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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明晓/赵久湘 当前章节:15414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18:34

〔译文〕

用《史籀篇》考试史学童,能诵读书写五千字以上,才能任郡县之史。又用八体考试,郡守向太史呈报、移送登录郡八体考试成续的文书,太史判读八体的考试结果,取成绩最好的一人作为县令史,第二名以下的不能任为县令史。将近三年间的考试结果综合起来考察,取成续最好的一人任为尚书卒史。

□卜□学童能风(讽)书史书三千字,诵卜书三千字,卜六发中一以上,乃得为卜,以为官佐。其能诵三万以上者,以为477卜上计,六更。缺,试俗法,卜六发中三以上者补之。478

〔译文〕

卜学童能诵读、书写隶书三千字,诵读卜书叁千字,卜六发中一发以上,才得为卜,作为官吏的助手。如果能诵读三万字以上者,作为卜随同计吏至京师,为六更。如果培养的善卜人才不足,就从吏民中征选测试,卜六发中三发以上者才能补缺。

以祝十四章试祝学童,能诵七千言以上者,乃得为祝,五更。大(太)祝试祝,善祝、明祠事者,以为冗祝,冗之。479

〔译文〕

用《祝十四章》考试祝学童,能诵七千言以上者,才可以为祝,为五更。太祝考试祝,善于祝词、明于祠祀事情者,作为无固定职事的祝,有事情时就使用,没事情时就闲着。

不入史、卜、祝者,罚金四两,学佴二两。480

〔译文〕

史、卜、祝考试不及格者,判处罚金四两;辅导学习的人,判处罚金二两。

□□,大(太)史官之;郡,郡守官之。卜,大(太)卜官之。史、人<卜〉不足,乃除佐。481

〔译文〕

……太史任用作官;郡,郡守任用作官。卜,太卜任用作官。史、卜不足,才能任命佐。

大(太)史、大(太)卜谨以吏员调官史、卜县道官,【县】道官受除事,勿环。吏备(惫)罢、佐势少者,毋敢亶(擅)史、卜。史、卜受调书大(太)史、大(太)卜而逋482留,及亶(擅)不视事盈三月,斥勿以为史、卜。吏壹亶(擅)弗除事者,与同罪;其非吏也,夺爵一级。史人〈卜〉属郡者,亦以从事。483

〔译文〕

太史、太卜任用史、卜以吏员身份充任县道官,一旦接受任命便不得推辞。为吏倦怠,为佐者工作量不满者不得获得任命,不能擅自担任史、卜。史、卜接受任命后上书太史、太卜后而拖延不到任以及擅自到任不行使职权走过三个月者,将革职不再任用为史、卜。官吏擅自不任职的,与其同罪;不是官吏的,剥夺爵位一级。属于郡的史、卜,也按照此办理。

谒任史、卜上计俗法,谒任卜学童,令外学者,许之。□□学任敢擅䌛(徭)使史、卜、祝学童者,罚金四两。史、卜年五十六,484佐为吏盈廿岁,年五十六,皆为八更;六十,为十二《更】。五百石以下至有秩为吏盈十岁,年当睆老者,为十二更,践更。485皆令监临庳(卑)官,勿令坐官。486

〔译文〕

请求担任史、卜上计管理占卜的人员,请求担任卜学童的师傅,命令在外学习,允许。……在未结业之前,不得擅自役使史、卜、祝学童,以免影响他们的学业,否则判处罚金四两。史、卜年龄在五十六岁,佐作为官吏满二十年,年龄在五十六岁,均为八更;六十岁,为十二更。五百石以下到有秩为官满十年,年纪到可免除一半徭役睆老时,为十二更。均命令监督小官,不得让其就任原职。

畴尸、莤御、杜主乐皆五更,属大祝。祝年盈六十者,十二更,践更大祝。486

〔译文〕

业任某些神之尸者、执行束茅加于裸圭而灌鬯酒仪式的人、杜主祠之乐人皆为五更,属于太祝。祝年满六十岁,十二级,擢升为太祝。

津关令

■津关令525

一、御史言,越塞关关,论未有令。●请关出入塞之津关,黥为城旦舂;越塞,斩左止(趾)为城旦;吏卒主者弗得,赎耐;令、488丞、令史罚金四两。智(知)其请(情)而出入之,及假予人符传,令以关出入者,与同罪。非其所□为□而擅为傅出入津关,以□489传令、闯令论,及所为传者。县邑传塞,及备塞都尉、关吏、官属、军吏卒乘塞者,禁其□弩、马、牛出,田、波(陂)、苑、牧,缮治490塞,邮、门亭行书者得以符出入。●制曰:可。491

〔译文〕

一、御史大夫进言:私自在津关之外的地方穿越边界、没有符传蒙混出关,按没有命令论罪。没有符传随意出入边塞津关,黥为城旦舂;越过边塞,斩左趾为城旦;官吏主管者没有发现,判处赎耐;县令、县丞、令史判处罚金四两。知道实情而任其出入,以及借给他人符传,让他人凭此蒙混过关者,与过关者同罪。不是其所应制作传而擅自制作传出入津关,按……传令、关令论罪,包括制作傅的人。县邑附近的边塞,以及备塞都尉、行管理津关之职责的官吏、官属、军部官吏士卒乘塞者,禁止挟带弩、马、牛出津关,从事劳作的人,修治边塞的人,邮、门亭传送文书的人,必须凭通行证出入津关。皇帝下批示曰;同意。

二、制诏御史,其令扜(扦)关、郧关、武关、函穀【关】、临晋关、及诸其塞之河津,禁毋出黄金、诸奠黄金器及铜,有犯令492

〔译文〕

二、皇帝下诏给御史,发布命令给江关、郧关、武关、函穀关、临晋关以及诸边塞之河边关口,禁止黄金、镶嵌黄金的器物以及铜出关,违犯此法令的……

□、制诏御史,其令诸关,禁毋出私金器、铁。其以金器入者,关谨籍书。出,复以阅,出之。籍器、饰及所服者不用此令。493

〔译文〕

□、皇帝下诏给御史,禁止向关处输出个人金器、铁。携带金器入关者,边关详细登记造册。出关时,再用登记册来核查。登记器物、装饰品以及装饰在衣物上的金制品不适用这条法令。

……相国、御史请缘关塞县道群盗、盗贼及亡人越关垣、离(篱)格(落)、堑、封、刊,出入塞界,吏卒追逐者得随出入服迹穷追捕。令494将吏为吏卒出入者名籍,伍以阅具,上籍副县廷。事已,得道出入所出人〈入〉,盈五日不反(返),伍人弗言将吏,将吏弗劾,皆以越塞令论之。495

〔译文〕

……相国、御史请沿边塞县道追捕群盗、盗贼以及逃亡者越过沿边塞修筑的土墙、以柴竹等做的藩篱、用作边界的深沟、作为边界标诘的树木,出入边塞的边界,官吏士卒追逐者跟随群盗、盗贼以及逃亡者出入的行跳痕迹尽力追捕。命令带兵的将领为出入的官吏士卒登记造册,按伍查点人数,并录制副本上报县廷。追捕事情结束后,必须从进入的地方再返回,满五日不返回的,伍人没有报告带兵的将领,将领没有弹劾的,均以《越塞令》论罪。

□、相国上内史书言,请诸(诈)袭人符传出入塞之津关,未出入而得,皆赎城旦舂;将吏智(知)其请(情),与同罪。●御史以闻。●制曰496可,以关论之。497

〔译文〕

……相国上书内史言:凡以欺诈手段借用他人符傅出入边塞津关,没有出入边塞津关就被发现,均判处赎城旦舂;将军士兵知道实情却不让其通过,与其同罪。御史将此上报皇帝。皇帝下诏曰:可以,以上犯罪者以关亡论罪。

□、御史请诸出入津关者,皆入传,书□郡、□县、里、年、长、物色、疵瑕见外者及马职(识)物关舍人占者,津关谨阅,出入之。县官马勿职(识)物498

〔译文〕

……御史奏请凡出入津关的人,均需出示传,上写有郡、县、里、年龄、身高、形貌、比较显著的外貌体征以及马的标记、禀告舍人专司察看之人,津关仔细查看,让其进出。官府的马不用查验标记。

□、制诏相国、御史,诸不幸死家在关外者,关发(索)之,不宜,其令勿(索),具为令。相国、御史请关外人宦、为吏若䌛(徭)使、有事关中,500不幸死,县道若属所官谨视收敛,毋禁物,以令若丞印封横槽,以印章告关,开完封出,勿冣(索)。横槽中有禁物,视收敛及封501者,与出同罪。●制曰:可。499

〔译文〕

……皇帝下诏相国、御史,凡是家在关外者在关内不幸死去,边关放行棺材时要搜查,不适合的,就不用搜查,均以法令形式宣布。相国、御史请关外人在关中作宦官、官吏或者服徭役、做事,不幸死去,县道或者所属官府小心收敛其尸体,如果没有禁物的话,就用令或丞的印将棺柩封住,用印章告知边关,边关完好地封好送出,不用搜查。棺柩中放有禁物,检查收敛尸体以及封棺者,与放行者同罪。皇帝批示曰:可以。

九、相国下〈上〉内史书言,函穀关上女子 传,从子虽不封二千石官,内史奏,诏曰:入,令吏以县次送至徙所县。县问,审有引书,毋怪,502□等比。●相国、御史复请,制曰:可。503

〔译文〕

九、相国上书内史,函穀关上女子前使用的传,跟随刚的子女虽然没有二千石官的封检,内史上奏,皇帝下诏曰:“让出关。命令官吏按照县的顺序依次送到所迁徙的县。县里验问,如果真有通行证,不要怪罪。”……相国、御史再次上书请示,皇帝下诏曰:允许。

□、相国上中大夫书,请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家在关外者,得私买马关中。有县官致上中大夫、郎中,中大夫、郎中为书告津关,来复传,504津关谨阅出入。马当复入不入,以令论。•相国、御史以闻。●制曰:可。505

〔译文〕

……相国上书中大夫令,请示家在关外的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允许私人在关中买马。辖地发生私马买卖之事的官府上奏文书中大夫令、郎中令,

中大夫、郎中写文书告知津关,出入津关来回都可使用的传,津关仔细检查进出关。马应当入关而不入关,按令论罪。相国、御史将此上报皇帝。皇帝说:……

〼议,禁民毋得私买马以出扜(扞)关、郧关、函穀【关】、武关及诸河塞津关。其买骑、轻车马、吏乘、置传马者,县各以所买506名匹数告买所内史、郡守,内史、郡守各以马所补名为久久马,为致告津关,津关谨以藉(籍)、久案阅,出。诸乘私马入而复以出,若出而当复入者,507津关谨以传案出入之。诈伪出马,马当复入不复入,皆以马贾(价)讹过平令论,及赏捕告者。津关吏卒、吏卒乘塞者智(知),弗告劾,510与同罪;弗智(知),皆赎耐。●御史以闻,制曰:可。511〔译文〕

……议论,禁止百姓私人买马出江关、扜关、郧关、函穀关、武关及诸河塞津关。有买坐骑、拉轻便马车的马、官吏的坐骑、驿站的传马,县各自将所买的马匹名称、数量告知卖出地内史、郡守,卖出地内史或郡守将关外县拟定的马名烧灼到马的身上,然后向津关发出通知,津关仔细审阅名籍、标记后,放马出关。凡是乘私人马匹入关又出关者,或者出关应当再入关者,津关仔细审阅传从而让其出入关。如果有以欺诈手段把马放出关,马当再入关而没有入关,以买宝马的价格低于标准并有欺诈行为处罚,以及奖赏捕获并告发的人。津关官吏士卒、边塞官吏士卒知道实情,不去告发的,与其同罪;不知实情,判处赎耐。御史将此上报皇帝,皇帝曰:可以。

十二、相国议,关外郡买计献马者,守各以匹数告买所内史、郡守,内史、郡守谨籍马职(识)物、齿、高,移其守,及为致告津关,津关案阅,509出,它如律令。御史以闻,请许,及诸乘私马出,马当复入而死亡,自言在县官,县官诊及狱讯审死亡,皆【告】津关,制曰:可。508

〔译文〕

十二、相国建议,关外郡买马贡献马的,守各自将马匹数量告知内史、郡守,内史、郡守仔细登记马的标识物、牙齿、身高,移文至守,以及通知津关,津关审阅,放行,其它按照律令办理。御史将此上报皇帝,请求准许,并奏请凡是乘私人马匹出关,马应当再返回关内的在关处死亡,应向当地官府报告,并由官府查验核实以及审理马确实死亡后,行文告知津关。皇帝批示:可以。

十三、相国上内史书言,诸以传出入津关而行产子,驹未盈一岁,与其母偕者,津关谨案实籍书出入。●御史以闻,制曰:可。512

〔译文〕

十三、相国上书内史说,凡是凭借傅出入津关而新出生的马驹不满一年的,和母马一起出入的,津关仔细查阅其登记造册后让其进出。御史上报皇帝,皇帝下诏曰:可以。

十五、相国、御史请郎骑家在关外,骑马节(即)死,得买马关中人一匹以补。郎中为致告买所县道。县道官听,为质(致)告居县,受数而籍书513马职(识)物、齿、高,上郎中。节(即)归休、䌛(徭)使,郎中为传出津关。马死,死所县道官诊上。其𧧻(诈)贸易马及伪诊,皆以𧧻(诈)伪出马令论。其514不得买及马老病不可用,自言郎中,郎中案视,为致告关中县道官,真更买。●制曰:可。515

〔译文〕

十五、相国、御史奏请家在开外的充任军骑的郎,如果所骑的马死亡,必须买关中人的一匹马补充。郎中上报买马所在的官府。县、道官府受理,发送公文给霣出马匹的县,卖出马匹的县接收公文后登记马的标识物、牙齿、身高,再行文买马人原籍县道官。如果郎中因探亲回乡、公务出差,若要乘马出关,马匹死在开外,马死亡的县道官查明死因。如果以欺诈手段买卖马以及检查有假,均以伪出马令论罪。如果马不能买或者马年老生病不能使用,要由本人向郎中说明,郎中核实后,发文书给关内的县道官,卖掉旧马,另购新马。皇帝批示:可以。

十六、相国上长沙丞相书言,长沙地卑湿,不宜马,置缺不备一駆,未有传马,请得买马十,给置传,以为恒。●相国、御史以闻,请516许给置马。●制曰:可。517

〔译文〕

十六、相国上书长沙丞相说,长沙地低潮湿,不宜养马,驿站缺马至没有四匹马,没有传马,请求允许买十匹马,给驿站作为传马,作为平常使用。相国、御史将此上报皇帝,请求允许给驿站添置马匹。皇帝批示曰:可以。

〼、相国上南郡守书言,云梦附宽园一所朐忍界中,佐、徒治园者出人(入)扜关,故巫为传,今不得,请以园印为传,扜关听。518

〔译文〕

……相国上书南郡守说,云梦苑囿附属的一处别苑在朐忍地界,治理别苑的官佐和从事劳役者出入扜关,原来巫县为传,现在不能,请求以园印为传,扜关受理。

廿一、丞相上长信詹事书,请汤沐邑在诸侯属长信詹事者,得买骑、轻车、吏乘、置传马关中,比关外县。丞相、御史以闻。●制519

〔译文〕

廿一、丞相上书长信詹事,请求在汤沐邑的诸侯属长信詹事,可以像关外县一样在关中买坐骑、轻便马车、官事车乘、驿站传马。丞相、御史将此上报皇帝。皇帝批示曰……

廿二、丞相上鲁御史书言,鲁侯居长安,请得买马关中。●丞相、御史以开,制曰:可。520

〔译文〕

廿二、丞相上书鲁御史说,鲁侯居住在长安,请求可以在关中买马。丞相、御史将此上报皇帝。皇帝批示曰:可以。

●丞相上鲁御史书,请鲁中大夫谒者得私买马关中,鲁御史为书告津关,它如令。●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521

〔译文〕

丞相上书鲁御史,请求鲁中大夫谒者可以私人在关中买马,鲁御史为此上书告知津关,其它按律令办理。丞相、御史将此上奏皇帝,皇帝批示曰:可以。

●丞相上鲁御史书,请鲁郎中自给马骑,得买马关中,鲁御史为传,它如令。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522

〔译文〕

丞相上书鲁御史,请求鲁郎中自己供应马匹,到关中买马,鲁御史为之上书,其它按法令办理。丞相、御史大夫上奏皇帝,皇帝批示曰:可以。

廿三、丞相上备塞都尉书,请为夹黔河置关,诸漕上下河中者,皆发传,及令河北县为亭,与夹豁关相直。●关出入、越之,及吏523卒主者,皆比越塞关关令。●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524

〔译文〕

廿三、丞相上书备塞都尉,请求为夹豁河设置关,凡是漕运上下河中者,皆持传出发,以及使河北县作为具有候望、防御功能的岗亭和亭鄣,与夹豁关两相呼应。蒙混出入关、超过边界过关,以及官吏士卒主管者,均以越塞开关令论罪。丞相、御史大夫上奏皇帝,皇帝批示曰:可以。

律令二十□种526

〔译文〕

律文二十九种。

新见竹简与残片

亡盈卒岁不得以庶人律代户□□□□x1

〔译文〕

逃亡超过一年不能以百姓法律代户……

〼 ……盗之罪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驾(加)其罪一等。x₂

〔译文〕

……盗罪完为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加罪一等处理。

□挟之也叚(假)券虽未除,不用此律。x₃

〔译文〕

……其所借之物此前已还归其它官府及在县道官府,非私自带着未还,虽然借券未除,不适用此律。

奏谳书

〔译文〕①

(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八月初六日,夷道令 、丞嘉谨呈:六月戊子日,发弩卒九解送到男子毋忧一人,告发该犯接到都尉征发屯卒的文书后逃跑,不去指定地点报到。毋忧解释说:“按法律规定,蛮夷成年男子每年应交纳五十六钱,就免除徭役、赋税,不应该再服兵役。都尉派遣我应征服役,我未到指定地点,就逃跑了。其它情节,和发弩卒九说的相同。”都尉案说:“南郡都尉府征发

——————

① 译文录自《<奏谳书〉注释》,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344~407页。

屯卒下达有专门命令。《蛮夷律》中并没有规定不征发已交纳賨钱者服役。于是便征调毋忧服兵役。不知道他为什么逃跑。其它情况,和毋忧所说相同。”

诘问毋忧:“法律规定蛮夷成年男子年交賨钱后,可以免除徭役、赋税,并非不再服兵役。即使规定不服兵役,都尉案既然调遣,你就是一名屯卒,擅自逃跑,作何解释?”毋忧说:“有一(蛮夷)君长年交賨钱后,免除徭役、赋税,并不再服兵役。长官说的是事实,无可辩解。”

复问过程中所有回答和上述供词相同。

审定:毋忧,蛮夷成年男子,年交賨钱抵当徭役、赋税。都尉派遣他服兵役,而逃跑。现捉到案,审讯属实。毋忧应判何罪?请审议决定。其它问题,县廷已作结论。呈请断决批复。狱史曹发文

史拟判:毋忧应当腰斩,或不当定罪。

廷尉断决:应当腰斩。

(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八月初三日,江陵县丞惊呈请审议。三月己巳日,大夫禒状辞:“六年二月中,在士伍点住处买婢女媚,身价一万六千钱。三月丁巳日逃跑了,抓获她后,她说自己不应当是奴婢。”

媚申辩道:“我以前是点的婢女,楚时期就逃脱了。到了汉朝,没有上户籍。点逮住我后,仍将我作为奴婢,报了户口,卖给禒。我认为自己不应该还是奴婢,就逃跑了。其它情况,和禒所说的相同。”点说:“媚以前是我的婢女,楚时期逃跑了。六年二月中找到她,她没有户口,给她报了户口,卖给了禒。”其它情节,和禒、媚所说相同。

诘问媚:“你以前是点的奴婢。虽然楚时逃跑了,可是到汉朝后,并没有申报户籍。点逮住你后,仍将你作为奴婢报了户口,将你卖与他人,符合法律。你回答,为什么逃跑?”媚答:“楚时候我已经逃跑,点认为到了汉朝后我仍是他的奴婢,把我卖了。我认为自己不应当还是奴婢,就逃跑了。没有其它可说的。”

复问时,媚答现年四十岁。陈述的其它情节和前面的供词相同。

审定:媚原是点的奴婢,楚时逃亡,到了汉朝后没有申报户籍。点逮住她,仍以奴婢上了户籍,并将她卖给禒,后又逃跑抓获。现年四十岁。经审讯,均属实。应该判媚何种罪?其它问题,县廷已有定论。请审议断决、批复。

如廥签发。

县廷属吏拟论:黥媚颜頯,还给禒。或判为庶民。

(汉高祖)十年(公元前197年)七月三日,胡县县令状、县丞憙敬请审议。兹举劾:“临淄狱史阑令女子南头戴缴冠,伪装病人睡在车中,盗用大夫虞的通行证件,企图蒙混出关。”

今阑说:“南是齐国田氏家族的人,依法迁往长安居住,我负责遣送。其间,娶她为妻,然后携带她返回临淄,还未出关就被抓获。”其它情节与劾状说的相同。南的陈述和劾状与开的供词相同。

诘问阑:“你不应当娶南为妻。娶为妻后又携她返回临淄,你犯了引诱和奸诈罪。南逃回诸侯国后,你将其隐藏起来,是不是这样?”阑回答道:“我是遣送她的过程中而娶她为妻的,不是有意引诱她。审判官认为我是以奸诈行为隐匿南,这是犯罪,我不辩解。”又质问阑:“法律所以要规定禁止从诸侯国来的引诱者,就是禁止一国的人不许娶另一国妇女为妻。你虽然不是故意来引诱,但实质上是引诱汉民到齐国。这就是从诸侯国来引诱。你怎么解释?”阑答道:“我有罪,没什么可说的”。

问:回答与上述供词相同。

审定:阑负责遣送女子南去长安,其间娶南为妻。然后又非法携带南返回临淄。尚未出关即被查获。经审讯属实。应当判定关何种罪?该犯已拘押。其它有关问题,县廷已作处理,呈请审议。兹有一案例抄录如下,可参考。有一奴婢清帮助其兄逃到赵国邯郸,之后清也逃跑了,跟她兄长到了赵国。该案是以逃亡诸侯国定的罪。现今是阑来遣送迁徙者南,其间就引诱她。本案审讯官认为:阑和清所犯罪的性质相同。应当以从诸侯国来引诱妇女罪论处。或者按以奸猾诈伪方法隐匿黥舂罪论处。

十年八月四日,太仆公上不害行廷尉事审定:胡县啬夫呈报的狱史阑一案,请求审议原来的断处,本廷已知悉。兹决定判处阑黥城旦刑。其它问题按有关法律处理。

胡县县丞意呈请审议断决。十二月壬申日,大夫 送来一名叫符的女子,告她逃亡。女子符说:“我是逃跑,并谎称自己户籍,依照法令的规定去报了户口,成为大夫明的奴隶。明将我嫁给在隐官服役的解为妻,但没有告诉他我逃跑的事。其它情况和 说的相同。”解说:“符在明家有户口。我认为她没有什么特殊之处,不知她从前曾逃跑过,而怀疑她是明的奴婢,其它情节与符所说相同。”

诘问解:“虽然符在明家有户籍,而实际上是一个逃亡的人。法律规定:‘娶亡人为妻,黥以为城旦,弗知,非有减也’。你虽然不知道,仍应该按照娶逃亡者为妻论处。你有什么可以辩解的?”解答道:“我有罪,没有什么可说的。”明的供词和符、解相同。

验问:解回答“我以前曾受过黥劓刑罚”。对于其它问题的陈述,和前面的供词相同。

吏议定:符在明的住所有户籍。明将符嫁为解妻。解不知她是一个逃亡的人,因而不应该论罪。或者按另一意见处理:符虽然谎报上户籍,实际上是一名逃亡者。虽然解不知道这件事,仍应该按娶逃亡者为妻论罪,斩左趾为城旦。

廷尉断决:按娶逃亡者为妻论处。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应当报请审议。

(汉高祖)十年(公元前197年)七月二十四日,江陵县县令余,丞惊呈请审议断决。五月庚戌日,校长池呈报:“‘士伍军向池告发,他的奴隶武逃亡了,现在池管辖的亭西,向西走了。’根据告发,池与求盗视一同去逮捕武。武拒捕,拿剑刺伤视,视也用剑刺伤武。”现在武陈述道:“我曾经是军的奴隶,楚时就逃离他。汉时,我申报户籍为民,不再是军的奴隶。视逮捕我时,我是和他对打,用剑刺伤了他。其它情形,和池所说相同。”视说道:“根据军的告发,我随同校长池去追捕武。武拒捕用剑对抗刺伤我。我怕不能取胜,也就用剑刺伤武,并将他抓获。其它情节,和武所说相同。”军说:“武以前是我的奴隶,楚时逃走了。在校长池管辖的亭部西面见到了武,我认为他仍是我的奴隶,随即向校长池告发,说武是我的奴蒙,他逃跑了。我控告的不真实。其它情况和池、武二人所说相同。”

诘问武:“虽然不应当再将你看做是军的奴隶,但视根据军的控告逮捕你时,你应服从视,而后再和官吏说明自己不再是奴隶。你与他对打,并用剑刺伤他。这是故意伤人。你有什么可辩解的?”武回答:“我自认为不是军的奴隶,没有犯罪。视要逮捕我,我很气愤,就用剑刺伤他,是故意伤害人,接受审判官的晰决,无可辩解。”诘问视:“武并没有犯罪,你要逮捕他,并用剑刺伤他。这如何解释?”视答道:“军控告是逃亡奴隶,奴隶逃亡罪当拘捕。我是根据军的控告去逮捕武。武反抗,拒捕,并刺伤我。我恐不能制服他,便以剑刺伤了他。没有别的可说。”

验问:武是士伍,年三十七岁。经验证,所供属实。

审定:被告武不应当再做军的奴隶。军以亡向校长池告发,根据控告,池带领求盗视去逮捕武。武拒捕,用剑击伤视,视回击,用剑刺伤,并逮捕武。一切经审讯属实。武和视应判何罪,请审议断决。

狱〔史〕如廥签发

审判官意见:武黥为城旦,视免罪。

廷尉批复:武应当黥为城旦,视免罪。

汉中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公大夫昌笞打奴隶相如,于保辜期限内致死,随即自首。相如是一故民,应当免除其奴隶身份,到少府势作。昌和相如私下约定不免除相如的奴隶身份。此事已经官府断决,相如不应是昌的奴隶。昌错告相如不孝,如何定罪?廷尉批复:这是一件错告案,应处治。

北地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女子甑、奴顺等逃跑在外游荡。甑称,曾上书丞相说顺等已经缴钱赎免了奴隶身份。甑所受财钱六百六十,而不告发顺等逃亡,所以顺等没有受惩处。顺该定何罪?

廷尉批复:甑、顺等所犯的是“受、行赇枉法”罪。

北地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奴婢宜逃亡,擅越边塞,由戌卒官大夫有管辖地区出境,未被抓获。应如何定罪?

廷尉批复:应当判处有赎耐。

蜀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佐史啟主管刑徒,令史冰私自使用刑徒城旦环从事家务势动,并将此事告诉了放。在刑徒劳役记录簿中,敞谎称该城旦环在修理官署。应该判敌何罪?

廷尉批复:啟伪造文书。

蜀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采铁长山擅自使役刑徒城旦为私人种田、舂女煮粥,在室内势动。而在呈送郡府的文书中,佐史 等却谎称刑徒是在作炊事工作。应该定何罪?

廷尉批复: 伪造文书。

十一

蜀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大夫犬有私马一匹,但无马传。他出谋使大夫武潜入上造熊的房内,盗取其马传。犬自己没有动手,也是由武改写偷来的马传。应该如何定罪?

廷尉批复:犬与武共同伪造文书。

十二

河东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邮人官大夫内负责传送的文书,延误八日送到。于是擅自更改檄书上的日期,以逃避滞留文书的处罚。应该如何定罪?

廷尉批复:内应当以伪造公文论处。

十三

河东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士吏贤负责看守大夫䍮。䍮因擅自抄录公文而被拘系,押送途中逃亡,狱史命令贤缉捕,而未抓获。于是把䍮的母亲嬐拘押亭中。收受贿赂小猪和酒,赃值九十钱,而后将其释放。应该判何罪?

廷尉批复;贤应当罚金四两。

十四

(汉高祖)八年(公元前199年)十月己未日,安陆县丞忠劾狱史平隐匿无户籍男子种一月。平供认:“实有此事,知道种没有户籍而隐藏他,有罪。”所供其它情节和劾状同。种的供词和平的相同。

判定:平知道种没有户籍而隐匿在家中,情节属实。断处:平当耐为隶臣,禁锢,不许赐赏其爵位和以爵抵罪。《令》规定:“诸无名数者,皆令自占书名数,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妾,锢,勿令以爵赏、免。舍匿者与同按此令判处平刑罚。”南郡守强、守丞吉、卒史建、舍审理。

(汉高祖)八年(公元前199年)四月初二日,南郡守强敢言之。呈上此案有关文书七件请审阅。种的罪行县廷已处决。敢言之。

十五

(汉高祖)七年八月己未日,江陵县县丞举劾,醴阳县令恢盗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恢供认:官秩六百石,爵左庶长□□□□从史石盗醴阳县已乡县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指使舍人士伍兴、义和石共同把米卖了。得金六斤三两,钱一万五千零五十。有罪。所供其它情节,和劾状所说相同。兴、义的供词与恢相同。

验问:恢盗窃赃值超过六百六十钱。石某在逃,尚未审讯。其它情况和供词相同。

判定:恢是现任官吏,盗窃赃值超过六百六十钱。审问属实。判决:恢应该黥为城旦,不得以爵减、免、赎罪。《律》:“盗贼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令》:“吏盗,当刑者刑,毋得以爵减、免、赎。”根据此律、令判决恢的罪。恢居住郦邑建成里。恢现任醴阳县令,属南郡郡守管辖。

南郡守强、守丞吉、卒史建、舍审理。

十六

淮阳郡郡守巡行新郡县录囚文书。

(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七月乙酉(初二),新郪县令信爰书:求盗甲报告:甲随从狱史武外出巡查盗贼。武于六月壬午(二十九日)出巡公梁亭,至今未归,不知去向,寻找没结果。公梁亭校长丙怀疑是求盗甲杀害的。没有逮捕证,就将甲关押起来,也不审问。

七月甲辰(二十一日),淮阳郡郡守偃举劾。新郪县狱史武出巡盗贼至今未返回,有迹象表明,他可能已被人杀害,告发到县狱已有二十天左右,倘未审讯。县廷未经查巡追究,就认定告发人求盗甲为嫌疑犯,没有下拘捕证,就将其关押在狱中。此案疑有奸诈。应追捕杀人凶手,查明其中的奸诈,对于故纵而不逮捕贼人者,务必彻底查清,以法论处。

经复审得知:狱史武外出时与髳长苍……苍供认:从前曾是新郪县令信的舍

人。信曾告诉苍,武不是好人,将他杀死。苍就和求盗大夫布、舍人簪嫋余共同将武杀死在校长丙的管区内。丙和发弩士卒赘将苍抓获。苍供认是根据县令信的吩咐而杀的。校长丙随即将苍释放。其它情节与劾书所说相同。

信供认:五月中天旱无雨,便命令百姓举行求雨祭祀。由武负责主持城中的祭祀活动。信外出巡视各乡,并指使舍人小簪嫋 看家。武却派遣信的小舍人这参加求雨祭祀的舞蹈。信回来后很不高兴,并为此而质问武。武见信时坐而不跪,答问很不和善。信很愤怒,握剑大骂,向武逼进。武走开了。过了十几日,信的舍人莱告诉信:武要向丞相、太守告发信。信害怕告发,即与苍合谋,令杀害武。因此不深入追究求盗甲与此相关的案情。信交代的其它情节与苍所说相同。

丙、赘供认:二人均以预防盗贼为职责。苍将其杀害武的事诉了丙。丙和赘共同将苍逮捕。苍说是为了信而杀害的。事实确是如此,即把苍放了。这是犯罪。其它情节与苍所说相同。

诘问丙、赘、信:信作为长吏,高居一县之上,自恃位高权重,不依法治事,以至于命令苍杀害武。丙、赘二人的职责就是预防盗贼。但抓获杀人犯苍后,又把他放了。苍说是为县令信而杀,难道信可以随意杀人,就将苍释放了?你们对这些作为有何辩解?丙等均承认是犯罪行为,无可辩解。

的交代与信的口供相同。求盗布已死亡,另一参与杀人者余在逃,尚未抓获。

验问:苍、信、丙、赘是否都是关内侯?信是侯爵之子,居住雒阳杨里,原为右庶长,因坚守荥阳有功,赐爵为广武君,秩六百石;苍,爵壮平君,居住新郪县都隐里;赘,爵威昌君,居住故市里;丙,五大夫,(居住)广德里。都是原来楚国爵位,可与汉时的士相比,并非诸侯子。布、余以及其它当坐罪者,县廷已经断决。其它问题见状辞。

审定:苍故意杀人,信主谋,丙、赘抓获苍后,又将其释放,一切经审讯属实。兹禀告如下:新郪县县令信、髳长苍共同谋杀狱史武。校长丙、赘捕获苍后,又将其释放。爵皆大庶长。

《律》:“贼杀人,弃市。”按此条律文判处苍的罪。

《律》:“谋贼杀人,与贼同法。”按此条律文判处信的罪。

《律》:“纵囚与同罪。”按此条律文判处丙、赘二人的罪。

判决:信、苍、丙、赘等皆判处弃市刑。拘押监狱。

新郪县令甲、县丞乙、狱史丙审理。呈上本案有关文书十五件,请断决批示。

十七

(秦王政元年)四月十一日,刑徒黥城旦讲请求重审本人的案件:“讲原是一乐人,从来没有和士伍毛合谋偷过他人的牛。雍县县廷审理此案,却认定讲和毛合谋偷他人的牛,判决讲黥城旦。”

现重审此案。原档案记载如下:

(秦王政)元年十二月十六日,雍县亭长庆以文书报告雍县县廷:“毛卖牛一头,经盘问,怀疑是偷的。请审处。”

毛供认:“曾偷窃士伍𤘕的一头牛,没有其它人参与合谋。”

𤘕说:“我不曾丢牛。”

毛改口说道:“约在十二月五日,和乐人讲偷了士伍和的牛。把牛牵到讲家,讲的父亲处见知此事。”

处说:“我负责看守汧邑南门,十二月某一天的下半夜,毛牵来一头黑母牛,然后又牵走了。其它事一概不知。”

和说:“我的黑母牛在南门外放养,腊月间还在,现在找不到了。”把毛偷的那头牛牵来给和看,和认识这头牛,说是他的牛。

讲说:“我当时要到咸阳去服徭役,十一月一个月,没有可能和毛一起偷牛。”

毛又改口说:“十月中和讲商量,南门外放牧的牛中,有一头黑母牛,像是驯化过,容易逮住。十一月又商量了一次,并且看到这头牛,把它抓到后又放了。讲将要去服役。讲说:‘你一人去偷吧,卖后我们分钱。’十二月腊月时,毛一人将牛偷到手,牵到雍县卖时,被抓获。”其它情节和以前交代的相同。

诘问时,毛进行辩解,讲更改了口供,和毛所说的相同,承认偷牛。雍县县廷审定:讲和毛合谋盗牛,审讯属实。二月十七日,县丞昭、令史敢、铫、赐判断讲黥为城旦。

现在讲申诉:“我十一月份要服役,到外乐演奏,十月月末的前一天到咸阳会合。没有和毛见过面。”初审时,令史铫对讲说:“你是和毛共同盗牛的。”讲不承认。铫就用石头槌打讲的脊背多下。背疼痛数日。后又问讲偷牛的具体情节,讲说:“我实在没有偷牛。”铫又把他槌倒在地,用水浇讲的脊背。毛坐在讲的旁边。铫问毛:“你交代和讲一块偷牛的情节。”毛答道:“我是在十月中见到讲,和他共同谋划偷牛的。”讲申辩说:“毛没有和我商量过。”令史铫说:“毛讲的是真实情况。”讲随声附和没有再辩解,恐怕再遭笞打,便谎称如毛所说:“曾和毛合谋偷牛。”真实情况是讲不曾和毛合谋盗牛。检验讲背被笞打的伤痕,粗如指大的瘢疤有十三处。小的瘢痕相互交织,由肩到腰,密不可数。

毛说:“大约在十一月底的三天内,和讲去盗牛,逮住后又放了。其它情节和原审时说的相同。”讲驳斥道:“十月的后八天,我受走马都魁雇,同去咸阳,十一月一日起,即服徭役。其它情节和原审时说的相同。”毛改口说:“不错,是我独自一人偷的牛。被捕后,令史腾审讯,我说是偷𤘕的牛。腾问:‘谁和我一起偷的?我说:‘独自一人。’腾说:‘不是事实。’随即笞打我的脊背六下。八九天后,又追问我:‘𤘕并没有丢牛,怎么说他丢了牛?’我改口说:‘偷的是和的牛。’腾问:‘和谁一起偷的?’我说:‘独自一人’。腾说:‘单独一人不可能逮住牛。’随即笞打我的脊背、臀部、大腿等处。数不清打了多少下,血流一地。我疼痛难忍,支持不住,便谎称和讲一起偷的。”

讲由咸阳回来后,令史铫质问毛:“你偷牛时,讲在咸阳,他怎能和你一同偷牛呢?”于是又笞打毛脊背无数下。毛这才招认:“没有和讲预谋。其它情节和原审时说的相同。”和说:“毛偷盗的牛,经驯化过,容易捕。其它情节和原审所说相同。”处说:“当时讲在咸阳服役。毛独自一人牵一头牛来,随即又牵走了。其它情节和原审时所说相同。”魁都从军去了,没有讯问。其妻所说,和讲的陈述相同。

质问毛说:“如果说你不是和讲共同盗牛,审问时,你为什么不早说实情呢?”毛说:“审问时我本想说实话,可是恐怕说出来和以前不一样,又招笞打,所以没有说实情。”进而追问毛:“如果说你不是和讲共同偷盗的,为什么要说和他共同偷盗的呢?”毛回答:“我支持不住疼痛,便诬陷讲,好让治他的罪。”检验毛的伤痕,毛脊背上的伤痕相互交织,由肩膀下到腰部,密不可数。臀部上的瘢痕如手指大的四处。两股上的伤瘢也大如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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