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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明晓/赵久湘 当前章节:15470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18:34

(12)自相和从:就是“私了”。这实际是一件关于民事诉讼可以“私了”的案卷。然而,当时民事诉讼,法律是否允许“私了”,史籍似无明文。不管是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律十八种》、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的汉初《二年律令》,也似乎均未见到关于民事诉讼可以“私了”的记载。仅时代稍晚的《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有“亲属为人杀私和”的条文,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期亲,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递减一等。受财重者,各准盗论。虽不私和,知杀期以上亲,经三十日不告者,各减二等。”但这是刑事案件,并非民事诉讼。似乎刑事案件禁止“私了”,民事诉讼允许“私了”。这件案卷为民事诉讼可以“私了”提供了珍贵的案例。此外,本案卷没有说明李升是否赘婿,也没有说明他为何不能继承遗产,这又为当时遗产继承法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课题。

〔译文〕

光和六年九月已酉朔十日戊午,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叩头,冒死呈文:中部督邮掾治所下檄书说:平民成年男子李建自诉,告成年男子精张、精昔等人。李建自诉说:“我的母亲姃有田十三石,事前已添置了三年,田税当为禾一百零二小石。待皇祖父宗的丧事办理完毕,张、昔强夺其中的八石田。接连晓谕张、昔二人,但他们却不把田还给我。”以上是平民的自诉,言辞如同牒上所书。张、昔为何强夺建的田?中部督邮的檄书到了以后,监部吏役拘捕了张、昔二人,核实了田地所在之处,交付并处以罪法,明确地附上证据,公正地处理诉讼。殷何叩头死罪死罪。接到檄书就径直来到仇重亭的所在地。拷问张、昔二人,审问李建的父亲升的供词。三人都称:升,罗县人。张、昔为本县的平民。先前年轻的时候,升得以娶张的同胞兄长宗的女儿姃为妻,生女儿替,替之弟建,建之弟颜,颜之妹条。昔则是张之弟。宗病去世,尸体停在厅堂。后来延又死了。精宗没有儿子,留有遗产,田八石种。替、建都还年幼。精张、李升、精昔处理完精宗的丧事。李升回到罗县,精张、精昔擅自耕种精宗留下的田地。首先核实精张为精宗之弟,李建是姃的嫡男。张、建各自有口分田。以上广平之地二石给张,低湿之地六石都交还给建。张、昔今年所给建的六石田,田税由张、建、昔等分摊。互相和解,依从双方之意。不再证验调查,尽力核实。供词如若有新的情况,则续调解使之实践诺言。何诚惶诚恐,叩头,冒着死罪呈文。

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核实成年男子李建与精张争田互相和解书。音谒中部督邮

九月二十六日诺

(二)素上言盗取文书案卷一 六(页74~75,1070 号)

〔简文〕

1.〼叩死罪敢言之。

2.〼子默盗取文书,亡。㤬【则】……【亭】长(1)刘

3.〼文楳雄并(2)力精人兵诣【觉】所□捕何人

4.〼【刘掾】在前(3),与至广乐亭止,㤬【在治】□日铺

5.〼出盗取性文书,筒二枚、钱二千、大刀一口。时长

6.〼【草于亭(4)南苑】二□【中得㤬】□□□□□付

〔校注〕

(1)亭长:邮亭长吏,职掌较为复杂,包括禁盗贼、受辞讼、管理客舍、迎送邮传等。

(2)“并”,原作“弗”,从《校订稿》(页 148)释。

(3)原作“【刘璠】、左萌”,从《校订稿》(页 148)释。

(4)原作“宫”,从《校订稿》(真148)释。

(三)素上言盗取文书案卷二 七(页 75,1075 号)

〔简文〕

1.□□□□□□□□□□□……〼

2.不得实问。辞:随府(1)五官刘掾檐(2)文书,【当】〼

3.时于长兰亭北五里下留饮水,何人从草(中】〼

4.兰亭长张姓,发民作亭颜,与进雄【袤】□〼

5.刘掾从少胡久□【长】坂(?)驿卒番锺随踵〼

6.一所昏寘疏纪长兰山中,尽力游登,□〼

7.无素(3)。惶恐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〼

8.〼知□〼(4)

〔校注〕

(1)府:郡属专称。

(2)檐:担。

(3)无素:原两字断开,今从《校读稿》(页 148)释,意同“无状”。

(4)简6、7可缀合,可参见孙开博、付娟(2007)。缀合后的文意大致为:一个名叫素的官吏向上级(应当就是郡)报告文书被盗取的案件。有男子盗取了文书逃亡,人没有找到。被盗的官吏录了自己的供词:“他当时负责担着文书,跟随郡一级的姓刘的五官掾前往广乐亭,刘掾走在前面,到了那个地方;在后面,到了日餔时左右,天色已渐晚,他在长兰亭北五裹的地方停下来,下去喝水,结果不知什么人从草丛中出来盗取了两个文书筒,数额为两千的铜钱,还有一把大刀。”当时姓张的长兰亭长正组织人力修亭,名叫雄的及其它一些人在所修亭的南边可能发现了性的部分物品,然后,直到黄昏一直在长兰山附近搜寻剩下的东西。

(四)某日刑案事目 七八(页 106,1164 号)

〔简文〕

(正面)(1)

1.津史唐存、捕盗史黄敷(2)、牛者赵周索取【钱粮状】。

2.□□人男子邓还、邓甫对闘,皆□从。

3.□□□□男子胡杲杀李□妻妾【状】。

(背面)

欲见金曹、米史,勃令来。

〔校注〕

(1)本件为木牍,下部残断,正面存文三行,小字。北面存文一行,大字。

(2)“津史”专管修治道路桥梁,“捕盗史”专管搜捕流寇盗贼,均为郡、县列曹属吏之一。

【参考文献】

1.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4月。

2.曹旅宁:《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李建与精张诤田案”中“石”的解释》,简帛网,2007年6月2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585)。

3.叶玉英:《东汉简 <和从书>所见东汉若干制度探索》《厦门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第100~105页。

4.叶玉英:《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光和六年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上言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释读及相关问题研究》,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0年2月27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092)。

5.王素:《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选释》,《文物》2005年第12期,第69~75,40页。

6.孙闻博、付娟:《东牌楼汉简<素上言盗取文书案卷〉的缀合与考释》,《四川文物》,2007年第6期,第29~32 页。

7.邬文玲:《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 <光和六年自相和从书〉研究》,《南都学坛》,2010年第3期,第10~18 页。

8.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研读班:《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释文校订稿》(简称《校订稿》),《简帛研究二〇〇五》,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45~165页。

9.庄小霞:《东牌楼东汉简牍所见“督盗贼”补考》,《南都学刊》,2010年第3期,第19~21 页。

湖南张家界古人堤出土东汉简

〔解题〕

1987年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工作队、大庸市文物管理所联合对湖南张家界市城西古人堤遗址进行发掘,出土90片东汉时期简牍,根据内容可分6类:汉律、医方、官府文书、书信及礼物楬、历日表、九九表。其中有两块木牍,残破严重,包括汉律与汉律目录。汉律木牍残存《贼律》律文数条,此类律文,唐律属《诈伪律》。律文不见于传世文献,可与江陵张家山汉简相互对勘印证。汉律目录木牍,第一、二、三栏大都残破,似为《盗律》目录,第四、五、六栏墨迹尚存,为《贼律》目录。

〔简文〕

可当事耶,当白□□(1)

句(后)当适送之,又狱□2正面

路掾史卒史顿所□□

所辟事(2)当会月(3) □□□ 2背面

〔简文〕

《贼律》曰:伪写皇帝信玺(第一栏)皇帝行玺(4),要(腰)斩以【徇】(5)。伪写汉使节、皇大子、诸侯、三列侯及通官印(6),弃市。小官印(7),完为城旦舂。敢盗之及私假人者若盗。充重以封及用伪印,皆各以伪写论。(8)伪皇(第二栏)太后圣印写行望法……贼律伪,充《贼律》曰:作伪券书(第三栏)……(第四栏)……,充木。小史何子回符14正面

□贼曹(9)小史周□ □

吏吏贼□ □ 15正面

□□贼曹小史周口贼曹小史周□□□

贼曹小史周□□ □之之之 15背面

□□□□ □□

□□□□ □□□

□□□ □□□

□□□ □□□

□□□ □□故

□□□ 盗出故(?)物

□□□ □有

骄□□ 诸诈始入

诈发□ □亡

盗□□ □□□□(第二栏)

杀人□□(第一栏)

□□□ 揄封(10)

大□□□ 毁封

诸□□ 为□□

□□□ 诸食□肉

对(?)…… 贼杀人(11)

不□□ 斗杀以刀

□□皇 人杀戏(逆序插入)(12)

□□汉 谋杀人(13)已杀

□□□皇 怀子而……

诈□丧(?)(第三栏) □蛊人(第四栏)(14)

□□□□ 奴□□

□子贼杀 殴决(15)□□

□子(?)贼杀 贼燔烧宫

父母告子 失火

奴婢贼杀 贼伐燔口

□□偷 贼杀伤人

殴父母 犬杀伤人

奴婢悍 船人□人

父母殴笞子 诸□弓弩

诸入食官(第五栏) 奴婢射人

诸坐伤(?)人(第六栏)

29正面

〔校注〕

(1)此简两面书写,内容涉及司法调查,可惜简文残缺过甚。

(2)辟事:调查、考实事情,

(3)会月:指规定期会或送上调查报告的日期,通常是上级对下级的指令。

(4)此牍正面所录为汉《贼律》条款。皇帝信玺、皇帝行璧皆为皇帝六玺之一。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简9~10有:“伪写皇帝信璧、皇帝行玺,腰斩以徇。伪写彻侯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

(5)据文意“以”下可补“徇”。“徇”,示众。

(6)列侯:爵级,二十等爵之最高者。秦及汉初称彻侯,汉武帝之后称通侯。《汉书•高帝纪》:“通侯诸将。”应劭曰:“旧曰彻侯,避武帝讳曰通侯。通亦彻也。通者,言其功德通于王室也。”张晏曰:“后改为列侯。列者,见序列也。”通官印,二百石以上吏之印,《汉旧仪》:“诸侯王印,黄金橐驼纽,文曰圣,赤地绶;列侯,黄金印,龟纽,文曰印……千石、六百石、四百石,铜印,鼻纽,文曰印章;二百石以上皆为通官印。”又“皇太子,黄金印,龟纽,印文曰章,下至二百石,皆为通官印。”

(7)小官印:是相对于通官印的半通印,《汉官仪》有:“孝武皇帝元狩四年,令通官印方寸大,小官印五分。”二百石及以下小官吏,皆佩半通印,

(8)关于伪造圣印犯罪的律令,秦律已见,《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55~56有:“‘矫丞令’何也?为有秩伪写其印为大啬夫。盗封啬夫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汉律加以补充完善,以加强中央集权统治。

(9)贼曹:两汉郡、县两级均设职务,主管盗贼事。

(10)揄封:指超越权限封印。

(11)贼杀:故意杀人。与其下“斗杀人”俱见于睡虎地秦简与张家山汉简。

(12)戏杀人:无敌意而失手杀人。《管书•刑法志》引张斐《律表》:“两和相害谓之戏。”张家山汉简《关贼律》简21:“其过失及戏而杀人,赎死。”

(13)谋杀人:图谋杀人,通常是两人以上的行为。《曾书•刑法志》引张斐《律表》:“二人对议谓之谋。”张家山汉简《贼律》简22:“谋贼杀伤人,未杀,黥为城旦舂。”

(14)蛊:蛊指蛊毒。蛊人,或指投毒。

(15)殴决:指因斗殴致人受外伤。决:撕裂。

【参考文献】

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南张家界古人堤遗址与出土简概述》,《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2期,第66~71页。

2.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南张家界古人堤简牍释文与简注》,《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2期,第72~84 页。

3.郑少刚:《汉律伪写璧印罪与西汉的政治斗争》,《出土文献研究》第6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29~237真。

甘肃武威旱滩坡东汉木简

〔解题〕

1989年8月11日,武威地区文物普查队在甘肃武威旱滩坡发现1座汉墓,出土木简16枚,残长一般为21厘米左右,宽度不一,多宽约1~1.1厘米,简文单行墨书,每简11~28字不等。墓葬年代约在东汉中晚期。

〔简文〕

制诏(1)御史:奏年七十以上,比(2)吏六百石,出入官府不趋,毋二尺(3)告刻(劾)(4),吏擅征召〼1

变事(5)吏上,殴击之。召,爰书(6)。变事痛所殴以不能言变事,皆大逆。不道□□〼2

民无爵里名姓(7),吏擅事使,有行事颖川东乡佐坐论〼3

诸自非九月,吏不得发民车、马、牛给县官事。非九月时,吏擅发民车□〼4

民占数(8)以男为女,辟(避)更徭,论为司寇(9)5

吏金二两,在田律。民作原蚕(10),罚金二两,令在乙第廿三〼6

坐臧(贼)为盗(11),在公令第十九。丞相常用第三〼7

不道(12),在御史挈令(13)第廿三〼8。

赦,不得下蚕室(14),在兰台挈令第□〼9甲

〼□法,在卫尉挈令区〼9乙

代户父不当为正,夺户(15),在尉令第五十五。行事,大原武乡啬夫□〼10

长安乡啬夫田顺坐征召金里老人荣长,骂詈殴〼11

吏部中有蝗虫、水、火(16),比盗贼,不以求移,能(耐)(17)为司寇□〼12

流槐丞彭祖,坐辞讼以诏书求之界,〼13

〼乡吏常以五月度田,七月举畜害。匿田三亩以上,坐□□14

〼□□吏召无匿人□□□□□痛言15

〼建武十九年正月十四日己亥下。〼

〔校注〕

(1)制:秦并天下后,命书改称“诏”、“制”。至汉又分为四:策书、制书、诏书、诚勃。制书是皇室处理涉及制度、法规等重大事项时所用文书。

(2)比:比照。

(3)二尺:指告劾之版 文书。

(4)告刻(劾):“刻”通“劾”。《汉书•昭帝纪》:“发三辅及郡国恶少年吏有告劾亡者,屯辽东。”如淳曰:“告者,为人所告也。劾者,为人所劾也。”《王杖诏书令》有:“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首、杀伤人,毋告劾,它毋所坐。”另,文献中有“举劾”一词,指检举、弹劾,如《睡虎地秦简•语书》简7~8有:“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

(5)变事:非常之事,常指乱事。

(6)爰书:与司法过程有关的笔录文书,包括对原告、被告、证人言辞及现场情况的笔录等。《史记•张汤传》:“传爰书,讯鞫论报。”苏林曰:“谓传囚也,爱,易也,以此书易其辞处。”章昭曰:“爰,换也。古者重刑,嫌有爱恶。故移换狱书使他官考实之,故曰 爰书也。”《汉书•张汤传》颜师古注:“爰,换也;以文书代换其口辞也”,所言当是。

(7)爵里名姓:古籍常作“名县爵里”,指姓名、爵位、籍贯。如东汉荀悦《前汉纪•前汉孝宣皇帝纪》卷十八有:“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笞掠若病死者,所坐名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另睡虎地秦简称为“名事邑里”或“名事里”,如《秦律十八种•仓律》简25有:“后节(即)不备,后入者独负之;而书入禾增积者之名事邑里于膺籍。”《封诊式》简6~7有:“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遣识者以律封守,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

(8)占数:申报户口。“占”指申报。《说文通训定声•谦部•占》:“《宣帝纪》:‘流民自占八万余口。’注:谓自隐度其户口而著名籍也。《后汉明帝纪》:‘欲自占者人一级。’注:谓归首也。又:‘妻子自随便占着边县也。’注:谓附名籍也。”“数”指名数,即户籍。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简28~29有:“符曰:诚亡,诈自以为未有名数,以令自占书名数,为大夫明隶,明嫁符隐官解妻,弗告亡,它如。”

(9)司寇:西周始设,主要职责是防治盗贼、维持治安。东周时专掌狱讼,到秦代却成为刑名之一,其变化原因待考。①衡宏《汉旧仪》:“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沈家本认为:“司,犹察也。古别无‘伺’字,司即伺察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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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力:《<九刑〉、”司寇”考辨》《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第123~130页。

司寇,伺察寇盗也,男以备守,其义盖如此。”①

(10)原蚕:夏秋第二次孵化的蚕。

(11)坐臧为盗:即坐贼为盗,指非法所得或损坏官私财物后以盗臧论处。睡虎地秦简、居延新简、张家山汉简习见。

(12)不道:汉代重罪名。

(13)挈令:“挈”通“挈”,故“挈令”亦写作“挈令”,如《居延汉简合校》简10•28“北边挈令第四”。通常认为“挈令”即“板令”,以木板书写之法令。李均明、刘军(1993)认为“挈令”之实质当为中央有关机构根据需要从国家法令中提起与自己有关的部分,以地域命名的挈令则是根据地域需要提起的。国家法令是以皇帝名义制诏策发的,各部门仅是编录而已民,故云“挈令”。

(14)蚕室:处腐刑罪人的特殊监狱。

(15)夺户:削夺户口。

(16)水、火:指水灾与旱灾。

(17)能(耐):附加耻辱刑。《礼记•礼运》正义:“古者犯罪以髡其须,为之耐罪。”《史记•赵奢传》注引汉令:“完而不髡曰耐,是以耐即不髡。”

【参考文献】

1.武威地区博物馆:《甘肃武威旱滩坡东汉墓》,《文物》,1993年第10期,第28~33 页。

2.李均明、刘军:《武威旱滩坡出土汉简考述——兼论“挈令”》,《文物》,1993年第10期,第34~39 页。

3.中国简牍集成编辑委员会:《中国简牍集成》(甘肃省卷下),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年,第235~23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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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98页。

甘谷汉简

〔解题〕

1971年12月,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新兴镇刘家汉墓出土了23枚汉简。简

长 23.5厘米,宽2.5声米,厚0.4厘米,多系松木制作。每枚正面用隶书分三段抄写,背面编有“弟(‘弟’通‘第’)一”、“弟五”、“弟二十三”等字样。这批汉简,根据同墓出土陶罐上朱书“刘氏之泉”、“刘氏之冢”记载,应为东汉末刘姓墓随葬。简文内容是当时汉阳郡太守转发给所属县、乡的诏书、律令及敕命文书。第1至21枚记的是东汉桓帝(刘志)延熹二年(159年),宗正府卿刘柜关于维护刘姓皇帝宗室特权的文书。刘秀为了加强刘姓政权,将天下刘姓擢升为皇亲宗室,并给予了很多特权,但到了东汉后期,特别是黄巾起义前后几十年,地方豪强急剧发展壮大,极大地削弱了皇室宗族的统治。刘姓宗室如简文所云“自讼为乡县所侵、不行复除”,“言郡被书不奉行”,“州郡奉行,或悉承章”,因为“施行缪错”,故“令人恩偏鬲”。正如《后汉书》顺桓二帝诏令所云:“诏书连下,分明恳恻,而在所玩习”,“疑郡县用心怠情,恩泽不宜”,所谓“害及元元”。第22和23枚是凉州刺史(刘)治与汉阳太守(刘)济,逐级下移“属县令长”优复宗室的诏书。史载,东汉时期,凉州刺史部有汉阳郡,郡治冀县(今甘谷)。这批汉简,简文墨书,出自一人之手。先编后写,索绳二编,留有空当,整齐划一,分为三段,隶书抄写,一枚两行,每枚60余字,第五枚多达74字。简册释文主要依据《简牍集成》,校注则在张学正(1984)基础上,综合其它相关成果,汇辑如下:

〔简文〕

延熹元年(1)十二月壬申十二〈三〉日甲申,宗正(2)臣柜、丞巨(臣)敬顿首死罪,上尚书。臣柜顿首死罪死罪,谨案文书。永寿三年三月十六日(3),蜀郡太守植,书言(4)。乙酉示章(5)诏书:“宗室1A弟一1B

审诸侯五属内,居国界,有罪,请;五属外,便以法令治;流客(6),虽五属内,不得行复除(7)。”宗室刘板、刘直,自讼为乡县所侵,不行复除。稍到官(8),劝耕桑。槐、直等,骆驿(络绎)愬(诉)讼,当如永和六年(9)庚午诏书(10),谒2A弟二2B

以补正(11)。刘奉,客霸陵,不欲为吏……□□召蜀刘饶……□寿,召明给

事。又,乡掾(12)张萌等……令又均(13)出廿钱,□吏张□□……3A弟三3B

……以游离……融、堪等辞,并都……□书言:融、堪务□□□……□应复升等,调(14)融4A弟四4B…

□成都宗室刘羽、刘震,各复。诣方(15)□…言郡被书不奉行。□竞欧辱,责(债)更算(16)、道桥(17)钱,役使不得安土业……止于□民。临邛论刘震、刘羽……请,方入融门,□□□辞,移益州实核。(18)今刺史迁,书言:永寿二5A弟五5B

……□□□……刘意等七人补吏……服决,渴以状(19)……自言:乡佐罗升、杨盖、杨纯、马石、李…夜等算钱。贼捕掾(20)……阳雠刘岑,岑从……月属属尽……候更算、水簿及门钱(21)。亭长池廉、6A弟六6B

……杨易□……刘生等从……閈狱令出钱、缣绢(22)……录□□……□□□……鞭搒话口□口□……□小……□□……(23) 7A弟七7B

……□尽皆勿事。永和□年八月……怠苦……□齐同辛亥诏书……勿收责(24)……8A弟八8B

收责宗室士钱,令齐同某年九月廿八日司徒寿、大司农广上,诏书:“从民家贷钱,臧官”;“有警……运给军粮”;“宗室依发士,不出贷钱”。其月,辛亥诏书:“报可。”(25)又,永和六年二月一日,故宗正宣上,北□(谥?)(26)……9A弟九9B

广陵令解登、鹿邹守长张建、广宗长□、福登令曹掾许敦、门下吏肜石、游儌龙进…候马徐、沙福亭长樊赦□,令宗室刘江、刘俞、刘树、刘举等,着赤帻为伍长(27),守街治滞(28)□……10A弟十10B

……农、上郡□……令□……□□□□□□……□沙缚江(29)等,□民间……□给吏(30)承……度,诈自复……州浇……□曹义、□谦等,甫……亲击狱,搒笞(31)刘自(32)……11A弟十一11B

职每有称,患恐债代(33),巧饰非……□又……一……国答塞(34),略皆如

辞。建武七年(35)十月二……释……宗室不以理,司……州牧(36)举宗室有属,尽励无所12A弟十二12B

……有□……诏书:宗室属尽当复,谳廷(37)□……□勋傅所□……□大守访、楗为大守宣,各书乙酉(38)…宗室与蕃诸侯,□……居国界,有□……□有州13A□□【弟十】【三】13B

……水□……□□……□□□□……□……长……□□……□□□□……书□……□□……□□……刘苌……召……刘直、……甫……□……□……人各有书,□……14A弟【十】【四】14B

□州郡奉行,或(惑)悉(迷)(39)承章,赋役更事(40),横加领导僇辱,有罪不请,比被方却。稽(41)复谒移,列令小民,怀怨远愬(诉),纷纷连年,非圣朝崇弘小,椗(42)意悉惑不晓。施行缪错,令上恩偏鬲(离)(43)。又,张掖角得刘都、京兆长15A弟十五15B

……忠□……柿也,郡县□……诏书违□……□言者辞……利有…………□废……□……□……□书烦苛之,□……□□□………□……□□……□□……□□16A弟十六16B

……虽不知……之义,宁得□……侯王一之……苛□夺宗室……□遂……怔……□玉……□……□□……□□……□□……之所狱世……书哀闵示□……郡,论郡……以明□……辰……□□……□……□□……17A弟十七17B

……□等□酋……为……□曹莘……吏许秉……□上请,□……□…………□□其……□……□□……□……□吏责……18A□□【弟十】八18B

……□□□□……诏书:宗室有属,属尽皆勿事。户令……犯者,纡行罪罚,勿令为吏…□书开口勃诏书:发郡县士,或收宗室属尽钱,或不明……复除…□相指听,章有(44)……19A【弟十九】19B

十月廿日丙子,凉州刺史超,使告部汉阳从事史忠等,移郡国大守、都尉,写移书到,检案奉行右言(45)。被(46)书后五日,如宗正府书律令。20A弟廿20B

……鞌□□……□□……□□……为吏……如为……□文无旧典……21A弟廿一21B

延熹二年四月庚午朔十二日辛已,凉州刺吏陟,使下郡国大守、都尉,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各实核,谁为州集十……□□……书到言(47)……22A弟廿二22B

延熹元年四月庚午朔十二日壬午,汉阳大守济、长史亿,下(48)冀中西部督邮□、掾术亮、史叙,属县令长,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各实所部正处(49),书到言,如诏书律令(50)。23A弟廿三23B

〔校注〕

(1)延熹元年:东汉桓帝年号,即公元158年。

(2)宗正:九卿之一,主管皇族宗室事宜,副职有丞。

(3)永寿三年:汉桓帝年号,即公元157年。

(4)书言:为当时官吏报书言事的用词。

(5)示:颁示;章:明。

(6)流客:属于宗室蕃诸侯的亲戚,因失名籍,而攀附于权贵公族,寄食客居。

(7)复除:免除赋役。此句意谓:凡是宗室皇族封王列侯的亲属:五服之内居住国界有属籍的人,犯法,享有“有罪先请”宗正府报决的特权;五服之外的族属,郡国属县便按通行法令论罪处刑,没有“有罪先请”的特权;如果是脱失属籍的流客,虽是宗室封王、列侯五服之内的亲族,不仅不能享受“有罪先请”的权利,还不能享受豁免更赋的优抚特权了。

(8)官:指太守的府署。

(9)永和六年:汉顺帝刘保年号,为公元141年。

(10)此句指蜀郡太守稙,于春季下到所主属县的官府,督促农业生产之事时,宗室刘槐、刘直等人,络绎不绝地向太守诉讼,他们被乡、县官吏侵犯,不按“乙西示章诏书”,予以复除的特权。状告太守,决讼检奸,因而蜀郡太守稍宣明新令,应当按照永和六年庚午诏书的规定办理。就是要借贷宗室蕃诸侯的租榖,支应当时政府的急需,不能奉行旧律。

(11)谒以补正:谒,训告。正:征。此指补征宗室刘槐、刘直等人的租榖。

(12)乡掾:乡官的从属。

(13)均:“土均”之均,一种赋税名。

(14)调:征调,

(15)诣:到。方:正。

(16)更算:更,更赋。算:口算。

(17)道桥:道路桥梁。此指即要收责更算的赋税钱,又要收责修建道桥的代役钱。

(18)移:指下移的文书。实核:考核实事。指临邛县府议论宗室刘震和刘羽之事,震、羽二人不服决定,请求举正,曾入堪主事的官府衙门;主事县官融、堪却又推辞,不予受理。宗正卿闻知此情,下移益州刺史文书,令其考核宝情,省察断理。

(19)以状:因事告状。

(20)贼捕掾:县尉主捕盗贼的掾吏。

(21)更算:更赋和口算。水簿:肖亢达(1989:85):指登记用水情况的册籍,是收水税的根据。水簿及门钱:指兴修水利的代役钱。意谓:居人在南阳郡雠县人名刘岑,本是宗室五服以外的族属,由于乡、县官吏而被迫听从,交付更赋、口算以及兴修水利代役的赋税钱。

(22閈狱:乡亭的系狱。缣绢:采用双丝的细绢织物。

(23)此简大意为:亭长池廉和杨易之辈,将宗室族属刘生等人,关在乡亭拘所,强令出钱和染色缣绢。

(24)此简谓诏书规定:宗室族属,无论五服内外,皆享有不使役事的优抚特权。

(25)有警:指发生战役等非常之事。指永和年间司徒刘寿和大司农胡广因钱榖的事,上书皇帝,以其条陈而颁令的诏书。东汉顺帝于永和某年九月二十八后的同年同月的辛亥日,颁布诏书认可。认可之事为:从有赀财的民家借钱,藏之官府,以备急需;国家发生战役等紧急大事,吏民运给军粮,支应军需;凡是宗室依令征发有警之士的家族,给予优待,不出贷钱。

(26)北谥(?):盖指议。此指永和六年二月一日故宗正宣上书,因召公卿百官于洛阳北官官府会议其事。

(27)赤帻:为卑贱执事者所戴的红色头巾。伍长:即什伍组织中的一伍之长。《续汉书•百官志五》:“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宗室刘江等,已经被编入什伍组织,并当了伍长,这暗示着刘江等已著籍于当地,已经是编户齐民。

(28)此简大意是:广陵县令解登、距鹿郡的𨝫和广宗二县长张建与……、福登令曹掾许敦、门下吏彤石、游傲龙进……候马徐、沙福亭长樊赦……,令吏宗室的刘江、刘俞、刘树、刘举等人,戴上红色头巾,执事伍家之长,守街纠察,治理不轨。

(29)沙缚江:沙是沙福亭,江指宗室刘江。

(30)给吏:给使左右的下属小吏。

(31)搒笞:拷打。

(32)此简指那些乡县掾吏之辈,捕捉宗室刘自,并关进监狱,拷打审问。

(33)债代:指收责更赋和假贷田榖的事。此简大意是:受到当时朝廷称赞的

好官长,忧恐委任的乡、县官吏,乘其收责与假贷之时,弄虚作假,食赃枉法。

(34)答塞:答,当。答塞指当塞不通之义。

(35)建武七年:光武帝刘秀年号,公元31年。此简所载故事,上迄31年,下至159年,历时128年。

(36)州牧:即主州牧事的刺史。建武七年诏书意指:凡是封王列侯的宗室皇

亲,惟得衣食税租,不与政事……主州牧事的刺史,推荐的宗室族人,无论五服内外,享有复除的优抚特权。

(37)此指诏书明文规定:宗室五服以外的族人,还是应当行复除之事;凡是罪有疑者,州郡请识廷尉处理,反映了其“有罪先请”的特权。

(38)此指凡是宗室和建藩封王列侯的族属,因故没有居住在所封郡国境内,仍然享受“有罪先请”的特权。

(39)或(惑)悉(迷):迷惑。

(40)赋役更事:赋税、徭役、戍更之事。

(41)比被:当指案比之时。却:阙。稽:考。

(42)椗:碇,矿的或字。

(43)此段简文大意为:州郡官吏主其政事,有意迷惑,不循惠章。借收赋税和派更役的事,强行侮辱。宗室族属犯法,不报请宗正府开,就论罪行罚;案比到时,方阙而不执行。稽考复除,告以弄虚作假。致使宗室所属小吏之辈,心怀怨意,广远纷纷诉讼,连年不绝。不是皇帝朝廷不崇弘大,不抚小民,而是州郡官吏放肆,故意迷惑,不叫小民知晓。因为施行的过错,故使皇帝的恩德偏隔。

(44)盖郡县太守长吏,乃令掾史,对于宗室族属犯法者,不报宗正以闻,恣意屈行论罪罚刑,不叫为官补吏。甚违“有罪先请”的制度,因而下书敕诚郡县官吏……如有警急之事,可诏令调发郡县士卒。

(45)右言:古人文书,从右至左。

(46)被:及。

(47)上接前文凉州刺史“陟”,敕令所部郡国太守和都尉,遵循下移的诏令文书施行;要求各个郡国,考核其属县官吏侵犯宗室的事实,上报州刺史集簿;当如颁布诏书律令的规定行事,并报所移文书到达郡国的受文日期。

(48)下:移书下告所属。

(49)正处:纠过举正。

(50)此简大意为:东汉桓帝延熹二年(159年)四月十三日,汉阳太守济和长史亿,下移凉州刺史陟转移的诏令文书,告其郡属冀中部督邮曹掾术亮和冀西部督邮曹掾叙及十三县令:敕令其监属县的督邮曹掾并属县长令,考核在各部的宗亲皇族为乡县所侵的事实,立即纠过举正,显明其方;下移的文书到达官府,就如诏书律令规定的施行。

【参考文献】

1.肖亢达:《甘谷汉简与东汉后期社会政治》,《考古与文物》,1989年第6期,第78~85页。

2.张学正:《甘谷汉简考释》,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编《汉简研究文集》,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85~141页。又见中国简牍集成编辑委员会编《中国简牍集成•甘肃省卷上》第三册,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年,第248~255 页。

附 录

附录一 简帛法律用语的命名原则与方式初探

对于简帛法律用语,学者们关注较少,而关于法律用语名称的理据性,更鲜有文章探讨。本文主要以《睡虎地秦墓竹简》(以下简称《睡简》)与《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以下简称《张家山》)为考察对象,试析简帛法律用语的主要命名原则及命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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