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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明晓/赵久湘 当前章节:15218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18:34

(9)敢言之:公文用语,见于上行文书。在此类文书中,通常前后各有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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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释文依秦简原样分行,秦简右起首行(一)表示释文的第一行,以下顺序编号。

② 陈松长:《〈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校读(八则)》,《简牍学研究》第四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2004年,第1721页。

③ 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文物》,2003年第1期,第7381页。(以下简称《初读》)

④《里耶秦简隶校诠译与词语汇释》,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23页。

“敢言之”,用以表示内容主体的起讫。

(10)封:封缄。

〔简文〕

J1(8)133 背面:

(一)八月癸巳(1),迁陵守丞陟告司空主(2):听书从事(3),/

(二)起行司空(4)。

(三)八月癸巳,水下四刻(5),走贤以来(6)。/行手(7)。

〔校注〕

(1)八月癸巳:应即秦始皇二十七年八月癸巳,即八月二十日。

(2)守丞:或即代理县丞。守,官制用语,官吏试职。汉代官吏有试守之制,期满后转正,始得食全俸。陟:人名。主:陈松长(2004:18):应该是秦汉官府文书中常用的一种尊称,其义应与所谓“敢告主”中的“主”一样,是对报告方的一种习用的尊称。陈治国:“负责人。”①《校诂》(页32):“主管。”

(3)听书从事:公文用语,见于下行文书,意谓“听从文书指示办理事务”。

(4)行:递送,送往。

(5)水下四刻:漏壶水下四刻。《选校》指出:由第二部分J1(16)5背面“水下尽”和“水十一刻【刻】下九”、第五部分J1(8)156“水十一刻【刻】下五”、第六部分 J1(8)154背面“水十一刻【刻】下二”等记载可知,当时所用漏刻似为泄水型的沉箭漏,其刻箭有十一个刻节,水泄完时称作“尽,则此漏制或有昼夜之分,白昼、夜晚各十一刻。

里耶秦简所记时刻与现今时间可大约换算如下。

水十一刻刻下二——7:05~8:10

水下四刻—— 9:15 ~ 10:20

水十一刻刻下五——10:20~11:25

水十一刻刻下九2—— 14:45~15:50

水下八刻—— 3:35~14:40

水十一刻刻下者十刻—— 15:55~17:00

水下尽 18:10

这些时间中,“二月壬寅水十一刻刻下二”(7:05~8:10)比较偏早,不过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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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里耶秦简“守”和“守丞”释义及其它》,《中国历史文物》,2006年第3期,第55~60页。

“水十一刻【刻】下二,邮人得行”的文书是由迁陵守丞发出的,所以这个时间是出发时间,不是抵达时间,邮人赶早出发送信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其它都是官衙正常的办公时间,有文书的收发很是合乎情理。①

(6)走:《选校》:供应奔走的仆夫差役。陈松长(2004:18)认为很可能是“走士”之省。《校诂》(页33):指腿脚轻便者。本文释义从《选校》。

(7)行:抄手名。手:手迹,经手。《校诂》(页35):“签名”,亦通。

〔译文〕

有人论及下面一件事:始皇二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迁陵县司空得和县尉乘已详细查看了登记狱卒的簿籍。始皇二十七年八月十九日,酉阳县呈具案宗。狱史启谨呈:启已办理了这些案件,望贵县按呈报……谨呈。封缄。迁陵县留存。

始皇二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迁陵县守丞陟告知司空负责人:听从文书指示办 事。用邮传方式下达司空处。始皇二十七年八月二十日,水下四刻,行书人贤送 信而至。文件抄录人行。

〔简文〕

J1(16)9 正面:

(一)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1),启陵乡㢑敢言之(2):都乡守嘉言(3):渚里□/

(二)劾等十七户徙都乡,皆不移年籍(4)。令曰:“移言。”今问之劾等徙□

(三)书,告都乡曰:启陵乡未有枼(牒)(5),毋以智(知)劾等初产至今年数(6)。□

(四) □□□,谒令都乡自问劾等年数(7),敢言之。

〔校注〕

(1)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即秦始皇二十六年五月二十日。

(2)启陵:乡名。㢑:人名。《简报》、《选释》该字皆作“□”,《初读》作“应”,此从《选校》、《校诂》(页116)所释。

(3)都乡:秦汉地方行政区划分为郡、县、乡、里四级,都乡是县廷所在乡,与离乡对称。“都乡守”,疑即都乡之代理长官。

(4)移:移交公文。年籍:记录年龄的簿籍。从本简内容看,应属户籍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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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胡平生:《读里耶秦简札记》,简帛研究网2003年10月23日( http://www. bamboosilk. org/ad-min3/list. asp? id=1028).

(5)牒:书札,这里指登记人户的档案。

(6)初产:出生。

(7)谒:请,向上级请求。自:从《校诂》(页117)所释,《简报》、《选释》、《初读》、《选校》均作“具”。

〔简文〕

J1(16)9 背面:

(一) /迁陵守丞敦狐告都乡主(1):以律令从事(2)。/逐(3)手。□/

(二) 甲辰(4),水十一刻〔刻〕下者十刻,不更成里午以来(5)。/貄手。

〔校注〕

(1)敦狐:人名。都乡主:都乡长官。

(2)以律令从事:公文用语,意谓“按照律令办理事务”

(3)逐:从《校诂》(页117)释,而《选释》、《选校》均作“建”。

(4)甲辰:应即本年五月甲辰(五月二十四日)。

(5)不更:为秦二十级爵之第四级。成里:里名。午:人名。

〔译文〕

秦始皇二十六年五月二十日,迁陵县启陵乡㢑谨呈:都乡守嘉来问说:“渚里不更……劾等十七户人家迁徙到都乡,都没有移交登记年龄的户籍。秦令明言: ‘需移交相关簿籍并上报,'我们现在已查询了劾等迁徙的年籍,特以文书形式告诉都乡:启陵乡没有相关簿籍,无以确知这些人的年龄,也不能知道迁徙的年数。请求县丞命令都乡自行询问这些人的年龄。谨呈。

迁陵县守丞敦狐告知都乡长官:依据相关律令条文处理此事。文件抄录人 逐……

始皇二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水十一刻〔刻〕下者十刻,不更成里午由启陵乡送来文件。文件抄录人貄。

〔简文〕

J1(12)10 正面:

廿六年六月癸丑(1),迁陵拔讯榬蛮、衿(2)/

〔校注〕

(1)廿六年六月癸丑:此日为秦始皇二十六年六月初四。

(2)迁陵拔:迁陵县令名拔。①讯:讯问。榬蛮:疑为人名。衿:人名。

〔简文〕

J1(12)10 背面:

鞫之(1):越人以城邑反,蛮、衿、害弗智(知)/

〔校注〕

(1)鞫:法律用语,审讯问罪。

〔简文〕

J1(8)134 正面:

(一) 廿六年八月庚戌朔丙子(1),司空守樛敢言(2):前日言:“竞陵荡阴狼叚(假)迁陵公船一(3),袤三丈三尺(4),名曰柂(?)(5),

(二) 以求故荆积瓦(6),未归船。狼属司马昌官(7),谒告昌官令狼归船∠(8)。报曰(9),狼有逮(10),在覆狱己卒史

(三) 衰、义所(11)。’”今写校券一牒(12),上谒言己,卒史衰、义所(13),问狼 船存所,其亡之(14),为责券移迁陵(15)。弗□□属②,

(四)谒报,敢言之。/九月庚辰(16),迁陵守丞敦狐郡之司空(17):自以二月叚(假)狼船,何故唈□辟□③,今而

(五)补曰谒问覆狱卒史衰、义(18)。【衰、义】事已(19),不智(知)所居(20)。其听书从事。/庆手。即令佐午行司空(21)。

〔校注〕

(1)廿六年八月庚戌朔丙子:即秦始皇二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2)司空守:代理司空。

(3)竞陵:即竟陵,县名,秦时属南郡,今湖北省潜江市西北。荡阴:地名,疑为里名。狼:人名。公船:公家之船。

(4)袤:长。

(5)柂《选校》:柂:疑为船名。胡平生:从简影图版看,此字像“棹”,可能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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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焕林认为“拔”当作“掾”,是官署分曹治事的属吏。见氏著《《湘西里耶秦简选释〉补正》,《中国 历史文物》,2006年第4期,第68~71、87页。

② 王焕林认为所缺二字为亡、谁,应为“弗亡,谁属”。见氏著《里耶秦简□(8)134考释》,《简帛》第一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265264页。

③王焕林(2006:257)认为应为:“何故弗蚤(早)辟报?”

动词,意谓划船;江陵凤凰山汉墓出土遣册所记俑人劳作分工中有“櫂(棹)”① 《校诂》(页37):“暂隶定为‘樟”船名。”此从《选校》。

(6)求:寻求。故荆:即荆(楚)之旧都,此处应指郢。秦灭楚后,以楚都郢为 南郡治所,地在今湖北省江陵西北。积:从《简报》释,王焕林(2006:257)亦同,“积瓦”指仓存之陶器。

(7)属:《选释》作“嘱”,实应读如本字,为“下属” 司马:武职,掌兵马。昌官:人名。

(8)谒告昌官令狼归船:本简在“船”字下有“∠”符号,与后文断开。《选释》误将“谒告”二字属上句,作“狼属(嘱)司马昌官谒告,昌官令狼归船”。

(9)报:回复。

(10)逮:《简报》、《选释》皆作“律”,胡平生(2004)《札记》释为“逮”,可从。“有逮”即被逮捕之义。

(11)覆狱:复核或重审狱案。己:天干的第六位。《简报》、《选释》皆作“已”, 此从《选校》。

(12)“所”字,《简报》、《选释》皆作“报”,《选校》释“所”,处所,可从。

(13)校券:作为凭证的契券。剖开的校券分左券、右券。

(14)从《选校》释,《简报》、《选释》、《札记》皆作“之”。

(15)责:或读为“债”“责券”应即右券,契葬分左右两半,右券起债权凭证 及核验凭证的作用。“移”移送。

(16)九:《简报》、《选释》皆作“六”,《札记》指出:若将迁陵守丞敦狐“郤之司空”的时间释写为“六”月,就比司空守樛的报告早两月,这是不可能的,故此字当作“九”。九月庚辰:此日为秦始皇二十六年九月初二日。

(17)郄:读为“郄”,通“卻”,却,退,表示驳回。《札记》(2004:6)“郤”通“诘”;“郄”,溪母、铎部;“诘”,溪母、质部;二者读音接近。“诘”,是诘问、诘难之意。

(18)补:王焕林(2006:257)认为应释为“诵”。《说文言部》:“诵,大言。”

(19)已:完毕,终止。

(20)居:秦汉法律用语,“居作”即罚服劳役。

(21)佐午:《简报》、《选释》皆作“□□”,此从《选校》。佐:低级员吏名称。王焕林(2006:257)认为是“佐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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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读里耶秦简札记》,《简牍学研究》第四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16页。(以下简称《札记》)

〔简文〕

J1(8)134 背面:

□月戊寅(1),走己巳以来(2)。/庆手。

〔校注〕

(1)□月:疑即“八月”。八月戊寅,也就是八月二十九日。

(2)走:《简报》、《选释》、《札记》皆作“□”。《选校》指出:对照简影图版,该字与本部分J1(8)133背面“走贤以来”、第二部分J1(16)6背面“走袑行尉”、第三里部分J1(9)984背面“走印行都乡”中的“走”字字形接近,当释为“走”。己巳:人名。

〔译文〕

始皇二十六年八月廿七日(丙子),迁陵县代理司空楼报告:前天(廿五日)已告知狼(竞陵县荡阴乡人)借用了迁陵县的一条公船(长三丈三尺,名叫樟),去收购荆楚故地存仓的陶器,此船尚未归还。狼是司马昌官手下之人,已经知会了昌官,要他命令此人退还船只。昌官回报说:狼已经被逮捕了,其人在本郡复狱吏己、卒史衰和义那里。现在写了一份校验凭证上达己、衰、义处,请代为查实船的下落。如果该船丢失了,办理好债务凭证移交给迁陵县;没有丢失,告知船在谁手。谨上报,请批复。

九月二日(庚辰),迁陵代理县丞敦狐批复司空:二月份就把船借给狼了,为什么不早些按规定上报?现在才说起请求复狱(己)、卒史衰和义查询的情况,衰和义处理完案件,如何知道狼的下落?按相关指示处理。经手人庆。立即命令佐壬将文书下达司空。

八月廿九日(戊寅),“行书人”己巳送来文书。经手人庆。

【二】秦始皇二十七年(前220年)

〔简文〕

J1(16)6正面:①

(一)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1),洞庭守礼谓县啬夫(2)、卒史嘉(3)、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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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此为兴徭令,是要求传知、布晓于基层机关的。蔡万进、陈朝云:《里耶秦简秦令三则探析》,《许昌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第88~90页。

卒史谷(4)、属尉(5):令曰:“传送委(6),

(二)必先悉行城旦舂(7)、隶臣妾(8)、居赀赎责(债)(9),急事不可留,乃兴

徭(10)。”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

(三)南郡、苍梧(11),输甲兵当传者多,节传之(12),必先悉行乘城卒(13)、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14)、居

(四)赀赎责(债)、司寇(15)、隐官(16)、践更县者(17)。田时殹(也)(18),不欲兴黔首(19)。嘉、穀、尉各谨案所部县卒(20)、徒隶(21)、居

  (五)赀购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兴黔首】可省

(六)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以律令具论(22)。当坐者言名夫泰守府(23),嘉、

(七)穀、尉在所县上书嘉、穀、尉,令人日夜遗行(24)。它如律令。

〔校注〕

(1)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即秦始皇二十七年二月十五日。

(2)啬夫:秦时,县及其所属行政机构的长官皆可称啬夫。

(3)卒史:为郡守属官。

(4)假:代理、兼摄。

(5)属尉:《校诂》(页105):郡属之尉。

(6)委:下脱“输”字。委输:转运物资。

(7)悉:全部,悉数。城旦舂:刑名,男为城旦,女为舂,从事长期沉重的劳役。

(8)隶臣妾:刑名,男为隶臣,女为隶妾。

(9)居赀赎债:居货、居赎、居债的合称,均指以势役抵偿赀、瞭、债务的役徒。

(10)兴徭:兴发徭役。

(11)兵:兵器。内史:《汉书•百官公卿表》:“内史,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师,巴:郡名,秦置于古巴国旧地,治所在江州,今重庆市北嘉陵江北岸。南郡:郡名,秦昭襄王二十九年(前278年)置,治所在郢,今湖北省江陵东北。苍梧:地名,《汉书•地理志》颜师古注:“苍梧郡,武帝元鼎六年开。”汉时苍梧郡治所在广信,今广西省梧州。《校诂》(页106):治零陵(今永州)。

(12)节:表假设。

(13)乘城卒:守城卒。

(14)鬼薪白粲:刑名,男为鬼薪,女高白粲。

(15)司寇:役徒名。

(16)隐官:此处指照官.是在隐官裹劳作的免罪役徒,多因受过肉刑而形体残缺。

(17)践更县者:在本县服更役的人。秦汉平民中的丁男(有时也包括丁女每年须为官府更替服役.称作“更”;亲身赴役而不雇人代役,称作“践更”。

(18)田时:指农时。

(19)兴:《简报》误作“与”。

(20)谨案:公文用语,谨慎查考、查验。

(21)徒隶:李力认为这是一个泛称,既可以指奴隶,也可以指刑徒“隶臣妾、城旦舂和鬼薪白粲”。①

(22)亟:急,紧急。

(23)夬:读为“决”断案,决狱。

(24)遄:《选释》:“遄,疾速。”《选校》:专送。端:读为“耑”,或径读为“专”,专一。此从《选释》。

〔简文〕

J1(16)6背面:

(一)三月庚戌(1),迁陵守丞敦狐敢告尉(2):告乡司空(3)、仓主(4),听书从事;尉别书都

(二)乡司空(5),【司空】传仓;都乡别启陵、贰春(6),皆勿留脱(7)。它如律

令。/釦(8)手。庚戌,水下六

(三)刻(9),走超行尉(10)。

(四)三月戊午(11),迁陵丞欧敢言之(12):写上,敢言之。/釦手。己未旦

(13),令史犯行(14)。

(五)□月戊申夕(15),士五(伍)巫下里闻令以来(16)。/庆手。如手。

〔校注〕

(1)三月庚戌:即秦始皇二十七年三月初五日。

(2)敢告:公文用语,一般用于发给同等级官员的平行官文书。

(3)乡司空:秦时乡亦有司空,掌一乡工程及作役刑徒。

(4)仓主:仓库主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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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论“徒隶”的身份——-从新出土里耶秦简入手》,《出土文献研究》第八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3~42页。

(5)别书:另行抄送文书。

(6)别:同“别书”。启陵:乡名。贰春:乡名。

(7)留脱:有意扣留和无意脱漏。

(8)卸:人名。

(9)六:《简报》、《选释》皆作“□”。

(10)诏:人名。

(11)三月戊午:即秦始皇二十七年三月戊午,此日为三月十三日。

(12)欧:人名。

(13)己未:应即本月己未,即三月十四日。旦:天明,日出于地。

(14)令史:秦代官府机构多设令史,为官啬夫属吏。此处为县府属吏,“犯”,人名。

(15)□月戊申:《选校》指出:疑即“三月戊申”。按照当时的公文体例看,木牍背面左侧第一行的文字是关于收到正面的文书的记录,应早于背面文书的书写时间三月庚戌(三月初五)。故此处的“戊申”应是三月戊申,也就是三月初三日。

(16)士伍:无爵位的成年男子,因罪而被夺去官爵者亦称士伍。巫下里:里名。闻令:人名。

〔译文〕

秦始皇二十七年二月十五日,洞庭郡守礼告知各县啬夫、卒史嘉、假卒史穀、郡尉:秦令明言:“传送运翰,须先尽量使用城旦舂、隶臣妾、居货购债类人员。任务紧急而不能滞留耽搁时,才允许兴发徭役。”现在洞庭郡的军械要运往内史、巴郡、南郡、苍梧郡,运输这些铠甲、兵器需要的运输人员数量庞大。如果实施输送,一定先要尽量使用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粟、居赀赎债、司寇、隐官、县内践更之类人员。现在正是农忙时节,不要对百姓随便兴发徭役。嘉、穀、郡尉各自谨慎核查所负责之县的守卒、徒隶、居赀赠债、司寇、隐官、县内践更的登记簿,如果有可以用于运送铠甲兵器的此类人员,县裹没有命令他们去执行运输任务而向百姓兴发了徭役,以及兴发徭役的人数可以节省却没有节省而多兴发的,要马上检举,并将组织者名单移交县府。县府要及时按律令条例论处,将应当承担罪责的人上报,由太守府决断。嘉、谷、郡尉所在之县,将文书上达给嘉、穀、郡尉。此文书令人日夜快速下达,其它事宜按相关律令条文执行。

秦始皇二十七年三月初五,迁陵县丞敦狐谨告县尉:告知各乡司空、仓主,按照文件办理此事。县尉另行抄录下传都乡司空,都乡司空再传给仓主。都乡还

需另传启陵乡和贰春乡。传递过程中,都不能滞留和脱漏档,其它事宜按相关律令执行。文件抄录人卸。三月初五水下六刻,行书人诏传送到县尉处。

秦始皇二十七年三月十三日,迁陵县丞欧谨呈:再腾录一份,上达。谨呈。文件抄录人釦。三月十四日清晨,迁陵县令史犯敞程傅送。秦始皇二十七年三月初三傍晚,下里士伍巫听从命令送来洞庭郡的下行文件。文件抄录人庆。总抄录人如。

〔简文〕

J1(16)5正面:

(一)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叚(假)卒史榖、属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

(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徭。”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

(三)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

(四)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殹(也),不欲兴黔首。嘉、穀、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

(五)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兴黔首】可

(六)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以律令具论。当坐者言名夫泰守府,嘉、

(七)穀、尉在所县上书嘉、榖、尉,令人日夜遗行。它如律令。

〔校注〕

(1)此简与上文J1(16)6简正全同,故不再标注。

〔简文〕

J1(16)5背面:

(一)三月丙辰(1),迁陵丞欧敢告尉:告乡司空、仓主,前书已下,重(2),听书从事。尉

(二)别都乡司空,司空傅仓;都乡别启陵、贰春,皆勿留脱。它如律

(三)令。/釦手。丙辰水下四刻,隶臣尚行。

(四)三月癸丑(3),水下尽□(4),阳陵士□匄以来(5)。/邪手。

(五)□月癸卯(6),水十一刻刻下九,求盗簪褭(袅)阳成辰以来(7)。/羽手。

如手。

〔校注〕

(1)三月丙辰:即秦始皇二十七年三月丙辰,此日为三月十一日。

(2)重:重复。

(3)三月癸丑:即秦始皇二十七年三月癸丑。此日高三月初八,早于三月丙辰(三月十一日),当是文书到达本地(迁陵县)的时间。

(4)水下尽:漏壶之水泄尽。《校诂》(页110)补出“之”字。

(5)士后一字:《校诂》(页110)补为“五(伍)”字。

(6)□月癸卯:《简报》、《选释》均作“七月癸卯”。《割记》指出:“□月癸卯”应为“二月癸卯”,即二月二十八日。

(7)求盗:专司捕盗的人员。阳成:疑为里名。

〔译文〕

秦始皇二十七年二月十五日,洞庭守礼告知县啬夫、卒史嘉、假卒史穀、属尉等:秦令规定:“凡是有传送运输的任务,必须首先派遣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债等身份者。有紧急任务不能耽搁的,才能征发百姓服役。”今洞庭郡的军械装备调往关中以及巴郡、南郡、苍梧等地,运输军械装备需要的运力很大。如果需要传送运输的话,必须首先派遣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债、司寇、隐官、县裹的践更者。在农忙期间,不得征发百姓服役。卒史嘉、假卒史穀、属尉等,要清点核查各自所负责的县里的乘城卒、徒隶、居赀赎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的名簿,有能够参加传送运输军械装备的人,而县里没有派遣他们,却征发百姓服役,征发百姓服役本来可以尽量少征发一些,却没有尽量少征发一些,而多征发的,要立即向县里举报,县立即按律令治罪论处,应当坐者言将名字报到郡太守府,由太守府决断。卒史嘉、假卒史穀、属尉等要从各自所在的县里上书报告情况。卒史嘉、假卒史穀、属尉等要告诚各级吏员日日夜夜修身正行,不得有失。

二月二十八日,水十一刻刻下九(约 14:45~15:50),求盗簪褭阳成辰拿来。由羽经手。由如经手。

三月初八日水下尽……阳陵士伍匄拿来。由邪经手。

三月十一日,迁陵丞欧告知尉、告知乡司空、仓主,前述文件已发下,现重发,按照文件办事。尉转发都乡、司空;司空转发粮仓;都乡转发启陵、贰春,都不得延误遗漏。由……经手。十一日水下四刻(约 10:20~11:25),由隶臣尚带交。

【三】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

〔简文〕

J1(9)984正面:

(一)廿八年八月戊辰朔丁丑(1),酉阳守丞□敢告迁陵丞主(2):

(二)亭里士五(伍)顺、小妾(3)圣余有律事□□□□迁□,

(三)令史可听书从事,□□□。八月甲午(4),迁陵拔(5)谓都

〔校注〕

(1)廿八年八月戊辰朔丁丑:即秦始皇二十八年八月初十。

(2)酉阳:秦县名。丞主:县丞主管。

(3)亭里:里名。顺:人名。小妾:身高未达到成年标准的女性奴婢。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52:“隶妾、春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

(4)八月甲午:即本年八月二十七日。

(5)拔:人名,《简报》、《选释》、《选校》释,《校诂》(页 100)疑此字作“掾”,佐助。

〔简文〕

J1(9)984背面:

(一)乡啬夫(1):以律令从事。朝手。即走印行都乡(2)。

(二)八月壬辰(3),水下八刻,隶妾以来。朝手。□手。

〔校注〕

(1)都乡啬夫:都乡长官。

(2)即:《选校》认为:下或脱“令”字,当作“即令”。印;人名。

(3)八月壬辰:即本年八月二十五日。此日早于八月甲午(二十七日),应是本简从酉阳发出后到达迁陵县廷的时间。

〔译文〕

秦始皇二十八年八月初十日,酉阳守丞……告知迁陵丞主:我县亭里士伍顺和小妾圣余有案件前来贵县请求办理。贵县令史可依照所来文件办理此事。八月二十七日,迁陵县令史拔告知都乡乡啬夫:请按照相关律令办理此事。文件抄录人朝。立即命令印行书到都乡。八月二十五日,水下八刻,隶妾从酉阳县送来文书。文件抄录人朝。总抄录人……

【四】秦始皇三十年(前217年)

〔简文〕

JI(16)2:

卅年三月己未(1),平邑乡泾下佐 (2),与平邑故乡守士五(伍) (3)、中、哀(4),佐 童禺□ /不备十三真钱百九十五,负童分钱□卌八。〔校注〕

(1)卅年三月已未:即秦始皇三十年三月己未,此日焉三月初二。

(2)平邑:乡名。泾下:里名。佐:低级官吏,此处疑指里佐。 人名。

(3)故:前任。乡守:即代理乡官。 :人名。《选释》: 与郭店楚简中的“夏”字的异体“ ”字形相似,或为“夏”字。

(4)中、哀:皆人名。

〔简文〕

J1(9)981正面:

(一)卅年九月丙辰朔已巳(1),田官守敬敢言之(2):廷曰(3):“令居赀目取船(4),弗予,谩曰亡(5),【亡】不定言。论及

(二)𧭦(6),问不亡定(7)。谩者訾遣诣廷(8)。问之,船亡审(9)。沤枲(10),遒甲寅夜水多(11),沤流包船(12),【船】系(13)

(三)绝,亡,求未得,此以未定。”史逐将作者汜中(14),具志已前上(15),遣佐壬操副诣廷(16),

(四)敢言之。

〔校注〕

(1)卅年九月丙辰朔己巳:即秦始皇三十年九月十四日。

(2)田官守:疑即代理田官。

(3)廷:县廷。

(4)居:居作,即以劳役代替刑罚。目:人名。

(5)谩:欺谩,欺诳。

(6)𧭦:讯问。

(7)定:确定,确实。

(8)訾:责骂。

(9)审:《选校》:确实,真。《校诂》(页 96):“通‘沉’。”由前“不亡定”可以推知,此“亡审”之“审”应从《选校》所释。

(10)沤:浸泡。枲:粗麻。

(11)遒:此,是。遒甲寅夜:应即八月甲寅(本年八月二十八日)夜。

(12)包:《选释》:“包”疑读为“浮”;上古音“包”在帮母幽部,“浮”在并母幽部,二字可通。《选校》:读为“匏”。《礼记•投壶》:“若是者浮。”郑玄注:“浮或作匏。”如此则“匏”通“浮”,“包船”即“浮船”。

(13)系:系船绳索。

(14)史:官府中的低级办事吏员。逐:人名。“将作者汜中”文意颇难理解,《选校》:“将”,带领;“作者”,势作者;“汜中”,地名。《校诂》(页 98)解为“将、作者汜、中”,将,监管;作,劳作;汜,将者之名;中,作者之名。疑“将作者汜中”之“汜中”为作者之名,此指带领势作者汜中。

(15)具:全。志:记录,记载。

(16)佐:官府中的低级办事吏员。副:副本。

〔简文〕

J1(9)981背面:

九月庚午旦(1),佐壬以来。/扁发(2)。壬手。

〔校注〕

(1)九月庚午:本年九月十五日。

(2)发:开视。

〔译文〕

秦始皇三十年九月十四日,代理田官敬谨呈:县廷说:“县廷曾命令一个叫做目的人(身份为居赀)来取船,没人给目船,有人谎称船丢失了。如果真的丢失了,不追究他讲的话。请细细查问,如果船没有丢失,要对说谎者予以训斥,并将其遣送到县廷。”经过查问,船确实丢了。八月二十日晚上本来要温麻,结果当晚发了大水,洪水将船浮起。系船的绳子断了,船就被冲走了,到处寻找却没有找到。因此我们没有给说谎之人判定罪名。史逐、将作者汜中二人,详细记录了上述情况。现派遣佐壬带着该记录的副本送达县廷。谨呈。

秦始皇三十年九月十五晨,佐壬送来了档及副本。扁开拆。壬抄录。

【五】秦始皇三十二年(公元前215年)

〔简文〕

J1(8)157正面:

(一)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1),启陵乡夫敢言之(2):成里典(3)、启陵(二)

邮人缺(4),除士五(伍)成里匄、成(5),【成】为典,匄焉邮人。认令、(三)尉以从事,敢言之。

〔校注〕

(1)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即秦始皇三十二年正月十七日。“正”字未避始皇讳。

(2)启陵:乡名。乡夫《选校》:疑焉乡啬夫之省;《校诂》(页 52):“夫”,人名,敌陵乡之吏。此从《选校》,乡夫应为启陵乡官吏。

(3)成里:里名。典:即里典,闾里之长,掌里政。

(4)邮人:传送重要或紧急公文的专职人员。

(5)除:任命。

〔简文〕

J1(8)157背面:

(一)正月戊寅朔丁酉(1),迁陵丞昌郄之启陵(2):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为典何(3)?律令

(二)应《尉》(4),已除成、匄焉启陵邮人。其以律令(5)。/气手。/正月戊戌日中(6),守府快行(7)。

(三)正月丁酉旦食时(8),隶妾冉以来。/欣发。壬手。

〔校注〕

(1)正月戊寅朔丁酉:即秦始皇三十二年正月二十日。“正”字未避始皇讳。

(2)迁陵丞:迁陵县丞。郄:即邵:读为“却”,驳回;或读为“诘”,诘问。《选释》读为“却”,王焕林认为“却之”理解为“未获批准,特此批复”。①

(3)今有(又)除成焉典何:意谓“今又何除成为典?”

————————————

① 《<湘西里耶秦简选释〉补正》,《中国历史文物》,2006年第4期,第68~71、87页。

(4)应:应合,符合。

(5)以律令:即“以律令从事”之省。

(6)正月戊戌:本年正月二十一日。“正”字未避始皇讳。日中:中午,午时。

(7)守府:这裹应指迁陵丞昌所在之衙署。快:《选校》:急,即刻发送;快行,发送紧急文书。王焕林认为这份文件根本不是紧急文书,“快”应是人名。此从《选校》。

(8)食时:辰时。“正月丁酉旦食时”早于“正月戊戌日中”,当是文书由启陵绑送出后到达迁陵县廷的时间。

〔译文〕

秦始皇三十二年正月十七,迁陵县放陵乡乡啬夫谨呈:成里里典、启陵乡邮人出现空缺,请求任命成里匄、成二人补缺,成任里典,匄任邮人,并请求县令、县尉亲办此事。谨呈。

秦始皇三十二年正月二十,迁陵县丞昌回复启陵乡夫:成里廿七户,已有一典,未曾空缺,现在又为何任命成为里典?根据《尉律》办理,任命成、匄二人皆为放陵乡邮人,请按照律令办事。文件抄录人气。正月二十一日,迁陵县守府专行急送文件之人赶往启陵乡。

秦始皇三十二年正月二十早上吃饭时,隶妾冉把启陵乡上行文书送到。欣拆阅文书。文件总抄录人壬。

〔简文〕

J1(8)156:

(一)四月丙午朔癸丑(1),迁陵守丞色下少内(2):谨案致之(3),书到言(4),署金布发(5),它如

(二)律令。/欣手。/四月癸丑,水十一刻【刻】下五,守府快行少内。

〔校注〕

(1)四月丙午朔癸丑:应是秦始皇三十二年四月丙午朔癸丑(四月初八)。

(2)色:人名。少内:县中主管钱财、物资的机构,此处指少内长官。

(3)谨案:谨慎查考、查验。致:用于告知有关情况。

(4)书到言:公文用语,意谓“文书到达时报告”。

(5)署:《选校》:题署;《校诂》(页 50):官署,此指县少内。此从《选校》。金布:管理金钱、布帛等财物的官府。发:拆阅文书。

〔译文〕

秦始皇三十二年四月初八,迁陵县守丞色下达文书给少内:谨慎查验文书并传达它。文书到达后,予以回复。要求署金布拆阅文书,且一切按律令办事。抄录人欣。秦始皇三十二年四月初八,水十一刻【刻】下五,官府派快将文书传送到少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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