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出版书)》作者:李明晓/赵久湘【完结】 > 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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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明晓/赵久湘 当前章节:15179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18:34

〼分,失廿石以〼186(残4•3,页38)

〼以上,失租廿石〼187(残9•1,页40)

盈廿石到十五石(1),论(?)□□;不盈【十】石到一石,〼188(239,页38)

〔校注〕

(1)这种由大到小的特殊称数法,可参拙作《秦汉简帛文献中的特殊称数法考察》,《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6年第5期,第9194页。

〔简文〕

以□□□□;不盈□石到〼189(234•1,页36)

〔简文〕

〼不盈一石〼190(141•1,页 38)

〔简文〕

一盾;不盈十石到一石,谇(?);不盈□□⑴到十〼191(230,页38)

〔校注〕

(1)《龙岗秦简》作“不盈九斗”,然从《云梦龙岗秦简》摹本(页94)上细看并无“九斗”,故从《云梦龙岗秦简》(页38)所释。

〔简文〕

斗,谇;不盈三□到六□,□□□□〼192(229 ,页39)

不盈廿石到十石,谇;不盈十石及近(1)+〼193(221,页39)

〔校注〕

(1)《龙岗秦简》作“过”,然从《云梦龙岗秦简》摹本(页95)±细看又似“近”,且符合“由大到小”特殊称数规律,故从《云梦龙岗秦简》(页39)所释。

〔简文〕

〼廿【石】□〼194(29,页40)

〼及弃臧(赃)焉〼195(残81,页39)

黔首〼〼不幸死,未葬〼196 (1521,页42)

者棺葬具,吏及徒去(1)辨【券】(2)〼197(187•1,页42)

〔校注〕

(1)去:拿掉。

(2)辨:叁辨券。“去辨券"可能是将左券拿走存盘。根据汉简材料,将前方的死者送回故乡,使用叁辨券,右券留在官府,中券缴太守府,左券与回乡物品清单编为一封。“叁辨券”或“三辨券”之制已见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简80,指“可以分成三份的木券”(页39),由当事者分别保存。

〔译文〕

……不幸死亡,没有埋葬……(官家供给)棺材及安葬的物品,官吏与服役人拿掉移交遗物的琶辨券的一券……

〔简文〕

勿予(1)其言殹(也),□□□□□禁□□□〼198(220,页41)

〔校注〕

(1)予:赞同。或谓通“预”,参预。

〔简文〕

宦者(1)其有言䙴(迁)及有罪者〼199(166 ,页41)

〔校注〕

(1)宦者:太监。一说指为官者。

〔译文〕

宦者有言及官员升迁及有罪者……

〔简文〕

有言县道官,园程(1)□〼200 (201,页39)

〔校注〕

(1)园:通“员”,员程,关于劳动生产人员定额的法律规定。

〔简文〕

言吏入者,坐臧(赃)与盗同【灋(法)】(1)。 〼201(162 ,页41)

〔校注〕

(1)坐赃与盗同法,非法所得赃值按照盗窃同等赃值论罪。

〔译文〕

……将其非法所得的赃值,按照盗窃同等价值财物论罪。

〔简文〕

〼未夬(决)(1)而言者,赀二【甲】。〼202(26,页42)

〔校注〕

(1)决:可能特指“决狱”,即案件调查清楚后下决断,也就是判决狱讼。

〔译文〕

……在没有决断之前而进言者,罚二甲。

〔简文〕

遇(?)而争【=】(争,争)而不克(1)者。〼203(192•1,页40)

〔校注〕

(1)克:通“克”,取胜。

〔译文〕

……相遇而进行抗争,抗争而不能取胜者……

〔简文]

〼罪者狱未夬(决)〼204(21,页42)

〔译文〕

……犯罪者的案子未判决时……

〔简文〕

史□赀各一盾;盗(?)〼□□□□□□〼205(191,页 33)

道官二长二(官长,官长)问之(?)〼206(167,页41)

□小期□〼207(157•1,页 42)

者,皆赀二甲。〼208 (149 ,页33)

〼必言者(?)入□〼209(146,页 31)

〼勿禁。〼210(142•3,页 42)

〼□入县官〼211(127,页 43)

〼各赀一盾□〼212(126,页 43)

复以绐假(1)它人,取〼213(163,页28)

〔校注〕

(1)绐,假借为“诒”,给予。诒假,借给。

〔译文〕

……再拿来借给他人……

〔简文〕

南郡(1)用节(2)不绐(3)时令〼214(148,页28)

〔校注〕

(1) 南郡:秦郡名,治所在楚国旧都郢(今湖北江陵东北)。

(2) 用节:按照时节从事生产。

(3) 绐:怠慢,懈怠。

〔译文〕

……南郡依照节候安排生产,不耽误时令。

〔简文〕

〼□取南郡〼215(98,页 28)

〼如三分□〼216 (121•1,页38)

〼一甲□〼217(120,页 43)

〼□如盗之〼218(111,页 43)

〼□赀一盾〼219(126,页 43)

〼谒者(1)必〼220 (123,页 43)

〔校注〕

(1)谒者,指宫内掌管宾讃接待的官员。

〔简文〕

〼行道〼221(141•2,页 34)

〼罪□〼222( 106,页 43)

〼者皆与〼223 ( 137•2,页42)

鱼氵觜直□□〼224(158,页 30)

〼律论之□〼225(137•3,页 42)

〼佥县(7)〼226 (137•4,页 42)

〼官〼227 ( 124,页 43)

〼县□〼228 (92,页 43)

〼有〼220 ( 101,页 43)

〼甲出〼230 (100,页43)

〼□将〼231(88,页 43)

〼不盈〼232(残4 • 4,页38)

〼分失廿石以〼不盈〼者〼(1)

〔校注〕

(1)为残4.3 + 4而成。

〔简文〕

〼上及□□□□□车□□□□□□□□233(233,页 36)

〔简文〕

〼□主弗得,皆赎耐。〼234(187•2,页42)

〼以上赀二〼235(82,页 43)

 〼赀一甲。〼236(81,页 43)

〼 者(?)不□〼237 (69 ,页 43)

〼下皆□〼238(64,页 43)

〼□□上典239(61,页 41)

 〼□律240(58,页 43)

 〼□尉将〼241 (55 ,页43)

 〼□道官□〼242(53 ,页 43)

〼□二日以(?)243(46,页 43)

〼令□244(34,页 37)

 〼□□□故〼245 (39•1,页 43)

〼道官□〼246 ( 37 ,页 43)

 〼【入】者吏赀〼247(25 ,页29)

 〼□而〼248( 23 ,页 43)

〼中以〼249(22 ,页 43)

〔简文〕

 〼乡邑(1)上〼250(170,页 40)

〔校注〕

(1)乡邑:古代居民聚居区。

〔简文〕

 〼□治除败〼251 (19,页43)

〼旁不可〼252 (138•2,页42)

〼封□〼253(8,页 41)

〼勿254(6•1,页 44)

 ●□□ 〼255 (6•2,页 44)

□〼其〼256 ( 1,页 44)

〼□寸(1)〼257(残92,页44)

〔校注〕

(1)寸:《云梦龙岗秦简》(页44)释作“符”。

〔简文〕

 〼□宦者〼258(残4•2,页44)

 〼□之不如【令】〼259(残6•1,页44)

 〼令〼260(残5•2,页44)

 〼分(?)□□□〼261(残 6•2,页 44)

〔简文〕

 〼止(1)262(103)

〔校注〕

 (1)“止”字,《云梦龙岗秦简》没有释出。

〔简文〕

 〼丘一□ 〼263(157•3,页 42)

 〼不从【令】〼264(残3•3,页44)

〔简文〕

〼□ 小(1)□□ 〼265 (21 )

〔校注〕

(1)“小”字,《云梦龙岗秦简》没有释出。

〔简文〕

 〼沥(法)□〼266(残3•4,页38)

 〼旦舂□ 〼267(136•2,页 43)

 〼牛□ 〼268(39•2,页 43)

 〼首269(残2•4,页38)

 〼各善〼270(残1•3,页44)

 〼□官□□ 〼271(192• 4,页 40)

 〼以论 〼272(185•2 ,页 28)

〼□苑(?)□ 〼273 (142•1,页 42)

〼□之【其】〼274 (142•4,页42)

□其□275 (142•2,页 42)

〼挟(?)□□ 〼276 (142•5,页 42)

〼其□ 〼277 (269•2,页 29)

〔简文〕

〼钱到(1) 〼278 (173•2)

〔校注〕

(1)《云梦龙岗秦简》将此简附于简四〇之下,未释读,可参《龙岗秦简》 页 142。

〔简文〕

〼□□已夬(决)乃 〼279 (166•2,页 41)

〼□罪(1) 〼280 (137•3 ,页 4243)

〔校注〕

(1)《云梦龙岗秦简》(页43)未释读,可参《龙岗秦简》页142。

〔简文〕

〼□射(1) 281(95)

〔校注〕

(1)《云梦龙岗秦简》未释读,可参《龙岗秦简》页142。

〔简文〕

〼□□传□□ 〼282 (213•2,页36)

〼有 〼283 (219•2,页 40)

〼封(?)□284 (153•2,页 41)

〼之□□ 〼285 ( 214•2,页 42)

〼符286 (52 ,页 32)

〼或□〼287 (117,页 43)

〼 赀一〼288 (114,页 43)

〼(彘)〼289 (208•3,页 31)

〼□及〼290 (152•2,页 42)

〼官□ 〼291 (157•2,页 42)

〼 克 〼292 (125 ,页 43)

〼 □皆□ 〼293 (208•2,页 31)

二、木牍

〔简文〕

鞫(1)之:辟死(2)论(3)不当为城旦。吏论(4)失者(5)已坐以论(6)。正1(正面右行,页45)

〔校注〕

(1)鞫:指对已经判决的案件作重新调查。汉代有“乞鞫”制度,初审判决后犯人可称冤申诉,要求重审。

(2)辟死:人名。“辟死”就是墓主,木椟所述案件即其亲身经历。墓中所出法律方面的竹简即墓主平时所用,但是由此即断定墓主就是管理禁苑、驰道、田租事务的官吏似嫌证据不足。因为当时所有官吏平时都要熟悉法律,许多律文就是他们的当官“手册”,需要随时参照,所以在墓中出现这些法律文书非常正常。木椟的性质就相当于判决书的副本,或是“平反证明书”因为辟死曾因官吏的误判而蒙冤,好在有二审的改判,才平反昭雪。想来这一案件的审理颇费周折,对辟死的身心也造成很大的伤害,所以他对此格外重视,故死后仍带在身上。木椟出于墓主的腰部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3)论:判罪。

(4)吏论:官吏对犯人的申诉的复议,重新判罪。

(5)失者:指以往的过失、错误。

(6)已坐:已经承担罪责。

〔译文〕

法官重新审理此案,判决如下:辟死不应当判处城旦之刑。而以前对辟死误判的官员已经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简文〕

九月丙申,沙羡(1)丞(2)甲、史(3)丙,免辟死为庶人(4)。令正2

自尚(常)(5)也。背面(正面左行,页45)

〔校注〕

(1)沙羡:战国县名,秦时为南郡属县。

(2)丞:县丞。

(3)史:县令属吏,职掌文书等事。

(4)免辟死为庶人:免除辟死的刑徒身份,作为自由民。

(5)令自尚也:令,指有关裁决文书。自尚:即“自常”,谓此文书由当事人自持作为法律依据。①辟死受刑并乞鞠免罪后为禁苑守卫者,即“隐宫”,即不易被人看见的地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124有:“庶人以上,司寇、隶臣妾无城旦舂、鬼薪白粲罪以上,而吏故为不直及失刑之,皆以为隐官,女子庶人,毋算事其身,令自尚。”《奏谳书》122:“讲系子县,其除讲以为隐官,令自常,畀其于于。妻子已卖者,县官为赎。”

〔译文〕

九月丙申,沙羡郡县丞甲、史丙,免除辟死的刑徒身份,作为自由民。裁决文书由辟死自持作为法律依据。

综上,木牍可译为:二审判决:判处一审论定辟死为城旦的论处无效。一审误判的官吏已经被法办。九月丙申日,沙羡县丞某、史某赦免辟死为庶人,使其自由。

——————————

 ①其它释读意见有:(1)黄盛璋:龙岗木牍牍文属于告地书,“尚”借作“上”,“令自尚”意为令墓主辟死自己向冥府上送文书。参氏著《云梦龙岗六号秦墓木牍与告地策》,《中国文物报》,1996年7月14日第 3版。(2)刘国胜(1997):“尚”通“掌”,“令自尚”意谓法令准许自谋职业。(3)李学勤依据《广雅释诂》 “尚,主也”的解释,认为“自尚”是自由人身,不受奴役。参氏著《云梦龙岗木牍试释》,西北师范大学历史系、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简牍学研究》第二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8年,页13。(4)专修大学《二年律令》研究会:指将财产、家族、生活恢复至判决前状态之意。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译注(三)具律》,《专修史学》第三七号,2004年11月。转引自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页143,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8月。(5)蒋非非:国家将隐官排除出自由民的行列,限制其政治权力,只享有部分经济权力,因此不承担租税义务。参《〈史记〉中“隐宫徒刑”应为“隐官、徒刑”及“隐官”原义辨》,《出土文献研究》第六辑,页136~139,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12月。(6)曹旅宁:“令自尚”是执行回转制度。参《奏谳书考述》,《张家山汉律研究》页 278,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8月。(7)戴世君(2008):龙岗木牍与《奏谳书》所载案例适用的直接就是秦律,而《二年律令》对秦律又具有继承关系,故三处“自尚(常)”实质上属于同一秦律文本的法律术语,作为 同一法律文本的法律术语.其含义当确定而一致……“自尚”义或为“自奉”。“尚”可训为“奉”,“自奉”亦 是汉时人习语。汉时人语言中存在“自奉”及与“自奉”意义完全相同、只是字面多一个“养”的“自奉养”习 、语。如《汉书•外戚传》:“(孝成许皇后)幸得赐汤沐邑以自奉养.亦小发取其中,何害于谊而不可哉?”《汉书•杨王孙传》:“学黄、老之术,家业千余,厚自奉养生,亡所不致。”《汉书•王吉传》:“皆好车马衣服,其自奉养极为鲜明。”《后汉书•羊续列传》:“吾自奉若此,何以资尔母乎?”《后汉书•郎顗列传》:“能望”占 候吉凶,常卖卜自奉。”

【参考文献】

1.戴世君:《“自尚”、“篡遂”义解》,简帛网,2008年3月16日(http://www. bsm. org. cn/show- article. php? id= 807)。

2.胡平生:《云梦龙岗秦简考释校证》,西北师范大学历史系、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简牍学研究》第一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44~54页。

3.胡平生:《云梦龙岗秦简释文注释校补》,《江汉考古》,1999年第3期,第62~65页。

4.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孝感地区博物馆、云梦县博物馆:《云梦龙岗6号秦墓 及出土简牍》(简称《简牍》),《考古学集刊》第8辑,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 年,第87~121页。

5.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孝感地区博物馆、云梦县博物馆:《云梦龙岗秦汉墓地 第一次发掘简报》,《江汉考古》,1990年第3期,第16~27页。

6.李学勤:《云梦龙岗木牍试释》,西北师范大学历史系,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编《简牍学研究》第二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3页。

7.刘国胜:《云梦龙岗简牍考释补正及其相关问题的探讨》,《江汉考古》,1997年 第1期,第62~69页。

8.刘金华:《〈云梦龙岗秦简〉所见之秦代苑政》,《文博》,2002年第1期,第38 ~41页。

9.刘信芳、梁柱:《云梦龙岗秦简综述》,《江汉考古》,1990年第3期,第78~ 83页。

10. 刘信芳、梁柱:《云梦龙岗秦简》,北京:科学出版社,1997年。

11. 刘信芳:《关于云梦龙岗秦牍“沙羡”的地望问题》,《文物》,1997年第11期,第7677页。

12. 刘钊:《读〈龙岗秦简〉札记》,《简帛语言文字研究》第一辑,成都:巴蜀书社, 2002年,第1723页。

13.刘钊:《读〈云梦龙岗秦简〉》,简帛研究网,2001年9月4日( http://www. barnboosilk. org/Wssf/liuzha02. htm).

14.杨怀源:《〈龙岗秦简〉句读献疑》,简帛研究网,2004年9月20日(http://www. jianbo. org/ADMIN3/HTML/yanghuaiyuan03. htm);又载 于《简帛语言文字研究》第五辑,成都:巴蜀书社,2010年,第489495页。

15.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龙岗秦简》,北京:中华书局, 2001 年。

青川木牍《更修田律》

〔解题〕

1979年1月,青川县郝家坪发现了一座大型战国古墓群,四川省博物馆和

青川县文化馆对古墓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出随葬器物陶器、铜器、漆器、竹、木器400多件。其中,有两件木牍十分珍贵,其中一件木犊编号为450:17,长46厘米、宽35厘米、厚05厘米,文字已残损不清,无法辨识;另一件编号为50:16,长46厘米、宽3.5厘米、厚0.4厘米,字迹清晰,共计一百二十一字。内容上,木牍中的文字记载了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秦王命左丞相甘茂更

修田律等事。这一内容对于研究秦灭巴蜀进而统一全国所采取的政治措施诸方

面,提供了珍贵的史料。同时该木牍对于研究先秦田律,探索商鞅变法和先秦的

土地制度以及巴蜀地区的稻作农业等也提供了实物数据。

〔简文〕

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朔朔)日(1),王命丞相戊(茂)(2)、内史(3)匽(4)氏臂(5)更(6)修为田律(7):田广(8)一步(9),袤八则为畛(10),亩二畛,一百(陌)(11)道。百亩为顷(12),一千(阡)道二(道,道)广三步。封(13)高四尺,大称其(其)高(14)。捋(埒)(15)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修)封捋(埒),正(16)强(疆)畔(17),及癹(发)(18)千(阡)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19)及阪阴(20)。十月为桥,修(修)波(陂)隄(21),利津 (梁)(22),鲜草(23)。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24)不可行,辄(25)为之。

(以上为正面)

四年十二月不除道者:

□一日,□一日,辛一日,

壬一日,亥一日,辰一日,

戌一日,□一日。(26)

(以上为背面)

〔校注〕

(1)二年: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具体时间为公元前309年十一月初一。

(2)茂:甘茂,时为左丞相。

(3)内史:掌文书策命。

(4)匽:黄盛璋指出:“燕”,内史之姓。①

(5)氏:黄文杰根据睡虎地秦简释为“氏”,可从。②“氏臂”,李昭和:“取臂”即“取譬"。李学勤:“民臂”依文例,“民”应为职官名,或为职官名的省称。“臂”人名。徐中舒、伍仕谦:应为“吏臂”二字之残损。《简牍集成》认为长民为姓名,臂为人名。《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骨金文简牍法律文献》:民臂(僻)之“僻”为邪僻的僻。③实际上,匽氏臂即姓匽名臂。

(6)更:更改。

(7)为:作、治理。《为田律》即治理田地的法律。

(8)广袤;东西为广,南北为袤,即田地长宽。

(9)步:面积单位,六尺为步,步百为亩。

(10)畛:计田单位,相当于“亩”。④战国楚简中目前发现2例,“楚邦之中有卧田五贞(畛),竽管衡于前……”(《上博七君人者何必安哉》甲23,乙23 同)杨泽生则详细地论述了“畛”的含义:1972年出土的银雀山汉墓竹简《吴问》: “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为畛……韩、巍(魏)制田,以百步为畹,以二百步为畛。” 1983年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田律》简246:“田 广一步,袤二百卌步,为畛,亩二畛,一佰(陌)道;百亩为顷,十顷一千(阡)道,道广二丈。”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畛,田间起分界作用的小道,《楚辞•大招》王逸注:‘畛,田上道也。’”黄盛璋(1987X(青川秦牍〈田律〉争议问题总

————————————

①《青川新出秦田律木牍及其相关问题》,《文物》1982年第9期,第7175页。

② 《秦系简牍文字译释商榷(三则)》,《中山大学学报》,1996年第3期,第106页。

③ 刘海年、杨一凡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一册《甲骨金文简牍法律文献》,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8月。

④关于“畛”,还有其它考释意见如:(1)于豪亮:“畛是田间小径。”《释青川秦墓木牍》,《文物》,1982 年第1期,页22~24。(2)林剑鸣:“‘畛,尚有一解,即界限。”《青川秦墓木牍内容探讨》,《考古与文物》,1982年第6期,页62~64,112。罗开玉(1998,30)亦持相同意见,“这里的‘畛'不等于陌道、阡道,也不等于亩或其它面积单位,应是田间沟边之埴。”(3)胡淀咸:“轸为田间小道,决不可通……必是指垄亩《四川青川秦墓为田律木腹考释——并略论我国古代田亩制度》,《安徽师范大学学报》,1983年第3期,第57~63页。

议》:“律文明确指畛为一亩之界,所以亩有二畛,即两端各有一畛,两畛之间既为一亩,所以三晋与楚即以畛为一亩,由界线变为田区,此畛之引伸用法,合乎语言应用与发展之原理……总之,律文‘畛'是亩界,三晋与楚引申用为计田单位,等于亩,秦律所用仍为本义。”我们认为这是可信的。就是说,青川木牍和张家山汉简的“畛”为田亩之界,而银雀山汉简和本文讨论的上博藏简以及《战国策楚策一》、《楚辞•大招》中的“畛”都用其引申义,相当于“亩”。实际上,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最初就把“畛”释作“亩”(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1976:9496);虽然从字形看其释读并不正确,但从文义看,还是接近事实的。至于“亩”的大小,《说文解字》“晦(亩)”字条说:“六尺为步,步百为晦。”小徐本还下有“秦田二百四十步为晦”。简文中的“畛”,也就是楚国的“畛”到底是多大,现在看来还没有确切的答案。①

(11)阡陌:南北曰阡,东西曰陌。

(12)顷:百亩为顷。

(13)封:田界上表示疆界的封土堆,为界上的标志。从牍文看,'封”是一个高四尺,底长宽各四尺的土堆,呈四棱锥状。

(14)大称其高,《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骨金文简牍法律文献》页371

作“长、宽与高相称,即封的长、宽、高均为四尺”

(15)埒:高一尺,横断面呈等腰三角形(下底边长为二尺)之状。其脊若一

线,乃正好作为二家田之明细分界线。于豪亮(1982:23)埒是矮墙。”

(16)正:肖辉(2007:38)读为“定”,划分田界界域。

(17)疆畔:田界。

(18)发:拔除。道路上草多,妨碍行走,除去道路上的草,可以使交通便利。

(19)除道:修治道路。

(20)阪阴:阪(bǎn),同“阪”,崎岖硗薄的地方,指斜坡与山泽。此指九月份要修理道路和山坡险阻的地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简246~247有与之基本相同的内容:“恒以秋七月除阡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陂阳,利津梁。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

  (21)陂隗:池塘堤场。

(22)津梁:从周波(2008)所释,即桥梁。刘洪涛(2008)释为“津涧(关)”,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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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上博七〉补说》,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09年1月14日( http://www. gwz. fudan. edu. cn/SrcShovv. asp? Src_ID- 656).

指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246、247号简文同青川木牍《田律》内容基本相同,“利津”下一字整理者释为“梁”但此字照片很不清晰,并不能肯定就是“梁”字。只有修缮陆路往来所必须经过的关卡,保持道路通畅,才能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陆路交通系统的正常运作。

(23)鲜草:鲜,《尚书大传》:“维鲜之功”,郑玄注:“鲜,杀也。”此即除草之意。或可解为“鲜有芳草”。

(24)陷败:崩塌破坏。

(25)辄:于是,就。

(26)木牍背面文字已漫海,字虽难全释,但意甚明,为对于除道之日的补充说明。

〔译文〕

 (秦武王)二年十一月初一,王命左丞相甘茂、内史燕臂更改蜀地田律。律令如下:田地面积的标准,定为长八步,宽一步为一畛,一亩有两畛和一条陌道。一百亩合一顷,有一条阡道,道宽三步。封,高四尺,为最高者。埒,高一尺,下厚二尺。于三年秋八月开始实行。修封、埒,划分疆畔等界域,并刈杀阡陌上的荒草。到九月,修治道路,包括斜坡与山泽。十月,造桥,修筑池塘堤墉,并修缮陆路往来所必须经过的关卡,保持道路通畅。即使在维修道路时已经除去荒草,但如果路有毁坏坎坷不平而不可通行时,还要相机而修道。

四年十二月不修道路的天数:□一日,□一日,辛一日,壬一日,亥一日,辰一 日,戌一日,□一日。①

【参考文献】

1.李学勤:《青川郝家坪木牍研究》,《文物》,1982年第10期,页69。

2.李昭和:《青川出土木牍文字简考》,《文物》,1982年第1期,页24~27。

3.黄盛璋:《青川新出秦田律木牍及其相关问题》,《文物》,1982年第9期,页75。

4.黄盛璋:《青川秦牍〈田律〉争论问题总议》,《农业考古》,1987年第2期, 页 137。

5.田宜超、刘钊:《秦田律考释》,《考古》,1983年第6期,页545~548。

6.胡平生、韩自强:《解读青川秦墓木牍的一把钥匙》,《文史》,第26辑,页345。

7.李零:《释“利津关”和战国人名中的“ ”与“ ”字》,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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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译文主要参考李昭和(1982:27),并吸收相关研究成果。

《出土文献研究续集》,页120122,北京:文物出版社,1989年12月。

8徐中舒、伍仕谦:《青川木牍简论》,《古文字研究》第19辑,页287,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8月。

9,肖辉:《青川木牍辑考》,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4月。

10刘洪涛:《释青川木牍《田律》的“利津关”》,简帛网,2008年3月29日(ht- tp://www. bsm. org. cn/show- article. php? id= 810).

11周波:《释青川木牍“ ”字及其相关诸字》,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08 年 4 月 8 日( http://www. gwz. fudan. edu. cn/SrcShorv.asp? Src- ID=393)。

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四川青川县

战国墓发掘简报》,《文物》,1982年第1期,页121。

《青川木牍〈为田律〉研究》,《简牍学研究》第二辑,页26~35,兰州:甘肃人民

出版社,1998年3月。

  《中国简牍集成二编》〔标注本〕(四川省卷),页23732374,兰州:敦煌文

57青川木牍《更修田律》

 艺出版社,2005年3月。

附图版:

(摘自肖辉:《青川木牍辑考》页85)

里耶秦简

〔解题〕

2002年4月初,湖南省重点工程碗米坡水电站动工建设。为抢救淹没区的 文物资源,湖南省考古研究所的考古队伍进驻湘西龙山县里耶镇。在发掘中,考 古队员发现古井多口。6月3日,在“1号井”的清理过程中,第一批竹简、木牍被发现,这标志着一段湮没在历史深处的秦史正在被悄然揭开。出土简牍的“1号井”深达9米,井品距地表约3米,边长21米,井的四壁呈黑色,用厚约15厘米的木板以棒卯结构嵌砌而成。数目可观的简牍和淤泥混杂在古井第5堆积层之中。“1号井”出土的简牍的数量多达37000枚。里耶秦简属秦代当地官署文书,纪年从嬴政二十五年至二世二年(前222前208),一年不少,其内容涉及秦代政治、军事、农桑、百工、货殖、赋税、徭役、法律、财政、邮政、地理、交通、民族、文化、职官、历法等方面。里耶秦简还记载有2200年前的乘法口诀表,书有“四八三十二、五八四十……”等,是我国最早的乘法口诀表。里耶秦简是“一个百科全书式的实录”,将填补《史记》、《汉书》等文献中有关秦朝历史记载的诸多空白,进而极大地丰富人们对秦朝有关制度的认识。

至今,里耶秦简只有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公开发表了38枚简牍,其中有若干属于法律文献。马怡(2005,2007)曾将这些简按年排列,无明确纪年者置于文末。全文共分八部分,各冠以标题:第一部分(秦始皇二十六年),包括:(8) 133,(16)9,(12)10,(8)134;第二部分(秦始皇二十七年),包括:(16)6,(16)5;第 三部分(秦始皇二十八年),包括:(9)984;第四部分(秦始皇三十年),包括;(16) 2,(9)981;第五部分(秦始皇三十二年),包括:(8)157,(8)156, (8)152, (8)158,153;第六部分(秦始皇三十三年),包括:(8)154,(9)11,(9)2,(9)3,(9)9 (9) 1,(9)4,(9)5,(9)6,(9)7,(9)8,(9)10,(9)12;第七部分(秦始皇三十四年),包括:(8)147,(9)982;第八部分(无明确纪年),包括:(5)7, (6)1,(6)2,(8) 155,(9) 983,(16)1 ,(16)3,(16)8,(16)52,本文主要依据马怡(2005,2007)所作校注(前六部分)及田忠进(2010)所作译文,同时参考王焕林(2005,2007)考释成果,并综合其它相关研究成果,将有关法律条文节录于下。

【一】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

〔简文〕

J1(8)133 正面:

(一) ①或遝(逮):廿六年三月甲午(1),迁陵司空得(2)、尉乘(3)/

(二) 卒算(算)薄(簿)(4)。

(三) 廿七年八月甲戌朔壬辰(5),酉阳具狱(6),〔狱〕史启(7)敢/

(四) 启治所狱留□(8),敢言之(9):●封迁陵留(10)。

〔校注〕

(1)遝:《选释》(页10):“逮捕” 陈松长(2004)疑指“追究”,“或及”,即有人论及追究。②《校诂》(页30):“有及。”“廿六年三月甲午”,此日为秦始皇二十六年三月十三日。

(2)迁陵:秦县名。司空,官名,掌官府工程和作役刑徒,此处指县司空。

(3)尉:指县尉,掌本县武事。

(4)算簿:登记人员和物资的簿籍。《校诂》(页31)指出“算”在此可能有两种可能:一是指某种与统计数据相关的文件形式;二是指赋税计量单位,即算赋。

(5)廿七年八月甲戌朔: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估计当时在三月和七月之间置一连大月,以致有一日之差。③“廿七年八月甲戌朔壬辰”,即秦始皇二十七年八月十九日。

(6)酉阳:秦县名,其时属洞庭郡。具狱,判案定罪的全部案卷。《汉书•于定国传》:“乃抱其具狱。”颜师古注:“具狱者,狱案已成,其文备具也。”

(7)狱史:官名,县属吏,掌刑狱。

(8)留□:《简报》(页18)作“留须”。田忠进隶为“为”④,可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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