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 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11月,第194页。
论剃去头发的‘髡’刑还是剃去鬓须的‘耐’刑,在停止刑罚后,均可以恢复原貌相对于因肢体残伤致使形貌无法复原的肉形而言,称为‘完’刑是恰如其分的。”①可见,他对“完”的含义的解释更不确定,既可等于“髡”,又可等于“耐”。
三、对“髡”、“耐”、“完”的再认识
综上所述,“髡”和“耐”的含义是明确的,二者界限分明,表示两种完全不同的刑罚,也从未有人将它们混淆;而“完”的含义则是含混的、模糊的,它一会儿等于“髡”,一会儿等于“耐”,就是没有一个独立的自己。
我们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人们对“完”的含义的理解存在着偏差、误区。“完”的含义本来是“完全”、“完整”,但怎样才算是“完全”、“完整”?相对于“髡”刑来说,“耐”就是“完”;相对于那些肉刑来说,“髡”就是“完”。可见以往人们对“完”的含义的理解都取其相对义,这就难免造成其意义的飘忽不定和不明确。
“完”与“髡”相混,可能源于郑司农对《周礼》的注解。郑司农说“髡者使守积”中“髡当为完”,于是后人受其影响,认为“完”与"髡"相等同。《汉书•刑法志》引《周礼》文“髡”作“完”,很可能就是受了这种影响。当然也可能是由于字形相近而出现的笔下误,因为“完”与“髡”虽然笔画繁简悬殊,但形体还是有些相近,特别是下半部分。其实后人有可能误解了郑司农的原意,因为他只是说“髡”应当为“完”,并没有说“髡”等于“完”。
段玉裁在注《说文•髟部》“髡”字时说:“古或假‘完’为‘髡’,如汉《刑法志》‘完者使守积’,《王制》注同。”②意思是说“完”是“髡”的通假字。“完”从“元”得声,“髡”从“兀”得声,如前所述,“兀”是“元”的初文,实为一字,从语音方面来看,二者似乎具有可通的基础和条件,但文献中再无其它用例(《礼记•王制》注的是同一句话-—“是故公家不畜刑人……”郑玄注:“周则……髡者使守积”,陆德明释文:“髡,本又作完,音同。”),仅凭此处一个用例恐难成立。一个“或”字,已经显露出不肯定的语气(即使“或”作不定代词“有的”讲,其语气也是不够肯定的)。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如前所述,《汉书•刑法志》改“髡”为“完”,很可能是受了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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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韩树峰:《秦汉律令中的完刑》,《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4期。
② [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10月,第429页。
司农注《周礼》的影响,而郑司农并没有指出二字是相通的。如此,说二者通假怕是靠不住的。
若说“完”与“髡”是同义词,那也是讲不通的,它们意义上既无相同的义位,词源上也无同源关系,没有形成同义词的条件。不像“完”和“全”的关系那样,有共同的义位。
再说,不论是同义词还是通假,都应该能出现在相同的语境中,且能够相互替换。然而实际上,简牍中的大量用例说明,“完”与“髡”出现的语言环境是不同的,出现“完”的地方一般不会出现“髡”,同样,出现“髡”的地方一般也不会出现“完”,也就是说,它们呈现“互补”状态。“完”一般都跟“城旦”、“城旦舂”搭配,组成“完城旦”,如前举例(28)、(29);“完为城旦”,如例(30)、(31);“完为倡”(“倡”相当于“城旦”),如例(35);“完为城旦舂”,如例(33)、(34)。还可以单说“完”、“完之”,如例(27)、(32)、(37)等。而“髡”一般先要和“钳”组合成“髡钳”再与其它刑名组合,如例(5)、(6)、(7)、(8)、(9),仅见例(4)一例为"髡为城旦舂”,与“完”类似,而例(1)、(2)、(3)中的“髡”则是说的行为人的不法行为。
魏德胜先生在研究睡虎地秦简词汇时,因只看到“髡”在例(1)、(2)、(3)中的用例,未见到其它例子,因而怀疑髡是否为一种刑罚。他在其《<睡虎地秦墓竹简〉词弃研究》一书中说:“上古文献罕见‘髡’用于刑罚的例子。《说文》只是说去除头发,并不像解释‘形’时明确指出是因‘罪’而罚。《睡简》中的这3个例子,髡’同样也不是用于刑罚的。《左传》中的‘髡’主要用于人名……综上,‘髡’在先秦两汉只是去除头发的意思,而不用于刑罚。《睡简》中用于刑罚的是‘完’。”①
其实髡在古代是一种刑罚,这是没有问题的。《说文•而部》:“形,罪不至髡也。”这句话本身已说明“形”和“髡"都是犯罪应受的刑罚,“形”轻于"髡”。刘海年先生指出,睡虎地秦简中这三例,“尽管它不是直接对犯某种罪的人处髡刑,而是在谈到犯罪人的非法行为时提到的,但既然在法律中出现了这种刑名,并且是同刑、杀并列提到的,说明秦存在髡刑是无疑问的。战国时的髡刑不仅存在于秦,而且楚国也有,《楚辞•涉江》有‘接舆髡首’的记载。为什么要髡首?《太平御览》有这样一段记载:‘秦始皇遣蒙恬筑长城,徒士犯罪亡依鲜卑山,后遂繁息,今皆髡头衣赭,亡徒之明效也。’②它虽然不是直接回答‘接舆髡首’的问题,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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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魏德胜:《<睡虎地秦墓竹简>词汇研究》,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年1月,第142、143页。
②《太平御览》卷六四九引《风俗通》。
什么髡首的目的却说得很清楚,就是为了施以侮辱,给犯罪人作上明显的标记,与常人加以区分,以便对他们实行监管”。①可以说,在这里,刘先生对髡刑的存在及其目的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后世囚犯剃光头的做法,据说也源于古代的髡刑,这也足见中华法系的源远流长及其深远影响。
“完”与“耐”相混,可能缘于应劭对《汉书》的注解以及段玉裁对《说文》“耏”字的注解。如前所述,应劭将“去其耏鬓”说成“完其耏鬓”,这本已造成语意的混乱;段玉裁接着又说“是曰耐,亦曰完”,无疑是进一步助推了“完”与“耐”的混同。后人深受他们的影响,遂造成了以讹传讹的情形。
此外,段玉裁所说的“彡,拭画之意……彡谓拂拭其而去之,会意字也”其实也是不确的。“耏”实际上应看作“而”的加形分化字。《说文•而部》:“而,颊毛也,象毛之形……凡而之属皆从而。”可见,“耏”的初文本就是“而”,后来“而”被借作虚词(主要是连词)以后,表本义的字就用加形符“彡”的“耏”字来充当了。“彡”其实并非“拭画”或“拂拭”之意,它不表动作,它也是象形,象毛髪飘舞之形,很多与毛髪有关的字都带有“彡”旁。这种演化情形与“箕”、“蜴”类似,“其”本像簸箕之形,是“箕”的初文,后来被借作代词,便用加形符的方法造出“箕”字表本义;“易”本像蜥蜴之形,是“蜴”的初文,后被借作表“容易”之意,便加形符造出“蜴”字表本义。“耏”的情况也是这样。“耏”本是名词,意思是“鬓毛胡须”,进一步引申转为动词,去掉鬓毛胡须也称“耏”,又因为表义与法度有关而改“彡”旁为“寸”旁写作“耐”。可见,从“耐”的来源及其演变过程来看,它与“完”也没有丝毫的联系。
顺便提及一下,在对“耐”的理解上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耐”是古“能”字,“耐”就是“能、堪”之意。如《礼记•礼运》“故圣人耐以天下为一家”郑玄注:“耐,古能字。”这本无错,可接着往下孔颖达的正义就出了问题——“古者犯罪以髡其须,谓之耐罪,故字从寸,寸为法也。以不亏形体,犹堪其事,故谓之耐。”②孔颖达将“耐”理解为“能、堪”之意,“犹堪其事”意思是身体状况还能承受服势役之事,这显然与“耐”的来源及演变过程不合,是不足取的。
同“完”与“髡”之间一样,“完”和“耐”之间也没有相同的义位,没有同源关系,构不成同义词。他们之间也不具备通假的条件:“完”从“元”得声,“耐”从“而”得声。“元”上古音在疑母元部,“而”在日母之部,二者声韵均不同,相去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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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刘海年:《秦律刑罚考析》。
② 十三经注疏本《礼记正义》,第688 页。
远,没有相通的基础。
正因如此,刘海年先生在讲了“耐与完是一种刑罚的两种称呼”后,遂在文末又提出了怀疑:“过去,一部分学者认为,耐刑与完刑是一种刑罚的两种名称,所谓‘完而不髡曰耐’。但在秦简中,‘耐’有时作为主刑单独使用,有时作为附加刑同徒刑结合使用,而从未见‘完’作为主刑单独使用的。‘完’作为附加刑,也只同‘城旦’这种徒刑结合使用,如‘完城旦’、‘完为城旦’等,但从未出现过‘耐’为城日。在前面我们曾据秦简中规定的‘城旦黥之’的提法,推测秦的黥刑可能依不同罪行黥不同的部位。这里我们可否推测‘完’与‘耐’在髡剃部位上有所区分呢?总之,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①
在这里,刘先生已经发现了二者之间存在的许多不同之处。当然,由于研究的范围局限于云梦秦简,未扩及其它秦汉简牍,个别论断可能不尽确切。比如对于“耐”能作主刑单独使用的说法,有人也曾提出了质疑,如韩树峰先生就在其《秦汉律令中的完刑》一文举例分析,指出秦汉简 中单说的“耐”多是“耐隶臣妾”或“耐为鬼薪白粲”的省称。②再比如,龙岗秦简中还出现了一个“耐城旦舂”的例子——前文所举例(18),这是就目前出土现状来看唯一见到的“耐”与“城旦舂”搭配的例子。
诚如刘海年先生所言,“完”与“耐”后面所跟的主刑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它们也是出现在不同的语境裹,呈现“互补”状态。从前面所举“完”和“耐”在简牍中的用例来看,“完”绝大多数情况都与“城旦”、“城旦舂”搭配,仅有像例(27)那种极少数情况与“隶妾”搭配(该例句中的“完”和“完之”属承前省,是“完为隶妾”的省称);“耐”绝大多数情况都与“隶臣”(如例14)、“隶妾”(如例22)、“蒙臣妾”(如例17、21、23)、“鬼薪”(如例16、25)、“鬼薪白粲”(如例24)、“司寇”(如例14、23)、“侯”(如例13、14)、卜隶、史隶(如例15,可看作与“隶臣”同类)等,仅见例(18)唯一一例与“城旦舂”搭配的例子。此外,“耐”还表罪行,如例(12)、(26),这种情况是“完”所没有的。“耐”单说的情况也比较多,如例(10)、(11)、(19)、(20)等,是否指耐刑独立运用,尚待考证;而“完”很少单说,即使单说,也明显多为省称,如例(27)为“完为隶妾”,例(36)、(37)为“完为城旦舂”,皆为承前省。可见,“完”和“耐”之间存在诸多差翼。
另据刘海年先生考证,作为徒刑中的几种,从城旦舂到鬼薪白粲到隶臣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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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刘海年:《秦律刑罚考析》。
② 韩树峰:《秦汉律令中的完刑》,《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4期。
司寇到侯,它们之间的轻重程度不同,是依次递减的。也就是说,城旦舂最重,鬼薪白粲轻于城旦舂,隶臣妾轻于鬼薪白粲,司寇轻于隶臣妾,侯轻于司寇,侯最轻。①从简 中大量实例来看,“完”肯定轻于“耐”。这就是说,主刑重的,附加刑要轻些;主刑轻的,附加刑要重些。这正好起到了平衡制约的作用。当然,这种情况也非绝对,这是仅就“完”、“耐”的互补分布状况而言的,推而广之到更大的范圉,可能会出问题。
其实,秦汉简牍法律文献中“完”的含义就是指“身体髪肤的完好无损”,是绝对的“完整”。将这一意义放到“完”所在的各句简文,并无扞格不通。相反,以这种含义去解读简牍律文,顿感文从字顺,各种问题迎刃而解。
比如“完”的固定搭配是“城旦”、“城旦舂”,而“城旦”、“城旦舂”还跟其它一些附加刑连用,如“斩左止”、“黥”、“黥劓”、“髡钳”等。我们不妨设想这样一个场景:一群犯人,都在干着筑城墙的苦活。有的左脚被砍掉了,走路一瘸一拐——斩左止为城旦;有的额头上被刺了墨——黥为城旦;有的额上刺了墨还被割了鼻子——黥劓为城旦;有的被剃了头发,脖子上还束着铁具—--髡钳为城日;有的被剃除了鬓毛和胡须——耐为城旦(少见)。还有一些人则是以毫髪未损的完好身躯在筑城。真可谓姿态各异,不拘一格。同样是干筑城的活,由于各人所犯罪行轻重不同,所附加的辅助刑的等次也不一样,这是好理解的。“舂”的情形也与此差不多,只是性别的问题,干活种类的不同,繁重劳苦的程度是同等级的。
这样看来,“完”既然是身体髪肤的完好无损,那么它还能否算作一种刑罚吗?实际上,栗劲先生早已对这个问题提出过质疑。他在《秦律通论》中说:“从其发展上来看,‘髡’代替了‘宫’,保全了肢体和器官的完好,剃去了头发和鬓须;耐’代替了‘髡’,又保存了头发的完好,只剃去了鬓须;‘完’代替了‘耐’,保全了身体髪肤的完好。也正因为这样,完已经不再是一种刑罚了。因而在秦律中也就不应有‘完刑’这个概念。”②当然,三者也谈不上谁取代了谁,它们大多是同时并存的。但这神至少向我们展示了它们之间依次减轻的发展历程,同时说明“完”已的确称不上是一种刑罚了,其作用只是说明了一种伴随状态——以完好的身躯去服劳役:筑城或者舂米。
人们之所以会把“完”看成一种刑罚,那是因为“完”与其它一些刑罚词,如“黥”、“劓”、“髡”、“耐”等出现在语言结构的相同位置上。如:有“完为城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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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海年:《秦律刑罚考析》。
②栗劲:《秦律通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第251页。
时也有“黥为城旦”、“黥劓为城旦”、“髡为城旦”、“髡钳为城旦”;有“完为城旦舂”,同时还有“耐为隶臣妾”、“耐为鬼薪白粲”等。这样似乎在类似结构的相同位置上形成了一个语义聚合群,“完”和其它一些表示刑罚的词语都处在这个群里,从而不自觉地就被赋予了该群的一些共同特征。
还有一个说明“完”不算刑罚的有力证据就是赎刑。赎刑中常见“赎耐”,如前面所举例(12)、(19)等,也还有其它一些赎刑,如“赎黥”、“赎死”、“赎宫”、“赎迁”、“赎劓黥”等,唯独不见有“购完”。这不也能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完刑的不存在吗?
“完”很少单用,但也不是没有,如例(32)。这个例子讲的是公士、公士之妻以及七十岁以上的人,或者不满十七崴的人犯有应处肉刑程度的某种罪,都给免除肉刑,保持身体完好。其实在这礼,“完”已经含有“免除刑罚”的意思了。这是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中的一条,这条规定一方面体现了在古代封建社会里,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享有的特权和优待,体现了法律面前的不平等性;同时另一方面它还告诉我们,早在两千年前我国法律中即有了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人生七十古来稀”,在古代那种生活条件下,一个七十岁以上的老人犯罪,即便是不给他刑罚,他留在世上的时日也不多了;而未成年人因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我控制的能力不强,缺乏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一些轻微犯罪也可免除刑事处罚。这充分体现了立法的人性化和灵活性。直到今天,我们的刑法中还有这种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只不过年龄有所攀化,但不能否定前后之间的联繁性和继承性。这也再次说明了中华法系的源远流长和深远影响。
总之,我们认为,“完”既不等同于“髡”,也不等同于“耐”,而是与“髡”、“耐”并列的独立的第三种情况,有自己明确的含义。我们在理解“完”的含义时,必须取其绝对意义,即指身体髪肤的完好无损。否则就会造成其意义的含糊、不确定性。其实“完”已经不能算是一种刑罚了,只表示服劳役刑的一种伴随状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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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栗劲:《秦律通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
11.孔庆明:《秦汉法律史》,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3月。
12.韩树峰:《秦汉律令中的完刑》,《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4期。
附录三 张家山M247 汉简《二年律令》与《奏谳书》译文
二年律令
■二秊(年)律令1背
贼 律
【■】贼律54
以城邑、亭鄣(障)反,降诸矦(侯),及守乘城亭鄣(障),诸矦(侯)人来攻盗(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1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其坐谋反者,能偏(编)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2
〔译文〕
凭借城镇或者亭障叛乱,投降诸侯,以及登上城池亭障守城,当诸侯军队来掠夺时,不是坚守城池而是弃城逃去或者开城投降的,以及谋反者,皆处以腰斩。他们的父母、妻子、兄弟姐妹,无论年龄长幼都处以弃市。那些参与谋反的人,如果能自己先行捕获其它谋反同伙,或者向官府告发,都可以免除此人的罪行。
来诱及为闲者,磔。亡之〼3
〔译文〕
诸侯军队中有来引诱汉人逃亡或者做间谋的,逮住后处以磔刑。逃往诸侯国的人……
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聚,弃市。贼燔寺舍、民室屋庐舍、积聚,黥为城旦舂。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债)4所燔。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5
〔译文〕
故意焚烧城邑、官府以及官方私自积聚仓廪刍禀,这些都处以弃市。故意焚烧官舍、百姓房屋、田间房屋以及私自积聚,处以黥为城旦舂。如果这些房屋有失火并烧毁的,处罚金四两,并依法赔偿烧毁的房屋。乡部之吏、官啬夫及主管官员如果不能抓获纵火者,各处罚金二两。
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船啬夫、吏主者赎耐。其杀马牛及伤人,船人赎耐;船啬夫、吏赎迁。其败亾(亡)。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负船人。舳艫【负二,徒负一】;其可纽系而亾(亡)之,尽负之,舳艫亦负二,徒负一;罚船啬,夫、吏金各四两。流杀伤人,杀马牛,有(又)亾(亡)粟米它物者,不负。8
〔译文〕
船夫搭载乘客过河因事故而溺死人,判处船夫耐刑,船啬夫、吏主者处以赎耐。如果船夫溺死马牛等牲畜以及伤害到人,判处船夫膻耐,船啬夫、吏主瞭迁。如果丢失粟米等物品,则命船夫只负责赔偿超出所损失的粟米等物品的一半。船头和船尾的船工则负责赔偿五分之一,徒负责赔偿十分之一。如果粟米等物品可以固定在船上但没有处理导致其丢失,船夫要全部赔偿损失,船头和船尾的船工也要负责赔偿五分之一,徒负责赔偿十分之一,并判处对船啬夫、吏主罚金四两。如果淹死或伤害人,溺死马牛,又丢失粟米等物品,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再要求其经济赔偿。
伪写皇帝信壐(璽)、皇帝行壐(璽),要(腰)斩,以匀(徇)。9
〔译文〕
伪造皇帝信璽、皇帝行璽,判处腰斩并予以示众。
伪写彻侯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〼10。
〔译文〕
伪造彻侯印章,判处弃市;伪造小官印,判处完为城旦舂……
挢(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11
〔译文〕
伪造皇帝诏令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判处弃市。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判处罚金四两。
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舂。其误不审,罚金四两。12
〔译文〕
那些上奏文书的人,如果故意欺诳皇帝,则处以完为城旦舂。如果是无意的失误,则处以罚金四两。
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13
〔译文〕
对于故意伪造、使用假文书的人,判处黥为城旦舂。
诸𧧻(诈)增减券书,及为书故𧧻 (诈)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臧(贼)为盗。其以避论,及所不当14【得为】,以所避罪罪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两,及毋避也,皆罚金四两。15
〔译文〕
凡以欺诈手段对契约文书上的内容加以增减,以及制作文书时故意欺诈而不制作副本,以此逃避债务或者获取赏赐财物,以及实施不法行为的,均以所得为不正当财物而视为盗。以此逃避论处以及“所不当得哦”罪者,处以所逃避之刑。如果所逃避的是轻微犯罪行为无处罚规定、处罚规定不足四两,以及其行为而无逃避之罪,均判处罚金四两。
毁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16
〔译文〕
毁坏文书上的封泥,再伪造完整的封泥,处以耐为隶臣妾。
〼【□□】□而误多少其实,及误脱字,罚金一两。误,其事可行者,勿论。17
〔译文〕
……做账时误多或误少,以及遗漏数字者,都处以罚金一两。虽然有失误,但不影响执行,且无不良后果者,不再追究。
有挟毒矢若谨(堇)毒、𧄝,及和为谨(堇)毒者,皆弃市。或命𧄝谓鼷毒。诏所令县官为挟之,不用此律。18
〔译文〕
凡是私人持有毒箭或者是堇毒、鸡毒,以及一起制作堇毒的人,皆处以弃市。或称𧄝为鸡毒。如果是朝廷命令官府持有,则不按此律办理(即官方行为除外)。
军吏、缘边县道,得和为毒。毒矢谨臧(藏)。节(即)追外蛮夷盗,以假之,事已辄收臧。匿及弗归,盈五日,以律论。19
〔译文〕
军队官员、边境县道,可以一起制毒,但是毒箭要小心收藏。如果是用来追赶蛮夷、盗贼,也要先行向官府借用,事情结束后要立即归还收藏。如果自己私自藏匿不归还,超过五日,按律论处。
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贼),与盗同法。20
〔译文〕
私人在出售干肉时,干肉毒死人、伤人、让人生病,要立即仔细地烧掉剩下的干肉。那些官府出售的干肉,如果有此类事情,也要烧掉。应当烧掉而没有烧掉的人,以及主管官员,都因干肉有毒而论罪,罪行与盗同法。
贼杀人,斗而杀人,弃市。其过失及戏而杀人,赎死;伤人,除。21
〔译文〕
故意杀人,打开而杀人,处以弃市。如果是误杀人,判处赎死;误伤人,免除罪行。
谋贼杀伤人,未杀,黥为城旦舂。22
〔译文〕
谋划去杀伤人,但是没有去杀,事情被发现,判处黥为城旦舂。
贼杀人,及与谋者,皆弃市。未杀,黥为城旦舂。23
〔译文〕
故意杀人,以及参与谋划者,都处以弃市。没有去杀,处以黥为城旦舂。
伤人,而以伤辜二旬中死,为杀人。24
〔译文〕
打开伤害人,致使受害人在受伤二十日之内死去,行凶者按斗杀人论罪。
贼伤人,及自贼伤以避事者,皆黥为城旦舂。25
〔译文〕
故意伤人,以及自己杀伤自己来逃避服役的人,都处以黥为城旦舂。
谋贼杀伤人,与贼同法。26
〔译文〕
谋杀他人而没有杀人,与故意杀人同样论处。
斗而以釼(刃)及金铁锐、锤、榫(锥)伤人,皆完为城旦舂。其非用此物而眇人,折枳(肢)、齿、指,胅体,断决鼻、耳者27,耐。其毋伤也,下爵殴上爵,罚金四两。殴同死(列)以下,罚金二两;其有疻痏及□,罚金四两。28
〔译文〕
在打开时用兵刃以及金铁锐、锤、锥伤人的人,均处以完为城旦舂。那些没有用以上器具而使人一目失明,折伤肢体、牙齿、手指,骨头脱臼,鼻子、耳朵断残,处以耐刑。下一级殴打上一级,没有伤害到人,罚金四两。殴打爵位相等者,罚金二两;如果有皮肤肿起或殴伤及……,罚金四两。
鬼薪白粲殿庶人以上,黥以为城旦舂。城旦舂也,黥之。29
〔译文〕
鬼薪白粲殴打百姓及以上,处以黥为城旦舂。完城旦舂殴打百姓及以上,处以黥为城旦舂。
奴婢敺(殴)庶人以上,黥𩓚,畀主。30
〔译文〕
奴婢殴打百姓及以上,刺青于脸烦,并将犯罪奴婢返还其主人。
斗殴变人,耐为隶臣妾。子褱(怀)子而敢与人争斗,人虽殴变之,罚为人变者金四两。31
〔译文〕
斗殴而导致他人流产,耐为隶臣妾。怀有小孩却敢和他人争开,即使被他人毁打而流产,本人也要处以罚金四两。
妻悍而夫殴答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32
〔译文〕
妻子凶悍而丈夫殴打笞责,如果没有用兵刃,虽然伤害到妻子,没有罪过。
妻殴夫,耐为隶妾。33
〔译文〕
妻子殴打丈夫,处以耐为隶妾。
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首市。34
〔译文〕
儿女故意杀伤父母,奴婢故意杀伤主人以及主人的父母、妻子、儿女,皆处以斩首并悬于市以示众。
子牧杀父母,殴詈泰父母、父母、叚(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其子有罪当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35及为人奴婢者,父母告不孝,勿听。年七十以上告子不孝,必三环之。三环之各不同日而尚告,乃听之。教人不孝36,黥为城旦舂。37
〔译文〕
儿女牧杀父母,殴打、辱骂祖父母、父母、继祖母、有母子关系的女主人、继母,以及父母控告儿子不孝,皆处以弃市。但当儿女犯了应当判处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的罪,以及做为他人的奴婢,这些人的父母控告其不孝时,不要受理案件。年龄在七十岁以上的老人控告儿女不孝,必须经反复告三次,司法部门才予受理。如果老人在不同的日子反复控告三次以后还再上告,这时司法部门要予以受理。教唆他人不孝,处以黥为城旦舂。
贼杀伤父母,牧杀父母,欧(殴)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为收者,皆锢,令毋得以爵偿、免除及赎。38
〔译文〕
儿子故意杀伤父母,牧杀父母,殴打辱骂父母,父母控告儿子不孝,除儿子之外,妻子也在抓捕之列,都要监禁起来,并戴上枷锁,而且不能以爵位来抵偿其罪行、免罪以及赎罪。
父母殴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殴笞辜死,令赎死。39
〔译文〕
父母殴打儿女以及奴婢,儿子以及奴婢因殴打、笞责而受伤死去,责令其父母赎死。
妇贼伤、殴詈夫之泰父母、父母、主母、后母,皆弃市。40
〔译文〕
妇女故意杀伤、殴打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有母子关系的女主人、继母,都判处此妇女弃市。
殴兄姊及亲父母之同产,耐为隶臣妾。其奊訽置之,赎黥。41
〔译文〕
殴打兄弟姐妹以及亲父或亲母所生的兄弟姐妹,处以耐为隶臣妾。如果是张狂辱骂,处以赎黥。
殴父偏妻父母、男子同产之妻、泰父母之同产,及夫父母同产、夫之同产,若殴妻之父母,皆赎耐。其奊訽詈之,罚金42四两。43
〔译文〕
殴打父亲的侧室的父母、男子兄弟的妻子、祖父母的兄弟姐妹,以及丈夫父母的兄弟姐妹,或者殴打妻子的父母,都处以赎耐。如果是张狂辱骂,处以罚金四两。
〼母妻子者,弃市。其悍主而谒杀之,亦弃市;谒斩止若刑,为斩、刑之。其奊訽詈主、主父母妻44□□□者,以贼论之。45
〔译文〕
〼母、妻子、儿女,处以弃市。如果奴婢对主人凶暴而主人请求官府杀死奴婢的,对奴婢要处以弃市;请求处以斩左趾、斩右趾之刑,则处以奴婢斩趾之刑。如果张狂辱骂主人、主人的父母妻子……者,以故意犯法论罪。
以县官事殴若置吏,耐。所殴詈有秩以上,及吏以县官事殴詈五大夫以上,皆黥为城旦舂。长吏以县官事詈少吏46〼者,亦得毋用此律。47
〔译文〕
百姓因为公务而殴打或者辱骂官吏,处以耐刑。如果百姓殴打、辱骂的官员在百石以上,以及官吏因为官府的事务殴打、辱骂五大夫以上,都处以黥为城旦舂。职位高的官吏因为公务而辱骂职位低的官吏……者,则不适用此条律文来办理。
诸吏以县官事答城旦舂、鬼薪白粲,以辜死,令赎死。48
〔译文〕
诸官吏因为公务笞打城旦舂、鬼薪白粲,致使他们受伤死去,命令官吏赎死。
贼杀伤人畜产,与盗同法。畜产为人牧而杀伤〼49
〔译文〕
故意杀伤他人的牲畜等财物,与盗窃他人牲畜同样论处。替他人放养牲畜而杀伤……
犬杀伤人畜产,犬主赏(偿)之,它〼50
〔译文〕
狗咬伤了他人的牲畜,狗的主人要负责赔偿,其它……
亡印,罚金四两,而布告县官,毋听亡印。51
〔译文〕
丢失了印章,处以罚金四两。在官府张贴布告后,不可再用丢失的印章办理事情。
亡书,符<符>券,入门𧗿<衛>木久,塞门、城门之菕<鑰>,罚金各二两。
〔译文〕
丢失文书、符券、出入城门的通行证、塞门和城门的钥匙,分别处以罚金二两。
盗书、弃书官印以上,耐。53
〔译文〕
盗窃文书、丢弃文书上的封泥然后呈上,处以耐刑。
盗 律
■盗律 郑 书81
盗臧(贼)直(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完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不55盈百一十到廿二钱,罚金四两。不盈廿二钱到一钱,罚金一两。56
〔译文〕
盗窃的贼物价值超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在二百二十钱到六百六十钱之间(不包含六百六十钱),完为城旦舂。在一百一十钱到二百二十钱之间(不包含二百二十钱),耐为隶臣妾。二十二钱到一百一十钱之间(不包含一百一十钱),罚金四两。在一钱到二十二钱之间(不包含二十二钱),罚金一两。
谋遣人盗,若教人可(何)盗所,人即以其言□□□□□及智(知)人盗与分,皆与盗同法。57
〔译文〕
一手策划派遣他人去从事盗窃,或者教唆他人到某地去从事盗窃,别人就根据他所说的话……以及知道这人的东西是偷盗来的却与其分贼,以上情形都按盗窃论罪。
谋偕盗而各有取也,幷直(值)其臧(赃)以论之。58
〔译文〕
(两人或多人)策划一起偷盗而且是各自分赃,按他们共同盗窃的贼物价值论罪。
盗盗人,臧(赃)见存者,皆以畀其主。59
〔译文〕
盗窃犯行窃后,抓获盗贼后所得的贼物,要归付原主。
受赇以枉法,及行赇者,皆坐其臧(赃)为盗。罪重于盗者,以重者论之。60
〔译文〕
受贿犯法的人,以及行贿的人,皆根据其不正当获取的贼物价值以盗窃论罪。如果罪行处罚重于盗窃罪时,则按重罪论处。
徼外人来入为盗者,要(腰)斩。吏所兴能捕若斩一人,𢱭(拜)爵一级。不欲𢱭(拜)爵及非吏所兴,购如律。61
〔译文〕
边塞以外的人来内地从事盗窃活动,处以腰斩。官吏组织兵力捕获或斩首一人,加爵一级。不想加爵以及非官方组织的人,按照法律规定赏赐。
盗五人以上相与功(攻)盗,为群盗。62
〔译文〕
五个人以上结伙穿墙行窃,这叫做群盗。
智(知)人为群盗而通饮食餽遗之,与同罪;弗智(知),黥为城旦舂。其能自捕若斩之,除其罪,有(又)赏如捕斩63。群盗法(发),弗能捕斩而告吏,除其罪,勿赏。64
〔译文〕
知道某人为群盗却提供饮食,与群盗同样犯法;不知道其身份而提供饮食,处以黥为城旦舂。如果提供饮食者自己能够捕获或斩首群盗,则免除他的罪行,并按捕斩群盗的法律规定加以奖赏。发现群盗虽不能捕获或斩首,但向官府告发,则免除其罪,不予奖赏。
群盗及亡从群盗,殴折人枳(肢),胅体,及令彼(跛)䞿(蹇),若缚守将人而强盗之,及投书、县(悬)人书,恐独人以求65钱财,盗杀伤人,盗发冢,略卖人若已略未卖,桥(矫)相以为吏、自以为吏以盗,皆磔。66
〔译文〕
群盗以及跟随群盗的亡命之徒,殴打弄折人的肢体、使人脱白,以及使人脚不正、关节不能弯,或者将人捆起来带走,并且进行了抢劫,以及投匿名信、悬人书,恐吓人以谋取钱财,偷窃并杀伤人,盗掘坟墓,强行绑架人并将人卖掉或者已经绑架但没有卖掉,穿官吏服装假冒官吏以及自称官吏假冒官吏进行抢劫,都处以磔刑。
智(知)人略卖人而与贾,与同罪。不当卖而和为人卖,宝者皆黥为城旦舂;买者智(知)其请(情),与同罪。67
〔译文〕
如果知道他人贩卖人口却参与交易,与其同罪。不应当被贩卖却愿意被人贩卖,贾人者和被卖者都要黥为城旦舂;购买的人如果知道真实情形而还要买,与贩卖者同罪。
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完其妻子,以为城旦舂。其妻子当坐者偏(徧)捕,若告吏,吏68捕得之,皆除坐者罪。69
〔译文〕
抢劫他人、谋划抢劫他人以夺取钱财,即使没有得到钱财或没有抢劫,也要处以磔刑;其妻子、儿女处以完为城旦舂。如果抢劫犯的妻子、儿女能够捕获抢劫犯,或者先向官府告发其罪行,官吏捕获抢劫犯,可免除对连坐者的处罚。
诸当坐劫人以论者,其前有罪隶臣妾以上,及奴婢,毋坐为民;为民者亦勿坐。70
〔译文〕
那些犯有抢劫罪而应按律论罪的人,如果以前犯有隶臣妾以上的罪,以及本人身份为奴婢,那么平民不受连坐;反之,平民犯了抢劫罪,其奴婢也不受连坐。
相与谋劫人、劫人,而能颇捕其与,若告吏,吏捕颇得之,除告者罪,有(又)购钱人五万。所捕告得者多,以人数购之,而勿责其劫人所得臧(赃)。所告毋得者,若不尽告其与,皆不得除罪。诸予劫人者钱财,及为人劫者,同居72智(知)弗告吏,皆与劫人者同罪。劫人者去,未盈一日,能自颇捕,若偏(徧)告吏,皆除。73
〔译文〕
尽管参与了策划抢劫他人、直接抢劫他人,但是如果能够捕获其它同伙,或者先行向官府告发,官吏捕得少数同犯,免除告发者的罪,并赏赐五万钱。如果捕获得人数较多,按照人数来赏赐,并且不追究其抢劫他人所得的贼物。如果告发后没有抓获同犯,或者告发者没有全部交代参与者,不得免除其罪。那些给予抢劫犯钱财,以及帮助他人抢劫,住在一起的人知道实情而没有向官府揭发,都和抢劫犯同样处罚。如果抢劫犯离开不足一天,住在一起的人能够自己先行捕获少部分同犯,或者向官府全部告发实情,免除其罪。
盗出财物于边关徼,及吏部主智(知)而出者,皆与盗同法;弗智(知),罚金四两。使者所以出,必有符致,毋符致74,吏智(知)而出之,亦与盗同法。75
〔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