木中隧有烟,不见 。候长王褒即使86丹骑驿马一匹,驰往逆(4)辟,未到木中隧里所。胡虏四,步人87从河中出,上岸逐丹,虏二骑从后来共围遮(5),略得丹及所骑88驿马持去。●案褒,典主而擅使丹乘用驿马89为虏所略得,失亡马, 90褒不以时燔举,而举堠上一苣火、燔一积薪燔,举不91如品约(6),不忧事边。92
〖状辞〗
●状辞曰:上造居延累山里,年卌八岁,姓周氏,为93甲渠候官斗食令史,以主领吏备寇虏为94职。遒今月十一日辛巳日且入时,胡虏入木中95隧塞天田,攻木中隧。隧长陈阳为举堠上二 ,坞上96大表一,燔一积薪。城北隧助吏李丹候望,见97木中隧□□〼口口候长王褒即使丹骑驿98马一匹,驰□□〼里所。胡虏四,步入从99〼得丹及所骑驿马100〼□丹乘用驿马〼101〼□举堠上苣火〼102
〔校注〕
(1)戊子:十八日。
(2)今月:十二月。
(3)且入时:即日入,酉时,约18:00~19:30。
(4)逆:迎。
(5)遮:拦住。
(6)品约:指《塞上烽火品约》。
7.令史嘉劾状(EPT68:103~122)
以下简可能包含两份同为嘉署名的劾状。
〔简文〕
〖劾章〗
建武六年七月戊戌朔壬寅,令史嘉劾,将良林诣105居延狱,以律令从事。106
〖状辞〗
●状辞曰:居延中宿里公乘年五十八岁,107良林所部主隧长郑孝、侯云,亡蘖越塞天田出,不得。108归第八亭部田舍,月廿四日,还诣部,积六日。又月廿一戊子,第四109守候长,居延鸣沙里尚林,私去署隧,□□□□□□□月三日110□□□良私去官,□□□……〼111案良林私去署,皆□宿止,且乏迹候。112还诣部,积三日。113失兰,不忧事边。114
〖劾章〗
建武六年九月丁酉朔丙辰,令史嘉劾,移103居延狱,以律令从事。104
〖状辞〗
状辞曰:居延中宿里公乘,年〼,姓张氏,〼115〼斗食令史,〼以主领吏备116甲渠。又甲卒于遣〼长117,虏所略〼□良118持去。〼119谨移〼120良〼盗〼121斗食□□〼122
8.主官夏侯谭毋状斥免残册(EPT20.5~15)
〔解题〕
这件文书残册也曾被称为《劾守塞尉党状》①,但并具有劾状的完整内容,共存简文十一枚,见于《居延新简》EPT20.5~15。文字内容的主述者名为“党”,有一位其时职务至少是守塞尉,其中有一部份是党叙述主官令史夏侯谭毋状斥免的相关事情,另有一部分是叙述名为刑博者(可能职务是候长)曾被控盗物,以及刑博曾经送鱼给党的相关事情。“爰书”即汉代司法案件相开笔录文书。依出土简牍所见,爰书录记之范畴包括文书移送策发呈文与处治拟办等,但主要的是原告及被告、证人之验问言辞以及相关情况说明的记录等。这件书册残简内容,涉及刑博者,有“某某辞曰”等相关证人之辞,应该是与党有牵连的“验问”记录;而
————————
① 见《中国书法全集》第五册《秦汉简牍帛书》作品26,北京:荣宝斋出版社,1997年10月。
涉及夏侯谭的部分,语句主要是党的自述,性质近似当事人“自证”的说明,依其上下二次“叩头死罪死罪”的格式,可知是上呈的文书。整体而言,这件文书残简的内容,应是司法爰书文件资料的一部分,简文中未见确切纪年及相关承办机横人员,但由内容人物情事及出土地点推断,前述后者部分应是在东汉光武帝建武七年(公元31年)以后不久,在甲渠候官治所破城子所作。
〔简文〕
叩头死-罪=。府记曰:“主官夏侯谭(1)毋状(2)斥免(3)。”党叩头5死=罪=。今年八月中,候缪诉客(4)男子贾袭持酒。当死,叩头死=罪=。7谭踵知罪〼
处,党来拘校(5)兵物官见吏。穀兵物,府尉曹李史校兵物既。张博、史临学皆曰:党去年六月中守塞尉,治当曲隧10张博、史临辤曰:党闰月中受刑博鱼廿头,三月中11党叩头死=罪=。谭素公廉,为主官,出入卅余口九月□12之万世亭部载笑
(6),骑士夏良言博盗良笑,时党13党私使丹持计箧(7)财用助谭送到邑中,往来三日14博诣官封符,持鱼廿头遣党受博鱼。15
〔校注〕
(1)主官夏侯谭:此人四十九岁已担任主官令史之职,可知是在西汉成帝鸿嘉元年(公元前20年)出生,为居延鞮汗里的当地人,当时爵位为第八级公乘(与国君同车),任甲渠候官斗食令史,署主官以“主领吏,备盗贼”为职。
(2)毋状:指违反禁令、触犯律条的演职行为。
(3)斥免:弃逐免职。
(4)客:流动人口。
(5)拘校:核账盘点
(6)茭;茭草,喂牲畜的干草。
(7)箧:箱子。
〔译文〕
大意:①简EPT20.5“主官夏侯谭毋状斥免”以及简 EPT20.8~9“谭踵知罪〼处”,“党来拘校兵物”,简 EPT20.12“谭素公廉,为主官”可以看出,主官令史夏侯谭,因为演职而遭居延都尉府弃逐免职。这部分简文所示,是党杀述他所知的夏侯谭相关之事。夏侯谭在建武五年(公元29年)八月之际(《居延新简》
EPT68.17)曾与第四部守候长原宪在酒后“争言关”,并被原意以剑击胸深至骨,在关殴事件中受伤不轻。那件因喝酒而起之事,似乎与本文所述简 EPT20.6之内容有关,二者之年月相同。另外推断可能是同一年之事“胡虏入侵”时,夏侯谭亦曾历经守塞的激烈战役。在《居延新简》EPT40.29 残简中也有“故掌官夏侯谭收臧”的杀述,收贼之事似与本文所述简文内容有关,或许是夏侯谭被斥免的原因之一。②简 EPT20.10.T20.11.T20.13.T20.15等诸简,所记的主要是与“黛”相开的事情。验问证辞记述刑博于诣官封符时持鱼二十头送给党,当时党的职务是守塞尉治当曲隧,简文内容主要是引述张博、史临二人的证词。另外又说到刑博去万世亭部时,曾被骑士夏良指控,说刑博盗取他的茭草,当时党如何如何等,下文已缺。这一部分的内容,应该是属于爰书的案验取证文书。这些残简之中,①的大部分应是党所杀述的草拟初稿,另外的则是一些他人案验而与党有相关的记录。
【参考文献】
林进忠:《东汉初年两件草书简册的内容与书法》,《国立台北师范学院学
报》,2003年第2期,第25~54 页。
(四)案验文书
案验,即考实罪行。以案验而形成的文书,可称为案验文书,与此相近的还有验问、推辟。
〔解题〕
这几枚简均出土于甲渠侯官遗址编号为第22 号的房屋内。不足6平方米的22 号房屋曾出土近900枚木简,整理出约 40余册文书简册,22 号房屋也被认为是甲渠候官的文书档案室。《女子齐通耐所责秦恭鼓事》册非常引人注目的是诉讼主体一方竟是一女子。这位名为齐通耐的女子,“自言责”秦恭曾从其丈夫燧取鼓一面,要求其归还所取之鼓。秦恭不服取鼓,于是齐通耐似乎是将秦恭告发到甲渠候官。甲渠候官发文要求秦恭所属的万岁部验问此事。而齐通耐的丈夫当有可能就是俱起燧的燧长。虽然我们不清楚,为何讨要作为守御器的鼓不是由燧长,而是由其妻子来做。但值得注意的是,齐通耐将秦恭告发,甲渠候官则受理并发文要求查问,则对于该女子的诉讼地位是承认的。
〔简文〕
1.女子齐通耐所责秦恭鼓事(1)
建武四年三月壬午朔丁酉,万岁候长意□〼隧●谨召恭诣治所,先以证县官城楼守衙〼EPF22•328而不更言请,辞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乃爰书验问。恭辞曰:上造,居延临仁里,年廿八岁,姓秦氏。往十余岁,父母皆死,与男同产(2)兄良异居。以更始三年五月中,除为甲渠吞远 长EPF22•330代成则。恭属尉朱卿、候长王恭。即秦恭到隧视事(3),隧有鼓一,受助吏时尚。鼓常县坞户内东壁,尉卿使诸吏旦夕击鼓。积二岁,尉罢去,候长恭序免,鼓在隧。
恭以建武三年八月中EPF22•331徙补第一隧长。至今年二月中,女子齐通耐自言责恭鼓一。恭视事积三岁,通耐夫当,未□□□□鼓□将,尉卿使执胡隧长李丹,持当隧鼓诣尉治所。恭本不见丹持鼓诣吞EPF22•694远,爰书自证,证知者李丹、孙诩皆知状,它如爰书。EPF22•556
建武四年三月壬午朔已亥,万岁候长意敢言之:官记曰:第一隧长秦恭,时之俱起隧取鼓一,持之吞远隧,李丹、孙诩证知状,验问,具言前言状。●今谨召恭诣治所验EPF22•329
□……皆知状,恭不服取鼓,爰书EPF22•332
〔校注〕
(1)关于该简册,谢桂华、籾山明都有涉及。谢桂华对该简册残存各简的排序如下:EPF22•328、EPF22•332、EPF22•329、EPF22•330、EPF22•331、
EPF22•694、EPF22•556。这个顺序有一定的可取之处,如简 EPF22•330、331、694、556 简文文意相连,可以直接相接。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简EPF22•328虽残断,但文意实与简 EPF22•330相连接,谢桂华误将其与简EPF22•332相接;简 EPF229所记日期为“建武四年三月壬午朔己亥”,己亥为十八日,而简 EPF22•282日期为“建武四年三月壬午朔丁酉”,丁酉为十六日,根据其它相关简册文例判断,简 EPF22•328、329的先后顺序应为简 EPF22•282先、简EPF229后;关于简EPF22•332的位置也有问题,值得再考虑。下面来看籾山明的排列,他的排序如下:EPF22•556、EPF22•329、EPF22•328、EPF22•330、EPF22•331、EPF22•332、EPF22•694 。需要说明的是,籾山明是在讨论“爰书”一词时,举出简 EPF22•556的例子,进而举出简EPF22•229,最终列出与之相关的其它5简的。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于最后5简,他也未按出土编号列出。这似乎也能看作是他对这个简册的初步编连。很显然,籾山明的排序也是有问题的。即便暂且将简 EPF22•556、329搁置不论,余下5简的排列也是不正确的。如将简 EPF22•332列入简EPF22•331 与 EPF22•694中,割裂了本来可以连接的简文。但简EPF22•328、330、331的排列则是正确的,文意上是连贯的。赵宠亮(2009)重新排序为:EPF22•328,EPF22•330,EPF22•331,EPF22•694,EPF22•556,EPF22•329,EPF22•332。
(2)男同产:同产指兄弟姐妹。男同产,指兄弟。
(3)视事:就职治事。
〔译文〕
大意:建武四年三月十六日,万岁候长接到甲渠候官的文书后,开始调查女子齐通耐所说的燧长秦恭曾从其夫当所在的俱起燧取鼓一面拿到吞远燧事,于是将秦恭验问。秦恭对于取鼓事不服的陈述形成了一份文书(自证爰书)。三天后(十八日),秦恭对于所谓的取鼓事的证词未变。万岁候长于是将验问秦恭的证词上呈给甲渠候官。
【参考文献】
1.〔日〕籾山明著,谢新平、东山谭:《爰书新证——兼论汉代的诉讼》,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研究译丛》第一辑,长沙:湖南出版社1996年,第159~162页。
2.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编《汉简研究文集》,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76~498页。
3.谢桂华:《新旧居延汉简简册复原举隅》,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
第五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年,第264~277页。
4.赵宠亮:《居延新简〈女子齐通耐所责秦恭鼓事〉残册的复原与研究》,简帛网,2009年6月13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82)。
342
〔简文〕
2.〼史商敢言之。爰书(1):鄣卒魏郡内【黄】安定里霍不职等五人,□□□□□敞剑庭(1),刺伤,状。先以“证不言请(情),出、入罪人”律。□乃爰书:不职等辞县、爵、里、年、姓各如牒(2)。不职等辞曰:敞实剑庭自刺伤,皆证。所置辞审(4),它如〼《合校》3•35
〔校注〕
(1)爰书:具有法律公证意义的笔录文书。
(2)如牒:附件。
(3)庭:或即“锤”之误。
(4)辞审:汉时法律用语,供词如实。
〔简文〕
3.第二隧长景褒不在署。谨验问,褒辞:却适隧卒周贤伐大司农茭郭东,病不任作(1)。官记(2)遣褒迎取。十月廿六日褒之居延郭东取卒周贤。廿九日还
到队。后都吏(3)郑卿。《合校》194•17
〔校注〕
(1)不任作:不能劳动。
(2)记:官府的公文往来文书格式。官记,指候官发出的记书。
(3)都吏,指都尉府官吏。后都吏,指都吏走之后。
〔简文〕
4.建始元年四月甲午朔乙未(1),临木候长意敢言之。爰书:杂与候史辅验问隧长忠等七人,先以从所主及它部官卒买口三日而不更言请(情),书律辨告
(2),乃验问隧长忠、卒赏等。辞皆曰名、郡、县、爵、里、年、姓、官除各如牒。忠等毋从所主卒及它【部官卒买】〼EPT51:228
〔校注〕
(1)建始元年:公元前32年,汉成帝年号。
(2)辨告:宣告。
〔简文〕
5.甲渠言:卅井关守丞匡檄言:都田啬夫(1)丁宫□等入关檄,留迟。谨推辟如牒。125建武四年十一月戊寅朔乙巳(2),甲渠鄣守候博叩头死罪,126A敢言之。府记曰:“卅井关守丞匡檄言,居延都田裔未丁127宫、禄福(3)男子王歆、郭良等入关檄留迟,后宫等到(4)。128记到,各推辟界中。定吏主当坐者名(5),会月晦。”●谨推辟129界中,验问候长上官武、隧长董习等,辞相付受〼130及不过界中,如牒。谨已劾。△领职,教勃吏毋状,叩头死罪131死罪,敢言之。132
掾□□126B
卅井关守丞匡檄一封,诣府。十一月壬辰言:居延都田啬夫丁宫、禄福男子133王歆等入关檄甲午日入到府,留迟。134
●谨推辟、验问临木候长上官武、隧长135陈阳等,辞:不受卅井关守丞匡言宫、136男子王歆等入关檄,不过界中。137
卅井关守丞匡檄一封,诣府。十一月乙未,言男子郭长入关檄,丁酉食138时到府,留迟。139
●谨推辟、验问临木候长上官武、隧长张勳140等,辞:今月十八日乙未食坐五分(6),木中141隧长张黝受卅井诚势北隧长房岑,餔时,勳142付城北助隧长王明。下餔八分,明付吞远助143隧长董习。习留,不以时行。其昏时,习以144檄寄(7)长,长持檄道宿,不以时行。145檄,月廿日食时到府。146吞远隧去居延百卅里,檄当行十三时,147定行廿九时二分。除界中十三时,〼148案:习典主行檄书,不〼149时二分。不中程。谨已劾。150
甲渠鄣候以邮行□□(8)
府告:居延甲渠鄣候,卅井关守丞匡十一月壬辰檄言:“居延都田啬夫丁宫、禄福男子王歆等入关檄甲午日入到府。”匡乙未复檄言:151A“男子郭长入关檄,丁酉食时到府。”皆后宫等到,留迟。记到,各推辟界中,定吏主当坐者名,会月晦。有151B教(9)。建武四年十一月戊戌起府。150C十一月辛丑甲渠守候告尉,谓不侵候长宪等,写移檄到,各推辟界中,相付受日时具状,会月廿六日。如府记律令。151D (《居延新简》EPF22:125~151)
……持行到府,皆后宫等到,留迟。记到,各推辟界中。相付日时具言状,会月廿六日。谨案:乡啬夫丁宫入关檄,不过界中。男子郭长入关檄,十一月十八日乙未食坐五分。木中隧长张黝受卅井诚敖324北隧长岑,餔时,勳付城北隧助卒王明。下餔八分,明付吞远隧助卒口□皆中程。留迟,不在界中。敢言之。
(10)464
〔校注〕
(1)都田啬夫:监督屯田的啬夫,当属农官。
(2)乙巳:二十八日。壬辰:十五日。甲午:十七日。乙未:十八日。丁酉:二十日。
(3)禄福:汉县名,治今甘肃酒泉附近。
(4)此证明过关的传致檄文等,应先期至关,再与过关者验证。
(5)定吏主当坐者名:确定当治罪的主管官吏。
(6)食坐五分:食时五分。
(7)寄:以事相托。
(8)□□为封泥匣,此为府记邮策,此以下全写在一觚上,觚的四面上部都写有“甲渠鄣候以邮行□□”。
(9)有教:公文用语,对下文书之结尾常有此语。
(10)此两枚简可缀合,内容与151简同,故附于此。
〔简文〕
6.建武桼年六月庚午,领甲渠候职、门下督盗贼敢言之。新除第廿一169隧长常业代休隧长薛隆,乃丁卯餔时到官,不持府符(1)。●谨验问,隆170辞:今月四日食时受府符,诸候官行到遮虏,河水盛,浴渡,失亡符水中。案,隆丙寅171受符,丁卯到官,敢言之。172 (《居延新简》EPF22:169~172)
〔校注〕
(1)府符:指都尉府出具的符信。
7.建武三年十二月永不当负驹册(《居延新简》EPF22•186~201)
〔解题〕
这件《永不当负驹册》案验文书,是东汉光武帝建武三年(公元27年)十二月呈报所记,内容包括留存档名、负责案验的行政机构主管、上级交办验问的命令内容、执行验问的事实结果、拟定处理的意见等,最后的“敢言之”具有上行文的特征,显示此文书内容是要回报上级机构的。案验的目的在调查事实,验问或推辟是其讯问的过程。
〔简文〕
甲渠言:永以县官事行警檄,牢驹(1)隧内中,驹死。永不当负驹。186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丁巳(2),甲渠鄣候获叩头死罪敢言之。187A掾谭、尉史坚。187B府记曰(3):守塞尉放记言:“今年正月中从女子冯□借马一匹,从驹。今年四月188九日诣部,到居延收降亭,马罢。止害隧长焦永行檄还。放骑永所用驿189马去。永持放马之止害隧。其日夜人定时(4),永骑放马行警檄,牢驹190隧内中。明十日驹死。候长孟宪、隧长秦恭皆知状(5)。”记到,验问(6),明处(7)言。191会月廿五日。前言解(8)。谨验问放、宪、恭。辞皆曰:今年四月九日,宪令隧长焦永行192府卿蔡君起居檄,至庶(遮)虏还,到居延收降亭,天雨。永止须臾去。尉放使193士吏冯匡呼永曰:“马罢,持永所骑驿马来。”永即还与放马。持194放马及驹,随放后归(9)止害隧。即日昏时,到吞北所,骑马更取留隧驿马一匹,195骑归吞远隧。其夜人定时,新沙置(10)吏冯章行殄北警檄来。永求196索放所马。夜𥄲(11),不能得。还骑放马行檄,取驹牢隧内中去。到吞北隧197口□□□罢□□□□中步到……俱之止害隧,取驹去。到198吞北隧下,驹死。
案:永以县官事行警檄,恐负(12)时,骑放马行檄。驹素罢劳,病死。199放又不以死驹付永,永不当负驹。放以县官马擅自假借,坐臧(臧)(13)为盗。请行法。200获教勅要领放毋状(14),当并坐。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201(《居延新简》EPF22:186~201)
〔校注〕
(1)牢驹:把驹圈在隧内。
(2)丁巳:初五日。
(3)府记:由府发出的下达文书的一种,又称“教”。
(4)人定时:22:30~24:00。
(5)“知状”是了解事实的意思。候长孟意,依据简EPF22•192、193所记的“意令隧长焦永行府卿蔡君起居檄”,是名焦永传檄的顶头上司。被同时提及的隧长秦恭,据简196的显示,他当时在吞远隧长的任上。这可以看作是他了解放的确切情况的一部分原因。秦恭担任吞远隧长,可以从居延新简“隧长失鼓”简册中的EPF22:329、330 两简中得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